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工业企业“减负纾困”“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6-0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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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工业企业“减负纾困”“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148—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本省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纠纷服务)等形式。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区级以上科技项目补助、网上技术市场成交项目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第四章 申领和使用第九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均通过云服务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第十条 本区发放的创新券可到全省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寻求技术服务。支持区内企业使用创新券支付省内外各类技术创新服务费用。第十一条 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全区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企业凭营业执照、创业者凭身份证完成云服务平台用户注册,企业、创业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 3 个月,过期收回,申报周期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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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工业企业“减负纾困”“稳进提质”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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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页

—147—

第三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

作。创新券的兑现资金每年在区财政科技资金中预算安排。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成立区创新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区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相关

领导任副组长,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

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

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区科技局综合科,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

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区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在本区注册的有创新需求

的企业及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

业和孵化器在孵企业。

第七条 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省(市)属科研院所、大专

院校等省(市)级创新载体,并按省、市科技部门统一要求向

我区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的为创

新券主要接收对象。鼓励我区其他有条件的创新载体向社会开

放,并经区科技局审批后,也列入创新券接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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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是各级各类创新载体为本省的企

业和创业者提供的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科技评估、技术查新、

测试分析、产品设计、技术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

专利分析评估、专利质押、专利保险、专利纠纷服务)等形式。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

等其他商业活动,或已列入区级以上科技项目补助、网上技术

市场成交项目补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补助等其他科技计划项

目支持的不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四章 申领和使用

第九条 依托“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

“云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创新券,创新券申领、兑付等环节

均通过云服务平台在线进行。企业和创业者可以通过云服务平

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

创新服务。

第十条 本区发放的创新券可到全省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寻

求技术服务。支持区内企业使用创新券支付省内外各类技术创

新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全区当年的额度用

完即不再发放。企业凭营业执照、创业者凭身份证完成云服务

平台用户注册,企业、创业者依据技术创新需求适时领取一定

额度的创新券。创新券使用有效期限为 3 个月,过期收回,申

报周期内每个企业、创业者可多次申领创新券。原则上一年内

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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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企业最高申领额度一般不超过 5 万元,每个创业者最高申

领额度一般不超过 3 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和创业者通过云服务平台申领使用创新

券,在线查询、在线预约可提供的服务。创新载体要及时查看

并予以回复。双方达成协议后,下载服务合同模板,签订后上

传回云服务平台。服务履行完成后,创新载体需对该次服务进

行记录,作为创新券兑现依据。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依据创新载体和企业在线

提供的技术合同、发票、服务结果凭证(如查新报告、检验检

测报告)等关键证明材料进行兑付。每家企业和单个创业者年

兑付总额不得超过第十一条规定的年最高申领额度。兑付时,

企业、创业者年实际发生的服务费用在 1 万元以内(含 1 万元)

的,全额兑付;1 万元以上的,按 50%兑付。创新券兑现采用集

中受理的方式,于第二年 1-4 月兑现。

第十四条 企业和创业者向创新载体购买符合创新券使用

范围的科技活动,也可先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后,再持相关证明

材料到区科技局申请兑现。

第十五条 企业和创业者如向省内外未进入云服务平台的

创新载体购买科技服务活动的,该创新载体应先在云服务平台

注册申请获得审批,具有提供服务资格后,再在云服务平台使

用创新券。

第十六条 企业和创业者在本区创新载体能提供与外区域

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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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载体相应服务的,应优先选择本区创新载体。本区创新载

体应积极宣传和提供可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不得重复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评价

第十八条 创新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

使用,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

提供虚假信息。对通过创新券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创业者和

各级各类创新载体,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给予警告、

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依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业为处理办法》,列入信用“黑名单”,

3 年内不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情节特别严重的

区级载体予以摘牌。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

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

理。

第十九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抽取部分企业、创业者

及载体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对创新券使用情况好的单

位及个人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由区科技局、

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椒江区科学技术局 椒江区财政局关

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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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椒科发〔2015〕12 号)同时废止。

第156页

—152—

8.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科技孵化种子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我区新兴主导产业,推进传统产业结

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区委《中共台州市椒江区委关于

科技新长征的决定》(椒区委发[2017]75 号)和《关于印发台

州市 椒江区科 技计划项 目管理办 法的通知 》( 椒政 办发

[2016]192 号)精神,设立区科技孵化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

资金)。为了充分发挥种子资金对我区优质初创项目的政策导

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

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科学管

理、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三条 每年在年度区科技资金中专项安排不少于 200 万

元的种子资金。根椐种子资金使用绩效和项目孵化需要,由区

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年度种子资金资助额度。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种子资金主要支持近三年内在椒江注册的,年销

售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项目符合国家现行鼓励与支

持的产业和技术政策,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要求。

第五条 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

识产权权属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第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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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六条 申请种子资金资助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技术权属清晰,无纠纷。

(二)具有技术先进性和较强的创新性,科技含量高,能推

动区域经济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

(三)项目应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完成后能达到一定的经

济规模,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较高的投入

产出比。

(四)项目承担单位要有较高管理水平、较强的技术开发和

应用能力,并具有实施该项目所需的人才、技术及管理等保障

条件。项目承担单位要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

(五)研发经费能单独建帐,有与种子资金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和研发投入。

第七条 种子资金资助标准和方式。种子资金的资助基准

依据企业(项目)规模、科技含量、创新程度、开发意义、资金

投入、市场前景等因素综合评定,按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给予

资助,重点项目资助标准 15-30 万元,一般项目资助标准 10-15

万元。种子资金支持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资金拨付

第八条 申请种子资金资助程序:

(一)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企业申报,下达申报通

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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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二)申请资助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填写

《椒江区科技孵化种子资金申请表》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

归属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区科技局和区财政

局。

(三)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的原则组织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邀请相关技术专家、企业

家、投资人等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评审和答辩评

审(路演),按区级科技项目资金“四审一决策”的项目立项

管理制度,经筛选、调研、核实、评审评估,确定立项项目及

资助额度。

(四)将确定立项的项目向社会公示七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局联合下达项目计划文件。

(六)种子资金项目计划文件下达后,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

担单位签订种子资金使用合同书。

第九条 资金拨付。首次拨款按合同资助金额的 70%进行拨

付,资金先拨付到归属街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由归属街

道办事处或企业主管部门再拨付给企业;30%的余款在项目完

成验收合格后给予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为保证种子资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区科技

局和区财政局将根据本办法和种子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

款,对种子资金资助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完成

第159页

—155—

后,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将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申请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为种子资金项目承担

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为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负责

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经费财务管理,做到经费单独核算、专

款专用(见种子资金使用合同书),并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

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修改或变更时,由项

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项目因不可抗力提

前中止,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

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经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审查后,剩余经

费归还原渠道。

第十三条 种子资金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

位根据规定定期向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报送相关信息。项目承

担单位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区科技局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

条款做出撤销或终止合同的决定,并对承担单位进行项目财务

清算,要求承担单位归还拨付的种子资金;对于违反财经纪律

和法律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

位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按合同要求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

向区科技局申请评估验收。项目验收的主要工作是考核项目合

同的整体完成情况。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

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种子资金资助。

第160页

—156—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台州市椒江区

科技孵化种子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台椒财企〔2013〕16 号)

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161页

—157—

9.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企业上市挂牌政策

新 10 条的通知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直接融资发展的若干

政策意见》、《台州市上市(挂牌)新政 10 条》、《台州市“128”

股改上市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 年)》等政策精神,结合

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上市服务

1.建立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制度。达到或接近上市、

新三板挂牌条件的企业,经各街道或区级部门推荐认定,纳入

资源库开展重点帮扶管理,入库企业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常

年不低于 40 家。

2.建立上市、挂牌工作联络帮办制度。对入库企业选派区

管干部进行上市一对一帮扶,按“最多跑一次”要求,定人、

定时,统筹包干办理行政审批和上市挂牌相关证明事项。入库

企业产权清晰的存量建设用地、房产,因上市(挂牌)需要办

理产权证件,在符合规划、消防、环保和建筑安全的前提下,

业主凭书面承诺书,可先容缺办理,后补齐相关资料和规费。

建立容错免责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帮办人员实施容错免责。从

中介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聘请专业骨干,帮助指导企业上市、

新三板挂牌工作;从辖区中介机构按自愿优选原则选派专业人

员担任拟上市、拟挂牌企业所在街道的联络员。

第162页

—158—

二、实施上市挂牌分类分级补助

3.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 1200 万元补助:对经认

定的拟上市企业,在完成股改、辅导备案受理、报会受理和首

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 10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和 100 万元

补助;成功首发上市后,首次募集资金在三年内 80%以上投资在

椒江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按募集资金在 10 亿元(含)以

上,5-10 亿元和 5 亿元(含)以下三档分别给予 700 万元、500

万元、300 万元的补助。

4.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助:实现境

外上市给予一次性补助400万元;首次募集资金在三年内80%以

上投资在椒江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按其募集资金的6‰

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5.企业通过借壳实现境内外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至椒江区的,给予1200万元

补助,分两年各兑现800万元和400万元。

6.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最

高给予 450 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完成股

改和工商注册登记,给予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含股改补助);

成功挂牌给予 100 万元的补助;首次通过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投

在椒江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按实际投资额给予 6‰的补

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7.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并完成交易的企

第163页

—159—

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的补助。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创

新板(台州小微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 2 万元的补助。

8.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包括但

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

分离债)并投在椒江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按实际投资

额给予 3‰的补助。

三、组建上市专项基金

9.市区两级共同出资设立上市担保扶持基金,对因开展上

市(含股改阶段)税费净增额(扣除奖励补助后)超过 1000 万

元,需向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或个人由上市担保扶持基金按税

费净增额给予上市专项担保,担保(含续保)最长时限 5 年。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和基金补充机制,对发生偿还风险的项目,

上市担保扶持基金可与贷款金融机构约定按照 65:35 比例分担

损失;基金发生损失后,在次年补足上市担保扶持基金额度。

10.设立上市公司产业引导基金,由政府资金参与,市场化

运作,引导上市公司及其他社会资金开展创业投资、股权投资、

境内外并购重组等各类投资活动。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

并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的补助,涉

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方式重组的与再融资补助不重复享受。

第 3、4、5 项涉及到的补助,可按照全市(县市区)当年

最高额度进行调整。本政策涉及的补助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

第164页

—160—

市补助部分纳入本政策补助总额。企业由新三板转板上市的,

已享受新三板挂牌补助的,只补足上市补助差额部分。本政策

补助事项如与区里执行其他优惠政策有相同的,按就高原则兑

现,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自 2017 年 10 月 17 日起实施。原涉及

上市挂牌的奖励补助政策不再执行。

第165页

—161—

10.关于印发《椒江区企业实用紧缺人才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台州市人才新政三十条》(台市委发〔2017〕

105 号)《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的若干意见》(台市委

发〔2020〕64 号)《台州人才新政椒江(台州市人才管理改革试

验区)补充意见八条》(椒区委发〔2017〕76 号)等文件精神,

为加快推进我区企业实用紧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拓宽人才选

拔渠道,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第二条 建立市场化社会化人才认定机制,打破学历、职

称、年龄等限制,创新人才选拔方式,探索“积分+举荐”的人

才评价方式,形成“问东家、问专家、问大家”的人才评价机

制,发现、选拔和培养一批在我区崭露头角,具备创业创新优

势、发展潜力的企业实用紧缺人才,畅通人才成长和服务绿色

通道,努力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区,为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湾区

新府城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三条 每三年定期开展实用紧缺人才认定工作,每轮选拔

认定不超过 40 名实用紧缺人才,参照我区相应人才层次,享受

政策资助。 已入选《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椒江区高

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人员不再参评。

第166页

—162—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在我区非公企业和充分参与市场竞争的国有制造

业企业全职工作且与企业签订 5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

并对企业和行业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员。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爱岗敬业,无违法犯罪及其他不良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者,可作为申报人选:

1.从事产业核心技术、关键技术项目研究,取得显著成果,

或取得重要发明创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科研技术人才;

2.在经营管理领域或市场运作方面能力较强的中高层企业

经营管理人才;

3.在企业生产一线具有绝技绝活、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

人才;

4.作为企业创始人,五年内创办且企业运行良好,产品或

服务具有广阔市场发展前景;

5.创业创新成果突出,或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

献、取得较大成绩,但受学历、资历、年龄等限制,无法对应

申报各类高层次人才项目的其他优秀人才。

第五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造

成严重损害等一票否决行为的,直接取消积分资格。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推荐提名。由企业组织统一推荐,每家企业每轮

最多推荐 8 名,填写《椒江区企业实用紧缺人才申请表》(见

第167页

—163—

附件一),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

申报人资格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并盖章后,

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达到 60 分以上的,确定

为实用紧缺人才提名人选。

第七条 举荐提名。组建实用紧缺人才举荐委员会,对未

达到积分式推荐提名要求的人才,由举荐委员会举荐提名。

1.举荐委员会组成人员从知名专家学者、省级以上研发机

构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知名技术专家、我区部分龙头企业负

责人、知名人力资源机构负责人中遴选产生,共 10 人,建议名

单报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聘请其为举荐委员,并

向社会公布。

2.举荐委员聘期 3 年,实行动态更新,可连任。举荐委员

在聘期内应认真履行职责,秉承公平公正原则,积极参与举荐

工作,每名举荐委员每轮最多可提名举荐 2 名人才。

3.被举荐人和举荐委员填写《椒江区企业实用紧缺人才举

荐申报表》(见附件二),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用人单位及

其主管部门对申报人资格条件、申请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

实并盖章后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可直接进入答辩评审环

节。

第八条 综合认定流程:

1.初审筛选。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

区经科局、区科技事业中心、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根据申报材

料核查给予评分,确定进入答辩评审名单,一般不超过 80 名。

第168页

—164—

2.答辩评审。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认定小组,开展现场答辩,

根据提名人选的创业创新成果、行业贡献度、技术领先度、发

展成长前景等维度量化打分。综合得分由现场答辩得分为依据,

从高到低形成建议人选名单,每轮认定不超过 40 名实用紧缺人

才(可视申报人数,适当调整)。

3.建议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

人选,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助政策

第九条 入选人才对应《椒江区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

“实用人才”等次,享受相应的生活(租房)补贴、人才公寓、

子女入学等政策资助(详见附件四),生活(租房)补贴按年

度拨付,标准为 0.72 万元/年,资助期为五年。

如入选人才还符合人才房票政策的,自人才领取房票当月

起,不再享受生活(租房)补贴。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发放条件

的,双方均可按标准享受生活(租房)补贴。同一人获不同序

列多项称号奖项的,3 年内(指 3 周年,下同)获得更高层次人

才称号,生活(租房)补贴从入选当年度起按就高原则发放剩

余年度补贴至 5 年期满;3 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于(同一成果除

外)或高于现层次的,自新获得称号奖项起,可重新享受一轮

生活(租房)补贴。

第十条 人才在资助期内离开椒江的,不再符合生活(租

房)补贴后续申领条件;在区内中途更换工作单位的,需事先

第169页

—165—

报备,经区委人才办、区人社局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申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企业实用紧缺人才评价工作由区委人才办统

筹协调,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区财政局、区经科局、区科

技事业中心、区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配合开展。

第十二条 加大认定工作宣传力度,确保社会各界了解实

用紧缺人才认定工作的程序和内容,拓展人才引进和发现渠道,

积极营造重才、爱才、敬才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对通过认定的人才,及时全面兑现各项政策待

遇。同时加强跟踪服务,帮助解决人才在创业创新过程中遇到

的实际困难,助力成长发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经费从区人才

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在本办法发布之前认定的企业实用紧缺

人才按《椒江区企业实用紧缺人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椒

人才领〔2019〕2 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

释。

附件:1.椒江区企业实用紧缺人才申请表

2.椒江区企业实用紧缺人才举荐申报表

3.椒江区企业实用紧缺人才认定工作流程图

4.椒江区企业实用紧缺人才资助政策

第170页

—166—

附件 1

椒江区企业实用紧缺人才申请表

姓 名

中文名 性 别

外文名 出生日期

国籍 出生地

职位/职称 身份证/护照

政治面貌 工作年限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指标 序号 项目名称 具体内容 自评分

企业

核查分

备 注

1 工龄分

在椒江工作(以缴纳社保或

个人所得税为准)每增加一

年计 1 分

此项最高计 10 分。

2 学历分

取得博士、硕士、本科、专

科学历分别计 30 分、20 分、

10 分、5 分 1、按照最高学历计

分,在职学历减半

计算。

2、按照最高职称或

职业资格或注册类

资格证书计分。

3、学历分、职称分、

职业资格分和注册

类职业资格分(工程

类)四项以一项最高

分计分,不重复计分。

3 职称分

取得正高、副高、中级、初

级职称分别计 40 分、30 分、

20 分、10 分

4 职业资

格分

具有高级技师(一级)、技师

(二级)、高级工(三级)、中

级工(四级)国家职业资格

证书分别计 30 分、20 分、

10 分、5 分

5

注册类职

业资格分

(工程类)

获得工程类国家注册工程

师一级、二级证书的分别计

30 分、10 分,(不分一级

和二级的按一级计分)

6 个人所

得税分

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1-3万

(包含 3 万)、3-5 万(包

含 5 万)、5-10 万(包含

10 万)、10-15 万(包含 15

万)、15 万以上分别计 20

分、30 分、40 分、50 分、

60 分

提供上一年度个人

纳税相关证明,仅限

以下项目:1.工资、

薪金所得(含全年一

次性奖金);2.劳务

报酬所得;

第171页

—167— 贡献指标 7 科技项 目分 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一等 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的 承担者分别计 30 分、20 分、 10 分/项 同一项目被列为不 同级别科技项目的 取最高分,不累计计 分。取前三名承担 者,第一名记满分, 其他承担者减半计 分,此项最高计分 50 分。 8 发明专 利分 近 5 年内,获得国家发明专 利的项目承担者计30分/项 取前三名承担者计 分,第一名计满分, 其他承担者减半计 分,此项最高计分 60 分。 9 标准制 定分 主导国际、国家(行业)、 省级标准修订的承担者分 别计60 分、40 分、30 分/项 取前五名参与者计 分,第一名计满分, 其他承担者减半计 分,此项最高计分 60 分。 10 荣誉表 彰分 个人或领衔的团队获得国 家级、省级、市级表彰、嘉 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 计 80 分、60 分、50 分/项 需提供荣誉证书,经 验证后得分,此项最 高计分 80 分。 11 社会价 值分 兼任国家级专业协会组织 正职、副职计 50 分、40 分; 兼任省级专业协会组织正 职、副职计 40 分、30 分; 兼任市级专业协会组织正 职、副职计 30 分、20 分; 兼任区级专业协会组织正 职、副职计 20 分、10 分 需提供任职证明,经 验证后得分,此项最 高计分 50 分。 一票否决项 12 存在违规行为,凡出现有违职业道德、 泄露商业机密 13 对企业利益或椒江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14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刑事处罚的 15 在积分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总积分 达到 60 分以上的, 方可推荐申请。

第172页

—168—

所在单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街道或

主管部门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人力社

保局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委人才工

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第173页

—169—

附件 2

椒江区企业实用紧缺人才举荐申报表

姓 名

中文

性 别

外文

出生日期

国籍 出生地

职位/职称 身份证/护照

政治面貌 工作年限

所在单位 联系电话

被举荐人主要

业绩和已获

荣誉

第174页

—170—

举荐委员推荐

意见和理由 推荐人签字:

年 月

所在单位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所在街道或主管

部门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区人力社保局

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区委人才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意 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第175页

—171—

附件 3

椒江区企业实用紧缺人才认定工作流程图

第176页

—172—

附件 4

椒江区企业实用紧缺人才资助政策

人才层

生活(租房)补贴 子女入学 其他待遇

实用人

每人每年给予

7200 元生活(租房)

补贴,享受期限不

超过 5 年。

由教育等主管部门

无障碍统筹安排入读公

办学校(幼儿园)根据单

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就近

统筹安排。

在人才公寓、人

才培训、疗休养、医

疗保健、景点旅游等

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177页

173

11.关于印发《椒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

策》《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大陈镇党委和政府,区直属各单位:

《椒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关于加快总部经济

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台州市椒江区委办公室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6 日

第178页

174

椒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扶持政策

为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培育经济发

展新动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通过招商引资新引进的浙江省外企业在

椒江区内注册的“高、大、强”独立法人企业,项目符合我

区鼓励产业导向且通过审核认定并列入区招商引资项目库。

“高、大、强”项目认定标准:

“高”项目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固定资产投

资不低于 3000 万元,且拥有 1 项以上发明专利;国家“千

人计划”、浙江省“千人计划”领衔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

投资不低于 500 万元的“台州市 500 精英计划”入选人才工

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500 万元,且拥有较高知识密

集度的技术研发及服务外包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大”项目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固定资产投

资不低于 1.5 亿元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其

中设备投资不得低于总投资的 40%;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1

亿元的现代金融、现代农业、文化创意、科技服务等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3 亿元的休闲旅游、现代商贸项目。

“强”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5000 万元,且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属于三年内世界 500 强和中国民营

企业 500 强、央企、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国际知名品牌企

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直接投资且控股并符合上级认定的招

第179页

175

商引资标准的项目;具有产业品牌且投资强度达到 350 万元

/亩的资金密集型工业项目;本年度新引进且实缴税收不低

于 300 万并符合上级认定的招商引资标准的税源型项目。

二、奖励政策

区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对引进的符合我区

产业发展的“高、大、强”项目,给予相应奖励。

1、固投奖励: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与政府签订的协议如

期投产达效评审合格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奖励。单个

项目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高”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000 万元至 3000 万元

(含)的项目,按额度 3%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000

万元至 8000 万元(含)的项目,按额度 4%予以奖励;固定

资产投资额在 8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额度 5%予以奖励。

“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 亿元至 3 亿元(含)

的项目,按额度 2%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 亿元以上

的项目,按额度 3%予以奖励。

“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

(含)的项目,按额度 2%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0

万元至 1 亿元(含)的项目,按额度 3%予以奖励;固定资产

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的项目,按额度 5%予以奖励。

2、经营奖励: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额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二年给予 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

50%的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 5000 万元。

3、引进外资奖励:新引进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且注册

第180页

176

外资 500 万美元以上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在

注册资本限额内(下同),按每到账资金的 0.4%给予奖励,

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已落地外资

企业增资扩大产能,当年新增注册外资 500 万美元以上的,

自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增资部分按每到账资金

的 0.2%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人

民币。

三、项目供地

1、用地指标支持。对列入省市县长重点工程招商引

资的产业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保障新投资重大项目(5

亿元以上产业项目、3 亿元以上高新技术及战略性新兴产业

项目)用地,优先提供用地指标。实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差

别化供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评

估地价标准的 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不能低于最低标准)。

2、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符合重大项目招引条件的工业

用地实行先租后让,企业取得土地后,先签订期限一般为 6

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和投资建设合同,每年租金按不

低于出让年限 50 年地价的 2%确定,一次性收取后予以办理

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项目履约验收合格的,可直

接签订剩余年限土地出让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

3、鼓励企业进驻我区标准厂房或符合标准的闲置厂房,

根据项目年纳税额给予为期 3 年的租金优惠补贴。具体标准

如下:企业年实缴税收达到 300 元/平方米的,给予 50%的租

金补贴;年实缴税收达到 600 元/平方米的,给予 100% 的

第181页

177

租金补贴。以上补贴额度不超过 10 元/平方米·月。

四、政策兑现

企业在项目如期竣工投产达效后当年年末向区招商引

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优惠政策奖励。优惠政策兑现程

序:由企业提出申请,所在街道(镇)和主管部门初审,经

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并公示后,报请区政府常务

会议审定,经区财经委员会通过后 1 个月内拨付资金。

五、其他规定

1、以上有关各项奖励政策如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相抵

触,或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2、按照本政策,企业可同时享受固投奖励、经营奖励、

引进外资奖励。若本文件(奖励)政策和我区出台的其他(奖

励)政策有重复的,按从高原则享受。企业获得的奖励(补

助)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的总额度。

3、对总投资 10 亿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15 亿以上的

现代服务业项目等重大招商项目,以及对新设和引进对我区

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其他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的办法给予综合性优惠政策。

第182页

178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大力发展总部经济,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力,推

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认定条件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条 在我区新注册设立和税务登记,并对其关联企

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台州及以上地区区域性唯一总机

构;区内外控股投资或实际控制关联企业不少于 3 家,其中

区外不少于 1 家。

第二条 总部企业合并报表中,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

营业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 30%;设立的总分支机构实现统一

核算,在区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先进制造业企业总部: 符合先进制造业与产业导向

目录,或者属于市、区重点培育的七大千亿和“三千三百”

产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及实缴资本不低于 5000 万

元,且当年在我区纳税不低于 2000 万元。

2、现代服务业企业总部:销售总部、研发设计、商务

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和管理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商

业综合体、连锁经营、品牌直销(专卖)等消费服务业;文

化、教育、旅游、医养融合等社会服务业。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或经法人企业授权管理服务的区域性总部,且当年在我

区纳税不低于 300 万元。

第183页

179

3、高成长型企业总部:从事业务领域拥有核心知识产

权(企业自主研发或授权);或者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

级专利示范企业;或者具有全新的商业模式和业态;或者已

至少获得 PE 公司 C 轮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当年在

我区纳税不低于 300 万元。

第三条 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中国民企 500 强、

中国制造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行业细

分前 50 强)企业在我区新设立区域(市级及以上)总部直

接认定为总部经济企业;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业务许可证

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金融企业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提

供金融服务的金融企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或经法人金融机

构授权管理的区域性总部,参照总部经济企业认定;上市企

业财政隶属关系注册在我区的,不受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条件限制。

二、扶持政策

第四条 开办奖励。对于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企业注

册一年内,根据实缴注册资本按比例给予开办奖励:实缴注

册资本在 2000 万元至 2 亿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 1%给予

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5%

给予奖励;其中总部企业属于外资企业的,按实际到位注册

资金,在上述奖励比例的基础上再上浮 0.5%。每家企业开办

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分二年平均予以拨付。对非

法人区域总部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

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的奖励,其他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 25 万

第184页

180

元奖励。

第五条 办公用房补助。对于总部企业在我区购买自用

办公商业用房的,按购买总额的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分五年平均予以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

年按租金的 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连续补

助五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购买的办公用房转让或出租,

不得将所租用的办公用房转租或改变用途。

第六条 经营奖励。对于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前两年每

年按企业当年地方贡献部分的 70%给予奖励,后三年每年按

企业当年地方贡献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对于在我区购置土地自建办公商业用房,或购买单体建

筑办公商业用房(3000 平方米以上),或购买办公商业用房

5000 平方米以上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提高经营奖励比例,五

年内每年按当年地方贡献部分的 90%给予奖励,提高的奖励

部分以企业购置土地自建办公商业用房投入或购买总额为

限。企业需承诺自建的办公商业用房十年内不得转让;购买

办公商业用房的享受本条扶持政策后不得再享受第五条扶

持政策,企业也可以按就高原则选择享受一条扶持政策。

对于现有总部企业,在享受企业贡献奖的基础上,按地

方贡献增长超过 20%以上部分的 60%再给予奖励。

企业每年经营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当年奖

励分五年平均予以拨付。

第七条 人才激励。对于总部企业的高管(副总经理以

上)和技术领军人才(区高层次人才目录高级以上),自总

第185页

181

部企业认定当年起,前两年按其当年缴纳个人对地方贡献部

分的 9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当年缴纳个人对地方贡献部

分的 60%给予奖励。优先安排入住区人才公寓,为其子女解

决入学。

第八条 对一些特殊的总部类型或高成长型的新兴业态

总部企业,在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上可“一事一议”。

三、政策兑现

第九条 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总部

经济扶持政策与发展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做好资格认定、奖励审核、考核与统计评估,协调、统筹、

督促工作开展。

第十条 总部企业认定、复核及项目补助或奖励资金兑

现每年开展一次。当年度认定及政策兑现在次年 2 月底前完

成申请资料报送。总部企业认定程序:总部企业初次认定在

引进时由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进行初审,报区政府常务

会议审定,经区财经委员会通过后予以认定,认定后再列入

区总部企业项目库。总部企业政策兑现程序:由企业提出申

请,所在镇街道和主管部门初审,经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

组办公室复审并公示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区财经

委员会通过后 1 个月内拨付奖励(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总部企业每年应按要求向区总部

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企业复核资料,进行年度复

核。经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总部企业鼓励政策;复核不合

格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应鼓励政策。

第186页

182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意见规定

的开办奖励、办公用房补助、经营奖励、人才激励等奖励政

策。若企业还符合享受区内其他优惠扶持政策的,可再享受,

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规定的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

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企业也可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

优惠政策,选定后五年以内不得更改。企业获得的奖励(补

助)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的总额度。区属国

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纳入本意见范畴。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要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做好后

期跟踪监测,出现减资、外迁、注销等情况及时报送区总部

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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