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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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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年营业收入超过3 亿元、税收超2000 万元、从业人员超过 300 人的或已列入IPO 梯队、已上市的“北企南迁”企业,优先保障产业供地。对年营业收入超过2 亿元、税收超1000 万元、从业人员超过 200 人的“北企南迁”企业,列入供地储备库,适时启动供地程序。
对已上市、拟上市和其他基本达到供地条件的“北企南迁”企业,可优先安排按开发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综合体,也可采用先租后售的方式。对购置滨江区商务写字楼并用于公司研发办公的“北企南迁”企业,按购置的研发办公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0 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且以企业购楼时前三年度对区净贡献为限。2. 房租补贴政策
对租用江南区块楼宇的“北企南迁”企业,自搬迁之日起给予三年研发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房租补贴按人均租房面积不超过 15 平方米,补贴单价一般不超过2.0元/平方米/天;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税收在300 万元以上、获创投机构风险投资累计2000万元以上、PRE-IPO梯队企业、IPO 梯队企业及上市企业等重点企业房租补贴,可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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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 15 平方米。
3. 研发资助政策
自搬迁年度起三年内,最高给予研发投入15%的资助(已享受购置商务写字楼补贴除外)。研发资助资金以企业当年对区实际贡献为限。4. 人才公寓及交通补贴政策“北企南迁”企业可在滨江配租适量人才公寓房;按搬迁之日的社保参保人数,以每人每月200 元的标准,给予公司一年的交通补贴,由公司统筹安排。交通补贴额度不与对区贡献挂钩。
5. 优先保障人才子女就学“北企南迁”企业中,符合杭州市A、B、C、D类的人才子女;高层管理人员(副总及以上)、技术团队核心专家且对企业有较大贡献或产值贡献的人才子女;“5050计划”(c 类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外籍人员子女就学,给予重点保障。符合《人才居住证》条件的员工,其子女入学条件等同于杭州户籍。(三)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北企南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区管委会、政府成立区“北企南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人才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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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区行政服务中心组成。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负责推荐和组织江北企业跨江发展,组织部门落实相关扶持政策。三、附则
1. 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是指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文化创意、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2. 涉及“北企南迁”企业和江北楼宇的同一人员、产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资助(奖励)差额部分。3. 未涉及的其他扶持政策仍按现行“1+X”产业政策执行。
4. 本意见自 2019 年10 月12 日起施行,2019年度符合本意见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执行。其他已发文件如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具体由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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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的实施办法杭高新〔2017〕53 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积极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加大高技术研究开发力度,推动高新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政府产业基金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16 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一、建立产业扶持基金的意义为加大企业(研发主体)研发资金投入,加大对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推进扶持,通过采用“战略合作”“直接投资”“子基金”等模式并在约定时间内退出的方式建立政府产业基金,旨在推进重大项目招商落地、高端人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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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主要前沿技术开发和研发项目产业化,实现财政资金由直接变间接、无偿变有偿、事后变事前的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产业扶持基金的来源通过清理盘活各类财政存量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连续三年每年筹措 10 亿元资金,设立政府产业扶持基金(含人才引进培育专项基金、创新型孵化器专项扶持基金、科技金融专项扶持基金)并滚动使用,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和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研发以及重大项目产业化。政府专项奖励和产业补助补贴等产业政策一次性支出,不列入该产业扶持基金支出。
三、产业扶持基金使用原则1. 技术高端原则。产业扶持基金应当用于支持符合区政府主导产业方向,属于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和具有广阔前景的产业化项目。2. 统筹资源原则。按照企业实际需要,由社会资本和政府产业扶持基金支持相结合的办法筹集研发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
3. 市场运作原则。产业扶持基金按照章程协议约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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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并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发现、招引和培育重大项目,具体运营由市场主体操作。4. 集体决策原则。政府产业扶持基金的使用必须经过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集体决定,政府提交集体决策前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决定后应报区人大常委会和区委备案。
四、产业扶持基金使用方式1. 战略合作。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战略合作模式:(1)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对区内产业引领带动示范作用强,符合区产业导向的科技研发型企业,引进外资 5000 万美元以上或市外来区投资5 亿元以上的。(2)经认定的领军企业。企业新增新兴产业研发项目,投入研发经费需求在 10 亿元以上。合作方式: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企业预期目标,以政府产业扶持预期支持额提前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即:政府在前三年内给予产业扶持基金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总支持资金不超过6 亿元,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年度最高产业扶持基金支持资金不超过2亿元,且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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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研发资金比例不高于50%。在协议存续期内,政府当年的支持企业政策兑付资金,首先直接转入政府产业扶持基金,直至政策兑付资金达到基金对该企业支持总额。2. 非同股同权投资。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非同股同权直接投资模式:
(1)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或“5050”人才引进项目。符合区产业发展导向、技术领先、团队精良、前景广阔的科技研发型企业,且引进利用外资1000 万美元以上。(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瞪羚企业。年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 15%以上或年研发投入在1 亿元以上。(3)企业出于上下游产业链整合需进行海内外并购、战略重组所需,并购标的在10 亿元以上。投资方式: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以解决企业阶段性资金困难为目标,政府产业扶持基金作为股权投资并按约定方式退出。三年内退出的按本金结算,三到五年内退出的按照本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结算,最长不超过5年。单个企业最高投资 1 亿元,且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30%;可以追加投资一次,最高追加投资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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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述(3)的项目,原则上应为一次性投资,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 3 亿元。3. 同股同权直接投资。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同股同权直接投资模式:
(1)招商引资或“5050”人才引进项目。技术领先、市场前景较好,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在100 万美元或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成长性较好的科技研发企业,企业设立经营两年以上。
投资方式: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政府产业基金作为股权投资,由市场主体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和收益。投资可以直接持股或委托持股方式,投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单个企业最高投资5000万元,且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30%。对实行委托代持获益的,可按约定给予代持人一定奖励。4. 合作基金投资。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合作设立子基金:(1)上级政府产业基金配套所需。(2)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或区内上市公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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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知名科技型上市公司。投资方式:根据投资机构或企业要求,以政府基金参股形式设立专项子基金并按约定方式退出。政府产业扶持基金参与子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基金设立规模的 30%,资金不超过 1 亿元,且投资区内或投资后引入区内科技型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60%。产业子基金可采用三种模式:收益全部让渡模式,政府产业基金三年退出按本金结算;收益部分让渡模式,三到五年退出按照本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本金+部分收益结算;收益不让渡模式,政府产业扶持基金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按股权比例与社会资本同享收益、共担风险。具体方式在合作协议中予以约定。子基金必须委托有规定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运作。对设立规模大的基金(一般指基金总额10亿元以上),区投资额(参股)可一事一议,基金投资区内企业的资金额要求可按区参股资金额的2 倍确定。五、产业扶持基金退出采用战略合作方式使用产业扶持基金的,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实施,其他一般应当在协议约定期满后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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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并实施退出,确需延长期限的,应报经批准后并重新签订协议约定;符合协议约定条件提前退出或其他需要提前退出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经批准后办理。政府产业扶持基金退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方式办理退出手续;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采用约定方式退出的,退出部分份额原则上应优先由所投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或原始合伙人受让。六、决策与管理
1. 企业申请。申请使用政府产业扶持基金,应当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的有关资料和相关印证资料。采用战略合作、直接投资模式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商务局牵头负责,国家级“千人计划”专家等高端人才项目由人才办牵头负责,区内骨干龙头企业的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由科技局牵头负责,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与采用子基金模式的由发改局牵头负责。2. 部门协商审核。根据企业和研发项目实际情况,由牵头的职能部门负责商谈和初审,并报“五部门联席会议”提出审核意见。五部门联席会议由商务局、科技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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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财政局、发改局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由牵头职能部门负责主持,审核意见以无记名票决方式确定。会议可视情况邀请相关投资机构和专家参与,征求专家意见。3. 领导小组复审。经五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提交区产业扶持基金领导小组会议复审。会议由组长负责主持,复审以无记名票决方式确定。4. 政府会议决策。经领导小组复审同意的,报请政府主任(区长)办公会决策;涉及战略合作事项的,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决定意见报人大常委会和区委备案;决定同意的,由牵头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实施,并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和要求。5.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牵头职能部门会同五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项目过程管理、监督和评估,对具体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及时作出研判,对需要协调的其他问题进行指导和支持,推动项目顺利推进;如遇风险性问题,要及时提出建议意见供政府科学决策。在合作协议期间,每年度企业应形成项目进展评估报告,并在次年 1 月底前报五部门联席会议和产业扶持基金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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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产业扶持基金运作主体,具体负责战略合作、直接投资、子基金的运作;区发改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产业扶持基金的日常管理;区财政局与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按出资人管理权限,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在政府产业扶持基金运作期间,运作主体应定期向区发改局、财政局书面报告基金运作情况(包括基金投资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风险情况等),如遇重大风险事项,应在事项发生起2 日内书面报告。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30 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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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楼宇经济发展、促进安商稳商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0〕3 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楼宇在产业集聚、招商引智、安商稳商、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作用,促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一、适用对象
纳入区楼宇信息系统备案的商务楼宇、产业楼宇、工业标准厂房等。
二、扶持政策
1. 规模发展奖励。楼宇内承租企业当年总税收(以下均指两税收入)超出区标准地标准(100 万元/亩),给予当年超出标准地部分 0.5%的奖励;楼宇内承租企业当年总税收比上一年度有增长,给予增长部分0.5%的奖励(楼宇同时满足以上两项情形的,可同时享受两项奖励)。楼宇内承租企业在该楼宇内孵化培育后,因发展规模超出楼宇承载能力,需迁出楼宇但仍留区内发展的:企业迁入区内自有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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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该企业每年税收 100%计入原楼宇税收;企业迁往区内其他楼宇的,迁出当年,该企业税收100%计入原楼宇;迁出第二年、第三年,该企业税收50%计入原楼宇、50%记入新楼宇;迁出第四年、第五年,该企业税收20%计入原楼宇、80%记入新楼宇;迁出第六年及以后,该企业税收100%记入新楼宇。
2. 协税护税奖励。楼宇内财政级次在我区的承租企业占比首次达到 75%、80%、85%、90%、95%、100%的,分别给予 3 万元、6 万元、9 万元、12 万元、15 万元、1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低到高依次补足差额部分);楼宇实际租赁面积在 2 万平方米及以上,每多1 万平方米,相应奖励增加1 万元。以后年度连续保持95%及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连续保持 100%的,每年给予10 万元奖励。3. 工作经费补助。有效接入区楼宇信息系统,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更新,配合区各单位做好企业服务、安商稳商等各项工作的,可参与年度考评,每年给予楼宇管理团队工作经费补助:对外租赁面积1 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1万元补助;对外租赁面积1 万平方米及以上,每多1万平方米,增加 1 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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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年度考核奖励。楼宇年度考评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年度考评良好的给予10 万元奖励。三、附则
1. 楼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政策:(1)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2)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被通报且未及时完成整改的;(3)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及工业用地建筑物使用功能,情节较严重的;(4)未经区政府同意设立招商飞地或安商稳商工作不得力的;(5)楼宇内财政级次在我区的承租企业户数或面积占比低于70%的。2. 各楼宇须及时掌握企业流动情况并提前3个月向所属街道、平台报告,做好挽留服务工作。如因未及时掌握企业动向,导致楼宇内企业迁往区外发展,则在当年兑现楼宇资助(奖励)时,扣减该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贡献部分。3. 申报主体原则上为楼宇业主单位(如为经营机构,则由业主单位出具同意证明)。属同一业主的楼宇应按不同地址(宗地)分别申报。4. 符合本政策的楼宇,向所属街道、平台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经平台、街道审核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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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奖励)。符合杭高行服〔2019〕3 号条件的江北楼宇,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政策。签订过履约监管协议的楼宇,按协议执行相关政策;履约监管协议完成或达到相关约定后,有闲置面积出租的,可享受本政策。5. 本意见自 2020 年7 月1 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具体由区发改局会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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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杭州高新区(滨江)楼宇考评办法一、考评对象
纳入区楼宇信息系统备案的商务楼宇、产业楼宇、工业标准厂房等。
二、考评指标
(一)基本分(100 分)根据楼宇配合区各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填报、企业服务、协税护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垃圾分类、党群建设、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城市治理、统计服务等各项工作情况,由属地街道、平台会各相关部门赋分。①发改局10分(信息填报、统计服务);②经信局10 分(企业服务);③财政局 10 分(协税护税);④属地街道、平台70分(各相关工作),其中,园区运营20 分(落实专人专岗做好楼宇管理工作 5 分;及时更新楼宇及入驻企业相关信息5分;梳理存量空间,为招商引资项目入驻提供空间5分;做好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等日常工作5 分),其他各项工作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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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企业服务 5 分、协税护税5 分、安全生产5分、消防安全 5 分、垃圾分类 5 分、党群建设5 分、环境保护问题整改 5 分、城市治理 5 分、信息填报5 分、统计服务5分)。(二)加分项
1. 新培育或从区外新引进上市企业,加20分/家;新培育或从区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认定或统一规定的企业加 10 分/家;瞪羚企业、5050 企业等区重点企业加 5 分/家。
2. 新培育或从区外新引进国家、省“千人计划”与“万人计划”专家及获国务院津贴专家,分别加10 分/名、5分/名;新培育或从区外新引进其他列入省级各类人才计划,加2分/名;当年楼宇内有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和中国创新创新大赛国家赛和省赛获奖的,分别加10分/项、5分/项。
3. 新引进外资企业当年实到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加 10 分,每增加1000 万美元加5分,最高不超过 20 分。
4. 当年楼宇内有获得国家、省、市级各类平台(园区、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称号的,分别加15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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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5 分。
5. 从区外新引进企业,引进年度当年两税收入达到200 万元的,加 5 分;达到500 万元的,加10 分;达到1000万元的,加 20 分。
如以上企业、人才等非楼宇自主引进,则减半加分。(三)扣分项
1. 加分项中相关类型的企业、人才等每迁往区外1家(名)扣减相应加分分值。加分项外其他符合我区产业导向企业、人才每迁往区外一家(名)扣2 分。2. 禁止登记类业态在租房合同到期后继续予以续租的每家扣 5 分。
3. 每发生 1 家金融风险企业扣5 分。4. 未及时配合主管部门清退涉嫌传销、非吸企业扣5分。
三、考评程序
1. 楼宇业主单位(如为经营机构,则由业主单位出具同意证明)向所属街道、平台报送相关证明材料。2. 街道、平台会各相关部门对属地范围内楼宇进行考评,形成初评结果后报区楼宇经济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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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区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联审后,报区管委会、政府研究决定。四、考评应用
考评分优秀(不超过5%)、良好(不超过10%)、合格、不合格(总分低于80 分)四类,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 20 万元补助,年度考核良好的给予10万元补助,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楼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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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政策咨询责任单位 咨询电话(一)区各部门区委人才办 87702525
区委宣传部 87859498
区发改局 87702225
区经信局 87703472
区科技局 87702307
区财政局 87760019
区人力社保局 87702542
区住建局 87795803
区商务局 87702352
区市场监管局 89838505
区行政服务中心 88217796
区科创公司 85087775
区税务局 86628610
(二)各街道西兴街道 86689687
长河街道 86622822
浦沿街道 86619280
(三)各平台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管委会 87774036
智慧新天地指挥部 56971822
物联网建设指挥部 88138090
互联网建设指挥部 8779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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