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环境律师专刊(2023第二期)(修改稿)scj0129

发布时间:2024-1-3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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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环境律师专刊(2023第二期)(修改稿)scj0129

第 151 页 共 132 页你们关于报请批准《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 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 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青海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是国家生态安全重要屏障,是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关键区域。《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青海篇章。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 年,青海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38.7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37.11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 29.64 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 2020 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 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 4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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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环境资源审判管理现代化,建立健全符合环境资源审判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新的指标体系,并在全国11个省市法院试点,青藏高院六省区中云南属于试点省份。没有参加试点的法院可以参照、结合辖区实际作出调整。要进一步明确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与其他庭室合理分工、各司其职。改革单纯以办案数量为标准的考核方式,探索制定符合环境资源审判特点的考核指标。将环境资源审判考核指标纳入得分累积制的整体指标设计框架中,科学合理设定考核指标,促进形成愿干、肯干、爱干的正向激励,提升环境法官的成长空间。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和本质要求之一,就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战略部署。青藏高原司法保护工作事关国家生态安全战略,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人民法院将以《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施行为契机,开拓进取、奋发有为,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更好发挥服务青藏高原生态保护的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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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务院关于《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 年)》的批复

日期:2023 年 12 月 29 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12 月 29 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 年)》的批复指出,到2035 年,青海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838.70 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37.11 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9.64 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 2025 年不超过 29.6 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青海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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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关于报请批准《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 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自然资源部审查通过的《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 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青海省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青海省地处青藏高原,是国家生态安全重要屏障,是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关键区域。《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青海篇章。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 年,青海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838.7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37.11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 29.64 万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 2020 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 倍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 40%;用水总量不超过国家下达指标,其中 2025 年不超过 29.6 亿立方米。明确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控区域,划定洪涝、地震等风险控制线,落实战略性矿产资源、历史文化保护等安全保障空间,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三、构建支撑新发展格局的国土空间体系。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和乡村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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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战略,促进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贯彻落实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共建兰州—西宁城市群,加强与关中平原、宁夏沿黄、天山北坡等城市群的协同发展,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合力将青藏高原打造成为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四、系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布局,细化主体功能区划分,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全面加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的主体功能,将三江源保护作为重中之重,加强环青海湖地区和祁连山生态保护,持续推进雪山冰川、江源流域、湖泊湿地、草原草甸、沙地荒漠等生态治理修复,巩固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稳固提升水源涵养能力,严格长江、黄河、澜沧江、青海湖等重要江河湖泊的空间管控,承担好保护“中华水塔”的重大使命。巩固河湟谷地、泛共和盆地、柴达木盆地、三江源地区农牧业发展空间,科学发展设施农业,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着力构建现代化西宁—海东都市圈,提升格尔木市、玉树市、共和县等城市和县城的辐射带动作用,支持县城和特色镇发展,分区分类优化农牧区村庄布局,实现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相协调,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高农牧区公共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推动土地资源、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保障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发展空间需求。加强战略性资源的储备保护和有序利用,加快建设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完善城市和区域灾害风险防控设施布局,加强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防治。健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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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保护机制,强化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整体保护和系统活化利用,构建文化资源、自然资源、景观资源整体保护的空间体系,加强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彰显高原自然和人文魅力。

五、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规划》是对青海省国土空间作出的全局安排,是省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的政策和总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将规划评估结果作为规划实施监督考核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六、做好规划实施保障。青海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组织完成地方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形成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强化对水利、交通、能源、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协调解决矛盾问题,合理优化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作用。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提高空间治理数字化水平。自然资源部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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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指导、监督和评估,确保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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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黄河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 年 11 月 9 日

来源:青海高院

2023 年 11 月 8 日,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等 19 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全国政协委员马海军、青海湖自然保护区水上公安局部分民警、青海省律师协会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代表及被告人家属共40 余人旁听了庭审。

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 年7 月间,李某某、张某某二人多次将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鄂陵湖湖区非法捕捞的 4800 余公斤野生渔获物运销至田某某、蒋某某处。田某某、蒋某某将收购的其中 4000 余公斤野生花斑裸鲤分别销售给薛某某、赵某某等 15 人,由薛某某、赵某某等 15 人在西宁市、兰州市城区各自兜售获利。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田某某存放渔获物的冷库中查获500 余公斤野生渔获物,经鉴定分别为花斑裸鲤、黄河裸裂尻鱼、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其中,拟鲇高原鳅与极边扁咽齿鱼属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价值 30.65 万元。该案涉及罪名较多、涉案人员众多、捕获野生渔获物数量较大,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认真阅卷,深入研究案情,制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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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方案,明确审理重点,为庭审做了充分准备。特别是针对被告人人数多、个别被告人行动不便等实际,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在省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统一指挥和调动辖区警务力量充分保障下,庭审顺利有序进行。庭审中,法庭准确归纳庭审焦点,组织控辩双方对案件争点详细出示证据、逐项质证,及时引导控辩双方有序辩论。经9个多小时庭审,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保障了各方的各项诉讼权利。部分被告人在最后陈述环节表示自愿承担破坏生态系统的修复责任,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鄂陵湖是青藏高原黄河源头两大重要水系之一,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是黄河源头重要的生态屏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明确规定对青藏高原珍贵濒危或者特有野生动植物物种实行重点保护和禁止在黄河上游扎陵湖、鄂陵湖等湖泊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决筑牢青藏高原生态保护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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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案例

(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基本案情】

2017 年 12 月间,被告人贡嘎平措等3 人在玉树市仲达乡邦琼寺附近一山沟处用铁丝陷阱非法捕杀三只母马麝,并将尸体埋于现场附近。玉树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接群众报案后将三人当场抓获。经鉴定,案涉野生动物马麝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三只马麝整体价值为90000元。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裁判结果】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贡嘎平措等3 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三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因犯罪行为给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判决贡嘎平措等 3 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 90000 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三江源地区是黄河的发源地,生物多样性丰富,但同时也属于生态脆弱区。本案在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同时,依法判决赔偿国家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对于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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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意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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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某公司)于2005年 11 月 16 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元。黄某海持股80%,黄某芬持股 10%,黄某龙持股 10%。李某城系闽某公司后勤厂长。闽某公司自成立起即在长江流域金沙江支流螳螂川河道一侧埋设暗管,接至公司生产车间的排污管道,用于排放生产废水。经鉴定,闽某公司偷排废水期间,螳螂川河道内水质指标超基线水平13.0 倍-239.1倍,上述行为对螳螂川地表水环境造成污染,共计减少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支出 3009662 元,以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 10815021 元,并对螳螂川河道下游金沙江生态流域功能造成一定影响。

闽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同时,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还存在如下行为:1.股东个人银行卡收公司应收资金共计 124642613.1 元,不作财务记载。2.将属于公司财产的9套房产(市值 8920611 元)记载于股东及股东配偶名下,由股东无偿占有。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难以区分。闽某公司自案发后已全面停产,对公账户可用余额仅为 18261.05 元。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于 2021 年4 月12 日公告了本案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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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遂就上述行为对闽某公司、黄某海、李某城等提起公诉,并对该公司及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否认闽某公司独立地位,由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对闽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6 月30 日以(2021)云0112 刑初 752 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 元;被告人黄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 元;被告人李某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 元;被告单位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人民币10815021 元,以上费用付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修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鉴定检测费用合计人民币129500 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对被告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鉴定检测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目前可供执行财产价值已覆盖执行标的。【典型意义】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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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于 2024 年07 月01 日起生效,其中第二十条新增公司社会责任条款,明确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对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与《民法典》第9 条绿色原则,第86条营利法人的社会责任相呼应。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由此在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背景下,股东的义务亦进行了加强,有待实践进一步观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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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基本案情】

2021 年,福建某化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在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明确福建某化工公司应履行还款义务。调解书生效后,福建某化工公司未履行,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申请强制执行。福建某化工公司有关联企业联保债务纠纷,已有多个法院的多起诉讼进入执行程序。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福建某化工公司因技改及节能减排,尚持有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

【执行结果】

2021 年 9 月,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依法冻结福建某化工公司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 1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通知其将碳排放配额挂网至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同年10月,执行法院向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交易成交款。该公司的 5054 吨二氧化碳当量碳排放配额交易成功,并用于本案执行。

【典型意义】

碳排放配额具有财产属性,持有人可以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获取相应的资金收益。案涉企业因节能改造持有结余碳排放配额,可用于清偿持有人债务,减轻债务负担。本案中,执行法院准确把握碳排放配额作为新型财产的法律属性,将其作为与被执行人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房产等财产属性相同的可执行财产,依法冻结被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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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持有的相应碳排放配额,并将该碳排放配额变卖后抵偿债权人的债权,既是执行方式的创新,也是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的有益探索,对于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推动碳市场交易量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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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委会动态

(一)省律协生态环保专业委员会召开2023 年度第四次工作会议2023 年 7 月 22 日,省律协生态环保专业委员会在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召开了 2023 年度第四次工作会议,会议由专委会主任马海军律师主持。省律协监事会监事 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共有五项议程,会议第一项议程:由专委会主任马海军律师介绍新晋委员;会议第二项议程:由专委会成员讨论电子期刊第二期讨论定稿;会议第三项议程:7 月 9 日环资能业务培训总结;会议第四项议程:由专委会成员讨论专委会工作开展情况并讨论及下半年工作开展安排;会议第五项议程:讨论专委会组织建设及工作分工;会议还讨论了其他专委会工作开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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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态环境律师服务团举行“守护绿水青山”公益讲座。12 月 1 日,在第 10 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由青海省生态环境律师服务团主办的“守护绿水青山”为主题的公益讲座在西宁市举行。省生态环境律师服务团、省律师协会生态环保专业委员会、西宁市律师协会生态环保专业委员会等相关成员及来自青海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的学生代表参加讲座。

青海省生态环境律师服务团是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联合组建的团队,旨在发挥律师、专家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为生态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此次讲座中,青藏高原野生动物园、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等多家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分别作青海湖国家公园创建工作、可可西里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野生动物救助和西宁国家植物园创建工作的演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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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角度为大家呈现了精彩的知识讲座。

“良好的生态环境已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守护好绿水青山才能有金山银山。要使绿色成为我们的幸福底色,需要汇聚我们每个人的智慧和力量,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为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法治力量,需要我们每个人成为绿色发展的捍卫者、先行者、践行者。”青海省生态环境律师服务团团长马海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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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律协生态环保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环境法治公益平台全国律师环境法律能力提升培训。12 月 8 日至 10 日,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主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山西省律师协会支持,山西省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协办的全国律师环境法律能力提升培训活动在山西太原成功举办。来自全国各地有志于从事环境法治建设和环境公益诉讼的 170 余名执业律师参加了线下培训。青海省律协生态环保专业委员会主任马海军、委员闫莉、邱元龙、史成军全程参加会议,马海军主任主持圆桌会议并就“律师如何开展环境公益行动”作主题发言。

本次培训为期 3 天,旨在全面落实党中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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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践发展,进一步提升与我国环境法律工作密切相关律师群体的知识能力和业务水平。培训活动邀请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等单位(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围绕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立法实践、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务、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律师实务、环境律师的社会责任等内容,采用理论讲授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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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员风采

陈龙律师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宁市律师协会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自 2009 年执业以来,主要从事非诉讼法律服务业务,能够掌握并运用矿业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实务经验,为矿业企业规避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中的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

专业领域:矿产资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联系电话:15297013750

电子邮箱:xm521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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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莉律师

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初级合伙人,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部、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劳动人事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青海致琨(乐都)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青海省律协生态环保专业委员会委员,青海省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西宁市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西宁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海东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海东市乐都区法学会会员。

专业领域: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民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合规

联系方式:18697142627

电子邮箱:yanli-gz@zhikun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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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珍律师

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青海省生态环保专业委员会委员,青海师范大学法学教师,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专业领域:环境资源与能源诉讼,行政诉讼,政府企业法律服务联系方式:18297199726

电子邮箱:1829719972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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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成军律师

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青海省生态环保专业委员会委员,青海省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2013 年开始执业。专业领域:新能源开发与建设合规管理、金融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并购重组、法律风险防控。联系方式:15297088079

电子邮箱:shichengjun_gz@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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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元龙律师

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青海省律协生态环保委员会委员,青海省知识产权保护律师服务团成员,西宁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企业合规联系方式:17730906242

电子邮箱:86104580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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