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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直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区办〔2020〕7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培育数字化现代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
促进直播产业做大做强,打造直播产业第一区,根据《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
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2 号)、《关于加快杭州市
直播电商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商务〔2020〕137 号)、
《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
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财政级次及主要经营地在高新区(滨
江),并经备案的直播电商平台、签约入驻微博、微信、
抖音、快手、哔哩哔哩、小红书、淘宝直播等主流直播平
台的头部 MCN(多频道网络运营)机构、拥有头部 MCN
机构的直播电商企业、头部主播创办企业,为直播产业发
展提供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等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