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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律师助理应当做好庭审记录, 开庭结束后两日内整理庭审笔录并上传共
享文档。
(6) 如有证人出庭的, 应当提前联络证人告知证人携带身份证原件, 并通
知出庭时间、地点,开庭前交代证人作证的注意事项,并安排证人在庭
外等候
(7) 未经主办律师允许助理不得在庭审中发言, 也不得在当事人、对方当事
人、法官、书记员面前谈论或讨论案件实体问题, 如有必要可私下与主
办律师沟通。
(8) 庭审后,应当仔细核对庭审笔录确保我方庭审发言与记录一致。
3.4.4 庭审后, 应当整理庭审笔录, 并起草庭审报告交主办律师审核并发给客户。
3.5 交寄材料
3.5.1 向法院递交材料, 应当填写交接清单, 如应特殊原因需要采用邮寄方 式
递交的,应当事先得到主办律师批准。
3.5.2 邮寄材料的,只能使用 EMS 快递,并要求加盖邮戳章。
3.5.3 面单填写: 使用签字笔填写, 要求字迹清晰, 在文件名称处必须清楚 填
写“内容品名”, 内容品名填写必须做到简单且内容完整,让收件人仅
看填写 的“内容品名”就能清晰地知道邮寄的具体内容, 并知悉寄件人
寄送该文件资料 的目的。
3.5.4 “内容品名”应当对邮寄内容能够准确描写,不能产生歧义。如果确 实
无法消除描述歧义的,应当采取公证的方式进行邮寄。
3.5.5 如果邮寄的内容是要求收件人或所在单位支付金钱信函的, 则应当注明:
(1) 债权人名称;
(2) 该金钱给付义务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并注明合同编号或债权凭证编号);
(3) 支付金额;
(4) 支付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