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 -
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
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
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