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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
2010》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10》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本规范第 4.0.3、4.0.4、4.0.5、4.0.9、6.0.2、6.0.3、
6.0.5、6.0.6、6.0.7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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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
2010》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10》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本规范第 4.0.3、4.0.4、4.0.5、4.0.9、6.0.2、6.0.3、
6.0.5、6.0.6、6.0.7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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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75-
2012》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75-2012》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本规范第 4.0.4、4.0.5、4.0.6、4.0.7、4.0.8、4.0.10、
4.0.13、6.0.2、6.0.4、6.0 5、6.0.8、6.0.13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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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6-
2018》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26-2018》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本规范第 4.1.3、4.1.4、4.1.5、4.1.14、4.2.1、4.2.2、
4.2.6、5.1.1、5.1.4、5.1.9、5.1.10、5.2.1、5.2.4、5.2.8、5.4.3、6.2.3、6.2.5、6.2.6、7.3.2 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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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蓄能空调工程技术标准 JGJ158-2018》
《蓄能空调工程技术标准 JGJ158-2018》
1 3.1.12 具有蓄热功能的水池,严禁与消防水池合用。
2 3.3.28 乙烯乙二醇的载冷剂管路系统眼睛选用内壁镀锌或含锌的管材及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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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29-2014》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50029-2014》
1 3.0.7
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后应设置储气罐,其排气口与储气罐之间应设置后冷却器;备活塞空气
压缩机或隔膜空气压缩机不应共用后冷却器和储气罐。除用户对压缩空气温度有特殊要求外,离心空气压
缩机排气口应设置后冷却器。
2 3.0.9 不同压力的空气压缩机串联运行时,应在两台空气压缩机之间设置缓冲罐,并应在后置空气压缩机后设置
储气罐。缓冲罐的容积应根据高、低压压缩机之间进、排气流量的平衡需要进行匹配。
3 3.0.14
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应装设止回阀;空气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置放空
管,放空管上应设置消声器。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应装设切断阀,当需要
装设切断阀时,在空气压缩机与切断阀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
4 3.0.15 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排气管上应装设止回阀和切断阀,空气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必须设置放空管,放空管
上应装设防喘振调节阀和消声器。
5 3.0.16 离心空气压缩机应设置高位油箱或其他能够保证机器惰转时供油的设施。
6 3.0.18 储气罐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
7 4.0.3 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10MPa 压缩空气站的配气台、储气罐、充瓶装置,应分别布置在单独的房间内,且
房间内不应布置其他无关的设备。
8 4.0.14 空气压缩机组的联轴器和皮带传动部分必须装设安全防护设施。
9 6.0.7
压缩空气站的热工报警信号和自动保护控制装置应按附录 E、附录 F、附录 G、附录 H 的规定装设。当
设有集中控制室时,附录中应装设的热工报警信号应接入集中控制室。在控制室和机器旁均应设置空气压
缩机紧急停车按钮。
10 6.0.9
离心空气压缩机应设置下列控制系统:
1 进气调节控制系统;
2 机组防喘振控制系统;
3 排气稳压控制系统或稳流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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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 51102 - 201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 51102 - 2016
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2021》,《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 51102 - 2016 第 6.2.2、6.2.3 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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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2013》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2013》
1 3.0.2
低温法空气分离设备的原料空气吸风口与散发乙快、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
定:
2 当空气分离设备吸风口的原料空气吸风口与乙炔、碳氢化合物等发生源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不能满足表
3.0.2-1 的规定时,吸风口处空气中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杂质的允许含量不得大于表 3. 0. 2-2 的规定。
2
3.0.4
氧气站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及氧气贮罐与其他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0.4 的规定。
表 3.0.4 氧气站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及氧气贮罐与其他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建筑物、构筑物 氧气站的火灾危险
性为乙类的建筑物
氧气贮罐总容积(m3)
≤1000 1000~50000 >50000
其他各类建
筑物耐火等
级
一、二级 10 10 12 14
三级 12 12 14 16
四级 14 14 16 18
民用建筑 25 18 20 25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25 30 35
重要公共建筑 50 50
室外变、配电站
(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
为 10000kV.A 以上)以及总油
量超过 5t 的总降压站
25 20 25 3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25 25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氧气站专用线除外) 20 20
厂外道路(路边) 15 15
厂内道路
(路边)
主要 10 10
次要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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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2013》
电力架空线 1.5 倍电杆高度 1.5 倍电杆高度
注:固定容积氧气贮罐的总容积按几何容量(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为 105Pa)的乘积计算。液氧贮罐以
1m3液氧折合 800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确定防火间距。
3 3.0.5 氧气站的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建筑物,与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3.0.4 对其他各类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 2m。
4 3.0.6
温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液化石油气储罐除外)、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3.0.4
对室外变、配电站之间规定的间距。氧气站和氧气贮罐与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有关规定。
5 3.0.9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
较大罐的直径。
6 3.0.10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与不低于其耐火等级的除火灾危险性属甲、乙
类的生产车间,以及无明火或散发火花作业的其他生产车间毗连建造,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
墙,并应设不少于-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 4.0.8
离心式空气压缩机应设下列保护系统:
1 防喘振保护系统;
2 安全放散系统;
3 轴承温度、轴振动和轴位移测量、报警与停车系统;
4 入口导叶可调系统。
8 4.0.16
离心式氧气压缩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符合本规范第 4.0.8 条规定的保护系统;
2 应设置氮气或干燥空气试车系统、氮气轴封系统;
3 应设置自动快速充氮灭火系统。
9 4.0.23
氧气、氯气、氧气充装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氧气、氯气、氩气充装台应设有超压泄放用安全阀;
2 氧气、氯气、氩气充装台应设有吹扫放空阀,放空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10 6.0.12
采用氢气进行空气分离产品纯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氢催化反应炉应布置在靠外墙的单独房间内,并不得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
2 氢气实瓶应存放在靠外墙的单独房间内,不得与其他房间直接相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
范》GB 50177 的有关规定;
3 氢气瓶的贮放量不得超过 60 瓶。
11 6.0.13 氧气站的氧气、氯气等放散管和液氧、液氮等排放管均应引至室外安全处,放散管口距地面不得低于 4.5m。
12 7.0.3 当制氧站房或液氧系统设施和灌氧站房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烧体隔墙
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并应通过走廊相遇。
13 7.0.4 氧气贮气囊间、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罐间、氧气汇流排间、氧气调
压阀间等房间相互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进行分隔。
14 7.0.5 氧气压缩机间、氧气灌瓶间、氧气贮气囊间、氧气实瓶间、氧气贮罐间、液氧贮罐间、氧气汇流排间、氧气调
压阀间等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进行分隔。
15 7.0.8 灌瓶间的充灌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2m、厚度大于或等于 200mm 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
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和支撑应采用不燃烧体。
16 7.0.11
氧气站内的氢气瓶间应设置在靠外墙,且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的专用房间内,氢气瓶间与相邻的房间应
采用不低于 2.0h 耐火极限的无门、窗、洞的不燃烧体墙体分隔;氢气瓶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
设计规范》GB 50177 的有关规定。
17 8.0.2
有爆炸危险、火灾危险的房间或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
范》GB 50058 的有关规定。催化反应炉部分和氢气瓶间应为 1 区爆炸危险区,离心式氧气压缩机间、液氧系
统设施、氧气调压阀组间应为 21 区火灾危险区,氧气灌瓶间、氧气贮罐间、氧气贮气囊间等应为 22 区火灾危
险区。
18 8.0.4 设有高压油开关的房间内,其贮油量不应大于 25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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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30-2013》
19 8.0.7 与氧气接触的仪表必须无油脂。
20 8.0.8 积聚液氧、液体空气的各类设备、氧气压缩机、氧气灌充台和氧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
应大于 10Ω。
21 10.0.1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液氧系统和氧气汇流排间等严禁
采用明火或电加热散热器采暖。
22 10.0.4
催化反应炉部分、氢气瓶间、氯气压缩机间、氯气压力调节阀间、惰性气体贮气罐间和液体贮罐间等的自然通
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 3 次;事故换气应采用机械通风,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 12 次。排风中有氢气的
氢气瓶间等的事故排风机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 的有关规定。
23 11.0.2
厂区管道架空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氧气管道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支架上;
2 除氧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路外,其他导电线路不得与氧气管道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24 11.0.3
厂区管道直接埋地敷设或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氧气管道严禁埋设在不使用氧气的建筑物、构筑物或露天堆场下面或穿过烟道;
2 氧气管道采用不通行地沟敷设时,沟上应设防止可燃物料、火花和雨水侵入的不燃烧体盖板;严禁氧气管道
与油晶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各种导电线路敷设在同一地沟内,并不得与该类管线地沟相通;
3 直接埋地或不通行地沟敷设的氧气管道上不应装设阀门或法兰连接点,当必须设阀门时,应设独立阀门井;
4 氧气管道不应与燃气管道同沟敷设,当氧气管道与同一使用目的燃气管道同沟敷设时,沟内应填满沙子,并
严禁与其他地沟直接相通;
25 11.0.4 车间内氧气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氧气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
26 11.0.5 通往氧气压缩机的氧气管道以及装有压力、流量调节阀的氧气管道上,应在靠近机器入口处或压力、流量调节
阀的上游侧装设过滤器,过滤器的材料应为不锈钢、镍铜合金、铜、铜基合金。
27 11.0.7 氧气、氯气、氢气管道敷设在通行地沟或半通行地沟时,必须设有可靠的通风安全措施。
28 11.0.12 氧气管道上的弯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氧气管道严禁采用折皱弯头;
29 11.0.17
氧气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架空或地沟敷设管道,在分岔处或无分支管道每隔 80m~100m 处,以及与架空电力电缆交叉处应设接
地装置;
2 进、出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处应设接地装置;
3 直接埋地敷设管道应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备接地一次;
4 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内部管道应与建筑物的静电接地干线相连接;
5 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应设跨接导线,电阻值应小于 0. 03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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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 51142 -
2015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 51142 - 2015
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2021》,《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 51142 - 2015 第 3.0.13、5.2.3、
5.2.4、7.0.5 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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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GB 50457-2019》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GB 50457-2019》
1 3.2.1
医药洁净室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划分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表 3.2.1 医药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级别
洁净度级别
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个/m³)
静态 动态
≥0.5μm ≥5.0μm ≥0.5μm ≥5.0μm
A 级 3520 20 3520 20
B 级 3520 29 352000 2900
C 级 352000 2900 3520000 29000
D 级 3520000 29000 不做规定 不做规定
2 6.4.1 存放及使用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设备的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并应设置相应的阻火装置、过滤
装置和防雷保护设施。放散管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3 6.4.2
可燃气体和氧气管道的末端或最高点应设置放散管。可燃气体放散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 年版)GB 50160 的有关规定,氧气管道放散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的有关规定。引至室外的放散管应采取防雨和防异物侵入的措施。
4 6.4.3 输送甲类、乙类可燃、易爆介质的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5 6.4.4
下列部位应设置可燃、易爆介质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报警装置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装置连锁:
1 甲类、乙类介质的入口室;
2 管廊、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有甲类、乙类介质的易积聚处;
3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使用甲类、乙类介质的场所。
6 6.4.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不得使用压缩空气输送可燃、易爆介质。
7 6.4.6 各种气瓶应集中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外。当日用气量不超过一瓶时,气瓶可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内,但应有气
体泄漏报警和消防等安全措施。
8 9.2.4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在下列生产场所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 生产中使用有机溶媒,且因气体积聚可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工序;
2 三类(含三类)危害程度以上病原体操作区;
3 放射性药品生产区。
9 9.2.7 净化含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除尘系统,应采用有泄爆和防静电装置的防爆除尘器。防爆除尘器应设置在排
尘系统的负压段,并应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或室外。
10 9.2.8
医药洁净室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类、乙类生产区的排风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2 当废气中有害物浓度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时,废气排入大气前应采取处理措施;
3 特殊性质药品生产区的排风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第 9.6.2 条的规定。
11 9.2.12
下列情况的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 排放介质毒性为《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中度危害以上的区域;
2 排放介质混合后会加剧腐蚀、增加毒性、产生燃烧和爆炸危险性或发生交叉污染的区域;
3 排放可燃、易爆介质的甲类、乙类生产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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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2.18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防排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 40m 的疏
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风量应按走道面积计算;
2 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超过 300m2 的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3 厂房设置机械排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补风空气应直接从室
外引入,且机械送风口或自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之下;
4 医药洁净室内的排烟口及补风口应有防泄漏措施,与其相连通的排烟及补风系统的进出风口处应设
防止昆虫进入的措施。
13 9.6.2 特殊性质药品生产区排风系统的空气均应经高效空气过滤器过滤后排放。
14 11.4.4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流动液体、气体或粉体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其中有爆
炸和火灾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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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13》
《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GB50333-2013》
1 8.1.14
负压手术室顶棚排风口入口处以及室内回风口入口处均必须设高效过滤器,并应在排风出口处设止回阀,
回风入口处设密闭阔。正负压转换手术室,应在部分回风口上设高效过滤器,另一部分回风口上设中效过
滤器;当供负压使用时,应关闭中效过滤器处密闭阀,当供正压使用时,应关闭高效过滤器处密闭阀。
2 8.3.5 非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不得作为末级净化设施,末级净化设施不得产生有害气体和物质,不得产生电磁干
扰,不得有促使微生物变异的作用。
3 9.2.3 不同种类气体终端接头不得有互换性。
4 13.3.3 不得以空气洁净度级别或细菌浓度的单项指标代替综合性能全面评定;不得以工程的调整测试结果代替综
合性能全面评定的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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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GB50751-2012》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GB50751-2012》
1 4.1.2
医疗空气供应源应由进气消音装置、压缩机、后冷却器、储气罐、空气干燥机、空气过滤系统、减压装
置、止回阀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疗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
2 4.1.4 医疗空气过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医疗空气压缩机不是全无油压缩机系统时,应设置活性炭过滤器;
3 4.1.7 医疗空气供应源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4 4.1.8 非独立设置的器械空气系统,器械空气不得用于各类工具的维修或吹扫,以及非医疗气动工具或密封门等
的驱动用途。
5 4.1.9 器械空气由空气压缩机系统供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器械空气供应源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供气;
6 4.2.8 医用氧气供应源、医用分子筛制氧机组供应源,必须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7 4.3.5 各种医用气体汇流排在电力中断或控制电路故障时,应能持续供气。医用二氧化碳、医用氧化亚氯气体供
应源汇流排,不得出现气体供应结冰情况。
8 4.4.1
医用真空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用真空不得用于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及放射性沾染场所;
4 医用真空汇在单一故障状态时,应能连续工作。
9 4.4.7 医用真空汇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10 4.5.2 麻醉废气排放系统及使用的润滑剂、密封剂,应采用与氧气、氧化亚氯、卤化麻醉剂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材
料。
11 4.6.4
3 医用液氧贮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6.4 的规定。
注:当面向液氧贮罐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肘,液氧贮罐与一、二级建筑物墙壁或突出部分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 5.0m,与三、四级建筑物峭壁或突出部分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7.5m。
12 4.6.7 除医用空气供应源、医用真空汇外,医用气体供应源均不应设置在地下空间或半地下空间。
13 5.2.1 除设计真空压力低于 27kPa 的真空管道外,医用气体的管材均应采用无缝铜管或无缝不锈钢管。
14 5.2.9 与医用气体接触的阀门、密封元件、过滤器等管道或附件,其材料与相应的气体不得产生有火灾危险、毒
性或腐蚀性危害的物质。
15 10.1.4 焊接医用气体铜管及不锈钢管材时,均应在管材内部使用惰性气体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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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GB50751-2012》
3 焊接施工现场应保持空气流通或单独供应呼吸气体;
16 10.1.5 输送氧气含量超过 23.5%的管道与设备施工时,严禁使用油膏。
17 10.2.17 医用气体管道应分段、分区以及全系统作压力试验及泄漏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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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 JGJ218-2010》
《蒸发冷却制冷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342-2014》
1 5.2.8
展览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不应布置
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进行分
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 5.2.9 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应靠展厅的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展
厅分隔。展厅内临时设置的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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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 GB 50271-2010》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1-2010》
1 2.1.10 制冷剂冲关和制冷机组试运转过程中,严禁向周围环境排放制冷剂。
2 3.1.4 空气分离设备的脱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氧或富氧介质接触的设备、管路、阀门和各忌油设备均应进行脱脂处理;
3 3.1.9 氧气管道中的切断阀,严禁使用闸阀;
4 3.1.10 氧气管道必须设置防静电接地。每对法兰或螺纹连接间的电阻值超过 0.03Ω时,应设置导线跨接。
5 3.13.5 低温液体贮槽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7 液氧容器安置在室外时,必须设置防静电接地和防雷击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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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蒸发冷却制冷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342-2014》
《蒸发冷却制冷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JGJ342-2014》
1 3.3.1 施工图设计时,应对空调区和空调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夏季逐时冷负荷以及散湿量分别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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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第 7.1.5 条、第 8.1.4-2
条、第 8.3.2 条、第 8.3.4 条、第 8.3.12 条废止。
根据《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5016-2021》,《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第 7.3.1 条、第 7.4.1 条、第 7.4.2 条、第
7.5.3 条废止。
1 7.2.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2 7.2.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5% 。
3 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卧室、起居室(斤)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 应大于 45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 应大于 51dB。
4 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
5 8.1.4
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到规定:
1 各类生活供水系统应设置分户水表;
3 设有燃气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燃气表;
4 设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电能表。
6 8.1.7
下列设施不应设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共用空间内:
1 公共功能的管道,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和配电和弱电干线
(管)等, 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除外;
2 公共的管道阀门、电气设备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采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7 8.3.2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就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
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8 8.3.6 设置采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 8.3.6 的规定。
9 8.4.1 佳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 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 0.75
倍-1.5 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10 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11 8.4.4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来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
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防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
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
管道。
12 8.5.3 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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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根据《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 GB 55015-2021》,本规范第 8.3.1 条、第 8.3.5 条、第 8.3.8 条、第 10.1.1
条、第 10.1.2 条、第 10.1.5 条、第 10.1.6 条、第 10.2.2 条、第 10.3.1 条、第 10.3.2 条、第 10.3.3 条废止。
根据《建筑环境通用规范 GB55016-2021》,《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第 3. 1. 8 、 7. 1. 1 、 7. 1. 4 、 7. 1. 6 、 7.
2. 3 、 7. 3. 1 、 7. 3. 2 、7. 4. 1 、 10. 1. 3 条废止。
1 8.1.2 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采暖设施。
2 8.1.5 住宅的燃气表的设置应便于管理。
3 8.3.1 集中采暖系统应采取分室(户)温度调节措施,并应设置分户(单元)计量装置或预留安装计量装置的位置。
4 8.3.2
设置集中采暖系统的住宅,室内采暖计算温度不应低于表 8.3.2 的规定:
表7.4.1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污染物名称 活度、浓度限值
氡 ≤200Bq/m³
游离甲醛 ≤0.08mg/m³
苯 ≤0.09mg/m³
氨 ≤0.2mg/m³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0.5mg/m³
5 8.3.3 集中采暖系统应以热水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
6 8.3.4 采暖系统应没有冻结危险,并应有热膨胀补偿措施。
7 8.3.6 厨房和无外窗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措施,且应预留安装排风机的位置和条件。
8 8.3.7 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9 8.4.1 住宅应使用符合城镇燃气质量标准的可燃气体。
10 8.4.2 住宅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 0.2MPa。
11 8.4.3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必须控制在设备的允许压力波动范围内。
12 8.4.4 套内的燃气设备应设置在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
13 8.4.5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严禁设置液化石油气用气设备、管道和气瓶。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内不得使用
瓶装液化石油气。
14 8.4.6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设置人工煤气、天然气用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15 8.4.7 住宅内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卧室、暖气沟、排烟道、垃圾道和电梯井内。
16 8.4.8 住宅内设置的燃气设备和管道,应满足与电气设备和相邻管道的净距要求。
17 8.4.9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排出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得相互干扰。厨房燃具排气罩
排出的油烟不得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烟合用一个烟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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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51039-2014》
1 8.1.14 洁净用房应采用阻隔式空气净化装置作为房间的送风末端。
2 10.2.8
设置分子筛制氧机组制氧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2 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h,氧气汇流排间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
3 氧气储罐与机器间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 5h,氧气储罐与机器间之间的联络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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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 50099-2011》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 50099-2011》
1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
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2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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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安徽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DB34/1800-
2012》
安徽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DB34/1800-2012》
1 4.1.1 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应对浅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勘察。
2 5.2.29 在建筑物基础下设置地埋管换热系统时,不得对结构安全造成隐患。埋管穿越基础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渗
措施。
3 5.3.2 地源热泵地下水换热系统,必须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相应的
取水层位,并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4 5.3.12 抽水井和回灌井应安装计量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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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安徽省《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4/1467-2011》
安徽省《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4/1467-2011》
1 4.3.1
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响应分别符合表 4.3.1 -1、表 4.3.1 -2、表 4.3 .1- 3 的规定。其中,外墙传热系数应考
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 (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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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4/1467-2011》
当设计建筑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外门窗的传热系数、综合遮阳系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
本标准第 5 章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2 6. 1.1 采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以此作为选择冷
热源设备、末端设备、确定管径、选择自控和调节阀门等的计算依据。
3 6.5.2
除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 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4 6.5.3
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 6.5.3 中的规定值:
5 6.5.6
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 (COP)不应低
于表 6. 5.6 中的规定;
6 6.5.9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滇化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
的机型,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 6 .5.9 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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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4/1467-2011》
7 6. 5. 10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在名义工况下的综合性能系数[IPLV(C)],应符合表 6.5. 1 0 的规定。
8 6.6.2
分散式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源宜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或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组;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
的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
下,其能效比( EER )不应低于表 6.6.2-1 中的规定值;采用房间空调器时,其能效比 (EER) 不应低于表
6.6.2-2、表 6.6.2-3 中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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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安徽省《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4/1466-2011》
安徽省《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4/1466-2011》
1 4.2.4
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 4.2.4 规定的限值。其中,外墙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桥的
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Km)。
2 6.1.2 当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时,必须设置分室(户)温度调节、控制装置及分户热 (冷)旦计呈或分摊
设施。
3 6.2.2 除当地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
不应设计直接电热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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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4/1466-2011》
4 6.2.4
当设计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不小于表 6.2.4 的规定值。
5 6.3.1 设置集中空调的建筑,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每一个空调房间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进行计算。
6 6.3.4
居住建筑采用集中空调时,作为集中冷 (热)源的机组,其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GB50189 中的规定值,见表 6.3.4-1、6.3.4-2、6.3.4-3、6.3.4-4。并优先选用能效比较高的设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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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徽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4/1466-2011》
7 6.3.7 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浅层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
户用空调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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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北京市《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 DB11 806-2016》
北京市《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DB11 806-2016》
1 3.10.4 加热电缆的接地线必须与配电系统的地线连接,且应构成等电位连接。
2 5.5.2
加热电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搭接时,严禁电缆通电;
2 出厂后严禁剪裁和拼接,有外伤、破损的加热电缆严禁敷设;
3 热线部分严禁进入冷钱预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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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北京市《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 DB11/1066-2014》
北京市《供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 DB11/1066-2014》
1 3.0.1 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
热量计量装置。
2 4.0.1 集中供暖系统设计应计算每一供暖房间的热负荷、建筑总热
负荷和单位建筑面积热负荷指标。
3 5.0.2 热源或热力站必须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4 6.0.1 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必须进行室外供热管网的水力平衡计算。
5 7.1.4 室内主要供暖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6 8.1.1 集中供热系统的热量结算点必须安装热量表,且应进行检定。
7 8.2.1
热源和热力站应接下列规定设置能量计量装置:
1 设置热量测量装置对供热量进行计量监测;
2 计量燃料消耗量、补水量和耗电量;
3 循环水泵耗电量单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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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技术规程 DB11/T
1063-2014》
北京市《供热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技术规程 DB11/T 1063--2014》
1 4.1.6 应按供热规模配备便携式测温仪计、便携式超声波流量测量仪或便携式超声波热量表,宜配备水力平
衡阀配套专用仪表、管道捡漏仪表和便携式烟气分析仪。
2 5.1.3 医锅炉运行时,应随室外气温及用户负荷变化调节燃料消耗量及供暖供水温度。
3 5.2.9 对于间接使用蒸汽的换热设备,蒸汽系统的疏水阀应有效动作, 凝结水不应发生汽化,凝结水的回收
率应符合要求。
4 5.3.6 锅炉运行期间,应保持燃气(油)锅炉房内良好的通风,确保燃烧所需要的空气量。
5 5.5.7 当燃气锅炉房直供系统和热力站供热系统设有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时,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的设定参
数应符合节能运行的需要,必要时应随季节调整参数值。
6 6.4.1 每栋建筑物供暖供热系统热力入口的供、回水管及阀门的保温结构应保持完好, 管道、阀门不应裸露:
应定期清理热力入口处的除污器, 保持调节阀门、放气阀、泄水阀、计量仪表无污物堵塞。
7 7.1.2 安装楼栋热计量装置的建筑物,每个供暖季应记录建筑物的各项耗热量指标,记录表格可参见附录
B 。应对能耗指标进行分析,采取相应节能措施
8 7.2.3 应定期检查楼梯间内公用供暖管道、阀门、热量计量仪表等的保温、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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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2015》
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2015》
1 3.1.7
甲、乙类建筑每个单一立面窗墙面积比 ML 不应大于 0.75,丙类建筑的总窗墙面积比 MLZ 不应大于
0.70。当甲类建筑 ML 超过限值规定时,应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权衡判断计算的最终结果
必须符合本标准第 3.3.2 条规定的节能要求。
2 3.1.8 屋面透光部位的面积与屋面总面积的比值 Mw 不应大于 0.20。当甲类建筑不满足规定时,应进行围护结
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权衡判断计算的最终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第 3.3.2 条规定的节能要求。
3 3.2.1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应大于表 3.2.1-1 和表 3.2.1-2 的限值规定,当不能满足时,应进行围
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权衡判断计算的最终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第 3.3.2 条规定的节能要求。
4 3.2.2
乙类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应大于表 3.2.2-1 和表 3.2.2-2 的限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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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2015》
5 3.2.3
丙类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应大于表 3.2.3-1 和表 3.2.3-2 的限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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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2015》
6 3.2.4 甲类和乙类建筑的周边地面和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外墙的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 0.60[(m2
.K)/W] 。
7 3.2.11
当甲类和乙类建筑入口大堂等高大空间采用全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玻璃幕墙中不满足本标准传热系数限值的非中空玻璃的面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的 15% 。
2 同一立面中, 除外门之外的透光面积加权计算的平均传热系数,应满足本标准第 3.2.1 条或第 3.2.2 条
的规定。
3 按照本标准第 3.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甲类建筑,同一立面中, 除外门之外的
透光面积加权计算的平均传热系数, 应不大于权衡判断确定的透光部分传热系数。
8 4.1.3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供暖或空调系统的负荷计算:
1 供暖系统, 对每个供暖房间或区域进行冬季热负荷计算;
2 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对每个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冬季热负荷和夏季逐时冷负荷计算。
9 4.2.1
除符合本条第 1、2、4 款的情况之一外, 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建筑物供暖、空调的主体热源;
除符合本条第 3、4 款的情况之一外, 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建筑物空气加湿的热源:
1 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 采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且无法采用热泵供暖的建筑。
2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 当满足下列条件时,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供暖;
1) 冬季电力供应充足;
2) 电锅炉的装机容量不超过夏季冷源用电( 包括制冷机组和冷却水泵) 的装机容量;
3) 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
3 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必须保证相对湿度要求的建筑。
4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建筑,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供暖和/或电加湿的用电量需求。
10 4.2.2
锅炉名义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4.2.2 的限定值。
11 4.2.6
电驱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 热泵) 机组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 COP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工况定频机组不应低于表 4.2.6 规定的限值;
2 水冷变频离心式冷水机组不应低于表 4.2.6 中限值的 0.93 倍;
3 水冷变频螺杆式冷水机组不应低于表 4.2.6 中数值的 0.95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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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冰蓄冷用双工况离心机组,以及供;令和供热双工况水源热泵离心机组不应低于表 4.2.6 中限值的 0.90
倍;
5 风冷机组消耗功率应包括室外机风机消耗的功率;
6 蒸发冷却式机组计算制冷量时,机组消耗的功率应包括放热侧水泵和风机消耗的功率。
12 4.2.8
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 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调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的制冷能效比
EER,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组名义工况 EER 不应低于表 4.2.8 规定的限值;
2 机组消耗功率应包括送风机消耗的功率;
3 风冷式机组消耗功率应包括室外机风机消耗的功率。
13 4.2.10
多联式空调( 热泵) 机组名义工况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IPLV(C)不应低于表 4.2.10 规定的限值。
14 4.2.12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名义工况下制冷性能系数不应低于 1.30(W/W),名义工况下供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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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系数不应低于 0.90(W/W)。
15 4.2.15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应另作附加。
16 4.2.20 间歇运行的开式冷却塔的集水盘或下部设置的集水箱,其有效存水容积,应大于湿润冷却塔填料等部件
所需水量及停泵时靠重力流入的管道内水容量之和。
17 4.2.26
当建筑物存在冬季需要供冷的内区,且设计了冬季供冷空调系统时,冬季应采用利用自然冷源供冷的技
术措施,并满足下列规定:
1 除冬季采用热回收冷水机组为内区供冷且全部回收了制冷机组的冷凝热之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工
程,应利用冷却塔为风机盘管提供空调冷水;
1)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且新风不能满足供冷需求;
2) 风机盘管的冷源为水冷式冷水机组,且通过冷却塔释热。
2 舒适性空调采用全空气系统时,新风比应符合本标准第 4.4.7 条 3 款的规定。
18 4.4.7
舒适性全空气空调系统设计应使新风比可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满足本条 1、2 款的要求时,应
进行空调系统节能权衡判断,权衡判断计算的最终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第 4.7.2 条规定的节能要求。
1 一般空调区域,所有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 50%;
2 人员密集的大空间的所有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 70%;
3 需全年供冷的空调区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 70%。
19 4.4.11
全楼中采用对室内空气进行冷/热循环处理的末端设备加集中新风的空调系统,其设计量小新风总送风量
大于等于 40000m3
/h 时,应有相当于总新风送风量至少 25%的排风设置集中排风系统,并进行能量回
收。当不满足时,应进行空调系统节能权衡判断,权衡判断计算的最终结果必须符合本标准第 4.7.2 条
规定的节能要求。
20 4.4.12 全空气直流式集中空调系统的送风量大于等于 3000m3
/h 时,应对相当于送风量至少 75%的排风进行能
量回收。
21 4.6.2 供水设计温度高于 60℃的集中供暖系统的热源,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22 4.6.6 公共建筑主要供暖和空调区域的室温应能够自动调控。
23 4.6.12
锅炉房、热力站和制冷机房应计量下列能源和水的消耗量:
1 燃料消耗量:
2 设备耗电量:
3 补水量。
23 4.6.13 集中供热公共建筑的热源和热力站应对供热量进行计量监测。热量结算点应设置热量表。
24 4.6.45 集中供冷的公共建筑的供冷机房应对供冷量进行计量监测。采用区域性冷源时,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接
入处应设置计量冷量的热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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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11/510-2017》
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11/510-2017》
1 16.2.7
供暖和空调循环水系统必须进行水力平衡调试。
检验方法:查验水力平衡调试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流量和平衡阀开度等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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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891-2020》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891-2012》
1
2 3.2.4
各类居住建筑均应进行累计耗热量指标 qH 的计算,且累计耗热量指标 qH 不应大于表 3.2.4 规定的现行
值。
3 4.1.1 供暖系统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
计算。
4 4.1.7
只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时,才允许采用直接电加热设备作为居住建筑供暖的主体热源,并应分散设
置,不得采用电锅炉直接集中制备供暖热水:
1 无燃气源和集中热源,且无法采用热泵等其他能源形式供暖的居住建筑;
2 供电政策优惠或具有峰谷电价差,且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的居住建筑;
3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建筑,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供暖用电量需求。
5 4.1.8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应进行空调季空调系统综合性能系数 SCOPt 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空调季空调系统综合性能系数 SCOPt 不应低于表 4.1.8 的限值;
2 多种集中空调系统组合 SCOPt 限值应按照单一系统所负担的设计冷负荷加权平均获得。
6 4.1.11 居住建筑室内主要供暖和空调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7 4.2.3 燃气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 94%。
8 4.2.7
供热锅炉房和热力站应进行自动监测与控制,并应设计下列节能自动监控内容:
1 锅炉和热交换器的运行时的供回水温度、压差、流量和室外温度的监测;
2 锅炉和热交换器最佳供回水温度和流量的预测;
3 根据热网的需求,实现供热量的自动调节;
4 监测和计量燃料消耗量、供热量和补水用量,锅炉房和热力站的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
别计量。
9 4.2.8 采用户式燃气供暖炉(热水器)作为供暖热源时,其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速
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 中能效等级 1 级的规定值。
10 4.5.4 住宅采用户式集中空调系统时,冷源设备的下列项目不应低于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687 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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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1/891-2012》
1 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和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 的电机驱动压缩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名义工
况时的能效比;
2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
3 风冷或蒸发冷却的户用冷水(热泵)机组制冷性能系数。
11 4.5.5
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冷源设备的下列项目不应低于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
687 的规定值:
1 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
2 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性能系数;
3 制冷机组名义工况综合制冷性能系数。
12 4.5.6
当选择地源热泵系统作为居住区或户用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
应确保地下水资源不被破坏和不被污染,且地源热泵机组的能效等级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水(地)源
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1 的 1 级。
13 5.3.3 采用户式燃气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或太阳能辅助热源时,其热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
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665 中规定的 1 级能效要求。
14 5.3.4 以燃气锅炉作为生活热水热源时,其锅炉额定工况下热效率不应低于 94%。
15 5.3.5
采用空气源热泵热水机组制备生活热水时,热泵热水机在名义制热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
(COP)不应低于表 5.3.5 的规定,并应有保证水质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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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程 DBJ01-97-2005》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J01-97-2005》
1 3.0.3
节能保温工程划分为:外墙、外窗/阳台门玻璃窗、阳台门下部门芯板、屋顶、接触室外空气地板/不采
暖空间上部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内墙等 6 个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可划分为若干检验批。检验批接主控
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检验。施工申应对建筑物上列各部分围护结构的节能保温施工质量加强过程控制,
使之达到节能设计文件和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l)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晶、成晶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应按本规程规定进行复
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备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查。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2 11.0.1 节能保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相关
单位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参加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 11.0.5
单位工程节能保温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备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外窗的现场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要求。
4 11.0.9 对节能保温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居住建筑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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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11/1340-2016》
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11/1340-2016》
1 3.0.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建筑节能设
计时,应在施工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设计变更后的建筑节能效果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 的规定,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2 4.2.2
墙体节能工程所用材料进场时,应进行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复验项目见表
4.2.2。
3 4.2.4 保温板与基层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与基层的粘结面积、拉伸粘结强度或连接方式应符合设
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4 5.2.2 外门窗、活动外遮阳设施进场时,应对表 5.2 . 2 所列项目进行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复验,结果应符合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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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B11/1340-2016》
计要求。
5 6.2.2 屋面节能工程所用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眼水率、燃烧性
能(不燃材料除外)进行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6 7.2.2 地面节能工程所用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吸水率、燃烧性
能(不燃材料除外)进行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7 8.2.2
供暖节能工程所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表 8.2.2 所列项目进行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复验,结
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 8.2.3 供暖系统安装的室温自动调控装置和热计量(热分摊)装置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楼
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功能。
9 9.2.2 冷热源和管网节能工程所用的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进行施工现场见证
取样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0 10.2.2 通风和空调节能工程所用的风机盘营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表 10.2.2 所列项目进行施工现场见
证取样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1 11.2.2
太阳能热水系统节能工程所用的集热设备和保温材料等进场时,应对表 L1. 2. 2 所列项目进行施工现场
见证取样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2 12.2.2 配电和照明节能工程所用的照明器具及其附属装置进场时,应对其初始光效、镇流器能效值、灯具效
率、谐波含量值等进行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复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13 12.2.3 低压配电系统所用的电线、电缆进场时,还应对其导体电阻值进行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复验,复验结果
应符合设计要求。
14 14.0.4
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窗的现场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 891
规定的要求;
4 供暖、通风和空调、配电和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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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北京市《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1025-2019》
北京市《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1025-2019》
1 3.2.4
自然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需要排烟的房间和疏散内走道,其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分别不小于该房间和内走道地面面积的 2%;
2 建筑净空高度不大于 12m 的中庭、剧场舞台或其他类似高大空间场所,其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小于该场
所地面面积的 5%;
3 建筑净空高度大于 12m 的场所,其排烟开口有效面积根据该场所火灾规模和所需清晰高度经计算确定。
2 4.1.2
自动排烟窗功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自动排烟窗具备防失效保护功能,保证在火灾情况下能自动
打开并处于全开位置:
2 自动排烟窗具备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功能:
3 自动排烟窗具备远程控制开启功能:
4 自动排烟窗具备现场手动开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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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北京市《住宅设计规范 DB11/1740-2020》
北京市《住宅设计规范 DB11/1740-2020》
1 7.5.8 疏散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 1. 0m。
2 8.2.4 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6,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
1/7。
3 8.3.1 卧室、 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
4 8.3.3 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 5%。
5 10.3.6
设置供暖系统的普通住宅的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表 10.3.6 的规定。
6 10.3.7 室内主要供暖设施应设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7 10.3.11 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8 10.4.6
燃气设备的没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 严禁在浴室内安类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没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 朋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成其他非居住房间。
9 10.5.4 卫生间应设置防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或预留安装机械通风设施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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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重庆市《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技术规程 DBJ50-
199-2014》
重庆市《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技术规程 DBJ50-199-2014》
1 3.1.1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并应对工程厂区内岩土体地质条件进行工程
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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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J50-052-2020》
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J50-052-2020》
1 1.0.6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 和重庆市《绿色建筑
评价标准》DBJ50/T-066 规定的绿色建筑基本级的技术要求。
2 4.2.1
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 4.2.1-1~表 4.2.1-2 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应按本
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权衡判断。
3 4.2.16 未设建筑自遮阳、绿化遮阳措施的建筑西向外窗(含透明幕墙)的窗墙面积比大于 30%时应设置活动外遮阳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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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J50-052-2020》
4 4.2.21
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前,应对设计建筑的热工性能进行核查;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时,方可进行权
衡判断:
1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1.0W/(m2
.K);
2 屋面平均传热系数≤0.7m2
.K);
3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或外挑楼板的平均传热系数≤1.0W/(m2
.K);
4 供暖空调房间地面及地下室外墙(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外墙)热阻≥1.2/(m2
.K);
5 外窗传热系数≤2.8m2
.K);
6 当单一立面的窗墙面积比:0.4<窗墙面积比≤0.7 时,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0.44;当单一立
面的窗墙面积比>0.7 时,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传热系数 2.6m2
.K),太阳得热系数≤0.44;
7 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2.8W/(m2
.K),太阳得热系数≤0.35。
5 8.1.10
采用集中冷、热源的建筑群,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均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供暖
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应分用户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当用户不确定时,应分楼层、分室内区域或分室设
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6 8.2.3
采用水(地)源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名义制热工况下的全年综合性能系数不应低于表 8.2.3 的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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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重庆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 DBJ50-255-2017》
重庆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J50-255-2017》
1 1.0.4
执行现行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居住建筑节能 65%(绿色
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71 全部规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和接本规范
第 23.0.7 条规定的验收方法对单位工程涉及的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执行现行重
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 50-052 第 1-7 章、《居住建筑节能 50%设计
标准》DBJ 50-102、居住建筑节能 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50-071 第 1-7 章规定的单位工程,竣工
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2 3. 1. 2 当设计变更涉及绿色建筑工程质量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设计变更不得降低经审查合格的原设计文件技术要求。
3 9.2.3 供暖系统的室内燃气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手动或自动关闭紧急切
断阀,能够手动和遥控关闭燃气辐射器的供气。
4 10.2.9 空调机组的新风阀与回风阀的联动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试运转和调试记录;检查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记录。
5 11.2.3
公共建筑群采用集中的冷(热)源时,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站房设置的冷(热)量及能耗计量装置应满足设
计要求,应能实现冷(热)量计量的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查阅运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6 11.2.10
空调与供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安装完毕后,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
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 11.2.10 的有关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和调试不在制冷期或供暖期时,应
先对表 11.2.10 中序号 2、5、6、7、8 五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供暖期或制冷期内,带冷(热)源补做
序号 1、 3(供暖期)和 4、9(制冷期)四个项目的检测。
7 12.2.3
空调与供暖系统管网系统的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
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空调与供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
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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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DBJ50-255-2017》
8 23.0.7
建筑环境与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工程建设要求采取分段或全面验收方式进行;
2 采取分段验收时,应确保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及设计文件确定的各分段相应工程建设;在进行最后一个或几
个功能部分的分段验收时,应确保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及设计文件确定的整体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的,不
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验收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的分栋验收;
3 全面验收时,应确保完成建设工程规划及设计文件确定的整体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