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9一月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4-1-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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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9一月政策汇编

3任务指标 2024 年2025 年2026年实施项目数字化改造项目(个) 1500 1500 1500绿色化改造项目(个) 500 500 500直接拉动技改投资(亿元) 500 500 500节约用能(万吨标煤) 30 30 30覆盖率数字化改造 2.0 覆盖率(%) 60 80 80 以上绿色工厂覆盖率(%) 30 45 60 以上提质增效规上亩均工业增加值(万元/亩) 230 240 250规上亩均税收(万元/亩) 38 39 40规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 32.5 34 36二、重点任务(一)“点线面”结合,推进数字化改造。1.“点”上持续培育。通过筛选建库、动态滚动、定向辅导等路径,梯度培育一批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省级未来工厂、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世界“灯塔工厂”等智能制造企业群体。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实施“AI+未来工厂”创新引领行动,逐步推进AI大模型在工业领域的落地应用,赋能制造业数字化升级。发挥省级以上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带动行业内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发展平台化设计、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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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9一月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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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指标 2024 年2025 年2026年实施

项目

数字化改造项目(个) 1500 1500 1500绿色化改造项目(个) 500 500 500直接拉动技改投资(亿元) 500 500 500节约用能(万吨标煤) 30 30 30覆盖

数字化改造 2.0 覆盖率(%) 60 80 80 以上绿色工厂覆盖率(%) 30 45 60 以上提质

增效

规上亩均工业增加值(万元/亩) 230 240 250规上亩均税收(万元/亩) 38 39 40规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 32.5 34 36二、重点任务

(一)“点线面”结合,推进数字化改造。1.“点”上持续培育。通过筛选建库、动态滚动、定向辅导等路径,梯度培育一批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省级未来工厂、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世界“灯塔工厂”等智能制造企业群体。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实施“AI+未来工厂”创新引领行动,逐步推进AI大模型在工业领域的落地应用,赋能制造业数字化升级。发挥省级以上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引领作用,带动行业内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发展平台化设计、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新模式新业态。力争到2026 年,累计创建省级未来工厂(试点)、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世界“灯塔工厂”20 家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线”上重点发力。对标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深化与浙江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等专家智库的战略合作,进一步加快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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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切实推行“N+X”数字化改造模式,遴选优质数字化总承包商,推进“轻量化改造+SaaS 应用”,推广数字化改造合同示范文本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以高质量“打样做样”为关键,加快同行业“仿样学样”复制推广。鼓励智能光伏、新能源汽车、化工新材料等新兴行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升级行动,持续推动工艺革新、装备升级、管理优化和生产过程数字化,加快数据、标准和解决方案深化应用。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供需对接活动,加强市级层面对各县(市、区)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总结推广智能制造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模式。力争到 2026 年,完成传统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18 个以上,打造新兴行业数字化改造标杆 3 个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3.“面”上深化改造。以“智能化技改+轻量级改造”有机协同,分类推进制造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加快提升数字化改造 2.0 覆盖率,有效提升规上工业亩均效益和规上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对基础较差的中小企业,鼓励加强“2.0 普及”,依托链主企业引领、服务机构支撑、SaaS 云平台服务等手段,积极开展轻量级数字化改造,实现关键生产工序数控化、重点业务管理环节数字化;对基础较好的规上工业企业,鼓励开展“3.0 提质”“4.0 示范”,加强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与制造技术的深度融合,积极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聚焦先进制造业集群和关键产业链韧性稳定,结合省“千亿技术改造工程”,每年组织实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600个以上,牢牢把握全市技术改造投资的基本盘。(责任单位:市经信局)(二)“多维度”并进,推进绿色化改造。1.全面推进绿色工厂建设。建立国家、省、市绿色制造梯度培育机制,以能源消费低碳化、资源利用循环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产品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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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化为方向,全面推进绿色工厂建设,加快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支持绿色工厂开展碳管理体系认证,编制碳排放报告,制定碳减排目标。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自主减排基础上,通过购买绿电、碳信用抵消剩余排放量,探索打造“近零碳”工厂。力争到2026 年,累计认定省级以上绿色工厂 90 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国网嘉兴供电公司)

2.深入推进绿色化技术改造。编制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指南,分行业制定绿色化改造团体标准。开展行业对标行动,推动企业深入挖掘绿色化改造潜力,应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加快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优化升级。重点围绕能源梯级利用、中水回用、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推动实施一批节能节水降碳减排效果明显、在行业内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引领行业全面深化绿色化改造。(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3.全力推进资源高效利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规上工业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改造,引导增量企业高起点打造更清洁的生产方式,支持存量企业持续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高耗水生产工艺替代,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及中水回用改造,提高水重复利用率。推广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强资源节约集约循环高效利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三)“组合拳”发力,强化多方位支撑。1.强化科技创新支撑。积极开展“两化”改造技术需求“揭榜挂帅”,梳理发布企业“两化”改造技术需求榜单,提高“揭榜”成功率。持续完善政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平台,攻克一批“卡脖子”前沿技术和关键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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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技术。发挥“科技先锋服务团”助企作用,主动挖掘企业“两化”改造技术难点,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加快构建企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围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相关领域,加快建设企业研究院、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2.强化金融要素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两化”改造的支持力度,创新一批支持“两化”改造的金融产品,推动用能权抵质押、碳排放权抵质押等金融产品落地,探索金融服务“两化”改造新模式,助力企业开展设备更新、产线升级、节能改造等活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3.强化智库服务商支撑。充分发挥专家智库的指导作用,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机制,引进培育一批深耕行业、长期驻守的优质“两化”改造服务商。根据《嘉兴市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管理办法》等要求,不断完善“资源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积极引导市内外优质服务商助推我市制造业“两化”改造。鼓励服务商做大做强,打造一批集诊断、改造、咨询等一体的综合解决方案服务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四)“融合化”发展,做强服务型制造。1.明确发展路径。以“‘两化’协同改造+‘两业深度融合’”为主线,充分发挥首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城市的优势资源和良好基础,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以“两化”改造为基础,以服务型制造为切入口,积极探索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

2.打造示范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向数字化设计、网络化营销、工业互联网、供应链管理、总集成总承包等服务环节延伸,在实施“两化”改造过程中,从生产技术创新扩展到经营管理创新,打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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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创新性强、融合面广、可复制推广的典型企业、项目、解决方案等案例。力争到 2026 年,累计培育省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工业设计中心160 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创新梳理模式。探索“两业融合”新模式新业态,在木业家具、汽车及零部件等行业领域开展大批量个性化定制模式,在装备制造、紧固件、钢板切割等行业领域开展共享制造模式,在现代家具、服装箱包、集成装饰等行业开展数字化设计等模式,不断推动制造业企业向“微笑曲线”两端延伸,推动制造业价值链重塑。(责任单位:市经信局)三、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

1.支持数字赋能。

(1)对生产性投入(不含土建)不低于2000 万元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根据绩效综合评价将项目分为“A、B、C、D”四档,分别给予1500 万元、1000 万元、600 万元、300 万元补助,战略性新兴产业补助标准上浮 5%,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0 万元。继续实施与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对暂不参与绩效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项目,参照绩效综合评价结果为“B”类的工业企业项目执行。除上级另有规定外,对列入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的项目,开工实施后,奖补资金预拨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出具承诺说明的方式,预拨付比例可达到90%。鼓励各地将技术改造投资指标纳入亩均绩效评价体系,给予适当加分,激发投资积极性。加大对优质存量企业增资扩产项目要素保障力度,支持各地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同等要素保障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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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持细分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支持中小企业轻量级数字化改造政策。对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 150 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3)对经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企业、省级未来工厂培育(试点)企业、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200 万元、100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和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3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4)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5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5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分别给予200万元、15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装备保险保费,在投保费率 2%的上限内按保费的70%给予补偿,同一产品年保费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对经认定的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给予牵头单位 30 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产品)、“浙江制造精品”、市级技术创新项目、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分别给予 3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2.支持绿色发展。

(1)对新能源替代利用和节能改造项目年替代利用量(节能量)达到 200 吨(含,下同)标准煤(等价值)以上或二氧化碳年减排量达到400 吨以上、节水改造项目年节水量达到10 万吨以上,经有资质的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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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检测机构认定且设备投资额不低于200 万元的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8%的补助;年替代利用量(节能量)每增加400 吨标准煤(等价值)或二氧化碳年减排量每增加 800 吨、年节水量每增加20 万吨,补助比例增加 1 个百分点,最高给予设备投资额12%的补助,最高限额4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2)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分别给予 15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示范企业、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分别给予 15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省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3.支持“两业融合”。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分别给予 15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企业(中心、研究院),分别给予150 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金智奖”、iF产品设计金奖、Reddot产品设计至尊奖等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4.支持服务商做大做强。

(1)支持数字化改造服务商做大做强,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5 亿元、10亿元的,且增速在 10%以上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50 万元、100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4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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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持优秀服务机构组织实施“两化”改造公共服务项目,对牵头制订(排名第一位,不含修订)完成并取得实施成效的“两化”改造团体标准的机构,给予每项标准 15 万元奖励,单个机构最高限额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二)加大税收支持。

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 年至第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充分发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作用,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按 100%比例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两化”改造关键技术研发投入。对企业投资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的投资。(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制定专项信贷计划,加大对企业“两化”改造的资金支持。引导银行探索将“碳表现”、“碳定价”纳入授信管理流程,精准支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建设项目,积极谋划绿色银行分支机构建设,力争全市绿色贷款占比达到18%。积极推广绿色责任保险,鼓励开发针对中小型绿色低碳企业的信用保险和出口保证保险,适度降低投保费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四)加大土地要素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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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容积率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可统一规划布局,整体实施、按宗供应。推动工业设备“上楼”,经批准实施改造提升的项目,在符合详细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市“两化”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提高认识、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协同,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落实,提质提效推进全市制造业“两化”改造工作。将“两化”改造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体系,强化考核引导。

(二)加大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支持新型工业化、智能制造等国家战略的政策措施,市本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亿元以上资金支持企业开展制造业“两化”改造。各县(市、区)相应出台财政奖补等扶持政策。

(三)营造良好氛围。及时发现、总结、宣传、推广“两化”改造经验、亮点,通过线上线下宣传机制,将示范引领转化为长效机制,提高全社会对“两化”改造工作的认知度和关注度,着力形成部门、企业、服务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氛围。

五、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 2024 年 2 月 15 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 31 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改造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22〕14 号)同步废止。已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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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同一事项满足多个奖补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落实政策所需资金,自 2024 年起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参照执行。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嘉兴军分区,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1 月1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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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开展 2023 年度嘉兴市级商务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企业(单位):

为扎实做好 2023 年度嘉兴市级商务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要求

(一)符合市级商务专项资金奖励(补助)条件的市本级(包括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单位)可申报。其中,出口小微企业为 2023 年出口额 500 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二)申报项目应为 2023 年度已经实施的项目,不属于此实施期限的,不予奖补,请勿申报。

(三)申报截止日期统一为:2024 年2 月29 日;其中第三十二项“其他项目”为刚性奖励项目,在明确奖励对象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数字化改革,切实减轻企业(单位)负担,市级商务专项资金通过嘉兴市惠企直通车(https://jxhq.seehealth.net:10443/policy/#/)在线申报、在线兑现,申报企业(单位)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通过该平台在线申报,逾期平台不再进行申报资料录入、填报。(二)区级审核兑现。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企业(单位)申报材料按内部程序进行审核,对需要补充材料或者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企业补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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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并通知企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核并履行相关内部手续,并经公示后予以拨付兑现。三、申报项目及所需材料

申报企业(单位)应提前准备好申报所需材料电子文档(扫描件或电子照片)在线上传,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支持企业参展拓市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一)条第 1 款、18 条举措第 10 条、第 11 条)1.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2.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参展合同;

(2)收费通知;

(3)银行支付凭证;

(4)发票;

(5)参展人员出入境证明(护照签证首页和出入境页或出入境管理局出入境证明材料);

(6)参展照片(摊位号及企业名称清晰);(7)其他能够证明参展的材料复印件(选填项目)。3.参展人员机票发票或其他能够证明购买机票的材料(选填项目,仅一季度的展会需上传)。

以上证明材料请按顺序上传。(二)参展统一特装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一)条第 2 款、支持传统产业政策第(六)条)1.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2.主管部门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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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展单位申请报告及总结;4.参展企业名单及摊位数;

5.参展合同及摊位确认函;

6.特装合同及工程报价单;

7.特装费支付凭证及发票;

8.特装照片。

(三)支持建立境外营销网点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二)条)

1.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2.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入驻境外展销中心合同;

(2)银行支付凭证;

(3)发票;

(4)展销照片(企业名称清晰);(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选填项目)。(四)支持企业参加境外自办展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三)条)

1.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2.境外自办展情况说明(含主办方、展馆面积、参展企业名单及摊位数等内容);

3.参展合同及摊位确认函;

4.布展合同及工程报价单;

5.布展费支付凭证及发票;

6.统一布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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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外贸品牌建设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五)条第 2 款)

1.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2.华交会或广交会参展确认书;3.活动场租合同及报价单;

4.活动场租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5.活动现场照片。

(六)鼓励开展资质认证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六)条第 1 款)

1.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2.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认证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或报价单复印件;

3.中外文认证证书或中外文商标注册证书或中外文境外专利证书的复印件;

4.所委托认证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需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资质相关文件复印件;5.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和检验检测报告中有关结论性内容的复印件;

6.支付凭证及发票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七)支持流通型外贸企业开展产品技术开发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七)条)

1.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2.企业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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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技术开发投入合同(包括研发(实验室)设备、模具、研发材料、检测等合同);

4.产品技术开发投入相关支付凭证及发票。(八)支持海外仓建设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九)条第 1 款)

1.企业申请报告;

2.境外海外仓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3.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银行付汇水单;4.境内企业和境外仓库的基本描述(人员组成及业务描述);5.境内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6.海外仓仓库(平面图、实体照片、google 等海外地图定位截图);7.海外仓货物进出相关记录单据;

8.其他证明海外仓正常经营的资料(选填)。(九)支持海外仓建设应用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九)条第 2 款)

1.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2.租用海外仓合同;

3.租金支付凭证;

4.租金发票;

5.租用海外仓照片。

(十)支持企业主动维护合法权益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一)条)

1.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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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申请、立案、进展情况,律师聘请情况,案件裁决等情况,各项费用支出使用说明;3.商务部立案公告;

4.费用支付清单汇总表,并附银行付款凭证和相应发票,汇付境外款项的要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境外汇款申请书、结汇水单、支付凭证及用汇核销单等;

5.与律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6.律师费付款凭证;

7.律师费发票。

以上材料原件如为外文,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十一)支持开展贸易摩擦应诉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二)条)

1.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2.贸易摩擦案件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申请、立案、进展情况,企业涉案和律师聘请情况,具体应对工作,案件裁决等情况,各项费用支出使用说明;

3.费用支付清单汇总表,并附银行付款凭证和相应发票,汇付境外款项的要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境外汇款申请书、结汇水单、支付凭证及用汇核销单等;

4.与律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

5.律师费付款凭证;

6.律师费发票。

以上材料原件如为外文,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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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出口信用保险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三)条第 1 款)

1.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2.信保合同;

3.保费支付凭证;

4.保费发票;

5.代理出口协议及委托代理出口公司证明(外综服企业提供);6.代理出口保费支付凭证(外综服企业提供);7.代理出口保费发票(外综服企业提供)。(十三)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质押贷款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三)条第 2 款)

1.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2.企业与信保公司、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3.嘉兴市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质押贷款利息明细表;4.保费发票;

5.与银行签订的进出口融资总协议;6.银行放款凭证、扣利息凭证。(十四)支持出口小微企业开展汇率避险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四)条)

1.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2.远期结汇避险产品每笔签约和履约的银行凭证。(十五)推动自主品牌建设补助项目(支持传统产业政策第(四)条)

1.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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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品牌发布确认书或公函及活动日程表;

(2)活动场地租赁合同及报价单;(3)场地租赁费用支付凭证及发票;(4)品牌发布照片不少于 5 张,能体现时尚周(节)名称、企业名称、发布品牌名称、发布产品、活动现场等要素。(十六)支持服务外包发展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五)条)

1.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2.2023 年度服务外包业务额明细表;3.服务外包合同及对应水单;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七)软件外包服务企业承接市外订单奖励项目(加快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的第(三)条第3 款)1.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2.2023 年度服务外包业务额明细表;3.服务外包合同及对应水单或收款凭证;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与支持服务外包发展奖励项目两者按就高原则享受)(十八)支持引育电子商务主体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七)条第 1 款)

1.营业执照;

2.作为第三方电商平台经营和企业入驻情况的网络交易页面、流水等截图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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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4.年度网络销售额汇总清单及截图;5.申报省级网络零售统计材料、纳入统计证明材料;6.其他所需材料。

(十九)支持引育电子商务主体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七)条第 2 款)

1.营业执照;

2.申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3.申报社零统计材料、正式纳入证明材料;4.年度网络销售额汇总截图;5.其他所需材料。

(二十)支持创建高能级平台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八)条、扩大消费举措第 5 条第3 款)1.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运营方证明材料。

(二十一)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壮大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九)条、支持传统产业政策第(七)条第2 款、进一步扩大消费第 5 条第 1 款)

1.通过 9710、9810、1210 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度海关进出口数据清单或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清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清单、企业收汇情况材料。2.通过 9610 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跨境电商平台终端交易明细数据清单、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公司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清单或截图、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清单、企业收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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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4.其他所需材料。

(二十二)加大跨境电商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二十)条)

1.营业执照;

2.申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3.新开设店铺证明材料及截图;自建独立站证明材料及截图;4.跨境电商平台、自建站终端年度交易明细数据清单;5.自建站广告投入证明材料;6.其它所需材料。

(二十三)支持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二十一)条)

1.运营主体的营业执照;

2.申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3.年度进出口数据清单或嘉兴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清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海关清单;4.自建集货仓相关投资证明材料或租赁协议及相应付款证明;5.集货仓信息化系统截图;

6.服务跨境电商企业清单、服务协议及经济往来凭证;7.集货仓的现场照片,内容包括集货仓外部环境、内部环境、货物情况等。

8.其它所需材料。

(二十四)积极应用电商拓市补助项目(支持传统产业政策第(七)条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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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2.申报新设备补助的审计报告;3.投资项目需主管部门备案材料;4.区域总部证明材料;

5.新设备投入凭据和发票;

6.其他所需材料。

(二十五)加快商圈平台能级提升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二十三)条)

1.项目运营主体 2023 年度财务报表;2.资金奖励申请报告(含项目建设情况、运营情况、申报主体介绍等内容);

3.荣誉认定文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六)支持引进知名展会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二十五)条)

1.展览公司营业执照及引进展会原展览公司股份关系证明;2.引进展会在其他地区举办情况;3.引进展会基本信息、在我市办展情况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七)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开展促销补助项目(新能源汽车消费若干政策第二条)

1.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2.向区商务部门备案的材料;3.企业活动项目报告,包括活动概况、成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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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活动组织实施证明材料,包括:(1)向社会公开的活动通知、报道、公告或其他宣传材料;(2)参与品牌或商品品类清单;(3)费用明细证明材料(发票、明细表);(4)活动照片(时间跨度 3 天以上,不少于10 张);(5)其他可以证明活动实施的材料。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八)设立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补助项目(新能源汽车消费若干政策第四条)

1.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2.固定资产投资额佐证材料,包括:(1)资产明细;

(2)费用支出凭证(发票);(3)其他可以证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材料;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九)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主辅分离奖励项目(新能源汽车消费若干政策第五条)

1.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申报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与原制造企业关联情况等);

3.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如:应税证明等)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三十)支持开设首店补助项目(支持传统产业政策第(八)条、扩大消费举措第 6 条第 1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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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 2023 年度财务报表;

2.嘉兴市品牌首店评定申请表;3.嘉兴市品牌首店评价体系的佐证材料;4.门店与品牌企业的关系证明(投资人信息、隶属企业信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委托授权合同等资料);5.品牌企业与商业设施主体签订的租赁协议(加盖公章,含商户楼层门牌号、经营面积、合作年限、租约信息等);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十一)商圈统一收银奖励项目(扩大消费举措第4条第2款)1.商圈运营主体 2023 年财务报表;2.企业申请报告(需包含运营主体基本情况、统一收银情况[含机制建设、发展现状、运营模式]);3.商户纳入统一收银证明材料(如:签订合约、资金流水等);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十二)其他项目

1.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四)条);2.出口名牌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五)条第1款);3.获得海关 AEO 高级认证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六)条第 2 款);

4.支持外综服平台建设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八)条);

5.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公共海外仓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九)条第 3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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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外贸易预警点考核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条第 1 款);

7.外贸运行监测点考核补助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条第 2 款);

8.支持创建服务贸易重点平台和企业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十六)条);

9.积极培育民营跨国公司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二十二)条);

10.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奖励项目(开放型经济若干政策第(二十四)条);

11.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做大做强奖励项目(新能源汽车消费若干政策第六条);

12.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奖励项目(新能源汽车消费若干政策第七条);

13.促进住宿餐饮业发展奖励项目(18 条举措第6 条);14.加大先进制造业项目、重大服务业项目、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项目招引力度奖励项目。(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第(一)、(二)、(三)条)。本次申报汇率统一按 2023 年 6 月30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其中 1 美元兑人民币 7.2258 元,其他货币据此换算。其中,加大先进制造业项目、重大服务业项目、跨国公司或世界500 强企业总部项目招引力度奖励项目,若同时符合上述多个条件的外资项目,就高选择奖补金额,不重复享受奖补政策。所有奖补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奖补金额以商务部纳统金额(以美元计)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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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项目每笔外资到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以人民币形式使用外资的,根据商务部纳统金额(以人民币计)计算奖补金额,不再进行汇率换算。申 报 企 业 请 登 录 嘉兴市惠企政策直通车https://jxhq.seehealth.net:10443/policy/#/declare。通过“申报指南”查看申报条件,通过“我要申报”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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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 2023 年嘉兴市重点实验室(A类)拟认定名单的公示根据《嘉兴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和《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嘉兴市重点实验室的通知》的要求,通过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及市直属各有关单位组织申报、材料初审、形式审查和专家实地考察等程序,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将拟认定的2023年嘉兴市重点实验室(A 类)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4年1月18 日-2024 年 1 月 24 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实名向我局书面反映。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电话:市科技局高新处 高振宇0573-82159818

联系地址:嘉兴市南湖区祝家港路中南大厦8 楼邮政编码:314001;传真:0573-82159810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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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FC00-2024-0001嘉政发〔2024〕1 号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 40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2024 年1 月11 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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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切实做好新时代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一)加大企业稳岗扩岗政策支持力度。坚持就业优先战略,优化我市产业布局,完善“135N”先进制造业集群体系,进一步加强产业、财税、金融、教育、医疗等政策与就业创业政策的联动,持续拉动就业。鼓励金融机构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用好用足“再贷款”等央行政策工具,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增强企业稳岗扩岗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政府。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将重大工程项目单位、重点民营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清单,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政策,持续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增强中小微企业就业岗位创造能力。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 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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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本地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可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针对性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鼓励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职业伤害商业保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医保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四)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申请最高 5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个基点(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 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 LPR 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 LPR-150BP 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 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嘉兴监管分局)

(五)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初次创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给予不低于 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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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企业,分三年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六)给予创业社保补贴和带动就业补贴。重点人群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 年的,给予5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在校大学生和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提高到1万元;带动3人就业的,给予每年 2000 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带动就业超过3人的,每增加 1 人再给予 1000 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每年补贴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七)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正常经营满 1 年的,按年租金的 50%给予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每年补贴不超过 1 万元。毕业5 年以内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给予第一年减免50%、第二年减免30%租金的优惠。(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第(四)条所述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述创业补贴政策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 5 年以内。(八)给予创业导师服务补贴。加强创业指导队伍建设,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创业导师选聘,对被人力社保部门聘为创业导师并开展创业指导服务的,可给予创业导师服务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 5 万元。市本级补贴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九)给予优秀创业项目补贴。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对评定为优秀创业项目的,给予项目开发单位一定补贴,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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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不超过 5000 元,被 3 名及以上创业者采用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再给予项目开发单位一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市本级补贴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十)鼓励科研人员创业创新。鼓励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到省内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和科技服务工作,或在省内创办企业。离岗人员与所在事业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权利,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离岗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技术应用、成果转化等业绩,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离岗创业创新期限按照省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十一)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落实创业孵化补贴政策,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或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按每入驻1个创业企业(正常经营满 1 年)给予主办方5000 元、1 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累计补贴分别不超过 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鼓励各地争创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社会力量创办承担政府公共培训项目的公共培训(实训)基地,按规定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十二)优化自主创业环境。针对创业群体开展创业零成本帮扶,打造以提供场所使用、主体设立、综合赋能为主要内容的“零创空间”。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常态化排查和清理不合理准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深化市场主体简易注销便利化改革,依规拓展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鼓励和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企业信用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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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数据办)(十三)营造创业创新氛围。高质量举办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宣传等活动,对市级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等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大力培育创业典型,被评为“嘉兴市创业典型”的,给予1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三、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十四)加大就业见习补贴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吸纳毕业 2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和16—24 岁失业青年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3 至6 个月,见习人员见习结束未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经 6 个月帮扶仍未实现就业,且仍符合见习人员条件的,可再次安排见习,累计见习期限不超过12 个月。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吸纳见习补贴,总额不超过 5 万元;对安排研究生见习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 3000 元,总额不超过 15 万元;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基地)、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基地)的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

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向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补助的,按完成见习人数给予补贴。其中,被认定为省级以下就业见习单位(基地)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基地)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商业保险的,按实际缴纳(购买)金额对保险费用给予补贴,每人不超过200元。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共服务窗口岗位见习的,参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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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单位(基地)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和综合商业保险补贴。就业见习单位(基地)录用见习结束后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每人 1500 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就业见习单位(基地)补缴见习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对被认定为市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基地)的,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被认定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基地)的,按省财政有关规定给予每家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十五)给予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毕业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 1 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六)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毕业2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 3000 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到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申领每年1 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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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十七)给予“回嘉留嘉”求职补贴。嘉兴户籍毕业5年以内或在嘉高校毕业 5 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初次进入嘉兴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000 元的一次性“回嘉留嘉”求职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十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充分挖掘城乡基层的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就业社保、社会工作等领域就业机会,村(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应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落实好“三支一扶”、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合理确定招募规模。对到符合条件的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支持。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且服务满 1 年的,给予一次性5000 元的安家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

(十九)给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回嘉兴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6 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到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给予临时生活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二十)给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内来自城乡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户,以及孤儿、持证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等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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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培养毕业生,可申领 3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四、促进重点群体稳定就业

(二十一)落实脱贫人口、失业人员税费减征。脱贫人口、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以及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 4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实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享受相应税费减征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局)(二十二)给予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补助。对吸纳低收入农户就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法人主体,给予每人每月500 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二十三)给予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最低保障家庭户、最低保障边缘家庭户)失业人员,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 6 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十四)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二十五)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并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安置对象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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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公益性岗位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五)条所述政策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二十六)统筹其他重点群体就业。退役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可持本人身份证、退出现役证件(证书)、《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超比例多安置 1 人,每年按当地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的 2 倍给予奖励;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每超比例多安置1 人,每年按当地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 倍给予奖励。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产假政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 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6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市妇联、市残联)(二十七)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规模质量。支持职业院校在重点产业园区设立分院,带动各类企业主动参与校企合作,促进在嘉高校人才供给和家乡产业需求有机融合。符合条件的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会、院校可按照我市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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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行业主管部门)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二十八)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支持各地统筹规划,充分挖掘区域就业服务资源,在镇(街道)、村(社区)建设一批“好就业”服务站,全力打造“15 分钟就业服务圈”。镇(街道)、村(社区)要合理优化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结构,将基层就业服务事项纳入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持续推进各级高质量就业村(社区)建设,对2019年以来获评省级高质量就业村(社区)称号的,属地财政给予1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调查统计、绩效评估、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专业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十九)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改革,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共建对接平台、共享数据资源。高质量推进零工市场建设,支持各地在公共招聘新平台、线上就业平台开设零工信息(灵活就业)专区,归集更多低门槛、灵活性高的就业岗位,满足劳动者求职和企业用工双向需求。被认定为市级示范零工市场的,属地财政给予 3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零工市场的,按省财政有关规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三十)强化就业失业监测调控。推进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大数据部门的就业信息数据整合共享,提高就业工作协同性。加强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情况动态监测,完善和扩大监测企业样本范围,对被县(市、区)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纳入监测样本范围的企业,给予企业监测人员每人每年 1200 元的监测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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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局、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六、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切实承担起稳就业工作的属地责任,落实落细各项工作任务,创新工作举措,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加速释放政策红利,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助推全国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强化资金保障。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负责兑现,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一般预算中统筹安排;涉及一般预算补助事项,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资金由区级先行支付,市级承担部分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达,另有规定的除外。各级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拨付监管,常态化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三)强化宣传解读。各地要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本地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政策举措,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广泛推动稳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村(社区),提高政策知晓度,稳定各方预期,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重视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四)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持续优化经办流程,全面推行“直补快办”“免申即享”等经办模式,加快兑现稳岗返还、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着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满意度。七、附则

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吸纳就业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政策措施中的中小微企业参照市统计局的非大型企业口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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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毕业2年、毕业5 年以内指首次认定享受政策的资格条件,此后按相关规定期限享受政策。

本政策措施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操作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8〕29 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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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FC01-2023-0022嘉政办发〔2023〕59 号5.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 年12 月28 日(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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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系列政策,提高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能力,加快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

(一)支持企业参展拓市。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将俄罗斯、RCEP 成员国、非洲、中东、南美等国家和地区的优质展会列入重点展。对参加国外重点展、非重点展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展位最高3.5万元、2.5 万元展位费补助;对参加港澳台重点展、非重点展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展位最高 1.5 万元、1 万元展位费补助;对参加境内重点国际、国内贸易展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展位最高1 万元、0.5 万元展位费补助。单家企业同一个展会最多补助 3 个展位,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鼓励行业协会组团参加重点展及广交会、华交会,参展单位进行公共形象整体特装的,给予每个展位最高0.5 万元特装补助,总补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二)支持建立境外营销网点。对入驻境外展销中心且展销一年以上的企业,最高按照展销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同一展销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总补助金额不超过20 万元。对新获省级国际营销网点培育的投资主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三)支持企业参加境外自办展。将国内主办方租赁境外展馆面积在 2000 平方米以上、本市企业参展摊位数在60%以上且集中展示的境外自办展会,列入我市重点展目录。鼓励企业组团参加境外自办展,对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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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同一展会、集中展示且组团企业数大于30 家的,给予企业每个展位最高 0.5 万元的统一布展费用补助,同一展会补助不超过30万元。(四)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对新增进口企业或当年度进口增速超过全省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增量满 3000 万美元、5000 万美元、1亿美元、3 亿美元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进口平台,给予一次性10 万元奖励。(五)加强外贸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浙江省出口名牌、嘉兴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企业利用广交会和华交会进行品牌推广的,最高按照场租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

(六)鼓励开展资质认证。对获得相关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等的企业,按照项目支出的50%给予补助,当年度同一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 万元。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七)支持流通型外贸企业开展产品技术开发。对流通型外贸企业进入全市出口 100 强的,按照产品技术开发投入总费用的20%给予补助,产品技术开发投入总费用包括研发(实验室)设备、模具、研发材料、检测等费用,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 万元。二、支持发展外贸新业态

(八)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小微企业出口,对引进的经省级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照贡献给予服务费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九)支持海外仓建设和应用。对已认定的省级公共海外仓当年度投资扩建海外仓的,按照审计确认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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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企业租用“海外智慧物流平台”海外仓的,最高按照当年租金的 6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20 万元。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公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加强外贸风险防范

(十)加强贸易预警点和监测点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点,每个给予最高 5 万元补助;已建立的省级预警点经省级评定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5 万元补助。已建立的外贸运行监测点,经省级评定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最高10 万元、5 万元补助。(十一)支持企业主动维护合法权益。对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最高按照其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翻译费的 50%给予补助。

(十二)支持开展贸易摩擦应诉。对出口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知识产权争端、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其他新型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的,原则按照其当年度发生的律师费、翻译费的70%给予补助。单个涉美案件补助不超过 700 万元,其他地区案件补助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十三)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出口小微企业和经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理出口的小微企业所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最高按照实际保费支出的 90%给予补助;对其他出口企业,给予最高65%的补助。对重点国家出口信保保费扶持比例阶段性提高至80%。出口信用保险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鼓励开展出口信保融资,对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单项目下质押贷款业务的企业,最高按照实际利息支出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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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支持出口小微企业开展汇率避险。按照出口小微企业远期结汇避险产品银行履约金额,每 1 美元给予3 分人民币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四、积极发展服务贸易

(十五)支持服务外包发展。对承接离岸外包业务5 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每1 万美元最高奖励 0.1 万元,奖励不超过 60 万元。(十六)支持创建服务贸易重点平台和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贸易(数字贸易)类基地、示范园区的建设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 60 万元、30 万元奖励,后续通过年度考核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贸易、数字服务贸易、信息技术外包和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30万元奖励。

五、大力发展电子商务

(十七)支持引育电子商务主体。对新引进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当年度销售额超过 5 亿元(含)以上且纳入省级网络零售统计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2000 万元(含)、5000万元(含)、1 亿元(含)以上且网络零售额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首次申报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奖励。(十八)支持创建高能级平台。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的(包括电商直播基地、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电商示范企业、跨境电商出口名牌企业、新零售示范企业等),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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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壮大。企业通过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度进出口额首次达到 100 万美元(含)、200万美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年进出口额2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新增 100 万美元,给予5 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十)加大跨境电商平台建设支持力度。支持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拓展业务,对在知名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上新开设店铺的企业,正常经营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 10 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 万元。支持企业自建跨境电商独立平台,对于自建一级域名的跨境电商B2B、B2C 平台,正常运营且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 5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二十一)支持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鼓励打造跨境电商集货中心,引入服务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的集货仓项目,对通过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的跨境电商年度进出口额达到 1 亿元(含)、3 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 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六、支持培育民营跨国公司

(二十二)积极培育民营跨国公司。对企业获评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称号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七、支持消费提质扩容

(二十三)加快商圈平台能级提升。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社区商业)试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高品质步行街、智慧商圈的企业或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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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发展。对首次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20 万元、10万元奖励。八、推动展览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五)支持引进知名展会。对新引进的全国性、国际性展会,展览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30 万元、50 万元奖励。九、其他事项

本政策涉及的市级财政资金,按照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的原则执行。单个项目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发生费用。本政策适用时间为2023 年1 月1 日至2025 年12 月31日,各县(市)、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参照执行。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嘉兴军分区,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12 月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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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级政策篇1.2023 年度嘉善县县级企业技术中心公示根据《嘉善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善经信〔2019〕35 号)文件要求,经企业申报、各推荐单位初审,我局对各地报送的材料进行了评审,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确定嘉兴三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 7 家企业的技术中心为2023 年度嘉善县县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示,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月24日前反馈至嘉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84228172。嘉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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