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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
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有时是明显的,有时要通过检索与审查后才能确定。
缺乏单一性的缺陷既可能存在于相互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也可能因所引用的独
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存在于相互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还可能存
在于一项权利要求的多个并列技术方案之间。
对于缺乏单一性的申请,审查员可以采用下述之一的方法进行处理。
(1)先通知申请人修改
审查员在阅读申请文件时,立即能判断出申请的主题之间明显缺乏单一性的,可
以暂缓进行检索(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第 9.2.1 节(1)),先向申请人发出分案通知书,
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两个月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
(2)检索后再通知申请人修改
检索后才能确定申请的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的,审查员可以视情况决定是暂缓进
一步检索和审查还是继续进一步检索和审查(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第 9.2.2 节):
如果经检索和审查后认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从属权利要求具有被授权的
前景,而其他独立权利要求与该有授权前景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则审查员可
以暂缓对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和审查,并且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只针对第
一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从属权利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同时要求申请人删除或者修改缺
乏单一性的其他权利要求,以克服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
如果经检索和审查后确认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和其从属权利要求没有授权前景,而
其他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审查员可以暂缓对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检索和
审查,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和其从属权利要求没有授权
前景的同时,指出该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也可以继续检索和审查其他独立权
利要求,尤其是当检索领域非常接近或者在很大程度上重叠时,并在第一次审查意见
通知书中,同时指出单一性缺陷和其他缺陷(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第 9.2.2 节(1) 或
(2))。
如果申请人按照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对申请进行了符合本章第 5.2 节
规定的修改,且权利要求书已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缺陷,审查员应当对该权利要求书
继续进行审查。
对于因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导致其相互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
之间缺乏单一性的情况,参照上述(1)或(2) 的方式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有时申请的主题之间虽然缺乏单一性,特别是因独立权利要求不
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导致其相互并列的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但是它们所
对应的检索领域非常接近,或者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叠的,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最好
一并检索和审查这些权利要求,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这些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其他规定的缺陷,同时指出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以利于节约审查
程序(参见本部分第七章第 9.2.1 节(2))。
无论申请属于上述第(1)、(2) 项中的哪一种情形,申请人都应当在指定的期限
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例如对权利要求书进行限制,以克服单一性缺陷。申请人期
满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在答复中对审查员关于申请缺乏单一性的论点提出了反对意见,审查员认
为反对意见成立,或者申请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克服了单一性缺陷的,申请的审查
程序应当继续进行;反对意见不成立,或者未消除单一性缺陷的,审查员可以根据专
利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驳回该申请。
法 31.1
细则 34 及 42.2
细则 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