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鼓励各乡镇给予集贸市场补贴
一、条款内容
集贸市场作为生活物资保障供应、服务民生的基础性行业,
在疫情防控期间发挥了积极作用,鼓励各乡镇根据集贸市场的实
际贡献情况和损失情况给予补贴。
二、支持对象
各乡镇辖区内 2022 年 1 月以来正常开业经营的各类集贸市
场(纳入本区集贸市场双月督查范围的标准化菜市场、集贸市场
以及临时疏导点)。
三、支持内容
1、集贸市场工作人员及经营户按照规定开展的核酸检测和
抗原检测费用的全额补贴。
2、环境消杀费用的部分补贴。
3、封控期间暂时停业对经营户摊位租金减免部分的补贴。
四、操作流程
由各乡镇政府指定的集贸市场业务管理部门办理,具体操作
办法由各乡镇自行制定。
五、申请所需材料
1、人员核酸检测费用、抗原检测费用的发票;
2、消杀物资采购合同和发票;
3、摊位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