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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二) 积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
各县 (市、区 ) 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 (经开区)
管委会要积极加大对总部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推动承接更多
的市外企业(机构) 总部落户本地,提升辖区内企业(机构)总部
服务质量。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税收贡献突出、提升区
域竞争力的企业(机构)总部,可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
1.支持新招引企业落户。新招引的总部企业,可按照企业实
缴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落户奖励,奖励资金分年度兑现;在
温租用、购建自用办公场地的,自认定年度起连续 5 年,按其年
度租金或购建办公房产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租金补助或购建办
公房产补助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支持总部企业壮大。自认定年度起,新招引总部企业按其
年度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本土培育总部企
业按其年度企业销售额同比增长 10%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给
予 经营贡献奖励。对总部设在温州,且在温产值超 10 亿元,
当年取得以下几类称号的总部企业,给予能级提升奖励:对入
选“世界 500 强”的企业,首次给予 1000 万元奖励;对入选
“中国企业 500 强”的企业,首次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入选
“中国制造业企 业 500 强”或“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企
业,首次给予 300 万元 奖励;对入选“浙江企业 100 强”“浙
江制造业企业 100 强”或“浙 江民营企业 100 强”的企业,
首次给予 20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