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释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包括:
(一)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三)锂电池的生产、加工、储存单位;
(四)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其他高危生
产经营单位。
本条例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
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
位参与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
管理权限的实际控制人。
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从事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培训和评审等技术、管
理服务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工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加工制造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