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1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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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政策汇编

— 174 —的,该企业每年税收 100%计入原楼宇税收;企业迁往区内其他楼宇的,迁出当年,该企业税收 100%计入原楼宇;迁出第二年、第三年,该企业税收 50%计入原楼宇、50%记入新楼宇;迁出第四年、第五年,该企业税收 20%计入原楼宇、80%记入新楼宇;迁出第六年及以后,该企业税收 100%记入新楼宇。2. 协税护税奖励。楼宇内财政级次在我区的承租企业占比首次达到 75%、80%、85%、90%、95%、100%的,分别给予 3 万元、6 万元、9 万元、12 万元、15 万元、1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低到高依次补足差额部分);楼宇实际租赁面积在 2 万平方米及以上,每多 1 万平方米,相应奖励增加1 万元。以后年度连续保持 95%及以上的,每年给予 5 万元奖励;连续保持 100%的,每年给予 10 万元奖励。3. 工作经费补助。有效接入区楼宇信息系统,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更新,配合区各单位做好企业服务、安商稳商等各项工作的,可参与年度考评,每年给予楼宇管理团队工作经费补助:对外租赁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 1万元补助;对外租赁面积 1 万平方米及以上,每多 1 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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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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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页

— 147 —

关于扶持直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区办〔2020〕7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培育数字化现代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

促进直播产业做大做强,打造直播产业第一区,根据《浙

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

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2 号)、《关于加快杭州市

直播电商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商务〔2020〕137 号)、

《关于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建设世

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25

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财政级次及主要经营地在高新区(滨

江),并经备案的直播电商平台、签约入驻微博、微信、

抖音、快手、哔哩哔哩、小红书、淘宝直播等主流直播平

台的头部 MCN(多频道网络运营)机构、拥有头部 MCN

机构的直播电商企业、头部主播创办企业,为直播产业发

展提供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等相关企业(以下简称“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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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8 —

播产业企业”),以及经认定的网络视频和直播服务类高层

次人才。扶持政策中“鼓励直播模式应用”,扶持对象为区

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激励行业品牌打造”第 2 项条款,

扶持对象为直播行业组织或直播产业企业。

二、扶持政策

1. 打造直播产业集群。

(1)以互联网小镇为核心,依托阿里、网易等知名电

商平台,打造直播电商产业基地;以创意小镇为核心,依

托中国网络作家村、华数传媒等数字内容生产、运营企业

园区,打造数字创意产业基地。

(2)由直播电商产业基地牵头,联合直播平台、MCN

机构、直播孵化园区、直播电商企业、头部主播、行业专

家等成立“直播产业联盟”,给予开办经费补贴和运营经费

支持,定期举办直播产业论坛和交流活动,为直播产业企

业提供政策辅导、人才培训、资源对接等服务,通过政府

引导、行业自律,营造良性发展环境。

(3)对直播产业企业承租面积达到 10000 平方米(含)

以上,集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于一体的多功

能、多业态园区(基地),且运营管理权清晰,有专职人

员管理运营,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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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 —

应链、市场对接等服务的,可认定为“区级直播产业特色园

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机构一次性 10 万元

资金扶持,并可参照我区《关于推动楼宇经济发展、促进

安商稳商的实施意见》给予政策扶持;对获得国家、省、

市级直播电商园区(基地)(或同等荣誉)认定的,按要

求给予相应配套资助。

(4)对入驻直播电商产业基地、数字创意产业基地,

区级(含)以上直播产业特色园区(基地)的直播产业企

业,政策扶持期内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最高 100%房租补

贴。

(5)对获得知名直播电商平台授牌或市级(含)以上

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且建有选品中心、共享及定制

直播间数量 10 间(含)以上,孵化载体合计年度两税收入

达到 2000 万以上的,给予每年最高 100 万元的资金扶持。

取消授牌的不予扶持。

2. 激励行业品牌打造。

(1)对直播行业组织、直播产业企业主办,举办地设

在我区,在全国乃至全球有较大影响的特色行业活动(品

牌赛事),经认定,可按照活动实际支出 50%、给予最高

500 万元活动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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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

(2)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或部门)认定的直

播电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50 万、25 万元

奖励。

3.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1)对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直播产业企

业,政策扶持期内,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最高 100%

的补贴;同时,按企业当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 15%

的资助。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结合企业实际对区财政贡献,

给予重点支持。

(2)鼓励直播产业企业利用区内企业 5G、云计算、

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VR/AR、人工智能、高清影像

(8K 及以上)等创新技术,研发落地示范应用项目,对产

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示范

项目,经认定,给予每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资助。

(3)对直播产业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并发布的,按照我区《关于进

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给予相应奖励。

(4)对直播产业企业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

的,按照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155页

— 151 —

给予相应资助。

4. 引导 MCN 机构集聚。

(1)政策扶持期内,对年带货实际销售额(去除退货

等金额,下同)20 亿元以上主播创办的直播电商企业,经

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结合企业实际对区财政贡献,

给予最高 500 万元创业发展资助。

(2)政策扶持期内,结合企业实际对区财政贡献,给

予头部 MCN 机构运营管理经费资助,其中:独家签约 1

名(含)以上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10 亿元以上主播的,给予

最高 300 万元资助;独家签约 1 名(含)以上年带货实际

销售额 5 亿元以上主播的,给予最高 200 万元资助;独家

签约 3 名(含)以上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1 亿元以上主播的,

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用于支持机构直播基础设施建设、

宣传活动组织、主播孵化培育等,资助资金自申请年度起

分三年兑现。

(3)对头部 MCN 机构独家签约主播,每新增一名年

带货实际销售额 1 亿元以上的,给予 5 万元资助,新增一

名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5 亿元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资助,每

新增一名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10 亿元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

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156页

— 152 —

上述(1)、(2)项政策条款不可同时享受。

5. 鼓励直播模式应用。

对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区内直播电商平台通过

直播方式销售自有产品,且年直播纳税销售额 100 万元以

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给予 2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委托区内直播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直播方式销售自

有产品,且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线上交易额达到 10 万美元以

上的,对其产生的直播服务费用给予 20%的补助,每年最

高不超过 20 万元。

6. 给予发展空间保障。

(1)对直播产业项目总部,在滨江区购置自用办公用

房的,按所购置的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建

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2000 元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且以企业购置办公用房时前三年两税对区贡献

净值为限,购房补贴按购房当年起分三年兑现。

(2)对具有发展潜力或者头部直播产业企业,且年度

两税入库金额持续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给予用地支持,鼓

励单个企业独立建设或多个企业联合共同建设直播产业基

地。

7. 推动企业发展壮大。

第157页

— 153 —

(1)对列入区级“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或被认定为

“区级瞪羚企业”的直播产业企业,按照区级相关政策给予

资助。

(2)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直播产业企业,

参照区级人才激励政策,根据企业人才对区贡献给予资助。

8. 鼓励推动企业上市。

(1)对 A 股拟上市的直播产业企业,分阶段、按进度

给予 400 万元奖励。对直播产业企业境外上市,其募集资

金 50%以上投资我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

(2)对经区管委会、政府认定纳入上市后备梯队的直

播产业企业,支持其资产重组和转增资本,按照我区《关

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给予资助。

9. 强化人才服务保障。

(1)结合市级相关政策,推荐贡献突出的电商直播企

业(人才团队)申请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认定后

可享受落户、子女入学、购买首套住房、人才房配租保障、

车牌竞价补贴政策。

(2)对来杭工作的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含

毕业 5 年内的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人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

第158页

— 154 —

贴,其中:本科 1 万元、硕士 3 万元、博士 5 万元;并给

予每人最多 6 年、每年 1 万元的租房补贴。妥善解决人才

子女入学问题,经认定的网络视频和直播服务类高层次人

才子女选择在我区就学的,由区教育局负责协调、统筹解

决。切实提高人才医疗保障水平,市级 C 类及以上人才可

开通浙二医院滨江院区就医绿色通道,其父母可安排入住

公办养老机构。

10. 加大企业贡献激励

对直播产业企业,政策扶持期内,根据其实际贡献给

予资助,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 80%,其中:年度对区贡献

在 500 万元(不含)以下的,按对区贡献 70%为上限给予

支持;年度对区贡献在 5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对区贡

献 75%为上限给予支持;年度对区贡献在 1000 万元(含)

以上的,按对区贡献 80%为上限给予支持。

三、附则

1. 直播产业企业备案及网络视频和直播服务类高层次

人才认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区直播产业企业招引服务

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

2. 房租补贴具体执行标准按区管委会、政府相关规定

执行。

第159页

— 155 —

3. “政策扶持期”一般为三年。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

约定。

4. 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高、从优、

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资

助(奖励)得,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5. 每年对企业财政资助额度原则上以企业当年两税对

区贡献(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财

力部分)为限,另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6. 企业迁出高新区(滨江)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

产业扶持资金。

7. 本意见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施行。具体由区文创发

展中心会同各部门负责解释。

第160页

— 156 —

关于促进高新区江北区块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大高新区江北区块科技型企业的招商安商

稳商和“北企南迁”工作力度,促进江北企业的高质量发

展,根据《打造数字经济和新制造业发展“双引擎”加快

建设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区党委〔2019〕

25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江北区块楼宇的扶持政策

(一)支持对象

适用于高新区江北区块范围内所有楼宇。原则上楼宇

内高新区企业承租面积不少于 3000 平方米,或高新区承租

企业税收不低于 1000 万元。

(二)扶持政策

1. 鼓励楼宇招商

对当年符合我区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的企业承租面积

合计达 3000 平方米的楼宇,给予楼宇 5 万元奖励,每增加

1000 平方米再奖励 0.5 万元。

第161页

— 157 —

楼宇内新引进或新注册满 1 年、有实际经营活动并属

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的企业,给予楼宇每家 0.3 万元的一次

性奖励。

2. 鼓励规模发展

当年高新区承租企业税收在 5000 万元及以内的每 500

万元奖励楼宇 5 万元,税收超 5000 万元至 1 亿元(含)的

每增加 1000 万元再奖励 5 万元,税收在 1 亿元以上的每增

加 1000 万元再奖励 3 万元。

3. 鼓励招强育优

当年新认定为区上市后备企业的,给予楼宇每家 10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增上市企业的,给予楼宇每家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同一企业奖励 10 万元)。

当年首次认定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楼

宇每家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培育或引进规上(限

上)企业的,给予楼宇每家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鼓励企业南迁

当年楼宇内有承租企业整体迁往江南发展的,按该搬

迁企业当年税收的 100%计入楼宇税收,第二、第三年继续

按搬迁年度税收的 100%计入楼宇税收,享受规模发展奖

励。

第162页

— 158 —

如该搬迁企业当年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

予楼宇每家 5 万元奖励;如该搬迁企业同时属于瞪羚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之一的,再一次性给予楼宇每家 5 万元奖励;

如属上市公司的再一次性给予楼宇每家 10 万元奖励。

(三)组织实施

符合本政策资助(奖励)的江北楼宇每年自愿申报,

由江北科技园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发改局、经信局、科技

局、财政局、商务局进行核定。

楼宇政策申报主体为楼宇经营机构,楼宇经营机构可

给予运营团队不低于总扶持额度 20%的奖励。

本政策所涉及的楼宇承租企业,其财政级次必须在杭

州高新区,且承租企业的主要经营地须在本楼宇内。

二、关于江北中介机构的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为高新区江北区块引荐直接有价值的企业(项目)信

息,协助办理企业(项目)关系成功落地高新区,并能持

续做好安商稳商工作的江北中介机构。

(二)扶持政策

1. 对新引荐企业一年内在江北区块承租面积合计每

1000平方米奖励中介机构5万元,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163页

— 159 —

2. 对新引荐企业一年内税收合计每 100 万元奖励中介

机构 3 万元,年度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

3. 新引荐企业引进时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杭州市雏

鹰企业的,分别给予中介机构每家 5 万元、1 万元一次性奖

励。

4. 新引荐企业一年内成功申请区“5050”项目资助的,

给予中介机构每家 1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组织实施

1. 申请本政策的中介机构事先须与江北科技园发展服

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中介机构引荐企业(项目)在

办理完工商、税务关系后一个月内须到江北科技园发展服

务中心备案。

2. “新引荐企业”为工商关系登记(变更)之日起一

年内。对经备案的新引荐企业按中介机构进行归集,核定

政策扶持额度。

3. 同一承租企业涉及楼宇和中介机构扶持政策的,第

一年只兑现中介机构扶持政策。

4. 本政策涉及的引荐企业(项目)须符合高新区产业

导向,财政级次须在杭州高新区。

三、关于“北企南迁”的支持政策

第164页

— 160 —

(一)支持对象

江北区块内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创投机构投

资且投资额累计达 1000 万元及以上、上年度税收达 100 万

元及以上三个条件之一的,以及其他重点企业,将实际办

公地址(包括注册地址)由江北区块内迁往江南区块范围

内。

(二)扶持政策

1. 保障发展空间

对年营业收入超过 3 亿元、税收超 2000 万元、从业人

员超过 300 人的或已列入区上市后备、已上市的“北企南

迁”企业,优先保障产业供地。

对年营业收入超过 2 亿元、税收超 1000 万元、从业人

员超过 200 人的“北企南迁”企业,列入供地储备库,适

时启动供地程序。

对已上市、拟上市和其他基本达到供地条件的“北企

南迁”企业,可优先安排按开发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综合

体,也可采用先租后售的方式。

对购置滨江区商务写字楼并用于公司研发办公的“北

企南迁”企业,按购置的研发办公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2000 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且以企业购楼时

第165页

— 161 —

前三年度对区净贡献为限。

2. 房租补贴政策

对租用江南区块楼宇的“北企南迁”企业,自搬迁之

日起给予三年研发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房租补贴按人均租

房面积不超过 15 平方米,补贴单价一般不超过 2.0 元/平方

米/天;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税收在 300 万元以上、

获创投机构风险投资累计 2000 万元以上、上市后备企业及

上市企业等重点企业房租补贴,可不限于人均 15 平方米。

3. 研发资助政策

自搬迁年度起三年内,最高给予研发投入 15%的资助

(已享受购置商务写字楼补贴除外)。研发资助资金以企

业当年对区实际贡献为限。

4. 贷款担保支持

自搬迁年度起三年内,区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南迁

企业优先提供最高 500 万元的贷款担保额度。

5. 人才公寓及交通补贴政策

“北企南迁”企业可在滨江配租适量人才公寓房;按

搬迁之日的社保参保人数,以每人每月 200 元的标准,给

予公司一年的交通补贴,由公司统筹安排。交通补贴额度

不与对区贡献挂钩。

第166页

— 162 —

6. 优先保障人才子女就学

“北企南迁”企业中,符合杭州市 A、B、C、D 类的

人才子女;高层管理人员(副总及以上)、技术团队核心

专家且对企业有较大贡献或产值贡献的人才子女;“5050 计

划”(c 类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外籍人员子女就学,给

予重点保障。符合《人才居住证》条件的员工,其子女入

学条件等同于杭州户籍。

(三)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北企南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区管委会、

政府成立区“北企南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发改局、

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安居办、商务局、市

场监管局、江北科技园发展服务中心组成。下设领导小组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江北科技园发展服务中心,牵头负责

推荐和组织江北企业跨江发展,组织部门落实相关扶持政

策。

四、附则

1. 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是指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文

化创意、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人工智能、集成电路、

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2. 涉及“北企南迁”企业和江北楼宇的同一人员、产

第167页

— 163 —

品、项目、标准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

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奖项在低等次

已作资助(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资助(奖励)

差额部分。

3. 未涉及的其他扶持政策仍按现行“1+X”产业政策

执行。

4. 本意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已发文件如

有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具体由江北科技园发

展服务中心会同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168页

— 164 —

关于建立科技创新产业扶持基金的

实施办法

杭高新〔2017〕53 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

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积极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加大高

技术研究开发力度,推动高新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

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 号)、《杭

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政府产业基金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

级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16 号)和《关于修订浙

江省创新强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

产业基金投资退出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产业扶持基金的意义

为加大企业(研发主体)研发资金投入,加大对高新

技术项目产业化推进扶持,通过采用“战略合作”“直接投

资”“子基金”等模式并在约定时间内退出的方式建立政府

产业基金,旨在推进重大项目招商落地、高端人才引进,

第169页

— 165 —

推进主要前沿技术开发和研发项目产业化,实现财政资金

由直接变间接、无偿变有偿、事后变事前的支持经济发展

方式转变。

二、产业扶持基金的来源

通过清理盘活各类财政存量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连

续三年每年筹措 10 亿元资金,设立政府产业扶持基金(含

人才引进培育专项基金、创新型孵化器专项扶持基金、科

技金融专项扶持基金)并滚动使用,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

和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研发以及重大项目产业化。政府专项

奖励和产业补助补贴等产业政策一次性支出,不列入该产

业扶持基金支出。

三、产业扶持基金使用原则

1. 技术高端原则。产业扶持基金应当用于支持符合区

政府主导产业方向,属于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的关键技术和具有广阔前景的产业化项目。

2. 统筹资源原则。按照企业实际需要,由社会资本和

政府产业扶持基金支持相结合的办法筹集研发资金和产业

发展资金。

3. 市场运作原则。产业扶持基金按照章程协议约定实

第170页

— 166 —

施,并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发现、招引和培育重大项目,

具体运营由市场主体操作。

4. 集体决策原则。政府产业扶持基金的使用必须经过

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集体决定,政府提交集体决策前应由相

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决定后应报区人大常委会和区

委备案。

四、产业扶持基金使用方式

1. 战略合作。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战略合作模式:

(1)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对区内产业引领带动

示范作用强,符合区产业导向的科技研发型企业,引进外

资 5000 万美元以上或市外来区投资 5 亿元以上的。

(2)经认定的领军企业。企业新增新兴产业研发项目,

投入研发经费需求在 10 亿元以上。

合作方式: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企业预期目标,以政

府产业扶持预期支持额提前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产业

化,即:政府在前三年内给予产业扶持基金资金支持,单

个企业总支持资金不超过 6 亿元,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 5

年;年度最高产业扶持基金支持资金不超过 2 亿元,且占

第171页

— 167 —

当年研发资金比例不高于 50%。在协议存续期内,政府当

年的支持企业政策兑付资金,首先直接转入政府产业扶持

基金,直至政策兑付资金达到基金对该企业支持总额。

2. 非同股同权投资。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非同股同权直接投

资模式:

(1)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或“5050”人才引进项目。符

合区产业发展导向、技术领先、团队精良、前景广阔的科

技研发型企业,且引进利用外资 1000 万美元以上。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瞪羚企业。年研发投入

占企业销售收入 15%以上或年研发投入在 1 亿元以上。

(3)企业出于上下游产业链整合需进行海内外并购、

战略重组所需,并购标的在 10 亿元以上。

投资方式:根据企业实际需要,以解决企业阶段性资

金困难为目标,政府产业扶持基金作为股权投资并按约定

方式退出。三年内退出的按本金结算,三到五年内退出的

按照本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结算,最长不超过 5 年。单个

企业最高投资 1 亿元,且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 30%;可以

追加投资一次,最高追加投资 1 亿元。

第172页

— 168 —

对前述(3)的项目,原则上应为一次性投资,总投资

原则上不超过 3 亿元。

3. 同股同权直接投资。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同股同权直接投资

模式:

(1)招商引资或“5050”人才引进项目。技术领先、市

场前景较好,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在 100 万美元或 10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

(2)成长性较好的科技研发企业,企业设立经营两年

以上。

投资方式: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政府产业基金作为股

权投资,由市场主体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和收益。投资可

以直接持股或委托持股方式,投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

单个企业最高投资5000万元,且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30%。

对实行委托代持获益的,可按约定给予代持人一定奖励。

4. 合作基金投资。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合作设立子基金:

(1)上级政府产业基金配套所需。

(2)国内外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或区内上市公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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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知名科技型上市公司。

投资方式:根据投资机构或企业要求,以政府基金参

股形式设立专项子基金并按约定方式退出。政府产业扶持

基金参与子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基金设立规模

的 30%,资金不超过 1 亿元,且投资区内或投资后引入区

内科技型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

60%。产业子基金可采用三种模式:收益全部让渡模式,

政府产业基金三年退出按本金结算;收益部分让渡模式,

三到五年退出按照本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本金+部分收

益结算;收益不让渡模式,政府产业扶持基金与社会资本

同股同权,按股权比例与社会资本同享收益、共担风险。

具体方式在合作协议中予以约定。子基金必须委托有规定

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运作。

对设立规模大的基金(一般指基金总额 10 亿元以上),

区投资额(参股)可一事一议,基金投资区内企业的资金

额要求可按区参股资金额的 2 倍确定。

五、产业扶持基金退出

采用战略合作方式使用产业扶持基金的,按照合作协

议约定内容进行实施,其他一般应当在协议约定期满后终

第174页

— 170 —

止并实施退出,确需延长期限的,应报经批准后并重新签

订协议约定;符合协议约定条件提前退出或其他需要提前

退出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报经批准后办理。政府产业扶

持基金退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条

件、方式办理退出手续;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在

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

采用约定方式退出的,退出部分份额原则上应优先由所投

企业实际控制人股东或原始合伙人受让。

六、决策与管理

1. 企业申请。申请使用政府产业扶持基金,应当由企

业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的有关资料和相关印证资料。采

用战略合作、直接投资模式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商务局牵头

负责,国家级“千人计划”专家等高端人才项目由人才办牵

头负责,区内骨干龙头企业的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由科技局

牵头负责,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重大产业化项目与采用子

基金模式的由发改局牵头负责。

2. 部门协商审核。根据企业和研发项目实际情况,由

牵头的职能部门负责商谈和初审,并报“五部门联席会议” 提出审核意见。五部门联席会议由商务局、科技局、人才

第175页

— 171 —

办、财政局、发改局主要负责人组成,会议由牵头职能部

门负责主持,审核意见以无记名票决方式确定。会议可视

情况邀请相关投资机构和专家参与,征求专家意见。

3. 领导小组复审。经五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同意的,提

交区产业扶持基金领导小组会议复审。会议由组长负责主

持,复审以无记名票决方式确定。

4. 政府会议决策。经领导小组复审同意的,报请政府

主任(区长)办公会决策;涉及战略合作事项的,报请区

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决定意见报人大常委会和区委备案;

决定同意的,由牵头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实施,并与企

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和要求。

5.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牵头职能

部门会同五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项目过程管理、

监督和评估,对具体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及时作出研判,对

需要协调的其他问题进行指导和支持,推动项目顺利推进;

如遇风险性问题,要及时提出建议意见供政府科学决策。

在合作协议期间,每年度企业应形成项目进展评估报告,

并在次年 1 月底前报五部门联席会议和产业扶持基金领导

小组。

第176页

— 172 —

6. 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区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

产业扶持基金运作主体,具体负责战略合作、直接投资、

子基金的运作;区发改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产

业扶持基金的日常管理;区财政局与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

司按出资人管理权限,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受出资人

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在政府产业扶持基金运作期间,

运作主体应定期向区发改局、财政局书面报告基金运作情

况(包括基金投资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风险情况等),

如遇重大风险事项,应在事项发生起 2 日内书面报告。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 30 日后执行。

第177页

— 173 —

关于推动楼宇经济发展、促进安商稳商的

实施意见

杭高新〔2020〕3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楼宇在产业集聚、招商引智、安商稳商、创

新创业服务等方面作用,促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

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纳入区楼宇信息系统备案的商务楼宇、产业楼宇、工业

标准厂房等。

二、扶持政策

1. 规模发展奖励。楼宇内承租企业当年总税收(以下均

指两税收入)超出区标准地标准(100 万元/亩),给予当年

超出标准地部分 0.5%的奖励;楼宇内承租企业当年总税收

比上一年度有增长,给予增长部分 0.5%的奖励(楼宇同时

满足以上两项情形的,可同时享受两项奖励)。楼宇内承租

企业在该楼宇内孵化培育后,因发展规模超出楼宇承载能

力,需迁出楼宇但仍留区内发展的:企业迁入区内自有物业

第178页

— 174 —

的,该企业每年税收 100%计入原楼宇税收;企业迁往区内

其他楼宇的,迁出当年,该企业税收 100%计入原楼宇;迁

出第二年、第三年,该企业税收 50%计入原楼宇、50%记入

新楼宇;迁出第四年、第五年,该企业税收 20%计入原楼宇、

80%记入新楼宇;迁出第六年及以后,该企业税收 100%记

入新楼宇。

2. 协税护税奖励。楼宇内财政级次在我区的承租企业占

比首次达到 75%、80%、85%、90%、95%、100%的,分别

给予 3 万元、6 万元、9 万元、12 万元、15 万元、18 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从低到高依次补足差额部分);楼宇实际租赁

面积在 2 万平方米及以上,每多 1 万平方米,相应奖励增加

1 万元。以后年度连续保持 95%及以上的,每年给予 5 万元

奖励;连续保持 100%的,每年给予 10 万元奖励。

3. 工作经费补助。有效接入区楼宇信息系统,按规定及

时、准确进行信息更新,配合区各单位做好企业服务、安商

稳商等各项工作的,可参与年度考评,每年给予楼宇管理团

队工作经费补助:对外租赁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 1

万元补助;对外租赁面积 1 万平方米及以上,每多 1 万平方

米,增加 1 万元补助。

第179页

— 175 —

4. 年度考核奖励。楼宇年度考评优秀的给予 20 万元奖

励,年度考评良好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三、附则

1. 楼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政策:(1)当年

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

重大群体性事件的;(2)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被通报且未及

时完成整改的;(3)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及工

业用地建筑物使用功能,情节较严重的;(4)未经区政府

同意设立招商飞地或安商稳商工作不得力的;(5)楼宇内

财政级次在我区的承租企业户数或面积占比低于 70%的。

2. 各楼宇须及时掌握企业流动情况并提前 3 个月向所

属街道、平台报告,做好挽留服务工作。如因未及时掌握企

业动向,导致楼宇内企业迁往区外发展,则在当年兑现楼宇

资助(奖励)时,扣减该企业上一年度对区贡献部分。

3. 申报主体原则上为楼宇业主单位(如为经营机构,则

由业主单位出具同意证明)。属同一业主的楼宇应按不同地

址(宗地)分别申报。

4. 符合本政策的楼宇,向所属街道、平台报送相关申报

材料,经平台、街道审核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兑现

第180页

— 176 —

资助(奖励)。符合杭高行服〔2019〕3 号条件的江北楼宇,

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政策。签订过履约监管

协议的楼宇,按协议执行相关政策;履约监管协议完成或达

到相关约定后,有闲置面积出租的,可享受本政策。

5. 本意见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具

体由区发改局会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181页

— 177 —

附件

杭州高新区(滨江)楼宇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纳入区楼宇信息系统备案的商务楼宇、产业楼宇、工

业标准厂房等。

二、考评指标

(一)基本分(100 分)

根据楼宇配合区各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填报、企业服务、

协税护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垃圾分类、党群建设、

环境保护问题整改、城市治理、统计服务等各项工作情况,

由属地街道、平台会各相关部门赋分。①发改局 10 分(信

息填报、统计服务);②经信局 10 分(企业服务);③财

政局 10 分(协税护税);④属地街道、平台 70 分(各相

关工作),其中,园区运营 20 分(落实专人专岗做好楼宇

管理工作 5 分;及时更新楼宇及入驻企业相关信息 5 分;

梳理存量空间,为招商引资项目入驻提供空间 5 分;做好

物业管理、环境卫生等日常工作 5 分),其他各项工作 50

第182页

— 178 —

分(企业服务 5 分、协税护税 5 分、安全生产 5 分、消防

安全 5 分、垃圾分类 5 分、党群建设 5 分、环境保护问题

整改 5 分、城市治理 5 分、信息填报 5 分、统计服务 5 分)。

(二)加分项

1. 新培育或从区外新引进上市企业,加 20 分/家;新

培育或从区外新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国家认定或统一

规定的企业加 10 分/家;瞪羚企业、5050 企业等区重点企

业加 5 分/家。

2. 新培育或从区外新引进国家、省“千人计划”与“万人

计划”专家及获国务院津贴专家,分别加 10 分/名、5 分/名;

新培育或从区外新引进其他列入省级各类人才计划,加 2

分/名;当年楼宇内有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和中

国创新创新大赛国家赛和省赛获奖的,分别加 10 分/项、5

分/项。

3. 新引进外资企业当年实到注册资金在 1000 万美元

及以上的,加 10 分,每增加 1000 万美元加 5 分,最高不

超过 20 分。

4. 当年楼宇内有获得国家、省、市级各类平台(园区、

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称号的,分别加 15 分、10

第183页

— 179 —

分、5 分。

5. 从区外新引进企业,引进年度当年两税收入达到

200 万元的,加 5 分;达到 500 万元的,加 10 分;达到 1000

万元的,加 20 分。

如以上企业、人才等非楼宇自主引进,则减半加分。

(三)扣分项

1. 加分项中相关类型的企业、人才等每迁往区外 1 家

(名)扣减相应加分分值。加分项外其他符合我区产业导

向企业、人才每迁往区外一家(名)扣 2 分。

2. 禁止登记类业态在租房合同到期后继续予以续租的

每家扣 5 分。

3. 每发生 1 家金融风险企业扣 5 分。

4. 未及时配合主管部门清退涉嫌传销、非吸企业扣 5

分。

三、考评程序

1. 楼宇业主单位(如为经营机构,则由业主单位出具

同意证明)向所属街道、平台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2. 街道、平台会各相关部门对属地范围内楼宇进行考

评,形成初评结果后报区楼宇经济领导小组。

第184页

— 180 —

3. 区楼宇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联审后,

报区管委会、政府研究决定。

四、考评应用

考评分优秀(不超过 5%)、良好(不超过 10%)、合

格、不合格(总分低于 80 分)四类,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

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 20 万元补助,年度考核良好的给予 10

万元补助,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楼宇政策。

第185页

— 181 —

产业政策咨询

责任单位 咨询电话

(一)区各部门

区委人才办 87702525

区委宣传部 87859498

区发改局 87702225

区经信局 87703472

区科技局 87702307

区财政局 87760019

区人力社保局 87702542

区住建局 87795803

区商务局 87702352

区市场监管局 89838505

区行政服务中心 88217796

区科创公司 85087775

区税务局 86628610

(二)各街道

西兴街道 86689687

长河街道 86622822

浦沿街道 86619280

(三)各平台

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管委会 87774036

智慧新天地指挥部 56971822

物联网建设指挥部 88138090

互联网建设指挥部 87795829

第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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