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修改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策汇编(1.0版)(55)_compres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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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412.河道范围及其附近的非金属矿采选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要求,具体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论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管控。(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1.采矿(1)矿石开采须采用湿式凿岩作业方式。矿石转运、破碎、筛分等粉尘产生工序,须配备抑尘、除尘设施,除尘效率不低于99%。矿石、废石堆场须采用洒水抑尘、设置围挡等无组织粉尘防治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2)严禁未经处理的采矿废水直接排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排放废水。鼓励将矿坑水优先作为生产用水和辅助水源利用。在干旱缺水地区,鼓励将外排矿坑水处理达标后用于农林灌溉,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尽量综合利用,边远矿区的生活污水排放和综合利用可参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要求管控。(3)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4)应对采矿废石等固体废物采取回填、筑路、制作建筑材料等方式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无法利用的必须使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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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412.河道范围及其附近的非金属矿采选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要求,具体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论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管控。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1.采矿

(1)矿石开采须采用湿式凿岩作业方式。矿石转运、破碎、筛分等粉尘产生工序,须配备抑尘、除尘设施,除尘效率不低于99%。矿石、废石堆场须采用洒水抑尘、设置围挡等无组织粉尘防治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2)严禁未经处理的采矿废水直接排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排放废水。鼓励将矿坑水优先作为生产用水和辅助水源利用。在干旱缺水地区,鼓励将外排矿坑水处理达标后用于农林灌溉,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尽量综合利用,边远矿区的生活污水排放和综合利用可参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要求管控。

(3)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4)应对采矿废石等固体废物采取回填、筑路、制作建筑材料等方式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综合利用率。无法利用的必须使用专用场所堆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固体废物处置率 100%。废石堆场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建设。生活垃圾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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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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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100%无害化处置。

(5)新建、改(扩)建矿山应在矿山开采前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位于荒漠和风沙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尽可能避开易发生风蚀和生态退化地带;排土场、料场等场地应采取围挡和覆盖等防风蚀措施。水蚀敏感区矿产资源开发应科学设置露天采场、排土场及料场,并采取边坡防护、工程拦挡等水土保持措施。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复垦措施,对露天坑、废石场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5%以上,新建矿山应做到边开采、边复垦,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2.选矿

(1)破碎、筛分车间应采用尘源密闭、局部通风方式,并安装高效除尘设施防治粉尘污染,除尘效率≥99%,大气污染物排放有行业标准的应达到行业标准要求,无行业标准的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2)选矿废水(含尾矿库溢流水)应循环利用,循环利用率≥80%,无循环利用条件的废水应进行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3)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4)选矿项目应设置专用尾矿库,尾矿库按《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138 号)、《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应急〔2020〕15 号)、《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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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43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26号)等要求进行选址、建设、运行和闭库。鼓励尾矿综合利用,尾矿利用率≥10%。现有尾矿库应按《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安监总管一〔2013〕58 号)进行整改。(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煤炭采选项目相关的环境管理活动。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1.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所在区域,军事管理区、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区域,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用地外缘200 米范围内(确有必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论证),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 1000 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国家及自治区划定的重点流域Ⅰ、Ⅱ类和有饮用水取水口的Ⅲ类水体上游岸边 1 千米以内、其它Ⅲ类水体岸边200米以内,原则上不得新建煤炭采选的工业场地或露天煤矿。存在山体等阻隔地形或建设人工地下水阻隔设施和严格防尘措施的,可适当放宽距离要求,具体根据专业机构论证结论确定。其他水体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论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管控。2.新建和改扩建煤炭采选项目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以及《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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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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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要求。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1.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原则上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洗选厂,确实无法建设的应明确说明煤种、煤质以及产品煤去向等。对井工开采项目的沉陷区及排矸场、露天开采项目的采掘场及排土场,应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态保护、恢复与重建措施。对受煤炭开采影响的居民住宅、地面重要基础设施,应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2.煤炭开采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环境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充填开采等保护措施;涉及其它敏感区域保护目标的,应明确提出设置禁采区、限采区、限高开采、充填开采、条带开采等措施。

3.新建、改扩建煤矿应配套煤炭洗选设施,有效提高煤炭产品质量,强化洗选过程污染治理。煤炭开采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废气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优先采用余热、依托热源、清洁能源等供热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确需建设燃煤锅炉的,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新建及改扩建采煤项目原煤须采用筒仓或封闭式煤场,厂内输送采用封闭式皮带走廊。工业场地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中的浓度限值标准。

4.在发展其它工业用水项目时,应优先选用矿井水(疏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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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45作为工业用水水源,矿井水(疏干水)回用率应达到相关综合利用标准要求,多余外排水质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中的浓度限值标准后,再根据受纳环境执行相关标准要求。禁止排入Ⅱ类以上地表水体及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功能的Ⅲ类地表水体。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尽量综合利用,边远矿区的生活污水排放和综合利用可参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要求管控。

5.鼓励对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多途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综合利用方式,提高煤矸石综合利用率。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优先采用井下充填技术处置煤矸石,有效控制地面沉陷、损毁耕地,减少煤矸石排放量。煤矸石的处置与综合利用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场(库),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库)的,其占地规模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 3 年储矸量设计,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临时性堆放场(库)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生活垃圾实现100%无害化处置。6.选煤厂煤泥水闭路循环不外排,并设浓缩池,偶发排水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中的浓度限值标准。7.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及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清洁生产标准煤炭采选业》(HJ446)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必须达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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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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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历史遗留项目应限期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8.煤炭开采对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集中式与分散式供水水源的地下水水量造成影响的,应提出保水采煤等措施并制定长期供水替代方案;对地下水水质可能造成污染影响的应提出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

9.高浓度瓦斯禁止排放,应配套建设瓦斯利用设施或提出瓦斯综合利用方案;积极开展低浓度瓦斯、风排瓦斯综合利用工作。确需排放的应满足《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21522)要求。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金属矿采选项目相关的环境管理活动。经环境影响比选论证后,适宜在矿区就地开展采选冶一体化、尾矿再生利用项目选址与空间布局可参照执行。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1.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200米范围以内(其中,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所在区域,军事管理区、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的区域,居民聚集区 1 千米以内,伊犁河、额尔齐斯河等重点河流源头区,国家及自治区划定的重点流域Ⅰ、Ⅱ类和有饮用水取水口的Ⅲ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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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47体上游岸边 1 千米以内、其它Ⅲ类水体岸边200 米以内,原则上不得建设涉及汞、镉、铬、铅、砷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的工业场地、露天矿或尾矿库。存在山体等阻隔地形或建设人工地下水阻隔设施和严格防尘措施的,可适当放宽距离要求,具体根据专业机构论证结论确定。其他水体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论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管控。

2.尾矿库按《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1)、《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关于印发〈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38 号)、《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应急〔2020〕15 号)、《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 26 号)、《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740)等要求进行选址、建设、运行和闭库。3.废石堆场及尾矿库选址应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尾矿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依法依规管理,其贮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1.铝矿采选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铅锌矿采选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铜镍矿采选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稀土矿采选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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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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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采选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钒矿采选执行《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2),镁、钛矿采选执行《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8)。2.矿井涌水、矿坑涌水、选矿废水应优先用于生产工艺、降尘、绿化等,废水综合利用率应达到相关综合利用标准要求。采选废水排放有行业标准的应达到行业标准要求,无行业标准的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尽量综合利用,边远矿区的生活污水排放和综合利用可参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要求管控。3.采选活动矿石转运、破碎、筛分等粉尘产生工序,应配备抑尘、除尘设备,除尘效率不低于99%,有效控制无组织粉尘排放。采选矿各环节废气排放有行业标准的应达到行业标准要求,无行业标准的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4.噪声排放 执行《工业企业厂 界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GB12348)。

5.鼓励对废石、尾矿砂进行多途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选择合理的综合利用方式,提高综合利用率,其处置与综合利用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废石和尾矿砂应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进行管理,属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相关要求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其贮存设施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生活垃圾实现 100%无害化处置。

6.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以及土地复垦应达到《矿山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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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49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及其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生产建设项目相关的环境管理活动。包括火力、风力、光伏、垃圾、生物质发电项目。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1.新建电力生产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或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严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领域以外新(扩)建自备燃煤机组(《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2.火力发电项目应符合自治区能源和电力发展规划要求;热电联产项目选址应符合区域热电联产规划、供热专项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符合国家或自治区级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及其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

3.灰场选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

4.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区域、产业规划要求,与项目所在地风能、光伏资源、环境等情况相适应,用地必须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风电项目应重点关注对鸟类栖息、迁徙等影响,避免影响其正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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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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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1.火力、垃圾、生物质发电

(1)粉煤灰、石灰石粉等物料应采用厂内封闭储存、密闭输送转移方式;煤炭等大宗物料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厂区内及短途接驳优先采用国六阶段标准的运输工具及新能源车辆、封闭皮带通廊、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清洁运输方式。规划建设煤矿坑口或矿区电站项目,电厂燃煤应优先采用皮带密闭输送进厂。

(2)火力、垃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烟道,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和其他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燃煤电厂应实现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 毫克/立方米)。垃圾发电项目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相关要求。(3)火力、垃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建设全封闭燃料贮存场,煤场和灰场应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厂界无组织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灰场等应设置合理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建设运行后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4)结合声环境功能区划和厂区总平面布置,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满足厂界和声环境保护目标噪声双达标。(5)灰渣应分类处置(理),粉煤灰、炉渣以及脱硫石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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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51固废应优先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发布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要求。(6)火力、垃圾、生物质发电企业应制定并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设置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并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烟囱和排气筒应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2.风电厂、光伏发电厂

需采用先进成熟、节能环保型技术装备,保证机组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转。在沙漠、戈壁、沙地、沙化土地和潜在沙化土地上实施的风电、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关于加强沙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环评发〔2020〕138 号)等要求,客观分析对沙化土地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沙治沙措施。临时占地区域应结合具体土地条件,综合考虑降雨、土质、土层厚度等因素,因地制宜采取种植适宜植物或砾石覆盖等生态恢复措施。(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采用火法冶金(干式冶金)的铜、铅、锌、镍等有色金属和电解铝新、改、扩建生产项目的环境管理活动;不包括经环境影响比选论证后,适宜在矿区就地开展采选冶一体化、尾矿再生利用项目。(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1.新、改、扩建有色金属冶炼项目必须布局在依法设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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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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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符合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的产业园区内。

2.再生铅锌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中焚烧厂选址原则要求。(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1.铝冶炼行业污染防治

(1)易产尘物料必须全封闭式堆存,各工序原料、中间品、产品的储存、输送、转运、破碎、筛分、熔炼、后整理等过程产尘点须设置密闭集气罩+负压吸风+除尘系统,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氧化铝各工段炉窑必须配套除尘脱硫设施,电解铝车间电解槽应采取高效上部集气罩+氧化铝干法净化+除尘脱硫措施,废气捕集率≥98.5%,氟化物去除率≥97.5%,粉尘去除率≥98.5%;氧化铝及氟化盐输送系统、阳极组装车间、电解槽大修及抬包清理产生的废气应配套末端除尘设施,粉尘去除率≥99.9%。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要求,并同时满足区域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总量控制要求。(2)净环水循环利用,浊环水分级使用。工艺废水设置清污分流及分质预处理装置,优先回用于生产,二次蒸汽、冷却水、蒸汽冷凝水 100%循环利用,生产电解铝工业水重复利用率≥95%。外排废水应配套末端治理设施,排水水质应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要求。(3)固体废物应优先考虑再利用,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后再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100%,大修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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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53蒸发结晶碱、赤泥附液、废电解质、废电极回收利用率100%,生产氧化铝企业赤泥回收利用率≥20%,赤泥堆场应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要求采取防渗措施,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

(4)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铜、镍冶炼企业污染防治

(1)易产尘物料必须全封闭式堆存,原料储存、输送、转运、筛分、熔炼、后整理等过程产尘点设置密闭处理+负压抽风+除尘设施,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火法熔炼应配置烟气制酸、收尘及余热回收设施,烟气制酸应采用稀酸洗净化、两转两吸(或三转三吸)工艺,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电解工序产生的酸雾应配置收集净化处理设施,硫的总捕集率应达到99%以上,硫的回收率应达到 97.5%以上。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要求,并同时满足区域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总量控制要求。位于重点区域的铜冶炼行业企业的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净环水循环利用,浊环水串级使用,工艺废水设置清污分流及分质预处理装置,酸碱废水、含重金属离子及含盐废水应进行分级分质处理,不得将含不同类的重金属成分或浓度差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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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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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废水混合稀释,废水多级循环利用,水重复利用率≥98%。废水污染物排放应达到《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要求。

(3)冶炼水淬渣、渣选矿尾矿、湿法炼铜浸出渣、冶炼系统除尘灰(含铅、锌)、污酸污水处理污泥、脱硫副产物等应采用可靠工艺方法回收有价值金属再利用,配套建设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采取可靠的无害化处置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 100%,阳极泥、黑铜粉、熔炼弃渣、炉渣回收利用率 100%,固体废物综合回收利用率≥9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

(4)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3.铅、锌冶炼企业污染防治

(1)粗铅冶炼应采用先进的富氧强化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或一步炼铅等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炼铅工艺和双转双吸或其他双吸附制酸系统,鼓励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铅冶炼技术。硫化锌精矿焙烧应采用硫利用率高、尾气达标的流态化焙烧工艺;应根据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对冶炼烟气采用制酸、尾气吸收或组合工艺;硫化锌精矿富氧直接浸出工艺应同步建设硫渣处理设施。铅、锌冶炼项目应配套建设资源综合利用、余热回收等节能设施,冶炼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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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55余热回收、收尘或尾气低二氧化硫浓度治理工艺及设备应满足国家设计规范要求,硫捕集率≥99%,总硫利用率≥95%。严禁采用热浓酸洗工艺进行烟气制酸。

(2)易产尘物料应全封闭式堆存,原料、中间产品、产品的转运、破碎、筛分、熔炼、后整理等工序应配套建设密闭集气罩+负压吸风+除尘系统。铅电解及湿法炼锌的电解槽酸雾应采取收集净化处理措施,锌浸出槽和净化槽应配套建设废气收集、气液分离或除雾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要求,再生铅冶炼企业废气应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要求。(3)铅、锌冶炼和再生过程排放的废水应分级分质处理,不得将含不同类的重金属成分或浓度差别大的废水混合稀释,废水多级循环利用,铅冶炼水重复利用率≥98%,锌冶炼水重复利用率≥95%。生产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渣场渗滤液应收集处理,循环利用。水污染物排放应达到《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要求。储存和使用有毒物质的车间和存在泄漏风险的装置,应设置事故废水收集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采取有效防渗措施。

(4)鼓励采用可靠工艺方法回收利用炉渣、黄渣、氧化铅渣、铅再生渣、锌再生渣、除尘灰、酸洗污泥等中有价值金属。配套建设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采取可靠的无害化处置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应达到100%,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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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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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5)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4.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

(1)回收的含铅废料应按照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要求贮存;应整只回收废铅蓄电池,并在全封闭、微负压环境下采用机械化破碎分选、处置,禁止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破碎;严禁直接排放破碎产生的废酸液;对分选出的铅膏应进行脱硫预处理或送硫化铅精矿冶炼厂合并处理;脱硫母液应进行处理并回收副产品;废铅蓄电池预处理过程中采用水力分选的应做到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不得直接熔炼带壳废铅蓄电池,不得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铅,应采用密闭熔炼、低温连续熔炼、新型节能环保熔炼炉等先进工艺及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再生铅项目应具备完整的废水、废气净化设施、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等装置,严格执行《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确保废水、废气等排放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标准。粉状物料的贮存、输送、转运、破碎等产尘部位应配套建设密闭集尘+负压吸风+除尘系统。生产车间、废铅蓄电池暂存库和贮存库应采取微负压设计,并配套建设废气除尘设施。铅熔炼炉应采取密闭负压设计,出铅、出渣口应设置集气罩+负压吸风装置,并集中配套建设除尘设施和二氧化硫净化设施。熔炼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要求,其他工段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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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57物排放应达到《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要求。

(2)再生铅冶炼项目应设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及初期雨水收集系统。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废铅蓄电池仓库溢出液等应经过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工艺。工人洗衣、洗浴、车间冲洗废水等应单独收集处理。废水循环利用率达到100%。(3)再生铅企业产生的废弃渣、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泥渣、除尘系统净化回收的含铅烟尘(灰)、防尘系统中废弃的吸附材料、燃煤炉渣、废电解液等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企业将沉淀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没有处置能力的再生铅企业,其产生的废渣及污泥等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含铅量大于2%的水处理泥渣、铅烟尘(灰)应经过二次处理,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应达到100%。废电解液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率应达到100%。从事涉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废铅蓄电池的综合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相关要求。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经营活动。生产过程中的废弃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铅蓄电池外壳应经过彻底清洗,并满足《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364)要求后方可再生使用,废塑料回收利用率≥98%。厂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满足《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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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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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

(4)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5)再生铅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应具备相应的自行监测能力并建立自行监测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铸造生产项目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包括从事铸铁件、铸钢件、离心球墨铸铁管、离心灰铸铁、铝合金铸件、铜合金铸件及其他有色铸件生产的活动。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1.铸造项目选址与布局应符合自治区铸造业或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铸造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符合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的产业园区。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1.现有铸造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提升污染防治水平,鼓励采用先进的污染防治技术。散装物料应储存于封闭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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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59(料仓)或半封闭料场(堆棚)中,造型、制芯、浇注工序应在封闭空间内操作,落砂、抛丸、砂处理、清理、表面涂装工序应在封闭空间内操作,禁止露天作业。2.铸造生产工艺废气集中收集、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各工序粉尘防治应符合《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8959)要求。金属熔炼(化)设备应配套建设高效除尘、除烟设施;造型、制芯、浇注、清理、砂处理及旧砂再生、热处理生产单元应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设施;浇注(V 法/消失模实型)、涂装生产单元应配套建设VOCs 处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要求。铸造烧结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要求,其它废气排放应达到国家、自治区相关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3.铸造生产企业应设置厂内废水预处理设施,对厂内废水进行分质分类处理,废水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内预处理达标废水应排入园区或区域工业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综合利用。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铸造生产企业厂内设置专门场所定点存放各类固体废物。废砂、废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并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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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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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部公告 2021 年 第 82 号)要求进行管理。危险废物应就近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等要求,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要求,不能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应交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无害化处置。5.落砂及清理工序应配备相匹配的隔音降噪设备。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6.铸造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鼓励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生产设备,减少手工操作,落砂、抛丸等工序应采用封闭型机械设备,砂型铸造熔化工段冲天炉应采用高碳、低硫焦炭,鼓励使用电炉,熔化(熔模铸造)、保温、烘干等相关设备应采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得使用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淘汰的设备。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应配备完善的旧砂处理及砂再生设备,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国家、自治区铸造行业指标要求。(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现代煤化工、传统煤化工(焦化)、石油天然气化工、电石等化工项目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现代煤化工行业范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煤炭加工252 中的“煤制合成气、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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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61液体燃料”项目,传统煤化工(焦化)为煤炭加工252中“炼焦建设项目”,低阶煤分质利用行业的分质生产过程按照炼焦行业进行管理,经裂解、合成产出化工产品生产过程按现代煤化工行业进行管理。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1.新、改、扩建现代煤化工、传统煤化工(焦化)、石油天然气化工、电石等化工项目应布设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符合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的产业园区。新建项目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试行)》(新工信石化〔2021〕1 号)。

2.新、改、扩建现代煤化工、传统煤化工(焦化)、石油天然气化工、电石等化工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布局及产能置换要求。焦化、电石等项目应符合产能过剩行业政策要求。鼓励电石装置与兰炭、石灰石、发电等上游原料和能源,聚氯乙烯、1,4-丁二醇等下游产品生产装置配套建设。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现代煤化工项目选址应符合现代煤化工创新发展布局方案等有关产业规划。

3.在符合产业政策、满足区域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不扩大生产规模的前提下,允许不在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和化工聚集区的现代煤化工、传统煤化工(焦化)、石油天然气化工、电石等生产企业进行工艺优化升级、安全条件改善、事故隐患治理和环保水平提高的相关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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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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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1.现代煤化工

(1)强化能效、水效、污染物排放标准引领和约束作用,稳步提升现代煤化工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拟建、在建项目应全面达到能效标杆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达到能效标准先进值以上,主要产品能效须达到行业基准水平以上,新、改、扩建项目企业环保绩效应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A级指标要求。

(2)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先使用再生水、矿井水作为生产用水,缺水地区优先采用空冷、闭式循环等节水技术。禁止取用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新建项目吨产品新鲜水耗应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3)新建项目应在煤炭分质高效利用、资源能源耦合利用、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技术等方面承担示范任务。使用含高铝、砷、氟及其他稀有元素的煤种作为原料煤和燃料煤的项目,应充分论证加工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或综合利用技术可靠性。(4)现代煤化工项目应优先选择电力驱动设备,或依托园区集中供热供汽,原则上不得新增自备燃煤机组,确需建设自备热电站的,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划和排放控制要求。大宗物料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途运输优先采用国六排放标准的运输工具、新能源车辆、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鼓励采用半/全废锅流程气化和热泵、热夹点、热联合等技术,优化热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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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63供需匹配,提升余热余压利用水平。(5)严格控制工艺废气排放,原则上不得设置废气旁路,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应安装流量计等自动监测设备。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前,原料煤输送、储存、预干燥等加工过程中含尘有组织废气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要求;加热炉烟气、酸性气回收装置尾气、甲醇制烯烃装置再生烟气以及含有机特征污染物的工艺废气等暂按《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或《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相关要求控制;涉及后续产品加工的生产装置按相关行业排放标准控制。(6)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输送方式。设备动静密封点、有机液体储存和装卸、污水收集暂存和处理系统、备煤、储煤等环节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前,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7)非正常工况排气优先回收利用,无法利用的送火炬处理。合理设置酸性气回收装置,确保单系列回收装置故障情况下不向酸性气火炬排放酸性气。

(8)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开展绿氢与煤化工项目耦合、重点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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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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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高浓度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及封存等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工程示范。

(9)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优先回用,选用工艺成熟、经济可行的技术。废水排放应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污染雨水收集处理;严禁生产废水未经处理或未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在缺乏纳污水体的区域建设现代煤化工项目,应对高含盐废水采取有效处置措施,不得污染大气、土壤和地下水等。(10)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的防控原则,采取有效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符合《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等相关要求,暂存池等污水暂存设施防渗措施应满足重点污染防治区要求。涉及饮用水功能的,强化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11)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优先通过项目自身或委托其他企业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就近妥善处置,需要在厂内贮存的应当按照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废水处理产生的结晶盐应开展危险特性鉴别,作为副产品管理时应满足适用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分别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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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65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等相关要求。(12)严密防控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确保具备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的能力。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建立项目及区域、园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提出运行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13)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根据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制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界环境噪声监测计划并开展监测,排污口或监测位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依法依规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涉及水、大气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中污染物排放的,还应依法依规制定周边环境监测计划。2.传统煤化工(焦化)

(1)焦化生产企业产生的焦炉煤气应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放散。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焦化企业应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煤炭等颗粒性物料应储存在封闭仓库,有组织废气应进行收集并按要求配备高效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焦炉煤气净化系统、罐区、酚氰废水预处理设施区域以及装卸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气体应进行收集处理,新、改、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 号)中超低排放要求,现有焦化项目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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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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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焦化企业生产废水应配套建设污水焚烧处理或蒸氨、脱酚、脱氰生化等有效处理设施,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设生产废水事故储槽(池)。熄焦水应闭路循环,酚氰废水应处理达标后循环使用,严禁外排。半焦(兰炭)生产企业的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排放废水应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要求。(3)焦化生产企业主要产品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焦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备配煤、推焦、装煤、熄焦及筛焦工段除尘器回收的煤(焦)尘、焦油渣、粗苯蒸馏再生器残渣、苯精制酸焦油渣、脱硫废渣(液)以及生化剩余污泥等固(液)体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置)和利用。煤气脱硫产生的硫磺(硫泥、硫膏)和含酚废水处理产生的酚钠盐(液)应开展危险特性鉴别,作为副产品管理时应满足适用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分别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等相关要求。

(4)焦化生产企业能耗应达到《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和《煤基活性炭和兰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995)规定的准入值要求,炼焦生产应达到《清洁生产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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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67准 炼焦行业》(HJ/T126)中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兰炭应达到《清洁生产标准 半焦行业》(DB65/T3210)中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其他生产过程(焦油加工、粗苯精制)参照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执行。

(5)严格控制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煤粉、粉煤灰、石灰、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输送方式。设备动静密封点、有机液体储存和装卸、污水收集暂存和处理系统、备煤、储煤等环节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前,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要求。

(6)大宗物料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途运输优先采用国六排放标准的运输工具、新能源车辆、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

(7)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涉及的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或减排潜力,提出有效整改或改进措施,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内容。

3.石油天然气化工

(1)新、改、扩建石油天然气化工项目应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加热炉、转化炉、裂解炉等应使用脱硫干气等清洁燃料,采取低氮燃烧等氮氧化物控制措施;催化裂化装置和动力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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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等应采取必要的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其他有组织工艺废气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原则上不得设置废气旁路,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应安装流量计等自动监测设备。动力站锅炉烟气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要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其他污染物排放及控制应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等要求。所使用的工业炉窑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和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要求。(2)上下游装置间宜通过管道直接输送,减少中间储罐;通过优化设备、储罐选型,加强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管控,减少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的应采用高效密封方式;废水预处理、污泥储存处置等环节密闭化;有机废气应收尽收,鼓励污水均质罐、污油罐、浮渣罐及酸性水罐有机废气收集处理;依据废气特征、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高、低浓度有机废气分质收集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气宜单独收集治理,优先回收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采用预处理+催化氧化、焚烧等高效处理工艺,除单一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单独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明确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无组织废气应符合相应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厂区内挥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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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69有机物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要求。

(3)做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优先回用,含油废水、含硫废水经处理后最大限度回用,含盐废水进行适当深度处理,污染雨水收集处理。石油天然气化工生产企业内部须设置必要的废水处理单元,废水经企业内部预处理后,应进入所在化工园区或化工聚集区集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综合利用。(4)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5)固体废物处置(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标准要求的规定,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率须达到10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分别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相关要求。

(6)新建、扩建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量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等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炼油、乙烯、对二甲苯项目能效应达到行业标杆水平。

(7)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算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量,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减碳技术创新示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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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的防控原则,采取有效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符合《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等相关要求,暂存池等污水暂存设施防渗措施应满足重点污染防治区要求。涉及饮用水功能的,强化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4.电石行业

(1)新、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应采用密闭式电石炉,电石炉炉气应综合利用。

(2)电石炉炉气净化除尘灰等应在厂区内密闭贮存,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原料进厂、加工、输送和产品包装等易产生扬尘的环节,应设置相应的收尘、抑尘设施。电石生产过程不得随意排放烟尘,电石出炉口应设置烟尘收集装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氰化氢等污染物排放应达到《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8)要求,并符合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要求。(3)生产企业内部应设置必要的废水处理单元,废水经企业内部预处理后,应进入所在化工园区或化工聚集区集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综合利用。(4)工业固废无害化处置率须达到10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分别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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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71等相关要求。

(5)企业内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新增污染。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自行监测。

(6)电石企业石灰窑应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石灰窑行业 B 级指标要求,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等方式达到A级指标要求。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纺织行业(棉浆粕、粘胶纤维、棉纺、印染行业)生产项目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不包括以石油化工原料生产的化纤行业(氨纶、腈纶、涤纶等)。(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1.新(改、扩)建纺织建设项目应进入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

2.项目选址和布局应符合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1.棉纺项目皮辊、皮圈表面处理含铬或硫酸废水应单独回收处理。棉浆粕、粘胶纤维项目废水应在厂区预处理后排放并符合《棉浆粕和粘胶纤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5/4349)要求。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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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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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项目应根据回用水的不同用途,并按照《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要求进行回用;高温印染废水配备冷却水、冷凝水和余热回收系统,含高浓度有机废水、含特殊污染物印染废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预处理,高盐印染废水应单独收集、脱盐或实施盐资源化回用,丝光废水原则上应配置碱回收装置,优先考虑丝光废水作为烟气脱硫剂,达到以废治废的目的;含六价铬的纺织染整废水应在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收集处理达标;印染项目废水排放应符合《印染废水排放标准(试行)》(DB65/4293)要求。废水经企业内部预处理后,应进入所在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标后排放或综合利用。2.棉纺项目应加强含尘废气处理,开清棉、梳棉、精梳吸落棉、废棉处理、刷梳棉盖板、磨皮辊等工序配备废气捕集装置(局部密闭罩和车间密闭)和滤尘设施。新建、改扩建粘胶长丝生产装置,纺丝机机台密封要严密可靠,须对黄化、酸站脱气等处浓度较高的废气进行有效治理;粘胶短纤维生产装置要采用先进可靠的含硫废气回收装置,全硫回收率达到90%以上,同时做好装置不凝气等含硫废气和干燥环节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治理;酸站的酸浴循环系统要采用酸浴脱气装置和废酸液回收处理装置。印染项目加强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定型机、印花机、植绒、复合、层压废气处理系统必须采用二级以上处理方式,其中新增定型机鼓励采用原装配套废气处理系统,对油剂和废气热能进行回收。鼓励企业采用水基(性)涂层整理剂。涂层机应配套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溶剂回收装置。污水处理的A/O池、污泥储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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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73污泥脱水间废气应集中收集处理,除臭工艺宜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法相结合的组合技术。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要求。3.在棉浆粕(含精制棉)生产工艺中,应将棉浆粕黑液单独收集,经多效蒸发、干燥后资源化制备碱木质素;或经过“蒸发浓缩+燃烧+苛化”工艺制备苛化碱并回用于棉浆粕蒸煮工序。通过黑液资源化降低综合废水的含盐量及有机物浓度。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生产装置,对原液浸渍产生的压液回流碱和过滤产生的废粘胶必须确保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排放;回收系统应采用多级闪蒸或一步提硝等硫酸钠回收装备,硫酸钠回收率应达到产生量的60%以上或吨产品硫酸钠回收量达到500 公斤以上。企业应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理工艺,妥善处置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应分别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等相关要求。

4.噪声排放 执行《工业企业厂 界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GB12348)。

5.纺织行业(棉浆粕、粘胶纤维、棉纺、印染行业)生产项目生产装置区、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固体废物贮存场所等区域应按规定采取防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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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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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硅基产业(工业硅、多晶硅、有机硅)建设项目的相关环境管理活动。(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1.新(改、扩)建硅基产业建设项目应进入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的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

2.工业硅项目应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工业硅合规产能认定会商机制〉的通知》(新工信产业〔2023〕1 号)文件要求,完成合规产能认定。

(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1.工业硅生产企业污染防治

(1)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采取封闭、遮盖、洒水降尘措施。冶炼矿热炉各产尘工段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原料加工、成品破碎加工应设置防尘抑尘措施,矿热冶炼炉废气应采取脱硝、除尘、脱硫处理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工业硅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T/CNIA0123)和总量控制要求,相关行业污染控制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2)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3)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分类贮存、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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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75(GB18597)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相关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依规处置。

(4)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5)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项目环保绩效应达到绩效分级 A 级指标要求。

2.多晶硅生产企业污染防治

(1)多晶硅生产装置工艺废气中颗粒物应配套建设相应的除尘装置,酸性气体应配套建设相应的酸性气体处理装置,挥发性液体储存和装卸单元应配置气相平衡管或将产生的废气接入废气处理设施。颗粒物、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氯化氢制备装置工艺废气应配套建设相应的酸性气体处理装置,氯气、氯化氢排放应符合《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生产废水原则上应优先循环利用,外排废水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4)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分类贮存、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相关要求。

第186页

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176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依规处置。

(5)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3.有机硅生产企业污染防治

(1)有机硅生产装置工艺废气中颗粒物、有机废气、酸性废气及恶臭气体等有组织废气均应配套建设相应的废气处理装置,硅粉制备装置所产生的颗粒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合成装置所产生的有机废气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盐酸解析废气、二甲水解装置尾气、高沸硅油废气、气相白炭黑工艺及盐酸储罐所产生的氯化氢等酸性气体排放应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生胶装置及混炼胶装置所产生的甲醇废气排放应符合《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混炼胶装置所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应符合《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生胶装置所产生的三甲胺、污水处理站所产生的硫化氢和氨等恶臭气体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用于集输、储存和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恶臭物质的废水设施应密闭,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无组织排放应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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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77(2)生产废水应优先循环利用,废水排放应达到《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

(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应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的防控原则,采取有效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符合《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等相关要求,暂存池等污水暂存设施防渗措施应满足重点污染防治区要求。涉及饮用水功能的,强化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4)工业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分类贮存、转移、处置或综合利用,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相关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5)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相关环境管理活动。包括石油、天然气、页岩油、页岩气的勘探、开采、油气集输与处理等作业或过程。

第188页

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178

(二)选址与空间布局

1.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的选址与布局应符合自治区或油气企业相关油气开发专项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原则上应当以区块为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在符合产业政策、满足区域生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经环境影响比选论证后,适宜在矿区开展的页岩油、页岩气开采、加工一体化项目可在矿区内就地选址。3.涉及自然保护地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油气安全保障政策要求执行。(三)污染防治与环境影响1.施工期应当尽量减少施工占地、严格控制施工作业面积、缩短施工时间、选择合理施工方式、落实环境敏感区管控要求以及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降低生态环境影响。2.陆地油气开发项目应当对挥发性有机物液体储存和装载损失、废水集输和处理系统、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非正常工况等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源进行有效管控,通过采取设备密闭、废气有效收集及配套高效末端处理设施等措施,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油气集输损耗率不得高于0.5%;工艺过程控制措施、废气收集处理措施以及站场边界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8)要求。锅炉、加热炉、压缩机等装置应优先使用清洁燃料或能源,燃煤燃气锅炉、加热炉废气排放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要求,有地方标准的按地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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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79准执行。涉及高含硫天然气开采的,应当强化钻井、输送、净化等环节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高含硫气田回注采出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水处理站和回注井场硫化氢的无组织排放。高含硫天然气净化厂应采用先进高效的硫磺回收工艺,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3.油气开发产生的伴生气应优先回收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开发区块伴生气整体回收利用率应达到80%以上;边远井、零散井等产生的伴生气不能回收或难以回收的,应经燃烧后放空。鼓励油气企业将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用于油气开采,提高采收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4.陆地油气开发项目产生的废水应经处理后优先回用,无法回用的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排放,工业废水回用率应达到 90%以上。钻井及储层改造应采用环境友好的油田化学助剂、酸化液、压裂液、钻井液,配备完善的固控设备,钻井液循环率应达到 95%以上,压裂废液、酸化废液等井下作业废水应 100%返排入罐。

5.涉及废水回注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监控措施,不得回注与油气开采无关的废水,严禁造成地下水污染;在相关行业污染控制标准发布前,回注水应满足《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指标技术要求及分析方法》(SY/T5329)《气田水注入技术要求》(SY/T6596)等相关标准要求。对于页岩油、稠油注汽开采,鼓励废水处理后回用于注汽锅炉。6.废弃钻井泥浆及岩屑应采取“泥浆不落地”工艺,勘探、开发

第190页

第三部分 公平准入

180

过程产生的落地原油回收率应达到100%。废弃水基钻井泥浆及岩屑经“泥浆不落地”设备处理后,固相优先综合利用,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处置;废弃油基钻井泥浆及岩屑、落地油、清罐底泥、含油污泥、含油清管废渣、油气处理厂过滤吸附介质、废脱汞剂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依法依规自行处置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应达到100%。7.噪声排放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8.对拟退役的废弃井(站)场、管道、道路等工程设施应进行生态修复,生态修复前应对废弃油(气)井、管道进行封堵或设施拆除,确保无土壤及地下水环境污染遗留问题、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置。生态修复应满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废弃井封井回填技术指南(试行)》、《废弃井及长停井处置指南》(SY/T6646)、《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7)等相关要求。(一)对不符合本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新、改、扩建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本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未及之处按国家及自治区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执行。

(三)本生态环境准入条件涉及的相关标准发生变化,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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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公平准入181新标准执行。

(四)本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适时修订。(五)本生态环境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修订)〉的通知》(新环发〔2017〕1 号)、《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修订)〉有关适用问题的公告》(公告〔2019〕2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镀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试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葡萄酒行业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新环发〔2016〕299 号)同时废止。

第193页

第四部分要素保障183新党办发〔2020〕14 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 号),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要素自主有序流动,提高要素配置效率,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坚持市场决定、有序流动;完善制度、创新监管;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安全可控、循序渐进。破除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健全要素市场体系,推进要素市场制度

第194页

第四部分 要素保障

184

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一)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1.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落实国家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相关配套制度。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规范征地程序,强化征地实施监管,建立公共利益征地审查等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机制。2.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围绕新产业、新业态和国家调整完善后的产业用地政策,创新使用方式,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制定出台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意见。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形成土地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3.建立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落实规划管控、用途管制要求,实行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推进建设用地整理,开展工矿废弃地整理和低效用

第195页

第四部分要素保障185地再开发。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三权分置”形式,为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土地要素保障。研究完善促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税费制度,推进“以地控税、以税节地”,加强跟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

4.完善土地管理体制。落实城乡土地统一调查、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登记。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编制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强化自治区对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的管控,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严格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理,实施年度建设用地总量调控制度,以落地项目作为精准配置计划指标的依据。落实增存挂钩政策,明确各地(州、市)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具体任务、奖惩要求,推动土地开发利用更科学、更合理。依法依规完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二)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5.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落实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户限制相关要求,以农村学生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 5 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 4 类群体为重点,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优化户政业务网上办理工作流程,推行电子居住证和电子临时居住登记凭证及应用工作,保障居住证持有人权益,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

第196页

第四部分 要素保障

186

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推动公共资源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6.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活动,促进劳动力、人才合理流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落实单位选人用人自主权,支持事业单位自主制定公开招聘计划,合理确定招聘岗位条件,自主开展公开招聘,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人员参加公开招聘。进一步畅通企业、社会组织人员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渠道。加强就业援助,精准识别对象,制定援助计划,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推广应用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区级档案基础信息资源库,逐步推进档案服务便民化。7.完善技术技能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学习工作各阶段、成长成才全过程,发挥企业、职业院校、社会机构作用,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探索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学历证书互通衔接。鼓励行业、部门、企业广泛开展职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其他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等推荐,可在自治区相应评审组织评审职称。进一步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依法依规、合理有序向人才密集企业、

第197页

第四部分要素保障187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加强公共卫生队伍建设,改革人才评价机制,实施医疗卫生人才推动等工程,健全执业人员培养、准入、使用、待遇保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8.加大人才引进力度。统筹自治区和各地人才支持政策,引进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引领产业转型、带动学科发展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启动“天池丝路计划”,支持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积极推进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在职业资格认定认可、子女教育、商业医疗保险以及在境内停留、居留等方面,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疆创新创业提供便利。

(三)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9.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落实国家股票市场基础制度,执行国家股票市场发行、交易、退市等制度,支持自治区重点企业股改上市。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和扶持,鼓励和引导更多优质企业赴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构建从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改制、培育孵化、私募发行转让到全国性市场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全面落实股权登记托管,大力发展股权融资。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

10.扩大债券市场融资规模。落实好公司债发行注册制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引导企业用好绿色债、扶贫债等债务融资新工具,丰富债券发行品种,扩大发行范围,深化债务市场服务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新疆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企业

第198页

第四部分 要素保障

188

发行可转债。鼓励我区企业到境外发债,拓宽融资渠道。严格落实公司债务发行人信息披露标准,及时处置违规行为,提高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水平。

11.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构建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大中小合理分工的银行机构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推动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加强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金融服务供给。建立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绿色信贷产品,加大绿色金融创新试验区试点工作力度。发挥主办券商作用,加快创新层、精选层公司储备。督促证券经营机构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做好投资者开户和项目储备工作。12.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金融中心建设。服务实体经济,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稳步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逐步推进证券、基金行业对内对外双向开放,有序推进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疆设立机构,推进境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

(四)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13.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开展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试点,制定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办法,全面下放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审批权限。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期权激励力度,放宽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相关限制,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收入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政府扶持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转化科技

第199页

第四部分要素保障189成果的,积极探索约定期满合法转让方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支持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等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

14.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坚持目标引领,强化成果导向,改革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建立健全后补助、股权投资等多样化支持机制。发挥专业机构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完善项目管理。建立完善科技监督与科研诚信建设体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布局和建设以企业为主体的若干开放式中试平台。在企业建设一批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开展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创新,提高企业研发能力。依托科技成果交易平台等,建立科技成果常态化路演。完善科技创新咨询制度,支持科技创新咨询机构建设。15.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以现有工作为基础,集聚一批高端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加快应用技术类科研院所向市场化、企业化方向发展。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和科技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鼓励建设各类科技孵化器。加大技术经理人等人才培育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力度,加快培育一批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专家团队。16.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各类科技创投基金运行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

第200页

第四部分 要素保障

190

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探索建立科技保险、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商业银行采用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益贷款等融资方式,为促进技术转移转化提供更多金融产品服务。建立市场化科研成果评价制度,修订完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为科技成果资本化权属和价值认定创造条件。17.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创新合作。发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作用,面向周边国家和“一带一路”国家,以农业、能源、生态环境、医药健康、电子信息、防灾减灾等技术领域为重点,推进实施科技人文交流、联合实验室、技术转移等行动。组织实施一批国际国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项目,推进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加大与内地省市开展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创新合作。推进丝绸之路创新驱动发展试验区、乌昌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完善国内离岸孵化器管理、奖补制度,适时启动国际离岸孵化器建设。加大技术贸易国际市场开拓力度,鼓励企业用好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贸易交易会等境内外专业展会平台,促进技术进口来源多元化,扩大技术出口。

(五)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18.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以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依托,优化政务信息资源和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共享目录,建立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数据资源清单和格式标准,推动政务数据、经济数据共享交换。制定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法,政务服务实现“只进一张网”“最多跑一次”。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一表申请、一门受理、一次审核、信息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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