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发布时间:2022-6-08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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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150言、智能家电等新培育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在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遴选中,对“小巨人”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给予加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十五)面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征集一批技术成果转移目录,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征集一批技术研发需求目录,推动供需双向“揭榜”,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从创新到运用全过程服务,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惠及 1 万家以上中小企业。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专家团,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到 2022 年底,将 5000家“小巨人”企业纳入各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对象。(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十七)组织节能诊断机构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到 2022 年底,完成2000 家以上中小企业节能诊断。(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十八)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对“小巨人”企业减半收取非强制测试认证服务费。支持计量技术机构为“小巨人”企业提供计量技术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六、推动数字化转型(十九)打造一批数字化标杆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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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最新助企纾困政策汇编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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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智能家电等新培育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在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

发展专项项目遴选中,对“小巨人”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给予加分。(工业和信息

化部负责)

(十五)面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征集一批技术成果转移目录,面向“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征集一批技术研发需求目录,推动供需双向“揭榜”,促进产学研协

同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从创新到运用全过程服务,

开展全国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惠及 1 万家以上中小企业。组建中小企业知

识产权服务专家团,提供公益性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到 2022 年底,将 5000

家“小巨人”企业纳入各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对象。(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

息化部负责)

(十七)组织节能诊断机构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到 2022 年底,完成

2000 家以上中小企业节能诊断。(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八)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对“小巨人”企业减半收取非强制测

试认证服务费。支持计量技术机构为“小巨人”企业提供计量技术服务。(工业和

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六、推动数字化转型

(十九)打造一批数字化标杆企业,到 2022 年底,组织 100 家以上工业互

联网平台和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不少于 10 万家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评价诊

断服务和解决方案,推动 10 万家中小企业业务“上云”。(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

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进园区活动,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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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宣贯、现场诊断和供需对接,推广 1000 个以上应用场景,培育智能制造新模

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七、加强人才智力支持

(二十一)组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培训,到 2022 年底,培训经营管

理人才不少于 2 万名,对“小巨人”企业实现培训服务全覆盖。中德中小企业经

营管理人员培训向“小巨人”企业倾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

负责)

(二十二)梳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人才需求,推动各地建设一批工程师

协同创新中心,为企业搭建高层次人才供给通道,在国家人才计划中对“小巨人”

企业予以倾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动各地建立专家志愿服务团或服务工作站,为“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提供专家辅导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

责)

八、助力企业开拓市场

(二十四)在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设

立“专精特新”展区,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搭建产品、技术展示平台,助力

拓展国内外市场。(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活动,到 2022 年底,服务不少于 2 万家

中小企业,助力疫情下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十六)充分发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为“小巨人”企业提供出口

信用保险支持,运用资信数据优势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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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供精准对接服务

(二十七)建设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一体化平台移动端,线上集聚政策、融资、

创业空间等各类服务资源,实现政策的主动匹配、创新人才的供需对接、服务的

“一站式”获取。(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十八)推动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

范基地,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定制专属服务包,提供个性化服务产品。(工业

和信息化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举办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峰论坛,编印“小巨人”企业

典型案例,加强经验交流和宣传报道,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支持中小企业“专精特

新”发展共识。(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宣传部负责)

十、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

(三十)为每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一名服务专员,一企一策,精准

培育。开展“专精特新万企行”活动,2022 年底前,推动地方对全部“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实地走访,为每家企业至少解决 1 项困难。(各地方负责)

(三十一)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企业、了解企业的优势,结合本地实际,

创造性地提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务实举措,重点在设立资金推动

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应对和防范风险以及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

方面提供更多支持,为中小企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奖

励申报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在制定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考虑“专精特新”中

小企业用地需求,切实提升企业获得感。(各地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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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提升中小

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1〕16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教育部,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

组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6 日

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

中小企业能办大事。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

展的重要基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

署,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现提出以

下措施:

一、落实落细财税扶持政策

(一)加强财政资金支持。通过中央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引导地方加大对“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各地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完善中小

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及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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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质量落实惠企税收政策。各地落细落实各项惠企政策,着力推动将

“企业找政策”转变为“政策找企业”,把惠企政策用好用足。鼓励地方根据形势

变化,出台降本减负、援企稳岗等助企措施,把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作为中小企

业发展环境评估的重要内容。(各地方负责)

(三)推动税费精准服务。发挥全国 12366 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小微企业服

务专线”作用,提升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小微企业专栏服务能力,依托大数据手

段筛选确定符合政策适用条件的中小企业纳税人、缴费人,及时主动有针对性地

推送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充分享受税费减免红利。(税务总局负责)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四)加强信贷支持。深入实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支持金

融机构深化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改进授信审批和风险管

理模型,持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 放规模和力度。

发挥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作用,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增强中

小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融资能力。深化银担合作,持续完善银行、担保机构对小微

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

产权局、开发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金融服务模式。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发挥人

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作用,提升企业通过动产担保融资的

便利度。鼓励保险机构发展供应链保险业务。提高供应链金融数字化水平,引导

金融机构开展标准化票据融资业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

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直接融资支持。深化新三板改革,发挥北京证券交易所服务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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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用,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推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

和新三板提供全流程、全周期咨询服务,助力中小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完善创业

投资发展和监管政策,畅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促进

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创造。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

导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对接资本市场。(证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科

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融资配套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查

询、公开机制。大力推进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

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发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推广“信

易贷”模式。开展中小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和多层次融资对接活动。(人民

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贸促会、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

工负责)

三、加强创新创业支持

(八)发挥创新平台支撑作用。发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产业创新、技术

创新、标准创新平台的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原始创新、研发成果中试熟化等方

面的支持。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推动科研大型仪器向中小企业开放使用。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发挥大企业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

企业加强协作配套。引导龙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挥创新带动作用,向

中小企业开放技术、人才、数据等创新资源,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

产学研相结合的协同创新体系。(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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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健全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构成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

系。举办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峰论坛等活动,深化“专精特新”发展理

念,促进“专精特新”企业群体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调整完善国家

科技计划,加大对中小企业研发支持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按职责分工

负责)

四、提升数字化发展水平

(十一)推动数字化产品应用。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培育推

广一批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打造 100

个可复制可推广赋能应用场景,满足中小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

市场营销等数字化需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二)加强工业互联网赋能。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深度行活动,为中

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评价诊断服务和解决方案。支持地方和龙头企业建设工业

互联网园区网络,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网络互联试点示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全

国工商联负责)

(十三)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开展智能制造进园区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加快

制造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等数字化改造,建设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和智

能工厂,推动实现精益生产、精细管理和智能决策。(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五、提升工业设计附加值

(十四)推动工业设计赋能。推动发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

研究院等机构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性工业设计服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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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中小企业产品附加值。(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五)鼓励设计服务方式创新。推动开展工业设计云服务,鼓励工业设计

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建立战略联盟,建立市场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激发设

计成果转化动力和活力。(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十六)引导开展专利布局。充分发挥各地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作用,鼓励中

小企业加强产业关键技术和核心环节专利申请,有效开展专利布局。推动发明专

利审查提质增效,压减专利审查周期,为中小企业创新成果提供有力保护。(知识

产权局负责)

(十七)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择优奖补一

批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成效显著的省份,支持中小企业获取和转化专利技术,

面向中小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力度。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

权战略推进工程,开展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试点工作。(财政部、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导与服务,打击

进出口侵权违法活动,畅通维权渠道。推动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建

设,加强中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完善国际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开展海外展

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助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九)发挥展会和平台对接作用。借助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

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展会活动,充分发挥中外中

小企业合作区、境外经贸合作区、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服务平台作用,帮助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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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贸促会按职责分

工负责)

(二十)加强采购支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

中的份额。引导大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输出配套产品标

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大中小企业采购对接服务,打破供需信息壁垒,助力中

小企业挖掘市场潜力。(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

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引导加强品牌建设。以商标品牌指导站为载体,推动中小企业优

化商标品牌管理体系。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打造电

商新消费品牌。开展广告助企行动,推动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和从事广告业务的大

型企事业单位主动对接服务中小企业。加强优质中小企业出口商品品牌推广。(商

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贸促会、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推动跨境电商发展。增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中

国跨境电商企业海外推广计划,引导中小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开拓国际市场。优化

覆盖全球的海外仓网络,提高海外仓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借船出

海。完善 B2B 出口监管模式,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措施。发挥“贸法通”

平台作用,为中小企业跨境贸易投资提供商事法律咨询、案件应对等服务。(商务

部、海关总署、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促进国际合作。扩大和深化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

家等机制在中小企业领域务实合作,为推动中小企业更好融入区域和全球价值链

营造良好环境。加大自贸协定宣介力度,帮助企业用好用足自贸协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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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缩减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为中小企业吸引外资提供更多

机遇。(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绿色发展能力

(二十四)推动节能低碳发展。引导中小企业参与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

制造工程,支持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申请和获得绿色

产品认证。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节能诊断,为中小企业提供节能解决方案,助力挖

掘节能潜力。(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

分工负责)

(二十五)优化环保评价和执法机制。落实新版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简化中

小企业项目环评管理,缩小项目环评范围,减少应履行环评手续的中小企业项目

数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生产工艺先进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

程序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减少现场执法检查次数。(生态环境部负责)

九、提升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十六)支持提升产品质量。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行动,推

动质量基础设施统筹建设、综合运用、协同服务,提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服

务和解决方案。对监督抽查、缺陷产品召回等各类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质量问题,

组织专家开展质量技术帮扶,帮助企业改进设计和制造技术。(市场监管总局、工

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二十七)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完善中小企业管理咨询专家库,鼓励入库专

家开展中小企业管理咨询诊断等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管理创新实践和创新成

果总结、推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提质增效和创新

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贸促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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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推动企业合规化建设。引导企业增强合规意识,建立合规管理组

织架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开展线上线下法律培训,定

期举办企业合规国际论坛,做好企业国际化经营合规风险排查,组织专家团队出

具专属评估报告,帮助企业提升合规经营水平。(贸促会、全国工商联负责)

十、提升人才队伍素质

(二十九)培育企业家队伍。加强对企业家的培养、激励和保护,大力弘扬

企业家精神。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对推进缓慢的地方进行督

促。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和“企业微课”在线培训,通过在线直

播课和慕课等录播课形式“送政策、送技术、送管理”。(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优化职称评审机制。建立中小企业职称申报兜底机制,为中小企业

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提供绿色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

才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专项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会同各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促进人才供需对接。开展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

金秋招聘月等活动,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各类招聘形式,加强中小

企业人才对接,提供优质高效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三十二)健全服务体系。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骨干作用,推进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制造业“双创”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

示范基地建设,发展中小企业服务产业,形成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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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公益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服务支撑能力。(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发挥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带动作用,集聚

服务资源,加强与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协同联动,发展志愿服务队伍,

增强服务供给力量和水平。(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整

合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形成一批可推广的“数字+”服务模式。建设全国中小企业

服务一体化平台移动端,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举办“创客中国”中小企

业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完善赛前发掘、赛中对接、赛后跟踪的服务机制,

推动创新项目落地孵化。将每年六月设为全国中小企业服务月,推动营造全社会

共同服务中小企业的良好氛围。(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

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部门、各地方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各级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工作领导机构作用,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工作力量,凝聚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各项工作,并及时

将工作进展和成效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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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

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 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

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

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

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

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

融资便利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

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

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

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开展高新技术

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

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

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 1000 万美元额度内

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

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

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 500 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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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点分局应按照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

点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

防范,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定期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

目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 年 5 月 30 日

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条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的试点区域内(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符合条

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可按照本指引参加

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在 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以下简称试点业务)。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具有知

识产权、技术或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净资产规模较小的创新型企业;“专精

特新”企业是指经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

新颖化”特征的企业。

第三条 试点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试点区域、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

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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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

(三)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

为 A 类。

(四)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

行政处罚记录)。

试点企业参与试点业务中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得再开展试点业务。

第四条 试点企业申请参与试点业务,应在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向所在地外

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含企业基本情况、自身资产负债情况、拟申请的试点业务额

度、外债资金使用计划、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的情况说明、外债还款资金

来源说明等)。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为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 企业的证明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四)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原件及其主要条款复印件。文本为外文的,应

另附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五)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材料原件验后返还,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由所在地外汇局留存。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确定试点企业试点业务额度上限,所在地外汇

局在额度上限内按实需原则确定试点企业试点业务额度。

对于发展前景较好、属于国家重点支持行业和领域的试点企业,实际融资需

求确需超出额度上限的,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经集体审议可以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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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参与试点业务借用外债,在签约登记后一年内未实际发生提款的,

所在地外汇局可将该笔外债签约登记注销。试点企业需再次申请参与试点的,可

按照本指引规定重新申请。

第六条 参与试点业务的试点企业,不再适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及外

债“投注差”管理规定。试点企业在参与试点业务前已借用尚未偿还的外债余额,

占用试点业务额度。

第七条 试点企业参与试点业务借用的外债,原则上应调回境内并在经营范

围内使用,遵循以下要求: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或向 房地产企业、地方

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提供投融资。

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 片区等部分区域

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1〕35 号,以下简称 35 号

文件)规定的企业,其外债资金使用范围仍按照 35 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所在地外汇局应密切跟踪监测试点业务开展情况,依法对试点企业

进行监督管理,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第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试点业

务开展情况,对试点地区范围、试点企业范围、试点业务额度上限等依法进行调

整。

第十条 试点企业未按本指引办理试点业务的,外汇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167页

166

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指引未明确事项,依照现行外债管

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168页

167

32、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

19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

〔2022〕12 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

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

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

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

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

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

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

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大

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

度由 2%—3%提高至 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

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

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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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 万元的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

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 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

高至 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

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

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

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财 政 部

2022 年 5 月 30 日

第1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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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

知(财金〔2022〕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工作部署,发挥财政政

策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更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

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

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

断贷。2022 年,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

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担保费补贴

等支持力度。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

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宣传和实施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

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助力援企稳岗。有

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广创业担保贷款线上业务模式,简化业务审批流程,提高贷

款便利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补充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

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支持创

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

三、落实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认

真组织落实《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

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 号),指导示范区所在地财政部门抓紧制

定奖补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落实落细示范区建设方案,加强部门协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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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联动,切实引导普惠金融服务增量、扩面、降本、增效。

四、提高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相关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严格落

实《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

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 号)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逐月调度,强化预算保障,确保年内实现粮食主产省份产粮大县稻谷、玉米、小

麦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全覆盖,稳定种粮农户收益,服务保障主粮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有序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

入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保险方案,优化赔付机制,加强承保理赔管理,提高农

户种蔗积极性。黑龙江省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有关方面扎实开展

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结合当地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尽快确

定试点县,指导试点县做好承保机构遴选、保险条款设置、保费补贴审核、绩效

评价等工作,助力提升我国大豆油料自给率。

五、推广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指导县级以上地方财

政部门因地制宜、稳步开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结合本地实际和财政承受

能力确定品种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费补贴比例,支持地方优势特色农

业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根据地方优势特

色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及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补支持。

六、强化保险、担保、信贷政策协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与中国农业再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商业银行对接“财金

-聚农贷”业务。对于业务开展成效较好的省(区、市,含兵团),中央财政在农

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和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绩效考核中

给予适当加分。 财 政 部 202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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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等

金融服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64 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

监督管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

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

要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等的金融支持,

确保有关金融纾困政策落地,现将有关要求及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大局意识

(一)各级监管部门、银行保险机构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坚持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人民性,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全力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处

理好服务实体经济与防控金融风险的关系,持续优化改进金融服务,助力夯实经

济稳定运行、质量提升的基础。

(二)银行保险机构要聚焦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等

金融服务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采取针对性的有效纾困措施,支持暂时遇困行业企

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推动信贷余额稳步增长。银行机构要及时满足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

的合理、有效信贷需求,努力实现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

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信贷余额持续稳步增长。

(四)实施专门资源倾斜。银行机构要充分评估疫情影响,通过安排专项信贷

额度、调整绩效考核、合理下放审批权限、实施优惠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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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行业的信贷资源倾斜和保障。

(五)强化普惠金融服务。2022 年继续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

确保个体工商户贷款增量扩面,继续实现涉农贷款持续增长、普惠型涉农贷款差

异化增速目标。银行机构要层层抓实小微企业、涉农信贷计划执行,向受疫情影

响严重地区进一步倾斜信贷资源,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停工停产期间

应急性资金需求、复工复产提供信贷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要确保全年新增普

惠型小微企业贷款1.6万亿元。地方法人银行要用好用足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

支小再贷款等政策。

(六)提升融资担保效能。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住

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金融机构尽快

放贷,不盲目压缩授信或收回贷款。发挥好农业信贷担保作用,强化涉农信贷风

险市场化分担和补偿。鼓励省级再担保机构主动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扩大再

担保业务覆盖面。

(七)做好创业担保贷款。银行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优化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积极为符合条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的新市民提供服务,优化创业担保贷

款办理流程,提高创业主体融资效率。

三、做好接续融资安排

(八)明确帮扶支持对象。银行机构要积极帮扶前期信用记录良好、因疫情暂

时遇困行业企业,能帮尽帮,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九)主动开展续贷服务。银行机构要加强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融资需求

的跟踪分析,主动提前开展接续融资信贷评审,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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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给予续贷支持。

(十)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

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

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对于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 2022 年底前到

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办

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延期贷款涉及政府性融

资担保的,有关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给予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

(十一)完善个贷还款安排。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

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

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十二)准确实施贷款分类。对第(十)、(十一)条实施延期的贷款,在延期过

程中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

录,并免收罚息。

(十三)提供便利还贷方式。对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连续性强、有经常性短期

循环用信需求的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银行机构推广“随借随还”的贷

款模式。

(十四)对减租人给予支持。对 2022 年减免 3—6 个月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

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国有房屋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和风险水平

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国有银行在满足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根据贷款申

请人资质情况和证明性材料,进一步优化相关机制和业务流程。对非国有房屋减

免租金的出租人,国有银行可同等给予上述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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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用好地方纾困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利用各级地方政府推出的纾困

帮扶基金、风险补偿、财政贴息、财政奖补等政策安排,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

行业企业的金融支持。

(十六)发挥各类组织作用。融资租赁公司要主动了解承租人的困难及诉求,

合理采取展期续租、降租让利等帮扶措施。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市场化原则与受

疫情影响严重的客户自主协商,灵活采取减缓催收、贷款展期、续贷等支持措施。

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客户,典当行要适当减缓催收,减收或

免收罚息,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

四、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十七)提高行业不良容忍度。鼓励银行机构在受疫情影响的特定时间内适当

提高住宿、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幅度

不超过 3 个百分点。

(十八)及时报告调整情况。银行机构要及时将有关不良贷款容忍度管理制度

调整情况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五、持续提升服务效率

(十九)提供持续金融服务。银行保险机构要着力保障疫情严重区域基础金融

服务不间断,对受疫情影响暂停营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及时提供替代金融

服务,并多渠道公告提醒,努力降低疫情给金融服务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十)提高业务办理时效。在疫情集中暴发地区,银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

阶段性简化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落实贷款调查和评审的,在

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采取“容缺办理、事后补办”等方式,以实现快速审

批、快速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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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适当减免服务收费。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各项金融服务收费政

策,鼓励加大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优惠减免力度。

(二十二)加快保险理赔服务。保险机构要做好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保险

服务,主动了解投保企业和客户损失情况,开辟绿色通道,提升理赔效率,做到

应赔尽赔快赔。

六、创新信贷服务模式

(二十三)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银行机构要深入挖掘和有效利用涉企信用信息

数据,增加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信用贷款的投放。

(二十四)优化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银行机构优化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

依法合规发展订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加强与核心企业的合作,

加大对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二十五)创设专项纾困产品。鼓励银行机构针对受疫情影响的特定区域、特

定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专项纾困信贷产品,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紧

张等问题。

(二十六)大力发展数字金融。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科技赋能,依法合规运用

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开展流程和业务创新,积极发展线

上金融,提高金融需求响应、审批、办理速度,为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提供

更加便捷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七、完善考核激励机制

(二十七)优化调整考核机制。银行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阶段性调整内部绩效

考核机制,在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对相关信贷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考核不予扣

分或适当减轻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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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落实尽职免责制度。银行机构要进一步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

容忍度有机结合,畅通申诉异议渠道。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若分支机构相关业

务在不良贷款容忍度范围内,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可减轻

或免予追责。

八、发挥保险保障功能

(二十九)增加保险产品供给。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特

点,积极发展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业务,创新保险产品,丰富企业风险分散渠道。

(三十)提高保险覆盖面。保险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营业中断险、财产损失险、

雇主责任险、货物运输险等业务覆盖面,为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财产损失

及营业中断利润损失等提供保险保障。

(三十一)做好外贸金融服务。有关保险机构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围,

优化承保理赔条件、简化理赔手续,合理降低保险费率。鼓励银行机构同保险机

构深化合作,有效发挥保单增信作用,发展保单融资业务,更好满足外贸企业融

资需求。

(三十二)鼓励延期收取保费。在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鼓励保险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

九、有效加强信贷管理

(三十三)区别对待涉企风险。银行机构要科学把握信贷政策执行要求,对企

业经营遇到的困难问题要综合研判、分类施策,不能搞“一刀切”。

(三十四)管好贷款资金用途。银行机构要扎实做好贷款“三查”,加强资金用

途审查和流向管理,防止贷款违规挪用。

(三十五)加强风险预警处置。银行机构要密切关注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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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资产质量监测,足额计提拨备,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前瞻

性做好风险预警及化解处置预案。

十、主动做好宣传引导

(三十六)宣传推广金融产品。银行保险机构要全面梳理支持因疫情暂时遇困

行业企业等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手机 APP、微信公众

号等多种渠道主动加大宣介力度,有效提升产品服务知晓度。

(三十七)提高企业金融素养。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向企业特别是困难行业企

业宣传讲解金融知识,提高企业诚信经营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帮助企业运

用金融工具规避经营风险。

(三十八)加强经验复制推广。相关行业协会要及时总结银行保险机构在因疫

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工作成效,促进良好经验和创新成果复制推

广。

十一、推动形成政策合力

(三十九)鼓励出台地区政策。各级监管派出机构要结合疫情形势变化和地区

经济受冲击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区域性金融支持政策。

(四十)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各级监管派出机构要加强与地方财政、发改、工

信、交通、农业农村、商务、文旅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多方争取支持,形成政策

合力。促进对困难行业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精准对接,建立帮扶吸纳就业较多行

业企业的专项纾困融资机制,推动完善配套风险补偿措施。加强涉企涉农信用信

息共享,推动地方建设完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十二、加强政策督导落实

(四十一)细化落实帮扶举措。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细化因疫情暂时遇困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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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金融服务专项制度或措施,明确延期还本付息等扶持政策办理流程和渠道,

确保相关纾困政策落地见效。

(四十二)强化政策落实督导。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因疫

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的评估检查,通

过通报、约谈等方式,对相关机构落实政策不到位、执行走偏等问题予以纠正,

切实提升遇困行业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2 年 6 月 2 日

(此件发送至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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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浙江省级相关政策

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

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共八个方面 38 项政策举措)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2 年 5 月 26 日

浙江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共八个方面 38 项政策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和

国家 33 条稳经济措施,在落实好我省“5+4”稳进提质政策体系的基础上,按照

全面顶格、能出尽出、精准高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支持措施(7 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加快退税进度,确保现有可退增量

及存量留抵税额退税 2022 年 5 月底前大头落地、6 月底前基本完成。落实新扩围

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7 个行业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加

大退税资金调度力度,实现应退尽退。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加快涉企资金兑付进度,推进资金精准下达、落地见

效。严格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的要求,将节约的资金用于“三保”等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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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收回机制,对年度执行中确实不需使用的资金,

按规定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疫情防控等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优化专项债券投向领域,

特别是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基础设施和新能源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4.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聚焦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对小

微企业给予担保额度、期限、费率等政策倾斜。深化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合

作模式,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强化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作用,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不低于 60%,鼓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提高扶持比

例至 8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

幅度,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优惠幅度给予扣除。鼓励采购单位根据

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

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下调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 1%。政府采

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执行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

购等政策,根据项目特点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鼓励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

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门槛。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扩大政策范围,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

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餐饮、零售、旅游、

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特困行业,实施阶段

性缓缴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至 2022 年底,其中 5 个特困行业工伤、

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

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将大型企业返还比例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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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至 5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政策受益范围,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

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各地结合实际,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

生按每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底。落实企业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用于资助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开展

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

二、金融支持措施(6 项)

8.实施还本付息政策应延尽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

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受疫情影响困难人群等

主动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

原则上不超过 2022 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

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用好无还本续贷、中期流动

资金贷款、随借随还等“连续贷+灵活贷”贷款模式,对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做

到应续尽续。加快已授信企业贷款放款进度,对照复工达产白名单企业清单,逐

户明确信贷支持方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应贷尽贷,及时给予流动资金补

充。用好联合会商帮扶机制。

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

由 1%提高至 2%的措施,指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信贷支持力度。指导金融机

构、大型企业和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以供

应链融资和政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

10.继续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让利力度,做到

各类手续费应免尽免、应减尽减。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对小微可转债等产品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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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费、托管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持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 1%。积极争取科

技创新再贷款,加快科技型企业奖补政策兑现进度。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

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

11.加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金融支持。针对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项

目、重大产业项目、重点民生项目建设需求,指导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投放

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

吸引保险公司更大力度投资。

12.深化金融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做实外贸企业汇率避险服务,探索将政府

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适用对象拓展至个体工商户和外贸综合

服务企业。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提质增效,让更多优质中小企业享受贸

易结算便利。加大对外贸产业支持力度。加强对重点外资企业金融支持。

13.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因城施策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房地

产项目融资服务,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增长。积极对接有并购需求的房地产企业,

主动提供并购金融服务。

三、扩投资措施(4 项)

14.加快推进一批水利项目建设。重点推进杭州西险大塘达标加固工程、扩

大杭嘉湖南排后续西部通道工程等项目。着力推进一批已纳入规划、建设条件成

熟的项目前期工作。加快编制浙江水网建设规划和先导区建设方案,谋划浙江沿

海水资源配置通道等项目。

15.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推动通苏嘉甬铁路、甬舟铁路等项目年内

开工建设,力争小洋山北作业区等规划早日获批,加快衢丽铁路衢州至松阳段、

温州机场三期等项目前期取得实质性进展。推进实施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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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版,实施新改建农村公路 1800 公里、养护工程 6000 公里。

16.加快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加快省市政公用“十四五”规划实施类

项目建设,重点推进一批快速路、综合交通枢纽等关键项目建设,持续开展城市

道路病态整治。加快推进供排水等管网建设改造和城镇生活垃圾治理,2022 年新

建城镇燃气管网 1200 公里、完成老旧小区改造不少于 600 个。加大力度推进多

类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

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

敷设,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纵深推进城市体

检工作,完善评估机制,加快实施城市有机更新。

17.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加快推进民间投资的重大产业项目,促进民间投

资稳定增长。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吸引和撬动更多社会

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铁路模式,探索轨道

交通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型基础设施等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试点。

四、促消费措施(4 项)

18.发挥消费券杠杆撬动作用。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消费特点,统筹有序发

放汽车、家电、电动自行车、家具家装、餐饮住宿、文旅体育等各类消费券。

19.稳定增加大宗消费政策支持。推动杭州市年内新增汽车增量指标,进一

步优化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加快优化限牌限购政策。落实好对一定排量以下乘

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鼓励省内重点家

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落实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淘汰置换补贴政

策。

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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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强化新型消费政策支持。下达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资金 3

亿元,持续研究优化新能源汽车奖补政策。在机动车交强险受理环节,对节能新

能源车辆第一时间给予车船税减免优惠。

21.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

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

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

线上线下联动。支持平台企业参与数字化改革应用场景开发建设。

五、稳外贸稳外资措施(5 项)

22.多渠道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大力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

创新展会服务模式,鼓励企业以“代参展”模式参展,提高参展补助比例,并根

据市场需要追加新一批境外重点展会项目和支持资金。鼓励企业组织境外推销小

组赴境外开展经贸促进活动、建设海外营销网络。保障商务交流活动等人员出入

境需求,加快探索开通定期包机航班。

23.积极培育外贸新增长点。优化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

举措,出台便利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换货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

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市场采购、海外仓等新业态规范发展,实施市场采购

贸易创新提升专项行动。鼓励企业开展和扩大进出口业务。

24.促进进口贸易创新发展。统筹原油、煤炭等大宗商品市场需求和充实储

备需要。培育新一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

25.充分释放 RCEP 等自贸协定政策红利。大力推广原产地证书线上申请、智

能审核、自助打印等政策,帮助企业做好最优税收筹划。

26.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加快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建

第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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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聚焦推介重点产业领

域,拓展招引项目渠道。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提升外资企业人员往来和

营商活动便利度。

六、保粮食能源安全措施(4 项)

27.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政策。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健全种粮农民补贴政

策框架。常态化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粮油规模种植补贴、订单粮食收购奖励、

规模种粮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性保险等政策。制定出台粮食补贴动态调整实施办

法,建立种粮成本变化与粮油补贴联动调整机制。及时发放 2022 年中央下达我

省第二批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9789 万元。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在国家最

低收购价基础上每百斤增加 4 元,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提高水稻保险保

额,实行全省域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障程度从每亩最高 1000 元提高到 1400 元。

28.推动实施一批重大能源项目。争取核电、外电入浙特高压工程、LNG 接收

站等项目早日获批开工,加快推进一批工作基础好、条件成熟的抽水蓄能项目纳

入国家中长期规划。重点推进一批支撑性清洁火电、海上风电和抽水蓄能项目前

期工作,统筹安排项目用地用海用林用水。

29.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加强煤炭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落实项目建设

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全省煤炭储备能力。

30.提升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围绕浙江自贸区油气全产业链建设,加

快推进石油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升资源储备能力。

七、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措施(5 项)

31.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鼓励各市县政府对中小微企业、个

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

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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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 6 个月费用缓缴

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减免受疫情影响导致的企业用电偏差考核费用,

助力企业纾困减负。加强用电保障,做到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电网运行安全稳定、

企业居民生产生活供电可靠,杜绝拉闸限电情况。加强售电公司监管,积极增发

增购低价电源电量,公开公示市场价格水平,努力保持全省企业用电价格稳定,

确保居民、农业用电价格不变。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

32.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各

地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比例补助。对在疫

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产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鼓励各地酌情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

差别化减免政策。

33.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建立完善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

资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等重点企业白名单动态管理机制,鼓励各地具备条件

的企业在发生疫情时进行闭环生产,力保企业正常运转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34.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

疫通行限制。对来自或进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

走即追”制度。用好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省内非涉疫地区之间通行的,

无需办理通行证。确保公路、航道和港口畅通,确保服务区、收费站、船闸等设

施应开尽开,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不断迭代完善货车司机防疫服务站服务功能,

优化服务流程。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

原检测,视同当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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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大宗商品储运基地建

设。高效推进“四港”联动,加快集装箱海铁、江海、海河等多式联运发展,降

低社会物流成本。提升港口作业效率。落实国家减并港口收费等相关规定,降低

海运相关环节收费,稳定港口集疏运车辆运价。提升贸易通关效率。用足用好物

流助企纾困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交通物流领域提供优惠贷款。将国际航空航线

奖补政策从杭州单一口岸拓展到宁波、温州、义乌航空口岸。支持家庭农场、农

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一批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扩大农产

品收购冷藏库容,增强生鲜农产品收储能力。

八、保基本民生措施(3 项)

36.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

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支持政策实施期间,缴存职工可正常提取和申

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

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

提取额度,适当提高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37.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制定农业转

移人口市民化方案,推动落实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

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

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

38.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认真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

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确保低收入群

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价格上涨而降低。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

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保供稳价工作。(本文有删减)

第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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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5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

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抓好“5+4”政策包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

大减负纾困力度,加快政策落地速度,提升兑付便利度,持续稳定市场预期,助

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国家减税政策落实力度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

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

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

税务局)

(二)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责任

单位:省税务局)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服务业

市场主体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

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

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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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

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

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

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

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力争 2022 年 4 月底前退税 539 亿元;第二季度完成中小微企业存量

退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

除 75%政策,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

例 100%政策。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

(六)落实服务业领域增值税减免有关政策。1.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

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 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2.暂停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3.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

租车、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第1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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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

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

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 6 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 50%,制造业

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 10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八)更好发挥出口退税作用。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

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

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

买即退”等便利措施。进一步加快申报进度和退税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税

务局、省外汇管理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

二、加大用工稳岗支持力度

(九)实施降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

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

保险费,期限不超过 1 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地区不裁员、少裁员的

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 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提高至 90%。(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十一)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

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在 2022 年第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责任单

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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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落实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

结余,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人均 500 元的一次性

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三、加大防疫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房租减免。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

域内的小微企业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

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政策精准落地,直达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鼓励

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

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

2022 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

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

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

政府)

(十四)加大企业防疫支出补助。鼓励各地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一定

补助,各地要对列入监管的工业、商场超市、专业市场、运输物流(含高速公路

服务区)、生活服务(含养老机构)等重点企业给予支持。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经信

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五)引导互联网平台降低商户服务费。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中小微企

业共渡难关,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阶段性降

低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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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各地要统筹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对

国家、省疫情防控措施不得层层加码、简单实行“一刀切”,不得随意限制车辆、

船舶的通行、停靠。省级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和省际协调,推动运输物流畅

通和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

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民航浙江安

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

(十七)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水平。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

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 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

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国际贸易等不可抗力原

因需要流动资金补充的企业,给予增加贷款支持。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

特别是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加强信用信

息共享,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支撑能力,全面提升“浙里金融”综合应用融

资服务功能。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大力推广无还本续贷、年审制、随借

随还、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和品种创新,力争 2022 年末“连续贷+灵活贷”占企

业流动资金贷款比例超 50%,普惠型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占无还本续贷余额

比例超 70%。(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十八)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对省担保集团实施增资,用于补充

省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提升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建立省担保集团小微

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费用补贴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

保费用补贴机制,支持地方担保公司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责任单

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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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做好小微企业汇率

避险增量扩面工作,全面提升小微企业汇率避险能力。加大对银行尤其是地方法

人银行独立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准入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外汇管理

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省担保集团,各

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加大应急周转资金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企业应急周转

资金,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

供临时应急周转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加大稳企支持力度

(二十一)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各地要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原

则,分类推动各项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及早发力。各地对数据核校类、资格

定补类项目,要利用大数据简化手续,原则上刚性兑付;对考核评比类项目,要

加快评选,限期兑现;对审查遴选类项目,要精简程序,加快兑现。各地对省级

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60%;

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完全

部资金。市、县(市、区)投资补助类项目,要结合实际,按照从快原则,采取

预拨等方式及时拨付。各地要依托政策兑付平台和大数据共享,推动资金申报、

兑现便利化。省级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直达”应用实时晾晒各地资金兑付进展,

对兑现进度慢的地区予以通报。对涉企专项资金加快兑付情况加强审计监督。(责

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

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督促落实)

第195页

194

(二十二)阶段性降低客车通行费。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和

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

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实施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 ETC 九五折基本优惠)。执

行期限自 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集团)

(二十三)继续对小微企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中

小企业 2022 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电压

等级不满 1 千伏的中小微企业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

中作等额扣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二十四)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

面,提升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承保范围,力争实现出口额 500 万美元以下企业

全覆盖。降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保险费率下降 10%,其

中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清单的小微企业平均降费幅度原则上不低于 15%

(含);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 15%;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费率下降 10%

以上,对山区 26 县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进一步扩责降费。各地对企业出口信

用保险保费扶持达到 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 8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

过 500 万元,具体由各地制定实施细则。执行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出口信用保险

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五)加大开拓市场支持力度。按应展尽展、全力促展原则,研究制定

新一批重点展会目录。各地应制定本级目录,配套支持更多本地企业线上、线下

参展。支持外贸企业采用线上洽谈、线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境外展会,开拓国

第1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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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各市、县〔市、区〕政

府)

(二十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

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 号)第一条

规定,延续执行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经信厅)

(二十七)加大服务企业力度。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以及生产经营

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各地要

研究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大帮扶力度。(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涉及本文件发布前执行的部分政策,按照本意见中的执行期限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1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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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2〕24 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更大力度帮助我省个体工商户应

对疫情影响、恢复生产经营、稳定扩大就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

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一)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度合计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

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

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

值税。执行时间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

户可以享受。(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对个体工商户按照 50%幅度减征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时间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责

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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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

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

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以

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

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

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

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六)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缓缴部分税费。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

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

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 50%,制

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为 100%。本条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

务局)

(七)房屋租金减免。2022 年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

的个体工商户(最终承租方)承租国有房屋,2022 年减免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

减免 3 个月租金。因本次减免租金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本级国有

资产监管机构核准后,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可予以考虑。鼓励引导非国有房屋租赁

主体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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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屋的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 年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

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

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八)实施降低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费

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实施暂缓养老保险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

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责

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九)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对个体工商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

压等级不满 1 千伏的个体工商户在 2022 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

鼓励市、县(市、区)政府继续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气价、水价优惠政策。对受疫

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欠费不

停供”措施。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

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

炉水(介)质等检验检测费用。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

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

供检验检测服务。执行时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二、给予个体工商户专项补贴

(十一)补贴防疫、消杀支出。2022 年将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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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纳入免费核酸检测人群,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具体名

单由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审核后,提交本级疫情防控部门确

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业、零售业个体工商户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

持。执行时间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二)支持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围绕受疫情影响严重、就业容量大的文

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定向发放消费券、服务券等惠民补贴,提升个体

工商户经营性收入。(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三)支持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深入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鼓励个体工商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优化培训管理服务,

简化补贴申领程序。(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帮扶

(十四)降低支付服务手续费。指导、督促银行机构、支付机构落实个体工

商户支付手续费降低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

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五)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扩面增量。开展个体工商户融资

破难行动,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体系,提升信用贷款支持水平,力争 2022 年

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信用贷款 600 亿元。深入落实“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

持续加强首贷户培育拓展,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首贷和续贷支持。合理

拓宽个体工商户服务边界,提高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可及性和满意度。(责任

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六)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引导银行用好降准释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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