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保障类 ◆
137
背景情况
温州法院探索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以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为指导,对
现有的执行和解、参与分配等执行制度和理论进行的整合安排,借助现有的执行制度
部分实现个人破产制度功能。
主要做法
(一)打通金融机构内部免债机制与司法程序的壁垒
应认识到金融机构内部本身存在系统的债务减免机制,例如呆账核销、不良资产转让等。
在此基础上,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形成金融机构债权人由私力救济转向公力救济的规范
化路径。金融机构对企业的免债措施,除通过不良资产转让等自身手段外,还可以通过企业
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司法程序,依法进行核销;而对自然人的不良债权,
目前只能通过自身的内部途径进行消解。但是,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内部调查措施毕竟是有限
的,对个人债务的豁免也缺乏外部监督机制,存在权力寻租的风险。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以经过司法程序的债务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金融机构内部的免债程序做背书,能够弥补
当前个人破产法缺失情况下自然人债务难以退出的制度性不足,同时使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债
务豁免决策更具规范性。
(二)引入公职管理人制度提升金融债权人认可度
温州中院、温州市司法局联合推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率先探索破解金融债权豁免难题
案例六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