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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 号) 第二至六条
12.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政策内容】
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以下简称综试区) 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
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
政策。
【适用条件】
1.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
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
3.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
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
数量、单价、金额。
(2) 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
申报手续。
(3)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
明确取消出口退(免) 税的货物。
【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