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
90
90
清光绪 粉彩百蝶纹赏瓶
款识:“大清光绪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高度:三十九厘米
来源:广州文物店旧藏
说明:光绪粉彩百蝶赏瓶为晚清御瓷之隽品,形制规整端庄,胎釉精良。通体
以粉彩“百蝶富贵”图,彩蝶翩翩起舞,姿态各异,俱不相同,设色华丽,
笔意工整,翅质表现细腻,无论点、擦和线条均流畅生动,宛若趣意盎
然的国画小品。“蝶”与“耋”谐音,因此百蝶寓有“寿至耄耋”之意。
赏瓶最早出现于雍正时期,清宫档案原名为“玉堂春瓶”,是清宫经典
的陈设器皿,光绪朝之前,赏瓶以青花绘制缠枝花卉品种最为多见。自
光绪朝始,赏瓶种类日渐丰富,除青花外,还出现了粉彩和蓝釉等品种,
瓶腹除绘传统的缠枝花卉、云龙等纹样外,还流行百蝶、云蝠、皮球花
等图案,是光绪朝瓷器中极具代表性的瓷器样式。
参阅:1.《清代瓷器赏鉴》,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 年,页 268,图 335;
2.《沈阳故宫博物院院藏文物精粹 - 瓷器卷上》,沈阳故宫博物院,2008
年,页 183-184,图 14
A FAMILLE-ROSE 'BUTTERFLY' VASE
Mark and Period of Guangxu, Qing Dynasty
39 cm.high
RMB: 250,000-350,000
91
清光绪 茶叶末釉荸荠瓶
款识:“大清光绪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高度:三十二·五厘米
说明:此瓶为清代官窑传统品种,因形似荸荠而得名。直口,长颈,
垂腹,圈足。其形规整,外壁通施茶叶末釉,均匀细腻。 茶
叶末釉原名厂官釉,是清雍正﹑乾隆时期御窑厂督陶官唐英的
创新之作,其釉呈色稳定,因失透而显庄严﹑沉稳,窑变形成
黄绿变化。唐英《陶成纪事碑》记载厂官釉品种有三:蛇皮绿
﹑鳝鱼黄﹑黄斑点,后人习称鳝鱼青﹑鳝鱼黄﹑茶叶末。从器
型和釉色上看,拍品当属光绪承袭之佳作。
参阅:《上海博物馆藏品研究大系:清代雍正-宣统官窑瓷器》,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 年,页 253,图 4-9
A TEADUST-GLAZED VASE
Mark and Period of Guangxu, Qing Dynasty
32.5 cm.high
RMB: 50,000-80,000
90[款识] 91[款识]
91
92
清光绪 胭脂红釉碗
款识:“大清光绪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口径:十九·五厘米
说明:胭脂红釉又称金红、洋红、玫瑰红等,为清宫色釉中最名贵的彩
料之一,以金为着色剂,创烧于清康熙晚期,雍正乾隆时期盛行,
此后相对少见。本品为清晚期制品,呈色靓丽鲜妍,釉面光洁温润,
施釉均匀,较为难得。 拍品撇口,深腹,圈足,造型周正规整,
胎体细腻。内壁及足内施白釉,外壁施胭脂红釉,发色饱满鲜艳,
通体光素无纹,彰显精雅釉色,口沿描金,平添意趣。
A PINK-GLAZED BOWL
Mark and Period of Guangxu, Qing Dynasty
19.5 cm.diam.
RMB: 30,000-50,000
93
清光绪 胭脂红釉小碗一对
款识:“大清光绪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口径:十一·三厘米
说明:拍品成对,敞口,深腹,圈足。口沿描金,内壁施白釉,外壁施
胭脂红釉,色泽浓艳。胭脂红釉为清宫色釉中最名贵的彩料之一,
以金为着色剂,原为珐琅彩所用彩料,创烧于清康熙晚期,雍正
乾隆时期盛行,此后相对少见。胭脂红是一种低温釉,一如妇女
化妆所用的胭脂相似故名。因其呈色微有浓淡的变化,故有“蔷
薇紫”、“洋金红”、“胭脂水”、“玫瑰红”之称。胭脂红器
主要以釉色取胜,故器表一般多素面无纹。拍品的胭脂红釉明净
艳丽,娇嫩欲滴,内里白釉细腻洁白,充分显示了胭脂红釉的亮
丽风采,成对保存,甚为珍贵。
A PAIR OF PINK-GLAZED BOWLS
Mark and Period of Guangxu, Qing Dynasty
11.3 cm.diam.
RMB: 30,000-50,000
92
92[款识] 93[款识]
93
94
清光绪 松石绿地粉彩紫藤花鸟图执壶
款识:“大清光绪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高度:十三厘米
说明:此壶造型规整,外壁通施松石绿地,其上以粉彩绘紫藤月季画眉
纹样,藤蔓缠绕,诸芳似随风荡漾,娇艳无比,所绘花叶尽显轻
盈之姿,出色匀凈明亮,盖上亦绘紫藤纹饰。画眉鸟栖歇花间,
与紫藤、月季构成一幅生机勃勃之春色,再以松石绿地衬托,更
显花枝娇妍,雀鸟灵动,笔意流畅自然,颜色鲜明靓丽。其画意
极具大雅斋雅韵,研丽不俗,赏玩佳品。
A TURQUOISE-GROUND FAMILLE-ROSE 'FLOWER
AND BIRD' VESSEL
Mark and Period of Guangxu, Qing Dynasty
13 cm.high
RMB: 150,000-250,000
95
清光绪 松石绿地粉彩紫藤花鸟纹盘
款识:“永庆长春”四字双行楷书款
口径:二十二厘米
说明:此盘形制规整,敞口弧腹,下承圈足。口沿描金,内外壁满敷松石
绿彩为地,其上以粉彩绘饰紫藤花鸟纹样,画眉鸟栖歇枝头,活泼
灵动,身姿轻盈,枝干横斜倚缀,枝蔓缠绕间紫藤簇簇,更现牡丹
点翠,粉嫩诱人,娇艳无比。盘内一侧书“大雅斋”款,落“天地
一家春”钤印。盘底罩施白釉,中心矾红楷书“永庆长春”四字双
行楷书款。整器设色妍丽高雅,施彩匀凈鲜明,绘画工整,时代特
征鲜明。
A TURQUOISE-GROUND FAMILLE-ROSE 'FLOWER
AND BIRD' DISH
Period of Guangxu, Qing Dynasty
22 cm.diam.
RMB: 30,000-50,000
94[款识]
95[款识]
96
清光绪 粉彩风云际会图碗
款识:“大清光绪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口径:二十一厘米
说明:碗撇口,弧壁,圈足。胎骨细白纤薄,内里光润无饰,外壁白釉为地绘粉彩龙虎纹通体画,画中怒眼
青龙半身隐于彩云,探头与弓身昂首吊睛虎对目,旁周松石草木繁茂苍翠,外底中青花楷书“大清光绪
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此碗精工巧绘,发色醇正明艳,虚实有致,青龙鳞片栉比,须发迎风微荡,周
身彩云色异分明,流转生辉;老虎丝毛走向自然真实,筋骨毕现,一派“龙腾虎跃”之象,彰显出清廷
的高贵显赫,珍贵程度不言自明。
A FAMILLE-ROSE 'DRAGON AND TIGER' BOWL
Mark and Period of Guangxu, Qing Dynasty
21 cm.diam.
RMB: 20,000-30,000
96
96[款识]
97
清光绪 黄地粉彩博古开光龙纹大碗
款识:“大清光绪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口径:三十四厘米
说明:此碗口微撇,弧腹,圈足,器形硕大,造型端正。口沿上面一圈描金,下为
粉彩回纹纹饰,器身以黄釉为地,其上绘粉彩博古纹饰,又有红彩描金勾勒
圆形开光,内绘云龙纹饰,飞龙矫健蜿蜒戏一枚火珠,纹饰绘制精细,形态
生动,疏密有致。粉彩是景德镇窑在五彩基础上及珐琅彩的影响下创制成功
的又一种彩瓷。它的独特之处,是在彩绘时掺加一种白色的彩料“玻璃白”。
“玻璃白”具有乳浊效果,画出的图案可发挥渲染技法的特征,呈现出一种
粉润的感觉,因此被称为“粉彩”或“软彩”。与前朝相比,清光绪时期的
制瓷工艺出现了一个“回光返照”式的发展,制作了一批精良之作。此件拍
品即为此时代表佳作,为不可多得的收藏佳品。
A YELLOW GROUND FAMILLE-ROSE 'ANTIQUES' BOWL
Mark and Period of Guangxu, Qing Dynasty
34 cm.diam.
RMB: 30,000-50,000
97
97[款识]
97[碗心图]
98
清光绪 内青花外粉彩莲池纹碗
款识:“大清光绪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口径:十七厘米
说明:拍品撇口,深弧腹,圆足。造型典雅大方,制器规整协调。内壁
绘青花缠枝莲纹,碗心开光内绘变形荷花纹,青花发色浓郁,绘
事精巧。外壁罩匀净白釉,其上饰荷塘清趣图。莲花风姿绰约、
亭亭玉立,似含羞少女;莲叶田田密布,一碧千里,若碧波荡漾。
花叶穿插错落,以墨彩勾绘,内填鲜妍粉彩,构图繁密,色彩鲜艳,
极富装饰效果。 此碗是晚清官窑标准品类,同治、光绪、宣统皆
有烧造,内壁纹样寓意“为官清廉”;外壁莲茎深固于淤泥中,
花叶繁茂,寓“本固枝荣”,有警醒之意。
A FAMILLE-ROSE 'LOTUS' BOWL
Mark and Period of Guangxu, Qing Dynasty
17 cm.diam.
RMB: 100,000-200,000
99
清光绪 粉彩菊纹象耳琮式瓶
款识:“大清光绪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高度:二十九·五厘米
说明:本品直口圆唇,平肩直壁,腹下平底接圆形圈足,形似玉琮,左
右有象颈衔环辅首。器身通体以粉彩绘菊纹,枝干遒劲,菊瓣层次
清晰,叶或浓或淡,姿态各异。其以淡青釉地映衬黄菊,设色新颖
靓丽,构思巧妙。底以矾红书“大清光绪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琮式瓶,因仿“玉琮”而得名,最早出现于宋代官窑,其后历代均
有烧造。象耳琮式瓶自乾隆朝开始流行,历朝必烧,为清代官窑传
统品种。其形采上古礼器玉琮,因器形方正,瓶侧饰象耳,故又有
“太平有象”之吉祥寓意。此瓶造型标准,釉色沉静,尽显官窑风度。
A FAMILLE-ROSE 'CHRYSANTHEMUM' SQUARE
VASE
Mark and Period of Guangxu, Qing Dynasty
29.5 cm.high
RMB: 120,000-200,000
98
98[款识] 99[款识]
99
101
清光绪 粉地云雷纹兽足簋
款识:“清华珍品”四字双行篆书款、“周太师圣簋”五字楷书款
高度:十八·二厘米
说明:藕荷,浅紫而微红,也作藕合。簋,盛食物的容器,也是重要的礼器,
在祭祀和宴飨时,它和鼎配合使用,《周礼·地官·舍人》:“凡祭
祀,共簠簋”。拍品饰双耳,盖器可合二为一。此簋子母口,盖顶以
四组透雕云龙纹为饰,口沿及器身以变形蚕纹为饰,两侧饰兽耳,四
足作兽面状,内里光素无纹。此簋较同时期作品相比,器身纹饰更显
清晰饱满,工艺精良。底落“清华珍品”款,较为少见。
A PINK-GLAZED FOUR-FOOTED GUI
Period of Guangxu, Qing Dynasty
18.2 cm.high
RMB: 20,000-30,000
100
清同治 黄地粉彩福寿开光延年益寿纹花盆一对
高度:三十三·五厘米
说明:拍品深腹斜壁,圈足,底部开渗水圆孔。内壁施白釉,外壁通体
以黄色为地,外口沿绘一周蓝彩如意云头纹。腹部通景绘蝠寿纹,
瓦当形开光内分别书“延、年、益、寿”四字。整体设色淡雅,寓
意吉祥,有福寿无疆等多层含义,观之和谐自然,寓意吉祥,赏心
悦目,对读成趣。
A PAIR OF YELLOW GROUND FAMILLE-ROSE 'SHOU'
FLOWERPOTS
Period of Tongzhi, Qing Dynasty
33.5 cm.high
RMB: 30,000-50,000
100
101[款识]
102
清宣统 黄釉盘一对
款识:“大清宣统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口径:二十·五厘米
说明:此对盘敞口,弧壁,圈足。足内青花书“大清宣统年製”六字楷书款。
盘内外壁均满施黄釉,釉色娇美,釉层均匀自然,静谧雅致。以“黄”
与“皇”谐音,故以黄色象征皇家的尊贵,黄釉瓷器素来为皇家御用。
A PAIR OF YELLOW-GLAZED DISHES
Mark and Period of Xuantong, Qing Dynasty
20.5 cm.diam.
RMB: 165,000-265,000
103
清光绪 五彩飞鸣宿食图棒槌瓶
高度:四十四·八厘米
说明:棒槌瓶为康熙朝新创瓶式,因形似棒槌而得名,其腹部画面广阔,
最宜瓷画,故流行一时。本瓶即为仿康窑棒槌瓶标准样式,其体量
硕大,盘口直颈,折肩长腹,挺拔恢弘。通身以五彩装饰,颈部绘
通景山水。器身主体纹饰作飞鸣宿食图,四只芦雁或引颈高吭,或
塘边寻觅,或梳理羽毛,更有一只展翅高鸣半空飞翔。笔法极为精
细,雁身毫羽毕现,姿态灵活自然。大雁身周以简洁的线条描绘出水、
岸界限,寥寥数笔以现清波。画面祥和清新,图景自然生动,色彩
鲜亮明艳,画工精美有佳,为清光绪仿康熙五彩之典范精品。置于
厅堂陈设,俊雅别致,尤添风韵。
A WUCAI 'WILD GOOSE' VASE
Period of Guangxu, Qing Dynasty
44.8 cm.high
RMB: 40,000-80,000
102
102[款识]
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
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拍卖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
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
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
权利。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
标的。
第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
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
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
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
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 二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 三 )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 四 )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 五 )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 六 )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 七 ) 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
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的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 二 )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 三 )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或者因故犯罪
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
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
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根据章程,对拍卖和拍卖师进行
监督。
第十八条 :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
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
卖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
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价款,
按照规定将拍卖标的移交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他代理人代
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
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
标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
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
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
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
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
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
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
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
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
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
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
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
管费用。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
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
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
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时,拍
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一 )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二 )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 三 )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 四 ) 拍卖的时间、地点;
( 五 )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 六 )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 七 )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 八 ) 违约责任;
( 九 ) 双方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 拍卖的时间、地点;
( 二 ) 拍卖标的;
( 三 )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地点;
( 四 )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 五 )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登发。
第四十八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
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到保留价时,该
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
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
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
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
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
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
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
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
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
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
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
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
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
依法不得处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当依法承担责任。
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
者依法不得处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
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
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的拍卖企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
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
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
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
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
规定。
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参与竞买
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
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的拍卖活动中拍
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
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
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
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
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
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
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
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
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件
第六十七条: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
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
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
定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
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本公司章程,参
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2.1“本公司”指北京大羿拍卖有限公司;
2.2“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弘燕
山水文园七号楼 1 层商业 5 内 501 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
商注册地址;
2.3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
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 , 除非另有
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2.4 “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
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法律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
资格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
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
竞买人的代理人;
2.5 “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
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
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国
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
位为买受人;
2.6 “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
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2.7 “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
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
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2.8 “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
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
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2.9 “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
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2.10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
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
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2.11 “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
括落槌价、全部佣金、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
总和;
2.12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
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
汇款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或本规则规定而收
取的其他费用;
2.13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
中确定的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2.14 “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
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
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15 “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
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无保
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的万分之三收取;
2.16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并不时修
正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公司具有合法的拍卖经
营主体资格。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
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开展
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
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视为同意且应遵守本规则的内容。
3.2 本公司将对特定拍卖场次开放网络竞投系统,任何通
过网络竞投系统在本公司举办的现场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
的竞买人,须同时遵守本公司现行有效的《网络竞投规则》。
第四条 特别提示
4.1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
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
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
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
竞买人和买受人均视为已充分理解并完全认可本规则的内
容,承诺受本规则的约束。因天气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
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消,无需向竞买人作出任何赔偿。
4.2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
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
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
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
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
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4.3 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认可拍卖标的已出售、
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履行
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的,
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瑕疵担保
5.1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
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标的均以
拍卖时的状态出售。
5.2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
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
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竞买的拍
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
评估,且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
意,对拍卖标的瑕疵(如有)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
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
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或价值提出
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程序
6.1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
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
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
拍卖合同。
6.2 本规则之相关内容,是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重要约定,构成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所签订的委托拍卖
合同之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拍卖合同未尽事宜应按本规则
执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
物品自行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
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7.1 委托人之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
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及代理人若
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
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7.2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
进行核查。本公司对上述文件所作的核查或采取的任何其
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免除或影响委托人应承担的
责任或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
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8.1 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
该拍卖标的的拍卖、展览、复制、信息网络传播、宣传等
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
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继承权等),亦不违反相关法
律的规定;
8.2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
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
之处;
北京大羿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8.3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
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
司及 / 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
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8.4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8.5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
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
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已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保留价
9.1 除本公司标明或说明无保留价者外,拍卖标的均设有
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协商后确定,或由委托
人授权本公司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
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
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
担任何责任。
9.2 保留价确定后,委托人在拍卖前变更保留价的,须经
本公司同意,本公司不同意变更的,有权按原保留价继续
拍卖或拒绝将拍卖标的上拍,由此给委托人或竞买人造成
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本公司的损失难以界定的,本公司
有权要求委托人按原保留价的 5% 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10.1 重新拟定委托拍卖合同项下拍卖标的名称,通过拍卖
标的图录及 / 或新闻媒体及 / 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
作任何内容说明及 / 或评价;
10.2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10.3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
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标的的展览 / 展示方式;拍卖
标的在展览 / 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
准;
10.4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
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即最终是否上拍),以及拍卖地
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
有完全的决定权 ;
10.5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
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
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
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
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搬运等
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
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
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
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
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
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
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六十日内,
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
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
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12.1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12.2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
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
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
全部法律责任的;
12.3 本公司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
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12.4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
条款的;
12.5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13.1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
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委托
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金额百分之三十的
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本公司损失的,委托人还应赔偿因
其撤回拍卖标的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13.2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
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
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
期限届满后的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
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13.3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
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
14.1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
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所有拍卖标
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
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
以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
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为准)。
14.2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
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
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
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
公司支付保险费:
15.1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
按拍卖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调整拍卖保留价的,按该拍
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15.2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
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
司之时起,保险期间开始计算。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间至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
满为止或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
者为准);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或因任何原因未上拍,
则保险期间至委托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或委托人收到或
因故未能签收本公司按委托人所留地址告知其领回拍卖标
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
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
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17.1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
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17.2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
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
担赔偿责任;
17.3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
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18.1 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自然磨
损、变质、内在或潜在缺陷、固有瑕疵、物质本身变化(自
然变形)、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
虫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汗渍、水渍、大气 ( 气
候或气温 )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
渐变原因;因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
性污染、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
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
动、民众骚乱、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核裂变、核聚变、
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因火灾、爆炸时
拍卖标的遭受的盗窃;因涉及特殊年份、日历或历法变更
(包括闰年的计算),而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
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
的类似装置中的故障;因飞机或其它航空器以高速或超音
速飞行而引起的声波等原因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损失;
18.2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
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18.3 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凡发生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处理。本公司在向保
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以保险赔款扣除本
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为上限向委托人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条 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
他人代为竞买。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
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各项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
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
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按落槌价百分之
十五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
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
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
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以
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无息支付委托人,银行收取
之汇款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
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
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
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将出售收益无息支付委
托人。
第二十五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
购买价款,则自第六十一日起,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
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销交易,本公司将
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
买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
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 / 或已
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通知视为自动
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
委托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
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运等
费用。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
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
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
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代为追索
26.1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且委托人要
求本公司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则本公司在认为实际可
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
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但是委托
人应向本公司垫付因追索行为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
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并在实际产生
的追索费用数额确定后,向委托人退还其垫付的费用余额
或要求委托人补齐追索费用。
26.2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
受人追索拖欠款项的权利,亦不导致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
承担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义务。本公司
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按期足额付款而向委托人
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税项
委托人应就其所得按照中国法律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
务。如委托人所得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且本公
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之规定负有代扣代
缴义务,则本公司将依法代扣代缴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
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本公司将在缴纳税费后将纳
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决定下列事项:
28.1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28.2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28.3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
人提出的索赔;
28.4 与买受人和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
款项。
第二十九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
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
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
标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
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
日即告解除,但本规则仍对本公司与委托人继续有效。若
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
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
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
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
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30.1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
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
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标的未
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买受人未付款等情形导致
委托人应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
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
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
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保
管费、保险费、搬运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余
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30.2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
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
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
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
拍卖活动,本公司均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
状况以文字及 / 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卖标的图录中的
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
仅供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
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
担保。
第三十二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32.1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 / 或
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
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32.2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口
头或书面方式(包括证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
新闻载体、网路媒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
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或承诺。本公司及其
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
或遗漏之处负责。
32.3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
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
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33.1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
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 / 或其
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
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3.2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
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拍卖标的之原物,并自行判断该拍
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而不应依赖本公司拍
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口头或书面之表述
做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
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竞买人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
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根据本
公司公布的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领取竞买
号牌。本公司有权要求竞买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担保、
存款证明及 / 或要求竞买人为其有意竞买的拍卖标的提供
其他担保。
第三十五条 竞买号牌
35.1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
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
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35.2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加现场竞价的
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
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办理挂
失手续。
35.3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
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
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应当对持竞买号牌者的行为承担
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
面方式在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
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三十六条 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
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
本公司有权减免收取保证金。若竞买人购得拍卖标的,则
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的定金;若竞
买人未能购得拍卖标的或部分保证金转变为定金后保证金
仍有余额,且对本公司无任何欠款,则本公司将于拍卖会
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余款汇付手续,竞买
人收到款项的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本公司有权
将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用于清偿竞买人欠付本公司之
任何款项。当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购得多件拍卖标
的时,本公司有权决定保证金转变为定金后的分配方式。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
进入拍卖现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
活动。
第三十八条 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
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
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
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
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四十条 委托竞投
40.1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
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
委托。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
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
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同时
缴纳竞买保证金。
40.2 竞买人应在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准确填写即时通讯方式
及工具。在本公司受托竞投期间,该即时通讯工具所传达
之竞买信息(无论是否为竞买人本人传达)均视为竞买人
本人行为,竞买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竞买人应亲自使
用该即时通讯工具,一旦丢失或无法控制该即时通讯工具,
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并变更委托竞
投授权书中填写的即时通讯方式。竞买人以书面方式确认
某种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即应视为竞买人认可该即时通
讯方式及工具的安全性、通讯内容之真实性和客观性,不
得嗣后提出异议。
40.3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
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竞买人委托本公
司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
的免费服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
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不承担任何
责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
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
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该拍卖标的的买
受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43.1 拒绝或接受任何出价;
43.2 如遇有出错或争议时,不论在某件拍卖标的拍卖之时
或拍卖之后,有权决定最高应价人、是否继续拍卖、取消
拍卖或将有争议的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43.3 按照其认为合适的竞价阶梯开始进行竞投,有权提高
或降低竞价阶梯;
43.4 就不设保留价的拍卖标的,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
师有权自行酌情决定起拍价;
43.5 在拍卖现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四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
形式的显示板,所示内容仅供参考。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
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卖标的图片或参
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
致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
45.1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
买定的方式确认时,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竞买人对
拍卖过程无异议且承诺对其竞买行为负责,该竞买人成为
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 拍卖笔
录,若买受人未能签署成交确认书 / 拍卖笔录,不影响拍
卖已成交及买受人应承担之法律责任。买受人因此未履行
付款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
成的全部损失并有权依据本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买受
人追究法律责任。
45.2 竞买成功后,如果买受人未亲自签署成交确认书 / 拍
卖笔录,而是由他人(包括但不限于持竞买号牌者)现场
代为签署,则无论该签字人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了买受人的
授权委托书,也无论成交确认书 / 拍卖笔录上的签字是否
为买受人本人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授权该等人士代为签
署,除非买受人于拍卖现场提出异议,否则签字人一切行
为的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佣金及各项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
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
付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四十七条 付款要求
47.1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本
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
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买受人需一并支付。本公
司保留拒收除买受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付款的权利。如
买受人购得多件拍卖标的而未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支付
购买价款时并未书面指定支付某件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
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其购买价款的分配方式。且留置其已
付清价款的拍卖标的以抵偿未付清价款的拍卖标的之购买
价款。
47.2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
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若由拍卖人征
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
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
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八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人民币支付。如买受人以
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
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
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
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
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五十条 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
(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0.1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
50.2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
或
50.3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一条 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
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
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则逾期后对该
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
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
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的毁损、灭
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买受人欠付本公司其他款项,买
受人付清前述欠付款项前不得领取任何拍卖标的。
第五十二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
标的,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协助,本公司可酌情
决定是否提供此项协助,若因此发生任何损失均由买受人
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
璃或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
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
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
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拍卖标的出境和入境
5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规定,
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在拍
卖标的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53.2 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下或处于保税区的拍卖
标的,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
定自行办理入境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税费。
第五十四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本公司没有调查竞买人、买受人付款能力的义务。若买受
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
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54.1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
买价款,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
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同时购得
多件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
支付任一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应视为买受人已构成实质性
违约,则全部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
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可以选择将上述不予
退还的竞买保证金(定金)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的佣金收
入及各项费用损失,剩余部分留存本公司处用于对委托人
的损失进行赔偿,也可以选择将竞买保证金(定金)优先
用于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有多个委托人受到损失的,由本
公司决定剩余保证金(定金)的分配方式;
54.2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
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但并非义务)委托第三方机
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款;
54.3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
买价款,本公司则有权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
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
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有权保留该利息;
54.4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
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差旅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
54.5 将买受人在本公司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
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
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担保。质押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 / 或
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
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质押财产。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不
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
索;
54.6 在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
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六十一日
起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
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
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
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54.7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
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
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及各项费用并
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有费用外,
若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
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54.8 将本公司、本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买受人的款
项抵销买受人欠付本公司购得拍卖标的的任何款项;将买
受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清偿买受人欠付本公司的任何款
项,而不论买受人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第五十五条 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
得的拍卖标的,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55.1 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
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
按本规则第二条第(十五)款的规定计收保管费等)及 /
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
后,方可领取拍卖标的,买受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运费用、
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
55.2 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
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
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六十日内仍未领取拍卖标的
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
式及条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
生之全部损失、费用(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
保管费、公证费等)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取回,
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国家优先购买权
56.1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
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
必要的配合。
56.2 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国家优先购买
权的相关文件,不构成对于拍卖标的的任何真伪、品质及
价值的担保或鉴定意见。
第五十七条 保密责任及资料采集
57.1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委托人
或竞买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
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身份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 名称、住所、身份信息),使受
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损
害赔偿;本公司有权将违约人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报送行业
组织、征信机构。
57.2 本公司可能对任何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及记录,
并需要向竞买人收集个人资料或向第三方收集有关竞买人
的资料 ( 例如向银行索取信用审核 )。这些资料会由本公司
处理并且保密,有关资料仅有可能根据本规则的目的提供
给本公司以协助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
户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竞买人要求的服务。为了竞买人
的权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 例如运
输公司或仓储公司 ) 提供竞买人的部分个人资料。竞买人
参加本公司的拍卖,即表示竞买人同意上文所述。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
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
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
物品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
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
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 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
责任,以弥补本公司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
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及为追索该利益损失而支付的全部
费用为准。
第六十一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
以竞买登记文件、委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
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
中所提及之通知以及任何与本公司拍卖业务相关的通知,
指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形式发出的
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
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
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其他书面方式发出,
则发送当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
无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
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
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 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
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
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六十五条 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以内”包含本数,“以
外”不包含本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单数词语
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六十六条 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
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
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公司将及时依法
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
公司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七条 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
合同及第二十五条中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
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相关文本的内容
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六十八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的本规则
适用于本公司举办的全部拍卖活动。
第六十九条 解释权
本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于本公司。
本规则正文中文字加黑的内容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
及相关受本规则约束的主体需要特别注意、充分理解的内
容。
All Rights Reserve 版权所有 © Beijing Dayi Auction Co., Ltd.
中國歷代年表 / 天干地支紀年
新石器时代 NEOLITHIC
商 SHANG DYNASTY
周 ZHOU DYNASTY
西周 Western Zhou
东周 Eastern Zhou
春秋 Spring and Autumn
战国 Warring States
秦 QIN DYNASTY
汉 HAN DYNASTY
西汉 Western Han
东汉 Eastern Han
三国 THREE KINGDOMS
晋 JIN DYNASTY
西晋 Western Jin
东晋 Eastern Jin
南北朝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Y
宋 Song
齐 Qi
梁 Liang
陈 Chen
北魏 Northern Wei
东魏 Eastern Wei
西魏 Western Wei
北齐 Northern Qi
北周 Northern Zhou
隋 SUI DYNASTY
唐 TANG DYNASTY
五代 FIVE DYNASTY
辽 LIAO DYNASTY
宋 SONG DYNASTY
北宋 Northern Song
南宋 Southern Song
夏 XIA DYNASTY
金 JIN DYNASTY
元 YUAN DYNASTY
清 QING DYNASTY
顺治 Shunzhi
康熙 Kangxi
雍正 Yongzheng
乾隆 Qianlong
嘉庆 Jiaqing
道光 Daoguang
咸丰 Xianfeng
同治 Tongzhi
光绪 Guangxu
宣统 Xuantong
明 MING DYNASTY
洪武 Hongwu
永乐 Yongle
宣德 Xuande
正统 Zhengtong
景泰 Jingtai
天顺 Tianshun
成化 Chenghua
弘治 Hongzhi
正德 Zhengde
嘉靖 Jiajing
隆庆 Longqing
万曆 Wanli
天啟 Tianqi
崇祯 Chongzhen
中华民国 REPUBLIC OF CHINA
洪宪 Hongxian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POLE'S REPUBLIC OF CHINA
10th-early 1st millennium BC
16th century - c.1046 BC
c.1046 - 221 BC
c.1046 - 771 BC
770 - 256 BC
770 - 476 BC
475 - 221 BC
221 - 206 BC
206 BC - AD 220
206 BC - AD 9
AD 25 - 220
220 - 265
265 - 420
265 - 316
317 - 420
420 - 589
420 - 479
479 - 502
502 - 557
557 - 589
386 - 534
534 - 550
535 - 557
550 - 577
557 - 581
581 - 618
618 - 907
907 - 960
907 - 1125
960 - 1279
960 - 1127
1127 - 1279
1038 - 1227
1115 - 1234
1279 - 1368
1368 - 1644
1368 - 1398
1403 - 1424
1426 - 1435
1436 - 1449
1450 - 1456
1457 - 1464
1465 - 1487
1488 - 1505
1506 - 1521
1522 - 1566
1567 - 1572
1573 - 1620
1621 - 1627
1628 - 1644
1644 - 1911
1644 - 1661
1662 - 1722
1723 - 1735
1736 - 1795
1796 - 1820
1821 - 1850
1851 - 1861
1862 - 1874
1875 - 1908
1909 - 1911
1912 -
1915 - 1916
1949 -
1804
1864
1924
1984
1805
1865
1925
1985
1806
1866
1926
1986
1807
1867
1927
1987
1808
1868
1928
1988
1809
1869
1929
1989
1810
1870
1930
1990
1811
1871
1931
1991
1812
1872
1932
1992
1813
1873
1933
1993
甲
子
乙
丑
丙
寅
丁
卯
戊
辰
己
巳
庚
午
辛
未
壬
申
癸
酉
1814
1874
1934
1994
1815
1875
1935
1995
1816
1876
1936
1996
1817
1877
1937
1997
1818
1878
1938
1998
1819
1879
1939
1999
1820
1880
1940
2000
1821
1881
1941
2001
1822
1882
1942
2002
1823
1883
1943
2003
甲
戌
乙
亥
丙
子
丁
丑
戊
寅
己
卯
庚
辰
辛
巳
壬
午
癸
未
1824
1884
1944
2004
1825
1885
1945
2005
1826
1886
1946
2006
1827
1887
1947
2007
1828
1888
1948
2008
1829
1889
1949
2009
1830
1890
1950
2010
1831
1891
1951
2011
1832
1892
1952
2012
1833
1893
1953
2013
甲
申
乙
酉
丙
戌
丁
亥
戊
子
己
丑
庚
寅
辛
卯
壬
辰
癸
巳
1834
1894
1954
2014
1835
1895
1955
2015
1836
1896
1956
2016
1837
1897
1957
2017
1838
1898
1958
2018
1839
1899
1959
2019
1840
1900
1960
2020
1841
1901
1961
2021
1842
1902
1962
2022
1843
1903
1963
2023
甲
午
乙
未
丙
申
丁
酉
戊
戌
己
亥
庚
子
辛
丑
壬
寅
癸
卯
1844
1904
1964
2024
1845
1905
1965
2025
1846
1906
1966
2026
1847
1907
1967
2027
1848
1908
1968
2028
1849
1909
1969
2029
1850
1910
1970
2030
1851
1911
1971
2031
1852
1912
1972
2032
1853
1913
1973
2033
甲
辰
乙
巳
丙
午
丁
未
戊
申
己
酉
庚
戌
辛
亥
壬
子
癸
丑
1854
1914
1974
2034
1855
1915
1975
2035
1856
1916
1976
2036
1857
1917
1977
2037
1858
1918
1978
2038
1859
1919
1979
2039
1860
1920
1980
2040
1861
1921
1981
2041
1862
1922
1982
2042
1863
1923
1983
2043
甲
寅
乙
卯
丙
辰
丁
巳
戊
午
己
未
庚
申
辛
酉
壬
戌
癸
亥
CHRONOLOGY & CHINESE ERA CALENDAR
竞投号牌:
北京大羿 2023 年秋季拍賣會(二)
重要中国瓷器
二○二三年 十二月十二日 星期二 14:00
委托竞卖拍品
图录号 拍卖品名称 出价[人民币元]
委托人签字: 日期:
此表可复印使用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 号码:
地址及邮编:
移动电话:
传真: 固定电话:
交纳预付金金额: 大写:
若未成功竞投,请将已交纳预付金返还至以下账户:
姓名:
开户行:
账号:
《委託競買授權書》
All Rights Reserve 版权所有 © Beijing YIQUAuction Co., Ltd.
邮寄或传真至:
北京大羿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弘燕东路拍卖街 A03-04
邮编:100122
公司电话:+8610 67300330
公司传真:+8610 67300330
声明:
兹申请并委托北京大羿拍卖有限公司就下列编号之拍卖品
及价格代为竞投,并同意如下条款:
人民币汇款帐号:
账户名称:北京大羿拍卖有限公司
账号:1109 3083 3510 601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望路支行
一、委托人承诺并同意遵守北京大羿拍卖有限公司《拍卖
规则》之各项条款:
二、若竞投成功,须同时缴纳成交价款及成交价款 15%
的佣金,北京大羿拍卖有限公司对竞投不成功不承担
任何责任。
三、北京大羿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之『委托竞买之
免责』条款,均为不可争议之条款;委托人须最迟在
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签署『委托竞买授权书』并附有
效身份说明文件复印件,同时交付保证金,否则恕不
接受该委托;交纳保证金金额以本公司实际收到的款
项金额为准。
四、北京大羿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品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
担保责任。
五、北京大羿拍卖有限公司根据竞价阶梯代为竞投,成交
价格不得高于表列委托价。
本人悉知并接受:
★ 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买人以相同委托竞买价对同一拍卖
品竞买成功,则按照《拍卖规则》之『委托在先原则』确
定成功竞买者。
★ 北京大羿拍卖有限公司仅接受本书面格式的《委托竞买授
权书》。
Paddle No.:
ABSENTEE BID ORDER
Lot No. Title of Description: Bid Price[RMB]:
Signature Date
Full Name
I.D. / Passport No.
Address
Mobile
Fax Tel
Paid amount of deposit
In case no successful bidding,
please refund the deposit to the following account.
Name
Bank
A/C number
BEIJING DAYI AUTUMN AUCTIONS 2023
Important Chinese Porcelains
14:00, Tuesday, 12th December 2023
Mail or Fax to:
BEIJING DAYI AUCTION CO., LTD.
Add: A-03, Building 7, East Yard of Shan Shui Wen Yuan,
Hong Yan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Post Code: 100122
TEL: +8610 67300330
FAX: +8610 67300330
Client services and absentee bids during the auctions
TEL&FAX: +8610 85296925
RMB Account:
ACCOUNT NAME: BEIJING DAYI AUCTION CO., LTD.
ACCOUNT NUMBER: 1109 3083 3510 601
BENEFICIARY BANK: CHINA MERCHANT’S BANK, DAWANG ROAD
BRANCH
Noted:
This Absentee Bid Order entrusts BEIJING DAYI AUCTION CO., LTD. to carry out absentee bidding on behalf of the above client for the Lots numbered below according to the bid price listed below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1. The bidder agrees that he/or she has already carefully read the Auctioneer’s
‘Conditions of Business’ and ‘Notice for Auction Registration’ as printed in
this catalogue, and agrees to also abide by all clauses included therein; I shall
bear full legal responsibility for any bidding result tat the Auctioneer bids on
my behalf.
2. In the event of a successful bid, I shall pay the Auctioneer Hammer Price and
a commission in the amount equal to 15% of Hammer Price and Expenses
(including packaging charges, transportation fee,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remiun) within 30 days. The Auctioneer and its employees bear no responsibility for any unsuccessful bids, unable authorized bid that may occur in the
bidding process;
3. The non-liability clause in the Auctioneer’s ‘Conditions of Business’ is not
contestable. The Bidder must submit this Absentee Bid Order to the Auctioneer at least 24 hours prior to the Auction Date, and to conduct the registration proces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ditions and procedures which are
announced by the Auctioneer. If the corresponding amount of deposit has
not been received within the set period of time or it has not been verified and
confirm by the Auctioneer, the Auctioneer reserves the right to declare the
invalidity of this Absentee Bid Order.
4. Auctioneer assumes no liability for the genuineness, quality and value or flaws
of the Lot;
5. The Auctioneer will bid on behalf of the Bidder according to the ladder of bid
price and the Hammer Price shall not be higher than the given price.
I Noted and Accept:
★ If two or more bidders successfully bid for the same Lot with the same bid
price, auctioneer will award the lot to the Bidder whose Absentee Bid Order
was first delivered;
★ Auctioneer accepts absentee bids placed only by the written form of the
Absentee Bid Order.
《ABSENTEE BID ORDER》
This form may be reproduced.
All Rights Reserve 版权所有 © Beijing Dayi Auction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