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贡 I ——元明瓷珍选粹

发布时间:2022-7-1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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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贡 I ——元明瓷珍选粹

142 禹贡Ⅰ — 元明瓷珍选萃明末清初时期景德镇窑业制作展现出崭新的时代风貌,瓷器的诸多纹饰蕴涵浓厚的文人气息,题材之特别,内容之丰富,均开一代未有之奇。当时作为高档瓷器的主要消费群体—文人、官宦,他们的审美观念深刻地影响了瓷器的造器与装饰图案,从而令瓷器成为反映社会变迁的直接载体,明显地在瓷画中留下他们的品味。作为文房清玩之一的笔筒,于此时期突破传统材质的局限,以瓷为胎,开始大肆烧制,并且纹饰题材刻意迎合社会风尚的需求。其中以人物类的题材最具特色,体现出高超的制瓷水平与鲜明的文人意趣。对此,晚清寂园叟于《匋雅》卷上有评:“明瓷青花人物,以笔筒花觚为甚诙诡”、“明瓷青花笔筒,往往凹雕一围填以影青。画笔工给无款识,瓶觚亦然”。且据相关历史资料证实,此类大笔海,现存世极为稀少,故为极其罕见的百子戏婴巨幅青花图作品。此件笔海周身笔直,体型硕大,口沿一周无釉,底部堆塑辟邪瑞兽形足,为目前所见瓷制的最大形笔筒。周身画八十七个童子,琴棋书画、放风筝、演戏、捉迷藏等,众童子神态生动,栩栩如生,青花青翠艳丽,为青花笔筒之极品,极为罕见。此品种并非明晚期流行的笔筒式样,更加珍罕;通体施白釉,外壁通景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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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贡 I ——元明瓷珍选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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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152页

140 禹贡Ⅰ — 元明瓷珍选萃明崇祯 青花百子图大笔海

5626

A LARGE AND VERY RARE BLUE AND WHITE

'HUNDRED BOYS PLAY' BRUSHPOT

Chongzhen Period, Ming Dynasty

H 20.4 D 25.5 cm

RMB: 3,000,000 - 4,000,000

备注:

厦门文物商店旧藏

出版:

• 保利艺术研究院,《保利拍卖十五周年精品集·古董珍玩卷

(上)》,113页,编号135,2020年

展览:

• 景德镇御窑博物院、保利艺术博物馆,“青花的故事——景德镇

御窑遗址所出与海内外珍藏元明青花瓷器对比展”,北京,2022

年6月20日-7月9日

本品局部

第154页

142 禹贡Ⅰ — 元明瓷珍选萃

明末清初时期景德镇窑业制作展现出崭新的时代风貌,瓷器的

诸多纹饰蕴涵浓厚的文人气息,题材之特别,内容之丰富,均

开一代未有之奇。当时作为高档瓷器的主要消费群体—文人、

官宦,他们的审美观念深刻地影响了瓷器的造器与装饰图案,

从而令瓷器成为反映社会变迁的直接载体,明显地在瓷画中留

下他们的品味。作为文房清玩之一的笔筒,于此时期突破传统

材质的局限,以瓷为胎,开始大肆烧制,并且纹饰题材刻意迎

合社会风尚的需求。其中以人物类的题材最具特色,体现出高

超的制瓷水平与鲜明的文人意趣。对此,晚清寂园叟于《匋

雅》卷上有评:“明瓷青花人物,以笔筒花觚为甚诙诡”、

“明瓷青花笔筒,往往凹雕一围填以影青。画笔工给无款识,

瓶觚亦然”。且据相关历史资料证实,此类大笔海,现存世极

为稀少,故为极其罕见的百子戏婴巨幅青花图作品。

此件笔海周身笔直,体型硕大,口沿一周无釉,底部堆塑辟邪

瑞兽形足,为目前所见瓷制的最大形笔筒。周身画八十七个童

子,琴棋书画、放风筝、演戏、捉迷藏等,众童子神态生动,

栩栩如生,青花青翠艳丽,为青花笔筒之极品,极为罕见。此

品种并非明晚期流行的笔筒式样,更加珍罕;通体施白釉,外

壁通景式布局,以青花绘百子婴戏图景。其胎色白净,釉质晶

滢,釉色白中闪青,青花色料采用石子青,呈色稳定,青花发

色青翠艳丽。百子图顾名思义,有祈求多子多孙,人丁兴旺之

意。此件笔海呈色艳丽而沉着,构图错落有致,层次分明,人

物众多,场景,山石,树木以及孩童衣着款式、颜色、游戏的

内容多变,轮廓线条清晰。全景犹如一幅长卷的风俗画,笔意

生动,笔触纤细精致,青花发色鲜丽明快,具有明、清交替的

时代特征,为崇祯青花顶级上品。

明末清初之际,战乱频发,人口急遽大量减少,景德镇官窑处

于停废状态,仅有民窑继续生产,崇祯青花正处于从万历后

期到清康熙前期的转捩点,许多画家去景德镇谋生,以泥刀代

笔,出现了许多惊世之作,对这个时期的瓷器一般有细器和粗

器之分。 在此种社会背景下,以求子繁衍为主题的瓷器装饰

题材,承接嘉靖婴戏图之风,流行一时,成为十七世纪中国艺

术表现的一大特色。明清笔筒为中国古典文房艺术品中极为重

要的门类,而明清笔筒的大宗产品当推瓷器,由于其烧造相对

简单,产量高,故传世品较多。而瓷制笔筒始于明代嘉靖、万

历年间,但传世品中极难一见,崇祯笔筒,亦体型款式尤为特

殊者,更加稀少。

明 夏葵 《婴戏图》卷 绢本设色 美国克利夫兰美术馆藏

第156页

144 禹贡Ⅰ — 元明瓷珍选萃 1943 仇氏抗希斋珍藏明景德镇窑器留真(吴湖帆题签)

5627

A RARE PHOTOGRAPHY ALBLUM OF

COLLECTION OF EDWARD T.CHOW OF MING

DUNASTY

Year of 1943

33×40 cm

RMB: 500,000 - 800,000

备注:

• 仇焱之家族旧藏

展览:

• 景德镇御窑博物院、保利艺术博物馆,“青花的故事——

景德镇御窑遗址所出与海内外珍藏元明青花瓷器对比

展”,北京,2022年6月20日-7月9日

第157页

(内页)

第158页

146 禹贡Ⅰ — 元明瓷珍选萃

(内页)

第159页

(内页)

第160页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

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

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 违约责任;

(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 拍卖标的;

(三)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

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

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

定的方式确认後,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

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

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

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

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

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

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

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

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

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

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

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

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

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

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

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

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

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

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

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

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

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

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

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

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

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

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

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

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

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

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

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

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

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

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

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

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

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

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

律性组织。

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後,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

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

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

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

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後,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

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

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

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

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

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後,委托

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

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

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

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

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

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

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

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

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

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161页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

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

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 违约责任;

(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 拍卖标的;

(三)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

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

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

定的方式确认後,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

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

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

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

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

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

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

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

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

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

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

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

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

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

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

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

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

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

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

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

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

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

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

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

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

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

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

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

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

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

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

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

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

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

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

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

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

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

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

律性组织。

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後,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

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

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

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

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後,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

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

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

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

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

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後,委托

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

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

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

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

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

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

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

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

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

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162页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

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宣传,推

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五)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後,若因任

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

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

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

解除。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

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

合同解除後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

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

後,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

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

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

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

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回其拍

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己开始

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

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

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

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

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後,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

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

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

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

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

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

拍卖成交後,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

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

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含成交日)终

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拍卖品

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

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

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

诉讼做出赔偿;

(二)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

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

热、氧化、恂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

或温度转变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

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

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

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

物的毁损、灭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

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

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後,将保险赔款扣

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 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

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

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扣

除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

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它

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

向其收取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未拍出手续费的标准为该拍

卖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

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35天後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

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税项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

代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

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六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的同时,被视为授权本公司有权代委

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

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

五十五条之约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亦有

权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

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

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

相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

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

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

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 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

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之制定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同时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

第二条 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本公司”系指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公司举

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它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

的资格所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

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

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

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

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

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

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

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

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後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

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

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

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後书面确定的拍卖品

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後标明的拍

卖品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

第三条 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

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北京保利、

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

买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

本规则约束,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

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

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

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

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 瑕疵之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任何

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

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 / 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应

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

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

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

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

真伪及 / 或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

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

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北京保利、委托人及买

受人均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

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

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务

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

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

合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三)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

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

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

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

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

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

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

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

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

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

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

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经委托方授权之拍卖标的流标

之後,拍卖方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後出售,委托方须向拍卖

方支付佣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

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163页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

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宣传,推

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五)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後,若因任

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

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

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

解除。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

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

合同解除後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

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

後,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

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

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

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

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回其拍

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己开始

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

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

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

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

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後,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

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

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

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

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

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

拍卖成交後,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

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

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含成交日)终

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拍卖品

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

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

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

诉讼做出赔偿;

(二)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

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

热、氧化、恂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

或温度转变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

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

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

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

物的毁损、灭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

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

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後,将保险赔款扣

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 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

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

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扣

除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

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它

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

向其收取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未拍出手续费的标准为该拍

卖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

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35天後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

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税项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

代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

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六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的同时,被视为授权本公司有权代委

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

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

五十五条之约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亦有

权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

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

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

相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

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

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

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 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

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之制定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同时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

第二条 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本公司”系指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公司举

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它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

的资格所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

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

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

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

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

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

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

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

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後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

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

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

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後书面确定的拍卖品

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後标明的拍

卖品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

第三条 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

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北京保利、

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

买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

本规则约束,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

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

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

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

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 瑕疵之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任何

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

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 / 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应

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

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

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

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

真伪及 / 或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

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

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北京保利、委托人及买

受人均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

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

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务

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

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

合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三)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

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

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

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

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

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

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

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

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

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

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

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经委托方授权之拍卖标的流标

之後,拍卖方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後出售,委托方须向拍卖

方支付佣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

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164页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于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所

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

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承

担其所购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

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

拍卖品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

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

述包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

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

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

物的损坏、灭失不负责任。

如买受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

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

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

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此

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

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对于买受人指定或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

输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

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

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中或在拍卖

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

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後,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

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後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

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

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三)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

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四)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以及因

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

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

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

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五)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

它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六)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

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

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

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

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六条 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

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

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後,方可领

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

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该拍卖品,

以处分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

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

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

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

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

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

担责任。 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

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

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公司在向委

托人或买受人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

的一方。

第六十一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

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

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

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

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

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 可分割性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本规

则的约定确定。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

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

守、执行。

本规则与现行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本规则的规定不

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

有规定的,如果现行法律有规定,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本规则

和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或国内行业惯例。

第六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可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 使用文字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

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及其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

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

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

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风险承担

无论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

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後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

承担责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

起第三十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以先到者为

准),未上拍或未能成交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

委托人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公司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经本公司

同意,拍卖品自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後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

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无义务对拍卖品

在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後予以投保。

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

退回其拍卖品,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

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

委托人已领取该拍卖品。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三十条 拍卖品图录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本公司制作拍卖品图

录,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拍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

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

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

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

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

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

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裁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

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

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

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

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

是否与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

符合,而不应依图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文

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

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

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四条 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

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後五

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

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部分购买价款。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

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

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异常情况处理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现

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身份确认

竞买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竞投号牌,谨防丢失。竞买人不得将自己的

竞投号牌出借他人使用。否则,竞买人需对他人使用其竞投号牌竞投

相应拍品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竞投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

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九条 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

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

规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条 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

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由于委托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而

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

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拍卖

品,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授权委托书发至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

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的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

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为方便竞买人,本公司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

板,其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

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

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时,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四十六条 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

名。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

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後,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七条 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後,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

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买受人

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

各项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

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

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

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币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

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後,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 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後,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後(以较早发生

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二条 领取拍卖品

第165页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于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所

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

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承

担其所购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

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

拍卖品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

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

述包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

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

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

物的损坏、灭失不负责任。

如买受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

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

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

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此

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

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对于买受人指定或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

输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

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

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中或在拍卖

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

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後,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

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後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

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

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三)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

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四)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以及因

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

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

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

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五)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

它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六)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

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

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

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

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六条 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

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

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後,方可领

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

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该拍卖品,

以处分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

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

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

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

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

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

担责任。 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

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

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公司在向委

托人或买受人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

的一方。

第六十一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

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

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

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

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

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 可分割性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本规

则的约定确定。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

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

守、执行。

本规则与现行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本规则的规定不

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

有规定的,如果现行法律有规定,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本规则

和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或国内行业惯例。

第六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可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 使用文字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

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及其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

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

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

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风险承担

无论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

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後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

承担责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

起第三十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以先到者为

准),未上拍或未能成交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

委托人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公司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经本公司

同意,拍卖品自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後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

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无义务对拍卖品

在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後予以投保。

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

退回其拍卖品,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

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

委托人已领取该拍卖品。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三十条 拍卖品图录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本公司制作拍卖品图

录,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拍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

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

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

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

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

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

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裁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

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

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

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

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

是否与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

符合,而不应依图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文

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

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

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四条 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

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後五

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

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部分购买价款。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

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

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异常情况处理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现

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身份确认

竞买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竞投号牌,谨防丢失。竞买人不得将自己的

竞投号牌出借他人使用。否则,竞买人需对他人使用其竞投号牌竞投

相应拍品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竞投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

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九条 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

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

规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条 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

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由于委托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而

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

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拍卖

品,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授权委托书发至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

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的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

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为方便竞买人,本公司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

板,其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

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

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时,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四十六条 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

名。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

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後,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七条 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後,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

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买受人

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

各项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

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

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

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币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

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後,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 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後,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後(以较早发生

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二条 领取拍卖品

第166页

现申请并委托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指定特定人员,持本授权书就下列编号拍卖标的按表列委托价格进行竞投,并

同意如下条款:

一、若竞投成功,委托人须自拍卖成交日起7日内向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落槌价及相当于落槌价15%

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此後领取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用自理);

二、委托人知悉并且认可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之“委托竞投之免责”条款为不可争议之条款。委托人不追究北京保利国际

拍卖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竞投未成功、竞投有过失或未能代为竞投的相关责任;

四、委托人须最迟在拍卖日二十四小时前向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出具本委托竞投授权书并缴纳相当于表列委托价

格30%的保证金。为使委托人能顺利购得拍卖品,请在拍卖日之前与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付款方式,如在拍卖日

二十四小时前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尚未收到前述保证金,则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委托;

五、委托人承诺已仔细阅读刊印于本次拍卖图录上的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规则》,并同意遵守该《拍卖

规则》中的一切条款;

六、竞投委托人在本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填写的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在竞投期间所传达之竞买信息(无论是否为本人所传

达),均为本人所为,本人承诺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如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决定接受上述委托,将本着从客户利益出发的原则,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委托人代为竞

投,成交价格不得高于表列委托价格。

北京保利拍卖2022年春季艺术品拍卖会

敬请注意:

填写此表时,须填写所有项目,包括拍卖品序号、名称、出价

等,否则无效。如果有两人以上(包括两人)以相同委托价对

同一拍卖标的出价,且最终拍卖标的以该价格成交,则先委托

者先购得拍卖品。如果委托人以电话方式委托本公司竞投,应

在拍卖开始前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保证金或由有信誉客户提供连

带担保,否则委托无效。

拍卖会时间:2022年 月 日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户、信用卡信息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委托人签字: 日期:

请将本委托竞投单邮寄或传真至: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号

新保利大厦写字楼3层

电话:(86-10)6408-3188

传真:(86-10)6408-3186(公司)

(86-10)6408-3150(财务)

邮编:100010

海外人士办理竞投牌或委托拍卖手续:

一、提供银行帐户。

二、提供信用卡号及注册银行电话。

三、由本公司信誉客户填写担保书。

拍卖标的

图录号

拍卖标的

名 称

委托价格(人民币元)

需电话委托请在 勾选

此表复印有效

汇款请至

开户名称: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人民币汇款账号:7110310182300140117

开户名称: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天坛支行

人民币汇款账号:110060841018170164412

开户名称: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 北京银行奥东支行

银行账号: 01091343300120105011130

开户名称: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开户行: 建设银行北京保利支行

银行账号: 11001058900052503034

图录预订及业务合作 委托竞投授权书

ENQUIRIES & CATALOGUES

美国 (America)

黄 健

电话:1-212-273-0822

地址:Room 707, 7th Floor, Bar Building, 36

West 44th Street, New York

新加坡 (Singapore)

斯民国际艺苑

SooBin Art Int'L

10 Ubi Crescent, Ubi Techpark Lobby C, #

04-90 Lobby E Singapore 408564

电话:(65) 68372777

传真:(65) 63397767

西安

亮宝楼 ( 书画 古董 )

西安雁塔区雁引路 35 号

电话:029-89866316

E-mail:sxliangbaolou@163.com

济南

中宝斋 ( 书画 古董 )

山东省济南市马鞍山路 2-1 号山东大厦一层

电话:0531-86953009

青岛

蚨第雅美术馆 ( 书画 )

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中艺 1688 文化艺

术中心

王先生:15966880061

太原

晋宝斋 ( 书画 古董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 376 号

电话:0351-4034756

传真:0351-4034962

大希堂 ( 书画 古董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 248 号

南宫文化楼 2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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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

宜兴保利紫砂研究院 ( 书画 )

江苏省宜兴市太隔桥北侧综合楼

电话:0510-68995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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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

刘家大院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阴市板桥南处

傅真:0510-68970068

南京

江苏画店 ( 书画 )

南京市王府大街朝天宫 2 号 2 楼

电话:025-83719611

傅真:025-8371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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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画 (86-10) 64083363

现当代艺术 (86-10) 64083337

中国古董珍玩 (86-10) 64083090

中国古代书画 (86-10) 64083316

古籍文献类 (86-10) 64083314

邮品钱币 (86-10) 64083510

钟錶珠宝尚品 (86-10) 64083306

名酒茗品 (86-10) 64083014

北京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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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HongKong)

保利香港拍卖有限公司

香港金钟道 88 号太古广场一座 7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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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sale@polyauction.com.hk

澳门 (Macau)

保利澳门拍卖有限公司

澳门宋玉生广场 336 号诚丰商业中心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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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Shandong)

保利 ( 山东 )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

5051 号阳光 100 城市广场 8 号楼 7 楼

电话:0536-839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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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 ( 厦门 )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白鹭洲东路 86-3 号

电话:0592-5069988

传真:0592-532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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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延安中路 1111 号延安饭店 391 室

联系人:张 瑾 曹欢欢 李嘉悦 朱莀飏

电话:021-62319138

021-62319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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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Taiwan)

地址:台北市中山区中山北路二段 39 巷

6 号 5 楼 ( 晶华酒店旁 )

联系人:黄宏任 汪友文

电话:886-225224080

传真:886-22522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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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plex 银座 2/12 104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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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1-3-6278-8012

杭州

全球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书画 )

杭州市西湖大道 266 号涌金广场 219 室

邮编:310002

电话:0571-87770333

传真:0571-8777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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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

成都浣花雅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市青羊区支矶石街 31 号附 2 号

邮编:610031

电话:028-62323289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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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81749713

广州翰博美术馆 ( 书画 )

广州市黄浦大道西 76 号富力盈隆广场三层

电话:020-38391090

传真:020-38390736

福州

福州画院—墨园 ( 书画 )

福建省福州市于山路 2 号

电话:0591-83333867 83366176

传真:0591-83337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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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潭画苑 ( 书画 )

郑州市黄河路 109 号院 1 号楼 1 单元 2201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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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7页

现申请并委托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指定特定人员,持本授权书就下列编号拍卖标的按表列委托价格进行竞投,并

同意如下条款:

一、若竞投成功,委托人须自拍卖成交日起7日内向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落槌价及相当于落槌价15%

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此後领取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费用、运输保险费用、出境鉴定费用自理);

二、委托人知悉并且认可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三、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之“委托竞投之免责”条款为不可争议之条款。委托人不追究北京保利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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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中的一切条款;

六、竞投委托人在本委托竞投授权书中填写的即时通讯方式及工具在竞投期间所传达之竞买信息(无论是否为本人所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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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成交价格不得高于表列委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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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否则无效。如果有两人以上(包括两人)以相同委托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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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见治子 徐 楠

电话:81-3-6278-8011

传真:81-3-6278-8012

杭州

全球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书画 )

杭州市西湖大道 266 号涌金广场 219 室

邮编:310002

电话:0571-87770333

传真:0571-87770333

E-mail:wdpy@163.com

成都

成都浣花雅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四川成都市青羊区支矶石街 31 号附 2 号

邮编:610031

电话:028-62323289

广州

荣和堂 ( 书画 )

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 79 号倾城酒店十楼

电话:020-81749713

广州翰博美术馆 ( 书画 )

广州市黄浦大道西 76 号富力盈隆广场三层

电话:020-38391090

传真:020-38390736

福州

福州画院—墨园 ( 书画 )

福建省福州市于山路 2 号

电话:0591-83333867 83366176

传真:0591-83337963

河南

碧潭画苑 ( 书画 )

郑州市黄河路 109 号院 1 号楼 1 单元 2201 室

电话:0371-66976789

E-mail:zysf6789@126.com

北京保利拍卖官网:www.polypm.com.cn

第168页

拍卖品

序 号

拍卖品

名 称

出 价

(人民币元)

请注意:

填写此表时,须填写所有项目,包括拍卖品序号,名

称,出价等,否则无效。如果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人)出

价相同,先委托者先购得拍卖品。如果委托人以电话

方式委托本公司竞投,请用信件或传真确认。

拍卖会时间:2022年 月 日 此表复印有效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信用卡信息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委托人签字: 日期:

海外人士办理竞投牌或委托拍卖手续:

一、提供银行帐户。

二、提供信用卡号及注册银行电话。

三、由本公司信誉客户填写担保书。

委托竞投授权书 BEIJING POLY 2022 SPRING AUCTION

BIDDER’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is now applied to and entrusted, to designate a special person to carry out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for the Lots numbered below according to the entrusted price listed below relying on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and agree to the following terms:

I.In the event of a successful bid, a slump-sum payment of the Hammer Price plus an additional 15% of the Hammer Price as the commission and all other expenses shall be made by the entrusting part y to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within 7 days following the Sale Date, after which, the entrusting part y may

take possession of the Lot (and shall pay for such costs such as packaging charges, cart age, transport ation insurance premium and export appraisal fees).

II.Then entrusting part y knows and accepts that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ssumes no liability for the authenticity and/or quality of any Lot; 

III.The “Disclaimer of Authorized Bidding” contained in the Auction Rules of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is an incontestable clause. The entrusting part y

waives investiga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of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nd its employees bear for any unsuccessful bids, bidding negligence, or failure to

carry out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IV.The entrusting part y must issue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on Entrusted Bidding to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t latest twenty-four hours prior to the

Auction Date with the payment of an amount of guarantee money equivalent to 30% of the entrusted price listed. In order to ensure a smooth and successful bid,

the entrusting part y shall contact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by the Auction Date for the method of payment. If the aforesaid guarantee money has not

been received by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twenty-four hours prior to the Auction Date, this Company is entitled to determine whether this entrustment

will be accepted;

V.The entrusting part y acknowledges that he/she has carefully read the Auction Rules of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s printed in this catalogue, and

agrees to abide by all such clauses as contained therein.

VI.The entrusting part y promises to undert ake the legal liability for the instant communication mode and tools fi lled in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on Entrusted

Bidding, the bidding information conveyed during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as well as the results arising therefrom.

The entrusted part y will bid on behalf of the entrusting part y at the lowest possible price on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ng the client’s interests and the transaction

price shall not be higher than the entrusted price listed.

Please Note:

All such items as the Lot No., Name and Bid Price in this Form must be fi lled in; otherwise it shall

be invalid. If two (including two) or more entrusting part ies successfully bid for the same Lot with

the same entrusted price and the Lot is sold out at this price fi nally, the Lot will be awarded to the

entrusting part y who submits the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on Entrusted Bidding earlier. In the event

of entrustment of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through telephone, the entrusting part y shall pay the

guarantee money based on the standard or have a reputable client to provide the 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ee; otherwise, this entrustment is invalid.

Please Remit the Deposit to Our Bank A/C:

HKD/EUR ACCOUNT

Account Name: Kangoo Overseas Ltd

Account Address: 2501, Admiralty Centre, Tower 1, 18

Harcourt Road, HK

Bank: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Bank Address: 232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Kong

Swift Code: KWHKHKHH

Bank Code: 018

Account Number: 694-1-47423800

USD ACCOUNT

Account name: Kangoo Overseas Ltd.

Account Address: 2501, Admiralty Centre,Tower1,18 Harcourt Road, HK

Bank: Wing Lung Bank Ltd

Bank Address: 45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Bank code: 020

Swift code :WUBAHKHH

Account number: 020-601-806-8107-9

*This form can be copied

Lot No. Lot Name Bid Price (RMB Yuan)

Please tick □ for entrustment by telephone

THE PROCEDURE FOR FOREIGN CLIENTS TO HANDLE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OR ENTRUSTED AUCTION:

I. Providing your bank account information.

II. Providing your credit card information and registered bank telephone number.

III. One of our prestigious clients can sign guarantee statement for you.

Auction Date: (MM) (DD), (YY)

Full Name of the Bidder:

ID Card/Passport No:

Deposit Bank, Account and Credit Card Info.

Address:

Post Code:

Tel: Fax:

Signature of the Bidder: Date:

The Chinese version of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shall be the standard version, and the English version is only for reference. In case of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Chinese version and

English version,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prevail.

第169页

拍卖品

序 号

拍卖品

名 称

出 价

(人民币元)

请注意:

填写此表时,须填写所有项目,包括拍卖品序号,名

称,出价等,否则无效。如果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人)出

价相同,先委托者先购得拍卖品。如果委托人以电话

方式委托本公司竞投,请用信件或传真确认。

拍卖会时间:2022年 月 日 此表复印有效

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信用卡信息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委托人签字: 日期:

海外人士办理竞投牌或委托拍卖手续:

一、提供银行帐户。

二、提供信用卡号及注册银行电话。

三、由本公司信誉客户填写担保书。

委托竞投授权书 BEIJING POLY 2022 SPRING AUCTION

BIDDER’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is now applied to and entrusted, to designate a special person to carry out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for the Lots numbered below according to the entrusted price listed below relying on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and agree to the following terms:

I.In the event of a successful bid, a slump-sum payment of the Hammer Price plus an additional 15% of the Hammer Price as the commission and all other expenses shall be made by the entrusting part y to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within 7 days following the Sale Date, after which, the entrusting part y may

take possession of the Lot (and shall pay for such costs such as packaging charges, cart age, transport ation insurance premium and export appraisal fees).

II.Then entrusting part y knows and accepts that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ssumes no liability for the authenticity and/or quality of any Lot; 

III.The “Disclaimer of Authorized Bidding” contained in the Auction Rules of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is an incontestable clause. The entrusting part y

waives investiga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of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nd its employees bear for any unsuccessful bids, bidding negligence, or failure to

carry out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IV.The entrusting part y must issue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on Entrusted Bidding to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t latest twenty-four hours prior to the

Auction Date with the payment of an amount of guarantee money equivalent to 30% of the entrusted price listed. In order to ensure a smooth and successful bid,

the entrusting part y shall contact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by the Auction Date for the method of payment. If the aforesaid guarantee money has not

been received by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twenty-four hours prior to the Auction Date, this Company is entitled to determine whether this entrustment

will be accepted;

V.The entrusting part y acknowledges that he/she has carefully read the Auction Rules of Poly International Auction Co., Ltd. as printed in this catalogue, and

agrees to abide by all such clauses as contained therein.

VI.The entrusting part y promises to undert ake the legal liability for the instant communication mode and tools fi lled in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on Entrusted

Bidding, the bidding information conveyed during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as well as the results arising therefrom.

The entrusted part y will bid on behalf of the entrusting part y at the lowest possible price on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ng the client’s interests and the transaction

price shall not be higher than the entrusted price listed.

Please Note:

All such items as the Lot No., Name and Bid Price in this Form must be fi lled in; otherwise it shall

be invalid. If two (including two) or more entrusting part ies successfully bid for the same Lot with

the same entrusted price and the Lot is sold out at this price fi nally, the Lot will be awarded to the

entrusting part y who submits the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on Entrusted Bidding earlier. In the event

of entrustment of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through telephone, the entrusting part y shall pay the

guarantee money based on the standard or have a reputable client to provide the joint and several

guarantee; otherwise, this entrustment is invalid.

Please Remit the Deposit to Our Bank A/C:

HKD/EUR ACCOUNT

Account Name: Kangoo Overseas Ltd

Account Address: 2501, Admiralty Centre, Tower 1, 18

Harcourt Road, HK

Bank: Citic Bank International Limited

Bank Address: 232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Kong

Swift Code: KWHKHKHH

Bank Code: 018

Account Number: 694-1-47423800

USD ACCOUNT

Account name: Kangoo Overseas Ltd.

Account Address: 2501, Admiralty Centre,Tower1,18 Harcourt Road, HK

Bank: Wing Lung Bank Ltd

Bank Address: 45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Bank code: 020

Swift code :WUBAHKHH

Account number: 020-601-806-8107-9

*This form can be copied

Lot No. Lot Name Bid Price (RMB Yuan)

Please tick □ for entrustment by telephone

THE PROCEDURE FOR FOREIGN CLIENTS TO HANDLE THE COMPETITIVE

BIDDING OR ENTRUSTED AUCTION:

I. Providing your bank account information.

II. Providing your credit card information and registered bank telephone number.

III. One of our prestigious clients can sign guarantee statement for you.

Auction Date: (MM) (DD), (YY)

Full Name of the Bidder:

ID Card/Passport No:

Deposit Bank, Account and Credit Card Info.

Address:

Post Code:

Tel: Fax:

Signature of the Bidder: Date:

The Chinese version of  this Letter of Authorization shall be the standard version, and the English version is only for reference. In case of any discrepancy between the Chinese version and

English version, the Chinese version shall prevail.

第170页

ABSENTEE BIDS FORM

*This form can be copied - PLEASE PRINT CLEARLY IN BLOCK LETTER

IMPORTANCE

This form must be fi lled in completely. If identical written bids are received for the same

Lot, Ploy will give precedence to the fi rst written bid received. Absentee bid when placed

by telephone are only accepted at the caller’s risk and should be confi rmed by letter or

fax.

* Take the form in Chinese version as the standard in case of any ambiguity in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Lot No.

(in numerical order)

Lot Description

(Lot Name)

Price Bid (RMB)

(excluding buyer’s premium)

THE PROCEDURE FOR FOREIGN CLIENTS TO REGISTER PADDLES OR ABSENTEE

BIDDINGS IS AS FOLLOWING

1. Providing your bank account information.

2. Providing your credit card information and registered bank telephone number.

3. One of our prestigious clients can sign guarantee statement for you.

Please contact our foreign customer service line for more information (86-10)

64083188.

Auction Date: 2022. Month _____ Day _______First

Name:__________Last Name: ________

I.D. / Passport N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ank A/C, or Credit Card Inf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ddres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ost Code:____________

Tel: ______________ Fax:______________Signature:

_____________Date: __________

第171页

ABSENTEE BIDS FORM

*This form can be copied - PLEASE PRINT CLEARLY IN BLOCK LETTER

IMPORTANCE

This form must be fi lled in completely. If identical written bids are received for the same

Lot, Ploy will give precedence to the fi rst written bid received. Absentee bid when placed

by telephone are only accepted at the caller’s risk and should be confi rmed by letter or

fax.

* Take the form in Chinese version as the standard in case of any ambiguity in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Lot No.

(in numerical order)

Lot Description

(Lot Name)

Price Bid (RMB)

(excluding buyer’s premium)

THE PROCEDURE FOR FOREIGN CLIENTS TO REGISTER PADDLES OR ABSENTEE

BIDDINGS IS AS FOLLOWING

1. Providing your bank account information.

2. Providing your credit card information and registered bank telephone number.

3. One of our prestigious clients can sign guarantee statement for you.

Please contact our foreign customer service line for more information (86-10)

64083188.

Auction Date: 2022. Month _____ Day _______First

Name:__________Last Name: ________

I.D. / Passport N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ank A/C, or Credit Card Inf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ddres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Post Code:____________

Tel: ______________ Fax:______________Signature:

_____________Date: 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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