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医疗保险
临时回辖区就医购药手续,未及时办理手续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临时性疾病费用,按照本
办法第六十九条长住外地参保人员临时离开长住地医疗费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参保人员因患疑难疾病,经本市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检查后无法确诊,或确诊
后无治疗条件的,可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外诊治建议,按规定办理备案后,在省外相应定点医疗
机构就医并按规定结算。其中,长住外地参保人员应由当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建议,方可转
至长住地所在省或直辖市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在备案地的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刷卡结算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结算,未能刷卡结
算的,由个人全额垫付后至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在备案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
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规定结算。
第六十九条 除辖区另有规定外,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的就医结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原则上应凭本人就医凭证在
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规定结算费用;未能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后至辖
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费用由个人先自理10%后按规定结算。
长住外地参保人员临时离开长住地,在长住地所在省其他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由个人全额垫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费用由个人先自理10%后按规定结
算。
(二)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期间,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后至医
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费用由个人先自理20%后按规定结算。
长住外地参保人员临时离开长住地去其他省、直辖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
额垫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费用由个人先自理20%后按规定结算。
(三)大学生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实习期间,可在相关居住地、实习地的
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可凭本人就医凭证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或由个人全额
垫付后至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第七十条 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孤独
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
的抗排异治疗纳入规定病种的管理范围。规定病种范围可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经市政府核准后公布执行。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规定病种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规定病种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艾滋病、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由各辖区卫生健康部门集中受理,统一至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
理备案手续,并实行定点医疗。
(二)患有其他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按
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等疾病的,须持有相应专科
医院或三级医疗机构中相应专科出具的有关医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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