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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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资产,用于新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推动一批标志性项目发行上市,民间投资项目在新增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 试点项目中比重不低于 50%。拓宽混合所有制改革领域和范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十一)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前提下,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市财政局、市政务数据办、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三、维护民营经济市场公平竞争(十二)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招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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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用于新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推动一批标志性项目发行上市,民间投资项目在新增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 试点项目中比重不低于 50%。拓宽混合所有制改革领域和范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十一)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前提下,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市财政局、市政务数据办、市经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维护民营经济市场公平竞争(十二)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招标过程中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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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市政务数据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十三)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力度。开展系列打击检查行动,严厉打击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等的违法违规行为,肃清招投标市场的不正之风。加强对专项整治结果的应用,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成果合理合规应用于招投标活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发包行为的监管核查,鼓励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优选符合资格条件的民营企业。研究出台工程分包负面清单,坚决防范工程项目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实施涉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提质专项行动,修订涉企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政务数据办、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十四)增加招标人的自主权利。深化推进“评定分离”改革,全市域范围进行“评定分离”综合试点,为招标人选择优质企业提供更多路径。通过制定修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引导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科学合理设定投标条件,保护实际承担施工建设的企业。(市政务数据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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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在权益保护等方面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聚焦公用事业、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全市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十六)严格实行“非禁即入”。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得额外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准入条件。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探索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典型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定期推荐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数据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四、助力民营经济拓市场提能级(十七)实施“抢订单拓市场”行动。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新增 20 个以上境外重点展会目录,对企业统一布展费用予以补助,对参加境外非重点展会的,每个标准摊位补贴提高至 2 万元。加大出口短期信用保险等支持力度,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不低于65%,单家不超过500万元。深化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数字化试点,推行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支持内外贸一体化,积极培育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示范企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外办、市税务局、市人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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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十八)支持民营企业“高水平”走出去。实施“丝路领航”行动计划,培育本土民营跨国公司。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和第三方市场合作。畅通商务人员跨境交流渠道。常态化开展“丝路护航”活动,完善对外投资服务生态体系,成立嘉兴市境外投资企业服务联盟,每月发布15 条以上国别产业、政策、法律等动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保险、法律、安全、人才等一站式服务。(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外办、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市公安局)
(十九)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探索平台企业监管新模式,积极争创全国网络监管与服务示范区。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集成电路等领域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长三角(嘉兴)软件交付基地建设,培育一批面向特定行业、特定场景的工业 APP,集聚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平台企业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等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底层技术和“卡脖子”技术科研攻关。积极培育网络直播等新业态,拓展“互联网+”消费场景,打造一批引领性的全方位、多场景、沉浸式消费体验新模式,2023年实现平台网络交易额突破 350 亿元、网络零售额超过2300亿元。鼓励平台企业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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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监测分析体系,每季度走访个体工商户不少于1 万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且投资主体不变的,依法采用“直接变更”办理登记,简化手续,按规定免除房屋、土地权属契税和不动产登记费。2023 年新增“个转企”不少于850 户,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不少于 1275 家。(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二十一)支持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实施“135N”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计划,发布支持传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企业名单,支持传统产业头部企业快速发展。鼓励传统产业企业发布关键技术需求。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各级技改奖补政策可叠加享受,单个项目补助比例、补助限额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采用“信用承诺+预先拨付+验收决算”的资金兑付方式,除上级另有规定外,补助计划明确并开工实施后,省级以上项目奖补资金预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60%;项目设备定购完成且投资完成过半时,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80%;项目建设完成后,立即组织验收并进行资金结算。(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二十二)强化企业数字化绿色化改造支持。争取2个以上县(市、区)入选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县域试点,争创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引进培育一批面向中小企业的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和服务商,开展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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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推进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业务系统云化,对投入不低于 100 万元的纯数字化改造项目,给予数字化投入20%的补助,对其中纳入数字化改造示范样本项目的,给予数字化投入 50%的补助,最高限额 300 万元。支持企业围绕新能源替代利用、工艺装备提升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加快实施以节能降碳为核心的绿色化改造。引导企业对标绿色制造标准,加快绿色工厂建设。(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二十三)完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等优质企业,分层分类建立培育库。加大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力争创建专精特新产业园 1 家以上,举办专精特新发展南湖会议,定期发布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报告和典型案例,对入选专精特新“小巨人”的民营企业给予 150 万元的奖励。深化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助推更多专精特新企业在“金南翼科技创新板”沪深北交易所、“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上市。建立高成长企业服务直通车制度,分行业评价高成长企业,优先保障技术、人才、用地、用能、融资等要素需求。强化民营经济总部企业培育发展,依托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光伏新能源等优势产业,培育形成 3—5 个在全国乃至全球有引领性、标志性、辨识度的产业总部集群。对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到 2027 年底,引育各类总部型企业200 家。(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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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五、营造民营经济最优发展环境(二十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依法合理处置经营性涉案财物,严格落实“限额冻结”原则,接到企业投诉控告的,原则上在 30 日内完成核查,并依法作出解除、变更或继续冻结的决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高标准推进嘉兴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国家级保护中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审查渠道,探索开展涉企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联动执行,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改革,2023 年底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年度结案率达到 95%以上、平均办理周期压减5%以上。依法惩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加快预防性重点产业合规体系建设,推进产业合规从“事后整改”到“全程防控”转变,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的合规治理示范企业。(市司法局、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商务局)(二十五)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商交往正面、负面和倡导三张清单,明确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交往规则,消除政商交往的顾虑。建立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家、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制度,实行常态调研服务机制。健全“亲清直通车·政企恳谈会”等与民营企业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开展“亲清直通·企呼我应”行动,实行问题诉求“收集—反馈—解决”闭环管理。从有利于企业发展出发,依法集中排查、清理解决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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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有关咨政活动,引导民营企业主动与党委和政府部门沟通交流,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强化与民营企业沟通,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避免政策“断档”和“急转弯”。(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市委改革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
(二十六)推动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产业全链条,在优化提升基本政务服务基础上,整合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和市场服务功能,打造一站式集成、线上线下协同的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咨询和办理。扩大政策“免申即享”范围,健全完善“惠企政策直通车”平台涉企政策统一发布、直达快享机制,推动政策早落地、企业早受益。打造“一类事”服务场景,提供套餐式服务。优化民间投资项目审批环节和时序安排,依法依规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全程代办服务,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推动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市政务数据办、市委改革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七)优化完善监管执法方式。聚焦涉企高频高危领域,梳理多部门跨领域执法监督事项,推进“一件事”综合集成监管,提升执法监管效能。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全面推进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探索开展以部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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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减少多头重复执法。2023 年跨部门联合“双随机”监管实施率达到 30.5%以上,执法监管“一件事”拓展至75 件以上。推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工作机制,持续深化“事前提醒提示、事中触发监管、事后免罚轻罚”柔性监管体系建设,探索涉企全周期柔性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动态更新行政裁量权基准,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推广应用“行政行为码”,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数字化水平,对“执法扰企”等问题进行监测预警、监督纠正。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市综合执法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其他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二十八)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信用修复一件事”改革,实现信用修复全流程线上办理,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不良率降低至3%以下。建立行政处罚后信用修复渠道主动告知机制,加强“唤醒式”主动信用修复服务和信用修复流程指引,及时依法删除有关失信信息,实现失信人员依法有序退出失信名录。持续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支持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纳税信用修复和其他公共信用修复,助力重整企业恢复信用。推动专项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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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法院、市人民银行)(二十九)完善拖欠账款和欠薪常态化预防清理机制。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账款长效机制,强化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的执行,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对民营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要依法给予补偿。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依法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事实或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推动实现政府无拖欠款、嘉兴无欠薪。(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十)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引导民营企业家弘扬“四千”精神和“勤勉务实、守正精进、和行天下”新时代禾商精神,集中精力做强做优主业。设立“嘉兴企业家日”,召开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建立重点民营企业激励机制。深入开展“禾商青蓝接力工程”,大力实施新生代企业家现代化能力提升计划,推动禾商事业新老交接、薪火相传,2023年培训新生代企业家不少于 500 人次。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培训机制,创新“入市第一课”辅导服务,加强反垄断合规辅导,推动民营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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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的良好氛围。在市级主流媒体开设各类专题、专栏,对优秀民营企业、企业家和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开展常态化的正面宣传报道。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对民营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帮助。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三十二)建立健全“四个定期”调度评估工作机制。持续抓好民营经济各项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定期研究本地主导产业的产业链、本地投资项目和外迁投资项目情况,定期听取民营企业、民间投资项目情况的汇报,定期总结评估民营经济政策效果,定期发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报告。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统计局)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和责任分工,切实抓好方案的细化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地见效,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遵照本方案执行。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嘉兴军分区,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9 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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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FC01-2023-0015嘉政办发〔2023〕50 号2.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措施》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 3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 年10 月26 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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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若干措施为加快推进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有效破解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地落细,加快打造长三角科技成果转化高地和科创金融一体化服务基地,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科创金融生态圈(一)支持科创金融专营机构建设。对经监管部门评估认定的科创金融事业部(科创中心)、科创金融专营分支行(分支公司)等专营机构 A 类机构或相当等级的机构,给予单家机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按年度被多次评估认定的,只享受一次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专营机构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市人民银行)(二)发展科创金融新业态。对在嘉兴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公募基金、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机构理财子公司、投资子公司等持牌法人金融机构,按照实缴资本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市人民银行)(三)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科创企业债券融资纳入融资担保范围,科创企业融资最高担保额度 1000 万元,代偿容忍度可提高到5%以内,鼓励和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按照8:2 的比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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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担。(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二、加大科创企业金融供给(四)建立科创金融评价机制。在财政、国有资金竞争性存放等公共资源配置中,加大对科创金融的资源倾斜,适当提高金融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考评在财政性存款竞争性存放评分体系中的权重,其中科创金融权重不低于1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五)加大科创企业信贷投放。力争每年安排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不低于 50 亿元,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信贷。(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办)对符合条件的初创期、成长期科创企业贷款,按其实际支付利息,给予最高40%的贴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六)建立科创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机构扩大科创企业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类信用贷款规模。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创新适合科创企业发展的小额信贷与融资租赁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对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融资,给予最高1%的风险补偿,单家机构每年风险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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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科创金融业务创新(七)开展科创金融案例评选。每年组织开展科创金融创新案例评选,突出创新性和实效性,对入选案例给予每个最高10 万元奖励,其中对入围省(部)级及以上金融改革试点的项目,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创金融产品服务的创新和推广。(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八)支持银投合作业务发展。发挥金融支持创新发展(嘉兴)实验平台作用,稳妥开展“贷款+外部直投”“贷款+远期权益”等业务,推动在科创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
(九)创新科创金融服务模式。支持银行机构创新科创企业延期付息等“远期共赢”利率定价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初创期、成长期科创企业给予低息贷款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创新优质科创企业持股载体金融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十)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围绕科技项目研发、知识产权、科技转让服务、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等领域创新保险产品。(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对保险机构就科创保险购买再保险的,按照有关再保险费的50%给予补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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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四、构建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体系(十一)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导作用。以省级科创母基金为支撑,推动每个县(市、区)结合自身产业特色,聚焦1―2 条赛道,建立科创子基金,力争三年内全市科创基金总规模达到 1000 亿元以上。积极探索“拨投结合”模式,通过“前期科研项目财政投入+后期转化股权投资”方式,有效放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
(十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运行机制。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投资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参与设立天使基金、创投基金等科创基金的国有资本,采用周期性滚动方式,以整个投资机构的业绩作为考核指标。推动建立国有资本投资容错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十三)推进南湖基金小镇高质量发展。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南湖基金小镇创新发展。支持南湖基金小镇积极争取参与私募基金份额转让试点,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 基金),激发私募基金投资活力。建立南湖基金小镇与全市科创园区、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扩大科创企业服务覆盖面。(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五、畅通科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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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支持科创企业股改挂牌上市。对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以及“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的科创企业,按照《嘉兴市企业“上市100”实施意见》给予支持。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专精特新”板挂牌的,参照“科创助力板”给予一次性奖励30 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局)
(十五)拓宽科创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创新知识产权证券化等新型融资工具,积极推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私募可转债”融资模式,对符合条件的科创企业直接融资,按实际支付利息,给予最高 50%的贴息,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3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民银行)
六、着力强化科创金融智力支撑(十六)加强科创金融人才引育。支持符合条件的科创金融人才参加“星耀南湖”人才计划遴选,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力社保局)支持县(市、区)结合各自实际,创新建立中小企业科创人才集合年金计划,对参加集合年金计划的科创企业及科创人才给予相应缴费补贴,推动各类科创人才落户嘉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市金融办)(十七)建立科创金融专家智库。加强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合作,建立嘉兴市科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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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智库,开展科创金融系统研究、总结评估。(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七、其他事项
本文件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由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原有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各县(市)遵照执行。本文件涉及的市本级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区各 50%分级分担。县级金融机构被认定为专营机构A类机构或相当等级机构、入选科创金融创新案例等涉及奖补资金的,由县级承担。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文件自 2023 年 11 月 3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 月 31 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嘉兴军分区,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10 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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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级政策篇1..嘉善县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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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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