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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创新券工
作。创新券的兑现资金每年在区财政科技资金中预算安排。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共同成立区创新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区科技局局长任组长,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相关
领导任副组长,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
负责创新券有关政策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研究解决
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区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区科技局综合科,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与管理,办理创
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等工作。
第三章 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区创新券的发放对象为在本区注册的有创新需求
的企业及创业者。优先支持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
业和孵化器在孵企业。
第七条 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
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研发中心、省(市)属科研院所、大专
院校等省(市)级创新载体,并按省、市科技部门统一要求向
我区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利用创新券提供科技服务的为创
新券主要接收对象。鼓励我区其他有条件的创新载体向社会开
放,并经区科技局审批后,也列入创新券接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