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专利篇)法律法规汇编二

发布时间:2023-5-1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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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利篇)法律法规汇编二

关注公众号:何律知友,免费获取更多资料- 149 -4.4 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有时是明显的,有时要通过检索与审查后才能确定。缺乏单一性的缺陷既可能存在于相互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也可能因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存在于相互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还可能存在于一项权利要求的多个并列技术方案之间。对于缺乏单一性的申请,审查员可以采用下述之一的方法进行处理。(1)先通知申请人修改审查员在阅读申请文件时,立即能判断出申请的主题之间明显缺乏单一性的,可以暂缓进行检索(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第 9.2.1 节(1)),先向申请人发出分案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两个月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2)检索后再通知申请人修改检索后才能确定申请的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的,审查员可以视情况决定是暂缓进一步检索和审查还是继续进一步检索和审查(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第 9.2.2 节):如果经检索和审查后认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从属权利要求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而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与该有授权前景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则审查员可以暂缓对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和审查,并且在第一次审查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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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专利篇)法律法规汇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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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

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有时是明显的,有时要通过检索与审查后才能确定。

缺乏单一性的缺陷既可能存在于相互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也可能因所引用的独

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存在于相互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还可能存

在于一项权利要求的多个并列技术方案之间。

对于缺乏单一性的申请,审查员可以采用下述之一的方法进行处理。

(1)先通知申请人修改

审查员在阅读申请文件时,立即能判断出申请的主题之间明显缺乏单一性的,可

以暂缓进行检索(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第 9.2.1 节(1)),先向申请人发出分案通知书,

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两个月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

(2)检索后再通知申请人修改

检索后才能确定申请的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的,审查员可以视情况决定是暂缓进

一步检索和审查还是继续进一步检索和审查(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第 9.2.2 节):

如果经检索和审查后认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从属权利要求具有被授权的

前景,而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与该有授权前景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则审查员可

以暂缓对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和审查,并且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只针对第

一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从属权利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同时要求申请人删除或者修改缺

乏单一性的其他权利要求,以克服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

如果经检索和审查后确认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和其从属权利要求没有授权前景,而

其他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审查员可以暂缓对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和

审查,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和其从属权利要求没有授权

前景的同时,指出该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也可以继续检索和审查其他独立权

利要求,尤其是当检索领域非常接近或者在很大程度上重叠时,并在第一次审查意见

通知书中,同时指出单一性缺陷和其他缺陷(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第 9.2.2 节(1) 或

(2))。

如果申请人按照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对申请进行了符合本章第 5.2 节

规定的修改,且权利要求书已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缺陷,审查员应当对该权利要求书

继续进行审查。

对于因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导致其相互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

之间缺乏单一性的情况,参照上述(1)或(2) 的方式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有时申请的主题之间虽然缺乏单一性,特别是因独立权利要求不

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导致其相互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但是它们所

对应的检索领域非常接近,或者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最好

一并检索和审查这些权利要求,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这些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的缺陷,同时指出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以利于节约审查

程序(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第 9.2.1 节(2))。

无论申请属于上述第(1)、(2) 项中的哪一种情形,申请人都应当在指定的期限

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例如对权利要求书进行限制,以克服单一性缺陷。申请人期

满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在答复中对审查员关于申请缺乏单一性的论点提出了反对意见,审查员认

为反对意见成立,或者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克服了单一性缺陷的,申请的审查

程序应当继续进行;反对意见不成立,或者未消除单一性缺陷的,审查员可以根据专

利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驳回该申请。

法 31.1

细则 34 及 42.2

细则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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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检 索

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都应当进行检索。如何确定检索的技术

领域及如何进行检索,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的内容。

4.6 优先权的核实

4.6.1 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

审查员应当在检索后确定是否需要核实优先权。当检索得到的所有对比文件的公

开日都早于申请人所要求的优先权日时,不必核实优先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需

要核实优先权:

(1)对比文件公开了与申请的主题相同或密切相关的内容,而且对比文件的公开

日在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即该对比文件构成PX或PY类文件;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

者与部分主题相同,前者的申请日在后者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间,而前者

的公布或公告日在后者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的申请

构成PE类文件;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局的申请所公开的内容与申请的全部主题相同,或

者与部分主题相同,前者所要求的优先权日在后者的申请日和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

间,而前者的公布或公告日在后者的申请日或申请日之后,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专

利局的申请构成PE类文件。

对于第(3) 种情形,应当首先核实所审查的申请的优先权;当所审查的申请不能

享有优先权时,还应当核实作为对比文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专利局的申请的优先

权。

4.6.2 优先权核实的一般原则

一般来说,核实优先权是指核查申请人要求的优先权是否能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

条的规定成立。为此,审查员应当在初步审查部门审查的基础上(参见本指南第一部

分第一章第 6.2 节) 核实:

(1)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涉及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相同的

主题;

(2)该在先申请是否是记载了同一主题的首次申请;

(3)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否在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

进行上述第(1) 项核实,即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

楚地记载在上述在先申请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 中。为此,审

查员应当把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只要在先申请文件清楚地记载了在

后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当认定该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涉及相同的主

题。审查员不得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为理由,而拒绝给予

优先权。

所谓清楚地记载,并不要求在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只要阐明了申请的权利要求

所述的技术方案即可。但是,如果在先申请对上述技术方案中某一或者某些技术特征

只作了笼统或者含糊的阐述,甚至仅仅只有暗示,而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增加了对这一

或者这些技术特征的详细叙述,以致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该技术方案不能

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该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的

基础。

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对上述第(2) 项进行核实。例如,一件申请A以申请人的另

一件在先申请B为基础要求优先权,在对申请A进行检索时审查员找到了该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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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件在申请A的申请日和优先权日之间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C,

文件C中已公开了申请A的主题,且文件C的申请日早于申请A的优先权日,即早于

申请B的申请日,因此可以确定在先申请B并不是该申请人提出的记载了申请A的相

同主题的首次申请,因此申请A不能要求以在先申请B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4.6.2.1 部分优先权的核实

由于对在先申请中的发明作进一步的改进或者完善,申请人在其在后申请中,可

能会增加在先申请中没有的技术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在核实优先权时,不能

以在后申请增加内容为理由断定优先权要求不成立,而应当对在后申请中被在先申请

清楚记载过的相同主题给予优先权,即给予部分优先权。具体地说,在在后申请中,

其技术方案已在在先申请中清楚记载的权利要求可以享有优先权;而其技术方案未在

在先申请中记载的权利要求则不能享有优先权,应当视为是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提出

的。就整个申请而言,这种情况称为部分优先权,即该申请的部分主题享有优先权,

也就是说部分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享有优先权。

4.6.2.2 多项优先权的核实

如果一件具有单一性的专利申请要求了多项优先权,审查员在核实优先权时,应

当检查该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所反映的各种技术方案,是否分别在作为优先权基础的

多件外国或者本国的专利申请中已有清楚的记载。此外,审查员还要核实所有的在先

申请的申请日是否都在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之内。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在后申请

的多项优先权成立,并且其记载上述各种技术方案的各项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优先权

日。如果某些权利要求不满足上述条件,但其他权利要求满足上述条件,则不满足上

述条件的那些权利要求的优先权不能成立,而满足上述条件的其他权利要求的优先权

成立。

如果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多件外国或者本国的专利申请,分别记载了不同的技术特

征,而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是这些特征的组合,则多项优先权不能成立。

4.6.3 优先权核实后的处理程序

经核实,申请的优先权不成立的,审查员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说明优先权不

成立的理由,并以新确定的优先权日(在没有其他优先权时,以申请日) 为基础,进

行后续审查。在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时,审查员应当在著录项目变更通知单中对其优

先权作出变更。

4.7 全面审查

为节约程序,审查员通常应当在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对专利申请进行

全面审查,即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所有

规定。

审查的重点是说明书和全部权利要求是否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

的情形。一般情况下,首先审查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

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

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然后审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

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书

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

专利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在

细则 32.1

细则 20.2

法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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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上述审查的过程中,还应当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缺乏单一性的缺陷;申请的

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及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分案申请是否符合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还需审

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如果审查员有理由认为申请所涉及的发明是在中国完成,且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

未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申请不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或者虽然存在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的实质性缺陷但经修改后仍有授权前景的,为节约程序,审查员

应当一并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所有规定。

审查员在检索之后已经确切地理解了请求保护的主题及其对现有技术作出的贡

献的,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根据检索结果对上述审查重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

断。

4.7.1 审查权利要求书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

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的保

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实质审查应当围绕权利要求书,特别是独立

权利要求进行。

一般情况下,在确定申请的主题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

专利权的情形,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

定的实用性,且说明书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后,应当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下述审

查。

(1)按照本部分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审查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

性。

如果经审查认为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则应当进一步审查从属权

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经审查认为全部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均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则对权利要求书不必再继续进行审查。

如果经审查认为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虽然独立权利要求不具

备新颖性或创造性,但是从属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则该申请有被授予专利

权的前景,审查员应当遵循程序节约的原则,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下述第(2)至第(7) 项

的审查。

(2)审查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及其附图) 的支持,以及

是否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审查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针对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

术方案。判断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完整的关键,在于查看独立权利要求是否

记载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4)审查从属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及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

(5)审查一项发明是否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且该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同一发

明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6)审查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术语(科技术语) 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与说明书中使用的技术术语一致。

(7)如果检索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同一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

造的对比文件,应当注意避免对相同权利要求的重复授权。有关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

理方式,适用本部分第三章第 6 节的规定。如果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发明专利申请涉及

法 22.2 及.3

法 26.4

细则 20.2

细则 21.3

细则 19.3

法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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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 -

同样的发明创造,则应当由同一审查员进行审查,原则上由最先提出转案要求的审查

员审查。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某些申请,由于存在例如权利要求不清楚等问题,而导致审

查员无法先审查该申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应当先就这些问题进行审查。

同时审查员也可以根据对说明书的理解,就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给出有关新颖性或创

造性的审查意见,供申请人参考。

4.7.2 审查说明书和摘要

说明书(及其附图) 应当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

够实现。同时,说明书作为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用于解

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对于说明书(及其附图),审查员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说明书(及其附图) 是否清楚、完整地公开了发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

员能够实现;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否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并取得预期的有益效

果(参见本部分第二章第 2.1 节);

(2)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表述的请求保护的范围能否在说明书中找到根据,

且说明书中发明内容部分所述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

是否一致;

(3)说明书是否包含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内容,是否按照规定的

方式和顺序撰写,并且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参见本部分第二章第 2.2 节)。

如果发明的性质使采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说明书能节约篇幅并有利于他人

准确地理解发明,则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这种撰写也是允许

的。

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多个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应当审查说明书是否包括符合

规定的序列表。

对于有附图的申请,应当审查附图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参

见本部分第二章第 2.3 节)。

在不需要附图的申请中,其说明书可以不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 项的内容。

另外,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说明书中所用的科技术语是否规范;外国人名、地名和

科技术语尚无标准中文译文的,是否注明了原文等。

审查员还应当重视对说明书摘要的审查。对于说明书摘要的审查,适用本部分第

二章第 2.4 节的规定。

审查员按照本章第 4.7.1 节(1) 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全部权利要求都不具备新

颖性或创造性,则应当注意说明书中是否记载了与原独立权利要求属于同一个总的发

明构思且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其他技术方案,以便确定申请属于本章第 4.10.2.2

节中所列的第(3) 种情形还是第(4) 种情形。

4.7.3 审查其他申请文件

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审查员还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了专利局

制定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该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中是否说明了该遗传资

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对于未说明原始来源的,是否说明了理由。

4.8 不全面审查的情况

对于一件发明专利申请,通常应当按照本章第 4.7 节的要求进行全面审查,以节

细则 3.1

细则 23

法 26.5

细则 26.2

细则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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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4 -

约程序。

但是,申请文件存在严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的,即存在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情形的缺陷,并且该申请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员

可以对该申请不作全面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仅指出对审查结论起主导作用的实

质缺陷即可,此时指出其次要的缺陷和/或形式方面的缺陷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4.9 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

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

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

公众。

4.10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4.10.1 总的要求

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通常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的意见和

倾向性结论通知申请人。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审查员必须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阐述审查的

意见。审查的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使申请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其申请存在的问题。

在任何情况下,审查的意见都应当说明理由,明确结论,并引用专利法或专利法

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但不应当写入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词语。为了使申请人尽快地

作出符合要求的修改,必要时审查员可以提出修改的建议供申请人修改时参考。如果

申请人接受审查员的建议,应当正式提交经过修改的文件,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提出的

修改建议不能作为进一步审查的文本。

为了加快审查程序,应当尽可能减少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次数。因此,除该申请因

存在严重实质性缺陷而无授权前景(例如本章第 4.3 节、第 4.8 节的情况) 或者审查

员因申请缺乏单一性而暂缓继续审查之外,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写明审查员对

申请的实质方面和形式方面的全部意见。此外,在审查文本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也可以针对审查文本之外的其他文本提出审查意见,供申请人

参考。

4.10.2 组成部分和要求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包括标准表格和通知书正文。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

对比文件的,视情况,还应当包括对比文件的复制件。

4.10.2.1 标准表格

审查员应当按照要求完整地填写标准表格中的各项内容,尤其要注意确认和填写

审查依据的文本,该审查依据的文本应当是依据本章第 4.1 节的规定确认的审查文本,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对其提出参考性的审查意见的文本不在该表格中填写。申请

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写明全部申请人或其代表人。

在标准表格的引用对比文件一项中,审查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1)对比文件为专利文献(指专利说明书或者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的,应当按照

“巴黎联盟专利局间情报检索国际合作委员会” (ICIREPAT) 的规定,写明

国别代码、文献号和文献类别;此外,还应注明这些文献的公开日期;对于抵触申请

还应注明其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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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文献名称 公开日

CN1161293A 1997.10.8

US4243128A 1981.1.6

JP昭 59-144825(A) 1984.8.20

(2)对比文件为期刊中的文章的,应当写明文章的名称、作者姓名、期刊名称、

期刊卷号、相关内容的起止页数、出版日期等。

例如:“激光两坐标测量仪”,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激光两坐标测量仪研制小组,

计量学报,第 1 卷第 2 期,第 84~85 页,1980 年 4 月。

(3)对比文件为书籍的,应当写明书名、作者姓名、相关内容的起止页数,出版

社名称及出版日期。

例如: “气体放电”,杨津基,第 258~260 页,科学出版社,1983 年 10 月。

4.10.2.2 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和检索结果,通知书正文可以按照如下几种方式撰写。

(1)申请属于本章第 4.3 节所述的不必检索即可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形的,

通知书正文只需指出主要问题并说明理由,而不必指出任何其他缺陷,最后指出因申

请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所列的某种驳回情形,将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驳

回申请。

(2)申请虽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但还存在某些不重要的缺陷的,为了加快审查

程序,审查员可以在通知书中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或者直接在作为通知书附件的申

请文件复制件上进行建议性修改,并在通知书正文中说明建议的理由,然后指出,如

果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建议的修改,应当正式提交修改的文件或者替换页。

(3)申请虽然可以被授予专利权,但还存在较严重的缺陷,而且这些缺陷既涉及

权利要求书,又涉及说明书的,通知书正文应当按照审查意见的重要性的顺序来撰写。

通常,首先阐述对独立权利要求的审查意见;其次是对从属权利要求的审查意见;再

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 和说明书摘要的审查意见。对说明书的审查意见,可以按

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顺序加以陈述。

独立权利要求必须进行修改的,通常应当要求申请人对说明书的有关部分作相应

的修改。此外,如果审查员检索到比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引证的对比文件更相关的对比

文件,则在通知书正文中,应当要求申请人对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和其他相关部分作

相应的修改。

对于改进型发明,审查员如果检索到一份与发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使原先用作

独立权利要求划界所依据的对比文件显然不适合,则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独立权利要求

重新划界。在这种情况下,通知书正文还应当详细说明根据引用的这份对比文件如何

划界,并要求申请人对说明书进行相应的修改,例如在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对该对

比文件公开的内容作客观的评述。

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明确记载或者仅仅笼统地记载了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但

审查员通过阅读整个说明书的内容,能够理解出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据此进

行了检索和实质审查,那么审查员应当在通知书正文一开始就明确指出其认定的发明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申请由于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员在通知书

正文中,必须对每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提出反对意见,首先对独立权利要

求进行评述,然后对从属权利要求一一评述。但是,在权利要求较多或者反对意见的

理由相同的情况下,也可以将从属权利要求分组加以评述;最后还应当指出说明书中

也没有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实质内容。

细则 21.1

细则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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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种情况下,审查员在通知书正文中不必指出次要的缺陷和形式方面的缺陷,

也不必要求申请人作任何修改。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依据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某部分提出意见的,应当指

出对比文件中相关的具体段落或者附图的图号及附图中零部件的标记。

如何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对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的

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请参见本部分第三章和第四章的有关内容。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应当是确凿的,如果申请

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

说明理由。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将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

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5)申请属于本章第 4.4 节(1) 中所述的明显缺乏单一性的情形的,审查员可发

出分案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并明确告之待申请克服单一性缺陷后再进

行审查;申请属于本章第 4.4 节(2) 中所述的情形的,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

中阐述具体审查意见的同时,还应当指出申请包含的几项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

条第一款有关单一性的规定。审查员检索后发现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

性,从而导致发明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的,应当根据本章第 4.4 节的规定,决定是否

继续审查。

4.10.2.3 对比文件的复制件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应复制一份放入申请

案卷中。当引用的对比文件篇幅较长时,只需复制其中与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相关的

部分。此外,对比文件的复制件上应当有清楚的标记,表明其来源及公开日,尤其是

对比文件引自期刊或者书籍的,更需要包含上述标记。

4.10.3 答复期限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应当指定答复期限。该期限由审查员考虑与申请有

关的因素后确定。这些因素包括:审查意见的数量和性质;申请可能进行修改的工作

量和复杂程度等。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

4.10.4 签 署

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由负责审查的审查员盖章。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是由实习审

查员起草的,应当由实习审查员和负责指导其审查的审查员共同盖章。

4.11 继续审查

在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审查员应当对申请继续进行审查,考

虑申请人陈述的意见和/或对申请文件作出的修改。审查员应当在审查程序的各阶

段,使用相同的审查标准。

在继续审查前,审查员应当核实答复文件中的申请号、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及

代理人、发明名称等事项,以避免差错。

如果审查员在撰写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已对申请进行了全面审查,则在

继续审查阶段应当把注意力集中在申请人对通知书正文中提出的各审查意见的反应

上,特别应当注意申请人针对全部或者部分审查意见进行争辩时所陈述的理由和提交

的证据。如果申请人同时提交了经修改的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审查员首先应当

按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审查修改是

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及修改是否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进

细则 42.2

及.1

法 37

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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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7 -

行(参见本章第 5.2 节);如果修改符合上述规定,再进一步审查经过修改的申请是否

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是否出现了新的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有关规定的缺陷,尤其是审查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

定,从而确定该经修改的申请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4.11.1 对申请继续审查后的处理

审查员继续审查申请后,视不同情况,可对申请作如下不同的处理。

(1)申请人根据审查员的意见,对申请作了修改,消除了可能导致被驳回的缺

陷,使修改后的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如果申请仍存在某些缺陷,则审查员应

当再次通知申请人消除这些缺陷,必要时,还可以通过与申请人会晤、电话讨论及其

他方式(参见本章第 4.12 和第 4.13 节)加速审查。但是,除审查员对明显错误进行

依职权修改(参见本章第 5.2.4.2 和第 6.2.2 节)的情况外,不论采用什么方式提出

修改意见,都必须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为依据。

(2)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然存在原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

过的、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缺陷的,在符合听证原则的前提下,

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

(3)申请经过修改或者申请人陈述意见后已经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

4.11.2 补充检索

在继续审查(包括复审后的审查) 中,必要时,审查员应当进行补充检索。例如,

在阅读申请人的答复之后,审查员意识到,原先对发明的理解不够准确,从而影响了

检索的全面性;或者由于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需要进一步的检索;或者由

于在首次检索时检索到了本部分第七章第 4.2 节(2) 中所述的有可能构成抵触申请的

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文件(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第 11 节),而需要通过补充检索确定其

是否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并作出了中文公布。

4.11.3 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4.11.3.1 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1)审查员发现与申请的主题更加相关的对比文件,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重新评

价;

(2)在前一阶段的审查中,审查员未对某项或某几项权利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

继续审查后,发现其中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况;

(3)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和/或进行修改之后,审查员认为有必要提出新的审查意

见;

(4)修改后的申请有可能被授予专利权,但仍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

定的缺陷,这些缺陷可能是修改后出现的新缺陷、审查员新发现的缺陷以及已经通知

过申请人但仍未完全消除的缺陷;

(5)审查员拟驳回申请,但在此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未向申请人明确指出驳回

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或证据。

4.11.3.2 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撰写方式及要求同样适合于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本的,审查员应当针对修改文本提

法 38

法 39

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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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8 -

出审查意见,指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存在的问题。

申请人在答复时仅陈述意见而未对申请文件作修改的,审查员通常可以在再次审

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坚持先前阐述过的意见;但是如果申请人提出了充分的理由,

或者出现本章第 4.11.3.1 节中所述的某些情形时,审查员应当考虑新的审查意见。

审查员在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争辩意见

进行必要的评述。

为了加快审查程序,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将对申请审查的结论明确告知申请

人。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为两个月。

4.12 会 晤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约请申请人会晤,以加快审查程序。申请人亦可

以要求会晤,此时,只要通过会晤能达到有益的目的,有利于澄清问题、消除分歧、

促进理解,审查员就应当同意申请人提出的会晤要求。某些情况下,审查员可以拒绝

会晤要求,例如,通过书面方式、电话讨论等,双方意见已经表达充分、相关事实认

定清楚的。

4.12.1 会晤的启动

不管是审查员约请的,还是申请人要求的会晤,都应当预先约定。可采用会晤通

知书或通过电话来约定,会晤通知书的副本和约定会晤的电话记录应当存放在申请案

卷中。在会晤通知书或约定会晤的电话记录中,应当写明经审查员确认的会晤内容、

时间和地点。如果审查员或者申请人准备在会晤中提出新的文件,应当事先提交给对

方。

会晤日期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必须变动时,应当提前通知对方。申请人无正当

理由不参加会晤的,审查员可以不再安排会晤,而通过书面方式继续审查。

4.12.2 会晤地点和参加人

会晤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地点进行,审查员不得在其他地点同申请人就有关申请

的问题进行会晤。

会晤由负责审查该申请的审查员主持。必要时,可以邀请有经验的其他审查员协

助。实习审查员主持的会晤,应当有负责指导的审查员参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会晤必须有代理人参加。参加会晤的代理人应当

出示代理人执业证。申请人更换代理人的,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并在著录项

目变更手续合格后由变更后的代理人参加会晤。在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申请人可

以与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

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参加会晤;申请人是单位的,由该

单位指定的人员参加,该参加会晤的人员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和单位出具的介

绍信。

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共同申请人。除非另有声明或者委托了代理机构,共有专利申

请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参加会晤。

必要时,发明人受申请人的指定或委托,可以同代理人一起参加会晤,或者在申

请人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况下受申请人的委托代表申请人参加会晤。

参加会晤的申请人或代理人等的总数,一般不得超过两名;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

人共有一项专利申请,又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可以按共同申请的单位或个人的数目确

定参加会晤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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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 -

4.12.3 会晤记录

会晤结束后,审查员应当填写会晤记录。会晤记录采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标准表

格,一式两份,经审查员和参加会晤的申请人(或者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后,一份交

申请人,一份留在申请案卷中。

通常,在会晤记录中应当写明讨论的问题、结论或者同意修改的内容。如果会晤

时讨论的问题很多,例如涉及有关新颖性、创造性、修改是否引入了新的内容等诸方

面的问题,审查员应当详尽记录讨论的情况和取得一致的意见。

会晤记录不能代替申请人的正式书面答复或者修改。即使在会晤中,双方就如何

修改申请达成了一致的意见,申请人也必须重新提交正式的修改文件,审查员不能代

为修改。

如果在会晤中,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没有取得一致意见,审查工作将通过书面方式

继续进行。

会晤后,需要申请人重新提交修改文件或者作出书面意见陈述的,如果对原定答

复期限的监视还继续存在,则该答复期限可以不因会晤而改变,或者视情况延长一个

月;如果对原定答复期限的监视已不再存在,则审查员应当在会晤记录中另行指定提

交修改文件或意见陈述书的期限。此提交的修改文件或意见陈述书视为对审查意见通

知书的答复,申请人未按期答复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如果会晤时,申请人提出了新的文件,而会晤前审查员没有收到这些文件,审查

员可以决定中止会晤。

4.13 电话讨论及其他方式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与申请人可以就发明和现有技术的理解、申请文件中存在

的问题等进行电话讨论,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与申请人进行讨

论。必要时,审查员应当记录讨论的内容,并将其存入申请案卷。

对于讨论中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属于本章第 5.2.4.2 节和第 6.2.2 节所述的情况

的,审查员可以对这些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除审查员可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以外,

对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内容均需要申请人正式提交经过该修改的书面文件,审查员应当

根据该书面修改文件作出审查结论。

4.14 取证和现场调查

一般说来,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审查员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因为审查员的主

要职责是向申请人指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如果申请人不同

意审查员的意见,那么,由申请人决定是否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果申请人决定

提供证据,审查员应当给予申请人一个适当的机会,使其能提供任何可能有关的证据,

除非审查员确信提供证据也达不到有益的目的。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或者实物模型。例如,申请人提供有关发明的

技术优点方面的资料,以证明其申请具有创造性;又如,申请人提供实物模型进行演

示,以证明其申请具有实用性等。

如果某些申请中的问题,需要审查员到现场调查方能得到解决,则应当由申请人

提出要求,经负责审查该申请的实质审查部的部长批准后,审查员方可去现场调查。

调查所需的费用由专利局承担。

5.答复和修改

5.1 答 复

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法 37

细则 51.4

法 37

第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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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0 -

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替

换页和/或补正书)。申请人在其答复中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反对意

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详细陈述其具体意见,或者对

修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予以说明。例如当申

请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引入新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该权

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具体指出该技术特征可以从说

明书的哪些部分得到,并说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

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延长指定的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的请求应当在期限

届满前提出。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 4 节的规定。专

利局收到申请人的答复之后即可以开始后续的审查程序,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通知书

或者决定已经发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次提交的答复,审查员不予考

虑。

5.1.1 答复的方式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

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参见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一章第 4 节),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

复。申请人提交的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也是申请人的正式答复,

对此审查员可理解为申请人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具体反对意见,也

未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

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

5.1.2 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

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

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

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代理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

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申请

人有两个以上时,应当有全部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盖

章),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盖章,或者由申请

人本人作出了答复,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如果申请人或者委托的专利代理人发生变更,则审查员应当核查案卷中是否有相

应的著录项目变更通知单;没有该通知单的,审查员应当将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

理。

5.2 修 改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根据专利合作条约规定所提交的修改文件,同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

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

法 37

细则 2

细则 119.1

细则 119.2

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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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 -

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

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5.2.1 修改的要求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对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作出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第一款对主动修改的时机作出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对答复审查

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作出了规定。

5.2.1.1 修改的内容与范围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为了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的

修改可能会进行多次。审查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掌握专利

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论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属于主动修改还是针对通知书指

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都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原说明书和权

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

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申请

人在申请日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审查上述修改是否符合专利

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外文文本和优先权文件

的内容,不能作为判断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据。但进

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原始提交的外文文本除外,其法律效力参见本指南第三部分

第二章第 3.3 节。

如果修改的内容与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

许。

5.2.1.2 主动修改的时机

申请人仅在下述两种情形下可对其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1)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

(2)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

内。

在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不得再进行主动修改。

5.2.1.3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的修改方式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

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如果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则这样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

然而,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

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

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

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

围,也不能被视为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不予接受。

(1)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扩大了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申请人从独立权利要求中主动删除技术特征,或者主动删除一个相关的技

术术语,或者主动删除限定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即使该主动修改的内容没有超

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只要修改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扩大,

法 33

细则 51.1

细则 51.3

第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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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 -

则这种修改不予接受。

(2)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导致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申请人主动将原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螺旋弹簧” 修改为“弹性部件”,

尽管原说明书中记载了“弹性部件”这一技术特征,但由于这种修改扩大了请求保护

的范围,因而不予接受。

又如,本章第 5.2.3.2 节(1) 的例 1 至例 4 中,即使这四种改变后的内容在原说

明书中有记载,也不予接受,因为这样的修改扩大了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3)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

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例如,一件有关自行车新式把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不仅描述了

新式把手,而且还描述了其他部件,例如,自行车的车座等。经实质审查,权利要求

限定的新式把手不具备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将权利要求限

定为自行车车座。由于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这种修

改不予接受。

(4)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

书中未出现过。

(5)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

书中未出现过。

如果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不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作出的,而是属于上述不予接受的情况,则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不

接受该修改文本的理由,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

条第三款规定的修改文本。同时应当指出,到指定期限届满日为止,申请人所提交的

修改文本如果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或者出现其他不符

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审查员将针对修改前的文本继续审

查,如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如果审查员对当前修改文本中符合要求的部分文本有新的审查意见,可以在本次

通知书中一并指出。

5.2.2 允许的修改

这里所说的“允许的修改”,主要指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修改。

5.2.2.1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

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主要包括:通过增加或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者

通过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主题名称以及其相应的技术特征,来改变该独立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增加或者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修改独立权利要求,

使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其引用

关系,或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以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

范围。对于上述修改,只要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

和权利要求书中,就应该允许。

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1)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以克服

原独立权利要求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未以说明书

为依据或者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等缺陷。只要增加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

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就应当

被允许。

法 22.2 及.3

法 26.4

细则 20.2

法 22.2 及.3

法 26.4

第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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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3 -

(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或者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了技术特

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种修

改就应当被允许。

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

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

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例如,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某温度为 20℃ ~

9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是其所公开的相应的温度范围为

0℃ ~100℃,该文件还公开了该范围内的一个特定值 40℃,因此,审查员在审查意

见通知书中指出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如果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还

记载了 20℃ ~90℃范围内的特定值 40℃、60℃和 80℃,则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

该温度范围修改成 60℃ ~80℃或者 60℃ ~90℃。

(3)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主题名称及相应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

要求类型错误或者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后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

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可允许这种修改。

(4)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以克服原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和并列的独立权利要

求之间缺乏单一性,或者两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保护范围而使权利要求书不简要,

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等缺陷,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

(5)将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正确划界。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

(6)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引用关系上的错误,使其准确地反映原

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

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

(7)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使

其准确地反映原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实施方式或实施例,这样的修改不会超出原说明书

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是允许的。

上面对权利要求书允许修改的几种情况作了说明,由于这些修改符合专利法第三

十三条的规定,因而是允许的。但经过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其他所有规定,还有待审查员对其进行继续审查。对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

书时所作的修改,审查员要判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已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所

指出的缺陷,这样的修改是否造成了新出现的其他缺陷;对于申请人所作出的主动修

改,审查员应当判断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其他缺陷。

5.2.2.2 对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

对于说明书的修改,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针对说明书中本身存在的不符合专

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作出的修改,另一种是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出的

适应性修改,上述两种修改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都是允

许的。

允许的说明书及其摘要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

(1)修改发明名称,使其准确、简要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如果独立权

利要求的类型包括产品、方法和用途,则这些请求保护的主题都应当在发明名称中反

映出来。发明名称应当尽可能简短,一般不得超过 25 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

学领域的某些专利申请,可以允许最多到 40 个字。

法 22.2 及.3

法 26.4

法 31.1 及

26.4

细则 21.3

细则 21.1

及.2

细则 20.3

及 22.1

细则 17

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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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4 -

(2)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该技术领域是指该发明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分类

位置所反映的技术领域。为便于公众和审查员清楚地理解发明和其相应的现有技术,

应当允许修改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使其与国际专利分类表中最低分类位置涉及的领域

相关。

(3)修改背景技术部分,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独立权利要求按照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撰写的,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应当记载与该独立权利要

求前序部分所述的现有技术相关的内容,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如果审查

员通过检索发现了比申请人在原说明书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更接近所要求保护的主题

的对比文件,则应当允许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该文件的内容补入这部分,并引证该

文件,同时删除描述不相关的现有技术的内容。应当指出,这种修改实际上使说明书

增加了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未曾记载的内容,但由于修改仅涉及背景技术而

不涉及发明本身,且增加的内容是申请日前已经公知的现有技术,因此是允许的。

(4)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使其与要求保

护的主题相适应,即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

题。当然,修改后的内容不应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5)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技术方案有关的内容,使其与独立权利要求请

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如果独立权利要求进行了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修

改,则允许该部分作相应的修改;如果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则允许在不改变原技

术方案的基础上,对该部分进行理顺文字、改正不规范用词、统一技术术语等修改。

(6)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的有益效果有关的内容。只有在某(些) 技术特

征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已清楚地记载,而其有益效果没有被清楚地提及,但所属技术领

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原始申请文件中推断出这种效果的情况下,

才允许对发明的有益效果作合适的修改。

(7)修改附图说明。申请文件中有附图,但缺少附图说明的,允许补充所缺的附

图说明;附图说明不清楚的,允许根据上下文作出合适的修改。

(8)修改最佳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这种修改中允许增加的内容一般限于补入原

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中具体内容的出处以及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

准测量方法(包括所使用的标准设备、器具)。如果由检索结果得知原申请要求保护的

部分主题已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申请人应当将反映这部分主题的内容删除,或

者明确写明其为现有技术。

(9)修改附图。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词语和注释,可将其补入说明书文字部分之

中;修改附图中的标记使之与说明书文字部分相一致;在文字说明清楚的情况下,为

使局部结构清楚起见,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修改附图的阿拉伯数字编号,使每幅图

使用一个编号。

(10)修改摘要。通过修改使摘要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清楚地反映所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删除商业性宣传用

语;更换摘要附图,使其最能反映发明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

(11)修改由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识别出的明显错误,即语法错误、文字

错误和打印错误。对这些错误的修改必须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的整

体及上下文看出的唯一的正确答案。

5.2.3 不允许的修改

作为一个原则,凡是对说明书(及其附图) 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不符合专利法第三

十三条规定的修改,均是不允许的。

具体地说,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

细则 3.1

细则 18

细则 23

法 33

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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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5 -

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

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这里所说的申请内容,是指原说明书(及其附图) 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不

包括任何优先权文件的内容。

5.2.3.1 不允许的增加

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 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

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

(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

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

(3)增加的内容是通过测量附图得出的尺寸参数技术特征。

(4)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未提及的附加组分,导致出现原申请没有的特殊效果。

(5)补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直接从原始申请中导出的有益效果。

(6)补入实验数据以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和/或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

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

(7)增补原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一般是不允许的;如果增补背景技术的附图,

或者将原附图中的公知技术附图更换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附图,则应当允许。

5.2.3.2 不允许的改变

不能允许的改变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改变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 1】

原权利要求限定了一种在一边开口的唱片套。附图中也只给出了一幅三边胶接在

一起、一边开口的套子视图。如果申请人后来把权利要求修改成“至少在一边开口的

套子”,而原说明书中又没有任何地方提到过“一个以上的边可以开口”,那么,这

种改变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 2】

原权利要求涉及制造橡胶的成分,不能将其改成制造弹性材料的成分,除非原说

明书已经清楚地指明。

【例 3】

原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自行车闸,后来申请人把权利要求修改成一种车辆的

闸,而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不能直接得到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这种修改也超出了

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例 4】

用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得出的“功能性术语+装置”的方式,来代替具有具

体结构特征的零件或者部件。这种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2)由不明确的内容改成明确具体的内容而引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的新的内容。

【例如】

一件有关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原申请文件中只记载在“较高的温

度” 下进行聚合反应。当申请人看到审查员引证的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了在 40℃下

进行同样的聚合反应后,将原说明书中“较高的温度” 改成“高于 40℃ 的温度”。

虽然“高于 40℃的温度” 的提法包括在“较高的温度”范围内,但是,所属技术领

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理解到“较高的温度” 是指“高于 40℃的温

度”。因此,这种修改引入了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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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原申请文件中的几个分离的特征,改变成一种新的组合,而原申请文件没

有明确提及这些分离的特征彼此间的关联。

(4)改变说明书中的某些特征,使得改变后反映的技术内容不同于原申请文件记

载的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例 1】

一件有关多层层压板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原申请文件中描述了几种不同的层状安

排的实施方式,其中一种结构是外层为聚乙烯。如果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聚

乙烯改变为聚丙烯,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因为修改后的层压板完全不同于原

来记载的层压板。

【例 2】

原申请文件中记载了“例如螺旋弹簧支持物” 的内容,说明书经修改后改变为

“弹性支持物”,导致将一个具体的螺旋弹簧支持方式,扩大到一切可能的弹性支持

方式,使所反映的技术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例 3】

原申请文件中限定温度条件为 10℃或者 300℃,后来说明书中修改为 10℃ ~

300℃,如果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该温度范围,

则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例 4】

原申请文件中限定组合物的某成分的含量为 5%或者 45% ~60%,后来说明书

中修改为 5% ~60%,如果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

该含量范围,则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5.2.3.3 不允许的删除

不能允许删除某些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

(1)从独立权利要求中删除在原申请中明确认定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的那些技

术特征,即删除在原说明书中始终作为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加以描述的那些技术特

征;或者从权利要求中删除一个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有关的技术术语;或者从权

利要求中删除在说明书中明确认定的关于具体应用范围的技术特征。

例如,将“有肋条的侧壁” 改成“侧壁”。又例如,原权利要求是“用于泵的

旋转轴密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旋转轴密封”。上述修改都是不允许的,

因为在原说明书中找不到依据。

(2)从说明书中删除某些内容而导致修改后的说明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

书记载的范围。

例如,一件有关多层层压板的发明专利申请,其说明书中描述了几种不同的层状

安排的实施方式,其中一种结构是外层为聚乙烯。如果申请人修改说明书,将外层的

聚乙烯这一层去掉,那么,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因为修改后的层压板完全不同于原

来记载的层压板。

(3)如果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某特征的原数值范围的其他中间数

值,而鉴于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影响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或者鉴于当该特征取原

数值范围的某部分时发明不可能实施,申请人采用具体“放弃” 的方式,从上述原

数值范围中排除该部分,使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数值范围从整体上看来明显不

包括该部分,由于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除非申

请人能够根据申请原始记载的内容证明该特征取被“放弃” 的数值时,本发明不可

能实施,或者该特征取经“放弃” 后的数值时,本发明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否则

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例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某一数值范围为X1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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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在于其所述的数值范围为X2

=240~1500,因为X1 与X2 部分重叠,故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申请人采用具体

“放弃” 的方式对X1 进行修改,排除X1 中与X2 相重叠的部分,即 600~1500,

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该数值范围修改为X1 >1500 至X1 =10000。如果申请人

不能根据原始记载的内容和现有技术证明本发明在X1 >1500 至X1 =10000 的数值

范围相对于对比文件公开的X2 =240~1500 具有创造性,也不能证明X1 取 600~

1500 时,本发明不能实施,则这样的修改不能被允许。

5.2.4 修改的具体形式

5.2.4.1 提交替换页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应

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替换页的提交有两种方式。

(1)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

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多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所有作了修改的附图。

申请人在提交替换页的同时,要提交一份修改前后的对照明细表。

(2)提交重新打印的替换页和在原文复制件上作出修改的对照页。

这种方式适用于修改内容较少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申请人在提交重新打印的

替换页的同时提交直接在原文复制件上修改的对照页,使审查员更容易察觉修改的内

容。

5.2.4.2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通常,对申请的修改必须由申请人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对于申请文件中个别

文字、标记的修改或者增删及对发明名称或者摘要的明显错误(参见本章第 5.2.2.2

节(11) 和第 6.2.2 节) 的修改,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进行,并通知申请人。此时,应

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圆珠笔作出清楚明显的修改,而不得使用铅笔进行修改。

6.驳回决定和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审查员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申请的实质审查。通常,在发出一次或者两

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审查员就可以作出驳回决定或者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决

定或者通知书一经发出,申请人的任何呈文、答复和修改均不再予以考虑。

6.1 驳回决定

6.1.1 驳回申请的条件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其经实质审查认定申请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应予驳回情形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并给申请人至少一

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

驳回决定一般应当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才能作出。但是,如果申请人在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针对通知书指出的可驳回缺陷提出有说服力

的意见陈述和/或证据,也未针对该缺陷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者修改仅是改正了错

别字或更换了表述方式而技术方案没有实质上的改变,则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

定。

如果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即使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用已通知过

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但只要驳回所针对的事实改变,就应当给申请

人再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但对于此后再次修改涉及同类缺陷

的,如果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足以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

细则 52 及 51.4

法 38 及 39

细则 58

法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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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 -

缺陷,则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无需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兼顾听证

原则与程序节约原则。

6.1.2 驳回的种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驳回发明专利申请的情形如下:

(1)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申请的主题是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或者

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

(2)专利申请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在中国完成,且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报经专利局进行

保密审查的;

(4)专利申请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5)专利申请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主题,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或者权利要求未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6)专利申请是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没有说

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对于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也没有陈述理由;

(7)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规定;

(8)专利申请的发明是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9)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0)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6.1.3 驳回决定的组成

驳回决定应当包括如下两部分。

(1)标准表格

标准表格中各项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完整;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填写所有申

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参见本指南第五部分第六章第 1.2 节)。

(2)驳回决定正文

驳回决定正文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以及决定三个部分。

6.1.4 驳回决定正文的撰写

6.1.4.1 案 由

案由部分应当简要陈述申请的审查过程,特别是与驳回决定有关的情况,即历次

的审查意见(包括所采用的证据) 和申请人的答复概要、申请所存在的导致被驳回的

缺陷以及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本。

6.1.4.2 驳回的理由

在驳回理由部分,审查员应当详细论述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尤

其应当注意下列各项要求。

(1)正确选用法律条款。当可以同时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不同条款驳回申

请时,应当选择其中最为适合、占主导地位的条款作为驳回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时简

要地指出申请中存在的其他实质性缺陷。

(2)以令人信服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为驳回的依据,而且对于这些事实、理由

和证据的听证,已经符合本章第 6.1.1 节所述的驳回申请的条件。

(3)对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且即使经过修改也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的申请,应当逐一地对每项权利要求进行分析。

法 5

法 25

法 2.2

法 20.1

法 22

法 26.3 及.4

法 26.5

法 31.1

法 9

细则 20.2

法 33

细则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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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的理由要充分完整、说理透彻、逻辑严密、措词恰当,不能只援引法律条款

或者只作出断言。审查员在驳回理由部分还应当对申请人的争辩意见进行简要的评

述。

6.1.4.3 决 定

在决定部分,审查员应当写明驳回的理由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哪一

种情形,并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引出驳回该申请的结论。

6.2 授予专利权的通知

6.2.1 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的条件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

定。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之前,应当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通知书。授权的文本,

必须是经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最后确认的文本。

6.2.2 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时应做的工作

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前,允许审查员对准备授权的文本依职权作如下的修

改(参见本章第 5.2.4.2 节)。

(1)说明书方面:修改明显不适当的发明名称和/或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改正错

别字、错误的符号、标记等;修改明显不规范的用语;增补说明书各部分所遗漏的标

题;删除附图中不必要的文字说明等。

(2)权利要求书方面:改正错别字、错误的标点符号、错误的附图标记、附图标

记增加括号。但是,可能引起保护范围变化的修改,不属于依职权修改的范围。

(3)摘要方面:修改摘要中不适当的内容及明显的错误。审查员所作的上述修改

应当通知申请人。

审查员还应当依次做好下述工作:在案卷封面上填写自己确定的该专利的IPC

分类号并交本审查处的分类裁决负责人核定;将整理好的准备授权的文本放入公报

袋,同时在公报袋上填写规定的项目并且盖章;填写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标准表格),

一式两份,盖章后,一份装订在案卷中,另一份放入申请案卷封面里夹;整理好一份

完整的案卷,并且在封面和封底填写授权时案卷交接记录和授权发文记录;申请人对

发明的名称进行了修改的,优先权经核实有变化的,或者经核定的IPC分类号相对

于原分类号有变化的,还应当填写“著录项目变更通知单” 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

案卷第一装订条的首页之前,另一份放入案卷封面里夹。

7.实质审查程序的终止、中止和恢复

7.1 程序的终止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因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且决定生效,或者发出授

予专利权的通知书,或者因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或者因申请被视为撤回而终止。

对于驳回或者授权的申请,审查员应当在其案卷封面上的“实审” 一栏内写明

“驳回” 或者“授权” 字样,并且盖章。

对于每件申请,审查员应当建立个人审查档案,便于今后的查询、统计(参见本

章第 3.3 节)。

7.2 程序的中止

实质审查程序可能因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

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请求而中止或因财产保全而中止。一旦审查员接到程序中止调

法 39

细则 54.1

细则 51.4

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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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 -

回案卷的通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卷返还流程管理部门。

7.3 程序的恢复

专利申请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正当理由耽误专利法或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

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被视为撤回而导致程序终止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

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请求恢复被终止的实质审查程序,权利

被恢复的,专利局恢复实质审查程序。

对于因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而中止的实质审查程序,在专利局收到

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后,凡不涉及权利人变动的,应及时予以恢复;涉及

权利人变动的,在办理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后予以恢复。若自上述请求中止之日

起一年内,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未能结案,请求人又未请求延长中止的,专利局将自

行恢复被中止的实质审查程序。

审查员在接到流程管理部门送达的有关恢复审查程序的书面通知和专利申请案

卷后,应当重新启动实质审查程序。

8.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继续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员应当对专利复审委员会转送的复

审请求书进行前置审查,并在收到转交的案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该前置审查意见书随案卷转送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

置审查的要求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 3 节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专利局的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后,审查员应当对专利申

请进行继续审查。对继续审查的要求适用本章的规定,但在继续审查过程中,审查员

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驳回决定(参见本指南第

四部分第二章第 7 节)。

第九章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1.引 言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章旨在根据专利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具体规

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具有与其他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一般

性,对于本章未提及的一般性审查事项,应当遵循本指南其他章的规定,对涉及计算

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本章所说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是指为了能够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

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

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本身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本章所说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

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

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所说的对外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

包括对某种外部运行过程或外部运行装置进行控制,对外部数据进行处理或者交换

等;所说的对内部对象的控制或处理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对计算机系

细则 86.3

细则 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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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

统内部资源的管理,对数据传输的改进等。涉及计算机程序的解决方案并不必须包含

对计算机硬件的改变。

2.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每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

利权。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 4.2 节所述情形的,按照

该节的原则进行审查:

(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

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

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 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

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一种算

法或者数学计算规则,或者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实质

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

品,或者仅由游戏规则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术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实体特

征限定的计算机游戏装置等,由于其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而不

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如果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介质涉及其物理特性的改进,

例如叠层构成、磁道间隔、材料等,则不属此列。

(2)除了上述(1) 所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

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例如在对上述游戏装置

等限定的内容中既包括游戏规则,又包括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

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

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

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

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

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

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

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

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

这种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

为了实现一种工业过程、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工业过程控制程

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工业过程各阶段实施的一系列控制,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

律的工业过程控制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

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

处理一种外部技术数据,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技术数据处理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

对该技术数据实施的一系列技术处理,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

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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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为了

改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程序,按照自然规

律完成对该计算机系统各组成部分实施的一系列设置或调整,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

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

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以下,根据上述审查基准,给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范围之内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1】

利用计算机程序求解圆周率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是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求解圆周率的方法,该方法首先

将一正方形的面积用均匀的足够精确的“点” 进行划分,再作此正方形的内切圆,

然后执行一个计算机程序来求解圆周率π,该计算机程序先对上述正方形内均匀分布

的“点” 进行脉冲计数,然后按照如下公式进行计算求出圆周率π:

π= × 4

在计算中,若取样的“点” 划分得越多越细,则圆周率的值也就计算得越精确。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求解圆周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

括以下步骤:

计算一个正方形内“点” 的数目;

计算该正方形内切圆内“点” 的数目;

根据公式

π = × 4

来求解圆周率。

分析及结论

这种解决方案仅仅涉及一种由计算机程序执行的纯数学运算方法或者规则,本质

属于人的抽象思维方式,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2】

一种自动计算动摩擦系数μ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涉及一种使用计算机程序计算动摩擦系数μ的方法。测

量动摩擦系数的传统方法是采用一种装置以固定速度牵引被测绳状物,分别测出摩擦

片的位置变化量S1 和S2,再按下列公式:

μ= (logS2 -logS1) /e

计算出被测绳状物的动摩擦系数μ。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计算动摩擦系数μ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

步骤:

Σ圆内“点” 计数值

Σ正方形内“点” 计数值

Σ圆内“点” 计数值

Σ正方形内“点” 计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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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摩擦片的位置变化量S1 和S2 的比值;

计算变化量的比值S2/S1 的对数 logS2/S1;

求出对数 logS2/S1 与e的比值。

分析及结论

这种解决方案不是对测量方法的改进,而是一种由计算机程序执行的数值计算方

法,求解的虽然与物理量有关,但求解过程是一种数值计算,该解决方案整体仍旧属

于一种数学计算方法。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

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3】

一种全球语言文字通用转换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现有的自动翻译系统只是一对一、一对多或者多对多的语言处理系统,其存在的

问题是程序复杂、各种词性的词性标注方式不同、数量繁多且复杂。针对上述缺陷,

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一种统一的、针对全球任意多种语言进行翻译的方法,利用与世界

语辅助语标注方式相同的“全球语言文字输入方法” 实现不同语言在语法、句法上

一体化,在语言转换时,使用世界语和世界语辅助语作为机器翻译的中介语。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利用计算机进行全球语言文字通用转换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全球语言文字统一在单词后先以辅音字母标词法,后以辅音字母标句法的方

式,形成与各种录入语言相对应的录入语言辅助语;

利用中介语与录入的语言辅助语的对应关系进行语言转换,所述中介语为世界语

和世界语辅助语;

其特征在于,所述录入时的标词法和标句法方式与形成世界语辅助语的标词法和

标句法方式相同,其中标词法方式为:-m 为名词, -x 为形容词, -y 为复数, -

s 为数量词, -f 为副词;所述标句法的方式为: -z 为主语, -w 为谓语, -d

为定语, -n 为宾语, -b 为补语,其包括表语, -k 为状语。

分析及结论

这种解决方案虽然在主题名称中包括有计算机,但对其限定的全部内容只是利用

统一的翻译中介语,通过人为规定全球语言文字的录入规则,实现对全球语言进行统

一方式的翻译转换。该解决方案不是对机器翻译方法的改进,没有在机器翻译上体现

不同语言文字自身固有的客观语言规律与计算机技术结合的改进,而是根据发明人自

己的主观认识对语言文字转换规则进行重新规定和定义,所体现的只是录入语言辅助

语与中介语的对应关系被统一于世界语辅助语的标词和标句规则,其本质属于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

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4】

一种控制橡胶模压成型工艺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对橡胶模压成型工艺进行控制的方法,该

计算机程序可以精确、实时地控制该成型工艺中的橡胶硫化时间,克服了现有技术的

橡胶模压成型工艺过程中经常出现的过硫化和欠硫化的缺陷,使橡胶产品的质量大为

提高。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采用计算机程序控制橡胶模压成型工艺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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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温度传感器对橡胶硫化温度进行采样;

响应所述硫化温度计算橡胶制品在硫化过程中的正硫化时间;

判断所述的正硫化时间是否达到规定的正硫化时间;

当所述正硫化时间达到规定的正硫化时间时即发出终止硫化信号。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利用计算机程序控制橡胶模压成型工艺过程,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橡

胶的过硫化和欠硫化,解决的是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完成对橡胶模

压成型工艺进行的处理,反映的是根据橡胶硫化原理对橡胶硫化时间进行精确、实时

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由于精确实时地控制了硫化时间,从而使

橡胶产品的质量大为提高,所获得的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

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工业过程控制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

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5】

一种扩充移动计算设备存储容量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现有移动计算设备例如便携式计算机、手机等由于其体积以及便携性的要求,通

常使用存储容量较小的闪存卡作为存储介质,使得移动计算设备由于受到存储容量的

限制而不能处理需要大存储容量的多媒体数据,因而在移动计算设备上无法应用多媒

体技术。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了一种利用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来扩充移动计算设备的存储

容量的方法,使移动计算设备能够将服务器上的大容量存储空间用于本地应用。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利用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扩充移动计算设备存储容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

括以下步骤:

在移动计算设备上建立一个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模块,并挂入移动设备的操作系

统;

通过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模块向移动计算设备上的应用提供一个虚拟的存储空间,

并把对这个虚拟存储空间的读写请求通过网络发送到远端服务器;

在远端服务器上,把从移动计算设备传来的读写请求转化为对服务器上本地存储

设备的读写请求,并把读写的结果通过网络传回移动计算设备。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改进移动计算设备存储容量的方法,解决的是如何增加便携式

计算机等移动计算设备的有效存储容量的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

对移动计算设备内部运行性能的改进,反映的是利用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模块在本地计

算机上建立虚拟存储空间,将对本地存储设备的访问转换为对服务器上的存储设备的

访问,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移动计算设备对数据的存储不受其本

身存储容量限制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

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

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6】

一种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现有技术通常采用均值滤波方式,即用噪声周围的像素点的均值替代噪声的像素

值的方式来去除图像噪声,但这会造成相邻像素的灰度差值被缩小,从而产生图像模

糊的现象。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利用概率统计论中的 3θ原

理,将灰度值落在均值上下 3 倍方差外的像素点看作是噪声进行去除,而对灰度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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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均值上下 3 倍方差内的像素点不修改其灰度值,从而既能有效地去除图像噪声,又

能够减少因去除图像噪声处理产生的图像模糊现象。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获取输入计算机的待处理图像的各个像素数据;

使用该图像所有像素的灰度值,计算出该图像的灰度均值及其灰度方差值;

读取图像所有像素的灰度值,逐个判断各个像素的灰度值是否落在均值上下 3 倍

方差内,如果是,则不修改该像素的灰度值,否则该像素为噪声, 通过修改该像素

的灰度值去除噪声。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图像数据处理方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有效地去除图像

噪声的同时,又能够减少因去除图像噪声处理产生的图像模糊现象,是技术问题,该

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图像数据的去除噪声处理,反映的是根据具有技术含义

的像素数据的灰度均值及其灰度方差值,对灰度值落在均值上下 3 倍方差外的像素点

视为图像噪声予以去除,对灰度值落在均值上下 3 倍方差内的像素点视为图像信号不

修改其灰度值,避免像现有技术那样对所有像素点都用均值替代的缺陷,利用的是遵

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既能有效去除图像噪声又能减少因去除图像噪声处理造

成的图像模糊现象的效果,同时由于被替换的像素点明显减少,使得系统的运算量减

少,图像处理速度和图像质量提高,因而获得的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

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外部技术数据处理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

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7】

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测量液体粘度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液体粘度是液体生产和应用过程中一个常用的重要技术指标,通常的液体粘度测

量方法是利用一种旋转式测量装置通过人工操作的方式进行的,首先电机带动转子在

液体中旋转,转子转动的角度通过指针在刻度盘上扭转的角度反映出来,然后读取刻

度盘上的扭转角度,从而测出液体粘度值。该测量方法存在的问题是测量过程由人工

操作完成,测量速度慢,精度低,不适宜在生产现场实时检测。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

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控制的粘度测量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对液体粘度测量的数据

采集、数据处理和数据显示过程进行自动控制,实现在生产现场对液体粘度进行实时

检测。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测量液体粘度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前置参数信号处理程序,根据液体种类确定合适的传感探头转速;

通过传感探头控制程序启动传感探头,使传感探头在液体中以上述转速做旋转剪

切运动,并将传感探头感应到的液体粘滞阻力值变换成电流信号;

通过传感探头信号处理程序,根据上述电流信号计算出液体的粘度值,并将计算

得到的粘度值传送到液晶显示器上显示,或者通过通讯接口送入生产控制中心。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测量液体粘度的方法,所要解决的是如何提高液体粘度测量的

速度和精度的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对液体粘度测量过程的控

制,反映的是对传感探头的转速选定、启动运动状态等传感探头工作过程以及对所采

集技术数据的处理过程和测量结果的显示过程进行自动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

的技术手段,从而实现对液体粘度的现场实时检测,获得提高液体粘度测量的速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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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度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测量或者测

试过程控制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

客体。

(3) 未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未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

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

保护的客体。

【例 8】

一种计算机游戏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就现有计算机游戏类型而言,一种是通过问答方式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另一种

是成长类游戏,根据游戏角色的成长来实现游戏角色和游戏环境的变化。发明专利申

请要集中上述两种游戏类型的优点于一身,通过游戏中的问答方式实现游戏角色和游

戏环境的变化。该游戏方法向用户提供一个游戏界面,根据游戏进度,将对应所述游

戏进度的问题显示出来,当使用者输入问题答案时,判断上述答案是否正确以决定是

否需要改变受用户操作的游戏角色在该计算机游戏中的等级、装备或环境。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向用户提供兼具成长类及问答类游戏方式的计算机游戏方法,其特征在于,

该方法包括:

提问步骤,当使用者通过计算机游戏装置进入该计算机游戏的游戏环境时,从存

储的题目资料、对应该题目资料的答案资料及游戏进度资料中调出对应该游戏进度的

问题资料,并将问题资料显示给使用者;

成绩判断步骤,根据提供的问题资料判断使用者所输入的答案是否与存储的对应

该题目的答案资料一致,若是,则进到下一步骤,若否,则返回提问步骤;

改变游戏状态步骤,依据成绩判断步骤的判断结果及所存储的问答成绩记录资

料,决定受使用者操作的游戏角色在该计算机游戏中的等级、装备或环境,若答对问

题的次数达到一定的标准,则其等级、装备或环境会相应升级、增加;若未达到一定

的次数标准,则其等级、装备或环境不予改变。

分析与评述

该解决方案是利用公知计算机执行问答游戏过程控制的程序,从而形成将问答类

游戏及成长类游戏结合在一起的计算机游戏方法,该方法通过问答以及改变游戏角色

状态的方式,使游戏角色和环境在问答过程中相应变化。该解决方案虽然通过游戏装

置进入计算机游戏环境并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对游戏过程进行控制,但该游戏装置是

公知的游戏装置,对游戏过程进行的控制既没有给游戏装置的内部性能例如数据传

输、内部资源管理等带来改进,也没有给游戏装置的构成或功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

变。而该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人的主观意志来兼顾两种游戏的特点,不构

成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根据人为制定的活动规则将问答类游戏和成长类游戏结

合,而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仅仅是对问答类游戏和成长类游戏结合的过程进行

管理和控制,该效果仍然只是对游戏过程或游戏规则的管理和控制,而不是技术效果。

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

的客体。

4.汉字编码方法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

汉字编码方法属于一种信息表述方法,它与声音信号、语言信号、可视显示信号

或者交通指示信号等各种信息表述方式一样,解决的问题仅取决于人的表达意愿,采

用的解决手段仅是人为规定的编码规则,实施该编码方法的结果仅仅是一个符号/字

法 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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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数字串,解决的问题、采用的解决手段和获得的效果也未遵循自然规律。因此,仅

仅涉及汉字编码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仅仅涉及一种汉语字根编码方法,这种汉语

字根编码方法用于编纂字典和利用所述字典检索汉字,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汉字编码方

法仅仅是根据发明人的认识和理解,人为地制定编码汉字的相应规则,选择、指定和

组合汉字编码码元,形成表示汉字的代码/字母数字串。该汉字编码方法没有解决技

术问题,未使用技术手段,且不具有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汉字编码方

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

利保护的客体。

但是,如果把汉字编码方法与该编码方法可使用的特定键盘相结合,构成计算机

系统处理汉字的一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使计算机系

统能够以汉字信息为指令,运行程序,从而控制或处理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则这

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构成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

的技术方案,不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对于这种由汉字编码方法与该编码方法所使用的特定键盘相结合而构成的计算

机汉字输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在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应当描述该汉字输入方法

的技术特征,必要时,还应当描述该输入方法所使用键盘的技术特征,包括该键盘中

对各键位的定义以及各键位在该键盘中的位置等。

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涉及一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包括从组成汉字的所

有字根中选择确定数量的特定字根作为编码码元的步骤、将这些编码码元指定到所述

特定键盘相应键位上的步骤、利用键盘上的特定键位根据汉字编码输入规则输入汉字

的步骤。

该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将汉字编码方法与特定键盘相结合的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

通过该输入方法,使计算机系统能够运行汉字,增加了计算机系统的处理功能。该发

明专利申请要解决的是技术问题,采用的是技术手段,并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因此该

发明专利申请构成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5.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

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与其他技术

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原则上相同。以下仅就涉及计

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在撰写方面的特殊要求作如下说明。

5.1 说明书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了应当从整体上描述该发明的技术

方案之外,还必须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构思及其技术特征以及达到

其技术效果的实施方式。为了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技术特征,说明

书附图中应当给出该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流程图。说明书中应当以所给出的计算机程序

流程为基础,按照该流程的时间顺序,以自然语言对该计算机程序的各步骤进行描述。

说明书对该计算机程序主要技术特征的描述程度应当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

说明书所记载的流程图及其说明编制出能够达到所述技术效果的计算机程序为准。为

了清楚起见,如有必要,申请人可以用惯用的标记性程序语言简短摘录某些关键部分

的计算机源程序以供参考,但不需要提交全部计算机源程序。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包含对计算机装置硬件结构作出改变的发明内

法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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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的,说明书附图应当给出该计算机装置的硬件实体结构图,说明书应当根据该硬件

实体结构图,清楚、完整地描述该计算机装置的各硬件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以本

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5.2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写成一种方法权利要求,也可以

写成一种产品权利要求,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无论写成哪种形式的权利要求,都

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且都必须从整体上反映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

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不能只概括地描述该计算机程序所具有的功能和该功能所能

够达到的效果。如果写成方法权利要求,应当按照方法流程的步骤详细描述该计算机

程序所执行的各项功能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如果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应当具体描

述该装置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

件,还可以包括程序。

如果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各步骤完全对应

一致的方式,或者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完全对应一致的方

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即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各组成部分与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

各个步骤或者该方法权利要求中的各个步骤完全对应一致,则这种装置权利要求中的

各组成部分应当理解为实现该程序流程各步骤或该方法各步骤所必须建立的程序模

块,由这样一组程序模块限定的装置权利要求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说明书记载的计算

机程序实现该解决方案的程序模块构架,而不应当理解为主要通过硬件方式实现该解

决方案的实体装置。

下面给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分别撰写成装置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的例

子,以供参考。

【例 1】

一件关于“对CRT屏幕上的字符进行游标控制” 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独立权

利要求可以按下述方法权利要求撰写。

一种CRT显示屏幕的游标控制方法,包括:

用于输入信息的输入步骤;

用于将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起始位置地址存储到H/V起始位置存储装置中的

步骤;

用于将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终点位置地址存储到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中的

步骤;

用于将游标当前位置的水平和垂直地址存储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步骤;

其特征是所述游标控制方法还包括:

用于分别将存储在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游标当前的水平及垂直地址与存

储在所述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中相应于其水平及垂直终点位置的地址进行比较

的比较步骤;

由所述输入键盘输出信号和所述比较器输出信号控制的游标位置变换步骤;该步

骤可对如下动作进行选择:

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增 1,

或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减 1,

或把存储在H/V起点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起始位置的地址向游标位置存

储装置进行置位;

用于根据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存储状态在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游标当前位

置的游标显示步骤。

法 26.4

细则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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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2】

将上述例 1 所述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写成装置权利要求。

一种CRT显示屏幕的游标控制器,包括:

用于输入信息的输入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起始位置地址的H/V起始位置存储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水平和垂直移动终点位置地址的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

用于存储游标当前位置的水平和垂直地址的游标位置存储装置;

其特征是所述游标控制器还包括:

用于分别将存储在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游标当前的水平及垂直地址与存

储在所述H/V终点位置存储装置中相应于其水平及垂直终点位置的地址进行比较

的比较器;

由所述输入键盘输出信号和所述比较器输出信号控制的游标位置变换装置;该装

置包含:

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增 1 的装

置,

或对存储在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地址,按单个字符位置给予减 1 的

装置,

或把存储在H/V起点存储装置中的水平及垂直起始位置的地址向游标位置存

储装置进行置位的装置;

用于根据所述游标位置存储装置中的存储状态在显示屏上显示所述游标当前位

置的游标显示装置。

【例 3】

一件有关“适用作顺序控制和伺服控制的计算机系统” 的发明专利申请,其采

用并行处理,以打开、关闭和暂停三种指令作为在第一和第二程序之间并行处理指令

来进行顺序控制和伺服控制。其写成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利用打开、关闭和暂停指令作为并行处理指令来进行顺序控制和伺服控制的方

法,其特征在于采用下列步骤:

将欲执行任务的顺序控制或者伺服控制程序存入该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存贮器中;

启动该计算机系统工作,CPU按程序计数器内容读取指令、执行操作,并根据

所执行指令的内容更新程序计数器;

当所执行指令为通常的程序指令时,程序计数器的更新与通用计算机相同;

当所执行指令为打开指令时,程序计数器被更新为此打开指令之后指令的地址,

即要打开的并行处理程序的首地址,从而启动控制子过程操作;

当所执行指令为关闭指令时,程序计数器由地址表中选择得到的地址,或者此关

闭指令之后指令的地址来更新,从而使发出该关闭指令的程序本身或者另一并行程序

终止执行,同时伴随着启动其他的并行程序;

当所执行的指令为暂停指令时,程序计数器由该暂停指令之后的指令地址更新,

从而使此程序按需要暂停执行一定的时间,同时在此期间内启动另一并行程序。

6. 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

涉及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的发明专利申请,一般包含

算法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特征,本节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

细则,对这类申请的审查特殊性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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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审查基准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进行。在审查

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

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

术效果进行分析。

6.1.1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

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

征,则这项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

方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例如,一种基于抽象算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的数学

模型建立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

情形。再如,一种根据用户的消费额度进行返利的方法,该方法中包含的特征全部是

与返利规则相关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如果权利要求中除了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还包含技术特征,该权利

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二)项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6.1.2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排除获得专利权的情形,则需要就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进行审查。

对一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技术方案进行

审查时,需要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特征。如果该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对要解

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

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例如,

如果权利要求中涉及算法的各个步骤体现出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如算法

处理的数据是技术领域中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数据,算法的执行能直接体现出利用自

然规律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过程,并且获得了技术效果,则通常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

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6.1.3 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新颖性审查时,应当

考虑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特征,所述全部特征既包括技术特征,也包括算法特征或商

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对既包含技术特征又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

创造性审查时,应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

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所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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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相互作用关系”是指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紧密结合、共同

构成了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且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例如,如果权利要求中的算法应用于具体的技术领域,可以解决具体技术问题,

那么可以认为该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该算

法特征成为所采取的技术手段的组成部分,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所述的算

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

再如,如果权利要求中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实施需要技术手段的调整或改

进,那么可以认为该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

作用关系,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所述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

出的贡献。

6.2 审查示例

以下,根据上述审查基准,给出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

申请的审查示例。

(1) 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范围之内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

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1】

一种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是一种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通过增加训练样本数量,

提高建模的准确性。该建模方法将与第一分类任务相关的其它分类任务的训练样本也

作为第一分类任务数学模型的训练样本,从而增加训练样本数量,并利用训练样本的

特征值、提取特征值、标签值等对相关数学模型进行训练,并最终得到第一分类任务

的数学模型,克服了由于训练样本少导致过拟合而建模准确性较差的缺陷。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建立数学模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第一分类任务的训练样本中的特征值和至少一个第二分类任务的训练样本

中的特征值,对初始特征提取模型进行训练,得到目标特征提取模型;其中,所述第

二分类任务是与所述第一分类任务相关的其它分类任务;

根据所述目标特征提取模型,分别对所述第一分类任务的每个训练样本中的特征

值进行处理,得到所述每个训练样本对应的提取特征值;

将所述每个训练样本对应的提取特征值和标签值组成提取训练样本,对初始分类

模型进行训练,得到目标分类模型;

将所述目标分类模型和所述目标特征提取模型组成所述第一分类任务的数学模

型。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不涉及任何具体的应用领域,其中处理的训练样本的特征值、提取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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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值、标签值、目标分类模型以及目标特征提取模型都是抽象的通用数据,利用训练

样本的相关数据对数学模型进行训练等处理过程是一系列抽象的数学方法步骤,最后

得到的结果也是抽象的通用分类数学模型。该方案是一种抽象的模型建立方法,其处

理对象、过程和结果都不涉及与具体应用领域的结合,属于对抽象数学方法的优化,

且整个方案并不包括任何技术特征,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2)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

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

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2】

一种卷积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是,在各级卷积层上对训练图像进行卷积操作和最大池

化操作后,进一步对最大池化操作后得到的特征图像进行水平池化操作,使训练好的

CNN 模型在识别图像类别时能够识别任意尺寸的待识别图像。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卷积神经网络 CNN 模型的训练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待训练 CNN 模型的初始模型参数,所述初始模型参数包括各级卷积层的初始

卷积核、所述各级卷积层的初始偏置矩阵、全连接层的初始权重矩阵和所述全连接层

的初始偏置向量;

获取多个训练图像;

在所述各级卷积层上,使用所述各级卷积层上的初始卷积核和初始偏置矩阵,对

每个训练图像分别进行卷积操作和最大池化操作,得到每个训练图像在所述各级卷积

层上的第一特征图像;

对每个训练图像在至少一级卷积层上的第一特征图像进行水平池化操作,得到每

个训练图像在各级卷积层上的第二特征图像;

根据每个训练图像在各级卷积层上的第二特征图像确定每个训练图像的特征向

量;

根据所述初始权重矩阵和初始偏置向量对每个特征向量进行处理,得到每个训练

图像的类别概率向量;

根据所述每个训练图像的类别概率向量及每个训练图像的初始类别,计算类别误

差;

基于所述类别误差,对所述待训练 CNN 模型的模型参数进行调整;

基于调整后的模型参数和所述多个训练图像,继续进行模型参数调整的过程,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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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迭代次数达到预设次数;

将迭代次数达到预设次数时所得到的模型参数作为训练好的 CNN 模型的模型参

数。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卷积神经网络 CNN 模型的训练方法,其中明确了模型训练方法

的各步骤中处理的数据均为图像数据以及各步骤如何处理图像数据,体现出神经网络

训练算法与图像信息处理密切相关。该解决方案所解决的是如何克服 CNN 模型仅能识

别具有固定尺寸的图像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在不同卷积层上对图像进行不同处理并训

练的手段,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了训练好的 CNN 模型能够识别任

意尺寸待识别图像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例 3】

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通过获取用户终端设备的位置信息

和对应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共享单车的状态信息,使用户可以根据共享单车的状态信息

准确地找到可以骑行的共享单车进行骑行,并通过提示引导用户进行停车,该方法方

便了共享单车的使用和管理,节约了用户的时间,提升了用户体验。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用户通过终端设备向服务器发送共享单车的使用请求;

步骤二,服务器获取用户的第一位置信息,查找与所述第一位置信息对应一定距

离范围内的共享单车的第二位置信息,以及这些共享单车的状态信息,将所述共享单

车的第二位置信息和状态信息发送到终端设备,其中第一位置信息和第二位置信息是

通过 GPS 信号获取的;

步骤三,用户根据终端设备上显示的共享单车的位置信息,找到可以骑行的目标

共享单车;

步骤四,用户通过终端设备扫描目标共享单车车身上的二维码,通过服务器认证

后,获得目标共享单车的使用权限;

步骤五,服务器根据骑行情况,向用户推送停车提示,若用户将车停放在指定区

域,则采用优惠资费进行计费,否则采用标准资费进行计费;

步骤六,用户根据所述提示进行选择,骑行结束后,用户进行共享单车的锁车动

作,共享单车检测到锁车状态后向服务器发送骑行完毕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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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4 -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准确找到可骑行共

享单车位置并开启共享单车的技术问题,该方案通过执行终端设备和服务器上的计算

机程序实现了对用户使用共享单车行为的控制和引导,反映的是对位置信息、认证等

数据进行采集和计算的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实现了准确找到可

骑行共享单车位置并开启共享单车等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

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4】

一种区块链节点间通信方法及装置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区块链节点通信方法和装置,区块链中的业务节点在建立

通信连接之前,可以根据通信请求中携带的 CA 证书以及预先配置的 CA 信任列表,确

定是否建立通信连接,从而减少了业务节点泄露隐私数据的可能性,提高了区块链中

存储数据的安全性。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区块链节点通信方法,区块链网络中的区块链节点包括业务节点,其中,所

述业务节点存储证书授权中心 CA 发送的证书,并预先配置有 CA 信任列表,所述方法

包括:

第一区块链节点接收第二区块链节点发送的通信请求,其中,所述通信请求中携

带有第二区块链节点的第二证书;

确定所述第二证书对应的 CA 标识;

判断确定出的所述第二证书对应的 CA 标识,是否存在于所述 CA 信任列表中;

若是,则与所述第二区块链节点建立通信连接;

若否,则不与所述第二区块链节点建立通信连接。

分析及结论

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联盟链网络中如何防止区块链业务节点泄露用户隐私数

据的问题,属于提高区块链数据安全性的技术问题,通过在通信请求中携带 CA 证书

并预先配置 CA 信任列表的方式确定是否建立连接,限制了业务节点可建立连接的对

象,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了业务节点间安全通信和减少业务节点

泄露隐私数据可能性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

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 未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未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

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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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 -

【例 5】

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通过计算机执行设定的返利规则给予消

费的用户现金券,从而提高了用户的消费意愿,为商家获得了更多的利润。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用户在商家进行消费时,商家根据消费的金额返回一定的现金券,具体地,

商家采用计算机对用户的消费金额进行计算,将用户的消费金额 R 划分为 M 个区

间,其中,M 为整数,区间 1 到区间 M 的数值由小到大,将返回现金券的额度 F 也分

为 M 个值,M 个数值也由小到大进行排列;

根据计算机的计算值,判断当用户本次消费金额位于区间 1 时,返利额度为第 1

个值,当用户本次消费金额位于区间 2 时,返利额度为第 2 个值,依次类推,将相应

区间的返利额度返回给用户。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该方法是由计算机执行的,其处理对象是

用户的消费数据,所要解决的是如何促进用户消费的问题,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

的手段是通过计算机执行人为设定的返利规则,但对计算机的限定只是按照指定的规

则根据用户消费金额确定返利额度,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因而未利用技术手段,该

方案获得的效果仅仅是促进用户消费,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

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 6】

一种基于用电特征的经济景气指数分析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通过统计各项经济指标和用电指标,来评估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

指数。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地区用电特征的经济景气指数分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根据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数据和用电数据,选定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数的初步

指标,其中,所述初步指标包括经济指标和用电指标;

通过计算机执行聚类分析方法和时差相关分析法,确定所述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

气指标体系,包括先行指标、一致指标和滞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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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 -

根据所述待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标体系,采用合成指数计算方法,获取所述待

检测地区的经济景气指数。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经济景气指数的分析和计算方法,该方法是由计算机执行的,

其处理对象是各种经济指标、用电指标,解决的问题是对经济走势进行判断,不构成

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根据经济数据和用电数据对经济情况进行分析,仅是依照

经济学规律采用经济管理手段,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因而未利用技术手段,该方案

最终可以获得用于评估经济的经济景气指数,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该

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4)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

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

【例 7】

一种基于多传感器信息仿人机器人跌倒状态检测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现有对仿人机器人步行时跌倒状态的判定主要利用姿态信息或 ZMP 点位置信息,

但这样判断是不全面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了基于多传感器检测仿人机器人跌倒状态

的方法,通过实时融合机器人步态阶段信息、姿态信息和 ZMP 点位置信息,并利用模

糊决策系统,判定机器人当前的稳定性和可控性,为机器人下一步动作提供参考。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多传感器信息仿人机器人跌倒状态检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含如下步

骤:

(1)通过对姿态传感器信息、零力矩点 ZMP 传感器信息和机器人步行阶段信息进

行融合,建立分层结构的传感器信息融合模型;

(2)分别利用前后模糊决策系统和左右模糊决策系统来判定机器人在前后方向和

左右方向的稳定性,具体步骤如下:

①根据机器人支撑脚和地面之间的接触情况与离线步态规划确定机器人步行阶

段;

②利用模糊推理算法对 ZMP 点位置信息进行模糊化;

③利用模糊推理算法对机器人的俯仰角或滚动角进行模糊化;

④确定输出隶属函数;

⑤根据步骤①~步骤④确定模糊推理规则;

⑥去模糊化。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仿人机器人的步态规划与基于传感器信息的反馈控制,并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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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融合信息对机器人稳定性进行判断,其中包括根据多个传感器信息进行仿人机器

人稳定状态评价,即对比文件 1 公开了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中的步骤(1),该解

决方案与对比文件 1 的区别在于采用步骤(2)的具体算法的模糊决策方法。

基于申请文件可知,该解决方案有效地提高了机器人的稳定状态以及对其可能跌

倒方向判读的可靠性和准确率。姿态信息、ZMP 点位置信息以及步行阶段信息作为输

入参数,通过模糊算法输出判定仿人机器人稳定状态的信息,为进一步发出准确的姿

势调整指令提供依据。因此,上述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

相互作用关系,相对于对比文件 1,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判断机器

人稳定状态以及准确预测其可能的跌倒方向。上述模糊决策的实现算法及将其应用于

机器人稳定状态的判断均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现有技

术整体上并不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改进对比文件 1 以获得要求保护发明的启示,要

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例 8】

基于合作协进化和多种群遗传算法的多机器人路径规划系统

申请内容概述

现有的多移动机器人运动规划控制结构通常采用集中式规划方法,该方法将多机

器人系统视为一个具有多个自由度的复杂机器人,由系统中的一个规划器来统一完成

对所有机器人的运动规划,其缺点在于计算时间较长,实用性不佳。发明专利申请提

供了一种基于协作进化和多种群遗传算法的多机器人路径规划系统。机器人的每一条

路径都采用一个染色体表示,将最短距离、平滑度、安全距离作为设计路径适应度函

数的三个目标,通过 Messy 遗传算法对每个机器人的路径进行优化得到最佳路径。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合作协进化和多种群遗传算法的多机器人路径规划系统,其特征在于:

(1) 机器人的一条路径采用一个染色体表示,染色体就表示成节点的链表形式,

即[(x,y),time],(x,y,time∈R),(x,y)表示机器人的位置坐标,time

表示从前一个节点移动本节点需要的时间消耗,开始节点的 time 等于 0,每

个机器人个体的染色体除了初始节点的初始位置,结束节点的目标位置固定

以外,中间节点和节点个数都是可变的;

(2)每个机器人 Robot(i)的路径 path(j)的适应度函数表示成φ(pi,j):

||pi,j||=Distance(pi,j)+ws×smooth(pi,j)+wt×Time(pi,j)

其中||pi,j||是距离、平滑度和时间消耗的线性组合,ws 是平滑加权因子,wt

是时间加权因子;Distance(pi,j)表示路径长度,smooth(pi,j)表示路径的平滑度,

Time(pi,j)是路径 pi,j 的时间消耗;每个机器人采用所述适应度函数,通过 Messy

遗传算法优化得到最优路径。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基于合作协进化的多机器人路径规划方法,其中采用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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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 -

度函数,通过混沌遗传算法来获得最优路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 1

的区别在于通过 Messy 遗传算法来实现多机器人路径规划。

在该解决方案中,采用 Messy 遗传算法优化后得到机器人的前进路径,该解决方

案的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实现了对机器人前

进路径的优化。相对于对比文件 1,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基于特定

的算法使机器人以最优路径前进。对比文件 2 已经公开了包括所述混沌遗传算法在内

的多种遗传算法都可被用来进行路径优化,同时采用 Messy 遗传算法可以解决其他算

法的弊端,从而获得更合理的优化结果。基于对比文件 2 给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

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 1 与对比文件 2 结合得到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要求

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 1 和对比文件 2 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

造性。

【例 9】

一种物流配送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在货物配送过程中,如何有效提高货物配送效率以及降低配送成本,是发明专利

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在物流人员到达配送地点后,可以通过服务器向订货用户终端

推送消息的形式同时通知特定配送区域的多个订货用户进行提货,达到了提高货物配

送效率以及降低配送成本的目的。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物流配送方法,其通过批量通知用户取件的方式来提高物流配送效率,该方

法包括:

当派件员需要通知用户取件时,派件员通过手持的物流终端向服务器发送货物已

到达的通知;

服务器批量通知派件员派送范围内的所有订货用户;

接收到通知的订货用户根据通知信息完成取件;

其中,服务器进行批量通知具体实现方式为,服务器根据物流终端发送的到货通

知中所携带的派件员 ID、物流终端当前位置以及对应的配送范围,确定该派件员 ID

所对应的、以所述物流终端的当前位置为中心的配送距离范围内的所有目标订单信

息,然后将通知信息推送给所有目标订单信息中的订货用户账号所对应的订货用户终

端。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物流配送方法,其由物流终端对配送单上的条码进行扫描,

并将扫描信息发送给服务器以通知服务器货物已经到达;服务器获取扫描信息中的订

货用户信息,并向该订货用户发出通知;接收到通知的订货用户根据通知信息完成取

件。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 1 的区别在于批量通知用户订货到达,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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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9 -

现批量通知,方案中服务器、物流终端和用户终端之间的数据架构和数据通信方式均

做出了相应调整,取件通知规则和具体的批量通知实现方式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

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相对于对比文件 1,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订

单到达通知效率进而提高货物配送效率。从用户角度来看,用户可以更快地获知订货

到达情况的信息,也提高了用户体验。由于现有技术并不存在对上述对比文件 1 做出

改进从而获得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的技术启示,该解决方案具备创造性。

【例 10】

一种动态观点演变的可视化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社交平台发表他们的意见和想法,人们在社交平台上

发表的带有情感的内容反映了人们观点的演变,并可以由此看出事件的发展、变化和

趋势。发明专利申请通过自动采集社交平台人们发表的信息并对其中的情感进行分析,

通过计算机绘制情感可视化图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情感在不同时间的强度变化和

随时间而演变的趋势。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动态观点演变的可视化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步骤一,由计算设备确定所采集的信息集合中信息的情感隶属度和情感分类,所

述信息的情感隶属度表示该信息以多大概率属于某一情感分类;

步骤二,所述情感分类为积极、中立或消极,具体分类方法为:如果点赞的数目

p 除以点踩的数目 q 的值 r 大于阈值 a,那么认为该情感分类为积极,如果值 r 小于

阈值 b,那么认为该情感分类为消极,如果值 b≤r≤a,那么情感分类为中立,其中 a>b;

步骤三,基于所述信息的情感分类,自动建立所述信息集合的情感可视化图形的

几何布局,以横轴表示信息产生的时间,以纵轴表示属于各情感分类的信息的数量;

步骤四,所述计算设备基于所述信息的情感隶属度对所建立的几何布局进行着

色,按照信息颜色的渐变顺序为各情感分类层上的信息着色。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基于情感的可视化分析方法,其中时间被表示为一条水平

轴,每条色带在不同时间的宽度代表一种情感在该时间的度量,用不同的色带代表不

同的情感。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 1 的区别在于步骤二中设定的情感的具体分

类规则。从申请内容中可以看出,即使情感分类规则不同,对相应数据进行着色处理

的技术手段也可以是相同的,不必作出改变,即上述情感分类规则与具体的可视化手

段并非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与对比文件 1 相比,发明专利申请

只是提出了一种新的情感分类的规则,没有实际解决任何技术问题,也没有针对现有

技术作出技术贡献。因此,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 1 不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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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6.3.1 说明书的撰写

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

描述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解决方案。所述解决方案在包含技术特征的基础

上,可以进一步包含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

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说明书中应当写明技术特征和与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

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如何共同作用并且产生有益效果。例如,包含算法特征

时,应当将抽象的算法与具体的技术领域结合,至少一个输入参数及其相关输出结果

的定义应当与技术领域中的具体数据对应关联起来;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时,应

当对解决技术问题的整个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和说明,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

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解决方案。

说明书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例如质量、

精度或效率的提高,系统内部性能的改善等。如果从用户的角度而言,客观上提升了

用户体验,也可以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此时,应当同时说明这种用户体验的提升是

如何由构成发明的技术特征,以及与其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

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共同带来或者产生的。

6.3.2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

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应当记载技术特征以及与

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

征。

第十章 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1.引 言

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存在着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在多数情况下,化

学发明能否实施往往难以预测,必须借助于试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得到确认;有的化

学产品的结构尚不清楚,不得不借助于性能参数和/或制备方法来定义;发现已知化

学产品新的性能或用途并不意味着其结构或组成的改变,因此不能视为新的产品;某

些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仅仅按照说明书的文字描述很难实现,必须借助于保藏生物材

料作为补充手段。本章旨在按照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原则,并在符合本指南一

般性规定的前提下,对于如何处理化学发明审查中的某些特殊问题作出若干规定。

2.不授予专利权的化学发明专利申请

2.1 天然物质

人们从自然界找到以天然形态存在的物质,仅仅是一种发现,属于专利法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是首次

从自然界分离或提取出来的物质,其结构、形态或者其他物理化学参数是现有技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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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曾认识的,并能被确切地表征,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则该物质本身以及取得该

物质的方法均可依法被授予专利权。

2.2 物质的医药用途

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是用于诊断或治疗疾病,则因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如果它们用于制造药品,则可依法

被授予专利权(参见本章第 4.5.2 节)。

3.化学发明的充分公开

3.1 化学产品发明的充分公开

这里所称的化学产品包括化合物、组合物以及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

的化学产品。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的,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

化学产品的制备以及化学产品的用途。

(1)化学产品的确认

对于化合物发明,说明书中应当说明该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及结构式(包括各种官

能基团、分子立体构型等) 或者分子式,对化学结构的说明应当明确到使本领域的技

术人员能确认该化合物的程度;并应当记载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化学、物

理性能参数(例如各种定性或者定量数据和谱图等),使要求保护的化合物能被清楚地

确认。此外,对于高分子化合物,除了应当对其重复单元的名称、结构式或者分子式

按照对上述化合物的相同要求进行记载之外,还应当对其分子量及分子量分布、重复

单元排列状态(如均聚、共聚、嵌段、接枝等) 等要素作适当的说明;如果这些结构

要素未能完全确认该高分子化合物,则还应当记载其结晶度、密度、二次转变点等性

能参数。

对于组合物发明,说明书中除了应当记载组合物的组分外,还应当记载各组分的

化学和/或物理状态、各组分可选择的范围、各组分的含量范围及其对组合物性能的

影响等。

对于仅用结构和/或组成不能够清楚描述的化学产品,说明书中应当进一步使用

适当的化学、物理参数和/或制备方法对其进行说明,使要求保护的化学产品能被清

楚地确认。

(2)化学产品的制备

对于化学产品发明,说明书中应当记载至少一种制备方

法,说明实施所述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条件、专用设备等,使本领域的

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对于化合物发明,通常需要有制备实施例。

(3)化学产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

对于化学产品发明,应当完整地公开该产品的用途和/或使用效果,即使是结构

首创的化合物,也应当至少记载一种用途。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明能够实现所述用途和

/或使用效果,则说明书中还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明发明的技

术方案可以实现所述用途和/或达到预期效果的定性或者定量实验数据。

对于新的药物化合物或者药物组合物,应当记载其具体医药用途或者药理作用,

同时还应当记载其有效量及使用方法。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发

明能够实现所述医药用途、药理作用,则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足以证

明发明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预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的实验

室试验(包括动物试验) 或者临床试验的定性或者定量数据。说明书对有效量和使用

方法或者制剂方法等应当记载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

法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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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表示发明效果的性能数据,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导致不同结果的多种测定方

法,则应当说明测定它的方法,若为特殊方法,应当详细加以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

的技术人员能实施该方法。

3.2 化学方法发明的充分公开

(1)对于化学方法发明,无论是物质的制备方法还是其他方法,均应当记载方法

所用的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工艺条件,必要时还应当记载方法对目的物质性能的影

响,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法去实施时能够解决该发明要

解决的技术问题。

(2)对于方法所用的原料物质,应当说明其成分、性能、制备方法或者来源,使

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

3.3 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充分公开

对于化学产品用途发明,在说明书中应当记载所使用的化学产品、使用方法及所

取得的效果,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用途发明。如果所使用的产品是新的化

学产品,则说明书对于该产品的记载应当满足本章第 3.1 节的相关要求。如果本领域

的技术人员无法根据现有技术预测该用途,则应当记载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

足以证明该物质可以用于所述用途并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者达到所述效果

的实验数据。

3.4 关于实施例

由于化学领域属于实验性学科,多数发明需要经过实验证明,因此说明书中通常

应当包括实施例,例如产品的制备和应用实施例。

说明书中实施例的数目,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概括程度,例如并列选择

要素的概括程度和数据的取值范围;在化学发明中,根据发明的性质不同, 具体技

术领域不同,对实施例数目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一般的原则是,应当能足以理解发

明如何实施,并足以判断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

围内都可以实施并取得所述的效果。

3.5 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3.5.1 审查原则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

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

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3.5.2 药品专利申请的补交实验数据

按照本章第 3.5.1 节的审查原则,给出涉及药品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例 1】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化合物 A,说明书记载了化合物 A 的制备实施例、降血压作

用及测定降血压活性的实验方法,但未记载实验结果数据。为证明说明书充分公开,

申请人补交了化合物 A 的 降血压效果数据。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

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化合物 A 的降血压作用已经公开,补交实验数据所要证

明的技术效果能够从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

应该注意的是,该补交实验数据在审查创造性时也应当予以审查。

【例 2】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通式 I 化合物,说明书记载了通式 I 及其制备方法,通式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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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多个具体化合物 A、B 等的制备实施例,也记载了通式 I 的抗肿瘤作用、测定抗

肿瘤活性的实验方法和实验结果数据,实验结果数据记载为实施例化合物对肿瘤细胞

IC50 值在 10-100nM 范围内。为证明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申请人补交了对比实验数

据,显示化合物 A 的 IC50 值为 15nM,而对比文件 1 化合物为 87nM。对于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化合物 A 及其抗肿瘤作用已经

公开,补交实验数据所要证明的技术效果能够从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应

该注意的是,此时,审查员还需要结合补交实验数据进一步分析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

技术方案是否满足创造性的要求。

4.化学发明的权利要求

4.1 化合物权利要求

化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化合物的名称或者化合物的结构式或分子式来表征。化合

物应当按通用的命名法来命名,不允许用商品名或者代号;化合物的结构应当是明确

的,不能用含糊不清的措词。

4.2 组合物权利要求

4.2.1 开放式、封闭式及它们的使用要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的性质不适合将独立权利要

求分为前序和特征两部分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组合物权利要

求一般属于这种情况。

组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组合物的组分或者组分和含量等组成特征来表征。组合物

权利要求分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种表达方式。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

未指出的组分;封闭式则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

开放式和封闭式常用的措词如下:

(1)开放式,例如“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质上含

有”、“主要由…… 组成”、“主要组成为”、“基本上由……组成”、“基本组

成为” 等,这些都表示该组合物中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组分,即

使其在含量上占较大的比例。

(2)封闭式,例如“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这些都表示要

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 但可以带有杂质, 该杂质只

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

使用开放式或者封闭式表达方式时,必须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例如,权利要求

的组合物A+B+C,如果说明书中实际上没有描述除此之外的组分,则不能使用开

放式权利要求。

另外还应当指出的是,一项组合物独立权利要求为A+B+C,假如其下面一项

权利要求为A+B+C+D,则对于开放式的A+B+C权利要求而言,含D的这项

为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封闭式的A+B+C权利要求而言,含D的这项为独立权利要

求。

4.2.2 组合物权利要求中组分和含量的限定

(1)如果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只在于组分本身,其技术问题的解决仅取决于组分

的选择,而组分的含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或者通过简单实验就能够确

定的,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可以允许只限定组分;但如果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既在组

分上,又与含量有关,其技术问题的解决不仅取决于组分的选择,而且还取决于该组

分特定含量的确定,则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必须同时限定组分和含量,否则该权利要求

就不完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法 26.4

法 26.4

细则 20.2

细则 20.2

法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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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在合金领域中,合金的必要成分及其含量通常应当在独

立权利要求中限定。

(3)在限定组分的含量时,不允许有含糊不清的用词,例如“大约”、“左右”、

“近” 等等,如果出现这样的词,一般应当删去。组分含量可以用“0~X”、“<

X” 或者“X以下”等表示,以“0~X” 表示的,为选择组分,“<X”、“X

以下”等的含义为包括X=0。通常不允许以“>X” 表示含量范围。

(4)一个组合物中各组分含量百分数之和应当等于 100%,几个组分的含量范围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某一组分的上限值+其他组分的下限值≤100

某一组分的下限值+其他组分的上限值≥100

(5)用文字或数值难以表示组合物各组分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可以允许用特性关

系或者用量关系式,或者用图来定义权利要求。图的具体意义应当在说明书中加以说

明。

(6)用文字定性表述来代替数字定量表示的方式,只要其意思是清楚的,且在所

属技术领域是众所周知的,就可以接受,例如“含量为足以使某物料湿润”、“催化

量的” 等等。

4.2.3 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其他限定

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有三种类型,即非限定型、性能限定型以及用途限定型。例

如:

(1) “一种水凝胶组合物,含有分子式(Ⅰ) 的聚乙烯醇、皂化剂和水” (分子

式(Ⅰ) 略);

(2) “一种磁性合金,含有 10% ~60% (重量) 的A和 90% ~40% (重量) 的

B”;

(3) “一种丁烯脱氢催化剂,含有Fe3O4 和K2O……”。

以上(1) 为非限定型, (2) 为性能限定型, (3) 为用途限定型。

当该组合物具有两种或者多种使用性能和应用领域时,可以允许用非限定型权利

要求。例如,上述(1) 的水凝胶组合物,在说明书中叙述了它具有可成型性、吸湿性、

成膜性、粘结性以及热容量大等性能,因而可用于食品添加剂、上胶剂、粘合剂、涂

料、微生物培养介质以及绝热介质等多种领域。

如果在说明书中仅公开了组合物的一种性能或者用途,通常需要写成性能限定型

或者用途限定型,例如(2)、(3)。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合金,通常应当写明发明合金

所固有的性能和/或用途。大多数药品权利要求应当写成用途限定型。

4.3 仅用结构和/或组成特征不能清楚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仅用结构和/或组成特征不能清楚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 允许进一步

采用物理-化学参数和/或制备方法来表征。

(1)允许用物理-化学参数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是:仅用化学名称或

者结构式或者组成不能清楚表征的结构不明的化学产品。参数必须是清楚的。

(2)允许用制备方法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是:用制备方法之外的其他

特征不能充分表征的化学产品。

4.4 化学方法权利要求

化学领域中的方法发明,无论是制备物质的方法还是其他方法(如物质的使用方

法、加工方法、处理方法等),其权利要求可以用涉及工艺、物质以及设备的方法特

法 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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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来进行限定。

涉及工艺的方法特征包括工艺步骤(也可以是反应步骤)和工艺条件,例如温度、

压力、时间、各工艺步骤中所需的催化剂或者其他助剂等;

涉及物质的方法特征包括该方法中所采用的原料和产品的化学成分、化学结构

式、理化特性参数等;

涉及设备的方法特征包括该方法所专用的设备类型及其与方法发明相关的特性

或者功能等。

对于一项具体的方法权利要求来说,根据方法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不同、所解决

的技术问题不同以及发明的实质或者改进不同,选用上述三种技术特征的重点可以各

不相同。

4.5 用途权利要求

4.5.1 用途权利要求的类型

化学产品的用途发明是基于发现产品新的性能,并利用此性能而作出的发明。无

论是新产品还是已知产品,其性能是产品本身所固有的,用途发明的本质不在于产品

本身,而在于产品性能的应用。因此,用途发明是一种方法发明,其权利要求属于方

法类型。

如果利用一种产品A而发明了一种产品B,那么自然应当以产品B本身申请专

利,其权利要求属于产品类型,不作为用途权利要求。

审查员应当注意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措词上区分用途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例

如, “用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 或者“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 是用途权利

要求,属于方法类型,而“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 或者“含化合物X的杀虫剂”,

则不是用途权利要求,而是产品权利要求。

还应当明确的是,不应当把“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 理解为与“作杀虫

剂用的化合物X” 相等同。后者是限定用途的产品权利要求,不是用途权利要求。

4.5.2 物质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

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诊断病”、“作为药物的应用” 等

等这样的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疾病的诊

断和治疗方法”,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由于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依法授予

专利权,因此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以药品权利要求或者例如“在制药中的应用”、“在

制备治疗某病的药物中的应用” 等等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申请专利,

则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

上述的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可撰写成例如“化合物X作为制备治疗

Y病药物的应用” 或与此类似的形式。

5.化学发明的新颖性

5.1 化合物的新颖性

(1)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化合物的,如果在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了化合物的

化学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等结构信息,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要求保

护的化合物已经被公开,则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但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

日之前无法获得该化合物的除外。

如果依据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的结构信息不足以认定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对比

文件公开的化合物之间的结构异同,但在结合该对比文件记载的其他信息,包括物理

化学参数、制备方法和效果实验数据等进行综合考量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

法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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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推定二者实质相同,则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提供证据

证明结构确有差异。

(2)通式不能破坏该通式中一个具体化合物的新颖性。一个具体化合物的公开使

包括该具体化合物的通式权利要求丧失新颖性,但不影响该通式所包括的除该具体化

合物以外的其他化合物的新颖性。一系列具体的化合物能破坏这系列中相应的化合物

的新颖性。一个范围的化合物(例如C1-4) 能破坏该范围内两端具体化合物(C1 和

C4) 的新颖性,但若C4 化合物有几种异构体, 则C1-4 化合物不能破坏每个单独

异构体的新颖性。

(3)天然物质的存在本身并不能破坏该发明物质的新颖性,只有对比文件中公开

的与发明物质的结构和形态一致或者直接等同的天然物质,才能破坏该发明物质的新

颖性。

5.2 组合物的新颖性

(1)仅涉及组分时的新颖性判断

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了由组分(A+B+C) 组成的组合物甲,如果

(i)发明专利申请为组合物乙(组分:A+B),并且权利要求采用封闭式撰写形

式,如“由A+B组成”,即使该发明与组合物甲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该权利要

求仍有新颖性。

(ii)上述发明组合物乙的权利要求采用开放式撰写形式,如“含有A+B”,

且该发明与组合物甲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则该权利要求无新颖性。

(iii)上述发明组合物乙的权利要求采取排除法撰写形式,即指明不含C,则

该权利要求仍有新颖性。

(2)涉及组分含量时的新颖性判断

涉及组分含量时的新颖性判断适用本部分第三章第 3.2.4 节的规定。

5.3 用物理化学参数或者用制备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的新颖性

(1)对于用物理化学参数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如果无法依据所记载的参数

对由该参数表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进行比较,从而不能确定采用该参数表

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的区别,则推定用该参数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新颖性。

(2)对于用制备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其新颖性审查应针对该产品本身

进行,而不是仅仅比较其中的制备方法是否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方法相同。制备方法不

同并不一定导致产品本身不同。

如果申请没有公开可与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进行比较的参数以证明该产品的不

同之处,而仅仅是制备方法不同,也没有表明由于制备方法上的区别为产品带来任何

功能、性质上的改变,则推定该方法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款所述的新颖性。

5.4 化学产品用途发明的新颖性

一种新产品的用途发明由于该产品是新的而自然具有新颖性。

一种已知产品不能因为提出了某一新的应用而被认为是一种新的产品。例如,产

品X作为洗涤剂是已知的,那么一种用作增塑剂的产品X不具有新颖性。但是,如果

一项已知产品的新用途本身是一项发明,则已知产品不能破坏该新用途的新颖性。这

样的用途发明属于使用方法发明,因为发明的实质不在于产品本身,而在于如何去使

用它。例如,上述原先作为洗涤剂的产品X,后来有人研究发现将它配以某种添加剂

法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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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能作为增塑剂用。那么如何配制、选择什么添加剂、配比多少等就是使用方法的技

术特征。这时,审查员应当评价该使用方法本身是否具备新颖性,而不能凭产品X是

已知的认定该使用方法不具备新颖性。

对于涉及化学产品的医药用途发明,其新颖性审查应考虑以下方面:

(1)新用途与原已知用途是否实质上不同。仅仅表述形式不同而实质上属于相同

用途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

(2)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机理、药理作用所直接揭示。与原作用机理

或者药理作用直接等同的用途不具有新颖性。

(3)新用途是否属于原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已知下位用途可以破坏上位用途的

新颖性。

(4)给药对象、给药方式、途径、用量及时间间隔等与使用有关的特征是否对制

药过程具有限定作用。仅仅体现在用药过程中的区别特征不能使该用途具有新颖性。

6.化学发明的创造性

6.1 化合物的创造性

(1)判断化合物发明的创造性,需要确定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

化合物之间的结构差异,并基于进行这种结构改造所获得的用途和/或效果确定发明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通过这种结构改

造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

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就可以进行这种结构改造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得

到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则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

(2)发明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化合物进行的结构改造所带来的用途和/或效果可以

是获得与已知化合物不同的用途,也可以是对已知化合物某方面效果的改进。在判断

化合物创造性时,如果这种用途的改变和/或效果的改进是预料不到的,则反映了要

求保护的化合物是非显而易见的,应当认可其创造性。

(3)需要说明的是,判断化合物发明的创造性时,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

效果是已知的必然趋势所导致的,则该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例如,现有技术的一种

杀虫剂 A-R,其中 R 为 C1-3 的烷基,并且已经指出杀虫效果随着烷基 C 原子数的

增加而提高。如果某一申请的杀虫剂是 A-C4H9,杀虫效果比现有技术的杀虫效果有

明显提高。由于现有技术中指出了提高杀虫效果的必然趋势,因此该申请不具备创造

性。

(4)创造性判断示例

【例 1】

现有技术: (Ia) 申请: (Ib)

(Ⅰb)与(Ⅰa)的母核结构不同,但二者具有相同的用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

员通常认为结构接近的化合物具有相同或类似的用途,且结构接近通常是指化合物具

法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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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相同的基本核心部分或者基本的环。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对(Ⅰa)的基本的环进

行改造以获得(Ⅰb)且用途不变的技术启示,故(Ⅰb)具有创造性。

【例 2】

现有技术:H2N-C6H4-SO2NHR1 (Ⅱa)

申请:H2N-C6H4-SO2-NHCONHR1 (Ⅱb)

(Ⅱb)是在(Ⅱa)NHR1 结构片段中插入了-CONH-,二者用途完全不同,(Ⅱa)

磺胺是抗菌素,(Ⅱb)磺酰脲是抗糖尿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抗

菌素中的 R

1 改造为 CONHR1 以获得抗糖尿药,故(Ⅱb)具有创造性。

【例 3】

现有技术:H2N-C6H4-SO2NHCONHR1(Ⅲa)

申请:H3C-C6H4-SO2NHCONHR1(Ⅲb)

(Ⅲa)氨基-磺酰脲与(Ⅲb)甲基-磺酰脲之间仅存在 NH2与 CH3 的结构差异,

两者均为抗糖尿药,且效果相当,(Ⅲb)相对于(Ⅲa)为所属技术领域提供了另一

种抗糖尿药。由于 NH2 与 CH3 是经典一价电子等排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获

得相同或相当的抗糖尿活性有动机进行这种电子等排体置换,故(Ⅲb)无创造性。

【例 4】

现有技术: (Ⅳa) 申请:(Ⅳb)

(Ⅳb)与(Ⅳa)化合物的区别仅在于嘌呤 6-位上以-O-替换了-NH-。尽管-O与-NH-为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经典电子等排体,但(Ⅳb) 的癌细胞生长抑制活性比

相对于(Ⅳa)提高约 40 倍,(Ⅳb)相对于(Ⅳa)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

此反映(Ⅳb)是非显而易见的, 故(Ⅴb)具有创造性。

【例 5】

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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