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政策汇编(温州)

发布时间:2024-1-05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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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政策汇编(温州)

宁波市政策篇1524.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优惠规定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在申请报告内说明,模板见申报系统);5.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或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的合作关系,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机构共同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不少于3 家(申报系统内提供有效协议或合同);6.年公益性(指免费)或低收费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50家次〔其中政策和信息、培训、人力资源等服务类别需不少于100家次(人次)〕(申报系统内按模板提供),用户满意度不低于80%(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电话随访调查);2023 年内有2 个及以上典型服务案例(在申请报告内说明,模板见申报系统);7.能够配合市经信局参与开展服务活动,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二、申报认定流程(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网址:qyfw.jxj.ningbo.gov.cn)登录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时间:2023年12 月 26 日至 2024 年 1 月 8 日)。(1)申报单位通过点击网页右上角“企业登录”,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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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政策汇编(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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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23 年三季度“鼓励链主型企业推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政策拟奖励情况公示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拓增量、拼增速”工业经济十二条举措有关工作的通知》和《2023 年三季度“鼓励链主型企业推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政策实施细则》,市经信局组织开展了 2023 年三季度“鼓励链主型企业推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政策实施工作。根据企业申报、相关区经信部门初审、处室审核、第三方审计、局党组审议,共有新华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5 家企业达到奖励标准,拟给予市级奖励资金总计 247.5 万元(详见附件)。现将拟奖励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日期:2023 年11 月8日至11月17 日。如有异议,请向市经信局产业合作处、驻市经信局纪检监察组反映,联系电话:85257082(产业合作处)、85257148(驻局纪检监察组),传真:85257030。

附件:

2023 年三季度“鼓励链主型企业推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政策拟奖励情况汇总表.doc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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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关于 2023 年度杭州市首版次软件产品拟认定名单的公示根据《杭州市推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杭政办函〔2022〕61 号)和《关于做好2023 年度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推荐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企业申请、区县初审推荐、专家评审、市经信局审核等程序,现将拟认定为2023 年度杭州市首版次软件产品名单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期:2023 年11 月23日至11月30 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市经信局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或驻局纪检监察组反映,电话:85257129(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85257085(驻局纪检监察组)。

附件:

拟认定 2023 年度杭州市首版次软件产品名单.doc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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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关于杭州市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区名单的公示根据《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杭政办函〔2022〕59 号)、《关于组织开展杭州市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区认定的通知》等文件相关要求,经园区管理机构自主申报、区县初审、专家评审、征求意见,共评审出 4 家生物医药特色园区,拟定了《杭州市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区名单》,现予以公示,公示日期:2023年11 月 23 日至 12 月 1 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市经信局生物医药产业处或驻局纪检监察组反映,电话:85257102(生物医药产业处)、85257085(驻局纪检监察组),传真:85257102。

附件:

杭州市生物医药特色产业园区名单.doc

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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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关于 2022 年度杭州市“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拟资助企业名单(第一批)的公示根据《杭州市“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杭市管〔2022〕79 号)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2022年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证书的企业(第一批)开展品牌建设经费资助。经企业申请,并经初步审核,产生了《2022 年度杭州市“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拟资助企业名单(第一批)》(见附件),现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scjg.hangzhou.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2023 年 11 月 20 日至11 月27 日。社会各界如发现拟资助企业存在严重失信、破产清算或经营异常情况的,可在11月27日前以书面、电话等方式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反映人需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109号质量发展处,邮政编码:310000,联系人:王学琴,电话:0571-89582608。22 年度拟资助企业名单(第一批)(2).xls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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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关于杭州市2023 年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验收结果的公示各有关单位: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我局组织对2022 年度入库的36个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进行验收,按照培育库内企业自主申请原则,参加本次验收项目共 12 项,经现场答辩和专家组集中评审等环节,现对本次12项验收项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2023 年11 月22 日至2023年11 月 26 日止。

如对公示名单有疑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通过来电、来信等形式在工作日内反映,单位反映问题的,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问题的,需署名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为保证客观、公正、公平,匿名反映问题将不予受理。

受理部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 109 号邮编310016

受理电话:0571-89582677

联系人:知识产权处 胡叶飞

附件:杭州市 2023 年高价值专利组合项目验收结果情况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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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关于杭州市2022 年度国内、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项目审定结果的公示各有关单位: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我局组织对2022 年度国内、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项目进行评审,按照企业自主申报的原则,共征集国内维权项目 15 个,海外维权项目 1 个,经专家组集中评审,符合本次征集要求的国内维权项目 9 个,海外维权项目1 个,现对本次10 个项目审定结果进行公示,时间自 2023 年 11 月22 日至2023 年11 月26日。如对公示名单有疑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通过来电、来信等形式在工作日内反映,单位反映问题的,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问题的,需署名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为保证客观、公正、公平,匿名反映问题将不予受理。

受理部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杭州市凤起东路 109 号邮编310016

受理电话:0571-89582670

联系人:知识产权处 陈冰

附件:杭州市 2022 年度国内、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资助项目情况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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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杭州市2023 年度物流标杆企业名单公布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杭州市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行业龙头企业,依据《杭州市物流标杆企业奖励实施细则》,经企业申报、部门审核,市发改委认定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等12 家现代物流服务企业为杭州市 2023 年度物流标杆企业,现将名单予以发布。希望全市广大物流企业,向标杆企业看齐,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物流行业提质降本增效。希望上述物流标杆企业,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勇毅前行,不断增强一体化供应链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为创建现代物流标杆城市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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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市发改委关于2023 年拟认定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公示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根据工作安排,经组织申报、区(县、市)初审、部门复核、专家评审、主任办公会审议,拟认定光电互连技术杭州市工程研究中心等 8 家杭州市工程研究中心。

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 年11 月15 日至2023年11月23 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市发改委联系,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吴晓岚,联系电话:85253718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 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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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023 年高端装备揭榜挂帅项目及第二批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资金奖励项目公示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高端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杭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资金奖励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经企业申报、相关区经信主管部门审核、专家组评审,现将2023 年高端装备揭榜挂帅项目及第二批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资金奖励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 年 11 月 23 日—2023 年 11 月30 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市经信局高端装备处或驻局纪检监察组反映,联系电话:85257119(高端装备处)、85257148(驻局纪检监察组)。附件:

1.高端装备揭榜挂帅项目.doc

2.第二批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资金奖励项目.doc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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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49

宁波市政策篇1.关于印发《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科资〔2023〕113 号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天使子基金实施细则》《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种子直投和初创跟投实施细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2023年12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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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50

2.关于宁波市节水型企业(第十二批)的公示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用水效率,树立一批行业内有代表性、用水管理基础较好、装备技术先进、节水工作有特色、用水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典型,根据《关于开展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甬经信节能〔2017〕145 号)文件要求,经所属区(县、市)、管委会经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市经信局、市水利局复核,浙江荃盛食品有限公司等 109 家企业通过节水型企业创建验收,拟确定为宁波市节水型企业(第十二批),现予以公示。一、公示期限:2023 年 12 月 15 日-12 月21 日;二、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或来访进行反映,反映问题请署实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联系电话:89183431;联系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2001号2 号楼;邮编:315066。

附件:宁波市节水型企业(第十二批)公示名单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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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51

3.关于开展 2023 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甬经信企服〔2023〕178 号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根据《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甬经信企服〔2021〕167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设提升“一十百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现启动2023 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我市合法注册并运营 1 年及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发展规划;未被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欠缴税款;2.有良好的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具有较强专业服务能力的人才队伍;3.具备政策和信息、创新和技术、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融资对接、管理咨询、市场开拓、培训、法律维权、质量管理、人力资源、创业辅导等服务类别中至少 1 类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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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52

4.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优惠规定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在申请报告内说明,模板见申报系统);

5.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或企业等相关服务资源有稳定的合作关系,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机构共同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不少于3 家(申报系统内提供有效协议或合同);

6.年公益性(指免费)或低收费服务中小微企业不少于50家次〔其中政策和信息、培训、人力资源等服务类别需不少于100家次(人次)〕(申报系统内按模板提供),用户满意度不低于80%(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电话随访调查);2023 年内有2 个及以上典型服务案例(在申请报告内说明,模板见申报系统);7.能够配合市经信局参与开展服务活动,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二、申报认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网址:qyfw.jxj.ningbo.gov.cn)登录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时间:2023年12 月 26 日至 2024 年 1 月 8 日)。(1)申报单位通过点击网页右上角“企业登录”,使用本单位的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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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53

(2)点击网站首页顶部“专题服务”选择进入“宁波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专题,点击专题页系统宣传页(网址:qyfw.jxj.ningbo.gov.cn/#/index/declare)进入申报系统;(3)按照系统提示文字和模板要求,填写和上传对应数据资料;临时退出可点击“保存”按钮保存已填报内容;(4)所有内容确认填报完整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报本单位注册所在地经信部门审核。

(二)各地经信部门通过系统管理后台对属地内申报单位上传资料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运营情况进行走访了解和情况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审核截止时间:2024 年1 月15 日)。(三)市经信局组织开展资料复审和满意度调查,视情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走访核实,择优确定 2023 年度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名单。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经信部门遵从自愿原则,鼓励引导优秀社会化服务机构参与申报。2020 年认定的市级平台有效期截至2023 年底,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重新申报;2021 和 2022 年认定通过的市级公共服务平台无需重复申报。

(二)各地经信部门应严把初审关。主营业务为品牌代理(分销)、政策项目代申报、与制造业关联度较低的单位,以及存在不诚信行为记录的单位,原则上不应被列为推荐申报对象。(三)市经信局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平台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对平台运营单位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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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54

联系人:魏红光、梁晓炜;联系电话:55882783。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27日【申报时间 2024 年1 月8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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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55

4.关于开展 2023 年度宁波市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强链补链产品认定申报的通知甬经信装备〔2023〕180 号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为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开展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关键技术攻关和产业化,推动企业产品升级,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韧性,根据《关于加快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3〕27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 2023 年度宁波市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强链补链产品的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宁波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质量保证和技术标准等管理制度,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二)产品领域。申报产品应符合国家、省、市新能源汽车或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的零部件重点发展领域。(三)产品技术。产品核心器件或关键材料自主生产,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检测认证。申报产品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的第三方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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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56

测验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市场应用。申报产品已装载于新能源汽车上,并实现批量化生产和销售,售后体系完善,社会和经济效益明显。二、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报。各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应材料,通过宁波企业综合服务大平台(网址:https://qyfw.jxj.ningbo.gov.cn,浙里办企业账号登录)政策服务版块,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准确、详细填写资料或上传资料。线上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25 日,截止日期后申报通道关闭。申报单位需向属地经信部门提交 2 份纸质申报材料(加盖单位骑缝章),纸质申报材料应与网上申报填报信息保持一致,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格式)一并以“属地-申报单位全称-申报产品全称”格式命名,单独发送至指定邮箱(nbszbc@163.com)。(二)属地推荐。各地经信部门对属地企业的申报资料、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并将《申报信息汇总表》连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于2024 年 1 月 30 日前行文报市经信局。(三)综合评议。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现场走访。

(四)发文认定。根据综合评议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的强链补链产品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发文认定。三、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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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57

(一)每家企业仅限申报一个强链补链产品。(二)申请企业应对填报内容及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填报,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且 3 年内不得申请本项目。(三)推荐单位要严格把关、确保质量、择优推荐,对不符合限定性条件要求的,不得推荐。

联系人:汽车装备处 靳鲁泉,联系电话:89292050。附件:

1.宁波市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强链补链产品申报表2.申报书编写提纲

3.申报承诺书

4.宁波市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强链补链产品申报信息汇总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28日附件.doc

【申报时间 2024 年1 月8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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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58

5.关于开展 2024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及早掌握目标企业现状,为后续分批次认定和精准服务创造条件,有效提升申报质量,经研究,拟组织开展 2024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预申报对象

(一)资格到期需重新认定的2021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二)已排摸的拟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新申报企业;(三)拥有知识产权的规上工业、资质建筑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有意愿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但需科技部门辅导的科技型企业;(五)有意愿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等。

二、预申报流程

(一)注册登录

预申报企业登录“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认定网,gaoqi.kjj.ningbo.gov.cn),点击“法人登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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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59

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法人账号登录,无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的企业需先注册。

登录后,点击“企业管理”-“企业基本信息”,正确填写(更新)企业基本信息,保存后提交,方可开始预申报。(二)预申报

通过“高企认定”-“高企认定申报(预申报)”-“开始预申报”,新建预申报表单,按照提示要求填写相关数据,并自行模拟专家打分。填报过程中可实时保存,企业在提交之前可修改表单内容。数据填写完整并确认无误后保存,返回预申报主界面,点击“提交”,完成预申报。

预申报期限为 2023 年 12 月 19 日至2024 年1 月31 日。2024年正式申报拟分两批次展开,允许第一批未通过企业优化完善后参加第二批申报。未在 2024 年 1 月 31 日前参加预申报的企业不得参加2024年第一批正式申报。预申报期限后,为方便其他企业自评自测,系统将继续开放。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本次预申报采用网络填报并仅需填写关键性指标。部分数据无法精确掌握的,企业可以先行预估。本次填写内容和打分情况仅作为后续精准服务企业、提升企业认定通过率的依据,将不会作为正式申报判定依据。企业填报过程中若存在不符合项(如存在一票否决项、总分不超过 70 分等),也请提交表格,后续市县两级科技管理部门将根据填报信息开展辅导。三、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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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60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从25%降低为15%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12 月31 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财税〔2023〕43 号)。(三)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10 年(财税〔2018〕76号)。(四)高新技术企业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奖励:1. 市级奖励:《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行动方案(2022-2025 年)》(甬党办〔2022〕38 号)(1)成本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成本补助(事前补助);

(2)认定补助:符合条件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补,符合条件企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补;

(3)“上规”和“上高”补助: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额外一次性奖励10 万元。高新技术企业首次上规模的,额外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上述奖励可叠加享受,最高奖励35 万元。2. 区(县、市)级奖励:可咨询当地科技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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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61

(五)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市级重大专项,并给予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补助,并在研发投入后补助、亩均效益评价、政府采购招投标、高层次人才招引、上市融资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支持。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预申报是决定全年认定工作的关键。为力保一季度高企工作开门红,请各地科技管理部门高度重视预申报工作,组织企业按时录入、应报尽报,确保预申报企业数量超过全年目标数(力争达到 120%)。预审报进度将实时监测并每周全市通报。(二)全面排摸动员。市科技局已对全市规上企业、规下企业及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下发。请各地在确保已排摸企业全部参加预申报的基础上,下沉一线,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资源,针对下发名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逐一排摸,上门服务,与研发投入“诊断+提升”行动有机结合,千方百计动员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三)加强精准辅导。各地要根据本次预申报情况,加大分析研判,对条件成熟的,做好第一批认定准备;对条件不充分的,加强查漏补缺、补齐短板。各地要认真总结预申报工作,根据掌握情况制定中长期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持续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咨询: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夏杰87910712

市科技局高新处 陈宇飞 89292528

网络填报技术支持:市信息院赖中恩87970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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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62

附件:各区(县、市)、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docx宁波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12月18日【申报时间 2024 年1 月31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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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63

6.关于公告宁波市2023 年第一批撤销编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通知甬科高〔2023〕114 号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有关规定,经企业自查、评价机构抽查、管理部门审核,现将2023年第一批 15 家撤销编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予以公告。附件:

宁波市 2023 年第一批撤销编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pdf宁波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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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64

7.关于公布 2023 年度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通知甬科高〔2023〕118 号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46 号)、《宁波市“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甬科高〔2023〕73 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和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创新,加快重点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单位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等的推广应用,市科技局联合相关部门启动了2023 年度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组织推进工作。经企业申报、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推荐、专家评审以及部门联合议定和社会公示,现将2023年度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附件:2023 年度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xlsx宁波市科学技术局2023 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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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65

8.关于公布宁波市2023 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的通知甬科高〔2023〕117 号各区县(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发改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根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174 号)和《宁波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7〕14 号)规定,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宁波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合议,认定“宁波思艾特软件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为 2023 年度宁波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一年,现将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宁波市 2023 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doc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服务业发展局2023 年12月19日

第181页

宁波市政策篇166

9.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开发园区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现将《宁波市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2023 年12月20日

第182页

宁波市政策篇167

10.关于 2023 年宁波市重点节能改造项目(第三批)审核结果的公示甬经信装备〔2023〕154 号各区(县、市)经信局,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装备〔2020〕171 号)文件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经企业申报、各区(县、市)推荐、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确定2023 年度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 91 项,其中国内首台(套)产品30项,省内首台(套)产品 61 项,现予以公布。附件:2023 年度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单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1月9日2023 年度宁波市高端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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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策篇168

11.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扶持作用,加快推进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 号)、《宁波市新能源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能源〔2023〕8 号)等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市财政局修订了《宁波市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b_wang@126.com;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鄞州区和济街118 号发展大厦A座 1011 室;

3、联系人:王劭冰;联系电话:89382673;4、反馈建议和意见时间:2023 年12 月29 日至2024年1月5日。附件:宁波市节能降碳技术改造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宁波市能源局2023 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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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政策篇1.关于公布2021年度温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通过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细则》(温市科发〔2019〕48 号)、《温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等文件,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 2021 年度立项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展验收工作,经会议验收、公示等程序,“温州市肿瘤相关病原与免疫重点实验室”等22家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

请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继续加强建设,进一步集聚研发人员团队,提升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深度推进产学研合作,助推温州产业发展。附件:2021 年度温州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通过名单

温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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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2023年度第二批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公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培育专精特新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 号)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197 号)等要求,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2023年度第二批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已完成相关审核。受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现将我市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见附件)。

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有异议,请实名反馈,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查证。

公示时间:2023 年 12 月 7 日至12 月11 日。联系电话:0577-88968039,0571-87059133。附件:2023 年度第二批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示名单(温州市).xlsx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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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公布2023年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各县(市、区)经信(经发)局、住建(建设)局,温州海经区经信生态局: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度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和《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指南》(温经信技装〔2023〕19 号)的要求,经企业申报,市经信局、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评审,结果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现认定浙江正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 4 家企业技术中心为 2023 年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

附件:2023 年温州市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 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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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公开征求《温州市智能化技改咨询(培训)机构服务购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加快推进温州市制造业智能化技术改造,规范和强化我市智能化技改咨询(培训)服务机构的管理,提升智能化技改咨询和培训的服务质量,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了《温州市智能化技改咨询(培训)机构服务购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至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投资与规划处。联系人:胡晨迪,联系电话:0577-88967065,电子邮箱:wzsjxj@126.com,联系地址:温州市行政管理中心一号楼402 室。附件:

温州市智能化技改咨询(培训)机构服务购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 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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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3版)》的通知浙经信绿色〔2023〕257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战略部署,推进实施好省委省政府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部署,深化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提升制造业发展质效和可持续水平,我厅组织力量研究编制了《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3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本版《导则》要求,加快推进零碳(近零碳)工厂的培育和建设,促进我省工业绿色低碳转型,同时要将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收集整理并反馈给省经信厅绿色制造处,以利下一版次修订完善时参考。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评价导则(2023 版).wps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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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交易,让中小微企业市场更友好”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温政服〔2023〕39 号各有关单位,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大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为中小微企业添势蓄能,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关于推动“交易,让中小微企业市场更友好”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政务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中共温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温州市水利局2023 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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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交易,让中小微企业市场更友好”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为中小微企业添势蓄能,经研究,决定深入开展实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交易,让中小微企业市场更友好”改革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以温州市“两个健康”先行区“中小微企业友好市”创建为指引,在全市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交易,让中小微企业市场更友好”改革工作,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增值服务叠加,保障中小微企业平等参与招标采购活动,着力构建温州中小微企业公共资源友好交易体系,使中小微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更加方便快捷,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二、基本原则

(一)党建引领原则。坚持党建引领,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小微企业发展打开新局面、展现新活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市场友好度不断提升,不断提高广大中小微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二)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开展交易活动,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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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规范原则。坚持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合理规范开展交易活动,最大程度满足中小微企业合理诉求、保障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为中小微企业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创造优化环境。(四)市县联动原则。加强市县之间纵向联动,强化部门之间横向对接,各地各部门积极协作,引导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招标采购活动,协同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交易机会。(五)数字赋能原则。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数字赋能,加快数字化场景应用推广和迭代升级,推动流程再造,构建形成智慧化、多样化中小微企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三、工作举措

(一)降低投标成本

1.全程推行电子化投标。实现发布招标公告、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扭转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取消报名环节,推广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人无需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或赶赴现场参加开标会,进一步降低文件制作费、差旅费等成本。2.全面推行投标电子保函。积极对接省投标保证金数字保函系统,实现保函业务全程在线办理,积极拓展保函类型,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需求。推广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实行保证金差异化收取。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联合发文的《关于清理、减免、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进一步优化提升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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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号)精神,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全市政府投资项目中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招标可暂停收取投标保证金。

3.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形式审查。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供应商书面承诺符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不需要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再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再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降低准入门槛

4.清除招投标“隐形壁垒”。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提供招标控制价清单及有关内容。根据《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在招投标领域落实“七个不准”规定。推广使用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设置门槛、过高业绩要求和排斥中小企业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清理各类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规定擅自出台涉及招投标市场主体政策文件。5.明确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要求。明确采购文件编制规范,全面清理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重点清理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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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保证金收取,协助采购人进行非歧视性、竞争性、采购政策审查,优化采购需求公平性。6.鼓励采用技术标通过制。采用技术标通过制的一般项目可以合理设置资质、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但不能设为加分项。采用技术打分制的技术复杂、施工困难的项目,在设置合理的资质、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同时设置资质、业绩、奖项作为加分项,但不鼓励设置加分项。除符合技术复杂类项目外,一般项目采用技术标通过制。

(三)增加市场机会

7.鼓励支持联合体投标和专业分包。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提高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比例。同等资质条件下,鼓励支持中小微(现代化示范)企业借助央企、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施工业绩组建联合体参与机场、铁路、公路、水利、轨道交通、重大市政工程以及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房屋建筑工程投标。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并各自承担建设的项目内容,其各自承担建设的项目业绩在联合体各方资质评定和项目投标时予以认可。鼓励大型企业带头帮扶专业承包企业,合理确定分包范围,带动专业承包中小企业共同发展。8.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限额以下且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自愿采用招标或竞争的方式发包,也可由发包人根据单位内控机制规定直接发包。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在投标企业库中增加中小微企业分级信息。鼓励探索限额以下工程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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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保证金优惠措施,降低交易成本。鼓励适宜中小企业且风险较低的项目,可直接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担。9.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透明,让信誉高、服务优的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落实《关于扩大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范围的通知》(浙招管招标〔2023〕27号)要求,制定“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引,稳步推进“评定分离”改革提质扩面。

10.强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应同步编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形,采购单位应同步说明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原因。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强化预算编制环节内控管理,统筹落实本部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工作。11.完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 号)有关规定,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并将是否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或者预留份额比例不足40%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说明,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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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大政府采购项目惠企力度。加大政府采购中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指导预算单位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原则上按最高优惠幅度 20%顶格给予扣除。鼓励采购单位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免收履约保证金、提高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缓解市场主体流动性资金占用压力。13.加强对中小企业采购份额政策落实执行。采购单位(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可采用整体面向形式、设置采购(标段)形式、联合体形式、合同分包形式。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400 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总额的 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四)增值配套服务

14.持续推进“招投标一类事”改革。充分利用“阳光e网”交易平台,简化交易流程,实行 CA 互认,推广全流程电子交易,让数据多跑腿,企业少跑路。

15.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鼓励参与中心业务的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灵活适用的“中标贷”、“政采贷”、“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金融服务产品,为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公共资源中心集中交易优势,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利率,提高授信额度,加快放款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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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市监部门等可适当增设发文表彰,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根据《温州市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的指导意见》(温住建发〔2023〕57 号)、《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 年版)》(浙交〔2022〕65 号)等文件规定,鼓励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企业投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17.深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改革应用。以履约验收为切入点,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建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标准前置审核机制,指导采购人在向中心提交的采购委托需求中明确验收标准要求流程,提前做好项目合同拟定;督促采购单位在招标后缩短合同签订时间,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做好履约验收,提升支付效率。同时加强部门配合,对在中心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组织、落实中小企业政策、资金及时支付等情况开展线下联合检查。

18.推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信息公开。采购单位应按照《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5 号)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意向、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等。采购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 日内,且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采购项目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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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意向。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投标人)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以采购单位(招标人)最终发布的采购(招标)公告和采购(招标)文件为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应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同步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应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主管预算单位应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上年度预留份额项目执行情况(依法不得公开项目除外)。对于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情况,应在公告中作出说明。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推进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合作协调,健全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改革工作开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二)推进部门共建。建立部门联合推进机制,及时分析改革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碰到的困难,共同推动改革联建工作。(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宣传好理念方法,引导各类中小微民营企业依法合规、广泛参与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来,在全市营造“交易,让中小微企业市场更友好”工作氛围。

五、附则

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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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由市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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