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
129
130
清顺治 青花蟾宫折桂图花觚
说明:本品形制挺拔周正。外壁以青花为饰,自上而
下分绘三层。颈部绘以蟾宫折桂图,画面中
一儒士腾云驾雾而来,作揖拜状,背景高阁
庑殿于云气中隐约可见,嫦娥身姿绰约,持桂
而待,身后有侍女跟随。腹部与胫部分绘折枝
花果纹及倒垂蕉叶纹,纹饰勾勒精细,渲染规
矩,时代风格鲜明。
古时科举考试正处在秋季,恰逢桂花盛开的时
候,故用“折桂”借喻高中状元。此类纹样的
流行旨在鼓励读书人积极入世,考取功名。
A BLUE AND WHITE ‘FIGURES’ VASE, GU
Period of Shunzhi, Qing Dynasty
44.8 cm Height
RMB: 100,000-150,000
130
131
清康熙 青花有凤来仪图碗
款识:“大明宣德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说明:拍品碗口微侈,形制端雅,釉面润泽光洁。碗内外通
以青花为饰,碗心绘鲤鱼化龙图,外壁通景环绘“有
凤来仪”图,两仕女亭亭而立于庭院之中,相对笑
谈,侧旁幽篁丛丛,凤凰栖于枝头,以寓“有凤来
仪”,代指吉祥征兆,隙地加绘回廊曲折幽深,松柏
亭亭如盖,院中湖石玲珑,远山层云缭绕,景色秀美
清逸。构图疏朗,人物传神,青花发色翠丽,赏玩间
静思宜神。
A BLUE AND WHITE ‘LADIES’ BOWL
Period of Kangxi, Qing Dynasty
19 cm Diam.
RMB: 80,000-100,000
131 (另面图)
131 (款)
131
132
清康熙 青花山水人物纹瓷板
说明:拍品呈正方形,胎质坚实。釉面平整莹润,正面以青花绘饰秋
江渔乐图,画中山石层叠,楼阁临水倚树,江面烟波浩渺,渔
舟悠然唱晚,意境开阔深远。全器青花发色幽兰,构图层次分
明,纹饰描绘细致,画意大气磅礴,文人气息浓厚。
A BLUE AND WHITE ‘FIGURES’ SCREEN
Period of Kangxi, Qing Dynasty
16.5×16.5 cm
RMB: 1,000-2,000
133
清康熙 青花山水人物故事图大碗
说明:拍品形式硕大周正,内外通以青花为饰。碗心绘山水楼阁图,
内口沿一周锦地开光折枝花卉纹,外壁绘通景“西园雅集”
图,文人雅士风云际会,吟诗赋词,抚琴唱和,衣着得体,动
静自然,书童侍女,举止斯文,落落大方。不仅表现出不同阶
层人物的共同特点,还描绘出不同人物个性和情态。青花发色
明丽,画意匠心独具,充满文人雅趣。
A LARGE BLUE AND WHITE ‘FIGURES’ BOWL
Period of Kangxi, Qing Dynasty
36 cm Diam.
RMB: 100,000-150,000
132
133 (双面图)
135
清康熙 五彩鲁智深醉打山门故事图棒槌瓶
说明:拍品盘口,形制小巧秀美,俊拔挺括。颈上以墨彩绘墨竹一
丛,瓶肩绘锦地开光花卉纹,瓶身以五彩绘“鲁智深醉打山
门”,画面中朗月高悬,鲁智因深醉酒打坏五台山寺院山门,
被师父
智真长老遣送往别处,智真长老肩挑行囊,鲁智深似酩酊未
醒,周围加绘彩云山峦,树木奇石,将夤夜赶路之状表露无
遗。整器画面布局有致,人物形象刻画生动,五彩设色明丽鲜
艳,题材极具时代特征。
A WUCAI ‘FIGURES’ VASE
Period of Kangxi, Qing Dynasty
25.5 cm Length
RMB: 1,000-2,000
134
清康熙 五彩三酸图碗
说明:拍品形制周正,内外通以五彩为饰。碗心绘太白醉酒图,内口
沿一周锦地开光内绘绶带杂宝纹,外壁通景环绘“三酸图”,
描绘金山寺中,住持佛印、黄庭坚、苏东坡品尝新酿桃花醋,
楼阁错落,云雾缭绕,树木葱茏,三人相谈论道。构图考究,
笔墨精熟,人物生动,惟妙惟肖,为康熙时期五彩隽品。
“三酸图”描绘北宋时期,镇江金山寺住持佛印与好友黄庭坚
到苏东坡处,三人品尝桃花醋之后表情迥异,衍生儒、佛、道
三教教义之异同,时人称为三酸。
A WUCAI ‘FIGURES’ BOWL
Period of Kangxi, Qing Dynasty
19.3 cm Diam.
RMB: 80,000-120,000
134
135 (局部特写图)
135 (局部特写图)
135
136
清嘉庆 青花淡描缠枝牡丹纹五供一套
来源:马萨诸塞州波斯顿私人旧藏
纪录:美国奥克里奇拍卖行,2021年8月14日,编号178
说明:五供为供奉或祭祀用器,包括香炉一隻,蜡烛台一对烛和花觚一对,其造型多仿自青铜
器,清代历朝皆有製作。
拍品为五供一套,外壁均以青花绘缠枝牡丹纹为饰,枝叶缠卷,牡丹富贵,口沿装饰几
何纹与朵花纹。青花发色清丽,成套保存,殊为不易。
A SET OF BLUE AND WHITE ‘POENY’ VASES, CANDLE HOLDERS AND CENSER
Period of Jiaqing, Qing Dynasty
尺寸不一
PROVENANCE
From a private Boston, Massachusetts collection
Oakridge Auction Gallery, 14th Auguste 2021, Lot 178
RMB: 1,000-2,000
136
137
明万曆 青花稚鸡牡丹纹围棋罐
说明:拍品器形饱满圆润,端正大方,上下子母口。通体绘饰青
花,盖面描绘山水人物图,两高仕于山林间对弈,悠然自
得。罐身饰雉鸡牡丹,两雉鸡一立足花枝,一展翅回首,
遥相呼应。青花发色深沉,画面疏朗雅致。
A BLUE AND WHITE ‘POENY, BIRD AND
LANDSCAPED’ GO JAR
Period of Wanli, Ming Dynasty
11.2 cm Height
RMB: 1,000-2,000
137
138
明天顺 青花婴戏纹罐
说明:明朝正统、景泰、天顺三朝为陶瓷史的空白期,据
《明史》记载:“天顺八年正月,江西饶州府、浙
江处州府,见差内宫在彼烧造瓷器,诏书到日,除
已烧完者照数起解,未完者悉数停止,差去官员即
便回京。”可表明此间瓷器烧造并未中断。
拍品为天顺时期作品,腹部绘以婴戏图,山峦叠
嶂,云气缭绕,洞石花卉旁,数名童子围坐嬉闹,
追玩风筝,活泼生动。上下均饰莲瓣纹,罐口一周
花卉纹。青花色泽浓妍,画面流畅自然,笔意粗犷
飘逸。
A BLUE AND WHITE ‘PLAYING CHILDREN’ JAR
Period of Tianshun, Ming Dynasty
15 cm Height
RMB: 30,000-50,000
139
明万曆 青花内云龙梵文外开光折枝花卉纹茶圆
款识:“大明万曆年製”六字双行楷书款
说明:拍品形制典雅,胎质坚实,釉光润泽。内外壁均以青花为
饰,杯心绘立龙纹,内口沿绘一周整齐梵字,外壁于圆形开
光内绘饰折枝花卉,隙地妆点灵芝纹,青花发色深沉,艳丽
匀净,构图疏密有致,梵文书写优美,视觉效果显着。
A BLUE AND WHITE ‘DRAGON AND FLOWERS’ TEA CUP
Mark and Period of Wanli, Ming Dynasty
9 cm Diam.
RMB: 20,000-30,000
139 (款)
138
139
140
明万曆 青花翼龙纹梅瓶
说明:拍品形制秀拔挺括,釉质润泽。外壁通以青花绘饰,颈部、肩部装饰蕉叶纹与如意云
头纹,瓶身以缠枝花草纹划分,上半主体环绘海水翼龙纹,威猛翼龙穿梭于惊涛骇浪
中,身形矫健,气势凶猛,下半绘瑞兽踏浪而行,灵动传神。整器纹饰布局层次分
明,繁而不乱,青花发色浓郁艳丽,富有时代特征,为陈设佳器。
A BLUE AND WHITE ‘DRAGON AND FANTASTIC ANIMALS’ VASE, MEI
Period of Wanli, Ming Dynasty
26.2 cm Height
RMB: 120,000-150,000
140
141
清光绪 五彩麻姑献寿图观音尊
说明:拍品形制周正挺拔。通体以五彩描绘,口部环绘几何
纹,颈部绘婴戏图,肩部一周于百花锦地开光中绘有
杂宝纹,腹部饰以麻姑献寿图,鹿车驮一花瓶,正赶
去瑶池为王母献寿,麻姑怀抱灵芝行于车侧,后有侍
女执杖相随,隙地点缀蝴蝶翻飞,侧钤方印。整体画
面寓意吉祥,人物表情生动,线条流畅自然,五彩设
色靓丽。
A WUCAI ‘FEMALE IMMORTAL’ VASE
Period of Guangxu, Qing Dynasty
46.9 cm Height
RMB: 1,000-2,000
141
142
清康熙 五彩“吕洞宾桃柳升仙
梦”
人物故事图将军罐
说明:绘拍品造型雄浑饱满,清早期颇为盛行。
外壁以五彩绘杂剧《吕洞宾桃柳升仙梦》
情节为主体纹饰,画中手持宝剑,面蓄长
髯者为纯阳子吕洞宾,其以剑幻化仙鹤,
展翅翩翩起舞,数人居旁惊叹,楼阁俨
然,粉墙阑干,庭院中加饰盆景、洞石,
天空红云翻卷,星斗闪耀,上下加绘折枝
花卉纹、锦地开光花卉纹与仰莲瓣纹。整
器画面构图有致,人物生动传神,描摹细
腻精湛,设色明快艳丽,意趣十足,风格
别具。
“吕洞宾桃柳升仙梦”为明初贾仲明杂剧
作品,讲述吕洞宾奉命至汴京城点化翠
柳、妖桃二妖,数次以能为设置幻境,使
二人领悟人生无常,而后修道升仙的故
事。吕洞宾为八仙中事迹流传最广,传说
最为丰富的仙人,拥有广泛的民间信仰。
附旧配硬木盖、座。
A WUCAI ‘FIGURES’ JAR
Period of Kangxi, Qing Dynasty
35.5 cm Height
RMB: 20,000-30,000
142 (局部特写图)
142
143
143
清晚期 德化观音立像
来源:天津文物商店(签)
说明:德化窯以白釉瓷雕神佛像著称,其中观音像历来备受珍爱。此
件观音造像超凡脱俗,肃穆大方,比例匀称,面庞丰腴,神态
温婉慈祥,衣中飒拂,赤足踏立祥云之上,娴静秀丽,静美柔
婉,手足刻画细腻传神,形态逼真。通体施白釉,釉质洁白温
润。座底露胎,胎质坚实细腻,为该时期德化立像佳作。后钤
“林秋製”篆书款。
A DEHUA-GLAZED GUANYIN
Late Qing Dynasty
41.3 cm Height
RMB: 1,000-2,000
144
清乾隆 粉彩送子观音像
说明:此尊送子观音开脸饱满,法相端严,怀抱小童,盘腿屈膝而
坐。头束高髻,髮戴金簪,双耳垂肩,神态慈祥,略带笑意。
颈佩璎珞,身披长袍、锦帔,下着长裙,衣边及袖口均加以褐
彩描金。小童手握灵芝,笑容可爱,形态逼真。造像精美,粉
彩艳丽,曲尽其妙。附旧配硬木底座。
A FAMILLE-ROSE GUANYIN
Period of Qianlong, Qing Dynasty
25 cm Height
RMB: 1,000-2,000
144 (款)
144
145
明正德 青花缠枝莲纹带盖梅瓶
纪录:伦敦邦瀚斯,2020年11月2日,编号242
说明:梅瓶因其窄口可容梅花花枝而得名,明清时为重要陈设器器型,瓶、盖成套传世者殊为少
见,拍品即为一例。
梅瓶小口丰肩,腹胫收束,形制端庄俊雅,釉面莹润亮洁。外壁以缠枝莲纹作主题纹饰,花
朵丰茂,枝叶蜿蜒,茂盛葱茏,上下分别加饰云肩开光花卉纹、莲瓣纹、回纹。盖饰宝珠
钮,以青花绘云头纹为饰。整器纹饰舒朗有致,青花发色淡雅,颇具韵味。
A BLUE AND WHITE ‘INTERLOCKING LOTUS’ VASE AND COVER
Period of Zhengde, Ming Dynasty
27.5 cm Height
PROVENANCE
Bonham’s London, 2nd November 2020, Lot 242
RMB: 1,000-2,000
145
146
清康熙 五彩二乔戏蝶图铃铛杯
说明:拍品造型秀巧,盈手可握,内外通以五彩为饰,杯心
绘朵花,口沿一周缠枝纹,外壁通景绘大小二乔,姿
态端庄,于庭院当中与蝴蝶嬉戏。画面布局合理,人
物形象生动,施彩浓厚迤逦,画面自然传神,用笔精
细纤巧,时代特征鲜明。
A WUCAI ‘FIGURES’ CUP
Period of Kangxi, Qing Dynasty
8.6 cm Diam.
RMB: 1,000-2,000
147
民国 青花王步风格竹报平安纹小观音尊
款识:“乾隆年製”四字双行篆书款
说明:拍品束颈鼓腹,造型端雅,小器大样。外壁以青花绘饰
幽篁鸣鸟,竹枝苍韧,翠鸟灵动,青花料色浓中有淡,
实中隐虚,兼以飞白、留白法,达到墨分五色之境,寥
寥数笔,画面清晰简洁,形神兼备,可遥追大师精湛功
力与艺术修养。
A MINITURE WANG BU STYLE BLUE AND WHITE
‘BAMBOO’ VASE BLUE
Early 20th century
9.2 cm Height
RMB: 1,000-2,000
147 (款)
146
147
148
明晚期 青花甪端形薰炉
说明:拍品塑以神兽甪端之形,顶有独角,双耳侧立,四
足支地,短尾上翘,昂首仰天,呲牙咧嘴,大眼细
眉,炯炯有神。通体以青花朵花纹妆点,描绘瑞兽
毛髮五官,四足分绘火焰纹。造型生动形象,釉面
清润亮丽,青花发色浓丽,为案头趣玩之作。
A BLUE AND WHITE LUDUAN-SHAPED CENSER
Late Ming Dynasty
9 cm Height
RMB: 1,000-2,000
149
清雍正 仿宣德白釉模印云龙纹斗笠碗
款识:“宣德年製”四字双行篆书款
说明:拍品敞口斜壁,形如斗笠,形制周正简约。通体罩
施纯净白釉,釉光润如玉,外壁模印双云龙纹,神
龙穿梭云间,追逐火珠。小碗造型取法宋盏灵秀之
感,釉色温柔恬静,底落“宣德年製”寄托款,为
雍正一朝摹古佳作。
A XUANDE-TYPE WHITE GLAZED ‘DRAGON’
MOULDED BOWL
Period of Yongzheng, Qing Dynasty
17.6 cm Diam.
RMB: 1,000-2,000
149 (款)
148
149
150
清雍正 粉彩花卉纹“文石山房”印章笔海
来源:广州文物商店(签)
说明:拍品造型硕大规整,外壁以粉彩绘饰花蝶图,牡丹花开烂漫,玉兰清丽出尘,枝叶舒
卷繁茂,寓意“玉堂富贵”,蝴蝶轻扇彩翼,触须毕现,侧钤“文石”、“山房”二
印。全器画风灵秀,笔触精妙,彩料精妍,色泽柔和,布局随性,闹中有静,意境传
神,更显清新淡雅。
传圆明园有雍正帝书房曰文石山房,其中“文石”源自米芾拜石,文人意趣浓厚。
A FAMILLE-ROSE ‘FLOWER’ BRUSH HOLDER
Period of Yongzheng, Qing Dynasty
20.6 cm Diam.
PROVENANCE
Collection of Guangzhou antique store (Label)
RMB: 100,000-2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制定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司法解释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名词解释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2.1“本公司”指北京中酉拍卖有限公司;
2.2“本公司住所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D
座 8 层 B-C 室以及日后可能变更之工商注册地址;
2.3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标的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 , 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
人的代理人;
2.4 “竞买人”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买拍卖标的的自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有规
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
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2.5 “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但是,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
成功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
人;
2.6 “拍卖标的”指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
2.7 “拍卖日”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
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
日为准;
2.8 “拍卖成交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
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标的达成交易的日期;
2.9 “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或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将拍卖标的
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2.10 “出售收益”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
佣金、税费、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2.11 “购买价款”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标的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部佣金、
以及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和;
2.12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
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保管、汇款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
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2.13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或委托人授权
本公司确定的拍卖标的最低售价;
2.14 “参考价”指在拍卖标的图录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标的估计
售价。参考价在拍卖日前较早时间估定,并非确定之售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15 “保管费”指委托人、买受人按本规则规定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保管费用,现
行收费标准为每日按保留价 ( 无保留价的按约定保险金额 ) 的万分之三收取;
2.16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所制定并不时修正之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公司具有合法的拍卖经营主体资格。本公司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
司组织、开展的文物、艺术品等收藏品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
其他相关各方均视为同意且应遵守本规则的内容。
3.2 本公司将对特定拍卖场次开放网络竞投系统,任何通过网络竞投系统在本公
司举办的现场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竞买人,须同时遵守本公司现行有效的《网
络竞投规则》。
第四条 特别提示
4.1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应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
并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
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
和买受人均视为已充分理解并完全认可本规则的内容,承诺受本规则的约束。
因天气或其他原因,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将拍卖延期或取消,无需向竞买人作
出任何赔偿。
4.2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
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该竞买人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但是文
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在相关法律和本公司规定时间内成功行使
国家优先购买权的情形除外,在此情形下该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为买受人。
4.3 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均应认可拍卖标的已出售、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
律规定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
履行义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瑕疵担保
5.1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担
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拍卖标的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
5.2 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对自己竞买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加竞买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
其竞买的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且
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现状感到满意,对拍卖标的瑕疵 ( 如有 ) 已
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竞买人参加竞买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
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或价值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六条 委托程序
6.1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
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6.2 本规则之相关内容,是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约定,构成本公
司与委托人之间所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之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拍卖合同未尽事
宜应按本规则执行。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进行展览、
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7.1 委托人之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
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
及代理人若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7.2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本公司对上
述文件所作的核查或采取的任何其他作为或不作为均不会减轻、免除或影响委
托人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8.1其对该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展览、
复制、信息网络传播、宣传等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 包括但不限于所
有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继承权等 ),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8.2 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
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8.3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标的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
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承
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本公司及 / 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8.4 委托人应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8.5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
卖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已经拍卖人住所地
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保留价
9.1 除本公司标明或说明无保留价者外,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
与委托人协商后确定,或由委托人授权本公司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
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标的在本
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9.2 保留价确定后,委托人在拍卖前变更保留价的,须经本公司同意,本公司不
同意变更的,有权按原保留价继续拍卖或拒绝将拍卖标的上拍,由此给委托人
或竞买人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本公司的损失难以界定的,本公司有权要
求委托人按原保留价的 5% 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拍卖前本公司之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10.1 重新拟定委托拍卖合同项下拍卖标的名称,通过拍卖标的图录及 / 或新闻媒
体及 / 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说明及 / 或评价;
10.2 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10.3 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次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
拍卖标的的展览 / 展示方式;拍卖标的在展览 / 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所应支
付费用的标准;
10.4 除非本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
卖 ( 即最终是否上拍 ),以及拍卖地点、拍卖场次、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
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10.5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竞买
人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
条件。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标的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
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标的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
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负担包装及搬运等费用,
拍卖规则
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的之日解除。若在
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
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
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
条第 ( 十五 )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六十日
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中止任何拍
卖标的的拍卖活动:
12.1 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12.2 第三人对拍卖标的的权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
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
12.3 本公司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
有异议的;
12.4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12.5 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13.1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后,可撤回其
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险
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本公司损失的,委托人还应赔偿因
其撤回拍卖标的的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13.2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在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
卖标的。若在该期限内未取回拍卖标的的,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
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 ( 十五 )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
后的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
规定执行。
13.3 因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
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
14.1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
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所有拍卖标的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投保的保险,保险金
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 ( 无保留价的,以拍卖
标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
为准 )。
14.2 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索
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
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按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15.1 拍卖标的未成交的,支付相当于保留价 ( 无保留价的,按拍卖标的约定的保
险金额;调整拍卖保留价的,按该拍卖标的调整后的保留价 ) 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15.2 拍卖标的成交的,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标的交付本公司之时起,保险期间
开始计算。
如拍卖标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间至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为止或买受人领取
所购拍卖标的之日止 ( 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如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或因任何
原因未上拍,则保险期间至委托人领取拍卖标的之日止或委托人收到或因故未
能签收本公司按委托人所留地址告知其领回拍卖标的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届满
为止 ( 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 )。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
担,且委托人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 ( 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
17.1 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
赔偿;
17.2 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权利人所遭受
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17.3 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标的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以下事项不属于本公司及保险赔偿范围:
18.1 因任何修理、修复、润饰或类似工作过程;因自然磨损、变质、内在或潜
在缺陷、固有瑕疵、物质本身变化 ( 自然变形 )、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
漏、鼠咬、虫蛀、虫咬、虫害、霉变、真菌、腐烂、汗渍、水渍、大气 ( 气候或
气温 ) 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因大气污染、土
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地震、海啸、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
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因火灾、爆炸时拍卖标的遭受的盗窃;因涉及特殊年份、日历或历法变更 ( 包括
闰年的计算 ),而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
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中的故障;因飞机或其它航空器以高速
或超音速飞行而引起的声波等原因对拍卖标的造成的任何损失;
18.2 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
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18.3 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凡发生本公司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保险的法律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以
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 ( 佣金除外 ) 的余款为上限向委托人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条 竞买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买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违
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
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各项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落槌价百分之十扣除佣金
并同时扣除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买受人
按落槌价百分之十五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标的的竞买价低于保留价的数目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
收取按保留价百分之三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并同时收取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
应自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以人民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无息支付委
托人,银行收取之汇款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
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 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会结束之日起三十五天后 ) 将出售收益无息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撤销交易
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自第
六十一日起,委托人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委托人有权撤
销交易,本公司将在做出同意委托人撤销交易的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买
受人发出撤销交易的通知。如委托人将撤销交易的通知送达本公司之时,买受
人已经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和 / 或已经办理完毕提货手续的,委托人撤销交易的
通知视为自动废止,相关交易应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继续履行,委托
人应予以必要的配合并不得就此提出任何异议。如委托人撤销交易,则委托人
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标的,委托人自行承担包
装及搬运等费用。若超过该期限,委托人应自该期限届满后次日起每日按本规
则第二条第 ( 十五 ) 款的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该期限届满后的六十
日内,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代为追索
26.1 如买受人未按本规则规定按期足额付款,且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向买受人追索
拖欠款项,则本公司在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 包括但不限
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但是委托人应向本公
司垫付因追索行为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
担保费、差旅费等 )。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合理费用的具体数额,并在实际产生
的追索费用数额确定后,向委托人退还其垫付的费用余额或要求委托人补齐追
索费用。
26.2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拖欠款项的权
利,亦不导致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承担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款项的
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按期足额付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
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税项
委托人应就其所得按照中国法律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如委托人所得应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纳税,且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相关法律之规
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则本公司将依法代扣代缴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委托人
应协助办理所有手续。本公司将在缴纳税费后将纳税凭证交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之最终决定权
本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独立决定下列事项:
28.1 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28.2 搬运、储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标的;
28.3 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28.4 与买受人和解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
如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
拍卖标的,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委托人自行负担包
装及搬运等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标
的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
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但本规则仍对本公司与委托
人继续有效。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标的的,
委托人应自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第八日起每日按本规则第二条第 ( 十五 ) 款的规
定向本公司支付保管费用。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六十日内,委托人仍未取
回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按本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延期取回拍卖标的
30.1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
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因拍卖标的未上拍、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撤销拍卖交易、买受人未付款等情形导致委托人应
按本规则规定取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却延期未取回的,则本公司有权在本规则
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件出售该拍
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 ( 保管费、保险费、
搬运费、公证费等 ) 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30.2 无论委托人是否延期取回拍卖标的,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
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
运输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拍卖标的图录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拍卖活动,本公司均
将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对拍卖标的之状况以文字及 / 或图片进行简要陈述。拍
卖标的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以及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
竞买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实性、价值、
色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32.1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标的在图录及 / 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图示、
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32.2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口头或书面方式 ( 包括证
书、图录、状态说明、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网路媒体等 ) 所作的介绍及评价,
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或承诺。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或其代理人毋需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负责。
32.3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拍卖标的任何说明中引述之出版著录仅供
竞买人参考。本公司不提供著录书刊等资料之原件或复印件,并保留修订引述
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33.1 本公司特别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对拍卖标的不承
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标的的实际
状况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3.2 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审看拟竞买
拍卖标的之原物,并自行判断该拍卖标的的真伪、品质及价值等情况,而不应
依赖本公司拍卖标的图录、状态说明以及其他形式的口头或书面之表述做出决
定。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
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持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资
料,填写并签署登记文件,根据本公司公布的办理竞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办
理并领取竞买号牌。本公司有权要求竞买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担保、存款证
明及 / 或要求竞买人为其有意竞买的拍卖标的提供其他担保。
第三十五条 竞买号牌
35.1 本公司可根据不同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任何情况,在拍卖日前公布办理竞
买号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竞买人办理竞买号牌的资格条件。
35.2 本公司郑重提示,竞买号牌是竞买人参加现场竞价的唯一凭证。竞买人应妥
善保管,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一旦丢失,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
面方式办理挂失手续。
35.3 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者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竞买行
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应当对持竞买号牌者
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已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方式在
本公司办理了该竞买号牌的挂失手续,并由拍卖师现场宣布该竞买号牌作废。
第三十六条 竞买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
金的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本公司有权减免收取保证金。若竞买人购
得拍卖标的,则该保证金自动转变为支付拍卖标的购买价款的定金;若竞买人
未能购得拍卖标的或部分保证金转变为定金后保证金仍有余额,且对本公司无
任何欠款,则本公司将于拍卖会结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余款汇付
手续,竞买人收到款项的时间以银行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本公司有权将竞买人
交纳的竞买保证金用于清偿竞买人欠付本公司之任何款项。当买受人以同一竞
买号牌同时购得多件拍卖标的时,本公司有权决定保证金转变为定金后的分配
方式。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或在
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录音、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异常情况处理
当拍卖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影响拍卖活动正常进行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暂停拍卖活动。如拍卖现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予
以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 以当事人身份竞买
除非某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
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四十条 委托竞投
40.1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
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 ( 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 ) 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
授权书,并应根据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缴纳竞买保证金。
40.2 竞买人应在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准确填写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在本公司受托
竞投期间,该即时通讯工具所传达之竞买信息 ( 无论是否为竞买人本人传达 ) 均
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竞买人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竞买人应亲自使用该即时
通讯工具,一旦丢失或无法控制该即时通讯工具,应立即以本公司认可的书面
方式通知本公司并变更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填写的即时通讯方式。竞买人以书面
方式确认某种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即应视为竞买人认可该即时通讯方式及工
具的安全性、通讯内容之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嗣后提出异议。
40.3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
书面通知本公司。竞买人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的,竞买结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
竞买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鉴于委托竞投系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代为传递竞买信息的免费服务,本公司
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
投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标的出价
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落槌成交,则最先将委托竞投授权书送达本公司者为
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之决定权
拍卖师对下列事项具有绝对决定权:
43.1 拒绝或接受任何出价;
43.2 如遇有出错或争议时,不论在某件拍卖标的拍卖之时或拍卖之后,有权决定
最高应价人、是否继续拍卖、取消拍卖或将有争议的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43.3 按照其认为合适的竞价阶梯开始进行竞投,有权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
43.4 就不设保留价的拍卖标的,除非已有竞投,否则拍卖师有权自行酌情决定起
拍价;
43.5 在拍卖现场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行动。
第四十四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本公司为方便竞买人,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
内容仅供参考。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标的编号、拍
卖标的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等均有可能出现误差,本公司对因此误差而导致的
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
45.1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
该竞买人竞买成功,即表明竞买人对拍卖过程无异议且承诺对其竞买行为负责,
该竞买人成为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 拍卖笔录,若
买受人未能签署成交确认书 / 拍卖笔录,不影响拍卖已成交及买受人应承担之
法律责任。买受人因此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要求买受人赔偿因此给
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有权依据本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买受人追究法律
责任。
45.2 竞买成功后,如果买受人未亲自签署成交确认书 / 拍卖笔录,而是由他人 ( 包
括但不限于持竞买号牌者 ) 现场代为签署,则无论该签字人是否向本公司提供了
买受人的授权委托书,也无论成交确认书 / 拍卖笔录上的签字是否为买受人本人
的名字,均视为买受人授权该等人士代为签署,除非买受人于拍卖现场提出异议,
否则签字人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佣金及各项费用
竞买人竞买成功后,即成为该拍卖标的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相当于
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佣金,同时应支付各项费用,且认可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各项费用。
第四十七条 付款要求
47.1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付清购买价款并领
取拍卖标的。若涉及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买受人需一
并支付。本公司保留拒收除买受人以外其他任何第三方付款的权利。如买受人
购得多件拍卖标的而未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支付购买价款时并未书面指定支
付某件拍卖标的购买价款,则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其购买价款的分配方式。且
留置其已付清价款的拍卖标的以抵偿未付清价款的拍卖标的之购买价款。
47.2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
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若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
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
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八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人民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以
外的其他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价折算。本公司为将
买受人所支付之该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引致之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他
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即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
第五十条 风险转移
竞买成功后,拍卖标的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后 ( 以较早发生日期为准 )
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0.1 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标的;或
50.2 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标的的全部购买价款;或
50.3 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届满。
第五十一条 领取拍卖标的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前往本公司住所地或本公司指定之其他地点
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若买受人未能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领取拍卖标的,
则逾期后对该拍卖标的的相关保管、搬运、保险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
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承担全部责任。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他代
理人代为保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拍卖标的
的毁损、灭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买受人欠付本公司其他款项,买受人付清
前述欠付款项前不得领取任何拍卖标的。
第五十二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标的,仅视为本公司
对买受人提供的协助,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协助,若因此发生任何
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
框架、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损坏不承担责任。
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
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亦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拍卖标的出境和入境
5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法律规定,限制带出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在拍卖标的图录或拍卖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
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标的,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
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53.2 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下或处于保税区的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
买受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入境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应
税费。
第五十四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本公司没有调查竞买人、买受人付款能力的义务。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
按期足额付款,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54.1 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竞买保证金 ( 定
金 )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买受人以同一竞买号牌
同时购得多件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若买受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任一拍
卖标的购买价款,应视为买受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则全部竞买保证金 ( 定金 )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可以选择将上述不
予退还的竞买保证金 ( 定金 ) 优先用于赔偿本公司的佣金收入及各项费用损失,
剩余部分留存本公司处用于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也可以选择将竞买保证
金 ( 定金 ) 优先用于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有多个委托人受到损失的,由本公司决
定剩余保证金 ( 定金 ) 的分配方式;
54.2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
有权 ( 但并非义务 ) 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向买受人催要欠付的全部或部分购买价
款;
54.3 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价款,本公司则有权
自拍卖成交日后第三十一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
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除委托人
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有权保留该利息;
54.4 对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
人迟付或拒付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 及其他相关费用;
54.5 将买受人在本公司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以及因任何原因由本公
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担保。质押期间发生的一
切费用及 / 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
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质
押财产。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
权另行追索;
54.6 在拍卖成交日起六十日内,如买受人仍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
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后第六十一日起有权视具体情况撤销或同意委托人撤销
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标的的交易,
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或任何其他交易致使本公司所蒙受全部损失的权利;
54.7 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
拍卖标的。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
及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有费用外,若再行
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该拍卖标的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
当补足差额;
54.8 将本公司、本公司在任何其他交易中欠付买受人的款项抵销买受人欠付本公
司购得拍卖标的的任何款项;将买受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用于清偿买受人欠付本
公司的任何款项,而不论买受人是否指示用以清偿该笔款项。
第五十五条 延期领取拍卖标的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标的,则本
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55.1 将该拍卖标的储存在本公司或其他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 包括但不限
于自拍卖成交日起的第三十一日起按本规则第二条第 ( 十五 ) 款的规定计收保管
费等 ) 及 / 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后,方可领
取拍卖标的,买受人自行承担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等各项费用;
55.2 买受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期限未能领取相关拍卖标的而在该期限届满后
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买受人自成交日起的六十日内仍未
领取拍卖标的的,则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
件出售该拍卖标的,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损失、费用 ( 包装及
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保管费、公证费等 ) 后,若有余款,则由买受人自行
取回,该余款不计利息。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国家优先购买权
56.1 政府有关部门对拍卖标的行使国家优先购买权时,按国家法律及政府有关决
定执行,相关各方应予接受并给予必要的配合。
56.2 对于文物行政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国家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文件,不构成
对于拍卖标的的任何真伪、品质及价值的担保或鉴定意见。
第五十七条 保密责任及资料采集
57.1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
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委托人或竞买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
本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身份信息 ( 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 / 名称、住所、身份信息 ),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
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损害赔偿;本公司有权将违约人的身份信息公开或报送
行业组织、征信机构。
57.2 本公司可能对任何拍卖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及记录,并需要向竞买人收集个
人资料或向第三方收集有关竞买人的资料 ( 例如向银行索取信用审核 )。这些资
料会由本公司处理并且保密,有关资料仅有可能根据本规则的目的提供给本公
司以协助本公司为竞买人提供完善的服务、进行客户分析,或以便提供符合竞
买人要求的服务。为了竞买人的权益,本公司亦可能需要向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 例
如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 ) 提供竞买人的部分个人资料。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
即表示竞买人同意上文所述。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本公司认为需要时,可以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
的拍卖标的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委托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
委托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对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示、
图录或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本公司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或
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 拍卖无效之赔偿责任
因相关人原因导致拍卖交易无效的,则相关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本公司
的全部损失。赔偿标准以该拍卖交易有效时本公司可得利益及为追索该利益损
失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为准。
第六十一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以竞买登记文件、委
托拍卖合同或其他本公司认可的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
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以及任何与本公司拍卖业务相关的通知,指以
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
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交付邮递单位,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
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其他书面方式发出,则发送当
日为收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 可分割性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
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应当遵守、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争议解决
凡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
均应向本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 规则版权所有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法制订和修改,相应版权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
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利用本规则获取商业利益,亦不得对
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传送或储存于可检索系统中。
第六十五条 单数词语与复数词语
在本规则条款中,根据上下文义,“以内”包含本数,“以外”不包含本数,“以
上”“以下”包含本数,单数词语亦包括复数词语,反之亦然。
第六十六条 修改权
本规则的修改权属于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对本规则依法进行
修改,并且本规则自修改之日起自动适用修改后的版本。本规则如有修改,本
公司将及时依法以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公示,请相关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
有权不予另行单独通知。
第六十七条 文本适用
除非经本公司另行同意,本规则第六条中所述之委托拍卖合同及第二十五条中
所述之撤销交易通知等相关文本均适用本公司制定的文本。本公司制定的该等
相关文本的内容与本规则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之组成整体。
第六十八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的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举办的全部
拍卖活动。
第六十九条 解释权
本公司负责解释本规则,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于本公司。本规则正文中文字加
黑的内容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及相关受本规则约束的主体需要特别注意、
充分理解的内容。
竞投号牌:
委托竞卖拍品
图录号 拍卖品名称 出价[人民币元]
委托人签字: 日期:
此表可复印使用
邮寄或传真至:
北京中酉拍卖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富华大厦D座8层B-C室
公司电话:(010)-85306304
公司传真:(010)-85306304
拍卖现场电话:(010)-85306304
拍卖现场传真:(010)-85306304
人民币汇款帐号:
账户名称:北京中酉拍卖有限公司
账号:8110 7010 1340 2132 457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声明:
兹申请并委托北京中酉拍卖有限公司就下列编号之拍卖品
及价格代为竞投,并同意如下条款:
一、委托人承诺并同意遵守北京中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
规则》之各项条款:
二、若竞投成功,须同时缴纳成交价款及成交价款 15% 的
佣金,北京中酉拍卖有限公司对竞投不成功不承担任
何责任。
三、北京中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之『委托竞买之
免责』条款,均为不可争议之条款;委托人须最迟在
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签署『委托竞买授权书』并附有
效身份说明文件复印件,同时交付保证金,否则恕不
接受该委托;交纳保证金金额以本公司实际收到的款
项金额为准。
四、北京中酉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品真伪及品质不承担瑕疵
担保责任。
五、北京中酉拍卖有限公司根据竞价阶梯代为竞投,成交
价格不得高于表列委托价。
本人悉知并接受:
★ 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竞买人以相同委托竞买价对同一拍卖
品竞买成功,则按照《拍卖规则》之『委托在先原则』确
定成功竞买者。
★ 北京中酉拍卖有限公司仅接受本书面格式的《委托竞买
授权书》。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 号码:
地址及邮编:
移动电话:
传真: 固定电话:
交纳预付金金额: 大写:
若未成功竞投,请将已交纳预付金返还至以下账户:
姓名:
开户行:
账号:
北京中酉 2024 秋季拍卖会
机暇
二○二四年 十月十二日 星期六 晚上 7 时
《委托竞买授权书》
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