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
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 《高等教育法》、 《高等学
校学生行为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预科学生。其
它类别学生参照此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基本道德
规范,自觉接受学校教育,认真遵守校规校纪和有关制度,养成
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
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
按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
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六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
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细则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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