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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
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
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
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
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
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
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
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
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
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
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