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企业年度政策精编

发布时间:2022-4-1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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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企业年度政策精编

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149附表 1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评价指标体系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评价标准分值一、基本条件1.产业领域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符合/不符合2.研发机构已建有省企业研究院,拥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3.销售收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2 亿元以上。4.研发强度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5000 万元以上。5.研究开发人员专职研究开发人员 100 人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 60%。6.研发场地*相对集中研发场地 2000 平方米以上。7.科研设备* 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2000 万元以上。8.知识产权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拥有 5 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9.社会责任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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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企业年度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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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满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四)未能通过验收的;

(五)主办企业被依法终止或失去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等严

重违法行为的。

对取消资格的重点研究院,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主办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院建设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对无故不按期完成责任书约

定建设任务的,记入科技信用档案;严重违约的,取消重点研究院资格,企业

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院统一命名为:“浙江省+核心研发方向+重点企业研

究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具体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起实施。

附表:1.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评价指标体系

2.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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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二级指

评价标准

一、基

本条

1.产业

领域

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

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要领域,或当地重点发展的支

柱产业、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

2.研发

机构

已建有省企业研究院,拥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

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3.销售

收入*

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 2 亿元以上。

4.研发

强度

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5000 万元以上。

5.研究

开发人

专职研究开发人员 100 人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

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

数的 60%。

6.研发

场地*

相对集中研发场地 2000 平方米以上。

7.科研

设备* 科研设备原值总额 2000 万元以上。

8.知识

产权

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

方式),拥有 5 项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

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

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

知识产权。

9.社会

责任

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的安

全、质量事故,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

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10.支持

措施

申报企业财务状况、支持措施能保证重点研究院的可

持续运行。

1.建设

目标

优化企业创新资源配置,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补

强产业链创新短板,促进产业链优化提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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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

要性

与可

行性

(100

分)

2.任务

举措

围绕企业发展需求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具有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

化,培养和集聚高层次创新人才等任务举措清晰,预

期能顺利实现。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固定科技服

务和人员交流。

40

3.自身

条件

组织

架构

组织架构科学合理得 4 分;组织架构基本科学

合理得 2-3 分;组织架构不合理、有待完善得

0-1 分。

4

科研

设备*

3000 万元及以上得 4 分;2000-3000 万元得 2

分。

4

研究

开发

人员

200 人及以上得 4 分;100-200 人得 2 分。 4

资金

投入

企业自筹建设经费 3000 万元及以上得 4 分;

2000-3000 万元得 3 分;1000-2000 万元得 2

分;1000 万元以下得 1 分。

4

制度

建设

制度建设科学合理得 4 分;制度建设基本科学

合理得 2-3 分;制度建设不合理、有待完善得

0-1 分。

4

4.当地

政府重

经费

支持

给予建设经费、科研项目经费等支持。 10

制度

建设

制定税收、土地、人才等相关支持政策、制度。 10

备注:标“*”指标,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

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的条件可根据

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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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

指标

二级指

三级指标

评价标准

一、

研发

条件

和实

(25

分)

1.科研

人员

(10 分)

在职人员总

200 人及以上得 3 分,100-200 人得

2 分,100 人以下不得分。

3

在职人员增

长率

% 增长 10%及以上得 2 分,增长 0-10%

得 1 分,0 或负增长不得分。

2

本科及中级

职称以上人

员占比

%

80%及以上得 2 分,60%-80%得 1 分,

60%以下不得分。

2

高层次人才 人

拥有 1 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

选人才得 2 分,拥有 1 名省重大人

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 1 分,无高

层次人才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3

分)。

3

2.研发

场地(4

分)

面积 ㎡

3000㎡及以上得4分,2000㎡-3000

㎡得 3 分, 2000 ㎡以下不得分。

4

3.科研

设备(4

分)

原值总额

3000 万元及以上得 4 分,2000-3000

万元得 3 分, 2000 万元以下不得

分。

4

4.组织

制度(7

分)

组织架构和

规章制度建

重点研究院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

运行机制科学合理,落实上级部署

任务高效得 6-7 分,较好得 4-5 分,

一般或较差得 0-3 分。

7

二、

研发

活动

和成

5.研发

强度

(10 分)

研究开发费

用占销售收

入比重

%

10%及以上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

5000 万元以上得 10 分,9%-10%得 9

分,8%-9%得 8 分,依次类推,4%

以下不得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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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分)

6.承担

项目

(5 分)

新承担省部

级以上科研

项目数

承担 1 个国家级项目得 3 分,承担

1 个省部级项目得 2 分,没有承担

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5 分)。

5

7.知识

产权(9

分)

发明专利等

核心自主知

识产权授权

获得 1 件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

主知识产权得 1 分(累计不超过 7

分)。

7

其他知识产

权数量

其他知识产权 12 件及以上得 2 分,

6-11 件得 1 分,6 件以下不得分。

2

8.科技

成果

(5 分)

获省部级以

上科技奖数

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一等奖得5分、

二等奖得 3 分;获得 1 项省部级科

技一等奖得 2 分、二等奖得 1 分、

三等奖得 0.5 分,没有获得省部级

以上科技成果奖不得分(累计不超

过 5 分)。

5

9.标准

制订

(6 分)

企业负责或

参与制订实

施的国际/

国家/行业/

地方/团体

标准数量

主导制订 1 项国际标准得 6 分,参

与制订得 4 分;主导制订 1 项国家

标准得 5 分,参与制订得 3 分;主

导制订 1 项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

准得 4 分,参与制订得 2 分;

主导制订 1 项团体标准得 3 分,参

与制订得 1 分;没有负责或参与制

定标准不得分(累计不超过 6 分)。

6

三、

研发

绩效

和行

业贡

(40

分)

10.技术

与产品

(10 分)

关键核心技

术与战略性

产品研发

关键核心技术与战略性产品研发成

效明显得 9-10 分,较好得 6-8 分,

一般得 0-5 分。

10

11.新产

品销售

(5 分)

新产品销售

占比

%

60%及以上得 5 分,45%-60%得 4 分,

30%-45%得 3 分,15%-30%得 2 分,

15%以下得 1 分,无新产品销售收入

不得分。

5

12.利税

(10 分)

利润率 %

10%及以上得 5 分,5%-10%得 4 分,

5%以下得 3 分,利润为零或亏损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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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企业利税总

额增长率

%

增长10%及以上得5分,增长5%-10%

得 4 分,增长 0-5%得 3 分,0 或负

增长不得分。

5

13.行业

贡献(15

分)

对补强产业

链短板、提

升产业链的

贡献

补强产业链短板或引领带动整个产

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得 9-10,有

较大促进作用得 6-8 分,作用一般

得 0-5 分。

10

研究院研发

仪器设备共

研发仪器设备共享成效明显得 5

分,较好得 3-4 分,一般得 0-2 分。

5

备注:1. 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环境、知识产权、税务、科研失信

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结果为不合格。2. 指标值根据实

际情况,取评价上一年度的期末值或评价期内的年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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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

浙科发规〔2019〕110 号

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

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

见》(中办发〔2018〕37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

办发〔2019〕51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

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是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

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

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

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突出数字经济、

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

补、调整。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

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项目。

省重点研发计划实行以公开竞争性分配为主,择优委托方式分配为辅进行

科学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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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

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

构”)提供全流程、专业化、规范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作。3 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

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

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

施重大科技项目。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

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五条 编制发布指南。省科技厅会同相关领域的优势企业、行业专家、主

管部门等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需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

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领域,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主攻方向,并组织编

制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拟解决的技术、可量化考核的任务和绩效目标、项目组

织申报要求、项目遴选方式、申报程序、限额申报数和财政补助经费等,于每

年 4 月前公开发布。限额推荐名额根据各地方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推荐质量、

实施绩效和科研诚信情况确定。

第六条 项目推荐申报。项目申报实行直接申报与择优推荐相结合。各

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大型集团)、高等学校、科研

机构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在择优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限额推荐。

择优委托项目应当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和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突出“两

大高地”建设,瞄准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提升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

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或实现前沿技术突破走入“无人区”的颠覆性技

术,且预期能够取得标志性成果、战略性产品或成功实现商业化应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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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推荐项目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院所、

新型研发机构等发函推荐或专家组、院士等著名专家署名推荐。

第七条 申报条件。省重大科技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有较强的研究基础、人才队伍和创新实力,已有的研究

成果和转化应用实绩良好。企业为主体申报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

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 2.0%;申报传统产业类和农业类项目

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应不低于 1.0%。

(二)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和预

期取得的绩效明确,科研成果的应用前景较好。

(三)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

益指标提升明显。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

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第八条 重大科技专项单个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 100 万元,不超过

1000 万元;申请财政资助额度低于 100 万元的,按不高于申请数给予资助。

第九条 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市县和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

加大投入。竞争性项目中,对企业承担的应用示范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

于项目总经费的 20%。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条 重大前沿技术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类项目一般通过公开

竞争方式遴选,瞄准突破产业发展“卡脖子”技术和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

项目可通过择优委托方式遴选。

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既充分发挥专家的专

业咨询作用,又体现行政部门的战略引导和综合统筹作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

平公正、评审结果的科学精准。

第十一条 形式审查。由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和项目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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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用、是否符合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

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对拟新购 50 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查重评议。

进行择优委托项目形式审查时,对明显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条件的项目可

直接提出否决意见。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业评审。省科技厅规划处根

据项目申报受理情况和当年工作安排,提出拟立项项目数建议。

审查过程中,依托“科技大脑”,利用社会公开信息,运用大数据、模

糊检索等技术手段开展信息辅助核查。重点核实申报单位法人信息、项目组成

员身份证信息,对比申报单位法人、项目申请人社会信用记录,排查一题多报

现象。对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行为的,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 竞争性分配项目评审由专业机构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

不断完善。

(一)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由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并行开展,

并各自打分,总分为 100 分,其中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各 50 分。

1. 专家网络评审。由专业机构组织 5 名专家,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 2

名,进行网络评审,评审专家主要围绕申报项目指南响应度、实施方案的合理

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

现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

2. 会议论证评审。会议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主持,由专业机构组织不

少于 5 名专家围绕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

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

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提出建议。

(二)提出入库建议。专业机构会同省科技厅相关处室,以专业评审为

基础,围绕科技创新战略任务契合度、产业发展对项目的需求度、项目实施的

紧迫性等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并按照不高于 10%的比

例按优先顺序提出备选项目,一并列入项目储备库,报厅务会、党组会决策。

(三)省科技厅决策。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从拟立项项目与省委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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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

作出是否立项的决策。有拟立项项目被否决的,选择相应数量的储备项目予以

立项。

第十三条 择优委托项目的确定由专业机构按以下程序开展,并在实践中

不断完善。

(一)专业评审。由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议论

证。论证会议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主持,由不少于 5 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在

听取项目申请单位或项目负责人陈述后,围绕项目是否满足择优委托条件、突

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承担单位和科研团队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

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等对项目进行质询、论证,提

出是否推荐立项和项目总经费建议。有多家单位参与项目竞争的,通过专家答

辩评议的方式,择优遴选承担单位,符合条件的可由多家单位并行实施,一年

后开展评估考核,并择优给予持续支持。

(二)处室联审。由专业机构汇总专业评审结果,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

开展处室联审,在专业评审的基础上,对照“两大高地”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

需求,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必要时可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省科技厅决策。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对拟立项项目与省委省

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前期项目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

项决策。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项目通过门

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专业机构邀请专家

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

项项目并由省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参加网络评审的专家应根据项目评审要求,

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会议论证评审的专家应根据项目评审要求,

从省科技专家库抽取或选取。选取的专家探索在项目评审前予以公布。评审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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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应选择专业领域匹配,且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原则,专

家履职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省科技厅和专业机构对专家履职情况开展事后评

价,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省(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按管理办法规

定申报的项目,可由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后直接进行会议论证评审,符合条

件的由专业机构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报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决策。

第十七条 企业和高校院所自主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形成国际一流、国内领先

的核心技术或重大标志性产品,并直接产生明显效益的,经省科技厅规划处会

同业务处审核后可纳入省重点研发计划。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单个横

向项目实际到账总金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通过自主验收合格,并经省科技厅

规划处会同业务处审核的,可视同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第十八条 特别重大或紧急的项目,按《关于拓宽科技项目发现渠道 建立

绿色立项机制的试行意见》要求,通过“绿色立项”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评审实行全过程痕迹管理。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等信息在

“科技大脑”中如实记录,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

可追溯。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条 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

际需求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 4 年。择优委托项目由省科技厅

与项目承担单位、首席专家和相关地方或单位共同签订责任状。无正当理由未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

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

第二十二条 推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

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

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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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事先报备。

第二十三条 建立重要事件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

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应及时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

统报批。

第二十四条 完善项目中期检查制度。实施周期三年以下(不含三年)

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自主开展监督检查并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实施周期三年及以

上的项目应在实施中期由省科技厅相关业务处负责开展检查工作,及时了解项

目执行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任务实现程度,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对项目能否完成任务目标做出判断。中期检查方式包括会议或现场检查等,探

索实行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不同形式。检查情况由业务

处及时报送规划处、监督处,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

资金。省科技厅监督处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实施

项目或使用经费的,按规定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补助资金等相

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补助资金一般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实施期为 3 年的,首

期拨付 60%,中期检查后拨付 40%;实施期 4 年及以上的,首期拨付 40%,第二、

三年检查后分别拨付 30%、30%。为加大“卡脖子”技术攻关力度,择优委托项

目可适当提高首期拨付比例。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由相关业务处负责组

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

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具体要求和方式按照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

部门对指南编制、专家选用、项目立项、项目实施与验收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

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从事申报组织、推荐、评审、评估

评价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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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要求。归口管理部门要对项目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

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

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 完善项目承担单位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项目资金的使

用和管理严格按照《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确

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审计

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省科技厅按规定受理项目形式审查、评

审立项、中期评估、项目验收过程中的异议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接受监督评估的单

位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

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存在违规现象的责任主体,

按照国家和省科研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估评价机制。重点专项实施前,省科技厅委托

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先必要性评估和绩效预评估,明确专项预期目标、产出、效

果、影响等。实施过程中,以 3—5 年为一个周期,对专项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绩

效评价。加强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立项、项目调整、后续支持、

资源分配、职称评定、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受技术路线选择

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评议认

可,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确有重大探索价值和

应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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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0 月 17 日起施行。农业新品种选育管理办

法另行制定。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

定为准。浙江省“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即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管

理,改革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建立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四张清

单”机制,进一步提升科技项目攻关时效性和实战性,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

37 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

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 号)、

《关于推动创新资源“四位一体”配置 改革科技计划体系和组织管理方式的若

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

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和浙江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

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社会公益

性研究、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通过项目组织实施,积极

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浙江路径,充

分发挥政府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

用,推进“项目、平台、人才、资金”创新资源一体化高效配置,加快取得一

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推进科

技高水平自立自强,为实现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战

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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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包括“尖兵计划”、“领雁计划”、

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社会公益、26 县高质量发展科技支撑等子计划,下设若

干个重点专项。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重点专项突出数字经济、生

命健康、新材料、碳达峰碳中和、海洋科技等重点领域,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

案中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重点专项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

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项目,项目原则

上应按照符合重大战略亟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要求设置。

“尖兵计划”即以实现技术安全自主可控为目标,按照“急用先行、重点

突破”的原则,围绕数字安防、射频芯片、智能网联汽车、区块链、5G、脑机

融合、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智能农机装备、海洋智能装备等重点领域,推进 1-3

年的相对短期、小切口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领雁计划”即以抢占科技

制高点为目标,按照“长远部署、系统推进”的原则,从已有优势和潜在优势

出发,围绕专用芯片、人工智能与融合应用、先进制造与智能装备、氢能与燃

料电池、新型柔性与磁性材料、重大疾病精准诊疗、新药创制与医疗器械等重

点领域,推进 5-10 年中长期、持续化、系统性的攻关任务;农业新品种选育计

划以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围绕水稻、旱粮两大战略产

业和十大农业主导产业,推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规模化生产的农业新品

种攻关任务;重大社会公益计划以解决战略性公益事业发展的共性科技问题为

目标,围绕生命健康、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推

进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的攻关任务;26 县高质量发展科技支撑计划以

支持 26 县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及带动地方共同富裕为目标,

围绕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绿色智慧高效农业、农产品质量与生命健康等重点领

域,推进提升 26 县主导产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攻关任务。

第三条 “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发

挥“科技大脑+未来实验室”科研范式的引领作用,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数字

化建设,建立全业务一指办、全流程一网办、全要素一体化的数字化平台,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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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科技计划与整体智治相互促进。根据具体项目的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强化

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综合运用公开竞争、择优委托(定向委托)、即时立项、

悬赏激励、联合出资挂榜等多种遴选方式。

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探索采用自上而下择优

定向“交任务”和自下而上主动担当“接任务”相结合的方式,对优势单位明

确、组织强度要求较高的限期任务,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或任务敏感不

宜公开竞争的任务,可采取择优委托(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实施。对应急攻关

项目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任务,可先行立项、即时组织实施。对优势单位相当、

存在多种技术路线可能且战略急需的攻关任务可并行立项,开展“赛马制”竞

争。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和研发失败风险高、行业竞争充分且优势单位不

突出的攻关任务,可采取“悬赏制”方式组织实施,事先备案、事后奖励,具

体按照“悬赏制”工作方案执行。对制约产业发展、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卡

脖子”战略性产品或产业关键技术,试行“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由创

新链供应链产业链“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企业发榜、全球挂榜、企业

选帅、企业验榜、企业应用,具体按照“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实施方案

执行。

第四条 “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

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

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程精细化、专业化、透明化管理。

(一)省科技厅负责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提出计划总体布局,确定年度支

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负责项目立项、重大事项

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开展项目实施和经

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以及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对计划项目全过程实施科研诚信

管理,并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具体管理工作。

(二)专业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

项目实施和验收、验收后续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协调推进项目实施中的

重要事项,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具体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建议;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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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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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项目实施科研诚信管理和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受省科技厅委托的其它项目

管理相关事项。

(三)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高新园区按规定履行归口管理

职责,做好项目推荐审核与资金转拨,协助开展项目执行和后续管理中的监督

监管工作。

第五条 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

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

施重大科技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已立项实施的研发攻关计划

项目,可纳入科技创新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重点投资项目。

第二章 组织程序

第六条 需求征集。省科技厅聚焦三大科创高地与碳达峰碳中和、十大标志

性产业链等重点领域,通过联合产业行业部门组建最终用户委员会、投资机构

委员会等方式开展需求征集,其中来自于企业的需求不少于 80%。需求主要来

源:

1.战略需求,包括国家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的重点领域及相

关研发需求;“以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以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两张清

单研发需求;经党组会或厅务会审议通过的会商协议、合作协议和相关文件、

任务书中明确的研发需求等;

2.规划需求,包括科技创新规划、技术专项规划等需求;根据“尖兵”

“领雁”研发攻关计划和重大应急任务主动设计的研发需求等;

3.市场需求,包括公开征集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需求;与经信等产业部

门协同联动、开展“三服务”到基层一线排摸形成的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需

求;以“点对点”方式向龙头企业、最终用户、风投公司等精准征集形成的研

发需求等。

第七条 榜单(指南)编制。省科技厅围绕“倒逼清单”“引领清单”,对

标“技术标准、产品标准、产业标准”,会同最终用户委员会、龙头企业、风

投机构等牵头凝练研发攻关任务,形成研发攻关任务榜单(指南)。“技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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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即精准突破基础软硬件、基础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关键仪器设备和试

剂等瓶颈,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产品标准”即自主研发生产的产

品,性能参数达到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实现国产化替代;“产业标准”

即通过企业应用实现落地转化和产业化,加快拓展市场应用空间,推动产业迭

代升级和培育未来硬核产业。

榜单(指南)原则上应包括详细明确的需求目标、清晰严格的时间节点

和直接有力的奖惩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需求目标,要充分描述工况环境、生产成本、制造周期、使用寿命、

上下游技术接口等实际应用需求,具体技术参数或产品性能指标可量化、可考

核,可包含技术成熟度要求;

——时间节点和考核要求,要明确关键节点和任务完成的总时限要求,并

按关键节点提出“里程碑”考核指标;

——奖惩措施,按照攻关成败与否,明确后续项目申报、人才称号评选、创

新团队资助、科技奖励申报等方面的奖励和惩罚举措;

——其他,最终用户委员会等可提出个性化申报材料要求,如创新团队情况

说明、企业经营情况佐证等。

第八条 榜单(指南)发布。强化时效性,分领域滚动发布榜单(指南),

成熟一批、发布一批。榜单(指南)经审议通过后,根据攻关任务特点以适当

方式发布。对于采取择优委托(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实施的,采取定向发榜或

通过个性化渠道限定范围发布;对于优势团队不明确、存在多种技术路线可能

的任务,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九条 项目申报。坚持“创新不问出身,英雄不论出处”,建立申报不设

限和限额择优推荐相结合的申报机制,不以“年龄、职称、学历和注册时间”

等为门槛,强化科研能力、科研条件和科研投入等要求。项目申报从以单位属

性为主向以高能级平台为主转变。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应为注册在本省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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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2.申报单位应具备必要的科研能力、科研条件和科研投入,企业为主体

申报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2.0%;

申报传统产业类和农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

1.0%。

采用择优委托(定向委托)方式的,原则上应由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

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以上创新平

台申报,其依托单位应为在国内省内有明显优势,创新实力和协同攻关能力强,

有基础、有条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优势单位。申报高新

产业类择优委托项目的,其依托企业原则上应为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研究开

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一般应不低于 3.0%;申报传统产业类和农业类择优委托项

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一般应不低于 1.5%。

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

良好,符合申报条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

理。

第十条 项目推荐。项目实行择优推荐制度,限额推荐名额根据各地方

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推荐质量、实施绩效和科研诚信、高能级平台建设等情况

确定。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大型集团)、高新区

管委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

按照“谁能干让谁干”的原则,严格对照榜单(指南)的研究内容、绩效目标

覆盖情况、条件要求,组织技术专家、企业专家和行业产业部门等对申报项目

进行初评,并按规定择优推荐,必要时出具推荐函并附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

100 万元,不超过 1000 万元;申请财政资助额度低于 100 万元的,按不高于申

请数给予资助。其中,“尖兵计划”榜单项目原则上最高补助 1000 万元,对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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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投入强度特别大、预期能产生突破性重大成果且确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榜

单,可“一事一议”。其他榜单原则上最高补助 500 万元。

第十二条 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市县和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

体加大投入。竞争性项目中,对企业承担的应用示范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一

般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 20%,26 县高质量发展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对口帮扶专

项项目财政补助比例可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 50%。

第十三条 试行科研经费稳定支持机制,对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重点支持的

优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创新资源配置改革试点,按照每家每年

一般不超过 2000 万元额度给予稳定支持。由相关单位对标国家战略方向、围绕

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自主选题、自

主立项、自主管理,实施完成后经专业机构评价验收通过的,列入“尖兵”“领

雁”研发攻关计划。

第三章 评审立项(揭榜挂帅)

第十四条 建立市场导向的立项机制,采取行政决策、市场主体参与、技

术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发挥龙头企业、最终用户、风投机构等市场主体在

评审立项中的关键作用,试行最终用户委员会、风投机构委员会牵头评审制。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由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和申请(揭榜)人(以下简

称“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榜单(指南)的基本要求、相

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对拟新购 50 万元以

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查重评议。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业评审;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取消后续评审立项资格。

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由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发挥各类专家专业咨询作用。

(一)评审专家产生。参加网络评审的专家应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省

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会议论证评审的技术专家和经济(财务)专家原

则上应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省科技专家库抽取或选取。建立特邀专家机制,

对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邀请来自最终用户、投资机构、龙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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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专家作为特邀专家参与评审,特邀专家由省科技厅会同最终用户委员会、

投资机构委员会和相关行业产业部门等确定。若非省科技专家库在库专家,评

审活动后补充办理入库手续。选取的专家应在项目评审前予以公布。

(二)评审专家要求。评审专家应为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真懂此行

业此项目的专业人士,专家履职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省科技厅和专业机构对

专家履职情况开展事后评价,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

(三)评审论证方式。竞争性分配项目,并行开展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

评审,总分为 100 分,其中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各 50 分。择优委托(定向

委托)项目,开展会议论证评审,总分为 100 分。对重大战略亟需、应用导向

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项目,可实行最终用户委员会、投资机构委员会牵头评

审制,由省科技厅会同最终用户委员会、风投机构委员会组织技术专家等开展

会议论证评审。建立市场主体参与项目评价机制,根据攻关任务特点,必要时

可由专业机构组织最终用户、投资机构、审计机构等参与会议论证评审或对申

报主体开展技术尽调,就目标成果应用可行性及投资价值等,形成评价意见,

供立项决策参考。对在竞争性评审中评价有分歧,但潜在的技术引领性强或产

业化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可实行非共识评审机制。

(四)专家组成和评审内容。

1.专家网络评审。由专业机构组织 5 名专家,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 2 名,

进行网络评审,评审专家主要围绕申报单位和研发团队现有条件和基础、申报

项目榜单(指南)契合度、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与实施方案合理性,

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覆盖度、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

2.会议论证评审。会议由省科技厅主持,论证专家不少于 5 名,其中择

优委托(定向委托)项目论证专家不少于 7 名,且技术专家层次原则上不低于

省科技专家库 A 级水平。采用最终用户委员会、投资机构委员会负责制的,由

省科技厅会同最终用户委员会、投资机构委员会确定评审专家。会议论证评审

采取论证答辩、同场竞技、现场评估等方式,重点围绕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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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申报单位研发能

力和研发投入、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是否具备符合攻关项目自筹

经费能力,以及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等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分,并对项目实施总经

费提出建议。择优委托(定向委托)项目还应提出是否推荐立项的建议。

3.非共识评审机制。对根据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省科技创新规划安排

需重点支持的和已列入“倒逼清单”“引领清单”“进口替代清单”“成果转

化清单”等四张清单的非共识项目,确有必要且经审定同意的,省科技厅可重

新组织会议论证评审。

4.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和专业评审同步进行,经济(财务)专家重点围

绕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预算编制的粗

细程度不作为核定预算的评价因素。

第十七条 项目推荐。省科技厅根据当年度研发攻关计划实施方案和工作

安排,根据申报项目质量、项目评审结果,结合最终用户、投资专家等评价情

况,并经综合评价(处室联审)后,提出推荐立项和储备入库建议。综合评价

重点围绕科技创新战略任务契合度、产业发展对项目的需求度、项目实施的紧

迫性、经费额度和项目数进行审核统筹,并对异议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

可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立项决策。省科技厅党组会、厅务会从拟立项项目与省委省政

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作

出是否立项的决策。

第十九条 立项公示。省科技厅党组会、厅务会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

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专业机

构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

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省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条 企业和高校院所自主实施,或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单个

横向项目实际到账总金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重大科技项目,形成国际一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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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领先的关键核心技术或重大标志性产品/技术,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经省科

技厅组织论证后,达到“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要求的,可视同“尖

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实行全过程痕迹管理。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等信息在

“科技大脑”中如实记录,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

可追溯。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攻榜与验榜)

第二十二条 “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

限根据榜单(指南)要求和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书中约定,原则上为 1-2

年,最多不超过 3 年。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项目承担资格。

“尖兵计划”“领雁计划”项目,原则上应签署“军令状”,根据揭榜方

案和评审论证意见,细化明确“里程碑”考核节点、考核方式和考核要求、攻

关时限、技术/产品具体参数指标、技术成熟度管理要求、经费拨付方式、奖惩

措施和成果归属等。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军令状)

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在项目

攻关期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调离或辞去工作职位。

第二十四条 推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

(一)签署“军令状”的揭榜单位和揭榜团队应落实技术成熟度管理要求,

实施“挂图作战”,集中优势资源,全力开展限时攻关。揭榜单位为揭榜团队

提供有力政策支撑和充分条件保障,并履行有关监管职责。揭榜团队首席专家

负责团队组建、制定攻关方案、经费支出等事项,带领团队按时高质量完成任

务目标。

(二)赋予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方案制定、技术路线确定、科研经费使

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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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

目组成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事先报备。承担(揭

榜)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

应及时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报批。

第二十五条 试行项目监理人制。在“揭榜挂帅”项目中试点开展项目监

理人制度。项目监理人需具备相当的相关领域专业技术水平和科技项目管理能

力,由省科技厅选聘并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工作,专职负责对任务实施情况

进行全程独立监督管理和信息反馈,项目监理人综合运用调研、核查等手段,

及时了解攻关项目研究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作出独立专业判断并向省科技厅

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强化全过程闭环管理。实行攻关任务定期报告制、重大事项(突

破)即时报告制、年底看进度机制、清单式管理制,及时总结梳理形成成功突

破关键核心技术、实现国产化替代的“进口替代清单”,以及已成功实现成果

转化、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清单”,全面掌握重大科学发现、

重大技术突破、重大标志性成果、重大产业化应用情况。在攻关任务过程中,

应按要求做好实验数据、经费开支等必要记录。

第二十七条 完善项目中期检查和“里程碑”节点考核制度,实施周期

三年以下(不含三年)的项目一般由承担单位自主开展监督检查并按时提交自

查报告;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应在实施中期开展检查工作。实行“军令

状制”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行业产业部门、专业机构、最终用户、投资机构

等通过实地勘察、仿真评测、应用环境检测等方式开展“里程碑”节点考核。

“赛马”项目应按合同约定开展评估考核,优胜劣汰或组织多家单位“强强联

合”共同攻关。考核检查方式包括线下或线上会议、现场检查等,探索实行同

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不同形式。未通过中期检查或“里程

碑”节点考核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

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实施项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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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经费的,按规定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补助资金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项目补助资金分类拨付制度。

1.原则上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一般首期拨付 60%,中期检查后拨付 40%。

实行“军令状制”的项目,可根据“里程碑”考核情况分阶段拨付经费。为加

大“卡脖子”技术攻关力度,择优委托(定向委托)项目可适当提高首期拨付

比例。

2.“赛马”项目。首期给予 30%经费支持,评估考核后,绩效不及预期的

取消后续资助。

3.“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项目。由“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

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分两期拨付给发榜方。首期补助资金在攻关协议签订

生效后拨付,额度为补助资金总额的 40%;验榜通过后,拨付二期财政补助资

金。

4.“悬赏制”项目。对攻关时限内先期达成目标的研发团队给予事后奖励

性补助。

5.“即时立项”项目。按照“先立项后补助”的方式给予立项支持。

6.“厅市联动专项”项目。由地方政府与省科技厅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宁

波市申报项目通过评审立项的,由宁波市自行出资、自主管理。

7.试行“投拨结合、先拨后投、适度收益、适时退出”财政经费支持模式。

鼓励地方政府、高校院所、省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对有前瞻性、引领性和

颠覆性的技术创新项目,先期通过同行尽调评估和科技项目立项予以资金支持,

在项目成果进入市场化融资阶段时,将前期项目资金按市场价格转化为股份,

参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或退出。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军令状)为主要依据,由省科技厅会同专

业机构组织行业产业部门、最终用户、投资机构、技术专家等,对约定的考核

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具体要求和方式按照

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对实行“军令状制”项目,可由省科技厅会同专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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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最终用户委员会、投资机构委员会、龙头企业等通过现场验收、用户和第

三方测评等方式开展成果验收,最终用户委员会意见应作为形成项目验收结论

的重要考量。

第三十条 项目形成的代表作等研究成果,应标注“浙江省‘尖兵’‘领雁’

研发攻关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Pioneer" and "Leading

Goose" R&D Program of Zhejiang。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

据。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

部门对榜单(指南)编制、专家选用、评审立项(揭榜挂帅)、实施与验收(攻

榜与验榜)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

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从事申报组织、推荐、评审、评估

评价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

处理要求。归口管理部门要对项目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

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

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三条 完善承担(揭榜)单位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项目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定执行,确保项目经费专

款专用、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纪检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省科技厅按规定受理项目形式审查、

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项目验收过程中的异议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接受监督评估的单

位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

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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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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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建立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存在违规现象的相关责任主

体,按照国家和省科研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

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估评价机制。

(一)重点专项实施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先必要性评估和

绩效预评估,明确专项预期目标、产出、效果、影响等。实施过程中,应定期

对专项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对于项目揭榜成功的,省科技厅将揭榜团队纳入攻关“白名单”,

会同用户单位设计个性化奖励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后续开发或产品采

购合同等。成果特别重大突出的,可在人才称号评选、创新团队资助、科技奖

励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揭榜不成功的,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结果,由

于主观不努力等因素导致攻关失败的依规纳入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

追责。

(三)建立验证期评价机制。项目实施完成后 3 年验证期内,开展攻关成

果追溯与专家评审绩效回溯,突出成果质量、实际贡献、成果转化与经济效益,

评价结果作为后续稳定支持、专家使用等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受技术路线选择

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评议认

可,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确有重大探索价值和

应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新品种选育管理办法另行

制定。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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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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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发展制造业“云上企业”促进数字化转型的实施意见

浙数办〔2021〕12 号

为持续深化“企业上云”行动,培育发展制造业“云上企业”,推动企业

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系统建设,助力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浙江省数

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于近日发布《关于培育发展制造业“云上企业”促

进数字化转型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定义

制造业“云上企业”是指以数字基础设施云化部署为前提,全面云化构建

核心业务系统,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打造企业内外部、产业链上下游的云

上数字化协同生态,不断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生产管理智能化水平,从而

实现竞争力、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的制造业企业。制造业“云上企业”在

产业大脑支撑下实现云上数字化协同,与未来工厂、数字工厂等多层联动,撬

动企业数字化改革,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

(二)指导思想

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契机,着力提升企业数字基础设

施建设水平,强化云服务商和云平台的服务能力,丰富云化数字产品和解决方

案,通过分级评价、标杆示范,激发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内生需求,培育

发展制造业“云上企业”,推动我省制造业数字化改革,提升制造业发展质效,

助推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

(三)发展目标

建立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赋能、分级评价、遴选推广等服务体系,建

成面向制造业的高能级数字基础设施底座和数字化赋能平台,引培一批制造业

“云上企业”服务商,形成国内一流的云原生创新能力、数字化协同能力、集

成应用服务能力,夯实企业侧数字化改革基础。到 2025 年,全省培育制造业“云

上企业”500 家,建立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遴选市级入库企业 1500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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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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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区县级入库企业 4500 家;实现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产业大脑开发应

用、未来工厂建设高效协同,推动我省产业数字化发展指数、数字经济发展水

平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为全国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探索浙江路径。

二、重 点 任 务

(一)筑基础

夯实企业数字化改革的数字基座

组织实施《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高水平部署产业

园区、企业内部的 5G 和光网“双千兆”宽带网络,发展多层次协同的产业物联

网体系,推进企业内外网络大连接。提升公有云、私有云、混合云建设及协同

水平,推进节能低碳数据中心建设,加快构建云边端协同、数云协同、数智融

合、自主可控的新型算力基础设施。引导企业建设数据仓库和计算平台,打造

企业数据连接、汇聚、分析应用及智能化的数字基座。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

5G+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为引领,推进企业间数字基础设施开放共享。

(二)强支撑

培育发展制造业“云上企业”服务商

培育发展支撑制造业企业云上数字化转型的服务商集群,做大做强领军型、

平台型云服务商,带动发展一批云应用开发和云化实施类服务商、系统集成商、

信息工程服务公司,提升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的支撑服务能力。培育发展

面向制造业的数据服务型企业,支撑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对象建设企业数

据中台,并利用云端技术汇聚产业链数据、供应链数据、创新链数据,提升企

业数据的统筹管理和整合利用能力。培育发展信息安全服务商,支撑制造业企

业加强数字化安全保障能力,为制造业“云上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

云平台提供安全诊断、监测预警等安全保障服务,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三)强供给

丰富云化数字产品和解决方案

发挥各类云服务商的创新积极性,加快数字化关键技术的自主研发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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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应用。鼓励云服务商开发云安全、云数据库等

基础类,协同办公、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等管理类,研发设计、制造执行、营

销和供应链管理、数据智能等业务类云产品云服务,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符合共

性需求的数字化工具、支撑软件。引导支持云服务商开发面向重点行业领域、

重点企业的云原生技术和产品,基于企业个性化需求深度定制开发大数据、物

联网、人工智能、数字孪生、5G、区块链、工业互联网和工业 App 等数字技术

应用产品、整体解决方案,增强云化数字产品和解决方案供给能力。

(四)强平台

提升“云上企业”数字化赋能效率

支持云服务商开发建设制造业“云上企业”数字化赋能平台,分维度设立

云服务专区,集成适用制造业企业的云计算产品、SaaS 服务、数字化转型解决

方案,全面提升制造业云上数字化赋能效率,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深化

行业云应用示范平台培育遴选,推广应用行业针对性、适用性强的云计算产品

和服务,提升行业整体云上数字化发展水平。鼓励云服务商和行业龙头企业强

强联合,建设云上数字化协同平台。支持各类云平台对接“产业大脑+未来工厂”,

围绕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突出产业生态、共性技术、新智造服务三大主

体功能,赋能制造业“云上企业”开展各类场景应用。

(五)定标准

打造制造业“云上企业”标杆样板

制定《浙江省制造业“云上企业”分级评价标准》,分设省级制造业“云

上企业”、市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区县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

育库)三个层级,综合考量数字基础设施、上云用云、数字化协同、利用云上平

台进行二次应用开发、企业数据仓建设及应用、产业大脑或工业互联网平台及

行业云平台应用等情况,以及企业规模、经营效益、建设未来工厂、智能工厂、

数字化车间和发展新智造的情况,综合评价制造业企业云上数字化转型的深度

及成效。开发建设制造业“云上企业”遴选系统,建立一窗受理分级遴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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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参照分级评价标准设计算法模型,为制造业“云上企业”水平评估和分

级遴选提供决策参考。按年度组织开展制造业“云上企业”遴选认定,通过培

育辅导、评价遴选,打造一批云上新智造、新服务标杆。

(六)抓协同

推动企业加快“上云用数赋智”

引导制造业企业增强数字化转型发展的意识和能力,从“企业上云”向“云

上企业”升级,云化部署数字基础设施,应用云原生等技术及理念,构建研发、

设计、生产、营销、管理等环节新建信息系统,改造存量信息系统。推进信息

技术与产业知识的融合,推动企业按需开展数字化应用集成创新。鼓励企业充

分应用产业大脑建设成果,建设企业数据仓,畅通企业内外部数据链,夯实企

业数据智能基础,逐步构建云上要素供应链、云上生产协同链,以未来工厂、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为牵引,大规模发展网络化协同、智能化生产、数

字化管理,以数字化大连接、大协同推动生产资源配置效率、生产环节协同效

率大提升,引领带动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七)建生态

优化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环境

各地结合地方资源优势、产业结构、产业数字化基础,创新制造业“云上

企业”培育的机制举措;按照数字化改革明确的任务,加快推进细分行业产业

大脑建设应用,推动重点行业、企业数字化赋能机制、模式、路径改革。鼓励

具备条件的地区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发展新技术、新业态、

新模式,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领军互联网企业、新智造龙头企业、金融

机构的作用,培育发展上云用数赋智联合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制造业“云上

企业”创新服务载体,吸引创新组织、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集聚,构建制

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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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完善省、市、县(市、区)三级

培育发展制造业“云上企业”的协同推进机制,把培育发展制造业“云上企业”

作为数字经济系统建设和企业侧数字化改革的基础性工作。省经信厅统筹协调

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发展工作,按年度分解落实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

目标任务;各市、县(市、区)经信部门做好培育对象筛选,加强对接辅导,

强化精准服务,形成工作合力。

(二)优化激励措施和奖补导向

鼓励各级财政加大对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引导市、县(市、

区)对遴选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市县培育库企业的给予激励。鼓励

各市、县(市、区)设立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财政专项资金。引导金融机构

加大对制造业“云上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依据市场化原则,探索对云上数

字化转型水平较高、经营稳定、信誉良好的企业提供利率优惠贷款。

(三)强化宣传引导和示范推广

总结各地培育发展制造业“云上企业”的经验做法,提炼一批云上数字化

转型的典型案例,通过组织现场会、分类指导、精准对接等形式,加强宣传推

广,以典型案例引路,以标杆样板示范,营造全省制造业企业开展云上数字化

转型的良好氛围,助推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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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经信技术〔2019〕128 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建设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市、区)

税务局,关区各关: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强以

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和支持

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企业竞争力中的支

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

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34 号令),

省经信厅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等部门对 2010

年颁布的《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2 号)

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

2019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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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规范

和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健全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

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进数字经济“一

号工程”和制造强省建设,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

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34 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和可持续发展要

求而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核心

技术和产品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

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节能环

保、关键基础件等产业领域的企业培育建设技术中心,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健

全、示范作用大、业绩显着、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鼓励我省特色优

势明显的汽车零部件、纺服、家电、家居、五金、橡塑、化工等行业企业建设

技术中心,加大人才引育和创新投入,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各市县对成功创建

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四条 省经信厅牵头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工作。省经

信厅联合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制造业和高技

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经信厅联合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

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柯桥区和上虞区(以

下简称各市、县(市、区),下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

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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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综合

经济技术指标和技术开发能力居国内同行前列,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或应用新技

术、新工艺改造传统产业成绩显着,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造业企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 1 亿元);建筑业企业

结算收入不低于 15 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技术创新投入、运行和激励机制健全,

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创新战略实施计划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创新效率和效益

显着。

(三)企业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关键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

创新和产学研活动的能力,具备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制造业企业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1200 万元(加快发展县企业不低于 800 万元),

建筑业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800 万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开发仪

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1000 万元。

(四)企业有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

制造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按企业主营

业务收入规模分三档执行):主营业务收入 100 亿及以上的企业为 1.5%、10~

100 亿元(含 10 亿元)的企业为 2.0%、10 亿元以下的企业为 3.0%;建筑业企

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企业结算收入的比重≥0.5%;高技术服务

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5%。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规模结构合理

的技术创新团队。制造业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50 人(加快发

展县企业不低于 30 人);建筑业企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数不少于 50 名;

高技术服务企业服务开发人员数不少于 50 人。

(六)已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年以上。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

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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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

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

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七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地方经济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经信厅通知要求组织企业网上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

一般为当年 5 月 31 日。

第八条 地方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

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经信厅。申

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评价指标体系所需的证明材

料。

第九条 省经信厅原则上委托中介机构,依据评价工作有关指南或标准对各

地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

审,提出评审意见。省经信厅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

海关根据各自职能和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等进行综合评估,确认认

定结果。并通过省经信厅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在受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材料之日起 70 个工作日之内,省经信

厅按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属性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

关对制造业、建筑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进行确认、公示并

联合发文。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省经信厅会同省建设厅、省财

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每两年对已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开展一

次运行评价,省经信厅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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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一)已认定的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在评价年度的评价期

间按要求在网上报送评价材料,受理运行评价截止日期为评价年的 5 月 31 日。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评价指标体系所需的

证明材料。

(二)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材料和数

据真实性进行核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

真实性审查意见,于评价年度的 5 月 31 日前报送省经信厅。

(三)委托中介机构依据评价标准对地方政府部门报送的企业评价材料进

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受不可抗拒外部因素影响而出现

重大调整影响技术中心评价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属地市、县(市、区)经

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经信厅批准,可暂缓一期参加省

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

第十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实行评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

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大于等于 85 分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大于等于 75 分、小于 85 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大于等于 60 分、小于 75 分为合格,但对评价得分介于 60

分至 65 分(含 65 分)的予以警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A)得分低于 60 分;

B)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

C)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介于 60 分至 65 分(含 65 分)的被予以警告的;

D)报送材料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

第十五条 在受理运行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 70 个工作日内,省经信厅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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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按职能对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

价结果进行确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因重组等原因需变更企业技术中心

依托单位的,应由新的依托单位按认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认定要求的,

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质顺延可连续计算,原依托单位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不再保留。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6 月 30 日

前,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重组变更情况报送省经信厅,同时抄送

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省经信厅每年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已取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因运行评价不合格、企业被依法终

止或在运行评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存在第六条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

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九条 参加运行评价的企业因评价不合格或企业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

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

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受到警告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

工作。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对推荐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参加评价的省

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

查要求由省税务部门另行确定。

海关部门对推荐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参加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

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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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海关部门另行确定。

经信部门对推荐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和参加评价的省级企业技术

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所列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

要求由经信部门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省经信厅按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属性,分别会同省建设厅、省财

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杭州海关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

门通报省级制造业、建筑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年度评价结果

及调整、撤销、变更结果。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省级优秀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

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优先支持省级技术中心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相关科研项目,支

持对其完成的成果优先申报首台套、优秀新产品、科技成果奖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在职责

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

认定和评价工作,并纳入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010 年发布的《浙江省企

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2 号)、《浙江省建设行业企

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143 号)和 2013 年发布的《浙江

省高技术服务企业技术中心实施方案(试行)》(浙经信技术〔2013〕189 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厅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和

杭州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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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的通知

浙市监市〔2020〕14 号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1 月 24 日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的合同

履约和守法经营意识,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

理监督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是市场监管部门依企业自愿

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企业前两个年度内的合同履约信息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指

导行为。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每年开展一次,公示期二年。

第三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遵循自愿申报原则、公平公开

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激励引导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逐级推荐、分级公示、动

态管理制度。企业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受理企业公示申报。省市场监管局公

示浙江省 AAA 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 AA 级“守

合同重信用”企业,县级市场监管局公示浙江省 A 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应当加强帮扶和

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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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报对象

第五条 浙江省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经企业法人授权、具有独立

资产、实行独立核算、对外独立签约、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

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连续正常经营满两个会计年度;

(二)合同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三)履行合同诚实守信,无重大失信行为;

(四)守法经营,无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经营效益好。

第七条 申报浙江省 A 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

条。

申报浙江省 AA 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前提下,

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浙江省 A 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公示满二年;

2.在全市同行业中排位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重点骨干企业;

3.设区市政府重点扶持行业的小微企业。

申报浙江省 AAA 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前提

下,同时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浙江省 AA 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连续公示满二年;

2.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地位靠前或影响力较大的重点骨干企业;

3.省政府重点扶持行业的小微企业且 A 级连续公示期满二年。

第八条 企业申报的两个年度内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一般不得申报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一)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领域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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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的;

(二)逃税、骗税、围标串标、合同欺诈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

正常秩序的;

(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发布虚假广告、合同格式条款应该备案但未备

案等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

行政奖励及其他支持性政策的;

(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对于企业主动提供相关情况说明能够有效证明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非主观

故意造成或者提供原处罚行政机关出具信用已修复材料的,应该按照合法、客

观、审慎、关联的原则进行综合考虑。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九条 申报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通过“浙江省守合同重信

用企业公示申报系统”填报和上传以下资料:

(一)《申报资格申请表》和《公示承诺书》;

(二)《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数据申报表》;

(三)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县级市场监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报资格申请表》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允许企业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对符合资格申报的

企业开放网上《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数据申报表》申报,并对申

报资料进行网上核实、征信和实地核实。

企业申报 AA 或 AAA 级,符合条件的,向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推荐。

第十一条 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对下级市场监管局推荐的企业进行网上资料

复核、征信查询,必要时可实地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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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 AAA 级,符合条件的,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推荐的企业,开展网上征信

查询。可以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情况和信用情况进行随机实地核实,也可以

委托下级机关开展实地核实。

第五章 公示应用

第十三条 系统测评情况、征信结果、网上和实地核实情况作为浙江省“守

合同重信用”企业推荐和公示的主要依据。

新申报企业实行择优公示原则,公示数参考企业主体数增长比例和当年新

申报企业增长比例。

第十四条 对符合公示条件的申报企业,由公示机关通过全省统一的公示

平台向社会予以公示。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公示一个等级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十五条 公示机关向公示企业印发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

书。在公示期内,公示企业在其产品或者服务以及包装、装潢、产品说明、广

告宣传中,使用“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字样或标识,应注明公

示机关、公示时间及公示期限。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公示期限届满,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文件通知要求,公示企业可

以申请继续公示。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 公示企业可以自愿申请撤回公示。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企业

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交回公示证书。公示机关应在收到企

业撤回公示申请书后及时撤回该企业的公示。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认为已公示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本

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本辖区已公示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存在本

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就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或者委托下级市场监管部门

第195页

2022 年企业政策精编

192

进行核实。

第十九条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公示企业在

公示期内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破产,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存在第八条情

形的,按照推荐和公示流程予以撤销公示。

对被撤销公示的企业收回公示证书或在公示平台公告证书作废。

第二十条 被撤销公示的企业,自市场监管部门撤销该企业公示之日起,

四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示。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未公示为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而冒充公示企业的,

或者冒充其他等级的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企业存续期内不得

参加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 3 月 15 日实施的

《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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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责任部门及咨询电话

责任单位 咨询电话

(一)区各部门

区委人才办 87703201

区委文创办 87859498

区发改局 87702225

区经信局 81187822

区科技局 87702195

区财政局 87760019

区人力社保局 87702542

区住建局 87795803

区商务局 87702352

区市场监管局 89838596

区行政服务中心 87702382

区科创公司 85087775

区税务局 86628610

(二)各街道

西兴街道 86689687

长河街道 86622822

浦沿街道 86615816

(三)各平台

江北科技园服务中心 88217869

白马湖生态创意城管委会 87774036

智慧新天地发展服务中心 56971822

物联网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 88138090

互联网产业园发展服务中心 8779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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