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2-5-2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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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汇编

行业产业政策141厦门市“三高”企业扶持政策扶持对象:从 2019 年开始,每年动态遴选一批本市企业纳入“三高”企业培育库,具体范围包括:①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②市重点工业企业和市重点现代服务业企业;③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且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到 20%以上或纳税总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扶持措施:1.企业纳税增量奖励:对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加超过 100 万元的“三高”企业,以首次符合条件的上年度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未达到 1000 万元(不含)的,对超过基数部分奖励 20%;超过基数部分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超额累进方式对超过基数部分予以奖励:1000 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 30%,1000-5000 万元的部分奖励 40%,5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 50%。2.企业增资扩产奖励:对上年度设备投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三高”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含智能化技术改造),按年度给予设备投入 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 1000万元;同时,对较上一年度营收增长的规上“三高”工业企业,其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再给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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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厦门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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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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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三高”企业扶持政策

扶持对象:

从 2019 年开始,每年动态遴选一批本市企业纳入“三高”企业培育库,具体范围包

括:①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②市重点工业企业和市重点现代服

务业企业;③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且上年度

营业收入增长达到 20%以上或纳税总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

扶持措施:

1.企业纳税增量奖励:对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加超过 100 万元的“三高”

企业,以首次符合条件的上年度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未达到 1000 万元(不含)的,

对超过基数部分奖励 20%;超过基数部分达到 1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超额累进方式对超

过基数部分予以奖励:1000 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 30%,1000-5000 万元的部分奖励 40%,

5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 50%。

2.企业增资扩产奖励:对上年度设备投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三高”工业企业技术

改造项目(含智能化技术改造),按年度给予设备投入 1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 1000

万元;同时,对较上一年度营收增长的规上“三高”工业企业,其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后,

再给予设备投入 5%的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技

改补助和技改奖励金总额不超过企业年度税收地方留成税收。

3.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三高”企业每孵化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且直接持股

比例不低于 30%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4.企业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对“三高”企业承担本市关键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

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给予最高 2000 万元财政补助。

5.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三高”企业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

年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6.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补助:“三高”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在符合其他条件前提

下,上年度营业收入申报条件放宽至 1 亿元。对认定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 200 万

元一次性补助。

7.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三高”企业联合业内骨干企业和相关高校院所共建行业技

术创新中心,对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一次性 1000 万元补助。

8.企业创办新型研发机构:“三高”企业在厦建设市场化运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初创期建设经费补助;经确认为重大研

发机构的,一次性补足至 500 万元。对研发机构使用非财政资金新购入科研仪器、设备

和软件的,给予购置经费 50%后补助,5 年内新型研发机构最高补助 3000 万元、重大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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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机构最高补助 5000 万元。新型研发机构每成功孵化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重大研发机构每两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

绩效奖励。

9.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个税奖励:对“三高”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

业),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重组”等事项而为其员工(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当年度合计达 50 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合伙人缴交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80%奖

励本人。

10.股权投资基金亏损补助:对股权投资类机构投资我市初创期中小微“三高”企

业的,从政策生效年度起至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发生的所有投资项目,其盈亏加总后

总体出现亏损的,按投资亏损总额 20%给予补助。其中,投资额 5000 万元(含)以下的,同

一股权投资机构获得补助金额最高可达 500 万元;投资额 5000 万元以上的,同一股权投

资机构获得补助金额最高可达 1000 万元。

11.企业科技信用贷款及贴息补助:通过企业授信模型,自动生成企业信用贷款预

授信额度,联合试点银行为企业办理信用贷款,单户最高可达 500 万元。市财政设立纯

信用银行贷款风险补偿额度 3000 万元,在额度内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本金损

失的 70%。企业还款后可向市科技局申请财政贴息,贴息标准为实际支付利息的 30%。

12.企业应急还贷资金:“三高”企业正常续贷列入应急还贷资金的支持范围,并

适当延长应急周转金使用期限。

13.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奖励: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高技

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对其聘任的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各类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奖励。自享受奖励政策的首年度起,连续奖励 5 年。用人单位按年申报,期间

某年度如出现申报不符合条件、未按时申报或按其它同类个税奖励政策享受奖励的,则

按已享受将当年计入享受政策年度,不再另行受理享受当年政策的申请。同一人才可享

受奖励的期限为首次申请奖励年度起连续 5 年,逾期不予受理,期间如同时符合其它同

类政策条件,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14.企业骨干员工(人才)落户:在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高技术、高成长、高

附加值”三类企业就业的骨干员工(人才)并同时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在企业法

人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15.研发设备使用费补助:对“三高”企业向本市设备拥有方租借或使用单台原值

超过 50 万元研发设备的,且租借方与设备拥有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按实际支付费

用的 30%给予企业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两台套且补贴金额最高 50 万元。

16.企业使用共享仪器奖励:鼓励“三高”企业利用本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平

台进行研发活动,对共享服务提供方为“三高”企业提供服务的,奖励标准为服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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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0%,每家共享服务提供方每年奖励上限 100 万元。

17.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以企业为主建设,市场化运营的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

台,服务绩效年度考评优良的,按照不超过年度技术服务收入 10%给予奖励,每个平台

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8.“三高”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三高企业”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住房大学

毕业生可申请最高 70 ㎡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户籍限制;符合条件的厦门户籍无住房骨

干员工可申请最高 70 ㎡的保障性商品房。(厦府办〔2019〕69 号)

申报方式:详见对应申报指南。

咨询部门:详见对应申报指南。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

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 号)

2.【申报指南】厦门市“三高”企业倍增计划扶持政策办事指南

3.【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

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69 号)

4.【申报指南】厦门市“三高”企业骨干员工切块分配保障性商品房申报指南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文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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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总部经济扶持资金

扶持对象:

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实行统一结算并在本市缴纳所得税,设立后三个日历年度内

达到相关认定条件的法人商事主体和合伙企业分别认定为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年度

营业收入总部企业不低于 2 亿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 5000 万元;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的地方留成总部企业不低于 2000 万元,成长型企业不低于 500 万元;承诺认定

后在厦经营期限不少于 10 年;满足其他申报条件。(厦委发〔2020〕12 号)

扶持措施:

1.财税支持:①经营贡献奖励:按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

十年经营贡献奖励。②能级提升奖励:对企业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

5000 万、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1000 万元。③品牌升级奖励:首次

获评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世界企业 500 强,

给予 300-2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④产业链引进奖励:按引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地方留成 6%奖励,奖励期 5 年。

2.团队建设:①开展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按培养费用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费

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②骨干员工个税补贴:个税缴纳达到 4 万元及以上,按个税地

方留成的一定比例补贴。③经认定为“三高”企业的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可享受“三

高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政策。

3.空间支持:①办公用房租金补助:连续 3 年给予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 600 万元。

②办公用房购买补助:分 5 年支付,每年支付 20%,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4.融资政策:①贷款贴息:对企业当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利息给予 30%补

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②上市融资:首发上市融资的,按厦门市相应规定给予一次

性奖励;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成功发行债券用于生产投资的,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5.更多扶持政策请看文件依据。

咨询部门:厦门市发改委、各区财政局

相关文件:

【文件依据】中共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委

发〔2020〕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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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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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对象:

申报单位应具有国内独立法人资格,其中自办展项目奖补申报单位为项目主承办单

位,引进展项目奖补和会议项目奖补申报单位为项目主承办或引进单位。

扶持措施:

1.展览项目奖补:对在我市举办、符合条件的经贸类专业展览会进行展位奖补、规

模补助和场租补助。主要分为自办展项目奖补和引进展项目奖补两大部分,其中自办展

项目奖补又分为展位奖补和场租补助,最高补助 450 万元;引进展项目奖补分为规模补

助和场租补助,最高补助 350 万元。补助租赁天数不超过 6 天,补助届数不超过六届,

当届未申请补助或未达规模的,列入累计补助届数。

2.会议项目补助:对在我市举办的境内外经贸类、学术类会,按类别给予补助。对

参会人数达 200-4999 人的各类境内会议,给予 5 万元至 35 万元补助;对参会人员来自

3 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的境外会议,给予 8 万元至 200 万元补助;对参会

人数达 5000 人及以上的特大型会议,给予 60 万元至 80 万元补助。

3.重大展览和会议项目奖补:对由知名会展机构、国际性组织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学

会)主办,且符合高端嘉宾出席及我市产业经济发展方向相关条件的国际性、国家级、

专业类高端会展项目(具体条件要求于申报指南中明确),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资金

支持并协调相关活动礼遇。

4.会展机构奖补:对承办机构完成既定目标给予奖励;对符合相应条件的知名会展

组织和机构落户厦门给予相应补助;对竞标国际会议项目的牵头机构,项目在我市成功

落地后,给予奖励。

5.国际认证奖励:我市会展机构加入权威国际会议组织、展览行业组织或取得其认

证给予奖励和补助。

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①登录慧企云政企协同服务平台(xt.xmsme.cn,用“i 厦门”法人账

号密码登录),点击“我要政策”-“项目申报”-“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

-项目申报-市会展局-厦门市会展专项资金;②或者登录“i 厦门”服务平台

(https://ixm.xm.gov.cn/)-“i 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选择申报

项目类别进行申报;③或者登陆厦门市会展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奖补系统(网址:

https://www.xmmice.cn/)进行申报。

2.书面提交:申报单位完成网上申报后,展览、会议、重大展览和会议项目奖补需

进行现场核查,并于会展项目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提供会议或展览项目总结材料。

咨询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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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会议展览促进中心 0592-2859836、2859839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会议展览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厦会展〔2019〕

58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厦会展〔2019〕6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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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对象:

重点支持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战略,且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2018)》(国统字〔2018〕43 号)规定的文化产业核心门类: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

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扶持措施:

1.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

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年贴息率按最高不超过当年

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80%,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

2.项目补助:①对文化企业投建文化产业集中展示和交流交易平台的展会,规模达

到 1.5 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投建企业场地租金 25%的补助,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②对我市文化企业兼并重组厦门行政辖区外文化企业所发生的评估、审计、

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③对报经厦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统一组织参加的文化类展会,根据展会层级按

照相关标准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布展费、承办费补助,最高每场不超过 30 万元。④

对其他符合文化产业发展扶持范围的项目(包括闽台特色文化交流交易活动、文化对外

贸易项目、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项目等),可按项目投资额的 20%以内给

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3.以奖代补:①对获得国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以及被中宣部(国家电影局、新闻

出版署)、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和商务部等中央和国家部委(不含国家部委所属

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的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

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②对两年一届认定的“市重点文化企业”(文化企业 30 强和创

新成长型文化企业 20 佳)给予每家企业 10 万元的奖励。③对我市影视产业园区被认定

为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或 10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

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给予 30 万元奖励。④对经认定的分离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创意设计企业,其缴纳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 20 万

元(含)以上的,奖励 20 万元;首次超过 1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100 万元。⑤对文化企

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

励;对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

励。对国家级、省级立项资助的文化科技融合类项目,给予所获奖金或资助额度 50%的

配套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 500 万元(国家级)、100 万元(省级)。

4.更多扶持政策请看文件依据。

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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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申报:①登录慧企云政企协同服务平台(xt.xmsme.cn,用“i 厦门”法人账

号密码登录),点击“我要政策”-“项目申报”-“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

-项目申报-市文发办-厦门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②或者登录“i 厦门”服务平台

(https://ixm.xm.gov.cn/)-“i 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选择申报

项目类别进行申报。

2.书面提交: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打印《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并连同其他材料邮寄或书面递交给相关受理部门。

咨询部门:

厦门市文旅局 0592-5371987;厦门市工信局 0592-2896586;厦门市商务局

0592-2859836;厦门市建设局 0592-2220544;厦门市市场监管局 0592-2220962;厦门

市市政园林局 0592-2667927。

区属文化产业各重点门类:思明区 2667242;湖里区 5722798;集美区 6103026;

海沧区 6896539;同安区 7023251;翔安区 7886636。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府〔2018〕91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文发办〔2018〕16 号)

3.【申报通知】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2022 年厦门市文化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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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对象:

注册登记地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影视作品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影视器

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运营、后期制作等活动的影视企业。

扶持措施:

1.支持影视企业、专业人才落户厦门:在本市新设立的影视企业,不涉及新增用地

的,自缴税年度起,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 2 年 100%、

后 3 年 80%的奖励。对年度地方财政贡献扣除各项奖励后首次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影视

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支持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影视专业人才

在我市设立影视企业或工作室,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 8 万元(含)以上的个人,按

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2.支持影视剧本创作和交易:对本市剧本创作基地出品的原创影视剧本被影视机构

购买,并通过立项、备案审批的,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 10%给予剧本创作

基地奖励,如属于反映厦门题材的影视剧本,则按剧本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 15%

给予奖励,同一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本市影视企业购买剧本(含原创、改

编)并经福建省电影或电视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通过的,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网

络大电影剧本给予 5 万元奖励、电视剧剧本给予 8 万元奖励、电影剧本给予 10 万元奖

励;取得电影放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剧本,再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3.支持影视剧组在厦拍摄:对本市影视企业购买我市影视拍摄基地专业服务、租赁其

摄影棚、道具置景等设施设备,按服务及租赁收费的 30%给予补助,每个剧组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鼓励外地影视企业来厦拍摄,对外地影视企业购买我市影视拍摄基地专业服务、

租赁其摄影棚、道具置景等设施设备,按服务及租赁收费的 10%给予补助,每个剧组最高

不超过 80 万元。

4.支持引进和自主开发影视后期制作技术:对我市影视企业引进或自主开发具有世

界领先水平的影视后期制作技术,且为境内外影视制片公司或后期制作公司提供影视后

期制作技术支持的,按其技术服务收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予

以奖励;对我市影视后期制作企业,获得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分等次给予制作企业

奖励:获得奥斯卡金像奖等国际大奖的,奖励 200 万元;获得金鸡奖等其他重大奖项的,

奖励 100 万元。

5.支持电影发行企业电影发行:对在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影发行企业,作为排名第一

第160页

行业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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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片发行方在全国电影院线上映的,按照发行合同交易金额(不含税)的 3%给予奖

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6.支持全国院线电影在厦举办首映礼:对在本市的电影院举办全国院线电影首映礼

的,按实际发生成本的 50%给予排名第一的电影发行方或出品方奖励,单场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7.更多扶持政策请看文件依据。

申报方式:

请以当年度申报通知(指南)为准。

咨询部门:

厦门市文发办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府〔2018〕91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府〔2019〕240 号)

3.【相关政策】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 “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

规划的通知(厦府办〔2022〕31 号)

4.【相关政策】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影视产业发展规划(2019 年-2025 年)的

通知(厦府〔2019〕237 号)

文件1 文件 2 文件 3 文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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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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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对象:

电子商务企业(简称电商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

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独立核算并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经济组织,分为应用企业、平台企业及服务企业。

扶持措施:

1.电子商务平台奖励: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

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的奖励;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本年度纳

统营业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 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 1%奖励,最高不超

过 100 万。

2.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奖励:对运营时间 1 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 1 万平方米,

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 20 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 75%

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主办方予以奖励,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

面积以每平方米 100 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

3.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奖励:对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

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对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4.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奖励:对获批成为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

奖励 50 万元。

5.网络销售奖励: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对规模以上纳统的商贸企业的网络销售额达

500 万元-1 亿元以下,且同比增长 15%以上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

增部分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对网络销售额达 1 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

的,按照申报年度电子商务销售额比上年新增部分的 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直播平台通过直播方式年应税带货销售额首次超过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的

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的奖励;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应税带货

销售额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 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

过 100 万元。

6.电商直播基地(园区)奖励:对运营时间 1 年以上,获得主流平台授牌的直播基

地牌照,直播基地占地面积超过 5000 平方米,直播间数量超过 50 间,机构注册活跃主

播人数超过 30 人,签约本地品牌数量超过 5 个,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分 2 年支付。

对运营时间 1 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 10 万平方米,入驻有纳税的直播电子商务企

业数量达 200 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 75%以上的直播电商园区的

主办方予以奖励,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 100 元的标准核定,每

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 2000 万元;对运营时间 1 年以上,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予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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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基地牌照,直播基地建筑面积 3000 平方米(含)以上,直播间数量 30 间(含)以上,

签约品牌数量超过 10 个,基地合计完税年营收达到 3000 万以上的(不包含货物销售金

额),给予每年 100 万元的奖励。

7.电子商务活动补助:对经市商务局同意举办的,参加人数在 200 人以上并经参加

人员测评满意度达 80%以上的,取得较好效果的活动,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

赁费、专家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 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上限 15 万元,

单个承办机构每年获得补助的场次最多不超过 3 场。

8.更多扶持政策请看文件依据。

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①登录慧企云政企协同服务平台(xt.xmsme.cn,用“i 厦门”法人账

号密码登录),点击“我要政策”-“项目申报”-“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

- 项 目 申报 - 市 商 务局 - 电 子 商务 扶 持 资 金 ; ②或 者 登录 “i 厦 门 ” 服 务 平台

(https://ixm.xm.gov.cn/)-“i 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选择申报

项目类别进行申报。

2.书面提交:各区受理部门在系统上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申报单位待系统预审通

过后,报送纸质申请材料一式 3 份至区商务主管部门。

咨询部门:

思明区商务局 2667450;湖里区商务局 5722353;集美区商务局 6683623;海沧区

工信局 6888253;同安区工信局 7020056;翔安区商务局 7889962;火炬管委会

5380972;自贸委 2621672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规〔2020〕2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商务规〔2020〕1 号)

3.【文件依据】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

年)》的通知(厦商务〔2020〕230 号)

4.【申报通知】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做好 2022 年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厦商务〔2022〕70 号)

文件1 文件 2 文件 3 文件 4

第163页

行业产业政策

153

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扶持资金

扶持对象:

面向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人才。

扶持措施:

1.鼓励外资新设到资:2018-2022 年,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并

购项目),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

(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以下同)给予以下奖励: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 2%给予一次性

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 1000 万美

元后,从企业缴纳首笔增值税的当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

两年给予 100%奖励,后三年给予 50%奖励。

2.鼓励现有企业到资:对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重点发

展产业项目,在 2018 年-2022 年期间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即按企

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 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3.鼓励优质外资并购: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鼓励

优质外资参与我市企业优化重组,简化程序,放宽限制。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

有制改革。梳理我市具备被并购潜质的企业信息,建立并购项目库。建立由有资质、有

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并购咨询机构等组成的并购专家库,辅导和扶持有

意向被并购的我市企业。2018-2022 年,对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 1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

并购项目(包括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 2%对并购后设立的外

商投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4.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厦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

润直接投资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

预提所得税。

5.鼓励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对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项目,各区、各部门开辟

绿色通道,联合协助企业解决返程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协调争取国家、省、

市各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对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

企业上市的意见》(厦府〔2016〕362 号)规定给予奖励。

6.支持外资研发投资:支持外资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

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

站等创新平台。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补助,并

适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平台、科技研发机构等优惠政策。对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

第164页

行业产业政策

154

备,符合规定的,可全额退还增值税。为创新平台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

件的创新平台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

7.鼓励企业人才:2018-2022 年,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 1000

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给予企业员工以下鼓励:1.从该年度起,

对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 8 万元及以上的员工,按其缴纳的上述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年纳税额 8 万元的部分,补贴比例为 50%;年纳税额超过

8 万元至 25 万元(含)的部分,补贴比例为 75%;年纳税额超过 25 万元的部分,补贴

比例为 100%。补贴期限不超过五年。2.从该年度起,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 5 万元及以上

的非厦门户籍员工,可以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条件在厦购买商品住宅。3.员工在该企业服

务满 3 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落户本市。

申报方式:

企业应于符合条件的次年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为每年的 6 月 1 日-7 月 31 日(法定

节假日除外),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实际利用外资奖励的申报期限最迟不超过 2023

年,税收政策的申报期限最迟不超过 2027 年。

咨询部门:

思明区商务局 2667122;湖里区商务局 5722355;海沧区商务局 6055872;集美区

商务局 6195354;同安区商务局 7558662;翔安区商务局 7889965;自贸试验区厦门片

区管委会 2620035;火炬高新区管委会 5380042。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

府〔2018〕111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

措施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厦商务〔2018〕336 号)

3.【文件依据】厦门市商务局关于落实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员工落户及购

房政策等事宜的通知(厦商务〔2019〕117 号)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第165页

行业产业政策

155

厦门市现代物流产业扶持资金

扶持对象:

在本市商事登记并纳税的物流相关企业。

扶持措施:

1.首次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2.营运总部奖励:对面向全国和区域的营运总部、采购分拨中心、业务单证中心、

结算中心的供应链物流法人企业,在厦年物流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3 亿元、5 亿元、10 亿

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奖励。

3.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奖励:对为厦门大专以上院校物流与供应链专业在校学生提供

实践实习岗位一个月以上且年满 30 人以上的企业,按每人 2000 元给予奖励。

4.拓展市场腹地项目补助:对以厦门海、陆、空枢纽港为依托开展多式联运拓展腹

地市场,建设陆地港等喂给项目的,按项目投资进度给予 20%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

过 500 万元。

5.创建示范园区奖励:对被评选为省级示范园区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被评选

为国家级示范园区的,给予 200 万元的奖励。

6.在建重点物流项目贷款贴息:对在建重点物流项目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贴息资

助,贴息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 30%。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 3 年,累计不

超过 300 万元。

7.邮政快递跨境业务奖励:对邮政快递企业经厦门口岸的出境邮件、快件年业务量

首次达到 50 万件、150 万件、300 万件、600 万件以上,且增长速度超过 20%的,分别

给予 20 万元、4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8.末端网点营运补贴:对列入邮政管理部门快递服务薄弱行政村目录的末端网点,

运营每满一年给予补助 5000 元,最多补助 3 年。

9.鼓浪屿收派快件补贴:对在鼓浪屿区域年度收派快件总量 10 万件以上的,补贴 5

万元;20 万件以上的,补贴 10 万元。

10.购置冷链物流设施设备补助:对购置新增移动冷库等冷链物流设施设备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 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1.冷链管理平台建设补助:对冷链物流企业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冷链管理平台建

设项目,按投资额 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12.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补助:对使用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建设公共型信息平台、网络

货运平台,经专家评审后按项目投资额的 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

过 500 万元。

13.智能化建设补助:对实现“机器换工”、业务增量、成本下降、效率提高和服

第166页

行业产业政策

156

务与环境质量改善实施效果明显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后给予项目投资额 20%一次性补助,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14.邮政快递使用绿色包装补助:鼓励邮政快递使用绿色包装、绿色循环箱和可降

解绿色包材,年购置费用达到 80 万元以上的,按年购置费用 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15.购置使用新能源装卸设备奖励:对在仓储、装卸等业务过程使用新能源和清洁

能源装卸设备,总投资 300 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 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6.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建设补助:对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项目建设,

经专家评审按项目投资额的 30%予以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

17.更多扶持政策请看文件依据。

申报方式:

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申报,并向

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具体请以当年度申报通知(指南)为准。

咨询部门:

厦门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办公室 0592-2852935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

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1〕3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现代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厦交物〔2021〕18 号)

3.【申报通知】厦门市交通局关于受理 2022 年度现代物流产业扶持资金申报的通

4.【申报通知】厦门市发展现代物流产业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 2022 年度重点

物流企业和重点物流项目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文件 4

第167页

行业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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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扶持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实施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在线监控设施设备、

危险废物减量、清洁生产审核等项目以及提升生态环保能力建设等项目。

扶持措施:

1.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在线监控设施项目和危险废物减量项目:①一般性的污

染治理项目原则上(下同)按项目投资额的 3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上限为 500 万元(含

500 万)。②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项目申报时企业执行标准 50%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

或者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超过 50%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 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

1000 万元(含 1000 万)。

2.清洁生产审核咨询费用项目:①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比规定时限提前两个

月以上完成并通过评估验收的,按企业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协议书

给予咨询费用 60%的资金补助;按规定时限完成并通过评估验收的,给予咨询费用 50%

的资金补助。②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按

企业与咨询机构签订的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协议书给予咨询费用 50%的资金补助。

3.达到国家一级清洁生产水平的建设项目、污染减半排放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按购

买排污权支出总额的 50%予以补助,补助上限为 1000 万元(含 1000 万)。

4.储备排污权重点保障项目:我市储备排污权不足以保障的,按相关企业通过市场

购买排污权所发生的支出与我市确定的优惠价之间的差额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按

《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申报方式:专项资金补助申报采用集中申报制度,符合条件的项目须在每年 12 月、

3 月、7 月通过“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

咨询部门: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7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的通知(厦环规〔2020〕5 号)

文件 1 文件 2

第168页

行业产业政策

158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对象:

主要包括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文化产业、海洋生态文明、智慧海洋、海洋金

融、海洋青年人才培育、海洋产业支撑体系等。南方中心项目经费重点支持其成员单位,

以及福建省内其他涉海科研单位、企业及高校的项目。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在厦门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南方中心项目除外)。

扶持措施:

1.支持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示范项目(包含增资扩产项目):企业注册资金不

低于 200 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 70%,产生营业收入 6 个月以上。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500

万元,按照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 1500 万元。(其

中海洋文化产业项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200 万元,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

2.支持海洋经济发展重大示范项目: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 2000 万元,资产负债率

低于 70%,产生营业收入 6 个月以上。纳入市委、市政府重大、重点产业化项目的,项

目总投资不低于 5000 万元,按照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

过 2500 万元。

3.支持海洋产业技术瓶颈和关键难题攻关项目:鼓励产学研合作,项目承担主体应

与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签订明确的技术合作协议。重点突破产业链关键环节技术,解决

产业发展关键核心问题,具有产业化前景。按照企、事业法人总投资的 50%的比例给予

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同时鼓励多项关联项目整合后联合攻关,补

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4.支持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平台能为我市乃至海西海洋事业发展提供资源共享、项

目孵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建成后应对外开放共享,并按市海洋发展局的要求建立

健全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开放使用和管理制度。平台项目重点围绕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链

各环节进行“补缺补位”,现有或同类平台不再纳入补助范围。按照新增投入的 50%给

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1500 万元。

5.支持平台开放共享:以海洋科技创新券形式,对本市用户使用平台共享服务进行

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应付金额的 30%。单个用户全年度使用创新券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6.降低涉海企业融资成本:实施“海洋助保贷”,支持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合作,

为涉海企业提供信贷担保融资服务。

7.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后补助:①牵头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海洋保

健食品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的新食品原料批文,每项给予 50 万元补助。②海洋

源创新药,取得临床批件,给予一次性补助 400 万元,对完成 I、Ⅱ、Ⅲ期临床试验的,

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0 万元、1500 万元补助;海洋源改良型新药,取得国内临床批

件,给予一次性补助 100 万元,对完成 I、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

第169页

行业产业政策

159

400 万元、800 万元补助。③对于获评国家“AAA”“AAAA”“AAAAA”级的以冷链物流

为主的涉海水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的补助。④牵头

获得农业农村部组织认定的海水养殖新品种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⑤牵头制定海洋产品

标准获得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注册认定分别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30 万元。⑥牵头承办

国内、国际性大型行业规范标准游艇或帆船展会分别一次性补助 50 万元、100 万元;⑦

牵头承办国家级、国际性海上帆船赛事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50 万元。⑧对获

得我市海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称号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30 万元。

7.保障海洋经济产业人才:①海洋产业领军人才。对被评为“海洋领军人才”称号

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50 万元,按照研发启动经费的 50%给予配套一次经费资助支持,

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 100 万元。②海洋产业优秀人才。对被评为“海洋优秀人才”称号

的,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5 万元,按照研发启动经费的 50%给予配套一次经费资助支持,

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 50 万元。③青年科技创新项目。青年人才为驻厦科研院校科技人

员或企业研发技术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以上,45 岁及以下,着重解决

海洋与渔业产业技术难题,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无需提供自筹资金。

8.渔业发展项目。按照《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都

市渔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规〔2020〕3 号)执行。

申请方式:

请以当年度申报通知(指南)为准。

咨询部门: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规〔2020〕14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修订出台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项

目指南的通知(厦海规〔2021〕42 号)

3.【文件依据】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出台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海规〔2020〕4 号)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第170页

行业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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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扶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对象:

在厦注册成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境内外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

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集团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

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扶持措施:

1.鼓励引进各类金融机构主体

①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落

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②对本市企业并购重组市域外金融机构,且重组后的

金融机构注册地和主要经营地迁入本市的,根据金融机构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并购奖

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③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金融专业公司,根

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④对在本市新设立、从市域外

新迁入本市或由原有本市分支机构新升格成立的金融机构区域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落

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⑤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本市的金融机构资

金业务专营机构、具备资金归集结算职能并产生实质财税贡献的,按类型及贡献给予一

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⑥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特色金融

机构事业部、特色经营性机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自认定年度起,5 年内按其年

度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给予奖励,1000 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 60%;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 70%。。⑦对境内外具有实力的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在本市

新设立、收购控股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行、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地方金

融机构,按照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⑧鼓励征信

评级(评估)公司、造币公司、金融押运公司、金融资质认定机构、金融业务培训机构、

金融产品研发中心(实验室)、金融研究机构、金融媒体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和全国性金

融行业协会组织在厦集聚,丰富和完善厦门金融市场体系功能,提升厦门金融业务影响

力。根据不同类型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2.推动在厦金融机构加快发展

①在厦门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

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金融机构总部已按照我市原金融业

扶持政策获得增资奖励,在本若干措施出台后再进行增资的,对当次增资规模按新设立

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奖励标准的 50%予以奖励,多次增资规模不可合并计算,单次增

资奖励最高不超过 2500 万元。对已在本市注册设立且符合本若干措施规定的金融专业

公司、区域分支机构、资金业务中心、地方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未获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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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业政策

161

性落户奖励的,按照新设立机构奖励标准的 50%给予奖励。②银行业机构在存贷款业务

规模、争取总部资金业务资源、协助引荐优质招商企业落户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证券

业机构在辅导本地企业上市和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保险业机构在提

增保险收入和引进保险资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按业务贡献情况给予在银行、证券、

保险业机构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③设立厦门市金融创新奖,安排奖励

资金,对金融产品、服务创新活动及金融科技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及有关人员给予表彰

和奖励。

3.培育发展金融科技产业

①对符合条件的各金融机构总部直接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在本市实行全国业务

结算并在本市缴纳税收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②对年度主营

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

元成长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 100 万元。③对重点投向本地金融科技企业的股权

投资基金,可在政府引导基金出资规定比例内予以重点支持。④对单项创新业务模式获

国家级、省级、总行(总部)复制推广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 100 万元。⑤对我市金融科技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并进入我市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培育库,

予以重点扶持。⑥对 2019 年以来获得 B 轮及以上风险投资、估值在 10 亿元(或等值外

币)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落户奖励。扶持初创型金融科技新锐企

业成长,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1亿元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分别

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成长奖励,单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 100 万元。

4.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

①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业务代表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成功引进金融机构落户后,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5.更多扶持政策请看文件依据。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可向注册登记地所在区(管委会)财政金融部门提出申

请,①登录慧企云政企协同服务平台(xt.xmsme.cn,用“i 厦门”法人账号密码登录),

点击“我要政策”-“项目申报”-“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项目申报-市

金 融 监 管 局 - 金 融 业 扶 持 奖 励 资 金 ; ② 或 者 登 录 “ i 厦 门 ” 服 务 平 台

(https://ixm.xm.gov.cn/)-“i 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选择申报

项目类别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应在符合享受扶持政策年度的次年 9 月

底前提出申请。

咨询部门: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

〔2019〕280 号)

第172页

行业产业政策

162

2.【文件依据】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

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3.【文件依据】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扶持金融业发展若

干措施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4.【文件依据】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金融专业公司等申

请落户奖励补充规定的通知(厦金管规〔2020〕8 号)

5.【相关政策】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

(2019-2025)的通知(厦府办〔2019〕86 号)

6.【相关政策】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

保监会厦门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金融科技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厦金管规〔2020〕7 号)

7.【相关政策】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建设金融强市打造金融科

技之城的意见(厦委发〔2019〕20 号)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文件 4 文件 5 文件 6

文件 7

第173页

行业产业政策

163

厦门市高水平体育赛事补助资金

扶持对象:

在本市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体育赛事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赛事主要包括国际性体

育赛事、全国性体育赛事、“一带一路”及“金砖国家”体育赛事、海峡两岸体育赛事,

以及其他具有自主品牌,且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高水平体育赛事。

扶持措施:

1.国际性体育赛事举办奖励:

①与国际体育组织签约并确定在我市连续举办 3 届以上的国际性体育赛事,参赛国

家 6 个以上,世界排名前 100 名或知名选手至少 3 人参赛,在央视、国际主流媒体、国

际组织宣传网络或媒体上直播、录播及新闻报道,总投入 4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届最

高分别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

②在我市举办的高水平国际性体育赛事,参赛国家 6 个以上,世界排名前 100 名或

知名选手至少 3 人参赛,在央视、国际主流媒体、国际组织宣传网络或媒体上直播、录

播及新闻报道,并在国内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 2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届

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奖励。

2.全国性体育赛事举办奖励:参赛省份(含港澳台地区)6 个以上,在地方台直播、

录播或中央媒体报道,并在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 150 万元以上的,给予每

届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

3. “一带一路”及“金砖国家”体育赛事举办奖励:“一带一路”或“金砖国家”

参赛国家 3 个以上、参赛队伍 4 支以上,在地方台直播、录播或中央媒体报道,并在网

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 150 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届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奖励。

4.海峡两岸体育赛事举办奖励:参赛队伍 4 支以上(台湾地区队伍不少于 2 支),

在地方台直播、录播或中央媒体报道,并在网络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 150 万元

以上的,给予每届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奖励。

5.在我市举办的其他具有自主品牌,且社会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发展前景好的

高水平体育赛事,参赛队伍 4 支以上,在地方台直播、录播或中央媒体报道,并在网络

新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届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须在赛事正式举办 1 个月前向市体育局进行报备,并在申报时间内提交申

报材料。

咨询部门:

第174页

行业产业政策

164

厦门市体育局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体育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高水平体育赛事补助

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体规〔2020〕10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拟申报高水平体育赛事资金补助项目报备指

南的通知(厦体〔2021〕107 号)

3.【相关政策】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19〕97 号)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第175页

行业产业政策

165

厦门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资金

扶持对象:

符合奖励条件的我市建筑企业。

扶持措施:

1.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自晋

升年度起,5 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其年度所得税和增值

税地方留成部分金额;企业最高资质等级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晋升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施工总承包一

级资质的企业,奖励标准可为上述标准的 1.5 倍。工程设计专业甲级升为工程设计行业

甲级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2.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增产增收:本市特级总

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 50 亿元的、本市一级总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 30 亿元

的、本市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年完成建筑业产值 20 亿元的,当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

元,在此基础上,产值每增加 10 亿元,奖励金额增加 20 万元。3.加大建筑业企业招商

力度:对企业注册地迁入厦门的建筑业企业,按以下标准予以市级奖励:特级总承包企

业迁入本市,自迁入年度起,5 年内给予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其

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金额;一级总承包企业迁入本市,按其迁入当年在厦

统计的产值,达到 15 亿元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企业产值每增

加 10 亿元,奖励金额增加 50 万元。4.鼓励战略协同合作:对于依法直接委托施工且其

建筑业产值在本市纳入统计的建设项目,可给予建设单位一定奖励。5.鼓励建筑业企业

自主创新: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工程结算收入中提取 0.5%~2%,纳入企业技术

进步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可提取适当比例用于奖

励。因技术创新而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可由建设单位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6.更多扶持政策请看文件依据。

申报方式:请以当年度申报通知(指南)为准。

咨询部门:厦门市建设局

相关文件:【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

的通知(厦府规〔202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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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6页

行业产业政策

166

厦门市促进卫厨产业加快发展资金

扶持对象:

从事卫厨相关行业,经营范围为卫厨产品及其配套产品、卫厨整体家居、卫厨五金、

卫厨生产机械、卫厨检测设备等厦门市独立法人企业。

扶持措施:

1.支持建设卫厨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我市卫厨行业企业联合卫厨行业认证、设计和

检测检验机构,参与我市科技重大专项,在厦设立智能卫厨实验室、国际性卫厨检测中

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补助。

2.鼓励举办大型卫厨展会:鼓励市卫厨行业协会每年在我市举办一场卫厨产业专业

大型展会,列入当年开拓国内市场展会补贴计划,按我市重大展览项目给予奖补。

3.支持建设卫厨线上展销平台:对通过我市卫厨产品线上展销平台参加线上展会的

企业给予展位费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 2 万元。

4.更多扶持政策请查看文件依据。

申报方式:

请以当年度申报通知(指南)为准。

咨询部门: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相关文件:

【文件依据】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自

然资源与规划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卫

厨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工信行业〔2020〕1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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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页

行业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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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智能视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对象:

智能视听企业,是指从事广播电视智能视听节目和网络智能视听节目采集制作、播

出分发、智能网络传输、智能终端接收及提供智能视听节目融合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包

括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扶持措施:

1.鼓励智能视听企业来厦落户:对市域外企业在“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拓展区

新设立的智能视听法人企业,实际到资金额达到 1000 万元(含)的,按单个企业最高

5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按照企业首次达到上述标准时的实收资本进行核定,

分三年按 40%、30%、30%的比例兑现奖励。

2.推动智能视听产业集聚发展:对入驻基地拓展区的市域外智能视听企业,三年内

给予办公用房实际租金 3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3.支持智能视听基础支撑平台建设:对基地拓展区领导小组认定的智能视听基础支

撑平台(如内容审核平台、行业展示交流平台、智能生产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等等),

对软硬件投入累计达到 3000 万元(含)以上,且单个平台用户数不低于 30 家的,按单

个平台投入的 20%给予补贴。单个平台最高补贴不超过 600 万元。

4.鼓励优秀网络视听内容创作、生产和传播:对本市智能视听企业创作的优秀网络

影视剧剧本获得省级以上网络视听类奖项扶持的,分等次予以配套奖励;对本市智能视

听企业出品的优秀网络视听节目获得省级以上网络视听类奖项扶持的,分等次予以配套

奖励;对本市智能视听企业出品的网络视听内容(不含直播带货类节目),在国内知名

互联网平台首轮播出的,单一节目交易合同金额或获得平台分账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

的,按照单一节目交易合同金额或获得平台分账收入的 3%对出品企业给予奖励,每家

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本市智能视听企业出品的网络视听内容,在国内知名

互联网平台当年累计播出达到 1 亿次(含)以上、企业营业收入达 200 万元以上的,给

予 10 万元奖励;当年累计播出达到 3 亿次(含)以上、企业营业收入达 500 万元以上

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当年累计播出达到 5 亿次(含)以上、企业营业收入达 1000 万

元以上的,给予 40 万元奖励;当年累计播出达到 8 亿次(含)以上、企业营业收入达

3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6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

5.鼓励智能视听企业制定行业标准:对国际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在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研制中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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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产业政策

168

性资助,参与标准起草的,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6.加大人才引进激励:符合市级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标准的,其员工可按在

厦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期限 3 年;年个人所得税缴

纳达到 8 万元 (含)以上的员工,8 万元 (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 50%,8 万元 (不含)

至 25 万元 (含)的部分奖励比例 75%,25 万元 (不含)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 100%。

7.鼓励台湾智能视听人才来厦创业:对入驻基地拓展区的台湾智能视听企业经营满

6 个月且正常运营,其创业投入支出超过 10 万元的,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经评审后一

次性给予 10 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

咨询部门:

厦门市文发办、厦门市文旅局

相关文件:

【文件依据】厦门市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

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智能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文旅规〔2020〕2 号)

扫码看政策原文

第179页

行业产业政策

169

厦门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对象:

面向厦门市进行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领域研发、

生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社会团体,以及销售税收结算在本市的上市许可持有

人、医疗器械注册人。

扶持措施:

1.新药研发奖励、仿制药研发奖励:①对创新药(1 类生物制品、化学药和中药)

完成临床前研究的,给予一次性 400 万元奖励;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

予一次性 500 万元、1000 万元、1500 万元奖励;完成境外临床研究的,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②对改良型新药(改良型生物制品、改良型化学药和改良型中药)完成临

床前研究的,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一次

性 200 万元、400 万元、800 万元奖励;完成境外临床研究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

励。 ③对在全国前三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品种分别给予

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2.药物及医疗器械产业化奖励:①对取得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含生物制

品、化学药、中药)药品注册证书并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

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②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取得注册证书

并首次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 4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单个

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产品国际化认证:①对取得境外 ICH 成员国注册批件或通过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

(WHO PQ)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按照类别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150

万元奖励。②对取得欧盟、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巴西、俄罗斯等对应国内第

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等级市场准入认证的医疗器械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

50 万元奖励。

4.重大科技创新:对企业承担生物医药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重大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按照国家实际资助 1:1 的比例配套,国家、省、市项目资助总金

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

5.销售收入奖励:对生物医药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

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500 万元、1000 万元奖励。

6.创新项目落地:吸引增量、支持存量,对新引进项目及本地企业新增投资项目总

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实收资本金额的 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 万

元。

7.培育新业态模式:①对本市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

第180页

行业产业政策

170

械注册人制度受托生产,且实际合同执行额首次达到 1000 万元的,给予受托生产方一

次性 200 万元奖励。②对建设生物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

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20%予

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8.加强临床资源供给: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备案临床试验机构,对为本市生物医药企

业开展临床试验服务、支持企业加快临床试验促进成果转化的,按照医疗机构为企业开

展临床试验服务收入的 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9. 更多扶持政策请看文件依据。

申报方式:

①登录慧企云政企协同服务平台(xt.xmsme.cn,用“i 厦门”法人账号密码登录),

点击“我要政策”-“项目申报”-“厦门市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理系统”;②或者登录

“i 厦门”服务平台(https://ixm.xm.gov.cn/)-“i 财政”-“产业扶持资金综合管

理系统”,填写基本信息,并通过系统上传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咨询部门: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0592-2051656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

通知(厦府规〔2020〕7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相关政策措施办事指南的通知(厦工信产业函〔2020〕55 号)

3.【申报通知】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 2022 年《厦门市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

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兑现工作的通知

4.【相关政策】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沧区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

措施的通知(厦海政规〔2021〕4 号)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文件4

第181页

行业产业政策

171

厦门市加快服装设计行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对象:

服装设计行业企业,重点支持本市服装设计师、本土原创设计师服装品牌。

扶持措施:

1.专业力量培育:将服装设计相关专业(含普通高校和高职院校内设专业)纳入我市

重点建设专业或服务产业特色专业群建设项目;鼓励院校、行业协会举办面向本市服装

行业的服装设计、品牌策划、电商运营以及版型师、陈列师、工艺师等方面专业培训。

2.高层次设计人才引进:鼓励“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中国最佳男装设计师”、

“中国最佳女装设计师”、“中国时装技术金剪奖”、“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全

国纺织行业技术能手”、国家级服装设计大赛最高奖获得者,在国际一线品牌担任艺术

总监、设计总监、创意总监和技术总监的国际知名服装设计师,以及在国际上重大服装

行业活动中获得重要奖项的新锐设计师落户厦门。

3.鼓励创立厦门自主品牌:在我市新注册创立原创设计师服装品牌并实际运行的,

视销售和纳税等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 50 万元奖励。

4.鼓励参与知名品牌评选:本市服装设计师原创服装设计品牌入选国内知名品牌,

或获得国家级品牌时尚大奖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

5.鼓励参加专业比赛和评比: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服装设计比赛的最高奖项

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落户在厦门的服装设计师和制版师获得

“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及国际级知名设计奖项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获得“中

国最佳男装设计师”、“中国最佳女装设计师”和“中国时装技术金剪奖”的,一次性

给予 50 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十佳服装设计师”、“全国纺织行业技术能手”的,一

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十佳时装技术奖”、“全国十佳服装制版师”的,

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获得“全国服装行业技术能手”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厦门籍或厦门院校服装设计专业学生(含毕业生)获得“中国时装设计新人奖”的、厦

门自主品牌获得“中国时尚品牌奖”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6.鼓励在厦门办会办展: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服装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在厦门举

办会议展览项目,并符合我市促进会议展览业加快发展相关政策的,向市会展局申请补

助或奖励。

7.鼓励参展参会:本市服装企业参加国内外服装设计作品展示、展览、交易等会展

活动的,符合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相关扶持政策的,向市工信局或商务局申请

资金补助。

8.在国内外知名时装周举办作品发布会:在国内外知名时装周举办作品发布会:本

市服装企业、服装设计师及个人工作室在巴黎、米兰、伦敦、纽约、东京等国际知名时

装周单独举办时装秀等发布活动的,有关费用给予 5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

第182页

行业产业政策

172

励;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知名时装、时尚展会上单独发布新作品的,有关费用

给予 5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已接受企业资助的,按国外发布、国内发

布,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5 万元奖励;本市院校师生参加大学生时装周、

中国国际时装周及上海时装周等国内知名时装周,举办师生作品发布会,根据不同等级,

有关费用给予 5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奖励。

9.鼓励本市设计师和品牌在行业领域钻研创新:本市服装企业、设计师及个人工作

室在行业设计研发上获得国家级专利技术,根据不同专利性质,一次性给予最高5万元

奖励。

10.鼓励品牌设计师和服装企业共同发展:对柔性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品牌设计师,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协议,对企业业绩带动明显的,每满三年给予每年 1 万元

至 2 万元补助。鼓励“中国时装设计金顶奖”设计师联合本市品牌在国内外发布,按国

外发布、国内发布,根据不同时装秀等级,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鼓励本市服装企业联合本市新锐设计师参加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城市之光”时尚名城

造星计划,有关费用给予 5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

11.鼓励国际知名品牌的服装设计机构进驻我市:对在我市进行全国首发活动的知

名服装设计机构,有关费用给予 50%、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落户我市的知名服装设计机

构按实际投资给予 2%一次性落户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招

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按照《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等有关

办法给予奖励。

12.鼓励在我市举办服装设计及相关时尚活动:以奖励方式调动媒体、行业组织、

中介机构、企业等积极性,策划组织大型时装周、时尚活动、设计师论坛等,共同营造

美丽厦门时尚氛围。给予每次活动按实际支出 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奖

励扶持。

13.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服装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和软件投入

给予 30%、最高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更多扶持政策请看文件依据。

申报方式:请以当年度申报通知(指南)为准。

咨询部门:厦门市服装设计行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0592-2896156

相关文件:【文件依据】厦门市发改委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服装设

计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发改规〔2020〕146 号)

扫码看政策原文

第183页

行业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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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对象: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

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

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的直投类子公司、员工持股投资平台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

业。

扶持措施:

1.推动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在厦集聚

①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规

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 500 万元。

②对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募集资

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 500 万元。

2.积极引进优秀股权投资管理团队

①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本市关于金融人才引

进、培养、住房、落户、子女教育等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②对在本市股权投资类企业中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从

第二年起,在股权投资类企业存续期内按其在该企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3.支持股权投资业务加快发展

①经营奖励: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对本市实体企业股权

投资额达到 3000 万元(含)以上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投资本市企业金额的 1%对

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对本市股权投资类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

在股权投资类企业存续期内按其股权转让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

收益分成)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90%给予奖励。

②购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 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

不超过 500 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助,第

1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30%,第 2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20%,第 3 年补助年度租金的 10%,补

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③对企业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因企业上市发生“减持、并购、

重组”等事项而为其员工(合伙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度合计达 50 万元以上的,

第184页

行业产业政策

174

按其合伙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给予奖励。

④在本市新设立或从市域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市初创期的中小微创

新型企业,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项目投资损失的,按其实际投资损失

金额 20%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额为 200 万元,同一股权投资企业申请风

险补助金额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

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申报奖励,应向企业所属的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咨询部门:

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

府〔2019〕279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股权投资有关

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金管规〔2021〕1 号)

文件 1 文件 2

第185页

行业产业政策

175

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专项资金

扶持对象:

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包括商贸流通业、生活服务业两大类,其中:商贸流通业是

指商品流通和为商品流通提供服务的产业,主要包括批发业(不含农产品市场)、零售

业、商贸物流等消费提升相关行业;生活服务业特指餐饮、家政服务、人像摄影等生活

服务业。

扶持措施:

1.培育核心企业:

①对国家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以来入选省市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企

业,一次性予以 5 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级试点的企业,一次性予以 15 万元奖励;入

选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的,一次性予以 50 万元奖励。

②对在厦统计的批发业零售业销售额年度合计同比增幅超过市目标增幅的增量部

分予以万分之三的奖励,超过 30%增幅的增量部分予以万分之五的奖励。国家示范企业

其及下属控股企业合计单家奖励金额不超过 800 万元,国家试点企业单家奖励金额不超

过 300 万元,市级试点企业单家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③对平台公司自成立以来 2022 年销售额增量首次达 50 亿元以上的,给予增量部分

万分之三的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 300 万元。

2.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对供应链试点示范企业经"中征应收账融资服务平台"或银

行自建的供应链融资平台办理的人民币应收账款融资、存货(仓单)质押融资、票据(信

用证、承兑汇票)贴现等供应链金融业务,按市内借款人 2022 年平均融资金额给予 1%

的奖励。国家示范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合计不超过 200 万元,国家试点企业不超过 50 万

元,省市级试点企业不超过 30 万元。

3.促进供应链数字化建设:对与行业领先数字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合作打造供应链数

字服务平台的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按年实际支付技术服务费(不含维护费,

下同)的 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 300 万元;对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供

应链试点企业,技术投入符合一定条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审认定的给予单家

不超过 50 万元分档奖励。

4.营造供应链发展氛围:对商务部或国家级协会主办或作为指导单位在我市举办的

会议、展览、培训、论坛等活动,根据规模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5.扩大商品消费规模:

①商贸企业年商品零售额增长达 1 亿元以上 10 亿元以下,且同比增幅达当年市社

第186页

行业产业政策

176

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以下简称"社零目标")的,超过社零目标的增量部分,按 2‰

予以奖励。年商品零售额增长达 10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当年社零目标的,超过社

零目标的增量部分,按 4‰予以奖励。

②对热点商品零售企业奖励标准在第①项基础上提高 20%;二手车年零售额增长达

1 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社零目标的,超过社零目标的增量部分,按 5‰予以奖励。

年零售额首次达 10 亿元,且同比增幅达当年社零目标的,额外予以 100 万元奖励。

③传统商贸企业(含传统商场)网络商品零售额占企业零售额比重达 20%以上,且

企业年零售额增幅达 30%以上的,奖励标准在第①项基础上提高 30%。

④对商贸零售企业年度商贸物流建设有效投入达 500 万元以上,且零售额 1 亿元以

上、同比增幅达社零目标的,给予超过社零目标增量部分 5‰的奖励。

6.鼓励各区扩大消费:对社会消费品零售年度增幅排名前三的区分别给予500万元、

300 万元及 200 万元奖励。

7.促进连锁经营:

①对年零售额达五千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社零目标,同时年净新增 10 家以上门

店的品牌连锁便利店企业,每新增一家直营的连锁便利店奖励 5 万元,每新增一家加盟

的连锁便利店奖励 1 万元;在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社区每新设一家门店给予

10 万元奖励。

②鼓励开展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对纳入试点的社区给予 30 万元奖励。

③对年营业额达一千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餐饮目标,同时年净新增 2 家以上门店

的限上餐饮企业,每新增一家直营餐饮门店奖励 5 万元,每新增一家城市一刻钟便民生

活圈建设试点社区直营门店奖励 10 万元,每新增一家加盟餐饮门店奖励 1 万元,有建

设中央厨房的叠加奖励 5 万元,每按《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闽菜馆"创

建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1〕178 号)要求创建一家闽菜馆叠加奖励 5 万元。单家

企业合计最高奖励金额 100 万元。

8.提升商业品质:经评审获得绿色商场称号的,按照建筑面积达 3 千(含)-5 万平

方米、5 万平方米(含)-10 万平方米、10 万(含)平方米以上的档次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奖励。

9.支持老字号发展: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我市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一次性

奖励;对新获得"福建老字号"称号的我市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餐饮增长奖励:对达到当年市限上餐饮营业额增幅目标(以下简称"餐饮目标")

的餐饮企业,年营业额 200 万元-2000 万元(含),奖励 3 万元;年营业额 2000 万元-

1 亿元(含),奖励 5 万元;年营业额 1 亿元以上,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营业额超过餐饮

目标的增量部分,每增加 1000 万元再给予 2 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187页

行业产业政策

177

11.拓展家政服务:对于厦门市家政服务企业(单家)支出上述保险费合计不低于 1

万元的,按企业支出保费 7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1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增长奖励:对达到当年市规上"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营业收入增幅目标(以下简称"服务业目标")的企业,年营业收入 500 万

-1 亿元(含),奖励 5 万元;年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

超过服务业目标的增量部分,每增加 1000 万元再给予 2 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

过 100 万元。

13.支持主题促销:支持商贸流通行业协会、机构或本地主流媒体单位等组织举办

各类符合主题的消费促进活动,参加活动的企业达到一定条件和规模的予以奖励,超过

一定家数的,每超出 1 家予以 1 万元组织活动奖励,单个活动奖励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活动方案应提前向市商务局报告)。

14.支持公益培训:支持餐饮、家政、老字号等相关行业协会、机构组织本行业企

业开展垃圾分类、居家上门服务证、安全生产、诚信宣传、禁限塑、行业法律法规、老

字号传承创新等公益性培训。符合条件的按每人 125 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单个协会、机

构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培训方案应提前向市商务局报告)。

申报方式:

请以当年度申报通知(指南)为准。

咨询部门:

厦门市商务局

相关文件:

【文件依据】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贸流通与生活服务业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商务规〔2022〕2 号)

扫码看政策原文

第188页

行业产业政策

178

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

扶持对象:

扶持农业产业化市级及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发展的项目。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要求: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

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 2 年以上的企业;企业中农产品生产、

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的 70%以上;产销率一般应

达到 9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 60%,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带动农民专业合作

社、家庭农场等方式带动农户发展,满足其他申报条件。具体请看《厦门市产业化市级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扶持措施:

1.扩产增投项目:按项目年度设备购置金额的 40%计算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

过 60 万元,设备购置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包装、运

销和分析检测仪器等设备。

2.品牌建设项目:按项目年度用于广告、媒体宣传、参展等新增投资额的 30%计算

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

3.订单农业项目:收购农产品的项目,按项目年度支付贷款利息额的 60%给予贴息,

每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收购农产品全部为本市农产品的项目,按项目年

度支付贷款利息额的 10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

4.对项目年度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

5.挂牌上市奖励:龙头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成功挂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一次性给予奖励 20 万元。

6.中国名牌农产品奖励:对获得经农业农村部认定为中国名牌农产品的龙头企业,

一次性给予奖励 50 万元。

7.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级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中心,一次性给予奖励 50

万元。

申报方式:

企业将申报材料上报注册所在区(管委会)农业产业主管部门。

咨询部门:

龙头企业认定请咨询各区农业农村部门:思明区 2661656;湖里区 5501159;集美

区 6100039;海沧区 15959382266;同安区 7020049;翔安区 15159549035;火炬管委会

第189页

行业产业政策

179

5380041;自贸委 2630218。

扶持措施请咨询: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0592-2892303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

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2018〕226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厦农〔2019〕

52 号)

3.【文件依据】厦门市农业农村局等 11 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

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农规〔2021〕1 号)

4.【相关政策】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都市现代设施农业建设

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农规〔2020〕4 号)

5.【相关政策】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2021-2023 年厦门市农

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规〔2021〕6 号)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文件 4 文件 5

第190页

行业产业政策

180

厦门市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扶持对象:

我市旅游业企业。

扶持措施:

1.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20 亿元、30 亿元的旅游企业,每个

分别给予 1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

2.推动旅游景区建设:对境内外企业在厦门新投资的文化旅游景区,落地开工且首

年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超过 2 亿元(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给予每个 300 万元奖励。

3.促进旅游招强引优: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来厦门设立全资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

首年旅游主营收入超过 300 万元的,给予每个 30 万元开办费奖励。

4.推进文化旅游消费:荣获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给予每个 100 万

元奖励;荣获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给予每个 100 万元奖励。

5.鼓励旅游企业股改:小微旅游企业完成股改后,在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后

完成股份交易(不含增资),并完成相应股份变更登记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

6.推动研学发展奖励:对 2021 年 12 月至 2022 年 3 月期间旅行社组织学生参加本

市范围内研学活动的,累计人数达到 500 人以上的,以在本市区域内消费发票总额的 10%

予以奖励,每家旅行社补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7.更多扶持政策请看文件依据。

申报方式:请以当年度申报通知(指南)为准。

咨询部门:厦门市文化旅游局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府规

〔2021〕5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项

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厦文旅规〔2022〕2 号)

3.【文件依据】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推动研学发展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厦

文旅规〔2022〕1 号)

文件 1 文件 2 文件 3

第191页

行业产业政策

181

厦门市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扶持资金

扶持对象:

从事邮轮旅游运营的相关企业,包括邮轮公司、包船企业等。

扶持措施:

1.始发港航线:

①对招徕旅客从厦门邮轮母港出境旅游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自然年度累计出

境旅客人数给予补贴,5000 人(含)至 5 万人部分,200 元/人,5 万人(含)以上部分,250

元/人。

②对使用或引进 5 万总吨(含)及以上邮轮,运营“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

邮轮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给予 10 万元/航次补贴。其中,单航次挂靠三个及以上

“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另给予 40 万元/航次补贴。

③对同一运营主体使用或引进 5 万总吨(含)及以上邮轮,每周至少运营一个航次,

且连续运营满 90 天的,按自然年度总运营航次给予 10 万元/航次补贴。

2.访问港航线:对使用或引进邮轮来厦运营访问港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

实际入境的邮轮旅客给予 100 元/人次补贴。

申报方式:

请以当年度申报通知(指南)为准。

咨询部门:

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相关文件:

【文件依据】厦门港口管理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

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扶持意见的通知(厦港规〔2021〕3 号)

扫码看政策原文

第192页

行业产业政策

182

厦门市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资金

扶持对象:

软件和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5G 通信、元宇宙等新兴数字产业企业。

扶持措施:

1.加快新市场主体成长:在本市商事登记当年纳入规上软件业的企业,对其纳统后

1 年内营业收入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按 1%给予奖励;第 2 年纳入规上软件业的,按

上述收入超过部分的 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在国

家部委、国际知名机构主办的展、会、赛中获奖的项目团队(或企业)来本市商事登记

的软件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一次性 50 万元的

创业奖励。

2.鼓励传统行业企业主辅分离:支持非软件企业剥离内部涉软业务,投资组建独立

软件企业。对新组建企业(商事登记时间不超过 3 年)于上一年度纳入规上软件业的,

按纳统年度营业收入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3.支持规上软件企业(含动漫游戏等数字新媒体)增产增效: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超过 5000 万元,且增速高于 25%的规上软件企业,按营业收入增量的 0.5%给予奖励,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其中,属于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

5G 通信和元宇宙(三维数字空间、虚拟数字人、NFT 数字资产等)等新兴数字产业领域

的,再按上述奖励资金的 20%给予叠加奖励。

4.鼓励龙头企业上台阶: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规上软件业平均增速,

且营业收入首次超过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的规上软件

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

元、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培育打造本地试点示范应用:鼓励本地应用场景开放,加快首版次软件推广,培

育试点示范应用软件。对本地试点示范应用软件,按年度市内销售收入的 10%给予奖励,

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每年最多奖励 20 个,每个最多奖励 3 年。

6.推动关键软件应用创新:对关键技术自主研发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纯软件型基

础软件、工业软件和“付费订阅”模式软件服务(SaaS),按该软件年度对应业务收入

的 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7.加快培育自主可控产业生态:对由本市企业研发,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软硬件产

品,在自主可控系统上进行适配的,按适配服务费用的 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

高不超过 150 万元。

第193页

行业产业政策

183

8.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对本市年度服务收入超过 100 万元,且服务企

业数超过 50 家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年度服务收入的 10%给予运营补贴,每个平台

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9.支持重大产业活动落地:对经市政府同意举办的重大节、展、赛、会活动,给予

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补贴。

10.加强软件人才住房保障:对在软件企业就职的人才,单身居民年满 30 周岁且取

得本市户籍满 3 年的,可以按规定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1.更多扶持政策请看文件依据。

申报方式

请以当年度申报通知(指南)为准。

咨询部门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相关文件:

【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的通知(厦府规〔2022〕2 号)

扫码看政策原文

第194页

行业产业政策

184

厦门市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业升级若干措施

扶持对象:

我市渔业企业。

扶持措施:

1.支持做深做强水产精深加工业:对在厦投资建设水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

项目竣工决算后,总投资在 3000 万以上(包括建设加工厂、专用冷库及相应冷链配套

设施投入),按总投资 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2.支持打造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

①对厦门(或台湾)远洋渔业企业自捕金枪鱼,或实际到位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冷链加工设施设备投入 500 万的企业直购金枪鱼,通过厦门口岸报关并在厦门集散的给

予运输费补助,其中:空运冰鲜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 12500 元,海运超低温金枪鱼每

吨补助不超过 1550 元,其他金枪鱼每吨补助不超过 500 元;厦门远洋渔业企业自捕其

它水产品,通过厦门口岸报关并在厦门集散的给予一定的运输费补助,每吨补助不超过

500 元,其中大洋性项目渔获回运厦门比例低于年度产量 60%的,每吨补助不超过 300

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②对在厦门口岸报关并进入厦门国际水产交易中心交易赋码销售的特色水产品给

予运输费补助。其中:特色活鲜水产品每吨补助不超过 1000 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400 万元;特色冰冻水产品每吨补助不超过 300 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特

色台湾水产品每吨补助不超过 300 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对厦门渔民专业

合作社自捕(或收购)渔获到高崎渔港定点上岸并赋码销售的,每吨补助不超过 300 元,

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3.推动渔业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对观赏水族隔离场新建或改造的,在项目竣工决算

后按设备投入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在厦门登记注册从事观赏水族

繁育、养殖生产的企业,其投入资金达 300 万元以上(含),按其新增生产设备投入总

额的 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4.加快渔业走出去与引进来:

①在厦门设立集团公司,至少 1 个厦门分支机构拥有远洋渔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

3000 万元、渔船总吨位 3000 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300 万元;实际到位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渔船总吨位 5000 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500 万元。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

股等方式引进远洋渔船累计达到 2000 总吨的,予以奖励 100 万元,达到 5000 总吨的,

予以奖励 300 万元。

第195页

行业产业政策

185

②对经农业农村部认定并给予资助的,总投资在 3000 万以上的,按总投资 10%给予

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③对受入渔国渔业政策重大调整影响,实施远洋渔船作业方式技术改造且继续留在

原入渔国生产的,每艘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转场到公海、其他国家(地区)生产

的,每艘给予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5.更多扶持政策请看文件依据。

申报方式:

请以当年度申报通知(指南)为准。

咨询部门: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0592-5396381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海洋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现代都市渔

业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海规〔2020〕3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加快都市渔业升级项目申

报指南的通知(厦海规〔2021〕15 号)

文件 1 文件 2

第196页

行业产业政策

186

厦门市加快境外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扶持对象:

在我市进行商事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境外货运航线的航空运输企业、货机

包机企业、境外航空企业在厦常驻代表机构。

扶持措施:

1.新开亚洲(不含港澳台,下同)定期全货机航线,单个运营主体(含单家执飞航

司,下同)运营年度出境执飞航班达 96 班(含)以上的,按往返飞行时长、使用机型

最大业载给予首个运营年度分档补贴。

2.新开港澳台定期全货机航线,按新开亚洲定期全货机航线补贴标准的 25%执行,

该航线补贴运营年度最高不超过新开亚洲定期全货机航线补贴上限的 25%。

3.新开洲际定期全货机航线,单个运营主体运营年度出境执飞航班达 48 班(含)

以上的,按往返飞行时长、使用机型最大业载给予首个运营年度分档补贴。

4.开通境外非定期全货机航线,且厦门机场无该航点定期全货机航线,亚洲航线运

营年度执飞航班达 48 班(含)以上,洲际航线运营年度执飞航班达 24 班(含)以上的,

按新开境外定期全货机航线补贴标准的 50%执行,该航线补贴运营年度最高不超过新开

境外定期全货机航线补贴上限的 50%。

5.开通境外“客改货”航线,亚洲航线运营年度执飞航班达 96 班(含)以上,洲

际航线运营年度执飞航班达 48 班(含)以上的,按新开境外定期全货机航线补贴标准

的 70%执行,该航线补贴运营年度最高不超过新开境外定期全货机航线补贴上限的 70%。

6.《若干措施》生效前,已开通且仍在运营的定期全货机航线,亚洲及港澳台航线

按新开亚洲定期全货机航线补贴标准的 10%执行、洲际航线按新开洲际定期全货机航线

补贴标准的 5%、该航线补贴运营年度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500 万元。

7.开通金砖国家货运航线,在开通境外货运航线补贴基础上额外给予航线补贴标准

5%的补贴,该补贴不受该航线运营年度最高补贴额限制。

申报方式:

申请企业应在开航前至少 1 个月,向市交通运输局书面预报备,在航线运营期间每

月以表格方式书面或电子文档(盖章)简要报送运行情况,在相应申报时间内提交申报

材料。

第197页

行业产业政策

187

咨询部门: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0592-2852911

相关文件:

1.【文件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境外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若干

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4 号)

2.【文件依据】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加快境外航空货运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办事指南(第二版)的通知(厦交民航〔2021〕27 号)

文件 1 文件 2

第198页

行业产业政策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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