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级产业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3-4-0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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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级产业政策汇编

15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预制菜一般是指将各种食材配以辅料,加工制作为成品或半成品,经简易处理即可食用的便捷风味菜品。当前预制菜产业正处于重要风口期,发展预制菜产业已写入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2022 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为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发展,推动现代农业与农产品精深加工,进一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优化供应链,全面助推乡村产业振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动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支持开拓市场赛道。市级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预制菜“十强百品”评优遴选、宣传推介、展示展销活动。支持部门牵头、企业组团开展品牌推广、电商直播、广告宣传等活动,市财政给予企业承担经费的 50%、最高 100 万元的资金奖补。结合“瓯越鲜风”农产品公用品牌推广,打造网上农博温州馆、温州农特产馆等预制菜线上展销专区(馆),市财政对专区(馆)运营给予资金奖补。(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预制菜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入 500 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投资额的 20%给予不超过 400 万元的补助;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入 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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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级产业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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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页

148

附 则

本 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

资金 兑现管理办法,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如与中央、省出台

相关支 持政策以及我市现有其他政策一致的,按照不重复享受、

就高原 则执行。“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C 、D 类企业、列入

严重失信 名单企业均不享受资金奖补政策。本政策的奖补项目

不纳入总量 控制。

本政策自202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除已明确限定期限外,

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相关实施细则由责任单位另行

制 定。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

按上 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10 月 26 日印发

第152页

149

ZJCC01 – 2022 – 0014

温政办〔2022〕62 号

12.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动预制

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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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预制菜一般是指将各种食材配以辅料,加工制作为成品或半

成品,经简易处理即可食用的便捷风味菜品。当前预制菜产业正

处于重要风口期,发展预制菜产业已写入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

2022 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为加快推进预制菜产业发展,推动现代

农业与农产品精深加工,进一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

优化供应链,全面助推乡村产业振兴,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

推动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开拓市场赛道。市级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预制菜

“十强百品”评优遴选、宣传推介、展示展销活动。支持部门牵

头、企业组团开展品牌推广、电商直播、广告宣传等活动,市财

政给予企业承担经费的 50%、最高 100 万元的资金奖补。结合“瓯

越鲜风”农产品公用品牌推广,打造网上农博温州馆、温州农特

产馆等预制菜线上展销专区(馆),市财政对专区(馆)运营给

予资金奖补。(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预制菜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一年

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入 500 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投资额

的 20%给予不超过 400 万元的补助;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

息化投入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技改项目,按投资额的 15%给予

补助。对上规的预制菜加工企业,首年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后

两年开票销售额连续保持增长的追加奖励 10 万元。(市经信局)

开展“中央厨房”示范建设,支持标准化、智能化、数字化改造,

市财政给予每个“中央厨房”示范企业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对纳入上市培育的企业,制定

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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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一策”专项跟踪服务。(市金融办、市农业农村局)

三、支持科研技术攻关。建立温州预制菜产业研究院,重点

开展农产品食品化、加工机械化、功能性预制菜研发、包装设计、

人才培养等重点课题攻关。对研究院接受政府委托的公益性科研

项目,市财政予以全额经费补助;对接受企业委托、政府确认的

科研项目,市财政给予科研经费的 50%、最高 100 万元的补助。

重大课题研究实行“一事一议”。(市农业农村局)鼓励建设企

业研究院,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

金额给予同比例配套。(市科技局)

四、支持产业平台集聚。开展预制菜产业平台示范建设,重

点打造 5 个左右的预制菜示范基地,建设共享冷库、共享实验室。

引导新增产能和投资项目向产业园区集中,新入园的农产品加工

企业,原则上亩均税收控制性指标的修正系数不高于 0.7。农产

品保供稳价类企业,原则上不评价为 D 类。(市经信局、市农业

农村局)优先保障农产品精深加工、冷链仓储、电商物流等建设

用地需求。农产品初加工用地的出让起始价,可在不低于对应等

别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 70%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

五、支持物流效率提升。以农产品加工园区为依托,积极发

展产地预冷、冷冻运输、冷库仓储、定制配送等。农产品冷链物

流纳入乡村振兴相关资金扶持范围,争取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支持

大型冷链仓储建设。(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支持企业抱团

建立温州预制菜产业联盟,组织与物流企业开展合作,设置营销

总额、同比上一年度增量、流通效率、服务质量等指标对物流企

第155页

152

业进行综合评价,市财政每年对排名前 3 位的分别给予 150 万元、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

农业农村局)

六、强化多元投融服务。探索设立共富基金优先投向农产品

精深加工等共同富裕相关领域。鼓励温州企业参与设立或投资子

基金,市级产业基金给予倾斜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提供差别化专

项政策支持,地方银行贷款利率不高于 LPR(市场报价利率)。

市财政给予企业不高于一年期 LPR 的贷款利率 60%的贴息,年度

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符合条件的给予融资担保支持。支持推行

含农产品质量安全意外险、冷链物流险、财产险、第三责任险的

综合性农业保险,市财政给予企业保费 80%的补助。(市农业农

村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产业人才引育。大力引进现代农业与食品技术开发

领域高端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发挥

瓯菜行业协会、职业学校、餐饮企业等力量,支持开展预制菜生

产、电商直播、市场营销、物流配送等产业发展相关职业(工种)

技能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

农业农村局)

八、支持农业产业链延伸。鼓励预制菜企业通过直接投资、

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建设农产品原料标准化基地,

牵引上游农产品生产销售,推动下游餐饮以及配套制造业发展。

市级重点围绕十大预制菜产业链,每年遴选若干重点全产业链项

目纳入农业“双强”扶持政策,市财政每年按完成投资额的 30%

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 3 年。(市农业农

第156页

153

村局)

九、扩大产品出口贸易。预制菜出口企业参加“一带一路”

国家的一般性国际性展会的,每个展位费给予 60%、最高 2.5 万

元的补助,其他地区的每个展位费给予 50%、最高 2 万元的补助,

同一展会每家参展企业最多补助 4 个标准展位。支持预制菜出口

企业打造自主品牌,对新获浙江出口名牌、温州出口名牌称号的

企业分别给予 15 万元、5 万元的奖励。支持预制菜服务平台建设,

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试点),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和 30 万元的补助。(市商务局)

十、创新共富激励机制。试行农业产业“共富效益评价指标”,

按照一产带动等指标,对企业的共富带动作用和能力进行综合评

价,从中遴选若干示范性企业分 A、B 两档予以资金奖补。2022

年,对本《意见》第一条的宣传推介补助、第六条的贷款贴息补

助、第六条的保费补助率先开展试点,A 档、B 档企业分别按补

助额的 100%、80%执行,今后视试点情况再全面实施。(市财政

局、市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2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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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是指全市范围内

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其中第二条

“实施智能化改造”、第三条“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

院”、第九条“扩大产品出口贸易”适用范围为温州市区范围,

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 C、D 类企业、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资金奖补政策。农业产业“共富

效益评价指标”按照一产带动、品牌辐射效益、农民及弱势群体

就业、农业科技创新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实行

一年一评。

2.资金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承

担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各级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奖

补资金按来源所属关系适用各自统一的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

管理办法,纳入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办理。为加快培育

预制菜产业,本政策的所有奖补项目暂不纳入总量控制。

3.执行效力。本政策自 2022 年 8 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另行制定。其他我

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

准。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包括有连续年限、

符合条件但未兑现完毕)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除此之外新申

请的奖补项目,按本政策执行。建立政策评估机制,由市财政局

第158页

155

牵头实行一年一评价,期间可根据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动态修改完

善。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21 日印发

第159页

156

温政办〔2022〕56 号

1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支持总

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县 (市、 区 ) 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积极引进市外

境外企业(机构)总部在我市落户发展,全力打造头部企业集聚、

天下温商回归的总部港,增强城市辐射带动能力,提升城市综合

竞争力,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建设

更具活力的“千年商港、幸福温州”,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

同富 裕示范区市域样板,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为目标,

以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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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提质增效为主线,以融入全球产业链高端环节为导向,按照

“引进来、留得住、可发展”的思路,重点围绕温州两大万亿产业、

现代服务业、商贸业等行业,坚持内生外引并重,积极引进能级

高、效益好、示范引领性强的企业总部,鼓励和引导我市现有企

业 (机构) 做优做强,形成具有更高能级的企业 (机构) 总部。

力争全市每年招引培育总部企业100 家以上,5 年内实现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等 500 强企业,以及大型央 ( 国 ) 企、独角

兽、上市企业等头部企业在温州设立总部数量突破 100 家。

二、具体要求

各县 (市、区 ) 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 (经 开

区)管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出台总部企业认定

标准、认定程序及扶持政策措施。

( 一 ) 规范总部企业认定。

在温注册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机构) 总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予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1.世界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

中 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大型央 ( 国 )企、

浙江企业 100 强、浙江制造业企业 100 强、浙江民营企业 100 强、

跨国公司、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等,当年在

我市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可予以直接认定。

2.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 1 年的贸易型 (零售类) 企业,

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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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政府或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年度销售额不低于 3 亿

元,第二年销售额不低于 4 亿元,第三年销售额不低于 5 亿元,

且本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 1 年 (含) 以上的贸易型 (零售类)

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 5 亿元,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

15%,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3.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 1 年的贸易型 (批发类) 企业,

与 属地政府或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约定首年度销售额不低

于 10 亿元,第二年销售额不低于 15 亿元,第三年销售额不低

于 20 亿 元,且本年度业绩达到约定目标的,可予以认定为新

招引总部企 业。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 1 年 (含) 以上的贸易型 (批发类)

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 30 亿元,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

于 15%,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4.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 1 年的其它企业,企业本年度对

地 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且在协议中约定第二、第三年

应达 到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规模,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

业。

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 1 年 (含) 以上的其它企业,上一年

度 对 地 方 综 合 贡 献 度 达 到 一 定 规 模 且 本 年 度 同 比 增 长 不

低 于

第162页

159

10%,可予以认定为本土培育总部企业。

(二) 积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

各县 (市、区 ) 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 (经开区)

管委会要积极加大对总部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推动承接更多

的市外企业(机构) 总部落户本地,提升辖区内企业(机构)总部

服务质量。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税收贡献突出、提升区

域竞争力的企业(机构)总部,可研究制定相应激励措施。

1.支持新招引企业落户。新招引的总部企业,可按照企业实

缴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落户奖励,奖励资金分年度兑现;在

温租用、购建自用办公场地的,自认定年度起连续 5 年,按其年

度租金或购建办公房产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租金补助或购建办

公房产补助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2.支持总部企业壮大。自认定年度起,新招引总部企业按其

年度企业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本土培育总部企

业按其年度企业销售额同比增长 10%以上部分的一定比例给

予 经营贡献奖励。对总部设在温州,且在温产值超 10 亿元,

当年取得以下几类称号的总部企业,给予能级提升奖励:对入

选“世界 500 强”的企业,首次给予 1000 万元奖励;对入选

“中国企业 500 强”的企业,首次给予 500 万元奖励;对入选

“中国制造业企 业 500 强”或“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的企

业,首次给予 300 万元 奖励;对入选“浙江企业 100 强”“浙

江制造业企业 100 强”或“浙 江民营企业 100 强”的企业,

首次给予 20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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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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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持总部企业人才引进。获得经营贡献奖励或者能级提升

奖励的总部企业,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给予一定人才

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县 (市、区 ) 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

温 州高新区 (经开区) 管委会制定。总部企业中世界 500 强企

业主 要经营管理人才可纳入 B 类人才认定范围, 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等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和世界

500 强企业 任高管的经营管理人才可纳入 C 类人才认定范围,

年销售额超 20 亿元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才可纳入 E 类人才

认定范围,按 有关规定享受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

人才待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

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人才办〉、

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

障局)

三、服务保障

( 一 ) 强化组织领导。市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统筹全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

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和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县 (市、区 ) 政府、温州海

经 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 (经开区) 管委会作为促进总部经济

高质 量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

及服务 工作,并依据本指导意见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组织开展

总部企业 年度认定和政策兑现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

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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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 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市投资促进局、市直相关部门)

(二) 加强协调服务。

总部企业享受各级政府绿色通道和“直通车”服务,符合我

市 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科

技引 领作用的企业,各县 (市、区 ) 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

温州 高新区 (经开区) 管委会可给予“一企一策”的政策支持。

(责任 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

区〈经 开区〉管委会、市投资促进局,市直相关部门)

( 三 ) 强化服务管理。

各县 (市、区 ) 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 (经

开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机制。一要建立专

人 对口服务机制,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缩短企业办事时间、

提 高办事效率;二要加大对高成长性企业的跟踪服务力度,为

企业 提供研发、投融资、人才引进等精准帮扶;三要建立本辖

区内总 部企业年度复核制度,总部企业连续两年复核不合格的,

应规定 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鼓励政策;四要建

立后评估 制度,对各自总部政策中的认定标准、奖补措施、实

施绩效等进 行科学评估,后评估工作以年度为单位定期开展,

发现问题及时 纠偏,可由政府部门联合实施评估或委托第三方

评估。 (责任单 位: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

温州高新区〈经 开区〉管委会)

( 四 ) 加强要素保障。

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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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部有自建总部办公用地需求的,由属地定向推送与需

求相符的可供土地信息,协助企业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对

符合产业基金投资领域的企业 (机构) 总部相关项目,各级产业

基金予以倾斜支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

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

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金融办)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 0 2 2 年 7 月 4 日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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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则

1.本意见中所称企业 (机构) 总部分为企业型总部和机构

型 总部。企业型总部是指在温州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

其投 资机构拥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机

构型总 部是指市外企业在温州市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在两

个 (含) 以上市级区域内提供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

售、物流、 结算、研发、培训等服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组织,包

括区域性总部 和功能性总部。

2.关于企业人才。总部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才指总公司董

事 长、总经理;经营管理人才指总部的副总经理、大洲级区域总裁、

首席财务管理人员、首席产品管理人员、首席技术人员等。E 类

人才主要指符合条件的职业经理人。政策适用范围参照最新发布

的“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

3.关于 500 强、头部企业等。 以上一年度发布榜单 (名单)

为准,评定 (发布) 单位如下:世界 500 强企业,以《财富》杂

志发布为准;中国企业 500 强、制造业企业 500 强和服务业企业

500 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为准;中国

民 营企业 500 强、民营企业制造业 500 强,以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

大型央 ( 国 ) 企,以国资委发布央企名录、国有重点企业名单为

准;独角兽企业,以胡润《全球独角兽榜》发布为准;浙江企业

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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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强、浙江制造业企业 100 强,以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

省 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的“浙江省百强

企业” 榜单为准;浙江民营企业 100 强,以浙江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省 工商联共同公布的“浙江省民营企业 100 强”榜单为

准;跨国公司, 以省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系统认定为准;制造

业单项冠军,以 国家工信部、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联合发布的

“制造业单项冠军 企业名单”为准;上市企业, 以沪深 A 股、

港交所、北交所等上 市为准。

4.关于地方综合贡献度。“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

的增 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 (规费除

外)、 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

5. “规范总部企业认定”第四点中,新招引总部企业以地

方 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计算总部达标条件的,除指导意见

规定 的条件以外,应以该企业本年度税收达 300 万元,且协议

约定第 二年不低于 500 万元,第三年不低于 1000 万元等作为认

定条件; 本土培育总部企业以地方综合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

计算总部达 标条件的,除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以外,应以该企

业上一年度税 收不低于 3500 万元,且本年度同比增长不低于

10%作为认定条 件。

6.企业税收以企业出具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为准,由各地负

责 审核备案。

7.企业销售额以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准。

第169页

166

8.本指导意见所指“年度”为周期年,以新招引总部企业为

例, 注册之日开始后的一年为 1 个周期年, 以此类推。

9.金融业总部企业的奖励和认定政策按照市政府相关

文件 执行。

10.各县 ( 市、 区 ) 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温州高新区

(经开区)管委会是总部政策措施实施主体,所需资金原则上

由 属地承担。市域外引进的市区重大总部企业项目经市投资促

进工 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自项目落地起

5 年内 新增财力市级分成部分可奖励各区用于总部企业招引。

总部企业 政策资金纳入总量控制,同类奖励就高不就低,不

得重复。

11.本指导意见下发后,各地应在 3 个月内出台或更新总

部 企业引育政策,并在公布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报市投资促

进工作 领导小组备案。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4 日印发

第170页

167

ZJCC01 – 2021 – 0006

温政办〔2021〕61 号

1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首发

首店促进品质消费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温州消费市场集聚化、品质化发展,聚力激发温州时

尚消费、品质消费、品牌消费,大力发展首店经济,加快打造区

域消费中心城市,建立培育温州新消费专项资金,经市政府同意,

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聚焦首发首店经济

1.支持首发首秀。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

字号)在“瓯江会客厅、五马商圈”开展首发首秀活动的,按照

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 50%,给予品牌企业最高 100 万

第1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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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奖励;在市区其他商业街区(商圈)、商业综合体开展首发首

秀活动的,按照活动的场租、展场搭建总费用的 25%,给予品牌

企业最高 50 万元奖励;按照每年每 5 次前述首发首秀活动,给

予承办的运营管理机构 10 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

商务局)

2.支持招引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入驻协

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分别给予品

牌企业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其中引进国际一线知名品牌的

奖励额度上浮 50%;对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

店,分别给予品牌企业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国际一线知

名品牌企业签订 3 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温州首店,

给予品牌企业 50 万元奖励;非独立法人性质品牌首店按额度减

半予以奖励。支持华商华侨、引荐机构等积极招引品牌首店,对

成功引进前述品牌首店的每个给予 5 万元奖励,其中国际一线知

名品牌的每个另增加 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

市商务局)

3.支持培育首店。对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含中华

老字号)签订 3 年以上入驻协议后或自持物业开设独立法人性质

中国(内地)首店、浙江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国

际一线知名品牌温州首店,按照核定装修成本的 40%、最高 100

万元奖励;前述品牌首店企业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从上限

第172页

169

当年开始给予品牌企业连续 3 年实际支付场租 50%的补助,每年

租金补助不超过 200 万元,如达不到限上标准的则终止补助资

格;前述品牌首店企业开票销售额增长 30%以上的,对企业形成

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量部分 10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商

务局)

4.支持品牌门店提质提升。国际知名品牌和国内知名品牌

(含中华老字号)在我市开设独立法人性质的各类传统品牌门店

(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改造升级为有区域引领性的品牌旗

舰店、品牌功能店,装修成本达到 100 万元的,按照项目核定装

修成本的 40%、最高 6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聚集消费新资源

5.支持发展特色商业街区(商圈)。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

著名商业街区(高品质步行街区、商圈),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分

别 80 万元、50 万元奖励;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一刻钟便民生

活圈”,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新认定

的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商业街(园区)、小镇给予运营管理

机构 20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浙江省“百县千碗”美食示范店(旗

舰店、体验店)给予门店企业 1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

务局、市文广旅局)

6.支持繁荣月光经济。每年遴选 5 个新增(含更新改造)夜

间经济集聚区、示范点、地标,按实际有效投资额(不含土地资

金投入)的 30%、最高 50 万元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奖励。对经认

第173页

170

定的在市区景区、文旅街区的规范场地、小型特色剧场组织各类

常态化文旅融合演艺活动,全年演出达到 100 场且每场演出达到

30 分钟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 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住

建局、市文广旅局)

7.支持消费集聚升级。对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商圈)实

现统一结算且年销售额达到 1 亿元的,给予运营管理企业连续 3

年、每年地方综合贡献度 100%额度奖励,每年最高奖励 300 万

元;每增加 1 亿元销售额另奖励 10 万元,销售额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拓展新消费新业态

8.支持培育潮店网红店。在市区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内

设立吸引消费客流的潮店、快闪店、时尚买手店、年客单量达到

50 万单的网红店,达到限上商贸企业标准的均给予 20 万元奖励。

前述潮店网红店开票销售额增长 30%、50%、80%以上的,分别按

企业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增量部分的 50%、80%、100%给予奖

励。大力支持重点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引进前述潮店网红店,对

当年引进发展 3 家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 5 万元奖励;每增加 2

家的另奖励 5 万元,最高奖励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9.支持数字新消费。对纳统的零售企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项

目,按实际投入的 20%、最高 100 万元给予奖励。对纳统的零售

企业线上年网络销售额达到 2000 万元的,新开设线下体验门店

按每个门店给予企业 2 万元、最高 50 万元补助。对有固定办公

第174页

171

场所和工作人员,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元的直播电商服

务企业(包括 MCN 机构),经认定后给予 20 万元奖励,每增加

1000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另奖励 10 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 200 万

元。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商直播基地的,给予运营管理企业

分别 100 万元、6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

委、市经信局、市大数据局)

10.支持打造世界消费品超市。对在市区设立商品展示交易

平台开展跨境新零售业务的企业,给予实际有效投资额(包括设

备采购费用、软件开发费用、信息技术服务费用)的 80%、最高

100 万元奖励。对入驻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开展跨境新零售业务的

企业,自入驻起在平台年销售额 3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2 万元奖

励;在平台每开展一场直播且销售额 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0.5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对新设免税店,

可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9月 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175页

172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企业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市区

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除政策另有规定外。本政

策所指机构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不包括行政单

位。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区产业政策奖补资

金兑现管理办法,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一事一议”支持

项目授权市消费专班拟定具体方案,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后施

行。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核校数据从2021年1月1日

开始计。年度投入类数据由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会计事务

所出具审计报告确定。“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

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

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以上”均

包含本数。

2.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

日,具体实施细则、申报指南另行制定。其中,由市商务部

门牵头制定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的分类和评价标

准、首发首店经济分类和评价标准、首发首店认定等实施细

则。其他我市已发布的各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

的,以本政策为准。各县(市)参照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附件:执行责任分工表

第176页

173

附件

执行责任分工表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类型

是否受

总量限制

一 支持首发首秀

1 “瓯江会客厅、五马商圈”首发首秀活动

补助

市商务局

制定实施

细则受理

2 市区首发首秀活动补助 市商务局

制定实施

细则受理

3 首发首秀运营管理机构补助 市商务局

制定实施

细则受理

二 支持招引首店

4 国际知名品牌首店奖励 市商务局

制定实施

细则受理

5 国内知名品牌首店奖励 市商务局

制定实施

细则受理

6 国际一线知名品牌温州首店 市商务局

制定实施

细则受理

7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引荐奖励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否

三 支持培育首店

8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装修补助 市商务局 受理 否

9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场租补助 市商务局 受理 否

10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销售额增长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是

四 支持品牌门店提质提升

11 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传统门店改造升级装

修补助

市商务局 受理 是

五 支持发展特色商业街区(商圈)

12 新认定国家级、省级著名商业街区(高品

质步行街、商圈)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否

13 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

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否

14 新认定省“百县千碗”美食街、美食示范

店奖励

市文广旅局 受理 否

六 支持繁荣月光经济

15 夜间经济聚集区、示范点、地标奖励 市住建局

组织遴选

受理

第177页

174

序号 条款对应的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责任类型

是否受

总量限制

16 景区、文化街区演出奖励 市文广旅局 受理 否

七 支持消费集聚升级

17 商业综合体、街区、商圈统一结算地方综

合贡献度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是

八 支持培育潮店网红店

18 潮店网红店设立奖励 市商务局

组织遴选

受理

19 潮店网红店销售额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是

20 潮店网红店引荐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否

九 支持数字新消费

21 传统零售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补助 市商务局 受理 是

22 纳统零售企业新开门店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是

23 直播电商服务企业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是

24 国家、省级电商直播基地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否

十 支持打造世界消费品超市

25 跨境零售企业交易平台建设补贴 市商务局 受理 是

26 跨境零售企业平台销售额奖励 市商务局 受理 是

27 免税店奖励 市商务局 一事一议 否

注:总量控制是指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

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温州

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29 日

印发

第178页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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