天台县工业企业“减负纾困”“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0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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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工业企业“减负纾困”“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147工作原则,进行分类帮扶。对经营不善且不可逆转的破产企业,法院等相关单位要推行案件简易审理机制,促其迅速“退出市场”;对经营暂时困难、有拯救希望的破产企业,充分利用破产重整等法律手段,进行资产重组和债务清理处置不良资产;对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延贷,要谨慎采用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积极帮助协调达成和解协议,帮助债务企业渡过财务危机。强化以优化信贷投向结构为主的银行考评机制,力争新增工业性贷款占比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将贷款利率和恶意抽压贷情况纳入考评。(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商务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县人民法院、各商业银行)(三十一)鼓励优先采购。鼓励本县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动县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在满足需求且质量、价格同等的条件下,鼓励各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优先选用本地企业产品。鼓励市政工程及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项目配套采购本地产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建设规划局、天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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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工业企业“减负纾困”“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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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原则,进行分类帮扶。对经营不善且不可逆转的破产企

业,法院等相关单位要推行案件简易审理机制,促其迅速“退

出市场”;对经营暂时困难、有拯救希望的破产企业,充分

利用破产重整等法律手段,进行资产重组和债务清理处置不

良资产;对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企业,不抽贷、

不压贷、不延贷,要谨慎采用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积极帮

助协调达成和解协议,帮助债务企业渡过财务危机。强化以

优化信贷投向结构为主的银行考评机制,力争新增工业性贷

款占比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将贷款利率和恶意抽压贷情况纳

入考评。(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商务局>、县财

政局、县人民银行、县人民法院、各商业银行)

(三十一)鼓励优先采购。鼓励本县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产业联盟等形式,带

动县内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对纳入政府采购

管理范围的采购项目,在满足需求且质量、价格同等的条件

下,鼓励各部门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优先选用本地企

业产品。鼓励市政工程及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及社会公共领

域工程建设项目配套采购本地产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县建设规划局、天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

局<商务局>)

(三十二)全面优化服务。引导树立对规上企业做到“无

事不扰、有求必应”的工作理念,减少检查考核、无关会议、

活动对企业的干扰,探索建立规上企业检查前的备案制度。

进一步完善“三包抓一协调”制度,对规上企业实行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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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相关部门联系全覆盖,规下企业由属地乡镇(街道)联系

全覆盖,定期逐家走访,积极协调帮助解决制约企业发展和

项目推进的主要困难。深入开展“五问入企、五心服务”活

动,践行“三前”“五心”“妈妈式”服务,不断深化企业

直通服务,提升企业难题破解效率,提高企业创新创业发展

信心。(责任单位:减负办全体成员单位)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县统一执行,县政府已公布的

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

程中,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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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台县招商选资奖励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选资力度,突出招大引强工作,更高

水平更高质量建设新时代名县美城,努力成为“重要窗口”

的美丽县域和精彩篇章,根据《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

干意见》(台市委发〔2020〕71 号)、《台州市社会化招商

引资奖励办法》(台政办函〔2020〕26 号)等文件规定,结

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本政策中奖励的招商选资项目指县外企业、经济实体或

自然人在我县设立法人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投资的项目,要

求符合我县产业规划,且新设立的法人企业或其它经济组

织要求工商注册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县行政

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我县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

资本。政府性投资、产城融合、PPP 项目、住宅项目不列

入奖励范围。

具体为下列项目:

1.合资或独资的外资项目。

2.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亩均综合贡献和投资强度达

到省定行业标准(不执行欠发达地区修正标准)1.1 倍及以

上的制造业项目。

3.现代农业项目:包括设施农业、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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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项目;农、水产品深加工、畜禽肉蛋加工、蔬菜水果保鲜

包装加工等农产品加工型项目;农产品物流、农贸市场等农

业流通类项目;农业全产业链项目。

4.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

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研发设计、总部经济、节能与环

保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商贸服务、文化体

育、休闲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

务业。

本政策中奖励的引荐单位或个人是指直接引荐本县行

政区域以外的投资者来天台投资,经投资者确认,与我县项

目单位建立联系并最终促成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是自然

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项目公司法人代表和股东

的直系亲属、本县公职人员不列入奖励对象。

二、奖励方式

(一)引荐奖

1.引进制造业项目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1—5 亿元

(含)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3‰给予奖励;实际固定

资产投资 5—10 亿元(含)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4‰

给予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10 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

际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对引进央企及全资子公司、中国

500 强企业的投资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奖励,奖励系数为

前述的 1.2 倍。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500 万元。

2.引进服务业项目奖励。(1)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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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后第一个财务年度综合贡献在 100 万元以上的,按当

年地方综合贡献的 15%给予奖励,或开业后三个财务年度平

均年度综合贡献在 100 万元以上,按三年平均地方综合贡

献的 15%给予奖励。对引进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 100 强总

部,开业后第一个财务年度综合贡献在 100 万元以上的,

按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 20%给予奖励,或开业后三个财务年

度平均年度综合贡献在 100 万元以上,按三年平均地方综

合贡献的 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200 万元。

(2)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

目,参照引进制造业项目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单个项目最高

奖励 300 万元。

3.引进农业项目奖励。农业生产型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

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3‰给予奖励。农产

品加工型或全产业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3000 万元以上的,

按实际投资额的 4‰给予奖励。农业流通类项目开业后第一

个财务年度综合贡献在 100 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地方综合贡

献的 15%给予奖励,或开业后三个财务年度平均年度综合贡

献在 100 万元以上,按三年平均地方综合贡献的 15%给予奖

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200 万元。

4.引进外资项目奖励。引进外商来我县投资,按外商投

资企业(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实际到位外资(注

册资金中的外商投资部分)1%的比例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

若外商投资企业跨年度增加资本金,其增加部分视同新办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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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投资企业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500 万元。

5.引进县外上市公司奖励。引进县外注册的上市企业

(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县内制

造业企业,且第一个财务年度内实际并购额达到 5000 万元、

10000 万元以上,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 20 万元、50 万元。

(二)促建奖

1.开工奖。对新取得用地的制造业招商项目,按规定办

理审批手续、按时开工,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总建筑占地面积 1/3 的建筑

基础,在《天台县制造业用地项目综合管理办法(试行)》

(天政发〔2013〕29 号)所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

2 万元/亩奖励。

2.投资强度奖。购买现有制造业厂房且实际固定资产投

资达 5000 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招商项目,在签订购买合同后

六个月内投产,亩均综合贡献和投资强度达到省定行业标准

(不执行欠发达地区修正标准)1.1 倍以上,给予 5 万元/

亩奖励,如果投资强度达到标准的 150%,再奖励 5 万元/亩

(同地块类似项目不重复享受)。

3.产出奖。租赁厂房(租赁标准厂房、闲置厂房或可用

制造业用地)生产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 1000 万元以上的

制造业招商项目从签订租赁合同后六个月开始的三个财务

年度内,每个财务年度按销售纳税申报额、综合贡献进行奖

励。标准为:年度销售纳税申报额达到 5000 万元,且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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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贡献不低于 150 万元的奖励 20 万元;年度销售纳税申

报额达到 1 亿元,且年度综合贡献不低于 300 万元的奖励 50

万元;年度销售纳税申报额达到 1.5 亿元,且年度综合贡献

不低于 450 万元的奖励 100 万元;年度销售纳税申报额达到

2 亿元,且年度综合贡献不低于 600 万元的奖励 150 万元。

该政策仅奖励一个年度。

4.亩均综合贡献奖。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 5000 万元

以上的制造业招商项目,新取得用地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约

定时间竣工后、购买现有厂房项目在土地完成转户手续后第

一个财务年度开始五年内,其中一年达到省定亩均综合贡献

的 1.1 倍及以上,且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县规上企业亩均综合

贡献平均值,奖励 15 万元/亩,项目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时间竣工的不予以奖励。该政策仅奖励一个年度。

(三)其他奖励

1.对天台本地上市、拟上市重点企业在天台落地并符合

产业支持政策的优质募投、回归项目,给予相应的奖励:

(1)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 1 亿元以上,在《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后一年内,投资强度达

到省定行业标准的 1.1 倍及以上,且在纳入工业企业综合评

价之年起,亩均综合贡献达到 30 万元/亩以上,视作招商选

资项目享受本政策奖励(引荐奖除外)。

(2)企业与所属产业平台或乡镇(街道)签订投资协

议,承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 5 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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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万元/亩以上、亩均综合贡献达到 35 万元/亩以上(如项

目的省定行业标准高于这两项标准的,按省定行业标准的

1.1 倍执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

间内开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为准),并在二个月内通过统

计部门审核达到统计入库标准的,由所属产业平台或乡镇

(街道)报请县政府给予 29 万元/亩奖励资金。企业在享受

本条政策后不再享受天台县其他促建奖和投产奖。

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如发生土地直接转让或间接转

让的,需全部退回 29 万元/亩奖励资金。企业投产后纳入工

业企业综合评价之年起,亩均综合贡献未达标年份需补足差

额部分。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无法达到相关文件规定的指

标、时间节点等要求,需退回以下奖励资金:

①企业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规定时间内未开工,或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总建筑占地面积

1/3 的建筑基础,需退回 8 万元/亩的奖励资金;

②企业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规定时间内未竣工或未投产,需退回 10 万元/亩的奖励资金;

③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

间后一年内,投资强度未达到规定标准,需退回 5 万元/亩

的奖励资金。

县外企业投资项目达到本条政策标准可参照本条政策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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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县外注册的上市企业(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

创板上市公司)在我县新取得用地投资建设的项目,在土地

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竣工投产的,给予 5 万元/亩的奖励。

3.列入省级重大产业项目的招商选资企业高级管理人

员(董事、副总经理以上)、高级技术管理人员(经行业主

管部门认定)子女,自公司注册起五年内,由教育部门根据

项目所在地或其居住地(租住地)统筹安排入读公办学校(幼

儿园、小学及初中)。

4.对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大型央企国企、军工企

业及其全资子公司等在我县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抱团

投资、填补我县产业空白、对我县产业带动性大的招商选资

项目,在享受本政策所有优惠措施的同时,并可根据企业的

实际情况,实行 “一项一策”措施。

三、其它

(一)申报奖励的招商选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必须经过县两创(招商选资)领导小组办公

室登记备案。

(二)本政策中的亩均综合贡献、投资强度等省定行业

标准按县内执行版本执行。

(三)本政策中的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以《财

富》杂志最新年度排名为准;民营企业 100 强以中华全国工

商业联合会最新年度排名为准;央企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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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政策中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价款、厂房、

辅助用房、生产设备(含税)等。

(五)新引进项目类型与本政策条款不能对应的,可参

照相近类型实施奖励。

(六)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同类型奖励,从高选择享

受奖励。

(七)县内外企业合作投资的项目,引荐奖、开工奖、

投资强度奖、产出奖、亩均综合贡献奖按县外投资比例(以

公司章程县外股东比例为准)进行折算奖励。

(八)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要求持续经营 10

年以上,对未达到持续经营年限要求的企业或项目在转让时

对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追回。

(九)本政策由天台县支持浙商创业创新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解释,本政策发布之日后落地的招商选资项目按照本

政策执行,本政策发布之日前落地的招商选资项目按照《天

台县招商选资奖励政策》(天政办发〔2017〕17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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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台县鼓励引进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鼓励引进总部企业,加快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浙商总部回归和资本回归的

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21 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

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浙商总部回归企业的认定标准,制

定我县新引进总部企业标准:即指 2012 年 1 月 1 日以来县

外企业在我县新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

一核算,并在我县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综合性总部、

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以县内原有企业为主改造发展成为

总部经济企业的以及房地产企业等除外。具体分为三类:

(一)综合性总部标准:

1.承担在全球、全国布局的所有下属公司、分支机构的

管理营运、财务结算、支持服务等综合性职能,投资、管理

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 3 家,其中县外企业不少于 1 家。

2.营业收入中来自县外下属企业、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

于 20%。

3.实收资本不低于 4000 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 800

万元。

(二)地区总部标准:

1.母公司是注册地在县外的企业,授权履行我省设区市

域以上范围的投资、管理、服务职能,下属企业不少于 2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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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收资本不低于 800 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 200

万元。

(三)功能性机构回归标准:

1.母公司是注册地在县外的企业,授权承担我县县域以

上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支持服务等

营运职能。

2.实收资本不低于 150 万元,年度入库税收不低于 80

万元。

3.对承担研发职能的功能性机构不作年度入库税收要

求。

第二条 对新引进综合性总部且达到认定标准的,认定

后给予补助 50 万元;对新引进地区总部且达到认定标准的,

认定后给予补助 10 万元,对新引进功能性机构(不含研发

机构)且达到认定标准的,认定后给予补助 5000 元。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使用同一品牌或者字号的三产类

总部企业且为我县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其县外连锁分公司

达到 5 家的,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达到 10 家的,一次性补

助 30 万元。

第四条 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不

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认定后五年内按实际租金的 60%

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使用面积不超过 1500 平方米。享受该

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将办公用房转租或改变其用途。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且年度税收达到

200 万元,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给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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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 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 50%的奖

励。五年后,总部企业对天台地方经济贡献额比最高年份的

增长部分,给予 30%的奖励。

第六条 总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

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

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对被认定

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第七条 总部企业投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重点的工业

投资、重大科技创新、信息化应用、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

套等项目,按县相关政策给予补助。总部企业获得国家和省

科技进步奖项,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和研发中心、博士后科研

工作站等,按县相关政策给予补助。

第八条 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可参照县里有关人才政策

执行,在子女就学、入托、医疗保障等方面优先帮助安排。

第九条 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在用地上优先安排新增建

设用地指标,优先纳入供地计划。鼓励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

用土地,其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工业

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款。

第十条 县政府统一设立总部经济回归基地,免费提供

给回归企业注册使用,发挥其集聚效应。

第十一条 由县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天台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新引进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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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经合办、县财税局、县国税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

局、县商务局、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统计局等

单位组成,经认定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兑现有关补助和奖

励。

第十二条 本政策涉及的奖励条款与县里出台的其他

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享受本规定补助和奖励的总部企业和机构,

其年度享受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年度地方经济贡献额,不足

部分可在以后年度递延享受,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享受优

惠政策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支持浙商

创业创新促进天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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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开展“500 精英计划”提质增效专项行

动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育,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

力,提升引才育才主体意识,打造人才集聚新高地,为推动

我县经济裂变跨越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人才支撑与智力保

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

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人才工作会议以及市县党代

会精神,进一步促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汇聚天台,为“聚

力‘五翻番’推动新跨越,阔步迈进现代化和合之城美好时

代”提供强大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围绕天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面向海内外引进具备国际

国内领先学术技术水平,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产业化

前景的科研成果或项目,或能够突破“卡脖子”问题的高层

次人才。到 2025 年,力争全县新增“500 精英计划”创业创

新人才项目 50 个,引进落地创业企业 30 家,新培育规上人

才创业企业 5 家以上、产值亿元以上企业 1 家。其中 2022

年力争新引进“500 精英计划”创业创新人才项目 15 个,引

进落地创业企业 10 家,入选省级以上人才计划 2 人,新增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 家以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10 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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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新培育规上人才创业企业 2 家。

三、实施举措

(一)明确新一轮引才重点对象。聚焦裂变跨越主题,

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化和合之城建设,动态做

好人才项目需求排摸,以“产业契合项目优先、民企合作项

目优先、风投投资项目优先、产业化成熟项目优先”为导向,

精准引进高层次人才及项目。重点引进基础教育、医疗卫生、

哲学社会科学等社会事业重点领域及金融、投融资领域专业人

才,加大青年人才引进力度,不断优化人才结构。鼓励高层

次人才在天台缴纳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县委宣传部、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经信局、

县金融工作中心、县农业农村局)

(二)深化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加快出台县级人才项目

评审机制,注重数量和质量并举,进一步发挥各乡镇(街道)

主体作用,积极探索以创新能力、实绩、贡献为导向的人才

评价体系。“500 精英计划”C 类人才创业项目评审权由市

里下放到县里,积极组织专家评审,保证入选项目质量,优

化创新人才认定程序,对高级以上创新人才的认定取消评审

环节,进一步简化创新人才考核评估方式。探索细分领域的

人才专业化评审,进一步发挥行业主管单位作用。全面推广

创新人才企事业单位自主认定,到 2025 年新增自主认定企

事业单位 2 家以上。进一步深化“以赛引才”“以资引才”

机制,开展多元化人才评价认定。(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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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力社保局、各乡镇<街道>)

(三)优化人才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加强“500 精英

计划”创业项目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用好台州市天使梦想

基金,建立县创新投资基金,强化对种子期、创新期高层次

创业企业的金融支持。深化人才服务联盟建设,实施人才服

务专员行动,分类、分层精准开展人才项目“一对一”服务,

整合资源、统筹解决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打造

覆盖引、育、留、用的全周期人才服务。深入实施人才项目

成长助飞计划,筛选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500 精

英计划”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企业提供“一企

一策”的定制化助飞服务,帮助人才企业做大做强。深入推

进“人才项目+民企民资”创业合作模式,开展人才企业路

演、“500 好产品”推广等活动,搭建人才项目的发展平台。

优先保障优质人才创业企业用能、用地等,加强要素保障。

支持人才企业优先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

企业。(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

县金融工作中心、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街道>)

(四)加强人才项目晋升和退出动态管理。加大对新落

地人才项目的跟踪服务力度,开展“500 精英计划”创业项

目动态调整,以市场化、产业化为导向,集中财力扶优做大

优质人才项目,淘汰一批不合格人才项目。调整人才项目晋

升条件,对创业人才企业新入库规模以上企业等情况的给予

晋升。对在天台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项目的“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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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计划”创业人才项目,按照新引进人才项目给予同等的

创业人才项目扶持和个人待遇。对接市“500 精英计划”全

流程数字化管理平台,集成人才创新创业数据信息,全景式

展现人才发展和成长情况,实时动态反馈和解决人才遇到的

难题,实现人才项目管理服务智能化。(责任单位:县人力

社保局、各乡镇<街道>)

(五)加快人才平台提质扩面。实施“500 精英计划”

创业创新园提质扩面行动,完善“500 精英计划”创业创新

园激励办法,打响“500 精英计划”园区品牌,推动申报入

选省级人才科创园区。深入实施“一镇一平台”三年行动计

划,充分激发工业镇(街道)人才科创平台建设积极性,通

过创建特色园区、引进创业创新项目、集聚高层次人才(团

队),打造产业鲜明、功能齐全、管理有序的高能级人才科

创平台,为优质人才项目落地提供平台支撑,推进科研成果

转化和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培育。加强园区的市场化、专业

化运营,鼓励园区引入知名第三方运营机构参与园区管理,

提高投资强度和经济密度。完善民营人才园区激励管理办

法,鼓励专业机构、企业改(扩)建人才科创园区,支持社

会资本参与园区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县委组织部、县经信局、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依托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和县“500 精英计划”专项办会议,加强实施新一轮“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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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计划”人才引育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决定重大改革事

项,及时破解人才项目推进难题,统筹制定激励政策措施,

加快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督查考核。强化人才项目引进量质并重导向,

增加反映引才质量的考核指标,引导各乡镇(街道)抓好人才

企业的助推和发展,打造一批“500 精英计划”标杆人才和

企业。把“500 精英计划”人才项目引进纳入亩均评价体系

和乡镇科创指数。建立完善督导落实机制,定期通报进展情

况,夯实工作责任,确保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加强氛围营造。实施人才项目服务专项提升行动,

健全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人才制度,大力宣传先进人才典

型,加强榜样示范。加强人才政治引领和吸纳,对优秀人才

优先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升人才社会

地位。

第170页

166

天台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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