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刊 |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3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3-4-10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电子刊 |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3年第4期

145科技与法律者的责任,此时为了更好地促使研发者承担责任和保有其创新积极性,可以借鉴域外的相关做法。欧盟在人工智能民事立法时提出了建立强制保险机制和赔偿基金的建议,表示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很多机器人已经存在部分或者完全脱离人类控制的可能性,其具有高度自主学习能力和独立判断决策的情况下,对人类造成损害时,倘若让相关主体承担过于严苛的责任,就很难稳定科技的发展。因此,欧盟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建议可以适用强制保险机制,将风险进行分化,从而保障新兴产业的稳定发展,不至于过于牺牲某一方的利益从而保护另一方的利益。这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类似,由产品的生产者和所有者购买,在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发生时,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既可以保障受害者的权利救济,又可以减轻生产者的赔偿负担,从而保护科技研发的积极性。受害人不能获得足够的补偿时,可以采用赔偿基金进行补充,对强制险赔付的超出部分进行补充,从而保障受害人获得救济。强制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的建立,可以更好地在受害者损害赔偿和科学研究二者之间达成一个平衡点,保障各方利益,从而促进人工智能在新时代稳定快速发展。5 结语当今社会已经迎来了人工智能新时... [收起]
[展开]
电子刊 |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3年第4期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主管、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外科技交流中心(中国一阿拉伯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主办,秉承“探讨技术转移与科技合作重大问题、助推中阿全面务实交流合作”办刊宗旨,旨在为中阿双边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家学者搭建传播学术信息、发表学术成果、联接研究主体的重要平台。本刊面向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择优刊发以下研究成果:中阿技术转移关键技术、技术转移与交流模式创新、科技与教育融合、科技与金融结合、技术经理人培训、科技创新政策制定、东西部科技创新合作等。
文本内容
第151页

145

科技与法律

者的责任,此时为了更好地促使研发者承担责任和保

有其创新积极性,可以借鉴域外的相关做法。

欧盟在人工智能民事立法时提出了建立强制保险

机制和赔偿基金的建议,表示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

很多机器人已经存在部分或者完全脱离人类控制的可

能性,其具有高度自主学习能力和独立判断决策的情

况下,对人类造成损害时,倘若让相关主体承担过于

严苛的责任,就很难稳定科技的发展。因此,欧盟议

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建议可以适用强制保险机制,将风

险进行分化,从而保障新兴产业的稳定发展,不至于

过于牺牲某一方的利益从而保护另一方的利益。这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类似,由产品的

生产者和所有者购买,在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发生

时,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既可以保障受害者的权

利救济,又可以减轻生产者的赔偿负担,从而保护科

技研发的积极性。受害人不能获得足够的补偿时,可

以采用赔偿基金进行补充,对强制险赔付的超出部分

进行补充,从而保障受害人获得救济。

强制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的建立,可以更好地在

受害者损害赔偿和科学研究二者之间达成一个平衡

点,保障各方利益,从而促进人工智能在新时代稳定

快速发展。

5 结语

当今社会已经迎来了人工智能新时代,随之而来

的便是各方面的新机遇和新挑战,在法律领域亦是如

此。面对不断发展更新的人工智能产品,现有的法律

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需要进一步对法律进行完善,使

其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避免其与社会发展之间产生

更大的矛盾。上层建筑理应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

化,法律理应随着人工智能产品的出现而得到完善,

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和保障科学技术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许中缘.论智能机器人的工具性人格[J].法学评

论,2018,36(5):153-164.

[2]郭 少 飞.“电 子 人” 法 律 主 体 论[J].东 方 法

学,2018(3):38-49.

[3]王利明.人工智能时代对民法学的新挑战[J].东方

法学,2018(3):4-9.

[4]钱思雯.弱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回应:构建以产品

责任为核心的责任分配体系[J].中国科技论坛,2019(9):76-

84.

[5]曹建峰,田小军.六大国内外典型案例解读:AI时代,

如何保护企业数据权益?[J].大数据时代,2019(5):54-63.

[6]曹建峰.10大建议!看欧盟如何预测AI立法新趋势

[J].机器人产业,2017(2):16-20.

[7]王利明.论我国侵权责任法分则的体系及其完善

[J].清华法学,2016,10(1):112-126.

[8]王硕.人工智能呼唤更好“治理”[N].人民政协

报,2021-12-09(7).

Research on the Definition of Tort Liability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 Products

Deng Teng

(School of Law, 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044)

Abstract: AI products possess the ability of autonomous decision making and deep learning, which presents great potential

but also inevitable risks, and need to be effectively regulated at the level of legal system. In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AI products

haven’t been granted the status of civil subjects like human beings and legal entities, thus were categorized as “objects”. Hence,

AI products can not bear independent tort liability. Therefor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legal scholars need to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the compensation of damages for victims, the distribution of AI tort liability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Key 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rt liability; Legal system

(校对:郭雁华 杨艳佩)

第152页

146

中阿科技论坛 2023年第4期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是非

常重要的。由于网络时代发展速度较快,我国公民的

个人数据会逐渐被暴露于人前,导致一些非法人员侵

犯到公民的隐私权。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公法领域

当中的隐私权保护还没有真正落实到被保护者人员

的头上,作为相关人员必须要引起重视。基于此,本

文主要分析国内网络隐私权行政法保护的意义,研究

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问题,并提出行政法保护建

议,以供参考。

1 我国网络隐私权行政法保护的意义

1.1 弥补网络隐私权私法救济上的不足

首先,网络隐私权私法救济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难

以确定侵权行为的主体和侵权责任的分配。这是由于网

络的匿名性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以及难以确定隐私泄

露对于个人利益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此,行政机关可以

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规定,明确侵权行为的主体和责任

的划分,如出台网络出租车安全和隐私保护规定等。

其次,网络隐私泄露所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大多数

情况下是全社会性的,甚至可能引发国家安全问题。

此时,私法救济的效力显然有限。因此,行政机关应

当运用行政手段保障网络隐私权,如设立专门的监管

机构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加强对技术安全的监

管,制定一系列行政规定,对网络隐私保护行为给予

指导和监督。

最后,网络隐私保护需要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不

断加强完善。目前我国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相对

滞后,需要加强网络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

和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网络隐私保护的水

平和有效性。

1.2 减轻被侵权人的诉讼成本

(1)政府提供法律援助。政府可以提供法律援

助,帮助无法承担律师费用的被侵权人维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

(2)简化诉讼程序。法院可以优化诉讼程序,减

少诉讼环节,提高效率,进而减少被侵权人的诉讼成本。

(3)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政府可以加强

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侵权者,让其他人对侵犯

他人隐私权产生敬畏之心,从而减少被侵权人的数量。

(4)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提

高公众对隐私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公众对网络

安全的警觉性,进而减少被侵权人的数量。

总之,网络环境与普通环境是存在很大差别的侵

权主体,也不能确定具体的位置,在此期间就算找到

证据也涉及大量的问题会耗费相关人员很多精力[1]。减

轻被侵权人的诉讼成本,需要政府、法院、社会各方

联合起来,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共同构建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及其行政法保护分析

黄 云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但网络互联速度的加快也导致公民网络

隐私权被侵犯问题日益突出。传统以私法保护为主的法律体系难以有效防范信息时代隐私侵权问题,从行政法层

面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抵御私主体对公民隐私权的大规模侵权,也利于防范公权力主体在互联

网中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因此有关部门应针对网络隐私权的行政保护法进行探究、完善,确保我国公民的隐私

权得到保护。基于此,本文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主体进行分析,并研究了网络隐私权遭受侵犯的主要形式,同时

提出了加强网络隐私权行政法保护的具体路径选择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行政法;保护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22-12-21

基金项目:“十四五”规划课题(HXJKY1266)。

作者简介:黄云(1984— ),男,工程师,硕士,研究方向为党内法规研究。

第153页

147

科技与法律

的保护体系,为广大公众营造一个安全、稳定、有序

的网络环境。

1.3 突破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局限性

(1)优化法律法规,及时修订法律缺陷,并适应

时代发展。由于互联网技术与网络文化的快速发展,

现有的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法规难以全面适应现实需求。

因此,可以通过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定新的法律法

规来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2)强化行政舆论监管和压力,加强与行政监管

相关的法律程序的特殊性。政府有责任维护公民的网

络隐私权。政府应以相关管理部门为主,市场监管部

门为辅助,加强对网络企业、平台和网站的管理。

(3)提高教育意识。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

多种策略,增强国民的隐私权知识和意识,提高保护

自己隐私权的能力,加强个体保护。

1.4 尊严利益的需要

网络隐私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公

民的个人隐私、人格尊严和自由等方面的权利。因此,

保护网络隐私权对于维护公民尊严利益非常重要。

行政法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法律制度,其中

包括了对网络隐私的保护。行政法强调政府应当遵

循法律规定,积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政府机

关触犯了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公民也有权依法提出申

诉,并要求政府机关予以赔偿和惩罚。

尊严利益是公民权利的核心价值之一,强调个体

在社会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尊严利益的保护是

行政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网络隐私的保护也是尊

严利益保护的具体体现。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不仅

能够维护个体的尊严利益,同时也对整个社会的公共

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保护网络隐私权是保护公民

个人信息安全、防止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的重要措施

因此,保护网络隐私权与行政法中尊严利益的需要密

切相关,它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社会和个

体层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2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问题

2.1 缺乏统一性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行政立法

在现阶段,我国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一体系行政法

律规定,并且对于网络隐私权的行政保护涉及的内容

也较为混乱。当前,我国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存

在以下问题:

网络隐私权保护标准不统一和不完备;行政部门

的网络隐私权保护力度不足,追责难度较大;行政部

门执法力度和手段有限等。如今我国网络隐私权的行

政法保护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加强网络隐私标准

规范和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并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

手段,依法打击网络隐私泄露和侵权行为,保障公民

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频繁地使用互

联网,网络隐私问题也日益凸显。然而,目前我国网

络隐私保护的行政立法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缺

乏统一性和全面性。作为管理人员,一定要解决多方

面的隐私权侵犯问题,同时构建相应的体系,并做好

网络隐私和传统隐私权利的区分工作才能划分个人

信息的界限,进而推进网络环境之下隐私权的有效实

现[2],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隐私权,需要加强行政立法

的整体性和全面性。应该由国家相关部门联合起来,

制定一整套完善的网络隐私保护规定,从各个方面全

面保护网络隐私权,并加强对其执行的监督与管理,

使其真正成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强有力法律保障。

2.2 行政行为失责后行政内部追责标准缺失

针对网络隐私权的行政行为失责涉及重要的法律

和原则,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行政内部追责

机制,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目前的情况是在行政行为失责之后,行政

内部追责标准存在一些缺失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行政内部追责标准定位不准确,难以明确

责任人的界定和标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涉及了多部

门、多层级,如果不能细化行政失责行为并明确责任

人,那么行政机关的追责就会出现偏差。

其次,行政内部追责标准相对模糊,缺乏明确的

标准化规范。由于网络隐私权是一个涉及伦理道德的

领域,因此需要有明确的规定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

权。然而,如何制定这些规定,如何进行行政内部追

责,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

最后,行政内部追责机制不够完善,缺少相应的

行政追责机制和监管。这需要在制定相关政策的同时,

加强对行政内部追责机制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机

关有能力履行其职责。

因此,为了解决行政内部追责标准缺失的问题,

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应该确保:

一、明确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标准化规范、

责任与义务;

二、确定行政失责行为的标准,明确责任人;

三、规划明确的行政内部追责标准和程序,确保

其公正、公平 和追责结果有效;

四、加强政府对追责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行政追

第154页

148

中阿科技论坛 2023年第4期

责制度, 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能够被公开透明化。

这样,在今后的实践中,行政机关就能够根据相

关的行政内部追责标准,合理地追责失责者,保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

2.3 缺乏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及时监管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已成为一

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然而,实际上,缺乏对网络隐私

权侵权行为的及时监管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和

模糊性。一些隐蔽的技术手段和非法手段可能被用于

窃取个人隐私信息,而消费者或用户难以发现或察觉。

此外,网络隐私权侵犯的行为的主体可能分布在不同

的地区,难以进行监管和打击。

另一方面,缺乏及时监管,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

能及时得到保障。例如,一些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网站

或应用经营者往往较懒于加强安全控制,甚至会直接泄

露用户隐私信息,造成巨大的损失。然而,由于监管缺

乏及其不足,这种行为往往难以及时揭示和打击。

因此,要加强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及时监

管,需要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完善,制定更加明确、精细

的法律规则,以确保网络隐私权得到及时保护。针对

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失责方的责任

和处罚等级,并为监管行为制定统一的操作标准,早

日使监管行为在法律框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加强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监管力度,以确保

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处理。具体措施包括从技术

和人员等方面提高监管的效率,加强数据和信息的收

集、处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隐私权侵权行

为,加大打击力度,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的网络隐私保护监管体系,增强国家、

政府或其他相关机构在网络隐私保护中的监管能力。

为此,应当加大对监管部门的培训和技术投入,加强

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提高专业性和执行力,

真正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形成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行

为的有效监管和监督体系。

综上所述,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及时监管是

非常重要的,需要从法律制度建设、监管力度、监管

机构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切实推进,以充分保障

人民群众的网络隐私权利和合法权益。

3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的建议

3.1 采取统一的网络隐私权行政法立法保护

为了保证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作为相关学者

必须要设立有效的个人保护机制并进行立法规划,同

时在公民的日常生活当中进行应用。为了保证这些工

作的实现,作为管理者,要出台有效的隐私法律保护规

定,尤其是在此期间要明确行政机构和政府机构的隐

私权保护责任,确保该制度实行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在具体实践当中要求工作人员对传统的一些行政原则

和比例原则进行要求,确保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之

上能够带来便利条件[3]。在制定和执行网络隐私权行政

法立法保护中,相关部门或者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做到

以下几点:

一、积极参与立法过程。相关部门或相关工作人员

应该积极参与相关立法工作,在立法过程中提出专业建

议和意见,确保立法条文符合实际情况和行业规范。

二、加强监管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

企业和机构的监管执法,明确监管责任和执法措施,

保障网络安全和公民信息安全。

三、开展督查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督查检查,

发现并及时处理网络隐私侵犯问题,严格落实责任,

保障公民隐私权益。

四、提高服务质量。互联网企业和机构应该提高

服务质量,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

护机制,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通过以上措施,相关部门或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实

现以下目的:

一、保障公民信息安全。体现了保障公民隐私权

利的有效得到保护的合法性原则,通过立法和监管执

法,加强对互联网企业和机构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公

民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权益。

二、推动发展和创新。在保障公民信息安全和个

人隐私权益的前提下,鼓励互联网企业和机构进行技

术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

三、提升社会信任度。通过加强服务质量、完善

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等措施,增强用户对互联网企

业和机构的信任,推动构建和谐互联网生态。

综上所述,相关部门或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目的

旨在保障公民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权益,并推动互联

网行业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互联网生态。这三项行政

法的法律原则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概念理

解作用[4]。

3.2 确立行政法中“隐私合理期待”判断标准

首先,重视隐私合理期待在司法当中的提出要求。

这一标准原则是美国对于侵犯网络隐私司法判决的

重要标准之一,通常情况下作为管理者要深入调查相

第155页

149

科技与法律

关因素,比如一些侵权的位置和行为等都应当有所了

解,这样才能保证取证的准确性。但从具体角度分析

来看一定要重视对被保护者的隐私期待,了解之后才

能考虑后期的隐私是否属于合理的隐私标准内容。从

另一方面来说,由于网络当中公共私人领域已经很难

区分清楚,所以国外的隐私权理论阶段很难将公共与

私人这两个方面理论清楚,这也给隐私可以期待判断

带来一定困难。这就意味着公民对公共场所的隐私权

并没有合理的期待,并没有主观上在公共领域保护隐

私。但如果在虚拟网络当中已经将个人信息泄露出去,

无论是何种方式最终都会对隐私保护权利产生影响甚

至会完全损耗,这样就很难转回到原来的状态。除此

以外,作为管理者还应当重视隐私权的公共领域发布

情况,同时将概念空间当中难以让人相信的内容进行

改善。结合网络隐私安全的合理原则进行传统概念的

改善,这样也能减弱工作人员的合理期待,更好地了

解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状况。在用于共享和

通信的网络平台上,公民不会期望获得隐私权保护并

不意味着公民对此保护没有期待。另外作为审查人员,

在审查与网络隐私权有关的问题时,需要清楚隐私的

定义内容,这并不意味着需要对隐私权的一系列保护

权利进行放弃,也并不代表一些运营商可以为所欲为

对公民隐私进行偷取。举例来说,一些公民使用社交

软件当中涉及的一些个人隐私信息并不意味着运营商

可以随意对其进行使用。

3.3 “隐私合理期待”在行政法中的适用

在未来发展阶段对于当前隐私合理期待的标准,

不仅可以对判断隐私的权利进行应用,同时还能做好

保护工作。在此阶段作为管理人员要考虑公民隐私最

基本的合理期待,同时也要对权力削弱网络隐私权的

保护进行限制,这样才能达到最终的保护效果。除此

以外,在相关领域阶段的应用当中还需要充分考虑环

境之间的差异等内容[5]。因当前我国政府相关机构对于

网络隐私方面的范围归纳,并不符合标准,甚至可能

会出现较为混乱的情况,这就会给保护工作带来很大

的困难。这说明了正是由于公民对网络隐私保护的合

理期待逐渐降低,所以才导致实行的过程当中存在很

多局限性问题。很多地区的人民群众对于隐私权保护

都是无所谓的,在此期间就会导致人们对这一概念的

理解会与实际存在较大偏差。作为管理者,如果在此

期间允许公民不对自己的隐私保护有所期待,那么作

为公民他们所有的隐私会逐渐被泄露出来,这会对公

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危害国家安全

利益。

3.4 强化网络隐私权行政监管措施

为了进一步保证网络隐私权行政管理的有效实

现,那么作为工作人员应依法按照法律法规来进行监

管管理,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隐私侵害进行优化与改善。

针对现有的隐私信息侵犯所表现出的一些特征就必须

要引起重视与优化,全面监督行政监管工作,对其中

遇到的一些难题进行充分解决。作为机关单位的管理

人员,也要将其中涉及的标准内容进行统一化规定,

明确监管步骤和程序。尤其是在进行网络隐私的管理

和活动期间所采取的一些法律程序等内容,能够最大

限度地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保护。

在未来发展阶段要重视网络隐私权的地位,并在后续

使用阶段能够有效实现。对于现有的工作人员来说,

为了促进当前隐私权的维护工作,还需要建立相应的

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作为网络的运营人员要积极参

与到隐私权管理当中,使这些人员从根本上意识到做

好网络运营工作当中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在后续的

发展期间也要建立自律组织,要求所有工作者都能进

行自我反省,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以此来约

束其工作行为及内容。对现有的网络运营商用户应当

进行宣传工作,建立一支更加精准的团队来为此项工

作做出努力[6-7]。作为管理者,在后续应用及发展阶段,

需要清楚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到侵害只是当前的第一

步,在设置自律公约的后续阶段,这是非常基本的要

求,只有做好这个工作才能保证后续工作的有效实现。

然而针对网络运营相关企业来说,还应当成立相关的

保护组织,通过当前了解到的行业标准来加强内部相

关管理工作,设立相应的奖惩措施,让所有工作人员

都能意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从当前的网络信息保

护情况来看,大部分技术工作人员其专业能力还没有

达到现阶段标准,他们大多数都是临危受命,为了监

督网络用户隐私才临时决定的一些工作。而当前的网

络机构保护其主要目的是真正为用户解决问题,处理

他们在网络隐私方面涉及的一些诉求。只有通过网络

隐私单位与机构的建立,才能保证隐私权的保护工作

可以有效实现。需要注意的是,该机构建立期间应准

备自身的独立性,同时涉及的一些资金人员都应当保

持独立才能给该机构提供一定的权利。从另一方面来

说,在当前的行政立法背景之下,作为管理人员对各

部门的规则也要全面细化,处理好有关于隐私的问题

与内容。尽可能避免公共组织与个人之间产生严重的

个人隐私经济等纠纷问题。在原有基础上也要尽可能

第156页

150

中阿科技论坛 2023年第4期

地对部门规则与内容进行细化,同时实现监管的有效

防控与管理。除此以外,还有很多专业性的机构会根

据侵权当事人的情况来申请网络隐私权活动的调查工

作,在此期间能够了解是否构成了侵权等问题。如果

发现情况属实,那么就要及时做好处理工作,对网络

隐私权进行优化与改进,同时考虑行政处罚的力度以

及经济方面的内容。作为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在保证

其独立性的基础之上,还要引进更加专业的人才来支

持这一项工作,确保网络隐私权保护法律的有效性能

够全面实现。在此种情况之下,就能掌握更加大量的

网络隐私数据等内容,以免出现隐私权利被滥用的情

况。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后续工作期间也应当设立一

定的保密机构,要求在此期间涉及的问题与内容都进

行保密处理,避免工作人员受到二次的信息侵害[8]。

4 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当前互联网发展的速度非常快,

网络已经占据了我国公民大部分的生活,所以必须要

重视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工作。也正是由于当前互

联网的位置信息等各项因素受到影响,所以才会造成

管理机制不能有效实现,最终导致所有居民的网络隐

私安全受到严重侵害与影响。从另一方面来说,现有

的司法保护利用网络隐私权仍然存在很大问题,因此

必须设立相关法规、政策等来完善保护机制。我国隐

私行政保护工作的体系构建才能推进后续各项工作的

开展与发展。在原有基础上确保我国公民的隐私安全

等问题不会受到侵害,这也能够推进后续工作,并为

其提供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林立气.网络隐私权行政法保护探讨[J].法制与社

会,2021(9):170-171.

[2]周兴永.网络隐私权行政法保护研究[J].法制与社

会,2021(1):22-23.

[3]宋禹蒙.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研

究[J].数字通信世界,2020(11):261-262.

[4]李吉映.立法与监管:网络隐私权行政法保护的

进路选择[J].安徽行政学院学报,2020(1):92-99.

[5]苏丽君.论行政法视野下儿童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为例[J].法制与经

济,2017(7):83-85+103.

[6]冯筱牧.网络隐私权的行政法保护[J].菏泽学院学

报,2016,38(6):93-96.

[7]毕钰燕.公民网络隐私权的相关问题研究[J].法制

博览,2022(10):36-38.

[8]俞陶涛.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收集使用的法

益衡平路径探析[J].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2(3):182-

186.

Research on Internet Privacy and Its Protection by Administrative

Law

Huang Yun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00)

Abstract: With the advancement of the times, the internet is extensively applied in all aspects of life, whereas the issue of

privacy infringement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nounced. The traditional legal system based on private law failed to effectively

prevent privacy infringement in the information era, while administrative law is not only conducive to curbing cases of infringement

by private subjects, but also those by public subjects. Hence, relevant departments should further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law

to protect Citizens’ right to privacy. Based on this, this paper intends to examine the main subjects of network privacy protection,

studies the main forms of privacy infringement, and proposes specific path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network privacy.

Key words: Network privacy; Administrative law; Protection

(校对:郭雁华 刘卿)

第157页

151

科技与法律

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

会一般性辩论上向世界庄严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

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

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

实现碳中和”。为深入贯彻落实这一重大战略部署,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1年9月印发了《关于完整准确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于2021年10月印发了《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

案》,两份文件为我国全面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

供根本遵循。

碳达峰、碳中和两个概念中的“碳”指的是二氧

化碳,特别是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碳

达峰是指在某个时间点,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

峰值,在此之后二氧化碳排放量进入平稳下降阶段。

碳中和则指人为排放源与通过植树造林、碳捕集与封

存技术等人为吸收碳汇达到平衡,简言之就是让二氧

化碳排放量“收支相抵”。碳达峰与碳中和,简称“双

碳”。当前法律学术界虽对“双碳”相关法律制度进

行了较多研究,但基于文献计量学的综述研究近乎空

白。为此,文章采用CiteSpace软件对“双碳”&“法律”

的相关中文文献进行系统分析,对现有国内的“双碳”

法律制度研究现状进行归纳整理,分析该领域的总体

态势与未来趋势。

1 研究方案

1.1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计量法和内容分析法,借助CiteSpace软

件(版本为 CiteSpace6.1.R3(64 - bit))对目前讨论

“双碳”的102篇法律文献进行研究,并结合中国知网

(CNKI)的参考文献计量可视化分析,利用数据绘制

成图像或图形,直观地呈现出当前国内“双碳”法律

制度的研究热点和发展趋势。

1.2 数据来源

以2022年 11月4日 为 检 索 日 期, 将 中 国 知 网

(CNKI)作为数据库来源,以“双碳”&“法律”为主题,

为了保证数据分析结果的有效性与可信度,对新闻、

会议记录、报刊等非学术类文献进行人工剔除,由此

检索出 102篇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期刊文献。

2 研究文献特征的可视化分析

2.1 研究总体趋势分析

相关话题论文的发表数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体现

出当前学界对该话题的研究规模大小和关注度。近两

年学界“双碳”法律制度研究发文数量呈上升趋势。

在2020年9月中国明确提出“碳达峰”与“碳中和”的

“双碳”目标后,“双碳”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双碳”

基于 CiteSpace 知识图谱的国内“双碳”法律制度

可视化分析

祝晓璐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摘要:自2020年我国提出“双碳”目标以来,与“双碳”目标相关的法律问题成为国内法学界研究热点。本

文借助CiteSpace可视化文献分析软件,以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于2020—2022年收录的与“双碳”法律制度相

关的102篇核心中文文献作为数据资料,从高频关键词图表、关键词聚类图谱和关键词分布时区图方面对该研究主

题进行了可视化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双碳”背景下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这一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明

确绿色发展法律制度、科技与法律交互推进绿色发展、完善多元治理体制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双碳”目标;法律制度研究;CiteSpace;可视化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22-11-12

基金项目: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双碳’目标实现逻辑与路径研究 ”(18YJC790127)。

作者简介:祝晓璐(1997— ),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与科学技术法。

第158页

152

中阿科技论坛 2023年第4期

法律制度研究也逐步增加。由“双碳”和“法律”文

献的年度发文数变化趋势可知,我国学术界关于“双

碳”法律制度研究年发文量在两年内增长接近4倍。通

过统计相关研究参考文献得到:截至2022年11月4日中

国知网统计出总参考文献数78篇,总被引数 104 次,总

下载数 77 530次,篇均参考文献数 0.78次,篇均被引数

1.04次,篇均下载数775.03 次,下载被引比为0。

2.2 研究热点及趋势分析

关键词是文章中心与主题思想的集中表达,体现

了作者对文章的高度凝结与概括。通过Cite Space软件

分析描绘出关键词共现分析知识图谱、聚类分析知识

图谱、时区分析知识图谱,了解该领域内研究的热点

方向,从而精准把握该领域研究发展的脉络与精髓。

2.2.1 高频关键词分析

关键词与文章研究的议题及关注的焦点之间具

有较高的相关性,是文章中心观点和研究领域的重

要表达,能清晰描述出研究要点,是对文献主题的高

度概括与凝练。高频关键词是指在文章中出现频率

较高的词语,反映了该领域的研究热点。共词分析法

是通过参考文献内集中的词汇对,或者共同出现的

名词短语,来确定该研究领域各主题之间的关系。基

于 Cite Space 得出我国法学界研究 前 10 个高频关键

词如表1所示。

节点中心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反映出当前的研究

热点,高中心性的关键词可用于成为连接多个聚类的

枢纽,从而起到中介作用,引起学者对该领域的广泛

关注。通常情况下,若中介中心性大于0.1,则说明该

节点在知识网络图谱中占据重要地位,该节点所对应

的关键词也反映了当前研究的热点内容[1]。

“双碳”法律制度研究中高中心性≥0.1的关键词

如表2所示,可以看出这些关键词包括:碳金融、绿色信

贷、“双碳”目标、碳达峰、法治化、碳中和、双碳、

碳排放、技术创新、绿色金融,通过对表1与表2的高

频关键词和高中心性关键词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两组

数据中共6个关键词相同,只是排位方面存在差异。由

此可见。当前学界“双碳”法律制度研究热点相对稳定。

表1 “双碳”法律研究排名前10位高频关键词

序号 关键词 频次 序号 关键词 频次

1 碳中和 22 6 环境法典 4

2 碳达峰 17 7 碳排放 3

3 “双碳”目标 8 8 绿色发展 3

4 双碳 5 9 低碳发展 3

5 碳金融 5 10 绿色金融 3

表 2 “双碳”法律制度研究中高中心性≥0.1的关键词

序号 关键词 中心性 序号 关键词 中心性

1 碳金融 0.41 6 碳中和 0.19

2 绿色信贷 0.39 7 双碳 0.19

3 “双碳”目标 0.37 8 碳排放 0.18

4 碳达峰 0.35 9 技术创新 0.16

5 法治化 0.21 10 绿色金融 0.13

2.2.2 关键词聚类分析

关键词之间通过集群形式反映出的聚合型结构被

称为关键词聚类,其能够清楚展示不同研究领域的知

识结构。图1中圆圈为关键词节点,大小与频数呈正相

关关系;不同色块展现了节点的聚类。同时,图谱中Q

值大于 0.3 表明聚类结构显著,S 值大于 0.5 表明聚类

效果合理[2]。基于此,通过运行Cite Space,样本文献中

79个中文关键词共得出5个聚类,如图1(Q=0.7 772;

S=0.9 507)中“双碳”法律制度研究领域的5个聚类:

#0碳中和、#1碳排放、#2碳金融、#3碳达峰、#4双碳。

由此可见,Cite Space生成的5个聚类标签与研究热点紧

密相关且重合,图1面积的大小代表聚类规模,聚类规

模是聚类关键词数量的表征值,聚类规模数值越大,

表明聚类内相关关键词越多,同时说明该聚类主题越

受关注。基于对图1的分析,并结合相关文献,表明该

领域研究内容关注度集中,可以判断出当前主要研究

热点。

2.2.3 关键词时区分析

关键词时区分析知识图谱是通过时间维度对检索

文献进行可视化分析,若某个时间段该领域的发文数

量越多,表明在这时间内该领域的相关研究正处于繁

荣阶段。2021—2022年“双碳”“法律”研究关键词

共现时区图谱如图2所示,可以看出自2020年提出“双

碳”目标以来,“双碳”的相关研究逐步发展,其研究

热点主要集中于绿色金融、绿色发展、绿色信贷等方面。

这说明学界对“双碳”的关注涉及不同领域,其要求

也发生了新变化。当前我国进入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发

展阶段,有关“双碳”的法律规制不仅只从环境法典

第159页

153

科技与法律

入手,还涉及了多行业各领域,共同助力双碳目标的

实现。

3 讨论

采用 Cite Space 软件对 CNKI数据库中102篇“双

碳”法律学术文献进行计量分析与可视化研究,基于

年度发表文献统计分析,关键词的聚类分析、时区分

析,绘制了国内“双碳”&“法律”研究领域的知识图

谱,系统直观地展现了我国目前与“双碳”有关的法

律研究现状与热点分析,预测该领域内的前沿发展趋

势,得到如下结论:

(1)从文献数量上看,2022年发文数量是2021年

发文数量的近4倍,当前对“双碳”有关的法律研究开

始了新的探索。

(2)从研究内容上看,“碳达峰”“碳中和”“碳

排放”“碳交易”“碳金融”成为高频词,且高频词之

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可见其依然是“双碳”目标提

出后的研究热点。而绿色发展作为实现“双碳”目标

的重要分支,“绿色信贷”“绿色金融”等概念的出现,

为当前实现“双碳”目标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式与思路。

(3)从研究方向来看,“双碳”目标的实现,

不仅要从环境法治上进行规制,还包括金融市场等领

域[3],呈现出跨学科交叉的特点,涉及经济学、法学、

生态学及社会学等多学科研究领域。

(4)研究趋势来看,当前学界更倾向于讨论与实

现“双碳”目标有关的节能减排的立法层面、执法层面、

司法层面缺乏进一步规制等问题,同时通过规范相关

市场来加快实现绿色低碳转型、走高质量发展之路也

是学界研究的热点[4]。

4 发展与展望:“双碳”背景下绿色发展的法治

保障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双碳”目标

是我国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

手。我们只有实现了碳达峰的目标,才能够进行碳中

和的行为。碳达峰实现时间越早,越有利于碳中和进

程的推进,留给碳中和的过渡时间越长,减排工作的

压力就越小,对经济的影响也越平缓。在“双碳”背

景下,经济发展必须把绿色发展放在突出地位,决不

能为了金山银山而破坏绿水青山。这就要求借助法律

的强制性特性,协调经济发展中各主体利益、妥善处

理各主体利益冲突,为“双碳”背景下的绿色发展提

供法治保障。

4.1 深入贯彻顶层设计,明确绿色发展法律制度

坚持“双碳”背景下绿色发展的法治保障之路需

要加强顶层设计,坚决贯彻党的绿色发展政策,发挥

政策对相关法律的引领作用,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落实到绿色发展的法治建设中[5]。《宪法》规定:“推

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

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

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中国共产党章程》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

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为绿色发展背景下的法治保障

提供了指引。然而,我国目前仍缺乏关于生态文明建

设的具体法律条文,《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的单行法

由于修订过程繁杂等程序性原因并未及时更新,对绿

色发展的新问题缺乏相关规定。在此法律背景下,各

级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部门需以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为审判指引,弥补现阶段“双碳”背景下法律依据

的缺位;发挥审判结果的价值导向作用,引导社会公

众形成绿色发展观念;主动助力政府部门完善绿色发

展的法治化与标准化。依托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恪守环境资源保护法“三同时”制度,为绿色发展制

定基础性强制性标准,在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实现

绿色发展[6]。

图 1 研究文献的关键词聚类结果

图2 2021—2022年“双碳”“法律”研究关键词共现时区图谱

第160页

154

中阿科技论坛 2023年第4期

4.2 引导数字化与绿色化融合,科技与法律交互推

进绿色发展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已深入人心,数字经济

已成为发展新常态,各行各业都在进行数字化转型。

进入“十四五”后,应明确数字经济绿色发展的范围

与内容,加速数字化与绿色化的融合,让数字化为绿

色发展加力提速。在实现双碳目标的过程中,其一,

应当在尊重科技规律的基础上,坚持“绿色”属性的

导向作用。其二,与之相关的法律在制定和实施中,

应当对其表示尊重,避免扼杀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使

法律在科技活动中扮演好调整与规范的作用。其三,

应着力于将法律与技术标准进行融合。通过技术标准

对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的质量、规格的检验方法,

以及对技术文件上常用的图形、符号等所做的技术规

定[13],与法律与技术标准相结合,法律借助技术标准作

为设立权利义务的依据,从而弥补对“绿色发展”的

科学技术认定能力的缺陷[7]。实际上,我国在立法实践

中早就存在将技术标准融入法律的先例,例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

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制定和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加

强标准之间的衔接协调。”法律与技术标准的融合不

仅可以通过法律强化技术标准的规范作用,赋予其强

制力,还可以借助技术标准补强法律不明确、不详细

的短板。

4.3 完善多元治理体制,形成绿色发展合力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

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在“双碳”背

景下,绿色发展的实践包含各类经济社会要素博弈,

从宏观层面上看,绿色要求理顺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

的位置关系;从微观层面看,作为绿色发展的主体——

企业,需要在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之间达到平衡。绿

色发展不仅需要公权力机关引导、规制,也需要企业、

个人、行业协会等主体担当起相应的主体责任。作为

绿色发展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监督者,公权力机

关需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并凸显自身的民主性、

专业性及相对独立性[8]。企业是践行绿色发展的直接主

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应积极配合公权力机关

进行的市场监督行为;在面对其所有者、经营者、劳

动者时,要承担起自主创新、实现绿色发展的社会责

任。其他如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个人等主体,应

当主动行使法律明确赋予的环保诉权①,实现对企业的

有效监督。

注释:

①《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

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

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

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

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参考文献:

[1]陈悦,陈超美,刘则渊,等.CiteSpace 知识图谱的方

法论功能[J].科学学研究,2015,33(2):242-253.

[2]李杰,陈超美.CiteSpace:科技文本挖掘及可视化

[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7.

[3]潘晓滨,朱旭.我国碳金融立体式监管的法律制度

设计:以“双碳”目标为背景[J].海南金融,2022(10):45-53.

[4]刘旭君.自愿环境协议行政优益权规制研究[D].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2022.

[5]吕忠梅: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J].

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2,(4):11-15.

[6]于文轩,冯瀚元.“双碳”目标下能效“领跑者”

制度的完善路径[J].行政管理改革,2021(10):40-49.

[7]罗天强,殷正坤.论技术规律的人工生成[J].自然辩

证法研究,2012,28(9) : 28-33.

[8]张守文.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65-68.

第161页

155

科技与法律

Study on the Visual Analysis of the Legal System of “Dual Carbon”

Based on CiteSpace Knowledge Graph

Zhu Xiaolu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Law, 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Qingdao 266590)

Abstract: Since China proposed the “dual carbon” target in 2020, the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it have become a research

hot-spot in domestic legal circles. Drawing on 102 core literature in the database of 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 from

2020 to 2022, this paper aims to examine the legal system of “dual carbon” in terms of the chart of high-frequency keywords,

keyword clusters and keyword distribution zones with the help of CiteSpace visual document analysis software. On this basis, the

issue of legal guarantee for green development in the context of “dual carbon” is discussed as well, and relevant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to clarify the legal system of green development, bolster green development through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law and perfect the pluralistic governance system.

Key words: “Dual carbon” target; Research on legal system; CiteSpace; Visual analysis

(校对:拜亚丽 刘卿)

第162页

156

中阿科技论坛 2023年第4期

督促企业更好地履行自身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

任,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搭建相应的法律、社会

基础环境。现阶段,我国已经确立了以《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

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

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为代表的相关法律体系,

各类型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和上市主体也均建立了自

身与社会责任履职相关的内部控制环境和相应的监督

机制。这些虽然有效完善了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

督和保障,但同时随着市场环境、社会环境的变化,

已经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滞后性。通过对宏观政策层面

和微观企业层面现状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目前阻

碍企业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的关键性制约因素主要包括

企业自身履责意识不强、相关监督体系不尽完善等,

并突出表现在对消费者权益保障不足方面。基于此,

本文对相关调研成果展开相应论述,从政策层面探讨

如何构建更完善合理的法制体系以及企业应当如何更

好地强化社会责任。

1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1.1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鲍恩在1953年出版的《商人的社会责任》中首次

对企业社会责任给出了相应的学术定义。1979年,阿

奇·B·卡罗尔指出企业的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并不矛

盾,都是商业框架的一部分。基于这一理论,他在1991

年提出了著名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见表1)。

1.2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在我国的发展

2000年,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MDGs)的通过和

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UNGC)的成立把社会责任推上

基于经济法视角论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路径

文天浩

(泰国格乐大学,泰国 曼谷 430090)

摘要:近年来,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对于企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日益显著。政府、消费者、社区等不同利益相

关者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如何有效提升企业履责能力、构建完善的与社会责任履行

相关的信息披露体系,成为摆在企业发展道路中的重要议题。本文基于经济法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进

行概括,结合实际案例,分别从立法层面和企业层面探讨了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路径,并提出构建完善合理

的法律体系、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等具体政策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企业;社会责任;实施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23-03-06

基金项目: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思想政治教育专项)“三全育人背景下校企共建意识形

态阵地研究”(2019ZSSZSX134)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文天浩(1997— ),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

表1 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

层级 责任类型 主要内容

第一层级 经济责任 创造价值,创造利润,使利益相关者受益

第二层级 法律责任 遵守法律法规,以符合政府和法律所期望的方式进行运营

第三层级 伦理责任 以符合社会习俗和道德规范的方式开展经营,尊重消费者、雇员、业主、社区等利益相关者

第四层级 慈善责任 完全主动自愿地投身社会服务

了一个新的层面。在这个层面上,企业被赋予了在人

权和劳工权利、环境、反腐败和可持续发展方面更广

泛的责任。与此同时,“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在

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认可,其战略性被发掘。企业

社会责任被整合到公司治理结构中,以回应社会对可

持续发展的期望,从战略决策层面来实现这一目标。

1994年,《中国21世纪议程》作为世界上第一部国

家级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正式公布,这一文件的公布标

第163页

157

科技与法律

志着中国正式踏上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征途。2013年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企业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担自身相应的社会责

任”。针对规模较大、社会影响广泛的上市企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也相应发布了与社会

责任披露相关的指引性规范文件;针对在国家经济中

占据核心地位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央企社会责任履行的指导

意见》。不难看出,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的飞速

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政策

性引导。

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路径有全球共通的价值取

向,同时也具有国别特色,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

中国特色,企业的发展战略与国家战略紧紧挂钩。在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轨迹中,国有企业、民营企

业、外资企业的发展过程不尽相同[1],但无论国有企

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大体经历了从利润最

大化到创造共享价值的过程。今天,可持续发展理念

已经渗透到各种类型的商业组织中。中国企业社会责

任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企业承担起了促进国家和地方经

济发展的责任,以及探索国家所要求的技术创新路径

的责任。

多年来,民营企业已经快速地将自身的发展与

社会责任的履行融合在一起,越来越多中国民营企业

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19年,民企社会责任相关

报告数量超过了国企。但回望来路,我国虽然在企业

社会责任这条路上走了很远,但依然存在不足。整理

2016—2022年A股上市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据,截

至2022年5月31日,总共有4 817家上市公司,披露企业

社会责任报告的仅有1 422家,这7年总体披露率呈上升

趋势,但仍未突破30%[2]。

2 我国企业在践行自身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不足

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发展与实践的时间并不长,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尚未完全普及。在国家法律

法规的推动下,越来越多企业开始规范自身行为、强

化自身责任意识。但就现阶段而言,仍然存在诸多不

足之处。

首先,自主性不强。如前文所述,我国企业履行

社会责任的意识主要靠行政力量推动,政府是监督企

业披露信息与落实社会责任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企业

在践行自身社会责任的过程中,更多的是以政府意志

为方向(例如近年来许多企业将履行社会责任集中于

扶贫领域),缺乏自主性和自愿性。

其次,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本

身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不同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

理念的理解存在巨大差异,另外各企业本身治理水平

与管理体系参差不齐,在可持续发展目标制定与社会

责任履行上自然也存在着明显差异。我国虽然已经通

过引入ESG报告体系的方式,强化了对社会责任履行的

监管,但一方面监管主体主要为上市企业,并未普及

到中小微企业层面;另一方面监管缺乏必要的刚性,

给了不法企业较大的操纵空间。

最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足是企业社会责任

缺失的显著体现。经营者有义务履行法律责任、保证

商品与服务的安全、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

息、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等等。

从消费者协会对外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企业在履行

对消费者所承担的责任方面现状不容乐观,侵犯消费

者权益的现象普遍存在。

3 基于经济法视角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路径

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不仅是企业自身的问题,也

影响到包括政府在内的各个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因此,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共同推动。

从经济法视角来看,具体实施路径主要包括宏观层面

和企业层面两个方面。

3.1 宏观层面

3.1.1 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修

订工作

国家应当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

修订工作。近几年,国资委、生态环境部、证监会等

政府部门及金融监管机构陆续出台政策法规(见表

2),指导企业对自身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充分的信

息披露。

在此基础上,国家还应当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新

变化、新趋势,从立法层面有针对性地加以修订和完

善,使法律体系更加符合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特色。

3.1.2 以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抓手,综合各利益相关

方力量

首先,应当鼓励企业主动对外公开披露社会责任

履行信息,推动实现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其次,以

促进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及增强透明度为目标,

激发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第164页

158

中阿科技论坛 2023年第4期

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专业贡献;最后,倡导以

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为具体实施举措,动员消费者等其

他利益相关方积极投身参与到企业具体规则制定、修

订之中。

3.2 企业层面

企业是社会责任的履行主体。因此,企业应当在

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所处的内外部市场

环境、竞争环境,从企业治理、环境、职工、反腐等

各个层面加强自身履责能力的建设。下文以小米公司

为例展开论述。

3.2.1 企业治理层面

(1)确立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策略和管理架构

企业应当将社会责任理念全面业务运营及管理作

为公司发展策略的一部分。通过风险管理及控制识别

社会责任重大风险并主动应对,以指导运营及业务的

可持续发展,并在价值链推广社会责任理念,以促进

价值链的可持续发展。以小米公司为例,其所面临的

主要风险是运营所在各国家与地区已陆续制定或完善

气候变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中国“碳达峰碳中

和”目标的相关政策、欧盟《欧洲气候法》等),未

来会有更多地区制定气候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增

加集团运营合规成本。基于所识别的相关风险,小米

公司提出了两项主要应对措施:其一,及时更新并了

解当前运营地实行的最新气候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其二,及时将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对业务的影响与各

业务线沟通,探讨需采取的措施,以确保产品与服务

满足合规要求。

在战略导向基础上,企业还应当在治理层、管理

层和执行层进一步完善社会责任管理架构。小米公司

的董事会在企业管治委员会的协助下全面监督与管理

集团的社会责任事宜并成立了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

横跨产品、销售、职能等10多个社会责任相关部门总

经理组成。就可持续发展重要行动计划进行决策。

(2)构建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多元化沟通渠道

企业在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应当倾听并响

应利益相关方的期望,根据实际业务及运营特点,识

别主要利益相关方,并建立多元化的沟通渠道,确保

及时沟通和反馈[3]。

以小米公司为例,作为一家在港股上市的公众实

体,其所需要面对的利益相关方众多,且各自的利益

诉求不尽相同。以监管机构方面为例,企业一方面需

要确保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符合港股上市要求,

并满足其与A股市场差异显著的信息披露规则,另一方

面由于企业的主要业务集中在国内市场,小米公司又

需要确保与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质量、环境等相关

监管机构保持及时充分的沟通。因此,小米公司在建

立健全自身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渠道的过程中,采取

了设置多元化路径、针对不同相关方的不同特征采取

具有针对性的沟通渠道的方式(见表3)。这一系列方

式对于促进小米公司自身合规经营并充分向利益相关

方展示自身经营成果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起到了非常

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率和经济效率[4]。

3.2.2 环境责任层面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并

在全运营范围持续采取节能、节水、减少废弃物排放

等措施。

以小米公司为例,其在包括自有园区、实验室、

表2 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披露相关的政策法规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文件名称 内容

2014年12月 生态环境部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环境污染相关信息实施部分强制披露政策

2017年12月 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

将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与ESG信息披露制度相结合。公司

治理信息强制披露;环境信息部分强制披露、部分自愿披露;社

会责任信息自愿披露

2018年9月 证监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针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单独设立了章节,规定上市公司应当

依法对外公开自身社会责任履行相关情况

2021年12月 生态环境部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进一步细化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并对披露格式进行了明确规范

表3 小米公司所建立的多元化沟通渠道

主要利益相关方 沟通渠道

政府及监管机构 常规问询、政策咨询、高层会面、事件汇报、现场考察、信息披露、政府机构会议交流

股东及投资者 股东周年大会、年报/中期报告、业绩公告、投资者见面会、投资者日、新闻稿/公告、调研及问卷回应

消费者/用户 官方网站、社交平台、实时通信软件、用户服务热线、新闻发布会、社交媒体、参与活动及项目

员工 员工交流会、员工反馈渠道、内部办公软件、内部问卷调查

社区 社区活动、新闻发布会、公益活动、社交媒体

第165页

159

科技与法律

数据中心、自有仓库在内的大多数生产经营场所开展

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的环境

责任管控。积极识别业务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节约

能源与废弃物污染防治等的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的

环境管理体系,持续完善《环境保护管理程序》等多

项内部规章制度,为全运营范围在运营过程中的环境

管理提供指导。

3.2.3 员工保障层面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

与员工基本权利和义务、健康与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并积极识别相关要求的修订与调整。

(1)维护员工权益

企业应当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招聘、

雇佣、保护员工权益等制度。以小米公司为例,企业

设置了人才策略组与各业务线的人力资源业务合作伙

伴(HRBP),对行业内优秀的业务和组织形态进行研

究,并负责为集团引进核心技术与战略岗位人才。

(2)重视员工健康与安全

员工的职业健康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特别是在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背景下,该责任受

到了更为广泛的关注。小米公司通过吸纳更多环境健

康安全(EHS)管理人才与开展精细化管理,持续增强

员工健康与安全管理能力,并对已识别的健康与安全

重要因素及其影响和应对措施进行定期讨论和采取必

要的更新。针对自有的办公场所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对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整改。对于涉及潜在危险源的实

验室,则为相关的研发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人防护装备。

3.2.4 质量管理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质量管

理体系,以健全的机制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并持续

推进质量的提升。

以小米公司为例,小米集团在董事会下设立了专

门的质量委员会统筹全集团整体质量管理工作,制定

集团质量方针、目标以及质量管理机制和要求。各业

务线在此基础上结合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不断完

善内部质量管理办法和措施,以闭环的管理流程保证

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细化集团质量管理办法,在所

有产品与服务上市前开展基于风险的质量评审,并

将质量责任与对应的奖惩制度落实到个人。质量委

员会编制了《集团质量专项管理办法》,联合业务部

门共同统筹和开展质量改进专项,提升产品质量和用

户体验。

3.2.5 恪守商业道德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反贪腐、

反洗钱、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与广

告合规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

以小米公司为例,企业一直高度重视保护用户的

信息安全和隐私,并从管理体系、工作流程、技术和

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提升,以履行小米的“五大隐私

保护原则”:

(1)公开透明: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努力做到公开

透明,使用户在做选择时都会被告知。

(2)企业责任:通过在公司内部营造隐私文化,

建立有效的隐私管理体系,覆盖组织、制度和流程,

来对隐私保护负责。

(3)用户可控:提供简单易行的方法,帮助用户

控制个人信息。

(4)安全保障:建立完善的流程和体系,保障用

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5)法律合规:设计和开发的产品完全符合当前

隐私和数据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3.2.6 廉洁文化建设

反腐败工作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新方向、新重

点。特别是在国家大力推动相关工作开展的时代背景

下,企业应当以相关法律为准绳,狠抓责任落实、廉

政教育,深入开展廉洁文化建设工作[5]。

以小米公司为例,企业建立了全面的反腐败合规

体系以在全球范围有效地预防与应对贪污和腐败。集

团设置了专职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反贪腐工作,并由集

团总裁直接领导。针对员工与合作伙伴分别制定了《小

米集团诚信廉洁守则》《小米集团商业伙伴行为准则》

和《小米集团举报管理制度》,并以此为基础编制了

有关预防、举报和调查的实施细则以及流程。此外,

小米还搭建了数字化平台,对业务流程中存在的舞弊

行为进行预防管理。

近年来,为加强职业道德体系建设,小米从以下

三个方面优化了管理体系:

(1)成立了安全监察部门,并在该部门下设立了

宣教中心,专职开展员工反贪腐道德建设工作。

(2)参照ISO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对当前的制度

第166页

160

中阿科技论坛 2023年第4期

和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建立了明确的反贪腐内控机制。

(3)制定《反贿赂管理指南》识别和评估贿赂风

险,并对识别的中高贿赂风险事件采取针对性的管控

措施;对反舞弊调查中发现的常见舞弊场景进行了系

统性梳理,并反馈到业务和内控部门,在业务流程中

增加控制点,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3.2.7 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足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最

为显著的体现。因此,企业在加强自身履责能力的建

设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这一方面并采取相应的应对

措施。具体而言,企业可以考虑的措施包括转变服务

理念、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两个层面。

转变服务理念,即摒弃传统的事后型消费者权益

保护理念,将维护客户权益、强化对客服务的意识植

根于企业文化与管理体系之中[6]。以小米公司为例,基

于用户对服务体验的要求逐步提升,企业近年来逐步

开展了服务理念转型工作,将用户服务理念由原先的

“事后解决用户问题”逐步转变为“事前及事中加强

用户体验”。特别是在2021年,小米公司引入了基于

新兴技术的新式信息化管理系统,以提升对客服务质

量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极大降低了客户维权

难度,改善了用户体验感。

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决定了其对

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程度。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是提升

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能力的必要途径。以小米公司为例,

企业充分意识到了服务质量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采

取了多元化、以客户体验为导向的管理方式,向全球

的用户提供高质量服务。小米公司通过细化管理流程、

规范服务标准以及采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管理效

率,通过将销售和服务进行结合,为消费者提供更完

整的服务体验,并将提升售后服务质量作为服务质量

管理的重中之重,根据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多样化、

高质量的售后服务。小米公司通过不断扩大服务覆盖

范围和推进服务标准化,让更多用户更便捷地使用服

务。同时,企业还积极开展对售后人员的培训以及各

类质量提升专项活动,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同时提升服

务效率。例如,采用不同颜色标签区分维修产品的时

效,使产品在维修环节的滞留时间减少约20%;加大管

理端与业务端融合力度,使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可以及

时、充分地了解工程师对客提供服务的内容,并据此

制定更为简洁、高效的管理流程,使一线服务单处理

效率得到了大幅度提升。经过这一系列努力,小米公

司2021年在全年有效对客服务总量增加超过三成的情

况下,使自身的售后服务投诉率较2020年度下降了近

5%,较好地实现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提升企业社

会形象的双重目标,企业社会责任履行能力得到了显

著改善。

4 总结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起步

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各利益相关方也对企业的

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期许。基于经济法视角,

应当从宏观层面和企业层面入手,切实加强企业履行

社会责任的意愿和能力。从宏观层面来看,国家应当

以立法为抓手,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政策法规的制

定、修订工作,鼓励各利益相关方加入该过程之中;

从企业层面来看,应当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

吸收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从企业治理、环境保护、

员工保障等各个维度持续提升企业自身的履责能力,

助力企业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实现自身既定的战

略目标、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商 华,尹 海 磊,董 大 海,等.我 国 国 有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实 现 驱 动 力 研 究:基 于 内 生 性 视 角[J].科 研 管

理,2022,43(10):136-149.

[2]张欣,齐紫馨,阿美拉·阿不都热依木.企业ESG

表现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研究文献综述[J].产业科技创

新,2023,5(1):117-119.

[3]赵新华,刘桂华,安慧.利益相关者压力与企业社

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基于我国化工上市企业的经验证

据[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21(1):16-25.

[4]张逸冰,陈俊龙.利益相关者视角下中小企业社会

责任现状研究:基于全国五市基层中小企业的调研[J].中

国集体经济,2023(2):49-53.

[5]马一鸣,熊国保.企业国际化与企业社会责任:机

构投资者持股与管理者过度自信的调节[J].河南科技大

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40(6):44-50.

[6]褚楚.“双碳”目标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路径

探讨[J].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2022(11):92-96.

第167页

161

科技与法律

Study on the Path of Strengthen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

Fulfillment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Law

Wen Tianhao

(Krirk university, Bangkok, Thailand)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impact of CSR fulfillment on corporate development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significant.

Stakeholders such as government, consumers and communities have raised higher expectations and demands on CSR fulfillment.

Hence, effectively enhancing the ability of fulfilling CSR and building a perfec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stand out as two

important issues. To this end,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current status of CSR fulfillment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law,

elaborates the path of strengthening CSR fulfillment from the aspects of legislation and enterprise itself respectively, and puts

forward specific suggestions such as building a perfect and reasonable legal system.

Key words: Economic law;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Path

(校对:郭雁华 杨艳佩)

第168页

162

中阿科技论坛 2023年第4期

1 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现代化

实现了高速发展,推动了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

但是,长期以来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造成了资源浪

费和环境破坏严重。因此,环境保护问题理应得到充

分重视。

环境作为一种“资源”,自身具有“经济性”和

“公共性”双重属性,为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避免环境危机的产生,需要运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

为。国家立法机关通过行使立法权制定环境保护法律,

从而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目的。1979 年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是我国第一部综

合性环境保护法,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开始步入依法

管理的轨道,也标志着中国环境法体系开始建立[1]。纵

观我国环境立法50年的发展,其背后离不开理论指导。

基于中国当前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状,我国环

境立法先后以环境保护观[2]、可持续发展观和生态文明

观作为立法指导思想。

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

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

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

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

体布局,进一步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和作用,

进一步昭示了我们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志和决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

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

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

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除国家立法外,地方环境立法也是我国环境法律

体系的重要内容。地方环境立法具有以下功能:①为

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通过制定地方环境法规和

地方环境规章对中央制定的法律进行细化,使其更具

有可操作性;②由于我国存在的地区差异性,各地区

可以立足于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具有地方特色

的环境法规和环境规章来解决本地区环境问题;③地

方环境立法在不违背中央立法的情况下,可以填补中

央立法空白,满足地方环境法治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以下

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对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影响的

实证分析

——以30个省份地方环境立法为例

纪泽昊

(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摘要:本文基于我国地方环境立法成就和学界研究现状,对我国30个省份(西藏、港澳台地区除外)2008—

2017年统计数据进行研究,采用面板修正标准差法(PCSE)、系统GMM二步估计法和面板门槛模型,定量分析

了地方环境立法对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影响。研究表明,地方环境法规出台显著提高了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

额,但地方环境规章不具有显著性影响。因此,各省份应进一步完善地方环境立法,以提高本地区环境污染治理

投资总额。

关键词:地方环境立法;环境污染治理;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X197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23-01-02

基金项目:论区块链在生态环境监管中的应用价值、进路及风险。

作者简介:纪泽昊(1998— ),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法。

第169页

163

科技与法律

简称《立法法》(2015年修正)] 规定:“设区的市的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

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

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

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自《立法法》(2015年修正)生效

之后,截至2017年底,我国地方立法主体制定和修改的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文件的数量高达1 042部[3]。 《立

法法》(2015年修正)的公布和实施使我国235个设区

的市取得了地方环境立法权,有利于我国地方在环境

保护方面更好地将国家层面、地方层面的环境保护法

律规范与当地实际的自然环境保护状况紧密结合,更

好地制定出针对性强的地方环境法规和规章[4]。

学界关于地方环境立法对环保投资的影响研究发

现地方环境立法能够促进环境投资。王依等(2017)

通过2004—2014年中国省份面板数据检验环境法治对

环保投资的影响,研究表明环境法治促进了企业环保

投资,单位环境法治水平的增加会推动环保投资总额

显著增长[5]。李虹等(2016)以时间固定效应模型检验

了企业环保投资规模与股权资本成本的相关性,发现

企业环保投资与股权资本成本之间呈现倒U形关系,进

一步验证发现环境管制能强化两者之间倒U型关系[6]。

王云等(2017)基于2008—2014年的上市公司数据,

研究社会媒体和环境管制对于企业进行环保投资的影

响,研究发现环境管制和社会媒体报道两者能够互为

补充,对于企业环保投资行为具有促进作用[7]。

笔者发现,目前学界研究有助于厘清政府环境规

制、地方环境立法对环保投资的影响,有助于政府制

定更有利的环境政策,提高环保投资总额,从而实现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共赢”。但这些研究都存在

可商榷的地方:(1)王依等(2017)在其研究中用环

境立法的数量来表征环境法治,是对法治概念的混淆。

根据《辞海》中关于法治的解释来看,法治是指按照

法律规则与程序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或治国方式。现

代社会的法治则更强调法律与所在社会的互动、个人

与社会的和谐、人类与自然的和谐,成为社会治理的

重要工具或方式。法治不仅包括立法活动,还包括执

法与司法活动,是三者的统一体。单以立法来表示法

治,以偏概全,系概念混淆。(2)虽然王云等(2017)

将环境执法与环境立法来表征环境法治,但其环境立

法仅选择了地方环境法规,忽略了地方环境规章也属

于地方环境立法之范畴。若未将地方环境规章纳入地

方环境立法,可能导致回归结果出现偏差。(3)李虹

等(2016)的研究结果证实了政府有效实施环境管制

有利于促进企业环保投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经济发

展和环境保护共同推进的双赢局面,但是在其研究中

存在一定疏漏,即没有区分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对于

企业环保投资与股权资本成本二者之间倒 U 形关系的

影响。

基于对现有文献的梳理和总结,本文创新之处在

于:(1)跳出现有文献普遍存在的笼统说明地方环境

立法与企业环保投资行为之间关系的局限,通过实证

分析检验说明两者之间存在的影响及其影响的程度,

同时注重区分地方环境法规和规章对当地企业进行环

保投资行为的影响。本文利用30个省份(西藏、港澳

台地区除外)2008—2017年出台的地方环境法规和地

方环境规章以及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数值,采用面

板修正标准差法(PCSE)、系统GMM两步估计法以及

面板门槛模型,区别研究了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

规章对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影响,从地方立法层面推

动企业增加对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总额。(2)本文进

行了区域划分研究。本文通过对东部地区①数据样本分

析,进一步检验地方环境立法对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

额的影响,以保证检验结果的精确度。

2 变量与数据

基于我国各省份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地方环境法规

和地方环境规章总数,分析地方环境立法对地方环境

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影响,同时能够区分地方环境法

规和地方环境规章对于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影响。

为此将基准回归方程设定为:

hjtzit=β0 +β1 hjfgit+β2 hjgzit+β3 OPENit+β4 FDIit+

β5 R&Dit+β6 fzspit+εit (1)

被解释变量:以hjtz代表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

该数值是历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额、工业污染

源治理投资总额和“三同时”项目②环保投资总额之

和,具体数据摘自历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

解释变量:hjfg、hjgz分别代表地方环境法规和地

方环境规章。解释变量所有数据均摘自国家法律法规

数据库和历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

控制变量:本文选取的控制变量包括:(1)经济

开放度(OPEN),以各地区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例

来衡量,以控制经济开放对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

影响。(2)外国直接投资(FDI),以各地区引进的外

商直接投资占当地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来衡量,以控

制外商直接投资对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影响。(3)

第170页

164

中阿科技论坛 2023年第4期

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存量,以各地区的科技

活动人员数占从业人数的比例来衡量,以控制各地区

的R&D投入对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影响。(4)经

济发展水平,以fzsp代表,以各地区GDP占全国GDP的

比例来衡量,控制经济发展水平对环境污染治理投资

总额的影响。控制变量的原始数据均来源于国家统计

局和各省份统计局官网。30个省份和东部地区主要变

量统计性描述如表1所示,变量相关性分析如表2所示。

表1 主要变量统计性描述

30个省份 东部地区

variable obs Mean Std. Dev. Min Max obs Mean Std. Dev. Min Max

hjfg 300 2.18 2.470075 0 15 110 2.590909 2.851993 0 15

hjtz 300 250.7013 201.7737 12.3 1416.2 110 249.8436 259.0355 12.7 1416.2

FDI 300 .0470107 .0722785 .00005165 0.07810531 110 0.0677544 0.046628 0.0006196 0.1854667

OPEN 300 0.3018621 0.3386513 0.179678 1.698312 110 .6211445 .3819637 0.1088461 1.698312

R&D 300 .0235362 0.0125983 .0095589 0.0875876 110 .0258839 0.0188567 0.0095589 .0875876

fzsp 300 0.0335944 0.0260359 .0026963 0.1145496 110 0.051502 0.0321933 0.0046491 0.1145496

hjgz 300 1.37 2.686477 0 17 110 1.3 2.413836 0 16

注:上述数据均通过Stata 12.0测得。

表2 变量相关性分析

hjtz hjfg hjgz FDI OPEN R&D fzsp

hjtz 1.000 0

hjfg 0.149 8 1.000 0

hjgz 0.038 9 -0.020 2 1.000 0

FDI -0.110 9 -0.044 9 -0.040 7 1.000 0

OPEN 0.201 6 0.031 9 -0.022 8 0.318 0 1.000 0

R&D -0.095 6 -0.094 5 -0.050 0 0.362 4 0.419 8 1.000 0

fzsp 0.640 8 0.094 4 0.073 9 -0.003 7 0.466 9 -0.225 3 1.000 0

注:上述数据均通过Stata 12.0测得。

3 计量分析

本文采用面板修正标准差法(PCSE)估计了回归

方程,30个省份、东部回归结果分别由表3列(1)和

列(2)、表4列(1)和列(2)显示。其中30个省份

的地方环境法规数和地方环境规章数的回归系数分别

为正和负,地方环境规章未通过显著性检验,地方环

境法规的回归系数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东部未

通过显著性检验。通过30个省份的回归结果显示各地

区每增加一部地方环境法规,大概能让环境污染治理

投资总额提高8.103个百分点,说明各地区地方环境规

章可能不会对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产生实质影响,

但是地方环境法规可能对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产生

实质影响。但现在还很难得出这一结论,因为如果地

方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规章系内生变量,则两者的回

归系数将不具备无偏性和一致性,此时得出的显著性

结果也毫无意义。

为了进一步研究地方性环境法规与规章之间的关

系,克服两者存在的内生性,本文重新拟合回方程以

系统GMM二步估计法计算二者关系。GMM估计结果由

表3列(3)和列(4)、表4列(3)和列(4)所示。

通过系统GMM回归结果显示,30个省份地方环境法规

和地方环境规章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而东部地区地

方环境规章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呈负相关。这说明东

部地区每增加一项地方环境规章,可能会使环境污染

治理投资总额减少14.3个百分点。

基于面板修正标准差法(PCSE)回归结果的数

据,可得出以下结论:地方性环境法规对环境污染治

理投资总额产生影响最大原因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

要求体现于地方性环境法规之中。首先,新领域环境

立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体现得淋漓尽致,如自然

保护区管理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其次是对水、

大气、土壤等相关领域地方环境法规进行修正或修订,

如对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

防治条例的修正或修订;最后是颇具地方特色的地方

环境法规,比如《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

例》《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等。

其他控制变量回归结果显示:(1)30个省份FDI,

经济开放度、R&D投入和经济发展水平均对环境污染

治理投资总额有显著性影响。其中,FDI、经济开放度

回归系数显著为负,R&D投入和经济发展水平显著为

正,这说明R&D投入量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能促进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增长。相反,FDI、经济开放

度的提高对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增长具有反作用。

(2)东部地区,经济开放度显著性为负,R&D投入量

第171页

165

科技与法律

表3 30个省份回归结果

PCSE估计 系统GMM估计

(1) (2) (3) (4)

hjfg 8.103* 1.488

(4.098) (6.852)

hjgz -1.417 -3.045

(4.326) (6.498)

fdi -316.6***

(81.59)

-325.6***

(83.11)

1 459.4

(1 916.1)

157.4

(512.2)

open -138.0*** -135.0*** -238.4 -150.0

(36.39) (36.47) (145.9) (92.0)

R&D 3 689.8*** 3 531.8*** 4 906.2 2589.7

(764.9) (757.1) (5 570.0) (3 113.8)

fzsp 6 130.8*** 6 178.7*** 2 0056.1 -511.8

(478.6) (482.0) (16 053.9) (12 410.7)

AR(1)test(P) -1.77 -1.86

Hansen test(P) 1.000 1.000

观测值

_cons

300

3.224

300

18.01

210 210

(23.24) (20.54)

N 300 300

R2 0.466 0.456

adj. R2

注:*、**、***分别代表5%、1%和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是稳健标准差;系统GMM估计中,本文将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

hjtz设定为前定变量,地方环境法规hjfg和地方环境规章hjgz设定为内生变量,其余均设定为外生变量。

表4 东部地区回归结果

PCSE估计 系统GMM估计

(1) (2) (3) (4)

hjfg 11.87 -10.11

(6.463) (6.922)

hjgz -2.531 -14.30***

(7.655) (8.252)

fdi 67.99

(379.9)

71.92

(375.6)

4 366.1

(1 900.7)

5 201.5

(3 249.9)

open -384.3***

(76.36)

-390.1***

(80.20)

-251.5

(291.6)

-351.3

(286.5)

R&D 7 261.1*** 6 969.3*** -3 984.2 -1 454.9

(945.2) (873.2) (28 737) (13 858.5)

fzsp 7 165.8*** 7 255.3*** -29 736.2 -5 106.7

AR(1)test(P) (560.5) (578.8) (24 663.7)

-2.22

(41 290.1)

-1.75

Hansen

test(P)

1.000 1.000

观测值

_cons

110

-3.848

110

36.51

77 77

(35.96) (33.82)

N 110 110

R2 0.582 0.566

adj. R2

注:*、**、***分别代表5%、1%和10%的显著性水平,括号内是稳健标准差;系统GMM估计中,本文将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

hjtz设定为前定变量,地方环境法规hjfg和地方环境规章hjgz设定为内生变量,其余均设定为外生变量。

第172页

166

中阿科技论坛 2023年第4期

和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因此,东部地区要想提高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需提高本地区的R&D投入量

和经济发展水平。

为了进一步检验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规章与

环境污染治理总额之间是否存在门槛效应,本文又运

用Hansen门槛模型作进一步检验,并估计门槛值。构

建单一的门槛面板回归方程如下:

hjtzit=β0 +β1 hjgzitI(hjfg it≦γ)+β2 hjgzitI(hjfg it>

γ)+Xit+μi

+νt

+εit (2)

其中,hjfg表示门槛变量(地方环境法规);γ表

示待估门槛值;I(·)为示性函数,若括号内不等式

条件成立,则取值为1,不成立取值为0;X表示所有控

制变量的向量;μi

表示个体固定效应;νt

表示年份固

定效应;ε表示随机扰动项。

30个省份地方环境法规门槛效应检验如表5所示③,

门槛效应检验显示地方环境法规门槛值为7,门槛概率

值为0.076 7,说明在10%的情况下,地方环境法规与环

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之间存在门槛效应。

根据系统GMM回归结果和门槛效应检验,得出以

下结论:我国地方环境立法依然存在不足之处。原因

是部分省份地方环境立法存在滞后性,部分环境保护

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具体表现如下:(1)可再生能源

表5 门槛效应检验

门槛变量 门槛类型 门槛值 门槛概率值

地方环境法规(hjfg) 单一 7.000 0 0.076 7

立法空白。截至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

法》已颁布12年,全国仅5个省份颁布了相关条例,其

他省份均未颁布相关的规章条例。(2)固体废物污染

防治方面的相关立法出现空白地带。与其他污染物相

比较,固体废物会对生态环境产生更高程度的污染,

假如固体废物中的有害物质不能得到有效处理的话,

将会进一步挥发产生新的污染,从而对大气、土壤以

及地下水等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对人体健康造

成威胁。当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依旧存在的焚烧秸秆

现象,这样的处理方式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以及未

充分燃烧产生的大量粉尘,进而引发雾霾污染。我国

的垃圾填埋至今存在大量占用土地、填埋场渗滤液处

理困难、无害化程度较低而对水源和大气的潜在影响

较大等重大问题[8]。截至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通过22年,然而全国只有

16个省份制定了相关条例,其余省份同上述可再生能

源立法一样,未见相关条例和规章。(3)地方循环经

济立法需要完善修订。商品资源在生产、流通与消费

的过程中不断被简化、资源化,并且进行再利用的过

程总称便是我们所称的“循环经济”。通过减少资源

消耗,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实现资源的循环流动,最

终实现生态文明。截至2017年,全国只有河北、山西、

江苏、山东、广东和陕西制定了相关条例。通过审阅

地方环境立法文件发现,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在上述领

域依然存在空缺,这可能是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环境

规章未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原因。

4 结论

本文采用2008—2017年统计数据,定量估计了地

方环境立法对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的影响。研究

发现,地方环境立法能显著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

额,地方环境法规每增加一项,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

额增加8.103个百分点。但地方环境规章对环境污染治

理投资总额不具有显著影响。其原因可能是:地方环

境法规最能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不论是新的领

域环境立法,还是对传统环境领域立法的修正和修订

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环境立法,都能推动环境污染治

理投资总额的增长。研究也发现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

不完善之处,具体表现在可再生能源立法、固体废物

污染防治立法以及循环经济促进立法方面存在空缺。

本文研究说明,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影响环境污染

治理投资总额的增长,需加强地方环境立法,提高本

地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尤其是地方环境立法中

的地方环境法规。因此,各省份人大及其常委会需在

环境立法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完善地方环境立法,

促进本地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增长。

注释:

①东部地区包括: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

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

②“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

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其

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的制度。

③本文通过门槛模型,发现30个省份地方环境规

章和东部地区解释变量门槛值均为0,即不存在门槛效

应,因此下文只对30个省份地方环境法规做门槛效应

检验陈述。

第173页

167

科技与法律

参考文献:

[1]金瑞林.环境法学[M].4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2016:29.

[2]刘 培 桐.环 境 学 概 论[M].北 京:高 等 教 育 出 版

社,1995:1-265.

[3]徐 祥 民,宛 佳 欣,孔 晓 雨.《立 法 法》(2015)实

施后地方环境立法现状分析与研究[J].中国应用法

学,2019(1):35-53.

[4]李昌凤.《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环境立法面临的

机遇与挑战[J].学习论坛,2016,32(2):67-71.

[5]王依,袁浩铭,郭国庆.环境法治能促进环保投资

吗?[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7(6):58-61.

[6]李虹,娄雯,田马飞.企业环保投资、环境管制与

股权资本成本:来自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

审计与经济研究,2016,31(2):71-80.

[7]王云,李延喜,马壮,等.媒体关注、环境规制与企

业环保投资[J].南开管理评论,2017,20(6):83-94.

[8]黄中显,付健.循环经济视域下我国城市生活垃圾

减量化的法律调整[J].法学杂志,2015,36(6):58-66.

Empirical Study on the Impact of Local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on

Total Investment i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in China

——Taking Local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in 30 Provinces as an Example

Ji Zehao

(Environmental Law College,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Lanzhou 730070)

Abstract: In light of the achievements of local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and the current academic research, this paper

attempts to study the statistical data of 30 provinces in China (except Tibet, 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 from 2008 to 2017, and

adopts Panel Corrected Standard Errors, systematic GMM two-step estimation and panel threshold model to analyze the impact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on total investment i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The research findings indicate that the introduction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significantly bolsters total investment, while its impact o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is not significant.

Therefore, provinces should further introduce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in order to boost investment.

Key words: Local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ontrol; Empirical analysis

(校对:张晶晶 赵一)

第174页

168

中阿科技论坛 2023年第4期

数字治理背景下,不同于传统的“监管者”这一

单一身份,行政机关既是信息处理的监管主体,又是

个人信息的处理主体,其通过收集处理大量个人信息

支撑日常工作运转,并取得显著治理成效,但仍存在

一些新的时代背景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

以政府信息公开的事前、事中以及侵害信息主体权益

后的权利救济三阶段观之,首先,信息公开的事前阶

段,即公开信息的收集制作过程。当前,以大数据为

依托,大大提升了信息利用效率,便利政府信息的收

集制作,但行政机关往往缺乏擅长使用大数据分析工

具的专业人才,需要适应时代发展趋势,与市场等其

他主体合作,补齐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技术短板。

其次,信息公开阶段。如何理解不予公开的例外,这

一问题实质上涉及信息公开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

博弈。尤其是信息化时代飞速发展,拓宽了信息交流

的渠道,行政机关利用个人信息成为政务处理中必不

可少的一环。实践中,某地警方将百名涉嫌违法犯罪

活动的人员示众处理一事,其手段的正当性曾引起群

众激烈讨论,如有人认为这是置人格尊严于不顾。此

外,有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不清楚隐私信息的边界,导

致公众申请的信息公开受阻,对其区分也造成了现实

中的司法实践困境,如刘中锋诉河南省招生办公室要

求公开试卷信息上诉一案。最后,信息主体的事后救

济阶段。检索北大法宝数据库中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

的司法案例,通过分析相关案件后发现,其中不乏精

彩的裁判,但总体来看,存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

理规则不明确、法院裁判说理不够深入以及当事人举

证责任规定过于严苛胜诉率不高等问题[1]。政府对个人

信息公开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

在“公共利益”正当理由支撑下,哪些行政主体具有

信息公布权?信息公开的范围和边界在哪里?解决好

这些问题是政府更好运用个人信息进行社会治理的前

提,需要通过反思和重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探求公

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

1 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

厘清个人信息兼具的个体属性与公共属性是破解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难题的关键,同时也是个人信息

的利用与保护的前提。这需要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

的概念进行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

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等多部法律在最新修订时将二者的概念区

分开来,与隐私权所强调的权利主体对自身权力完全

的控制排他不同,个人信息权益具有一定的公共性。

但也应注意到,二者也是存在联系的,二者都着眼于

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保护。《民法典》中规定了对于个

人信息中属于与人格尊严联系密切的隐私信息部分,

也适用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

论政府信息公开中信息保护与利用的二元平衡

尹祉琦

(南京审计大学,江苏 南京 211815)

摘要:区别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既具有个体属性,又具备公共属性,这种二元属性决定了个人信息在利用

中的价值,从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冲突。本文认为:探求政府信息公开中保护与利用冲突平

衡解决机制,应综合考虑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应遵循比例原则,建立开放流通

的信息交流平台、明晰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自由裁量权,完善信息主体权益救济,健全涉疫信息公开机制,进而增

强政府的数字治理能力。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信息保护与利用;冲突平衡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22-11-18

基金项目: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个人信息行政法保障研究”(SJCX22_0977)。

作者简介:尹祉琦(1997— ),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第175页

169

科技与法律

1.1 个人信息的个体属性

信息公开中需要着重注意的是公开信息中涉及信

息主体隐私的部分,其代表个人权利体系中最基础、

重要的人格尊严部分,应当予以绝对保护。对于政府

信息公开,首先就要识别出其中属于隐私的部分,从

而事先对公开信息中具有可识别性的敏感个人信息进

行脱敏化处理,以信息经过处理后具有不可识别的特

征作为敏感信息可以被公开的标准。此时,由于脱敏

后的个人信息不会泄露个人敏感隐私信息,因此无须

信息主体的同意。对此,也有观点从私权保护的视角

提出,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中规定,采用脱敏手段分

割处理个人隐私信息和其他信息,公开其中不属于隐

私信息的部分,从而对涉及隐私的信息绝对保护。针

对实践中的不同情形,还有学者提出根据个人信息隐

私部分的敏感程度分级保护,弥补了传统私权保护模

式“一刀切”的弊端,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更加灵活地

适用规则,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1.2 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

如果照搬隐私权保护的框架,虽有利于保护信息

主体权益,但个人信息的公共性使得其只有在公共视

阈下才有价值。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其在流通

和使用时才能发挥其价值,然而在传统私权保护框架

下,对个人信息中私密隐私部分的绝对保护,混淆了

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概念,不但不利于个人信息的

权益保护,还会造成个人信息利用和保护的失衡。政

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表现在行政机关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对其进行利用。以信息流通为中

心,依托大数据手段,政府不断创新政务治理模式,

在这之中信息主体也充分享受了信息红利。具体而言,

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公共属性的探讨,应聚焦

在对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的理解当中。因此,设计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利用与保护框架,也应当考虑个人

信息的公共属性。一方面,公共利益是全民福祉的体

现。政府信息公开中公共利益的适用体现在政府信息

公开为民谋福利的目的追求,因此,当因公共利益而

公开个人信息时,应适用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具体

而言,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于涉及个体隐

私的信息,信息主体不同意公开的情况,若该信息不

公开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那么对此部分信息脱敏化

处理后予以公开。然而,公共利益的概念也具有一定

的模糊性,这意味着行政机关执法实践中,对公共利

益的界定至关重要。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

知情权的要求,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维护

公众知情权是保障基本人权,提高政府公信力,促进

官民良性互动的必要途径。公共利益优先是信息公开

适用“告知-同意”原则的例外规定的原因,公权机关

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正当理由对信息主体

的个人信息权益予以限制,但需符合一定的限度,否

则对个体权利的限制最终就会演变为对权利的彻底掏

空和排除。在公开还是不公开信息的对极利益冲突中,

公共利益成为关键的平衡器[2]。

综上,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不

仅包括单一的个人法益,还包括国家和社会的秩序。

个人信息的个体性与公共性这二元属性决定了行政法

保护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复合性。信息共享时代,政

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也需衡量信息公

开自由与隐私安全的双重价值利益。

2 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主,不公开为辅。政府信息公

开需要遵循“告知同意”原则。一般来说,信息主体

的知情同意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正当性基础。同时,

法律规定中对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也列举了例外情

况,即由于公共利益优先或应对突发事件中效率的需

要,政府部门无须信息主体知情、同意,或既无须知

情又无须同意便可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形。对上述政府

信息公开遵循原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其本质上规

定知情同意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处理原则。这一规定

体现出意在平衡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的相关利益,

也是尊重信息主体信息自决权的体现。对于其中的例

外情形,也并非置信息主体的基本权益于不顾,而是

因为此时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表现得更为明

显,例外情形的规定通过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从而

一定程度上分担了信息处理中各方利益存在的风险。

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着因缺乏程序得不到保障、“个

人隐私”与“公共利益”边界模糊、个人信息权益存

在被架空的风险、利益衡量存在困难的问题。从上述

规范层面来看,一方面,例外事项中公开的信息相较

于其他政府公开信息具有更强的公共性和社会性,

不但关系到个人还涉及与此人有时空交集的他人,如

果行政机关以信息主体同意作为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基

础,实际上意味着信息主体的个人意志可以支配他人

信息。另一方面,如《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中的规定,行政主体处理个人信息的“行政性”使其

区别于私人机构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行政机关与信

息主体处于公法上的不对等地位,难以保证个人同意

第176页

170

中阿科技论坛 2023年第4期

的真实自主,因此,不应将“信息主体同意”作为行

政机关公开个人信息的正当基础。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信息公开原则的例外

适用部分,应该注意由于个人信息所具有的人格尊严

等个体属性,应当在法律保留原则的指引下授予行政

机关行使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定职权,以防止其通过自

我赋权逃避责任,不当公开个人信息。因此,行政机

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定职权授予应以法律保留原则为

指引,综合考虑个人信息的个人属性与公共属性。通

过将事前严守正当程序与事后设定更为严格的行政责

任相结合,划定例外规定的适用范围,防止法律规定

的“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被

架空,导致损害信息主体的隐私权益,不利于个人信

息利用与保护的平衡协调。

3 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冲突

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中,个体属性倾向于个人信

息的保护,公共属性指向个人信息的利用。这一双重

属性使得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存在天然冲突。探求冲

突解决方案,需要明晰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的个人隐私

与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在厘清二者的冲突基础上,

衡量其中的利益关系,从而得到冲突的解决方案。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冲突体现在自由和秩序

的冲突。从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来看,其中天然蕴含

着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当两个相当的价值相遇时就

会产生冲突。政府信息公开中自由和秩序的冲突具体

而言是个人信息自决与社会秩序维护的冲突。其次,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冲突体现在公众知情权益和个人

隐私权益的冲突。二者都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范畴。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该条法律

规定的全面理解,也应注意到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条例

规定,当行政机关公开的个人信息可能侵犯到个人隐

私的,应当书面征求信息主体意见,其不同意公开的

不予以公开,但是不公开损害公共利益的除外。最后,

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冲突,本质上是公共利益与个

人利益的冲突,这是由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导致的。

个人信息的个体属性划定个体权益保护的边界,避免

公共利益的内涵无限扩张带来的个体权益被剥夺;

其中的公共属性指向信息利用,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

了正当性基础。由此,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适用传统

隐私权的绝对保护模式,而是要寻求利用与保护的平

衡,即在利用中保护。就政府信息公开而言,个人信

息只有在充分的流通、共享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其价值。

同时,对于信息主体而言,其自身作为社会中的一分

子,每时每刻也在享受着信息时代的“数据红利”。

然而,个人信息中所蕴含的人格尊严部分是不容任何

借口剥夺的,否则这种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共赢将会难

以为继,甚至可能会变成对个体权益不当剥夺的手

段,导致政府失去公信力。

综上,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不可避免地导致信

息利用与保护产生冲突。然而,也应认识到,本质上

而言,政府信息公开也是以保障人民利益的本质为出

发点,与信息主体的本质价值追求具有一定的一致性。

这为在冲突中寻求平衡这一最佳状态提供了可能性,

需要详细、缜密地设计信息主体的权利内容以及信息

使用者的处理原则,促成公私主体的良性互动。

4 利益衡量基础上具体规则的建构

对于信息是否要公开这一问题,如今的信息化时

代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现在信息公开的问题正在

指向个人信息如何公开。这需要在理解个人信息双重

属性的前提下,从利益衡量的视角建构具体规则。以

比例原则为基础,从厘清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与推进

具体法律规范调整两个层面入手,平衡公共利益与个

人利益,解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难题,更好地运用

个人信息进行数字治理。

4.1 比例原则的适用

上述冲突本质上是其背后所蕴含的个人利益与公

共利益的冲突,政府信息公开原则上需要满足个人知

情同意的条件,例外情况下信息公开则不以信息主体

的知情同意为要件。即当信息的公开与否涉及公共利

益,此时公共利益优位,但是个人信息中蕴含的隐私

权益和公众知情权中所包括的公共利益都是宪法中认

可和保护的基本权利,在处理两者的关系时政府不能

为维护公共利益而置行政行为的正当性于不顾[3]。因

此,由于这一本质涉及多方利益权衡,尤其是其中的

公共利益优先作为适用公开原则的例外规定的理由,

在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在合比例的基础上限制政府、

公民的个人信息处理自由。

目前,个人信息法益的保护内容具体明确,而我

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公共利益条款存在公共利

益内涵外延模糊、代表机制缺失、行使规则滞后等问

题,导致因公共利益泛化滥用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现象。

对此,政府信息公开的界限在适用比例原则判定时,

可以通过判断信息主体的损失与目的的比例,并且在

理解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多重冲突的基础上,调整完

善比例原则的框架。具体而言,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利

益衡量中运用比例原则,要区分不同的社会治理状

第177页

171

科技与法律

态,对比例原则的适用进行动态调整,一定程度上规

避比例原则中各公共利益边界不明晰,概念模糊的弊

端。日本学者小林直树针对此问题也曾指出,比例原

则应当在正常状态和非常规状态区分适用,否则容易

导致政府为明哲保身而消极履行职责,从而造成更大

危害后果的出现[4]。但也要注意到,无论何种情况下,

比例原则的适用都需发挥其人权保障、权力限制之功

能,对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博弈中不可克减的公民

权利,如人格尊严,其典型特征是“绝对性”。对于

这些权利,必须给予绝对保障,不应以“正当限制”

为由侵犯公民的根本人权[5]。

4.2 具体冲突平衡机制之建构

首先,建立开放流通的信息交流平台。大数据时

代信息化的发展,对政府治理模式的加速升级提出了

挑战。但行政机关往往缺乏擅长使用大数据分析工具

的专业人才,政府信息公开亟待技术、人才保障。对

此,在数字治理过程中,可以融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协调发展理念,建立政府主导、

多元协同的信息公开主体,畅通信息开放交流渠道。

以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私合作治理为例,面对复杂的、

海量的公众信息,政府的权力和能力都是有限的,只

依靠行政机关的单方力量已经很难满足行政治理中效

率的需要。对此,可通过与阿里巴巴等互联网企业签

订协议,将一部分工作职能转移给社会主体,政府对

个人信息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汲取各方智慧,优势互

补,从而弥补政府专业性不足的弊端。通过与互联网

企业进行合作,政府将部分环节委托给企业,利用其

先进技术提升公开信息的收集利用效率。同时在这个

过程中,由于涉及政府部分职能的委托,必须将公私

合作中信息的处理公开纳入有效的监管体系,可以结

合《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个人信息利用的合规审

计的相关规定,结合个人信息利用所具有的影响大、

范围广等特点,在审计过程中引入审计跟踪制度,为

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其次,明晰信息公开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以公共利益为由,扩大该条

规则的适用范围,将会对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造成不当

限制,也不利于公众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对此,

需要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的规则适用中,根据实践中

信息公开紧迫性的不同,衡量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明晰信息公开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具体而言,

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应当采用具体授权的方式,根据

政府不同部门职能的实际需要,分别授权,严守信息

最小化原则,探索立法上规定负面清单的方式。事先

划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底线,并且底线可以根据社会治

理紧迫性的需要逐渐降低,避免对个人信息的过度控

制与“保护”造成“寒蝉效应”。通过设定严格的法

定程序,以程序正当程度为标准,监督保障个人信息

安全[6]。

最后,完善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针对当前政府信

息公开中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的实践困境,有必要从事

前监督和事后救济两个层面入手,完善信息主体权益

保障制度。具体而言,一方面,对于行政机关处理个

人信息缺乏外部监督机制的情况,综合考虑我国当前

行政机关设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制度,由上级行政

机关监督下级信息处理部门,从而起到对个人信息保

护的作用。这与目前规定的信息处理主体自行监督相

比,监督更加客观。另一方面,针对行政诉讼过程中

公民与行政机关二者的诉讼能力并不相互对等的问

题,基于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可以并且有必要探索

引入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来解决实践中的个

人信息诉讼信息主体举证难,导致诉讼难以进行、胜

诉率低等问题。通过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的

诉前督促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主动履职,形成监察机

关和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从而有效督促相关行政机

构依法妥善履职,有利于实现提升政府数字治理水平

与维护个人信息合法权益双赢。同时,应当关注信息

主体在诉讼中的赔偿请求。除了现有规定的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外,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

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未将行政机

关不当处置个人信息的行政行为纳入赔偿范围。由于

个人信息天然具备的个人隐私属性,行政机关不当公

开泄露个人信息实质上是对个人人格与隐私权利的不

当侵害。此外,信息大规模泄露甚至会导致信息主体

精神痛苦等精神损害。因此,有必要通过适当扩大《国

家赔偿法》的赔偿范围,弥补行政机关在处理个人信

息过程中对信息主体已经造成的侵害。

5 结语

数字治理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发挥了十分重要

的作用。信息时代对政府运用信息进行社会治理的能

力提出更高要求。因此,需要在总结以往政府信息公

开漏洞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促进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公开职责。同时,应当结合个人信

息的双重属性,深入理解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冲突。

探求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冲突平衡机

制,综合考虑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遵循比

第178页

172

中阿科技论坛 2023年第4期

例原则,同时规则适用中融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的协调发展理念,建立开放流通的信息

交流平台,根据实践需要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和

范围,以及从监督与救济两个层面,保障信息主体权

益,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增强政府数字治理能力。

参考文献:

[1]余凌云.政府信息公开的若干问题基于315起案

件的分析[J].中外法学,2014,26(4):907-924.

[2]王敬波.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公共利益衡量[J].中国

社会科学,2014(9):105-124+205.

[3]胡鸿高.论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从要素解释的路

径[J].中国法学,2008(4):56-67.

[4]小林直树.国家紧急权:非常事态中的法与政治

[M].日本:学阳书房,1979:17.

[5]陈景辉.比例原则的普遍化与基本权利的性质[J].

中国法学,2017(5):279-302.

[6]李鑫,崔大阳.人权视角下政府个人信息的利用

及限制:以政府应对突发事件为切入点[J].人权研究(辑

刊),2020,23(1):65-77.

Study on the Balance of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i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Yin Zhiqi

(Nanjing Audit University, Nanjing 211815)

Abstract: Unlike personal privacy, personal information has both individual and public attributes, and this dichotomy

determines the value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raises the issue of the conflict between utilization and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o resolve the conflict, relevant parties should take the public and individual interests involved

into consideration, stick to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establish an open and circulating information exchange platform, clarify

the discretionary power i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mprov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relief of information subjects, and perfect the

mechanism of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related to epidemic, so as to enhance the digital governance capa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Key words: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Balance mechanism

(校对:郭雁华 杨艳佩)

第179页

2023年 第4期

2023年 4 月 10 日

Ha Yun Pan Jiaofeng

Xu Long

https://zakjlt.casttc.org

https://zakjlt.casttc.org

主管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主办单位 中国 阿拉伯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

Ma Wenxing Ma Jianfu Niu Guoyuan Feng Xuehong Liu Jin

Li Wan Li Shaoxian Yang Guang Yang Kai Xiao Hong

Wu Chengyi Miao Fusheng Jin Feng Jin Zhongjie Zhao Jun

Guo Yawen Guo Jianfeng Huang Ying Wen Wen

Mohamed Ali (Sudan) Turki S.Alkhuraiji (Saudi Arabia)

Shaimaa Helal (Egypt) Nashwa EL-Bendary (Egypt)

Nabil Haider (United Arab Emirates) Riad Saifi (Jordan)

马文兴 马建福 牛国元 冯雪红 刘 进

李 万 李绍先 杨 光 杨 凯 肖 宏

吴成义 苗福生 金 峰 金忠杰 赵 军

郭亚文 郭剑锋 黄 莹 温 文

穆罕默德·阿里(苏丹) 图尔基·胡莱基(沙特)

谢玛·哈拉勒(埃及) 纳什瓦·班德瑞(埃及)

纳比勒·海达尔(阿联酋) 利亚德·赛菲(约旦)

编委(按姓氏笔画排序)

执行主编 牛国元

行政统筹 韩效州

Wang Wen Zhao Yi Yang Yanpei Guo Yanhua Wang Na 王 雯 赵 一 杨艳佩 郭雁华 王 娜

编委会主任

徐 龙

编委会副主任

翻 译

(86)0951-8735169;8735170

美术编辑 银川融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闻(银川)律师事务所

银川融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编 辑

30日内未

稿件自发表之日起,本刊拥有其专有出版权、汇编权、网络传播权及转授知网等第三方使用权等相关权利。凡在本刊发表的作品,

视为投稿方已经授权本刊数字出版权和发表权。

投稿方需保证稿件中(含图片、照片)无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权利的内容,并将对此承担责任。

投稿稿件须未在正式刊物(含互联网)中出版或发表过。

稿件自发出之日起,如30日内未收到本刊录用通知,投稿方可自行处理。本刊一律不退原稿,切勿一稿多投。

(86)0951-8735169;8735170

176

第180页

Supervisor: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Sponsor:China-Arab States Technology Transfer Center

Publisher:Editorial Office of China-Arab State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um

Zip code:750002

Tel/fax:0951-8735169;8735170

Website:https://zakjlt.casttc.org

E-mail:zakjlt@casttc.org

ISSN:2096-7268

CN:64-1073/N

Publication date: April 10,2023

Price:25.00(CNY) 10(USD)

主管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主办单位:中国-阿拉伯国家技术转移中心

出版单位:《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编辑部

邮编:750002

电话:0951-8735169;8735170

网址:https://zakjlt.casttc.org

邮箱:zakjlt @casttc.org

国际刊号:ISSN 2096-7268

国内刊号:CN 64-1073/N

出版日期:2023年4月10日

定价:25RMB / 10$

中阿科技论坛 (中英文)

官 网

中阿技术转移中心

公众号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

维普中文期刊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

超星期刊数据库全文收录期刊

国家工程技术数字图书馆全文收录期刊

年第

期总第

期2023

4

50 2023 4

总第 期 050

“一带一路”倡议 区域创新合作 科技与产业 成果转移转化 科技与教育

甘肃省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

宁夏葡萄酒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路径研究

科技赋能湘江上游潇水流域水资源综合治理问题

基于模糊分数阶PID控制的轮式移动机器人轨迹跟踪研究

ISSN 2096-7268

CN 64-1073/N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电子翻书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