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明数据合规法律月报-4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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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明数据合规法律月报-4月刊

澄明数据合规法律月报 总第十八期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150上海总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3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2805 室电话:021-52526819北京分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 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 1218 室电话:010-879452772023 年 05 月 19 日 -版权归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所有日星期三人并没有进行任何操作。由于事发突然,王先生第一时间在数字藏品用户微信群中反映此事,谁料竟然有 10 多个用户表示遭遇了同样的情况。这引起了网络平台的警觉,平台技术人员立即查看服务器日志,排查数据库是否有异常情况。结果显示,当时有同一个 IP 登录了 30 多个用户账号,先后转卖了 21 个用户的数字藏品。了解到这一反常情况后,网络平台怀疑有人偷偷登录用户账号,对用户的数字藏品进行非法操作。此时,平台技术人员通过反查,发现该 IP 还登录过一个实名认证为陈某的账号。为进一步查明真相,网络平台向进行转卖操作的第三方平台核实情况,记录显示转卖 21 件数字藏品的账户注册信息与陈某的个人信息吻合。网络平台立刻报警,陈某随即落网。据陈某交代,平日里其以网络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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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明数据合规法律月报-4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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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明数据合规法律月报

总第十八期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150

上海总所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3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2805 室电话:021-52526819

北京分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 号北京嘉里中心南楼 1218 室电话:010-87945277

2023 年 05 月 19 日 -版权归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所有日星期三

人并没有进行任何操作。由于事发突然,王先生第一时间在数字藏品用户微信群

中反映此事,谁料竟然有 10 多个用户表示遭遇了同样的情况。这引起了网络平

台的警觉,平台技术人员立即查看服务器日志,排查数据库是否有异常情况。结

果显示,当时有同一个 IP 登录了 30 多个用户账号,先后转卖了 21 个用户的数

字藏品。

了解到这一反常情况后,网络平台怀疑有人偷偷登录用户账号,对用户的数

字藏品进行非法操作。此时,平台技术人员通过反查,发现该 IP 还登录过一个

实名认证为陈某的账号。为进一步查明真相,网络平台向进行转卖操作的第三方

平台核实情况,记录显示转卖 21 件数字藏品的账户注册信息与陈某的个人信息

吻合。网络平台立刻报警,陈某随即落网。

据陈某交代,平日里其以网络刷单为生,因此购买了大量不记名电话卡用于

接收短信,并通过专门的机器进行管理。2021 年 10 月,陈某发现帮数字藏品平

台拉新人可获取奖励后,立即注册了 20 余个账户专拉新人,又花费 440 元在网

上非法购买 5000 余条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出售赚取了 5 万余元。2022 年 7 月 20

日,陈某偶然发现,数字藏品平台的登录机制存在漏洞。“如果我能自由登入平

台用户账号,卖掉他们的数字藏品,岂不是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赚到很多钱。”

陈某决定复制平台公布的大量被隐藏中间 4 位数字的用户手机号,通过不断尝试

破解出用户的真实手机号,再利用漏洞进行登录。

经查,陈某成功登录了 30 余个用户的账户,并以 1400 元至 1600 元不等的

单价卖掉了其中 21 个用户的数字藏品,总计获利 3 万余元。目前,这 21 件数字

藏品已经退还到了原用户账号。

二、案件结果

2022 年 9 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拱墅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

查认为,陈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

统中存储的数字藏品数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归案后自愿

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提

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数罪并

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7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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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46

4 月 23 日,在第 23 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由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联合主办,海淀区知识产权局、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知识

产权保护中心共同承办的 2023 中关村知识产权论坛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展示中心成功举办。论坛上,“中关村科学城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揭牌,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北京法院“中关村科学城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在此次论坛上正式挂牌设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刘双玉在致辞中指出:“这标志着由北京市高

级人民法院直接指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牵头建设、直接服务于北京‘三城一区’

主平台的知识产权巡回审判体系布局完成。”

中关村科学城是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核心区,作为科技创新出发地、原

始创新策源地、自主创新主阵地,正在逐渐形成前沿科技和产业变革领域的多元

布局,不断推动未来产业成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增量。这里聚集了众多的央属

科研院所、高校、创新型企业和创新服务机构,在“三城一区”中内生创新动力

最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依托巡回审判庭,立足中关村科学城的产业定位、创

新特点和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统筹开展巡回审判、普法宣传、调查研究和培训授

课等工作,尤其是充分利用涉及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模式案件审判实践和

数字经济调研成果,高质量开展好实质化、创新性、个性化的司法服务,将司法

服务职能直接延伸、精准对接到科创主体聚集区,帮助园区及企业切实解决实际

问题,服务北京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建设,护航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两

区”建设,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这次论坛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庭长谢甄珂发布了涉数据反不正

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抖音短视频抓取案、汽车消费者投诉信息

抓取案、游戏账号租赁平台案、“省钱招”流量截取案、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非法

使用案、侵犯数据商业秘密纠纷案、微博舆情数据抓取案、饭友 App 数据抓取

案、视频账号分时租赁案、房源信息抓取案。案件当事人涉及国内外知名数字企

业,涉案行为发生在数据的收集、应用、处理、交易等各个环节,通过在典型案

例中对具体数据利用场景下商业道德的充分阐述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的准确

适用,以期平衡数据持有方、数据需求方、消费者等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兼顾保

护个人信息安全、促进数据互联互通、激励技术创新发展、确保国家数据安全等

多元价值目标。

46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3973104028767804&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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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抖音短视频抓取案、汽车消费者投诉信息抓取案等案件中,论证了经

营者对其投入了资本、劳动等要素合法收集的短视频数据资源整体、用户投诉信

息数据等类型化的数据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充分认可数据作为第五大生产

要素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通过合理确认数据构成反不正当竞争

法上可保护的竞争性权益,为市场主体从事数据生产、加工提供充分激励。在高

校毕业生就业数据非法使用案、微博舆情数据抓取案中,从应用场景出发,根据

涉案数据的不同属性、特征、标准对数据分类分级,依法提供不同程度的保护,

实现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平衡,确保数据运营安全。在“省钱招”流量截取案、

房源信息抓取案中,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行为法的优势,明确数据抓取行为的正

当性边界,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制止数据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

竞争秩序。在游戏账号租赁平台案、视频账号分时租赁案中,明确涉及网络黑灰

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果断规制和打击账号租售等网络灰黑产业,促

进数据产业有序竞争,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在侵犯数据商业秘密纠纷案等案件中,

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准确界定应受保护的客体,做到既充分保护数据权

益,又避免错位保护、过度保护、重叠保护。

今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全国首批三家知识产权法院

之一,积极回应数字经济发展提出的新挑战和新需求,持续以公平、公正、公开、

高效的司法服务,为维护和完善数字治理机制、挖掘世界经济增长新动能作出中

国式的司法贡献,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法治化水平,服务国家数字经

济发展战略。

5. 北京互联网法院:我的浏览记录同时是别人的个人信息?我可以查阅复制吗?

47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为了解账号使用情况,要求平台将其自注册以来所有的浏览记录以可编

辑的 xlsx 文件形式发送至指定邮箱,包括所浏览的视频名称、发布时间、播放

量、发布者账号名称以及张某观看该视频的具体时间等。

视频平台的运营者 A 公司表示,用户可通过“观看历史”和“反馈与帮助”等功

能自主查阅、复制个人信息,同时视频名称、发布者账号名称等既属于张某的个

人信息又是视频发布者的个人信息,为避免侵害视频发布者的个人信息权益,A

公司采取提供播放链接的方式向张某提供。

张某对该提供形式不予认可,将 A 公司起诉到法院。

47 https://mp.weixin.qq.com/s/a-d8FXNnT6Hap-eTBZH5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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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的查阅复制权是个人

信息权益的基础性权利,除法定除外情形,个人信息处理者应保障查阅复制权的

行使,不能仅以存在他人个人信息的情况就拒绝提供。但考虑到在某信息同属于

多主体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应充分进行利益衡量:一是充分审核查阅复制主体对

个人信息享有的正当利益;二是不应侵害其他主体合法权利,并尽可能对他人个

人信息权益影响较小。若查阅、复制内容包含着可分割的个人信息,当事人的请

求应限于本人的个人信息;若查阅、复制请求指向多主体的个人信息,应该考虑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提供行为是否在其已取得同意的范围内或属于依法无需获得

同意的情形等。如果提供行为会导致他人个人信息权益遭受重大影响,个人信息

处理者未征得他人同意不应直接提供。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以可编辑的 xlsx 文件形式提供其所需个人信息,法院经

审理认为,在现行法律尚未对查阅、复制方式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和要求的情况下,

应当允许个人信息处理者结合其数据形式、存储能力、服务能力等,在不对个人

信息主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情况下,选择合理的方式和标准提供个人信息。

三、裁判结果

一审开庭前,A 公司以表格加链接的形式提供了原告所需个人信息,法院对

此予以认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对诉费部分予以纠正,

维持原判。

四、法官点评

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是基础性权利,是维护自然人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手段,

也是保障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决定权、更正补充权、可转移权、删除

权等权利的重要方式,除法定事由外,不应对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的保护作过多

限制。但在存在互赖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应当以保障查阅、复制权为原则同时根

据诚信原则兼顾对其他主体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查阅复制权的形式方面,在法律

尚未有明确标准的情形下,应结合个案中个人信息的种类、储存方式、复制成本

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

6.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雇佣黑客攻击竞争对手,一审判令侵权人赔偿近

两百万元并消除影响48

一、基本案情

48 https://mp.weixin.qq.com/s/1oGCQZhs58kXA6esusih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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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景山区法院审结了原告 A 公司诉被告 B 公司及其两股东、周某、陈

某共五被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 B 公司、周某、陈某三

被告参与实施了雇佣黑客攻击竞争对手软件系统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

告 B 公司赔偿原告 A 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 199 万余元,被告周某、陈

某分别对其中 12 万元、5 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判令被告 B 公司在其微信

公众号、官方网站及《北京晚报》上连续七天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石景山法院查明,A 公司和 B 公司均运营为酒吧、音乐餐吧等商家接入大屏

互动系统的所谓场景化互动娱乐系统软件。2018 年 12 月底至 2019 年 1 月初,B

公司员工周某及其朋友陈某在网上雇佣黑客,对 A 公司的娱乐软件进行攻击,

导致软件系统出现异常登录,部分文件被删除,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给 A 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2020 年 10 月,周某、陈某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

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经查,2018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9

年 2 月 26 日期间,被告 B 公司曾向被告陈某账号多次转账共计 12 万元,后陈

某将该 12 万元全部取出并交付被告周某,周某称上述费用其均用于雇佣黑客。

原告认为五被告上述行为系为不正当抢占市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

令五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1900 余万元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被告 B 公司及其两股东答辩称,A 公司与 B 公司不存在实质上的竞争关系,

刑事判决书没有认定该三被告对原告实施了网络攻击行为。被告周某辩称,B 公

司指使其实施了黑客攻击行为,其作为员工只是执行公司意见且并未从中获利。

被告陈某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也没有从事任何不正当竞争

行为。

二、裁判观点及结果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适用网络不正当竞争条款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

二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竞争关系;二是被诉行为通过

网络实施,且具有不正当性;三是原告主张的合法权益因被诉行为受到损害。

本案中,原告 A 公司与被告 B 公司均运营所谓场景化互动娱乐软件,并通

过该系统使用场所消费和广告盈利,双方主营商品及服务范围相同、受众重合,

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另外,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周某伙同陈某在网上

雇佣黑客,对原告 A 公司软件进行攻击,导致该软件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因此,

被诉行为系通过网络实施且具有不正当性。雇佣黑客攻击系统并导致系统瘫痪,

该行为显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被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妨碍、破坏

了原告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反法规定的“其

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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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未指控被告 B 公司及其两股东,因此被告 B 公司

及其两股东是否参与实施了被诉行为,以及具体参与方式在刑事判决书中均未予

以认定,因而不构成先行刑事诉讼预决事实,而是需要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

结合本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进行判断和认定。经查,陈某与 B 公司、周某之

间均无任何业务和经济往来,B 公司作为黑客攻击事件的直接受益人,其声称对

周某雇佣黑客一事毫不知情,但对打入陈某个人账户 12 万元一节无法作出合理

解释,故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认定 B 公司参与实施了被诉行为。现

无充分证据证明 B 公司两位股东实施了被诉行为。综上,法院认定被告 B 公司、

周某、陈某实施了被诉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目前,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法官提示

市场竞争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对抗性使经营者倍受来自市场以及竞争对手的

压力,这种压力的正向作用是激励经营者不断创新、不断完善自我的动力。良性

竞争可以实现优胜劣汰的效果,更好的产品及服务会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使整个

行业焕发勃勃生机,而不受法律规制的恶性竞争则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两败

俱伤,甚至产生扰乱整个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重后果,反不正当

竞争法的施行正是为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诚实守信、竞争有

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7. 北京互联网法院:“催收”短信不能乱发!技术公司未经借款人同意向其亲友

发送“催收”短信被判侵权49

一、基本案情

2019 年 3 月,原告张某向案外人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并按要求向该公司

提供了两个紧急联系号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与该公司对还款金额有争议,

原告未归还最后一笔款项。2021 年 8 月,被告 A 技术公司向原告提供的两个紧

急联系号码发送关于原告贷款逾期的短信。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

何法律关系,被告给原告的亲属、朋友发送骚扰短信,导致原告隐私被暴露,侵

害了原告的隐私权。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向原告及亲属、朋友发送

骚扰短信,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

被告 A 技术公司辩称,被告是短信服务提供者而非短信内容提供者,仅就

短信服务提供基础网络技术服务,并不涉及短信内容以及短信接收者的个人信息

49 https://mp.weixin.qq.com/s/rCrwhtIetd1NhxnKrXHK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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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此外,本案所涉短信接收人的联系号码是原告自行

提供,不是被告或者第三方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因此被告不存在过错。

二、裁判观点

通常而言,是否贷款、是否逾期还款等信息与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无关,属

于私人生活领域信息,如果自然人本人不愿意公开和被他人知晓,则可以构成私

密信息,受到隐私权保护。原告与案外人某小额贷款公司签署贷款合同,并将涉

案短信接收人手机号码告知贷款合同相对方,不意味着原告放弃了隐私权。被告

作为贷款合同外的第三方,在业务活动中无论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原告的贷款信息

及相关联系号码,均应依法审慎处理。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也未向业务合作相对方核实或审查原告本人是

否同意,直接向原告亲友发送两条包含原告贷款逾期内容的短信,造成原告私密

信息泄露,主观上具有过失,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

任。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被告 A 技术公司向原告张某书面致歉,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其他诉

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四、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

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互联网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所填

写的个人信息用途。除借款人明确同意外,贷款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基于借贷关系

获取的借款人个人信息,也不得向他人泄露借款人逾期违约等相关私密信息。短

信服务提供者亦负有不侵害他人隐私的义务,未经借款人明确同意,不得向他人

发送含有借款人贷款信息的“催收”短信,泄露借款人隐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8. 北京市顺义区法院:非法出售万份员工简历并获利,一男子因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罪受刑罚50

一、基本案情

于某与孙某共同在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任职,该公司职员均使用某通讯软件

进行办公,软件内含有公司的个人简历资源库。2022 年 5 月末,于某离职,公司

50 https://mp.weixin.qq.com/s/4y2uCp_oPH5jf3uZTood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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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通讯软件账户注销。为寻找新工作,于某开始准备个人简历,他想参考一下

前公司老板们的简历信息,便向前同事孙某借用其通讯软件账户,孙某未曾多想

便将账号密码告诉了于某。登录孙某账号后,于某见资源库内个人简历可任意下

载,便滋生了转卖个人信息获利的想法。2022 年 6 月 29 日至 7 月 15 日期间,

于某利用孙某通讯软件账号,从公司招聘系统内下载包含个人信息的简历 13000

余份,通过将部分简历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 16400 元。

受害公司通过后台日志监测到有人在非工作时间、非工区 IP 大量下载个人

简历信息,遂报案,后于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非法获

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于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

多数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一万七千元,没收违法所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被告于某在国家级新

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公民个人信息损失人民币一万六千四百元。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一例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顺义法院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准确定罪量刑,并就民事侵权行为判处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保障人民群众信息安全的决心和力

度,也通过组织学生旁听庭审,帮助学生们树立起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观念。

9.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多人因帮助网络赌场结算获刑 这些账号千万别

外借!51

一、基本案情

2019 年底,陈亮(化名)在 QQ 群内看见一条兼职广告,便按其中的联系方

式认识了微信用户“幸福里”。为获取佣金和支付宝抢红包口令,陈亮按照“幸福

里”的要求提供了自己的几个支付宝小号,不久后,账号均因交易异常被封禁。

随后,陈亮找到了陈华(化名)、郭某、郑某、魏某等发小和同学,又收购了他

们的银行卡三件套(银行卡、U 盾、电话卡)和支付宝账号。

陈亮并非通过微信、QQ 等有记录可查的社交软件与“上家”联系,而是通过

可以“阅后即焚”的隐秘聊天软件与上家对线,并按月获得佣金。在此期间,陈亮

逐渐知晓了上家是在境外开设网络赌博平台,属于犯罪活动,但他依然继续收购

51 https://mp.weixin.qq.com/s/1YyPSJtqKmA_lDJo8NcV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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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银行卡和支付宝账号为赌博平台提供结算服务,累计结算涉赌资金约 1 亿

元,而他自己则从中获利了 15 万元。陈华、郭某、郑某、魏某虽知道陈亮可能

在从事信息网络犯罪,但出于“相信兄弟”“自己缺钱”“抱有侥幸心理”等原因继续

提供自己的多个支付宝账号、银行卡等,四人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 6800 万,各

获利 1 万至 3 万元不等。

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陈华供述道:“我曾经因为被电信诈骗了 3 万元,一

直欠着信用卡,欠的钱越滚越多,就想挣点钱早点还清。心里有顾虑,害怕他做

的事是违法的,做了一段时间就没给他用了,可后来我女朋友家里出了变故急需

用钱,我不得不又再用这方式挣点钱。”讯问时郭某也承认,当自己借出的支付

宝账号因为涉嫌电信诈骗转账被平台冻结后,他就意识到钱可能“不干净”,但当

问及为什么还要继续向陈亮出借其他银行卡时,郭某说:“我和他从小玩到大,

比较相信他,加上只是转账,感觉没有违法,具体也没有多问。”

2021 年,公安机关在某网吧抓获涉嫌网络赌博的某犯罪嫌疑人,通过对其

转账流水的调查,发现赌资流入的账户属于陈亮、陈华、郭某、郑某、魏某等人,

有帮助赌博活动结算的重大嫌疑,于是将几人抓获归案。2022 年,检察机关对陈

亮等人提起了公诉。

二、裁判观点及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亮在犯罪过程中已经明知是跨境网络赌博平台,仍为其

提供银行卡用于收取、转移赌资,帮助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已构

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而被告人陈华、郭某、郑某、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

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虽不清楚上游犯罪的性质,但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四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终,一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陈亮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万

元;判决陈华、郭某、郑某、魏某四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

处两年三个月至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部分

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四中院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

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

帮助。本案中的犯罪人所提供的银行卡号、支付宝、U 盾、电话卡等,均属于为

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的支付结算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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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或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所得的赃款,会由犯罪分子汇入“卡农”

收购或租来的银行卡中,再由“水房”(负责洗钱的人)安排以微信转账、网购等

方式将赃款通过看似合法的理由打至多张银行卡中,变为正常的资金,这个过程

叫做“跑分”。部分网络兼职所说的网购刷单,很有可能就是以这种形式为上游犯

罪分子“洗钱”。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明确知道对方从事信息网络犯罪并提供帮助时才会构

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倘若有人试图通过一口咬定自己不知情来妄想逃过

法律的制裁,法院则会根据全案的案情和证据进行综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列出了诸多可以推定为“知情”的情形,如

“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采用隐蔽上网等手段规避调查”“经监管部门告知后

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等。此外,如果明确知道他人在实施网络赌博或电信诈骗等

犯罪行为仍然积极提供帮助的,还有可能像本案的陈亮一样,最终构成上游犯罪

的共犯。

天上不会掉馅饼,遇到任何可疑的“挣快钱”兼职与非常规的聊天平台都应当

谨慎,也不要因为亲戚朋友的交情而轻易将银行卡等借给他人,更不能为谋取高

额利益带头组织刷单、跑分,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

10.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支付的订单不见了?法院这样判!52

一、基本案情

陈夏在某网购平台下单购买了 3 袋大米并支付了 28.62 元。随后,陈夏发现

该笔订单信息不翼而飞,相应款项也在无任何通知说明的情况下被退回。陈夏认

为是平台故意隐藏订单,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已经构成欺诈,便

以此为由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其恢复订单信息并承担欺诈赔偿责任。

平台辩称,陈夏在购买涉案大米的当日共 8 次下单同款大米商品,每笔订单

商品数量均较大,且陈夏在前两次下单后未及时付款并自行申请退款,此种操作

被平台识别为“非法占库存”行为。此外,陈夏长期、多次、大量在平台下单洗发

水、清洁用品、食用油等生活消费品,超出了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加之陈夏的

收货地址为福建某地一超市,平台判断陈夏的行为属于具有商业性质的“购买再

销售”。根据平台的《违规订单处理规则》以及《违规行为规则》,“非法占库存”

和“购买再销售”均是违反平台规则的行为,平台有权根据规则条款采取取消订单

的操作。

52 https://mp.weixin.qq.com/s/HRQQakepdJZfNnoWXost1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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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陈夏认为是平台系利用其个人信息进行大数据杀熟取消了涉案订单。

一审法院认定网购平台依据平台规则取消订单并无不当,相关行为亦不构成

欺诈,驳回了陈夏的全部诉讼请求。陈夏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了上诉。

二、裁判观点及结果

北京四中院经审理认为,该网购平台公示的《违规订单处理规则》中规定的

“以下单不支付等方式违规占库存……零售商以再销售或商业使用为目的的订购

行为……承诺自愿接受对违规订单采取取消订单、不发货的操作”属于对合同解

除权及违约后果的约定,未违反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其取消涉案订单的行为属于对买卖合同的解除,并不违法。

但是针对订单取消后无法在陈夏账户中显示的问题,四中院认为,涉案订单

信息系平台在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平台对其合法处理的数据享有财

产权的同时也应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依照《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

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

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涉案订单信息包括订单编号、账号、支付方式、

配送方式、收货人及联系方式、收货地址、订单状态等内容,已具备了识别陈夏

特定自然人身份的能力,所以涉案订单信息既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数据,也

是陈夏的个人信息。法律规定了平台用户享有对其个人信息查询、更正的请求权,

因此,陈夏要求平台恢复其订单信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关于陈夏所称平台欺诈的主张,四中院认为,平台隐藏或者删除涉案订单的

行为虽有不当,但不存在通过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

思表示的情形。故网购平台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最终,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平台恢复陈夏的涉案订单信息,驳回了陈夏的其

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日益发展,平台依据平台规则对用户的交易进行处理或

者限制的情形时有发生。订单处理规则、违规行为规则等属于平台经营者制定的

交易规则,平台履行法律规定的公示义务的,平台用户应当受该规则的约束;上

述规则内容属于格式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若规则内

容违反格式条款相关规定或者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无效。

《民法典》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基本框架,即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和“知情-同意”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对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

时遵循“知情-同意”的法定例外情形和同意的有效性判断标准进行了明确。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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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有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同意的处理,

即告知并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二是基于法定许可的处理,一般指在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无须取得同意即可实施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信息

保护法》规定,为订立、履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须,可作为处理个人信

息的合法事由之一。可见,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须,符合民法典所述“知情-同意”

例外事由的规定。

本案中,平台作为网上购物类软件,注册用户移动电话号码、收货人姓名(名

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属于网络购物所必须的信息,平台收集上述个人信息属

于必要个人信息收集的范畴,符合必要性的要求。平台收集用户上述个人信息系

为履行网络购物需求的必要,同时其分析用户上述个人信息亦为了履行订单处理

规则、违规行为规则的必要,因此平台依据平台规则处理上述个人信息属于履行

合同的必要范围,同时也是平台进行自治管理的体现。

11.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首例数据库保护典型案例——“丁香园”数据库遭抓

取使用53

一、基本案情

原告是“丁香园”旗下产品“用药助手”APP 的运营方。该 APP 收录了数万种

药品说明书,可帮助用户通过商品名、通用名、疾病名称等迅速找到说明书。原

告作为应用程序“用药助手”的开发者,为制作该数据库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并自 2011 年起对其不断更新、维护。

被告运营的“医学界医生站”APP 提供与原告药品说明书数据库类似的功能

模块。经比对可知,被告的数据库不仅在药品分类 ID、目录上与原告完全一致,

更使用了 3 万多份内容相同的说明书,其中甚至连原告录入时特意设置的错别

字、漏字、自行扫描录入的图片等亦完全相同。

原告认为,双方系互联网医疗信息服务行业的竞争者,被告运营的应用程序

完全复制了原告设立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致使用户流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其系通过公开渠道自行搜集、整理取得说明书,与原告数据库存

在换行等差异,两者之所以有相同错别字及图片纯属巧合,故其未实施不正当竞

争行为。

二、法院裁判

53 https://mp.weixin.qq.com/s/qSpzPqAGr35Bsa24oQht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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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药品说明书虽然本身属于对社会公开的客观信息,

但此类信息经过人工收集、整合,并作为后台数据可供软件用户进行查询后,就

能凭借其药品种类的多样性、获得方式的便捷性,而使得该软件具有竞争优势,

故原告软件中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能为原告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市场利益。

被告软件中的药品说明书不仅在药品分类、文字内容等方面与原告的对应说

明书基本相同,更存在相同的错别字或药品、药方等图片。同时,被告软件在上

线两个月内就更新了 3 万多条数据却无数据获取的证据,不符合常理。因此,被

告非法获取并使用了原告的药品说明书数据库,其行为已然超出正当竞争的界限。

同时,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此享有的经济利益及市场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

竞争。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 31 万元。一审判决后,

被告提起上诉。二审中,被告撤回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三、法官说法

在互联网环境下,数据作为商业经营的重要资本,已成为企业的核心资源之

一。如何事半功倍地获取并利用数据,是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这也激

励着经营者不断创新竞争手段和竞争策略。

但是,这种在信息生产、搜集和使用等方面进行的自由竞争,应当是建立在

充分尊重竞争对手的辛勤付出及合法权益基础上的。如果经营者完全攫取他人劳

动成果,提供同质化的服务,这种行为不利于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健康发展,应予

以制止。

对于新型涉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要遵循与传统竞争行为相一致的基

本认定标准,同时兼顾互联网领域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自身特点等进行判定,

既要回应经营者对数据的保护需求,也应准确对各类数据竞争行为划定边界。在

具体认定时:

首先考量数据是否属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即经营者整合的数据是否是为其增

加用户粘性、提升用户体验的重要经营资源,是否能为其带来经营利益。

其次考量数据抓取和使用行为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就涉案公开数据而言,

可以从数据信息建立的成本及收益、所抓取信息的数量和完整性、是否对原平台

构成实质性替代、抓取及使用行为的规模与程度等角度,综合进行评判。

最后考量该行为是否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案直接抓取

数据并原样照搬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经营者的竞争优势,还会打击其他经营者对

相关数据资源进行开发与整合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进而破坏诚实经营的行业生态,

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和多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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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抓取数据须遵规,越过界限要担责。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平、正当、

有序的实施竞争行为,依靠自身完善服务与产品,进而提高市场竞争力,共同促

进行业健康发展。

12.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通过商业秘密路径强化源代码保护——张某侵犯商

业秘密罪案54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曾就职于 A 公司,先后担任软件研发工程师和技术支持总监等

职,参与研发容灾备份软件,并有机会接触相关软件源代码。经鉴定,A 公司软

件中的部分源代码包含了程序的组织机构、函数调用关系、算法执行逻辑等技术

特征,亦包含了代码风格、特定字词等软件开发人员的表达特征,不属于所属领

域相关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行业惯例。A 公司通过分级分权限保密管理、与员工

签订保密条款、离职物资归还等措施对软件源代码进行保密。涉案软件源代码构

成商业秘密。被告人张某离职后与他人成立 B 公司,违反 A 公司保密要求,将

涉案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用于研发同类容灾软件。经鉴定,将公安机关调取的 B

公司已销售的容灾软件安装程序与 A 公司涉商业秘密的源代码编译生成的目标

程序进行对比,两者高度近似,构成实质同一性。经司法审计,B 公司对外销售

相关软件的金额达 430 余万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违反权利人数某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离职后与他人共

同设立公司,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开发侵权软件,销售金额 430 余

万元,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决后,被告人

张某提出上诉,认为涉案软件源代码不构成秘点,并对实质同一性比对方式提出

异议。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软件源代码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生存发展的重

要资源。软件研发人员离职后,利用原企业构成商业秘密的源代码开发同类软件,

非法牟利,属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犯罪手段隐蔽性强,对权利人正常经营活动

破坏力大的一类典型情形。软件研发人员认为在非法使用他人源代码商业秘密时,

添加部分开源性代码,即可稀释相似性比例,使案件丧失同一性比对基础。本案

在审理时,认定代码风格、特定字词等软件开发人员的表达特征不属于所属领域

相关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具有秘密性;认定在不具备直接比对源代码

54 https://mp.weixin.qq.com/s/t23Iylic-iRhqkFL06GK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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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条件时,将侵权软件安装程序与构成商业秘密的源代码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进

行同一性比对具有合理性。本案为软件源代码的秘密性认定提供了审判思路,拓

展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下同一性对比的方法类型,体现了司法对企业数据信息安全

的有力保护,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赋能数字经济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13.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55

一、基本案情

魔珐公司综合应用 AI 表演动画技术、超写实角色智能建模与绑定技术、智

能动画与语音合成技术以及智能交互技术等多项人工智能技术,打造了超写实虚

拟数字人 Ada。2019 年 10 月,魔珐公司通过公开活动发布虚拟数字人 Ada,并

于同年 10 月、11 月通过 bilibili 平台发布两段视频,一段用于介绍虚拟数字人

Ada 的场景应用,一段用于记录真人演员徐某与虚拟数字人 Ada 的动作捕捉画

面。

2022 年 7 月,杭州某网络公司通过抖音账号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视频

的居中位置使用魔珐公司发布的相关视频内容,并在片头片尾替换有关标识,且

在整体视频中添加虚拟数字人课程的营销信息。其中一段视频还添加有杭州某网

络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写入视频标题。

魔珐公司诉称,杭州某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对于美术作品、视听作品

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害录像制作者及录像制品中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

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杭州某网络公司消除影响并

赔偿损失(含维权费用)50 万元。

杭州某网络公司辩称,魔珐公司不享有相关权利,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未

因发布被诉侵权视频而实际获利。

二、裁判观点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虚拟数字人著作权及邻接权认定;魔珐

公司主张的虚拟数字人 Ada 形象及相关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魔珐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录像制品的表演者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

成立。

结合虚拟数字人的生成方式和技术背景,系通过建模、智能合成、动作捕捉

及其他数字技术手段所制作出的具有外貌、声音等方面的特征和行为模式的虚拟

角色的可视化呈现形象。就目前行业发展情况来看,在着眼于技术路径的选择时,

55 https://mp.weixin.qq.com/s/IhvYGLk6_KqXZZIiiQkJ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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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为常见的虚拟数字人类型包括:真人建模、真人驱动;真人建模、算法驱动;

虚构角色、真人驱动;虚构角色、算法驱动。算法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作为强人工

智能,还处在逐步发展阶段,相较而言,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强调“人机耦合”,

更接近于弱人工智能,发展较为成熟。虚拟数字人作为一种人工智能技术的具体

应用和多个技术领域的集合产物,其本身运行的既定算法、规则以及所获得的运

算能力和学习能力,均体现了开发设计者的干预和选择,在某种程度上仅是作者

进行创作的工具,不具有作者身份。虚拟数字人不是自然人,在弱人工智能盛行

的当下,人工智能创作成果的智力创作空间有限,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具有

独创性,能够构成具体类型的作品,也不归属于虚拟数字人。真人驱动型虚拟数

字人背后的中之人是必不可少的参与主体,虚拟数字人所作的“表演”实际上是对

真人表演的数字投射、数字技术再现,其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不

享有表演者权。当虚拟数字人参与拍摄或作为角色出演,其行为、表演活动被记

录下来并被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形成连续动态画面,其也不享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

或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因此,在现有的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虚拟数字人

不享有著作权和邻接权。

涉案虚拟数字人 Ada 系真人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并非真人建模,即并未对应

某一特定自然人的数字分身,该虚拟形象的生成过程包括创建静态三维形象、建

模与智能绑定。静态三维形象再通过真人演员进行驱动(表情、动作等捕捉)以

展示动态的可视化效果,虚拟数字人 Ada 的面部表情及肢体动作能以贴合人体

状态的方式呈现。在发布虚拟数字人 Ada 的标准化形象后,魔珐公司已结合多种

行业需求,在贴合具体应用场景下进行多领域的商业化使用。结合作品独创性的

要求,虚拟数字人 Ada 的表现形式借鉴了真人的体格形态,同时又通过虚拟美化

的手法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构成

美术作品。使用 Ada 形象的相关视频分别构成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魔珐公司享

有上述作品的财产性权利及录像制作者权。因虚拟数字人 Ada 系在真人驱动下,

经过实时语音生成及智能穿戴式装备的动作捕捉,Ada 的独白、跳舞等行为并非

由其独立创作完成,其所展现的“表演”的声音、神态、动作等系高度还原中之人

徐某的相关表现,并非是在真人表演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新的表演。徐某符合《著

作权法》中的表演者的相关规定,其作为魔珐公司员工,系进行职务表演,结合

双方书面约定,应由魔珐公司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

杭州某网络公司发布两段被诉侵权视频的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构

成要件,其中一段视频构成对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另一段视频构成

对美术作品、录像制作者及表演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杭州某网络公司在

其抖音账号的商家页面服务产品及为其他商家推荐的商品橱窗中均涉及与虚拟

数字人有关的商品链接,其以视频形式提供展示虚拟数字人 Ada 的实例,并非简

单分享有关视频内容,而是存在利用抖音视频、虚拟数字人 Ada 进行引流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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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其在视频中对涉及魔珐公司有关标识的信息内容进行删减并替换为课程营

销信息或自身商标,加上在一段视频标题中标注其他虚拟数字人名称,可能影响

消费者理性决策,从而得以获得更多商业机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直接损害魔

珐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杭州某网络公司在其抖音账号上为魔珐公司消除影响并

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12 万元。

三、法官说法

随着虚拟数字人场景化应用落地和不断拓宽,在科技与创新波澜不息之间,

虚拟世界掀起了一场科技革命,大有变革人类视觉体验之势,并在虚实结合、万

物交互的虚拟生态中创造价值。虚拟数字人正处于产业风口,其知识产权布局和

商业价值保护需求成为该新兴业态飞速发展过程中的聚焦点。

虚拟数字人的打造及驱动过程蕴含多项人工智能技术,从形象设计到运营变

现有一整套完整的商业模式,其静态形象及展示可视化效果的固定载体可以根据

《著作权法》进行权利判明,而当存在权利聚合形态的展现时,还应注意厘清权

利归属和行使边界。在审查虚拟数字人对应的中之人及虚拟数字人的开发主体、

经营主体是否享有《著作权法》项下的法定权利时,应有必要先就虚拟数字人是

否享有著作权或邻接权作出评价,这也是本案需要首先解决的核心问题。虚拟数

字人的设计运营主体付出较高的人力、物力及技术成本打造了虚拟数字人,根据

其可塑性和适配度,通过提供虚拟数字人的定制化产品服务,用以满足多样化的

市场需求并进行具体的场景应用,是该类企业取得交易机会和实现创新的重要方

式,可以就虚拟数字人享有经营利益和竞争优势,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

保护。

虚拟数字人承载着开启“第二人生”的无限想象,必然会朝着更加智能化、

精细化、多样化的方向发展,未来从 B 端的行业场景应用到 C 端的普及,对虚

拟数字人从建模、驱动、互动到应用集成等全链路技术提出新的机遇与挑战。智

能、多样化的数字新技术加速了产业重构,面对虚拟数字人营销新赛道,本案判决

结合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及虚拟数字人发展现状,从权利主体、客体、权利归属等

多层面分析虚拟数字人在现有《著作权法》框架下不享有相关权利,首次对于虚

拟数字人从创建到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虚拟数字人本体、中之人、虚拟数字人经营

者等多方主体的著作权或邻接权进行界定,厘清了虚拟数字人的表演者权归属,

彰显了依法保护打造和驱动虚拟数字人背后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有效打击商

业化日趋发展壮大下的低质引流、虚假宣传的网络乱象,积极回应科技创新动向

下的人工智能时代司法保护新需求,探索信息技术交叉融合的前沿领域相关权利

的保护路径,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社会治理职能,有力维护和促进网络生态健康

发展,力求在司法层面保障和支持数字经济走向纵深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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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个人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案件56

一、基本案情

原告薛某诉称:其通过某网购平台购买零食“怪味豆”,并按平台要求填写了

个人收件信息。两日后,便接到 3 通 00 开头的境外诈骗团伙电话,对方清楚知

道薛某收货昵称、购买物品快递单号、支付宝账号等, 且与薛某在平台填写信

息完全相同。薛某认为,平台经营者某网络公司泄漏了其个人信息,致使境外诈

骗团伙利用这些信息多次致电实施电信诈骗,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遂

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网络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

被告某网络公司答辩称:薛某主张的涉案信息与交易订单信息存在较大差异,

而与薛某举证的快递面单所示信息高度吻合,因快递面单致使案外人获取涉案信

息具有极高盖然性。平台已采取多项安全管理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履

行了必要的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不存在违规处理薛某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平

台已经勤勉尽责的情况下,不宜再对平台过于苛责,以免造成个人信息保护与数

据流动及合理利用之间的失衡。

二、案件过程及结果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责任,即个人信

息处理者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按照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承担损害赔

偿等侵权责任。

一般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信息处理行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侵

权责任构成要件为:

1. 个人信息处理者实施了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2. 存在个人信息权益受损害的事实;

3.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4. 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某网络公司作为信息处理者,通过计算机自动化手段对薛某交易过

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进行了处理活动。双方从信息处理能力上而言,存在不对等

的信息处理关系,依法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处理者侵权责任

的法律规定。

虽然薛某因其警觉发现了电信诈骗团伙的欺诈意图,未造成直接资金、财物

损失,但显然系因案涉交易中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致使其三次接到境外疑似骚扰

56 https://mp.weixin.qq.com/s/1ycjdPfBm-Q9WbOckCmX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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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电话,薛某所遭受到的精神性损害是对其实实在在发生的骚扰诈骗危险,应

可认定薛某遭受到了个人信息权益受侵害的精神性损害后果。

某网络公司能够证明其在本案中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没有过错,具体表现为

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宏观层面,某网络公司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采取了与案涉处理行

为相关联的个人信息保护必要合规措施,没有违反与案涉处理行为相关联的关于

个人信息处理者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影响

评估义务的法律规范等法律保护性规范。

第二,从是否违反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消极义务方面,某网络公司所举证据,

能够证明其案涉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具有合法性基础,没有违反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的法律规范。

第三,从具体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某网络公

司所举证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人在特定情形下(与具体信息

处理行为直接相关联的)所应尽到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薛某举证证明其接听的境外骚扰诈骗电话掌握了薛某在平台下单购物时形

成的案涉订单商品配送信息,还掌握了其支付宝账户信息和昵称信息,而前述薛

某的个人信息大部分在平台中留存,故薛某认为相关个人信息系由某网络公司对

外泄露所致,从社会公众的普通认知而言,确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认定薛某初

步完成了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为推翻前述平台信息泄露造成损害的高度可能性,某网络公司从以下方面进

行了举证:

1. 案涉薛某个人信息的流转,涉及平台收集处理、商家履约交付快递处理

和快递线下投递等三个环节。诈骗电话所掌握的信息除薛某支付宝账户、

昵称外,与商品快递面单信息完全一致。而薛某的支付宝账号与其在快

递面单上所留联系号码一致,任何主体在支付宝 APP 中使用该预留号

码进行搜索,均可搜索到薛某对应的支付宝账号,获知其支付宝账户昵

称。相反,诈骗团队并未掌握订单创建时间、交易金额、订单号等未体

现在快递面单上的信息。据此,可以推断信息泄露可能在快递线下投递

环节发生。

2. 在案涉信息被泄露的时间段,并无证据显示平台曾发生过大规模数据、

信息泄露或被窃取等事件。某网络公司提供的后台系统日志显示,平台

商家除通过物流平台打印过有配送信息的纸质快递面单之外,未在商家

后台查看过脱敏的案涉订单信息和配送信息,也没有对订单信息和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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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进行过导出下载。平台及平台商家在线上环节造成薛某个人信息被

泄露的可能性并不高于线下配送环节。

综上,薛某虽提交初步证据表明由某网络公司对外泄露其案涉个人信息具有

高度可能性,但通过分析某网络公司提交的反驳证据,可以推翻前述高度可能性,

使之重新进入到因果关系真伪不明的状态中。故在薛某未能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

其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某

网络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了薛某的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

在大数据时代,人们享受信息红利的同时,超强的数据处理能力也显著增加

了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风险,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害的主体,

本案原告能够积极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殊为不易,值得鼓励。只有更多的民

众意识到个人信息权益的重要性,能够积极合理合法的主张权利,才能充分实现

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目的,也才能督促个人信息处理者不断完善在个人信息

处理活动中的合规措施。被告虽然在本案的具体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场景中,采取

了诸多的合规保护措施,达到了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但随着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领

域的不断发展,被告公司应及时完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规标准,积极回应社

会发展。从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角度而言,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并非自始基于一

个预先设计的规划,而是因具体情况形成,处于快速变动的发展过程。此时,司

法裁判的功能不仅仅在于定分止争,更是为权利保护和市场活动厘清规则边界。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阐释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促进个

人信息合理利用的衡平理念,唯有始终秉持上述理念,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构建

兼具预防性、补偿性、治理性功能的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以系统论视角

形成社会合力,才能真正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造福社会和民众。

15. 杭州互联网法院:涉引流刷量软件干扰短视频算法推荐、妨碍短视频平台正

常运行不正当竞争案57

一、基本案情

微播公司与浙江头条公司(以下简称二原告)为抖音 APP 的共同经营者。

三被告共同推广、宣传的抖竹软件是一款聚合式智能刷量软件,用户在手机上登

录抖竹和抖音账号后,设置任务、下达指令,移动端就能够自动打开抖音并自动

57 https://mp.weixin.qq.com/s/MNchQPnnV_zfsxGjupNe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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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一系列指定动作,包括模拟人工操作养号、批量点赞和评论、随机转发、批

量关注加好友、自动私信粉丝和关注的人等,最终达到将指定视频刷上热门、截

流同行粉丝、为指定账号引流的目标。二原告认为三被告开发、运营的抖竹软件

模拟真人行为规律,进行规模化、自动化批量操作,制造虚假流量,骗取平台流

量,妨碍了抖音的正常运行和短视频分享生态,通过提供刷量技术来不正当谋取

交易机会,获取竞争优势,有违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150 万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二原告关于三被告开发、运营的抖竹软件妨碍、破坏抖音

产品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成立,一审判决三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

争行为,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应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100 万元。

三、裁判要旨

互联网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 系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行为且不属于该条明确列举的情形;

2. 对他人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造成了妨碍、干扰、破坏;

3. 被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有违商业道德。

本案被诉行为是否违反该条规定,本院做如下评价:

基本观点 主要内容

1. 三被告利

用网络技术

手段实施被

诉行为

被诉抖竹软件通过在后台设置执行参数、话术,在打开抖音开

始运行后按照设置的内容运行于抖音短视频内容、社群和互动

中,其核心操作逻辑为通过机器模拟人工操作,自动控制“抖音”

账号,实现自动养号、批量点赞和评论、刷量引流、采集地理坐

标等作用,属于“技术手段”的调整范畴,且不符合该条明列禁止

的流量劫持、诱导卸载、恶意不兼容等行为的特征。同时,被诉

抖竹软件的下载通道、使用方式并非以公开途径获取的方式,

需在销售人员指导下进行特定操作才可安装使用,批量自动化

操作不具有通用产品的属性,且在案证据显示其针对抖音产品

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针对性,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在宣

传过程中均是以运用于抖音软件后的刷量、引流效果作为宣传

卖点,在被告其他刷量行为被判定为不正当竞争后仍经营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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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观点 主要内容

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故被诉抖竹软件从行为方式和使用目

的而言均具有不正当性。

2. 被诉行为

破坏了抖音

产品的正常

运行

首先,被诉行为干扰了抖音产品算法推荐机制的正常运行。抖

音平台本质上是一个人工智能算法平台,短视频的播放量、评

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等会直接影响数据模型的建立,从而影

响算法推荐的准确性,虚假数据量越大,偏离度越高。而被诉

抖竹软件可直接在后台设置相应的执行频率、时间、频次,通

过机器模拟人工操作,制造虚假的点击量、评论数、关注数等,

影响了抖音平台对于真实数据的采集,会使得算法推荐机制效

果发生偏离,且根据在案表明抖竹软件的使用能够对抖音各账

号的点赞、关注、评论、播放、粉丝数等数据产生实质影响,会

改变抖音算法机制本应有的推荐效果,突破正常的算法推荐结

果,干扰了抖音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的正常运行。

其次,被诉行为破坏了抖音短视频的管理、运营、商业推广的

正常运行。抖竹软件利用技术手段模拟真人行为,自动控制“抖

音”账号,实现批量点赞和评论、随机转发、万能引流等功能,

干扰抖音平台短视频算法推送机制,直接影响抖音以真实用户

反馈为依托的运营基础,使抖音用户对虚构点击互动短视频的

质量、播放数量、关注度、认可度形成虚假认知,削弱用户推送

精准度,骗取抖音平台更多的流量分配,破坏抖音产品短视频

生态环境和商业推广体系,实质妨碍、破坏抖音平台的正常运

行,会使抖音产品的用户粘性下降,减损抖音产品对于用户数

据流量的吸引力,影响原告流量变现和内容变现的增值收益机

会,会损害原告的整体商誉及市场竞争优势。

最后,被诉行为损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且不具

有合理理由。被诉抖竹软件产生的虚假数据直接影响抖音用户

对于视频资源的选择判断,亦会导致劣质视频的大量推送,影

响用户体验。再者,批量私信、求关评论的发送等功能会影响

用户安宁,采集坐标、同城引流等功能会对用户的个人信息安

全带来潜在风险,对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构成隐患,不利于平

台用户权益的保护。同时,被诉抖竹软件产生的大量虚假流量、

数据会散落在数据池中,无法准确识别和区分数据真伪,除非

采取实时监控和持续的干预和甄别,否则由此造成的平台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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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观点 主要内容

偏离以及算法推荐的失准难谓能以升级、完善自身品牌即可消

除,但该种干预必然导致二原告增加不合理的经营成本和风控

成本,故被诉抖竹软件的经营不具有合理理由。

3. 被诉行为

扰乱了市场

竞争秩序、有

违商业道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不得虚假点

赞、评论、转发”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对于虚构数据行为的否定性

评价表明了建立、维护真实、有序、良好互联网生态的商业道

德价值取向。对于互联网产业竞争秩序而言,短视频提供者需

要不断提高视频质量以求获取更高流量,而被诉抖竹软件以技

术手段所实现的一系列自动功能具有虚假性,使其他诚信的短

视频提供者的流量被抖竹软件使用者所抢夺,会割裂互联网产

业正向的生态链的竞争优势,影响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违反

了商业道德。

综上,二原告投入成本迭代优化算法并运用于抖音平台,形成算法推荐机制

下的短视频的分享、互动、推送的经营体系和平台生态系统,该种商业模式带来

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应予保护。被诉抖竹软件通过模拟人工操作,执行批量的

点赞、关注、评论等虚构数据、引流刷量的行为,会对抖音平台的数据模型建立

产生不利影响,干扰抖音算法推荐机制的有效运行,妨碍、破坏了抖音短视频的

管理、运营、商业推广的正常运行,扰乱短视频市场的竞争秩序,降低用户体验,

且三被告以依附于拥有巨大流量的平台市场优势的故意开发运营抖竹软件,对他

人产品进行恶意干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

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法官说法

虚构数据、刷量引流是经营者谋求交易机会、获取竞争优势的新型竞争手段,

具有隐蔽性、误导性、干扰性等技术特征,《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规制虚构数据、

刷量引流的行为基本的适用规范,但随着算法技术赋能平台经济的发展,该行为

通过反法规制出现了适用层次不清晰、适用路径混淆的情形。

本案认为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融合数据驱动、平台支撑、算法治理构成

新经济系统,形成商业模式新变革。利用算法收集处理数据、挖掘数据价值,是

平台经济的架构和运行方式,数据、算法、平台具有高度黏合性,在运行机理上

相互融合、相互影响,平台在数据与算法双轮驱动下,逐步实现产业发展的一体

化、生态化和智能化。平台在商业模式创新中嵌入算法,同时为算法推荐运行和

提升精确度提供数据资源,支撑算法推荐挖掘、分配数据资源和价值,故平台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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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技术逻辑是算法推荐,平台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的基础是算法推荐。算法推

荐的稳定性与和可靠性离不开数据和平台,数据作为连接平台与算法的中转点,

对于算法决策的达成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而言,人工智能的数据建模是

需要 AI 机器经过大量的学习和训练的,只有具备足够大的播放数据,模型才能

建立的越精准,数据的质量、准确性和可识别性直接影响算法推荐机制的有效性,

会对用户体验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对平台的有效运营和竞争力具有关键作用。

本案从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算法、数据间一体性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虚构

数据、刷量引流的行为不仅会动摇算法推荐机制的基石,亦会影响基于算法推荐

形成的平台管理、运营、商业模式推广的正常运行,对虚构数据、刷量引流的行

为作否定性评价,且不同于之前通过认定为虚假宣传来制止虚构数据,本案直接

以互法专条兜底条款予以规制,区分该行为对算法推荐模式平台的影响与其他刷

量行为不同规制路径的界限,进一步细化了虚构数据、引流刷量行为的反不正当

竞争治理路径。

16. 湖南省长沙市网信办:一季度通报!长沙 4 起网络执法典型案例曝光58

2023 年第一季度,长沙市网信系统深入推进依法管网治网,加大行政执法

力度,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一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站平台和自媒体账号,

着力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在省网信办的大力支持下,共警告约谈网站平台账号 49

个,注销网站或停止网站域名解析 39 家,关闭自媒体账号 12 个,封禁违法违规

直播账号 230 个,下架违法违规应用程序 114 个,对 2 家网站予以行政处罚罚

款,向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线索 26 条。现向社会公布 2023 年一季度长沙市网络执

法典型案例。

基本信息 具体内容

一、网络产

品提供者不

履行网络安

全保护义务

被行政处罚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2 月,湖南 XX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

的网络产品存在未授权访问、文件上传等高危漏洞,在多次收

到网信、公安等部门的网络安全通报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整

改落实。3 月 9 日,长沙市芙蓉区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安全法》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罚款五万元和一

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该企业在 3 月 17 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二、语音直

播 APP 传播

2023 年 2 月,长沙 XX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语音直播

APP“PIXX”存在色情信息内容,长沙县网信办联合县公安局对

58 https://cs.rednet.cn/content/646748/55/12549166.html

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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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具体内容

色情信息被

行政处罚

该违法 APP 及其运营者进行了调查取证和约谈执法。2 月 27

日,长沙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长沙

XX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行政警告处罚。

三、短视频

账号运营者

传播“三俗”

内容被封禁

直播权限

2023 年,“宁乡 XX 子”“娟 X”等 4 个短视频账号在直播过程中

多次传播低俗、庸俗、媚俗内容,严重影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

宁乡市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

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短视频平台严格落

实主体责任,相关账号已被封禁。

四、网络运

营者未落实

网络安全主

体责任被依

法约谈

2021 年 8 月,张某通过第三方收购长沙 XX 红流科技有限公司,

收购时因未对公司网络资产进行清查处置,致该公司名下网站

失管失控,被用于传播淫秽色情信息。2023 年 3 月 7 日,长沙

市天心区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该公司

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警告,责令其严格落实网站主体责任,迅速

整改到位。该公司已自行注销该网站域名。

长沙市网信办郑重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各网络平台要切实履行主

体责任,落实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广大“自媒体”和网民要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共

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17.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员工非法获取买家信息帮商家删差评获

刑,信息数量和违法所得哪个才是法官量刑依据?59

一、基本案情

自 2020 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在河南某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在

商丘市睢阳区自建房内,利用“捷豹评分助手软件”非法获取某电商平台店铺买家

个人交易信息(姓名、电话、地址、购物信息等数据)为某电商平台店铺商家催

评、修改中差评,进行牟利,张某非法获取 8737 条买家个人交易信息,非法收

入 51510.91 元。

二、裁判结果

59 https://mp.weixin.qq.com/s/JeAeiVBOnyS84QmQPhD3Hg

第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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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公司工作中利用公

司提供“捷豹评分助手软件”爬取电商平台店铺买家交易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

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

对其可从轻处罚。经商丘市梁园区社区矫正中心调查评估,被告人张某符合社区

矫正条件,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

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本案案号:(2022)豫 1403

刑初 65 号 ]

三、裁判要旨

对于个人信息数量和违法所得在同一定罪情节或量刑情节时,根据侵犯不同

法益的犯罪类型、标准程度和内容应当有所区别地考察与量刑,在定罪量刑时要

把个人信息的数量标准作为主要考量标准,将违法所得的数额标准作为补充性的

考量标准。对于个人信息数量和违法所得分属不同定罪情节或量刑情节时,以定

罪量刑较高的为准。

四、法官评析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成熟应用,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大量存储在互联网平台,一

旦遭到泄露或者被窃取,涉及人员广、波及范围广、危害程度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将个人信息类型设定为高度敏感信息、敏感信息和普通信息三个层次,并设定了

不同条数的入罪标准。其中将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四

类信息认为是高度敏感信息,是因为这些信息一旦被犯罪分子获取会直接对公民

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住宿信息、通信内容、健康生理信息、征信信息、

交易信息及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设定为敏感信息,这类信息在敏

感程度上不如上述四类信息,但也会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常被用于诈骗、盗窃

等违法犯罪活动。比如在本案中,行为人利用“捷豹评分助手软件”非法获取某

电商平台店铺买家个人交易信息(姓名、电话、地址、购物信息等数据)为某电

商平台店铺商家催评、修改中差评,错误引导他人,危害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和他

人财产安全。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同时明

确了个人信息数量和违法所得犯罪数额都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在同一个案

件中,同一个被告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既查明了个人信息数量,又查明了违

法所得,该如何适用,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也是本案裁判的难点所在。

结合相关理论及考察司法实践情况综合来看,主要有以下裁判思路:一是对

于个人信息数量和违法所得在同一定罪情节或量刑情节时,根据侵犯不同法益的

犯罪类型、标准程度和内容应当有所区别地考察与量刑。比如,对于更侧重于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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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公共法益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应当以对个人信息数量和范围的考察为主,对于

更侧重于侵犯个人法益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应当以个人信息的内容和法益关联

性考察为主,进而均衡量刑。同时,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设立目的与宗旨,

在定罪量刑时要把个人信息的数量标准作为主要考量标准,将违法所得的数额标

准作为补充性的考量标准。二是对于个人信息数量和违法所得分属不同定罪情节

或量刑情节时,以定罪量刑较高的为准。这主要考虑的是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在实践中,当侵犯个人信息数量属

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而违法犯罪所得数额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时,

应依据个人信息数量来定罪量刑;反之,则应依据违法犯罪所得数额来定罪量刑。

在本案中,张某非法获取 8737 条买家个人交易信息,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

非法收入 51510.91 元,也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那么,在定罪量刑时就可

以以个人信息数量作为主要考量标准,将违法所得的数额作为补充性的考量标准,

予以准确裁判。

18.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 年度刑事典型案例六“刘某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罪案”

60

一、基本案情

刘某利用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收集“酒云网”客户的姓名、电

话、收货地址及购买商品详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存放于自己笔记本电脑中,并

通过微信聊天出售给他人,共计 36 万余条。

二、裁判结果

石柱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将在工作中

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

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

国库。

三、典型意义

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极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因涉及公民人身、财

产隐私,极易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非法交易等方式,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

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

序。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

息犯罪,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60 https://mp.weixin.qq.com/s/GcvBABDv9k5bcZ1FsBfo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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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严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发布 4

起典型案例61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持续增多,个人

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黔南中院发布四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

罪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提高群众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警醒社会公众以

案为戒、遵纪守法。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案例一:出售

购房业主信息

被告人邹某为一售楼部工作人员。2018 年 10 月,橱柜店老板

刘某为发展业务,给邹某微信转账 5000 元,邹某获利后通过

微信向刘某发送了一张内容为购房业主姓名、联系电话的电

子表格,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二百四十五条。2019 年 5 月,

邹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了一张包含姓名、联系电话的电子

表格,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三百五十四条,刘某向邹某微

信转账 1000 元。邹某通过微信向装饰公司工作人员欧某提供

包含购房业主姓名、联系电话的电子表格,共计公民个人信

息共计三百五十四条,欧某向邹某微信转账 1500 元。

查明以上事实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犯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

仟元;没收违法所得柒仟伍佰元。

案例二:收集

快递面单售卖

2022 年 7 月,张某、郑某流窜至贵阳市境内,向某快递公司

装车员潘某、罗某许以 0.8 元/条购买含有姓名、电话、购买

物品等信息的快递面单。潘某、罗某偷拍快递面单,由潘某打

包照片出售给张某、郑某,张某、郑某二人再转卖他人。期间,

潘某利用其与张某、郑某二人联系和结算的便利,以 0.5 元/

条、0.6 元/条向罗某结算快递面单,从中赚取差价。张某、郑

某二人共同出售快递面单非法获利 22,365.35 元,其中张某分

得 11,515.35 元,郑某分得 10,850 元。潘某、罗某二人共同出

售快递面单,非法获利 7,088 元,其中潘某分得 4,753 元,罗

某分得 2,335 元。

查明以上事实后,法院依法判决张某、郑某、潘某、罗某犯侵

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张某、郑某、潘某、罗某等四人有期

61 https://mp.weixin.qq.com/s/Vg0ddcBS1_Dgg4wNMAPO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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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徒刑一年两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收缴违法

所得。

案例三:非法

提供群众信息

获利

被告人黄某与沈某系恋爱关系。被告人黄某根据合同在指定

的地点为群众开通电子医保卡,黄某组织沈某、胡某等人到

都匀市、平塘县、荔波县等地为群众开通电子医保卡过程中,

在群众不知情的情况下趁机将群众的手机号码和验证信息进

行售卖,由上家为相应的手机号码在多个 APP 上注册,根据

注册的数量得到相应报酬。黄某违法所得共计 214,517.59 元,

胡某违法所得共计 25,864.25 元。

查明以上事实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沈某、胡某犯侵

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黄某、沈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一

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四:利用

职务便利售卖

客户信息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7 月,谢某为某营业厅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之便,将来办理业务客户的手机号及用客户个人信息注

册的多个 APP 的验证码通过微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

13581.81 元。

查明以上事实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谢某犯侵犯公民个人

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

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手机一部;在黔南州州级

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注销谢某违法微信号、支付宝账

户。

20. 厦门市公安局:放任假冒个人所得税 APP 上架“埋雷”,厦门警方开出首张

罚单62

近日,福建厦门警方查获一家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未落实内容审核制

度,放任假冒的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 在其运营的移动应用市场上架的

公司,对平台上架仿冒 APP 的违法行为开出全市首张罚单,分别对该公司依法

处以罚款 2 万元,对该公司法人代表依法处以罚款 8000 元。

3 月 10 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公安分局接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通报,发现两个移动应用市场对外提供 6 款假冒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

62 https://mp.weixin.qq.com/s/5--8b5SYEZ8YevlEKMyR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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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载服务,相关假冒 APP 的图标与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 图标完全

相同,名称也高度雷同。接到线索通报后,思明公安分局立即对运营两个移动应

用市场的企业开展调查。

经查,上述两个移动应用市场均由厦门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该公司通

过网络爬虫技术爬取其他移动应用市场上的 APP,后未经审核直接在该公司的

移动应用市场上架,用户点击平台提供的下载链接,就会跳转到假冒 APP 的下

载页面。现场检查中,民警还发现,该公司存在巡查管理、信息内容审核制度、

日志留存等方面的问题,已被公安机关多次责令改正,但长时间未整改到位,导

致其移动应用市场上架假冒“个人所得税”APP。

3 月 30 日,思明公安分局依法对该公司及法人代表分别处以罚款 2 万元和

罚款 8000 元的行政处罚。目前,上述假冒 APP 均被下架,爬取来源已被清除。

此类“李鬼”式手机 APP 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根据网警在日常执法检查中

检测分析的结果,最常见的风险隐患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存在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

个人信息,以及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问题。

二是泄露篡改用户数据。

存在可能导致用户的敏感数据泄露、应用数据被恶意篡改的安全漏洞,例如

账号信息被盗取、支付金额被修改等;恶意应用程序还可以冒充正常应用向用户

请求权限,包括 SMS、照片、麦克风和 GPS 等,从而窃听并跟踪用户。

21. 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破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63

4 月 13 日下午,莱州市公安局城港派出所接警,有人在辖区某超市通过免

费赠送卫生纸方式拉群众进微信群。

城港派出所迅速出警,将嫌疑人杨某文(男,辽宁省人)、冷某瑶(女,辽

宁省人)现场控制,并传唤至派出所。办案民警经过对嫌疑人手机进行初步检查,

发现嫌疑人手机内有大量的微信群截图,遂怀疑二人有为电诈作案“引流”的重大

嫌疑。城港派出所立即把这个情况向市局汇报,在刑侦反诈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

经过 10 余个小时的审讯,嫌疑人交待,他们负责为不法分子建群拉人,拉一个

群获利 80 至 120 元不等,非法获利 5 万余元,同时交待了另 2 名同案人员。4 月

63 https://mp.weixin.qq.com/s/c1oPlEYrI262pymMM1q1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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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日凌晨 3 时,城港派出所和刑侦反诈部门联合行动,另外 2 名同案人赵某(男,

河北省人)、徐某宇(女,河北省人)也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目前,4 名嫌疑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已被莱州市公安局依法办理刑

事拘留。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

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由有关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2. 吉林省磐石市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64

近日,在净网 2023 专项行动中,吉林省磐石市公安局破获一起非法获取计

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抓获犯罪嫌疑人 3 名,关停传播盗版热播剧侵权网站和群

组 40 余个,查获解析软件 10 余个,封存各类盗版影视作品 9 万余部。

今年 2 月,吉林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利用网络黑

客类工具大量盗取视频公司拥有版权的热播影视剧集视频文件出售。掌握该线索

后,网安支队立即将线索推送至磐石市公安局展开侦办。经过近 1 个月的扩线深

挖和研判调查,一个由吉某、田某和付某组成的犯罪链条浮出水面。

在掌握大量证据后,3 月 20 日,磐石市公安局兵分多路,分赴多地将犯罪

嫌疑人吉某、田某和付某抓捕归案。经查,自 2022 年 5 月以来,吉某从付某处

购买了其开发的相关解析软件,绕开各大视频平台存储影视片源加密策略,非法

入侵下载影视资源,并通过社交软件向下游买家田某出售。田某则通过经营盗版

影视网站、微信群等方式,以免费观看或下载盗版影视资源为噱头,为电商、网

络赌博平台进行引流,从而获取大额佣金。目前,犯罪嫌疑人付某、吉某、田某

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64 https://mp.weixin.qq.com/s/R7O4IDErnJIOCWR8DBPy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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