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税费政策文件汇编(第8期)

发布时间:2022-6-17 | 杂志分类:其他
免费制作
更多内容

2022年税费政策文件汇编(第8期)

15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办〔2022〕14 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 年 4 月 10 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 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服务业的影响,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 4 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 [收起]
[展开]
2022年税费政策文件汇编(第8期)
粉丝: {{bookData.followerCount}}
文本内容
第151页

150

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

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省级

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

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八、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

加大协调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强化储备政策研

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

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

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

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

时度效,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

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

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

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馈

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第152页

15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

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

辽政办〔2022〕14 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已经省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

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

〔2022〕271 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

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服务业的影响,促进服务业领

域困难行业加快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在政策规定期

限内,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

个体工商户)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 4 个

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

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第153页

152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

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将科技

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 75%提高到 100%。(责任单位:省税务

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

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

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

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

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5.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对该年度

上述两项税额减半征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

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6.实施延长社保费缴费期限优惠政策。2022 年 1 月至 4 月属期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4 月 29 日;2022 年 1 月至 6 月属期医疗保险费征缴期限延长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征期延长期内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省税

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

管委会)

7.实施失业保险优惠政策。2022 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 1%的阶段

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按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和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

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返还比

例。(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

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8.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税收优惠。2022 年,对于为服务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

屋),在本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

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额,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

第154页

153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税期限不超过 6 个月,其他地区免税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并在本年度内申报享受。(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各市政府,

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9.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

务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停工停产的服务业

企业,适度降低贷款门槛。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

贴息,支持省及各市设立并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提供短期资金融

通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

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0.发挥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2022 年,对符合

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

金。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正常办理续贷业

务,避免产生限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

范区管委会)

11.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利用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下行机遇、落实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推动实际贷款利率

持续下行,鼓励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

行卡刷卡手续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

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2.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

条件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

保。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服务业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

1%的,由省及被担保企业所在市财政各给予年化 0.5%的担保费补贴;

发生代偿风险的,省财政承担不低于 20%的风险责任。支持有条件的

地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

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3.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加快实现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

“免申即享”功能,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推送服务信息、兑现政

策。(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直相关部门,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

第155页

154

区管委会)

14.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 200 万元以下的货

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专门向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责任单

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5.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和线上线下促销活动。完善

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推动

线上线下消费深度融合,促进生活服务消费恢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

向市民和困难群体发放消费券。(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

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政府,省沈抚

示范区管委会)

二、餐饮住宿业纾困扶持措施

16.给予防疫支出补贴。2022 年对餐饮、零售行业企业员工核酸

检测费用,按照 100%予以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对企业防疫、消杀支

出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7.鼓励互联网平台给予服务费优惠。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

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

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住宿企业,给予阶段性

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

管委会)

18.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扩大信用贷款

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责任单

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

大连证监局,省商务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

委会)

19.提高保险机构保障能力。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对

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造成损失的餐饮住宿企业,扩大保险覆盖面,提

升理赔效率。(责任单位: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

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第156页

155

20.引导企业开展助老服务。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

务,并给予适当支持,但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责

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1.降低企业检验检测费用。2022 年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

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

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

会)

三、零售业批发业纾困扶持措施

22.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一个上行”,提高农

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推动供应链、物流配送、商品和服

务“三个下沉”,鼓励龙头商贸流通企业为本地生产流通企业、农村

商业网点等提供服务,增强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责任

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3.切实保障农产品供应。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多措并举

做好产销衔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

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4.加强零售业批发业金融支持。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

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引导银行加大

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零售业批发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同等享受本文件第 18 条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5.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22 年继续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

维持 80%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

提高暂退比例。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

文化和旅游厅,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

范区管委会)

26.加强银企合作。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对接服务,引

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

第157页

156

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加大信贷投入,适当

提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

范区管委会)

27.加大对旅行社扶持力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

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组织筹办工作交由旅行社承接,合理确

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责任单位:

省直机关工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

区管委会)

28.充分发挥各类金融工具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

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

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

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沈

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

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9.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筹建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建

立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

机构创新旅游普惠金融产品,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

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贷款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

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

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0.激活文化和旅游消费市场潜力。2022 年继续对旅游企业“引

客入辽”、品牌奖励、项目建设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国家级文化和旅

游消费试点城市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联合金融机构或平台类企业发

放文旅消费优惠券,引导旅游企业同步推出各类优惠活动。(责任单

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公路水路铁路民航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实施铁路航空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业增值税优惠政策。2022

年铁路、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

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

服务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

第158页

157

示范区管委会)

32.支持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车辆购

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政策,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

运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

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3.给予新能源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

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

支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

范区管委会)

34.支持航空领域项目建设。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民航发展基金政

策,支持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和安全

能力建设,机场和空管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民航

辽宁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35.支持机场平稳运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

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

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

省金融监管局、民航辽宁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保障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表、

路线图,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加大推动政策执行落实工作力度,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措施。

要落实工作台账制度,定期调度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地方事权的,

各地区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有关情况于 4 月 30 日前报省发

展改革委。

各地区、各部门要持续做好帮扶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把握好政

策的时度效,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市

场预期。

在按照统筹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优化完善疫情防控机制,严

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加大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力度,狠抓政

策落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纾困措施直达基层、

直接惠及市场主体。

第159页

158

附件:

关于相关政策措施的说明

1.第 1 条措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

者 B 级;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

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2.第 10 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

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是指:对上年度第三季度央行金融机构

评级为 1-5 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

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

行)等六类,人民银行自 2022 年起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季度余额环

比增量(即本季度末比上季度末增量)的 1%提供资金激励,对其当

季余额增量为负的,后续季度补足后再计算增量。

3.第 14 条措施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

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

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4.第 1、5、8、9、12 条措施提到的小微企业和第 7、12、18、24、

29 条措施提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①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

产总额指标确定。②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银发〔2015〕

309 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

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 亿元以下(不含

1 亿元)。

5.第 2、4 条措施提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

第160页

159

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

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第161页

160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

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改产业〔2022〕27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

工业经济稳定增长的困难和挑战明显增多。在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共同

努力下,2021 年四季度以来工业经济主要指标逐步改善,振作工业

经济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工业经济增长势头,抓紧做好

预调微调和跨周期调节,确保全年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经国务

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关于财政税费政策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

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

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

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适用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范围:一是信息传输

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

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二是房地产开发经

营,标准为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三是其他

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 2021 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

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 6 个月;继续实施新能源

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3.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

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4.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 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二、关于金融信贷政策

第162页

161

5.2022 年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加强对银行支持

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2022 年推动大型国有银行优化经济资本分

配,向制造业企业倾斜,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6.2022 年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普惠小微贷

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

小微信用贷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

7.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用好碳减排支持工

具和 2000 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推动金融机构加

快信贷投放进度,支持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大项目建设。

三、关于保供稳价政策

8.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

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

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

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

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9.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保供稳价,进一

步强化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监管,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支持

企业投资开发铁矿、铜矿等国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

求的矿产开发项目;推动废钢、废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

用,提高“城市矿山”对资源的保障能力。

四、关于投资和外贸外资政策

10.组织实施光伏产业创新发展专项行动,实施好沙漠戈壁荒漠

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鼓励中东部地区发展分布式光伏,推进

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等海上风电发展,带动太阳能电池、

风电装备产业链投资。

11.推进供电煤耗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煤电机组改造升级,

在西北、东北、华北等地实施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加快完成供热机

组改造;对纳入规划的跨省区输电线路和具备条件的支撑性保障电

源,要加快核准开工、建设投产,带动装备制造业投资。

12.启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

技术改造工程;加快实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五年行动计划和制造

第163页

162

业领域国家专项规划重大工程,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

进制造业强链补链,推动重点地区沿海、内河老旧船舶更新改造,加

快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力度。

13.加快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引导电信运营商加快 5G

建设进度,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升级,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

型;启动实施北斗产业化重大工程,推动重大战略区域北斗规模化应

用;加快实施大数据中心建设专项行动,实施“东数西算”工程,加

快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 8 个国家级数据中心枢纽节点建

设。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健康发展,有效

盘活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14.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

控前提下,加大对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建设和使用

海外仓的金融支持。进一步畅通国际运输,加强对海运市场相关主体

收费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

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方、进出口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

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增加中欧班列车次,引导企业通过中欧班

列扩大向西出口。

15.多措并举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

要素保障力度,便利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推动早签约、早投产、

早达产;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

端制造领域;出台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创新发展政策举措,提升产业技

术水平和创新效能。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

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

五、关于用地、用能和环境政策

16.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

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按程序合理转换,

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

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17.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

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

考核,避免因能耗指标完成进度问题限制企业正常用能;落实好国家

第164页

163

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政策,加快确定并组织实施“十四五”期间符合重

大项目能耗单列要求的产业项目。

18.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坚持精准实施企业生产

调控措施;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加快

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进度,保障尽快开工建设。

六、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重点工

业大省以及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运行情况调度监测;加大

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积极推出有利于振作工业经

济的举措,努力形成政策合力,尽早显现政策效果。

各省级地方政府要设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协调机制,制定实施

本地区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行动方案。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

产业发展特点,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出台更为

有力有效的改革举措;要总结推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稳定工业运行

的有效做法和经验,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突发疫情情况下

保障重点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正常有序运行;针对国内疫情点状

散发可能带来的人员返程受限、产业链供应链受阻等风险提前制定应

对预案,尽最大努力保障企业稳定生产;加大对企业在重要节假日开

复工情况的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 务 部

人 民 银 行

税 务 总 局

第165页

164

银 保 监 会

能 源 局

2022 年 2 月 18 日

第166页

165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

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政办〔2022〕13 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

委《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

〔2022〕273 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

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最大

限度减少疫情对工业经济影响,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现提

出如下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 2022 年

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

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

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如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

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

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2021 年第四

季度、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 6 个月。(责

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第167页

166

3.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

内,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 50%

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

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责

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4.落实国家留抵退税政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制

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

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5.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对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

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

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6.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环保支持政策。在政策优惠期限内,继

续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新能源车船免征车

船税优惠政策。对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落实购置环境保护

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

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7.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加强对银行支

持制造业发展的考核约束,推动大型国有银行分支机构积极向总行争

取政策和资源倾斜。加大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制造业中

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 5%。(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

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8.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建立健全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定

期梳理稳增长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

接活动。(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

第168页

167

管委会)

9.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

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再贴现资

金优先投向小微企业票据。(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

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0.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推动人民银行碳减

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落地,支持低碳绿色

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项目建设。扩大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持续发展”绿色债券。强化绿色金融评价,

加快绿色信贷投放。(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

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大企业帮扶力度

11.鼓励市、县(市、区)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采用专项

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补贴等方式,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

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支持。(责

任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2.降低企业社保负担。2022 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 1%的阶段性降

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规

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和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缴纳

的失业保险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返还比例。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市政

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3.提升科技企业基础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

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按企

业研发投入比例,给予研发后补助支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各类

研发机构,争创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布局建设

一批中试基地、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服务载体,为科技

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中试和检测等公共服务。(责任单位:省科

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加强保供稳价

第169页

168

14.加强电煤运行监测预警与调节。协调督促热电企业落实电煤

长期协议,组织好电煤储备,确保热电企业平稳运行。协调有关煤炭

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与重点工业企业对接合作,保障企业用煤需求。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

示范区管委会)

15.做好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稳价工作。密切关注大宗原材料

市场供需和价格变化,做好铁矿石、化肥等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的

价格监测预警。畅通线上线下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

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6.拓展工业企业多元化资源供给渠道。支持企业投资开发铁矿、

铜矿等省内具备资源条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

在矿业权延续、变更、新立等审批环节建立绿色通道;推动废钢、废

有色金属、废纸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提高“城市矿山”对

资源的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17.落实国家绿色电价政策。按照国家部署,整合差别电价、阶

梯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对高耗能行业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

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扩大有效投资

18.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实施好列入国家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大

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建设,探索推进光伏治沙、滩涂光伏和水面光伏

等多种产业融合的新能源创新发展模式,科学有序发展海上风电,带

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备产业投资。(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省电力公司,各相关市政府)

19.增强电力保障能力。积极推动现役机组实施节能、供热和灵

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加快国家规划内支撑性电源和跨省输变电工

程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投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东北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各相关市政府,省沈

抚示范区管委会)

第170页

169

20.加快企业升级改造。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

端化、数字化技术改造,推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

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强产业基础能力建设,启动一批产

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强链补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1.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加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

创新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推动沈阳、大连等市建设 5G、光纤“双

千兆”城市,推进国家北斗导航位置服务数据中心辽宁分中心建设,

实施沈阳、大连人工智能计算中心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稳定外资外贸

22.推动外贸稳定发展。鼓励具备跨境金融服务能力的金融机构

加大对外贸企业、跨境电商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金融支持。

鼓励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签订长期协议,引导各地区、进出口商协会

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与航运企业进行直客对接。加快中欧班列(沈阳)

集结中心建设,增加新班次;开行冷藏班列、定制班列,拓展运输商

品种类,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

输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3.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完善外商

投资投诉机制,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

持政策。建立健全重点外资项目联系制度,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提升

外籍人员及其家属来华便利度。深入实施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

励实施细则,支持外资增资扩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府外

办,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4.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围绕头部企业推进实施产业链招商,举

办第三届辽宁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辽宁招商引资促进周、专题产业

精准对接会。积极跟进在谈重点项目,推动尽快签约落地。(责任单

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七、强化要素支撑

25.加强用地保障。保障纳入规划的重大项目土地供应,支持产

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

第171页

170

按程序合理转换,鼓励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

式供应产业用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

范区管委会)

26.用好用足国家有关能耗政策。落实好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

用能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优化考核频次,能耗强度目

标在“十四五”规划期内统筹考核;争取“十四五”期间重大项目列

入国家能耗单列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27.支持企业减污增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分级分区管理,推

动各地区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立重污染天气生产调控白

名单,支持钢铁等重点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精准实施企业生产调控,

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管控对企业生产影响。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

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

时限的三分之一,保障尽快开工建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八、保障措施

设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

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

等省(中)直单位参加的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

度,负责措施跟踪落地、政策研究储备、解决有关问题,统筹推进全

省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省发展改革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负责统筹

协调日常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积极推出有利于稳定工业经

济的细化实施细则,努力形成政策合力,尽早显现政策效果。各地区

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统筹发展与安全,推动各项措施落

地落实落细。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拓展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企业

在重要节假日开复工情况的监测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问题。省政

府督查室适时对各地开展政策落实情况督导评估,全力推动国家、省

有关政策落实。各地区、省(中)直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于 4 月

第172页

171

30 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

关于相关政策措施的说明

1.第 1 条措施中提到的中小微企业适用范围是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2 号)规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 亿元

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2.第 2 条措施中提到的延缓缴纳税费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2 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

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

缴纳的税费。

3.第 2 条措施中提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适用范围是指:在国民

经济行业分类中,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

下(不含 4 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

含 2000 万元)的制造业小微企业。

4.第 3 条措施和第 5 条措施提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根据(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

行业,且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5.第 4 条措施中提到的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供应业企业是指: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

形;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6.第 9 条措施中提到的“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普

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是指:对上年度第三季度

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 1-5 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城市商业银行、

第173页

172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

互联网银行)等六类,人民银行自 2022 年起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季

度余额环比增量(即本季度末比上季度末增量)的 1%提供资金激励,

对其当季余额增量为负的,后续季度补足后再计算增量。

7.第 10 条措施中提到的“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是指:人

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为碳减

排重点领域内具有显著碳减排效应的项目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

《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

〔2022〕273 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疫情防控

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最大

限度减少疫情对工业经济影响,确保工业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制定

《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工业若干措

施》)。

二、主要内容

《工业若干举措》包括 7 部分、27 条具体措施。

一是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主要包括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

扣除力度、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

费”减免政策、落实国家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政

策、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环保支持政策 6 项措施。

二是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主要包括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

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

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落实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 4 项措

施。

三是加大企业帮扶力度。主要包括鼓励市、县(区)安排中小微

企业纾困资金、降低企业社保负担、提升科技企业基础创新能力 3 项

措施。

第174页

173

四是加强保供稳价。主要包括加强电煤运行监测预警与调节、做

好重要原材料和初级产品稳价工作、拓展工业企业多元化资源供给渠

道、落实国家绿色电价政策 4 项措施。

五是扩大有效投资。主要包括推动新能源产业发展、增强电力保

障能力、加快企业升级改造、加大新型基础设施投资 4 项措施。

六是稳定外资外贸。主要包括推动外贸稳定发展、支持制造业引

进外资、积极开展招商引资 3 项措施。

七是强化要素支撑。主要包括加强用地保障、用好用足国家有关

能耗政策、支持企业减污增效措 3 项措施。

第175页

17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

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

辽政办发〔2022〕24 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

扶力度的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

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3 月 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

力度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

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扎实做好“六

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中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激发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现提

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税费负担

(一)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

策适用范围,2022 年对在 50%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的适用

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

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按规定中小微企业 2022 年度

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 3 年的可

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可减半扣除;

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

第176页

175

5 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 年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将 2021 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 6 个月。全面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

值税免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再减半、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重大技术装备、鼓励项目和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采

取有效措施做到增值税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继续执行并认真落实国家

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 年第 11 号公告

条件的小微企业 2022 年工会经费,继续实施先征收后全额返还支持

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省

总工会,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

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

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 2022 年 3 个月租金,2022 年被列为

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 2022 年 6 个月租

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各地可统

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

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

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财政厅、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税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

会)

(三)加强涉企领域收费监管。动态调整公示《辽宁省涉企收费

基金目录清单》,强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库的约

束。加强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价格监管,密切关注煤炭、电力市场动态

和价格变化,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价格串通、哄抬价格

等违法行为。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

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持续开展转供电收

费专项整治,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加强大宗商品监

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

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

第177页

176

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四)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

积极推动银行拓展“首贷户”,引导信贷资金更多流向中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促进融资增量、扩面、降价。引导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稳

中有降。通过补贴,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

担保费率,到 2023 年纳入再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业务平均担保费率

降至 1%以下。按照“应降尽降”原则,免收、降低开户、结算等费

用,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责任单位:人民

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监

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修改《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

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分担

机制,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入园惠企”行动,支持资产评估机构

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提升质押融资评估服务能力。(责任单位:

省知识产权局、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

大连银保监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长不超

过 3 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8%),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可申请最长不超过 2 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

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合同签订日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

公布的 LPR+50BP,贷款利息 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主体承担,剩

余部分给予贴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

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七)促进银企有效对接。以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业务

需求为导向,加快推动将社保、住房公积金、水电气、不动产等信息

纳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共享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

额度。建立省市场监管局与银行机构关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共享

第178页

177

推送通道,为银行机构提供精准信息服务。完善省、市、县政府部门

企业名单推荐机制,搭建金融服务和政策传导沟通平台。(责任单位:

省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营商局、省市

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各市

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八)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规范政务服

务事项标准,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不同地区受理条件、申请材

料、审批环节同一标准办理。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企业开办

“一网通办”功能,实现一般性企业开办多个事项一日内办结,深入

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改革。〔责任单位:省营

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

区管委会〕

(九)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建设全省统一的“一件事

一次办”系统,聚焦“我要开超市”“我要开饭店”“我要开网店”

等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密切相关的高频事项,实现“统一标准、

统一入口、统一管理”。〔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

(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支持企业重塑信用。优化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出现失信

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完成

初审和复审,依法依规重塑企业信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四、支持稳岗扩岗

(十一)落实稳岗就业政策。按照国家部署,继续执行总费率

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责

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

区管委会)

(十二)优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按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

支持企业、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就业服务。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

第179页

178

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帮助劳动者提升素

质和能力。推动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

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建立灵活就业服

务平台,提供线上职业培训、灵活就业供需对接等就业服务。(责任

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

管委会)

(十三)提升高校毕业生岗位适配能力。以辽宁籍或在辽宁高校

就读外省户籍的,毕业离校三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

校生为培养对象,以提升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扩大实施免费专业转

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增强高校毕业生对产业发展、岗位需求和基层就

业的适配能力。(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

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四)加大人岗对接服务力度。动态掌握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用工和人才需求,按照每户市场主体用工需

求 1∶1 的比例,定期组织实施线上线下公益招聘活动,及时提供供

需对接、职业指导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

场监管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五)强化人才激励。深入落实“兴辽英才计划”若干政策措

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秀工程师,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符合

条件的企业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企业为人才缴纳的

“五险一金”、科研启动经费、工作生活补贴、租(购)房补贴、安

家费等和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等支出,按相应规定在税

前扣除。(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五、维护合法权益

(十六)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

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

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

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

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

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责任单

第180页

179

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按

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七)严厉打击侵害中小微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侵害中

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特别是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和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

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建立快侦快办、挂牌督办、核心技术跟踪保护等

工作机制,有针对性的开展常态化打击查处,积极为企业追赃挽损。

对涉嫌犯罪的中小微企业,需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

制措施的,要审慎核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

资金和往来账户。利用执法监督管理平台等公安信息化手段,对涉中

小微企业案件实时监督预警,确保案件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办理。(责

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六、实行专项帮扶

(十八)给予科技型和“专精特新”等企业资金支持。统筹省科

技专项资金,对新备案的省级瞪羚、独角兽企业,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支持。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支持科技型

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按企业研发投入比

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后补助支持。统筹省优质企业培育专项

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各地

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瞪羚、独角兽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政策资

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

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十九)继续执行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小微民营

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

险;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对中小企业参加

境外展会以及开展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境外专

利申请等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加大对餐饮业零售业纾困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

对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

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 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零售企业员

第181页

180

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 50%比例的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一)加大地方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市、县(区)安排

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

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

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

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七、抓好政策落实

(二十二)畅通政策供给沟通渠道。建设“政企直通车”服务专

区,实现 7×24 小时在线政策咨询、反映诉求、建言献策、举报投诉,

做到涉企服务全覆盖。建立精准解读扶持政策工作机制,政策实施部

门动态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公布负责机构及

联系方式,优化办理流程。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集中公示减税

降费和资金支持政策事项清单、申请扶持导航。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

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推动解决政策落实、降本减负、金融支持、服务

供给等方面问题,形成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合力。〔责任单位:

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

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三)加快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加快实现全省统一

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功能,分类管理惠企政策,主动比对符合条

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推送服务信息、主动兑现政策红利。发

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作用,推进省、市、县三

级政策实施部门实时共享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加强落实

降费和资金支持政策的大数据支撑。〔责任单位:省营商局、省市场

监管局,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

(二十四)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各项政策条款由责任单位负

责宣传、解释及落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紧

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明确政策由谁具体落实、办理具体路径、经

费谁来承担,及时跟进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协调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

第182页

181

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适时开展政策效果评估,

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

展。〔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

委会〕

中小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瞪

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制造业单项冠军相关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由各相关部门依

据职责认定。

各项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年限为 2022 年至 2024 年,政

策条款中明确具体期限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83页

18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8 号

现将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

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4 月 29 日

第184页

183

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税总货劳发〔2022〕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外贸企业缓解困难、

促进进出口平稳发展,更好发挥出口退税这一普惠公平、符合国际规

则政策的效用,并从多方面优化外贸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助企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衔接。企业申报退税的

出口业务,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将出口信用保险

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税。(商务部、税务总局、银保监会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为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发展,

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

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

扣。(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挖掘离境退税政策潜力。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

税政策覆盖地域范围。优化退税商店布局,推动更多优质商户成为退

税商店,形成更大规模集聚效应。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

买即退”等便利措施,促进境外旅客在华旅游购物消费,推动离境退

税规范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商务

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退税办理便利程度

(四)大力推广出口业务“非接触”办理。优化推广国际贸易“单

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积极支持引导出口企业采用“非

接触”方式办理口岸和跨境贸易领域相关业务。原则上出口企业通过

网上渠道提交申报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等事项,

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税务等部门审核电子数据无问题的,即可办结业

第185页

184

务,并通过网上反馈办理结果。(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交通运输部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精简出口退税环节报送资料。强化海关、税务等部门

间数据共享与衔接管理,进一步精简委托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融资租

赁货物出口退税申报、来料加工免税核销申报环节的报送资料。(税

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推行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电子化。支持出口企业根据自

身实际,灵活选择电子化或者纸质化的方式留存保管出口货物提单等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提高单证收集整理效率。进一步优化完善税务信

息系统功能,为电子化方式核查备案单证积极创造条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幅提升出口退税智能申报水平。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申

报便利水平,实现企业通过税务信息系统申报出口退税时自动调用本

企业出口报关单信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出口退税时自

动调用本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发票信息。持续扩大出口退税申报

“免填报”范围,为企业高效申报退税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提升申

报效率。(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不断提高出口退税办理质效。在 2021 年正常出口退税平

均 7 个工作日办结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2022

年进一步压缩至 6 个工作日内。全面实现退库无纸化,进一步提高税

款退付效率。(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效率。深化海关、税务部门

合作,积极推动《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信息共享,在办理

出口货物退运通关时,凡可查验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报送纸质证明,

改为查验共享信息,帮助企业加速办理退运通关。(税务总局牵头,

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简化出口退税事项办理流程。对于风险可控的出口退

税申报,采用“容缺”方式先行办理退税,事后再补办实地核查手续。

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证明开具申请环节需要报送的资料,积极推动实

现出口退税证明全流程无纸化。企业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受自然

灾害、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按期收汇的,取消事前报送举证资料,企

第186页

185

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即可,同时按照包容审慎、风险可控原则适当放

宽举证资料范围。(税务总局牵头,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优化出口企业营商环境

(十一)帮助企业提高出口业务办理效率。丰富宣传渠道及精准

提醒内容,让出口企业及时获知报关、结关、退税等事项办理进度,

引导企业提高内部管理效率,进一步压缩出口单证收集、流转时间,

加速申报出口退税。(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

责)

(十二)支持跨境电商健康持续创新发展。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

退换货管理。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积极适用出口

退税政策。加快推动各地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规

范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管理,引导出口企业在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

记出口商品信息并进行免税申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成长。深化落实外贸综合服

务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集中代办退税备案及实地核查

效率。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采用无纸化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电子化

方式管理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信用培育力

度,指导企业优化内部风险管理,提升集中代办退税风险管控水平。

(商务部、税务总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信息共享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强化海关、税务、外

汇等部门信用评级信息共享,积极引入市场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高

质量的评级服务,提升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动态调整及时性,依法

依规深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引导出口企业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

为,提高诚信意识、规范健康发展。(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强化税务、公安、海关、

人民银行、外汇等部门协作,推动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从

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对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等违

法犯罪行为加大联合打击力度,为出口企业营造更优的营商环境。(公

安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187页

186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凝聚共识,加强政策统筹协调,切实落实

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税务总局会同相

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协商解决政策

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税务总局 公安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外汇局 银保监会

2022 年 4 月 20 日

第188页

18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

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9 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

(税总货劳发〔2022〕36 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

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

果确定后 1 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

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

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

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

起,12 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 15 日内,将下列备案

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

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

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

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

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

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

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

第189页

188

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

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 5 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

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

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

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

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

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

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

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

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

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

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

出口协议原件。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

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

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

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本条所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

第190页

189

五、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

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

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

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

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一)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

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

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5 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

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

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

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

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

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

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

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

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

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

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

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

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

次申报代办退税。

第191页

190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

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

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

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 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

代办退税业务)200 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100 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

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

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

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

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

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

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

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

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

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

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

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

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

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

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

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

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

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

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

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第192页

191

(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

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

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

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

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

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

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

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

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

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

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

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 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

物收汇情况表》(附件 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

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

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

(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

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 24 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

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

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

第193页

192

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

(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

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

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

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

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

退(免)税。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

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

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

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

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

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

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

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第一条

第二项(第 2 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

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第

四条、第五条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自 2022 年 6 月 21 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 3)中

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

第194页

193

特此公告。

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略)

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略)

3.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4 月 29 日

第195页

19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

工作的通知

税总货劳函〔2022〕8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

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

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

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

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

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 3 个工作

日内。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

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

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

(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 12366 纳税

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

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

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

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 号,以下称《十

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

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

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

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

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

第196页

195

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三)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针

对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措施内容制作宣传产品,通过税

务网站、征纳沟通平台、新媒体等渠道开展广泛而又务实的宣传。要

进一步压实主管税务机关的网格化服务责任,针对适用主体分类开展

政策解读和专项辅导,既要宣讲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重要

意义,讲清本通知内容,又要辅导好操作流程,帮助纳税人懂政策、

能申报、会操作,还要提示提醒纳税人严格加强风险内控,避免出现

税收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对出口退税信用好的企业

阶段性加快退税办理进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

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税务机关在《十部门通知》基础上,进一步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更好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大局的重要举措。各级

税务机关要切实强化政治担当,深化思想认识,结合接受中央巡视自

查整改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督促指导,压实工作责任,坚持

“快退、狠打、严查、外督、长宣”五措并举,确保本地区一类、二

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办理时间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二)加强工作统筹,确保快退税款。省级税务局要切实扛起主

体责任,提前做好工作部署,全力保障信息系统运行稳定,密切跟踪

各地办理进度,及时指导督促基层税务局落实落细。要强化出口退税、

规划核算、征管科技、信息中心、数据风险等部门间协同配合,及时

传递信息,确保按时办理退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

协同发力,确保快退税款。

(三)加强风险防控,加大打骗力度。各级税务机关要统筹做好

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与防范打击出口骗税工作,树牢底线思维,既

对标时间要求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也杜绝片面追求进度而放松出

口骗税风险防控。要加强出口退税风险分析应对工作,充分发挥六部

门常态化打虚打骗工作机制作用,加大与公安、检察院、海关、人民

银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协作力度,紧盯出口骗税新情况、新动态,

始终保持对“三假”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严查狠打的高压态势,更好营

第197页

196

造公平公正营商环境。

(四)强化内部监督,严查问题风险。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快

出口退税进度新举措的同时,要充分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坚持刀刃向

内,将“严查内错”贯穿政策落实全过程、各环节,严查税务人员落

实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行为,

特别是对内外勾结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一案双查”,

从严从快严查彻办。

(五)主动接受监督、听取各方意见。各级税务机关在全力推进

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落实税费支持政策直联工作

机制、“税费服务产品体验”、政务网站、局长信箱等方式,真诚接

受社会监督,主动听取多方意见,并做好各方意见建议的收集、分析、

处理和反馈工作,确保纳税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得到及时有

效回应,不断完善和改进服务举措。

(六)持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主动

开展政策宣传工作,持续跟踪纳税人受益情况以及政策执行效果,加

强与媒体沟通联系,广泛宣传《十部门通知》和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

进度新举措对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稳住宏观经济

大盘方面发挥的积极效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及时总结工作成效,落实中

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 6 月 14 日

第198页

19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 2022 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充分发挥失业保险

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经国务院同

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七、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1 年,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对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

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 3

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缓缴期间免收滞

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

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

2023 年底前补缴。

……

2022 年 4 月 26 日印发

第199页

19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2〕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

现就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

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

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

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

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

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 年

未缴费月度可于 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 年当地个人

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实施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6 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

纳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费款的企业,可从 5 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

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 4 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办理流程。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

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

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资格认定。各省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的原则审核。社会保险登记部门审核企业是否适用缓缴政策时,应以

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

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

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200页

199

五、补缴费款。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

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

2022 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

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

及时征收。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

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六、待遇处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

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

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

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

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

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简化

办事流程,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各地要加强指导

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切实防范风险。要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参

保企业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地区,税务部门要按月将缓缴企业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

限、缓缴金额、人数等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按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要按月将上述缓缴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各省要加强工作调度,按

季将政策落实情况分别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在

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 年 4 月 25 日

百万用户使用云展网进行电子书籍的制作,只要您有文档,即可一键上传,自动生成链接和二维码(独立电子书),支持分享到微信和网站!
收藏
转发
下载
免费制作
其他案例
更多案例
免费制作
x
{{item.desc}}
下载
{{item.title}}
{{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