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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规
定提交任免职决议;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
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
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变更出资总额的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
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
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联合社)
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