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汇编-台州版

发布时间:2021-11-2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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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汇编-台州版

(三)打造三个服务平台 1.优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和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梳理和发布办事项目清单, 并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合理降低小微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建立跨部 门政策信息发布平台,汇集涉及小微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 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着力解决政策服务“最后 一公里”问题,营造受理程序简、办事效率高、服务成本低的政务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实施“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改革举措,简化企业登记审批和注销流程,进一步便捷企业 准入和退出。(责任单位:区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台州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台州市中小微企业公共 服务平台、台州中小微企业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三大综合平台,发挥平台服务效用。积极推动 社会众扶机制建设,引导和激励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和省级质检中心向小微企业开放 仪器设备使用、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数据分析、创业培训、风险投资等服务。加大政府购 买服务力度,推广应用创新券、服务券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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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打造三个服务平台 1.优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和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梳理和发布办事项目清单, 并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合理降低小微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建立跨部 门政策信息发布平台,汇集涉及小微企业的法律法规、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 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着力解决政策服务“最后 一公里”问题,营造受理程序简、办事效率高、服务成本低的政务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实施“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改革举措,简化企业登记审批和注销流程,进一步便捷企业 准入和退出。(责任单位:区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台州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台州市中小微企业公共 服务平台、台州中小微企业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三大综合平台,发挥平台服务效用。积极推动 社会众扶机制建设,引导和激励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和省级质检中心向小微企业开放 仪器设备使用、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数据分析、创业培训、风险投资等服务。加大政府购 买服务力度,推广应用创新券、服务券等新型公共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经 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3.创建专业化服务平台。运用台州市小微企业云智库,充分发挥会计、税务、法律等专 业机构力量,整合高校专家、中介代理等第三方资源,配套开展小微企业线上、线下培训辅 导,帮助小微企业规范管理、维护权益、盘活资产、整合资源等,增强对小微企业的精准扶 持和监管。大力培育各类中介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开发、风险评估、管理 咨询、登记注册、财税代理、展览展销、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配合实施全省 “百名领军型企业家、千名成长型企业家、万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企业家素质提升“百 千万”培训工程,全面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持续创新、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 能力。(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路 桥区民营企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一领导。强化各级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充分发挥领 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职责,推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政策研究、重大问题决策、重大 行动动员、关键业务指导。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数据。 (二)加强政策支持。落实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加快推进小微 企业在融资支持、财税优惠、创新发展等方面扶持举措落地落细。继续加强对“个转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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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规”工作的政策支持。完善全省小微企业名录库、台州市小微企业云智库,集中公示各类 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促考核。加强全区“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相关目 标任务分解到各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区领导小 组办公室对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加强动态研判。依托台州市小微企业云智库,综合使用大数据手段,每季度对入 库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强化小微企业统计工作和运行分析,把握小微企业发展态势,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五)加强典型宣传。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总结推广小微企业成长范例,示范带动更多 企业提升发展。配合开展小微企业成长之星、服务小微企业成长优秀项目和小微企业集聚发 展优秀平台、十佳示范小微园区等推选活动,不断凝聚创业创新力量、展示创业创新成果。 各镇(街道)要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人员和经费保障, 确保辖区“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顺利实施。区级有关单位要根据本计划,抓紧制订细化 政策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海市 1、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临海市科学技术局 临海市金融工作中心关于印发 临海市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财企 [2021]18 号 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临海经济开发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直属单位、各 相关企业(单位): 为规范我市对浙江省财政厅下达的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 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8〕 100 号)文件精神和省里每年下达的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文件,经市 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和市金融工作中心研究,现印发临海市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 提升工程)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海市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临海市科学技术局 临海市金融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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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7 月 30 日 附件 临海市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对浙江省财政厅下达的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 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 境,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8〕10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根据分配至我市的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 专项资金额度安排,支持引导我市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不断提升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 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中心等部门按职责 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四条 临海市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小微 企业园建设提升、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支持中 小微企业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以及省专项资金中明确的其他方面。 (一)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园开展服务能力提升和园区数字化 建设,打造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平台,不断优化小微企业发展创新创业环境。 (二)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资金。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 根据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度相关评价结果进行扶持奖励。 (三)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培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成长型、创新型中小微 企业发展,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及省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优秀获 奖项目等,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 企业、小升规企业,以及一批隐形冠军、小巨人、单项冠军等。 (四)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专项资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融 资担保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普惠金融体系、政策性融 资担保体系、全省性和区域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培育一批专门为中小微企 业融资服务的机构,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模式,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支持通过财政资金引导设立的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各类天使基金、投资基金等为中小微企业提 供投资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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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审核、拨付和使用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 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申报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 分别向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中心上报申请材料。 第六条 各业务归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要求组织申报,并对各单位报送的数据进 行审核。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和市金融工作中心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 制,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储备等工作,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 单位。 第八条 省级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扶持和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领域和 工作,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中心及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 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 的指导和监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并按要求上报评价报告。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 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 资金,以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8 月 31 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中心负责解释。 2、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临海市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工作专项资 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财企[2020]35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三十 九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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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 年 9 月 20 日 临海市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 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 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 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企规〔2018〕215 号)等文件要 求,加快小微企业园开发,有效提升园区服务能力,推进园区数字化建设,规范合理使用小 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工作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 临海市认定或招拍挂明确以小微企业园开发并导入浙江省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平台内的 小微企业园和园内企业。 二、资金来源和支持范围 资金来源为省财政对 2020 年浙江省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示范县(市区)省级专项激励资 金 750 万元,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园服务能力提升、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及入园企业培 育壮大。 (一)支持小微企业园公共服务能力提升 根据小微企业园星级评定结果,对被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 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资金 8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对评为浙江省数字化示范 (试点)园区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资金 30 万元,同一家园区的运营管理机构 星级园区和数字化示范(试点)园区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二)支持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改造 小微企业园数字化建设项目完成并通过评审后,按照小微企业园总建筑面积乘以补助系 数对园区运营管理方进行补助,标准按照《台州市数字化小微企业园建设指南(试行)》(台 经信中小〔2020〕35 号)文件要求。小微企业园等级达到引领型园区的,补助 15 元/平方米, 单个园区最高限补 100 万元;小微企业园等级达到优化级园区的,补助 12 元/平方米,单个 园区最高限补 50 万元;小微企业园等级达到集成级园区的,补助 8 元/平方米,单个园区最 高限补 30 万元。园区等级提档升级的,将在原有补贴基础上进行差额补贴。 (三)支持入园企业培育发展 支持入园企业培育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小升规”;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大力推进智能制造、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强化科技创新驱动,深 化“两化”融合发展;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推进绿色发展,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支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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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市场。奖励标准按照临海市《关于强化创新驱动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等政策规定 执行;园区内企业产值达到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机构每培育一家小升规企业奖励 2 万元;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瞪羚企业或隐形冠军企业奖励 5 万元;从临海市外引进 3 家以上规模以上企业的园区, 次年给予园区运营机构 5 万元奖励;以上合计每个小微企业园最高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 (四)支持全市小微企业园规范化、数字化管理 建设全市小微企业园管理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园的数字化建设提供指导和支撑,更好 地对全市小微企业园进行服务、评价以及绩效考核,将小微园区数字化建设成果“聚点成面”, 使各小微园以及小微企业的上云数据能够统一归档、统一管理、统一分析、统一监测,实现 对全市小微园区以及小微企业发展建设情况的高效管理与把控,更好的促进小微企业园区提 升生产运营效益。 三、资金使用监管 加强对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专项资金原则上在 2021 年底前使 用完成,用完即止。按照公开和透明原则,市经信局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资金支持的项目与单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应按照财务制度做好财务处理,接受有关 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实施,有效期 2 年 温岭市 1、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政 发[2020]47 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10 月 30 日 温岭市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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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 1.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加速推进制造业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建设,对重大制造业投资 项目、高端新兴产业项目,经认定,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 20%予以补助。对新列入中央预 算内投资计划的重大制造业项目,按地方技改升级、数字化改造等补助政策的 50%予以配套 支持。 2.支持企业加大有效投入。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后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 10 亩及以上工 业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 2018 年 2 月 10 日前用地不到 10 亩的项目总投资额需在 1200 万元以上(不含地价)〕,按照用地出让合同约定如期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的,以用地 出让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要求为标准(同时不得低于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固定资 产投资强度),对项目取得用地至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的投资额(不含税)超出部分,给予 20% 的奖励(土地成本、土建投资最高按固定资产投资 40%计入),最高不超过 1200 万元。 二、培育壮大产业发展规模 3.强化重点企业引领。每年由市转升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工业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 占 35 分,税金和利润各占 20 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率、亩均税收、 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企业生产安全各占 5 分的百分制权数进行考核排名,前 10 位为 市十强工业企业,11 至 20 位为市明星工业企业,21 至 100 位为市重点工业企业,十强工业 企业、明星工业企业的年主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连续两年进位的重点工业企业(排名连 续两年保持第一位且综合得分率较上一年度提高的视同进位),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绩效增长 15%-50%的部分,减半奖励给企业;50%以上的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4.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入选省“雄鹰计划”培育企业的,奖励 100 万元。对 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30 亿元、50 亿元和 100 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0 万元、 500 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机器人本体生产企 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 5.鼓励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 军示范产品的,分别奖励 150 万元、100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 奖励 80 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对 新认定为台州市级“瞪羚企业”、台州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奖励 8 万元。 6.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上市企业或新三板挂牌企业、市重点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工业企业, 经市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除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外,兼并重组过程中所形成 的地方综合贡献绩效在兼并重组完成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市内关联企业(2020 年前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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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东控股达到 50%及以上)之间兼并重组及资产重组的,给予 100%的奖励;市内非关联企 业之间兼并重组的,给予 80%的奖励;市内企业被外地企业兼并重组的,给予 50%的奖励。 7.加快培育小升规企业。建立成长型小微企业培育库,加强精准服务和业务指导。对首 次进入规模上的企业,奖励 5 万元,第二年继续在库且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再奖励 5 万元; 并对其进行连续三年绩效评估,每年地方综合贡献绩效增长 15%以上的部分奖励给企业,每 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8.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 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企 业新获得中国设计金智奖、优智奖、德国红点奖、IF 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与三 产服务业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三、鼓励企业技改升级 9.加大技术改造补助力度。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经备案(核准)后的工业技术改 造项目,在建设起止年限内所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含环保设备、生产辅助设备、设备内置软 件及自制设备等)投资总额达到 200 万元(含税)以上〔单台设备 6 万元(含税)以上〕的, 分档给予设备投资额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项目设备投资额(不含税)100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 8%的标准给予补助; (2)项目设备投资额(不含税)1000 万元-3000 万元的部分,按 12%的标准给予补助; (3)项目设备投资额(不含税)3000 万元及以上的部分,按 15%的标准给予补助; (4)列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泵与电机)的企业项目,或列入省级“四个百 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且完成计划设备投资额 70%以上的项目,或列入省产业链急用先 行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 的技术改造项目,在(1)-(3)的基础上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 3%给予追加补助。 总合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单台设备合同单价 20 万元以上),且在规定期间内已经支 付的融资费用超过 30%或 500 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设备(不含保证金)纳入补助范围。 10.鼓励企业加快智能化技术改造。全面推进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工作,通过政 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免费为规模上需求企业提供智能化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对落地实施 的设备及软件投资额在 100 万元(含税)以上的数字化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智能 化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最终支付的实施方案协议金额(不含设备及软件购置费用),按 25%且 最高分别不超过 8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 11.推行智能装备应用奖励。鼓励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对企业购置的四轴及以上的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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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按设备购置款(不含税)的 15%给予追加补助。对本市装备制造企业每年为市内 3 家以上企业提供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立体仓库等整机装备,且每家实际结算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含税)的,按实际结算金额(不含税)给予 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2.实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预补助。对项目备案设备购置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 造项目,或列入省级“四个百项”的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省产业链急用先行项目、省生 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已签订的设备购置合同或开具的设备发票总额(含税)在计划设 备投资额 40%以上的,依企业申请可给予资金预补助。对已开具发票的设备,按设备投资额 (不含税)的 12%予以预补助;对已签订合同但未开具发票的设备,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 的 8%予以预补助。预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金额,项目完成后按实结算。 四、大力发展数字经济 13.培育数字产业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数 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按《关于扶持数字经济发展的九条政策》执行。 14.推进企业数字化改造。鼓励企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5G 等信息技术进行 数字化改造。每年遴选不超过 10 家的市级数字化改造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投 资额 30 万元-50 万元(含税)的数字化应用项目,按软件部分(包括购买软件服务)投资额 (不含税)的 30%、软硬集成部分投资额(不含税)的 10%给予补助。对投资 50 万元(含税) 以上的数字化应用项目,经认定(验收)后,软件部分(包括购买服务)按投资额(不含税) 的 30%给予补助,其余软硬件集成部分分档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软硬集成部分投资额(不含税)500 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 15%的标准给予补助; (2)软硬集成部分投资额(不含税)500 万元—2000 万元的部分,按 18%的标准给予补 助; (3)软硬集成部分投资额(不含税)2000 万元及以上的部分,按 20%的标准给予补助。 15.深化数字化服务能力。鼓励工业信息工程服务公司重点开展工业互联网、“两化”融 合、企业上云、5G 应用等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对年度服务市内企业达到 10 家以上,且 累计合同实际执行金额达到 200 万元(含税)以上的本市企业,经核实,按合同实际执行金 额(不含税)的 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6.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对首次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的企业,一 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新入选工信部大数据优秀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 25 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7.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鼓励建立泵与电机、汽摩配件、机床工具、鞋帽服饰等行 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对服务企业达到 100 家以上的产业链、行业或区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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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认定后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后续 2 年给予平台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的运行 补助。对接入市级以上产业链、行业或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按合同实际执行金额 (不含税)的 30%给予补助,连续补助 2 年,每年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 18.加快人工智能发展。对新认定的省“未来工厂”创建企业,奖励 100 万元。对新认定 的省人工智能领军企业、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标杆企业、人工智能行业应用培育企业,分别奖 励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人工智能优秀解决方案(产品)、人工智能典 型应用场景项目,每个项目给予 15 万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五、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19.强化创新示范引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 200 万元;对新认定 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分别奖励 100 万 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在省财政专项资金基础上额外给予 8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培育中心,奖励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 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技术中心,分别奖励 200 万元、70 万元、10 万元(与研发中心按就 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20.推进协同攻关创新。对列入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并通过考 核验收的项目,按省财政专项资金的 20%予以配套奖励;对列入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 协同创新项目库,并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奖励 100 万元-300 万元;优先支持库内项目申报 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地方配套资金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21.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新认定为国际级、国家级、省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 产品的,分别在省财政专项资金基础上额外给予 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对新 认定为台州市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奖励 20 万元;对国家、省首台(套) 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费用补贴后的剩余部分给予 90%补助,最高补助金额 不超过 50 万元。对新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的,奖励 30 万元。对新列入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 目(高新技术产品项目)且通过鉴定验收的,奖励 30 万元;对新列入台州市级重点技术创新 项目计划且通过鉴定验收的,奖励 10 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 的,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 22.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对开展台州市基础规范工作的规上中小企业、小微园区规下 企业,分别发放 3 万元、1.5 万元服务券,验收通过后予以兑现。对通过台州市精细化管理 验收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对评为台州市级管理创新标杆的企业,追加 10 万元奖励。 23.全面推进企业科技创新。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投入、重大科技项目、科创 平台建设、“双创”平台建设和科技创新引智等支持力度,具体按照我市科技新政三十条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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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 六、加快制造业绿色化发展 24.支持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对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节水等示范项目,经评审 后,按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 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上述投资额 不再享受技术改造补助。 25.鼓励企业提高绿色研发设计能力。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 奖励 100 万元。对企业自主开发的节能、节电、节水、清洁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新列 入国家工信部、浙江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能效之星”产品目录》或受到 国家级、省级认可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 26.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目 录、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国家级分别奖励 150 万元、1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省 级分别奖励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对新评为省级节水示范(标杆)企业的, 奖励 20 万元;新评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奖励 10 万元。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 收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 27.加快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铸造、热处理等高耗能行业整 治提升示范项目的政策补助,具体操作按相关实施意见执行。 28.深化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根据企业的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 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研发经费投入等指标进行企业绩效综合评价, 对不同类型企业实施用地、用能、用电、用水、土地使用税、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差别化 政策措施,倒逼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退出。 七、加强要素服务保障 29.设立专项引导基金。设立规模为 5 亿元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产业 规模培育、工业有效投入、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科技创新、品牌建设、节能双控、商务经 济、人才建设、企业上市等。设立总规模 25 亿元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按照“政策性、引导 性、市场性”功能定位,财政出资 5 亿元,社会筹集 20 亿元,专项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和新动能培育。 30.加强工业用地保障。每年安排不少于 30%比例的用地指标,专项解决工业优化升级项 目用地问题。全面实施“标准地”,推行“先租后让”,优先保障上市企业募投项目用地、市 重点工业企业的重大技改项目用地和小微园项目用地。 31.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 3 层以上, 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工业项目(工业地产项目)新建、改建所涉及的城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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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 70%征收。 32.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每年安排一定资金, 以服务券补贴方式,对我市中小微企业购买信息、财会、法律、人才培训、工业设计、管理 咨询、市场开拓等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33.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企业家队伍建设,组织引导企业家参 加各类研修班、企业家大讲堂等培训活动。 八、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 34.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加强质量强市建设、品牌强市建设、标准强市建设、 “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知识产权支撑体系建设和质量技术基础建设,具体按照我市 “三强一制造”专项政策执行。 九、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 35.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拟上市和拟场外市场挂牌公司开展上市和挂牌过 程中增加的改制成本和前期费用,以及鼓励企业上市、挂牌等专项奖励。 十、加快商务经济发展 36.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发展外向型经济、电子商务、会展业等,具体按照我 市商务经济发展专项政策执行。 十一、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 37.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培养、引进各类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具体按照我市 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政策执行。 十二、附则 38.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一般是指依法纳税、查账征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9.本意见所称“以上”、“超过”均包含本数,投资额及奖励、补助金额均为人民币。 40.本意见涉及同一类别奖励项目与市级其他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 则奖励。 41.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 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发生重大偷漏税行为、恶意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稽查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42.投资类项目补助适用规上工业企业及列入成长型小微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补助额与 工业企业绩效评价结果挂勾,A 类企业补助额增加 10%,B 类企业补助额不变,C 类企业补助 额降低 50%,D 类企业不得享受补助政策。 43.国家、省、台州市若出台新的荣誉和项目,可参照本意见同类同级标准予以奖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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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级、省级各类奖励资金如有调整,以上级实际下达资金为准。 44.部分条款项目需进一步细化操作的,由该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 则。 45.本意见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玉环市 1、关于公开征求《玉环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公示稿)意见的函 为支持我市企业做精、做优、做大、做强,加快培育形成一批专精特新的单项冠军企业 群体,市经信局牵头起草了《玉环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公示稿),现公 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以下形式反馈至市经信局。 联系人:张玮麟 联系电话:80751037,13018822101 传真:80751031 玉环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公示稿) 为深入贯彻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 105 号),落实玉环市委、市政府关于《玉环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市创建行动方案》的 工作要求,围绕我市工业经济“268”产业格局打造和“1225”培大育强五年行动实施,支持 企业做精、做优、做大、做强,加快培育形成一批专精特新的单项冠军企业群体,特制订本 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我市打造“浙东南地区重要发 展极”的总定位,结合单项冠军企业培育目标,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强化产业链协同创新。 引导更多企业专注细分产品市场的创新,加快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打造一批示范效应强, 带动效应好的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群体,为我市建成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市夯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围绕省市级单项冠军培育库申报工作,加快申报省市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申报,建设“市 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专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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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梯级培育路径,总结推广一批重点企业创新发展的成功经验和发展模式, 引领和带动更多的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单项冠军发展道路。 到 2025 年,力争实现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培育企业(产品)达到 5 家,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 5 家,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达到 10 家,省级隐形冠军企业 达到 10 家,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15 家。 三、工作举措 (一)实施产业链协同创新计划。强化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在关键产业链中的龙头作用, 以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为引领,加快产业链上下游的补充延伸,带动本地大中小企业融合发展, 形成产业生态集群。完善制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业链招商目录,立足现有重点优势产业, 加强产业链精准招引补足。围绕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业链,搭建创新协同链,聚焦单项冠军 培育企业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产品开展研发创新和进口替代,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投促中心) (二)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计划。面向单项冠军重点领域培育企业,深入开展产业基 础调查,精准排摸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技术难题,建立分层分级、动态跟踪管理的关键核心 技术科技攻关计划清单。发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作用,通过组织专家调研评审、创新综合 体联合攻关等方式,集中力量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一批具有核心知识产权和产业化 能力的关键领域技术成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三)实施企业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鼓励和引导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 支持和引导企业采取自建、合建、并购收购等形式,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企业研 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逐步提高企业研发机构比重,加快推动创新资源向单项冠军培育 企业集聚。完善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组 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 局) (四)实施重点企业培大育强计划。 加快支持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做大做强产业规模。依托《玉环市制造业企业“1225”培大 育强五年行动计划》,推进开展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的精准实 施。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助力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参加全国性的行业展会, 不断推广企业在行业中的竞争力。以扶工助企为主要载体,持续开展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实 地走访和问题排摸,优先解决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要素需求,全力破除企业发展障碍。(责 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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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引育计划。引导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加大人才引育力度。发挥科 技·人才活动周等活动对科技人才的对接指引,鼓励单项冠军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高层次紧 缺型人才,加快引入掌握高新技术产业化和成套技术的优秀团队,重点引进国内外大学的优 质人才团队以及玉籍在外人才回归。注重加强引进人才保障工作,完善企业人才工作积分评 价办法,提供单项冠军企业骨干人才在医疗保障、用房申购、子女就学等领域的全面保障。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 (六)实施产业数字赋能优化计划。大力支持和引导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开展实施智能化 改造,加快技术改造提升,提高生产的精细化、自动化水平。加快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信息化 运用,注重推广 ERP、CRM、MES、PLM 等信息化系统集成项目应用,加快实现业务系统向云端 迁移,发挥 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重点信息技术,建设一批高水平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化 工厂。(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七)实施企业品牌竞争力提升工程。鼓励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 业标准的制(修)订,占领行业标准制高点,获取更多行业话语权。加大对单项冠军培育企 业的品牌培育,支持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争创“品字标浙江制造”、“浙江制造精品”等省级 以上品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玉环市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玉环单项冠军 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协商解决单项冠军企业培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 难题。领导小组在市经信局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快单项冠军企业培育企业 的各项推进工作,及时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和需求,协调跟踪政策落实。各相关部门制定完善 相应工作机制,做好服务。 (二)加强政策扶持。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玉政发 〔2020〕26 号),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 100 万元,通过复审的奖励 5 万元;对获得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奖励 100 万元、 80 万元、50 万元;对评为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奖励 30 万元,通过复审的奖励 3 万元; 对入选台州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 10 万元。 (三)开展总结示范。加强对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跟踪管理,认真总结企业在培育提升 工作中典型经验和好做法,举办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现场会,通过树立优秀典型、开展企业培 训、强化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进行示范推广,引领带动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推 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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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在用地、用能、融资、上市等方面的要素 倾斜。建立领导干部包干破难机制,深入摸排全市工业企业问题困难。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 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单项冠军企业的发展道路,树立一批创新发展的单项冠军企业模范。 天台县 1、天台县经信局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传统行业优化提升,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 业链现代化,提高数字经济竞争力,打造绿色制造基地,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一)强化科技研发项目支撑。采取择优委托或招标方式,每年设立不超过 10 个高新技 术、产业提升攻关项目。根据企业研发投入经费预算与专家实地考察评审进行综合评分,按 照优秀、良好、合格三个档次,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承担企业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补助。 (二)鼓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对通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且符合条件的科技型 企业,按照税务政策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标准,在扣除有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 目与科技合作补助、委托外部研发部分研发费并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后,在不 影响其他财政资金扶持情况下,按申报年度不同规模,分两类进行补助: 销售收入 2 亿元及以上企业,对其研发费比上年度增长部分按照 10%给予补助,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 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下企业,对其研发费占销售收入超过 4%以上部分按照 10%-30%给予补 助,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其中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比上 年度增长 10%以上。 (三)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 或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补助;对新增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研究 开发中心或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新通过市级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认定,且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鉴证),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 超过 5%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补助。对新设立或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经省级认定后,按核定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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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投入 5%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补助(含省补经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 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10 万元补助。 (四)支持优秀企业建立“长三角飞地研发基地”。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后,年销售 收入超过 2 亿元且研发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 5%及以上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 “长三角飞地研发基地”,在不影响享受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情况下,给予每家企业每 年享受 1 处最高 30 万元补助,每处享受期限不超过 5 年且分两类进行补助: 对单家企业在同一建筑内使用建筑面积达到 1000 ㎡以上(公共展厅不少于 20 ㎡)的“飞 地研发基地”,给予每年 30 万元补助。 对多家企业联合租赁组建总使用建筑面积达到 1200 ㎡(公共展厅不少于 25 ㎡,不同企 业可在同一建筑不同楼层)“飞地研发基地”,每家企业可按当年场地租赁费实际开票支付 额 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五)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含创新型领 军企业培育对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补助;首次通过国家级技术创新示 范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 元、20 万元、1 万元补助;首次获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给予一次性 2 万 元补助(各级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六)大力扶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增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且未获得各 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牵头建设依托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补助。 对年度绩效考评合格的县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提供 50 万元绩效补助资金和入驻对象扶持 政策,考评为优秀、良好的分别上浮 100%、50%绩效补助资金。对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 众创空间的,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新增国家级、省级、 市级、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 补助。具体按照《天台县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发展促进创业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 知》(天政办发〔2017〕90 号) 和天台县众创空间绩效考评办法执行。 (七)加强技术创新开发合作。企业与高校(军工院所)、科研院所(含科技系统直属 科研院所转制企业)签订科技合作协议,且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 在 5 万元及以上的,按 3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当年度认定为省全创改革 新型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按实际支付合作经费 50%给予补助,每项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同一 合作项目只补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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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有校地产学研合作平台的高校院所,每年根据绩效情况提供最高 50 万元的合作经费。 具体按照《天台县产学研合作平台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天政办发〔2018〕47 号)执行。 对入驻校地合作服务中心的高校院所(专家),提供每年每人 3 万元经费,用于住宿及 差旅等补贴。建立绩效考核补助机制,每年按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每个高校院所(专家)最高 15 万元补助。具体按照《天台县校地合作联盟中心入驻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天政 办便函〔2018〕23 号)执行。 对建有校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高校院所,每年提供不低于 50 万元的运行经费。基地 的研究生在天台学习期间,按照每人 1.5 万元/年的标准给予专项奖学金;每年评选优秀导师 和优秀研究生,分别给予 1 万元/人和 0.5 万元/人奖励。具体参照《关于支持宁波大学天 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天政办函〔2019〕11 号)和宁波大学天台研究生 联合培养基地绩效考核办法执行。对与高校院所 立的校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内的研究生,且在省级企业研究院正常工作(实践),按照每 人 1.5 万元/ 年标准给予专项奖学金。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采用“创新券”方式鼓励企事业单位购买检测检验、技术创新 和技术服务等活动,其中用于购买检测检验、科技查新等服务的单个企业载体券最高支持额 度为 5 万元。具体按照《天台县创新券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天政办发〔2018〕69 号)执行。 (八)大力鼓励科技进步。对获得国务院颁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企事业承担单位 且为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一、二、三等奖给予 100 万元、60 万元、4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 政府颁发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企事业承担单位且为第一完成单位,分别按一、二、三等奖给 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九)鼓励企业创造、保护专利。对新增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 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10 万元补助;新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或省级 企业知识产权卓越管理评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补助。境外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 超过 3 万元补助,同一发明最多补助 2 个国家或地区;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 2 万 元补助;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 0.2 万元补助。鼓励代理机构提升发明专利质量, 符合条件的每件给予不超过 0.5 万元补助。鼓励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际 专利,获得国际检索报告的,给予每件 2 万元补助。鼓励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知识 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的,给予 10 万元补助。鼓励专利权人(或利益相关人)通过法律诉 讼维护专利权,经法院调解或胜诉案件的,给予 3 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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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开展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 给予月 1‰贴息补助,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单个企业年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十一)鼓励发展健康产业。对新建药品制剂生产线,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且通过 GMP 检查的,每件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补助。对新建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取得《医疗器 械生产许可证》且通过医疗器械 GMP 检查的,每件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对新获得国家新 药证书、注册批件或原料药备案登记号的,给予以下补助:中药或天然药物 1—6 类、化学药 品 1—2 类,每件给予 100 万元补助;通过化学药品 1 类,2.1 类共同审评审批的备案登记原 料药,每件给予 50 万元补助;中药或天然药物 7-8 类、化学药品 3 类,每件给予 30 万元补 助;通过化学药品 3 类共同审评审批的备案登记原料药,每件给予 20 万元补助。对新取得第 3 类、第 2 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的,每件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首次获得国际 注册或世卫组织、美国、欧盟、日本等国际认证的药物制剂、原料药,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补助。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新取得保健食品(国食健字)批准文号的,每件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 补助。新取得保健食品备案文号的,每件给予一次性 2 万元补助,单家企业限 10 万元。 (十二)大力发展品牌经济。对经行政认定,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 次性 50 万元补助。新获得县政府质量奖、县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 励;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已获得县级奖 励的,每项各补奖 20 万元);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获得省政府质量提名奖、省标准创新贡献提名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5 万元奖励。 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集体商标、中华老字号、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 业等称号或荣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被认定为浙江省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 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取得省商标品牌基地称号、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 给予获得单位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首次获省 AAA 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给予一次 性 10 万元补助。 对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按每个认证证书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补助;对获 得“品字标”使用授权证书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按照同个标准进行认证的,最高补 助两个产品单元证书。 (十三)鼓励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对作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 标准)、全国性商(协)会团体标准、地方商(协)会团体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协会), 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补助。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 产品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对设立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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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补助。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工业标准化(团体标准)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 分别一次性给予主要承担单位 50 万元、20 万元补助。对新获得 AAAA 级、AAA 级标准化良好 行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补助。 对获得国家能源计量示范工程、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成功创建国家级计量科技 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补助;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检测实验室或产业测试中 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补助;对签署国际知名技术机构间检测结果互认的 实验室,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 二、加大有效投入,大力推进产业强链补链优链 (十四)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对符合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指导目 录》,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战略性意义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超过 15%给 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对新增国家级、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高技 术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补助。 (十五)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对当年购置(或租赁)生产性设备(包括生产环 节的安全生产配套设备和购买技术,不包括办公设备)、购买技术或专利等直接投资额在 100 万元及以上(单台设备投资额 50 万元;其中,模具投资额按减半折算,单价 1 万元以下的投 资额不计;不含税),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完成直接投资额 4%以内 给予补助,其中信息技术产品项目、橡胶行业的全自动炼胶设备和产业用布行业的全自动生 产线,按 6%以内给予补助;经免税确认的先进进口设备、工业机器人,按 12%以内给予补助。 本项最高补助额度为 100 万元。县雄鹰、雏鹰企业(达到年度培育标准),在上述政策扶持 标准基础上提高 25%,最高补助额分别不超过 500 万元、200 万元。对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园的 企业,直接投资额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完成直接投资额 6%以内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额不超过 50 万元。 对列入国家、省竞争性项目并在建设期内的企业,按该项目当年上级补助实际到位金额 20%给予补助(其中属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或智能制造的项目,按 30%给予补助),项目累计补 助额分别不超过 200 万元、100 万元。 (十六)积极推进土地高效集约利用。对新取得工业用地的项目,依法按时开工的,给 予 2 万元/亩补助;如期投产并达到项目投资强度要求的,再给予 5 万元/亩补助,项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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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度达到出让合同约定 150%的,再给予 5 万元/亩补助。具体按照《天台县工业用地项目综 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天政发〔2013〕29 号)执行。 对企业原规划厂区已竣工,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在现有厂区内扩建生产仓储场所,高 于行业容积率,同时高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部分(土地出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明确为容 积率高于 1.1 以上部分),扩建总建筑面积在 1000 ㎡以上,并竣工验收的“零地技改”项目, 按其批准的扩建总建筑面积,按 50 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限 50 万元。 (十七)鼓励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企业,分 别给予每项 5 万元、3 万元补助;列入省级技术创新项目、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的,分 别给予每项 3 万元补助;列入“浙江制造精品”的,给予每项 5 万元补助;通过省级新产品鉴 定,给予每项 1 万元补助,单家企业限 5 万元;新增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 一次性 30 万元、10 万元补助;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 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补助;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 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县雄鹰、雏鹰企业(达到年度 培育标准)获得上述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获得国内、省 内首台套的企业,在享受上级下达扶持资金同时,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县 雄鹰、雏鹰企业(达到年度培育标准)获得上述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奖 励。 (十八)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新取得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 产许可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 20 万元补助;对取 齐“军工三证”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补助。对认定为省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的,给予 一次性 20 万元补助。 对列入工信部、国防科工局《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的企业,每项给予 10 万元补 助;列入《浙江省军民两用技术成果和项目推广目录》的企业,每项给予 5 万元补助。上述 两项单家企业限 20 万元。对参加省级相关部门以上组织的军民融合产品展会、军民两用技术 双向转化对接等展示展销活动的,给予每家企业展会费 50%补助,最高不超过 3 万元,且当 年最多享受 2 次。 (十九)鼓励发展融资担保。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县雄鹰、雏鹰企业,当年度小升规企业、 科技型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当年度月均担保额 1%给予补助。 三、系统推进企业培育工程 (二十)积极扶持企业做精做强。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给予一 次性 50 万元补助;认定为省雄鹰培育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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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首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省级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省级管理创新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首次上规企业,给予一次性 8 万元补 助。 实施“百强”工程:1.以规上企业当年销售收入、入库税收、附加分为基础测算综合业 绩(综合业绩=销售收入×4%+入库税收+附加分),按综合业绩进行排序,分别授予年度天 台县民营工业“十强”“二十强”“百强”企业荣誉称号;2.天台县民营工业“十强”“二 十强”“百强”企业入库税收要求分别达到 1500 万元、1000 万元、200 万元以上(按上述标 准,出现名额不足时,补选企业按入库税收从高到低增补);3.附加分(创优创强能力): 取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驰名商标、院士工作站(院士合作项目)、省级企业研 究院的,分别加 30 分;取得有效期内的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出口名牌、知名商号,分 别按国家级加 30 分、省级加 20 分。 实施企业达标晋级工程(对升档的企业只奖励差额):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跨越 50 亿元、 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2 亿元、1 亿元(含)以上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给企业主要负 责人 25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6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 (二十一)大力实施名家战略。给评为民营工业“十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授予年度 “天台县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对连续五年获得此称号的,授予“天台县杰出企业家”荣 誉称号。 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经县经信局组织,对企业管理团队成员参加综合性研修班的,结 业后凭学习培训费发票给予 50%补助,每家企业单项最高不超过 4 万元;参加专业性研修班 的,结业后凭学习培训费发票给予 40%补助,每家企业单项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县优秀企业 家、杰出企业家,县民营工业“二十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中欧商学院、长江商学院等 EMBA 培训,凭当年学历(结业)证书按学习培训费发票给予 50%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人; 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以上核心管理团队人员参加组织赴国外、国内知名企业培训 学习的,给予培训费用全额补助(不包含往返交通及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用),每家企业单项 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四、加快打造升级版小微企业工业园 (二十二)鼓励小微园创星升级。经省市首次评定为 4-5 星级、3 星级、1-2 星级的小微 企业园,给予下列补助(对已享受过原“创业基地扶持政策”的,不再计补;对升档的,只 补助差额):属新购土地建设以租赁方式运营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补助;属改扩建标准厂房建设以租赁方式运营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 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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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优化小微园服务能力。对已评定为 4—5 星级、3 星级、1—2 星级的小微企业 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年度考评结果合格以上,且上一年度综合评价为 B 类的园区,分别给 予每年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工作经费补助;评价为 A 类的园区,经费补助在 B 类的基础 上提高 20%;其他类园区不予扶持。对首次取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 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补助;对入驻企业首次实现“小升规”、认定为科技型企业,分别按 每家 2 万元一次性补助给小微企业园;对首次评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 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按每家 3 万元一次性补助给小微企业园。 (二十四)加快小微园数字化建设。小微企业园获评浙江省数字化示范园区后,按数字 化改造合同费用给予一次性 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 (二十五)加大小微企业扶持力度。对首次入驻小微企业园的工业小微企业,给予持续 三年租金扶持。期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面积不超过 2000 ㎡。上一年度综合评价为 A 类、 B 类的,分别给予 10 元/㎡、6 元/㎡的租金补助(实际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 给予扶持),其中属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企业,月租金补助按上述标准提高 50%。入驻后实 现“小升规”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再重新享受三年租金扶持(期间降为规下的,自当年 起,取消政策扶持)。对上一年度按规定可不参与综合评价的企业,以 B 类扶持。 五、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智能制造和绿色发展 (二十六)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对企业实施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产业信息化研发项目,经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的信息化 设备、软件和软件研发人员投入总额 6%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十七)鼓励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当年投资额 10 万元及以上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软 硬件投入),按实际投资额 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当年列入工信部两化融 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省级信息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 合发展、大数据应用)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补助。 (二十八)支持企业上云(平台)。对深度上云(平台)企业,按服务费 30%给予补助, 列入试点的企业可加倍享受,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基础上云(平台)企业,按服务费 100% 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元。应付给云服务商的服务费,在基础上云补贴额度内,可由县 财政直接拔付给云服务商。对当年认定的省级上云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 (二十九)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于建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区域级、行业级、 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并经省认定的,吸纳、服务本地企业 20 家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补助。且对列入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的试点企业,其数字化改 造补助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投入的补助标准加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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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服务平台建设。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为制造业提供各 类信息系统解决方案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服务家数达到 10 家(含)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 补助;新成立公司,按当年销售收入 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三十一)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 1000 万元作为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制 造以及推动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平台发展。 (三十二)鼓励企业实施智能制造。根据基本符合浙江省(离散型、流程型)数字化车间/ 智能工厂建设标准要素条件,采取择优原则,对企业首次申报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达到 100 万以上,且在行业中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智能制造项目,按认定的设备、软件等投入额给 予 15%以内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200 万元。 (三十三)支持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平台建设。对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为企业提供智能 化改造方案,服务家数达到 5 家(含)以上的,按实际改造服务收费金额给予一次性 10%以 内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50 万元。 (三十四)大力发展信息产业。软件开发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500 万元、1000 万元、 2000 万元、5000 万元的,或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 2000 万 元、5000 万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奖励(对 升档的企业只奖励差额)。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核定的,给予 10 万元补助。对新核定的省级 软件产品,给予每件 3 万元补助,单家企业限 20 万元。对企业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三级、四级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5 万元补助。 (三十五)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建立以“亩均效益”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对综合评价后 的各类企业,在用地、用电、用能、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评价结 果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布。 具体按照《关于推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 通知》(天政 发〔2018〕11 号)执行。 对成功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 性 30 万元、10 万元补助。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3 万元补助; 被认定(命名)为省级绿色企业、省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省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 予一次性 5 万元补助;被认定为省新墙材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补助。对按时完成落后 产能淘汰任务并通过市级验收的,按项目淘汰前正常生产情况下年用能总量,以 200 元/吨标 煤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并网供热中心购汽的规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 A 类、 B 类的,分别按年购汽量 15 元/吨、10 元/吨,最高不超过 5 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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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强社会组织服务企业能力 (三十六)扶持工业行业协会发展。对新成立的省级、市级行业协会和县级行业协会(商 会),分别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6 万元、3 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 对于正常运行的工业行业协会(小微企业商会),结合年度组织服务、行业培训、调研 分析、行业企业社会贡献度等方面,经考核评级,分别给予 5—20 万元补助。具体考核办法 另行制定。工业行业协会承办国家级、省级协会组织的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 坛,分别给予每次 15 万元、5 万元补助;承办其他论坛的,给予每次 2 万元补助。 工业行业协会受委托承担复审申报,并通过相应的国家行业工业协会(联合会)复评, 确认保持原有“国字号”产业基地等称号的,给予承担单位一次性 5 万元补助。 (三十七)鼓励发展社会化服务。对经行政认定,当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的各类公共 服务平台、产业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补助。 对工业企业与专业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启动现代管理模式,实施企业战略规划编制(限上 市、拟上市公司)、基础规范管理、精益生产管理、六西格玛管理、精益西格玛管理等接受 跟踪管理的,按当年咨询费发票给予 15%补助;对通过基础规范管理、精益生产管理验收的 企业,以通过验收当年为第一年,连续三年按照当年咨询费发票给予 25%补助。上述两项单 家企业限 30 万元。 工业企业以“服务券”方式向指定的签约服务机构购买财务审计、项目申报代理、可行 性报告编制代理、人才服务等服务的,给予相应资金补助。具体按照《天台县小微企业服务 补贴券申领使用指南(年度)》执行。 (三十八)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建设。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培养和发展安全生 产社会化服务,对实行委托服务的企业按实际支付服务费用 20%予以补助。每年安排 25 万元 用于补助“台州市安全生产数字化管理系统”企业自查版软件功能费。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 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 万元、3 万元、0.5 万元补助。 七、附则 事项未加以说明的,均指当年发生。享受扶持补助的工业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销 售收入按县税务部门口径;入库税收指当年县内入库税收(增值税免抵调库数指免抵调库审 核通过数),不包括稽查税收。政策兑现项目申报由相应主管部门初审,资金均在相关部门 对应的专项资金内列支,经领导小组会审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后,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意见中未特别指明的,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按扶持金额最高项执行。同一事项 已由上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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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上级扶持额度大于本县的,不再重复补助;上级扶持额度小于本县的,按本县标准补 足差额;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事关天台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对企业发生犯罪行为或以下事故(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1.发生较大以 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影响的;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4.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5.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 节能减排被通报的;6.偷逃抗税金额在 1 万元以上且占当期应缴税款 5%以上被税务机关处罚 的;7.上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末档的。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0 年度截至发布日未申报的奖补按本意见执 行。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 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仙居县 1、关于印发仙居县推进企业管理创新五年行动计划(2019—2023 年)的通知 仙政办发 [2019]3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仙居县推进企业管理创新五年行动计划(2019—2023 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仙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9 月 23 日 仙居县推进企业管理创新五年行动计划 (2019—2023 年) 为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制度创新,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 动我县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推进企业管理创 新五年行动计划(2019—2023 年)》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 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通过示范引领和政策引导,推动企业优化生产模式、提升经营 水平、增强管理效能,加快推进我县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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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目标 鼓励企业全面采用精益管理、人本管理、信息化管理等现代管理方式,通过实施现代企 业制度建设、企业管理水平提升、标杆企业示范引领、经营管理人才引育、管理服务支撑五 大专项行动,打造“三个十”、实现“三个全覆盖”,以企业制度建设的大提升、管理能力的 大提升和数字化水平的大提升来实现仙居企业主体质量的大提升,努力把我县打造成为全省 生态工业发展的样板区。 “三个十”即在全县范围内打造 10 家管理创新标杆示范企业、推广 10 个管理创新示范 案例、培养 10 名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 才。 “三个全覆盖”即规模上企业实现基础规范管理全覆盖、产值 1 亿元以上 企业实现精细化管理全覆盖、产值 2 亿元以上企业实现数字化改造全覆盖。 三、工作内容 (一)实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专项行动。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企业股改上市“536”计划为基础,引导规模上工业企业前 100 强加快股份制改造步伐,同步实施管理创新行动,大幅提高企业管理规范化、数字化水平, 推动全县规模上企业向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现代企业方向 发展。 (二)实施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专项行动。 2.全面摸排建立清单。各乡镇(街道)要对辖区内规模上企业进行全面摸排,根据企业 规模、行业类别和管理基础的不同,建立企业管理创新工作分类推进清单。引导企业结合自 身实际,找准制约管理提质增效的短板和瓶颈问题,积极与国内外行业领先企业进行全面对 标、明确差距、确定路径,有针对性地进行突破,切实引导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效能。 3.分层分类精准推进。根据摸排,分层分类推进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在全县规模上企业 中全面推行以精益生产为主导的基础规范管理,使企业在行政管理、现场管理、安全管理、 财务管理、法律合规管理等领域制定管理标准、建立管理制度,按照制度实施并达到规范要 求。在基础规范管理较为扎实的企业中继续推进精细化管理,按照“精、准、细、实”的标 准和智能化、数字化及信息化的原则,精确、高效、协同并持续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 断夯实企业发展基础、提升企业质量效益。在产值 2 亿元以上的企业中推行数字化改造全覆 盖,引导企业逐步实现自动化生产、智能化生产和数字化管理。 4.加快“两化”深度融合。加快信息技术与企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积极推广使用企业资 源计划管理(ERP)、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鹰工厂”等先进应用软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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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大力发展智慧车间、数字工厂、物联网工厂等新型制造模式,运用大数据及人工智能 对企业的研发、物流、生产、财务、营销等各环节进行集成管控,实现业务流程、组织结构 的重组和优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鼓励大企业建立企业 CIO(首席信息官)制 度,利用信息网络平台进行设计分布、管理集成、生产协同和商业模式创新,实现信息技术 与企业管理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实施标杆企业示范引领专项行动。 5.开展标杆企业培育工程。启动全县管理创新标杆企业培育工程,按照“企业自愿申报、 各乡镇(街道)优选推荐、专家现场考察、综合评估认定”的流程,以三大传统产业(医药 化工、工艺礼品、橡塑制品)、三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医疗器械、新材料)和数字经济核 心产业为重点,分行业分层次培育 10 家市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定期宣传推 广标杆企业管理创新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全县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 总体部署,制定精准培育方案,开展管理创新标杆企业培育和示范推广工作。 6.开展对标学习活动。在全县培树一批管理创新成果突出且愿意提供经验分享的标杆企 业,创建对标学习基地。鼓励基础条件成熟、降本提质需求强烈的企业,导入 VE(价值工程) 等国际成熟但国内尚未普及的降本提效管理模式,打造成效示范案例,为行业企业提供降本 提质经验参考。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可通过购买服务、奖励补助等形式 组织企业到对标学习基地开展对标活动,在标准作业、现场管理、数字化改造等方面找差距、 查原因、定措施,有效提高企业整体绩效和管理水平。鼓励标杆企业将提供参观学习作为增 值业务模块,常态化对外输出管理技术,带动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发展。 (四)实施经营管理人才引育专项行动。 7.系统推进培训学习。以转变观念、传授知识和打造队伍为目标,系统制定培训方案,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采取走出去对标学习与引进来专题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政府 工作人员、企业管理团队、管理服务机构等群体开展系统学习培训。组织开展优质企业境外 培训学习活动,将培训预算纳入财政预算体系。要做到涉工队伍、规模上企业、在仙业务机 构培训学习全覆盖,形成专业、高效的工作力量。 8.完善人才培育机制。弘扬仙居企业家精神,以“十人领军、百人示范”为目标,依托 “薪火相传”培训班和“经信大讲堂”等载体,培养一批优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水平 职业经理人,形成一支善经营、懂管理,能引领企业和行业规范创新发展的优秀企业家队伍。 (五)实施强化管理服务支撑专项行动。 9.完善管理创新服务体系。积极引进和培育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 业自律,引导行业规范化发展。强化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区域、产业、类型、规模上企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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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企业管理提升的不同需求,推荐匹配专业咨询公司,实施精准高效服务。依托仙居县中小 企业服务中心,组织行业协会、咨询机构、专家及志愿者向企业送政策、送服务,充分发挥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补贴券等扶持举措的作用,帮助企业强化管理、提质增效、融 智创新。 10.大力培育应用服务型企业。引导企业从客户需求出发,增加服务环节投入,延伸产业 链、提升价值链。结合自身实际和产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培育发展研发设计、技术支持、战 略咨询等上游技术服务,设备租赁、产能出租、在线检测等中游生产服务,精准营销等下游 市场服务,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卖方信贷、产品保险等延伸性服务,以及总集成、总承 包、综合解决方案等整合服务,采用众包研发、网络客户服务、在线人力资源管理等外包新 模式,积极开展服务外包。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思想认识。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管理创新工作,将其 作为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有效抓手,抓紧推广、深入实施。广大企业要认识到推 进管理创新是规范发展、提升效益、增强竞争力的必由之路,自觉主动贯彻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仙居县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 任组长,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商务局、县应急 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府金融工作中心、县税务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等部门负责人 任小组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管理创新五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自 身职能,统筹政策、整合资源,协同推进企业管理创新工作。各乡镇(街道)作为推进本区 域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推动企业管理创新工作落 到实处、抓出实效。 (三)加强政策扶持。研究出台推动企业管理创新的政策措施,通过购买服务、项目申 报、资金补助等方式,加大对实施基础规范管理、精细化管理和数字化改造并通过验收(以 市验收标准为依据)的企业的扶持力度,有效降低企业管理创新成本,激发企业推进管理创 新的积极性,提升区域企业管理创新整体水平。 (四)加强宣传交流。不定期召开全县企业管理创新工作推进会,通过电视、报纸等媒 体大力宣传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管理创新工作的 知晓率和参与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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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 1、关于印发三门县制造业新政十条的通知 三政发[2018]4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制造业新政十条》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8 年 12 月 29 日 三门县制造业新政十条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引导和鼓励企业坚守实业、做强主业,加快推进工业经济 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重大制造业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 3 亿元人民币(含)(内资)以上或 5000 万 美元(含)(外资)以上且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定的重大制造业项目,优先 参加新增工业建设用地招拍挂,在土地出让时可以以基准地价或收储原始成本价作为起始价。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龙头技改项目、示范技改项目、一般技改项目(具体管理办 法另行制订)分别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 9%、6%和 3%给予奖励。龙头技改项目分 4 年兑现, 前两年奖励应奖金额的 60%,其中第一年奖励已投入设备应奖金额的 30%,第三、四年各奖应 奖金额的 20%,后两年奖励金额以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贡献为限,优先推荐为省重 大技改项目。单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三、大力推进智能制造。完成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 元;认定为数字化车间,形成联网协同、智能管控的制造模式,奖励企业 20 万元。 四、强化“两化融合”发展。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奖励 20 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试点企业、省个性化定制示范试点企业, 奖励 10 万元;对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软件和购买信息化服务投入 30%予 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五、强化技术创新合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 技术合同金额的 30%进行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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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大优质企业培育。认定为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奖励 100 万元;评定为省级“隐 形冠军”,奖励 60 万元;列入台州市“航母企业”“旗舰企业”“瞪羚企业”培育计划的, 分别奖励 100 万元、60 万元、40 万元。 七、支持企业规模经营。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 2000 万元并进入统计局统计直报网络系 统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 八、强化企业绿色发展。通过省清洁生产验收的(强制性除外),奖励 20 万元;首次认 定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绿色企业,奖励 10 万元;评定为县级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奖励 10 万元。 九、支持公共平台建设。认定为县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公共服务平台,按实际完成设备投 资额的 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对新组建的企业行业协会补助 20 万元;评定为县示范企业行业 协会的,奖励 20 万元。 企业上年度工业企业综合效益评价为 C、D 的,取消奖励资格。政策兑现每年一次,由县 经信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商务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书 面依据进行审查,并报县政府审批。 原则上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贡献。设备投资额审定以税务部 门固定资产抵扣为准。 本政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奖励补助实行“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因相关 政策冲突,经 2018 年 12 月 27 日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对《中共三门县委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三县委〔2016〕3 号)中 1-8、16、22、23、34-39 及 第 10 条第 3 点内容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原《三门县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企业技改专 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政办发〔2008〕117 号)同时废止。 2、关于印发三门县质量强县新政的通知 三政规[2021]1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质量强县新政》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 80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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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质量强县新政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 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 27 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市”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台 政发〔2021〕4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质量强县”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实施质量强县战略 (一)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对 通过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验收的组织,给予 40 万元的奖励。企业(组织)新获得中国质 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台州市政府质 量奖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奖励政策执行。企业(组织)新获得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的, 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推广精益生产管理模式,对企业与专业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并有效开展卓 越绩效管理工作,且当年新获得三门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按当年发生咨询费总额的 30% 比例给予奖励,但单项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二)加大质量创新扶持力度。对获得省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的组织,给予 10 万元的 奖励。新认定为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组织,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取得 创新药和改良型新药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给予每个品种 100 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取得仿 制药(制剂)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给予每个品种 20 万元的奖励。 二、实施品牌强县战略 (三)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品字标”品牌。对获得首张“品字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给 予 20 万元的奖励;每增加一个认证产品单元再奖励 10 万元;通过认证复评审的企业,给 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以自我声明获得“品字标”证书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上述 “品字标”奖励总额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四)鼓励企业创建商标品牌。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 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商标品牌战略示范企业, 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对新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新认定地理标志产品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对 新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给予 2 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境外注册商标的注册费用给予 50%的 补助,每家企业该类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三、实施标准强县战略 (五)提升优化标准。对成功通过国家级、省级工业、(农业、服务业)领域标准化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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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项目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 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成功通过市 级工业(农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考核验收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主要 承担单位 10 万元的奖励。 (六)创新自主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织)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 标准的制定(修订),及时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对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 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优秀贡献奖的组织,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对成功通过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验收的组织,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对获批 标准国际化培育基地、标准国际化试点(示范)单位的组织,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 的奖励。对制定(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市级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10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10 万 元、5 万元;对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奖励 15 万元。对制定(修订)并发 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排序第一完成起草单位以后前 5 位的 企业(组织),分别给予奖励 20 万元、5 万元、3 万元、3 万元。 (七)提高制标能力。对在三门设立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 工作组(WG)或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组织,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 元的奖励。 (八)推进标准合作。对制定完成长三角区域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对认定为专利标准融合发展示范企业的,给予 5 万元的奖励。 四、实施知识产权强县战略 (九)鼓励企业加快创造创新。授权地为三门县的发明专利,可享专利授权奖励。对新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的,每件奖励 3 万元,同一发明获得多个国家发明专利证书的按一件 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的,每件奖励 2 万元。通过 PCT 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 的,每件奖励 1 万元。鼓励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利 中介机构在三门设立分支机构,并按要求在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其代理的发明专 利申请地址为三门的,授权后给予每件 5000 元奖励。 (十)强化专利维权。专利权人(或利益相关人)通过法律诉讼维护专利权,并事先在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案件奖励 3 万元(如判决败诉的不予奖 励);同一专利引起的诉讼只奖励一次。 (十一)鼓励企业提升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 30 万 元;新认定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列入年度贯标计划并通过知识产权管 理规范国家标准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新评上中国专利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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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奖奖励 30 万元,银奖奖励 15 万元,优秀奖奖励 10 万元;新评上浙江省专利奖的,金奖奖 励 10 万元,优秀奖奖励 5 万元。 (十二)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企业以专利权质押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专利 为唯一质押物),对获得贷款的企业按正常贷款所支付利息 25%给予贴息奖励,同一专利只能 补助一次,单个企业的年贴息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 银行机构,政府给予一定额度的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银行机构上年度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商标为唯一质押物)月平均余额的 0.5%。 五、实施质量基础提升战略 (十三)强化计量基础控制作用。对通过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验收的,分别 给予 100 万元和 30 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省级能源资源计量示范工程的,分别一次性给 予 5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省级工业计量标杆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 (十四)强化检验检测衡量作用。对通过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验收的,分 别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检测实验室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 10 万元的奖励;建设“一站式”质量技术基础服务平台并通过验收的,对承担平台建设的技 术机构,每建成一个平台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十五)强化认证认可信任作用。对通过 CNAS 认可的实验室,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奖 励;对获得省级认证认可试点项目(包括乡村民宿服务认证、绿色金融认证、绿色公厕服务 认证等)证书的组织,每项认证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 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浙江制造”首张国际认证多国证书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丽水山耕”认证的企业(组织),给予奖励 3 万元。 (十六)强化公共项目服务作用。每年拟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解决产业质量 提升中的关键共性问题,面向社会组织通过公平竞争方式,择优筛选一批质量提升公共项目。 六、附则 本政策各条款奖补金额与工业企业上一年度亩均绩效评价结果挂勾,工业企业亩均效益 综合评价 A、B 类企业,全额享受补助政策;C 类企业奖补金额减半;D 类企业不得享受奖励 政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暂不列入评价范围的企业,其奖励标准参照 B 类企业执行。 本政策自 2021 年 8 月 30 日起施行,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8 月 29 日可参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三门县科技新政十条的通知》(三政发〔2017〕68 号)第八条、第九条,《关于 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三县委〔2016〕3 号)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和《关于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意见》(三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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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 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本政策所列奖励项目符合不同范围和层级的,按“从优、 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3、关于印发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政办规[2021]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 74 次常务会议 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26 日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县企业上市挂牌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鼓励我县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 做强,根据《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和高质量发展 20 条》(台金融办〔2020〕66 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鼓励企业上市股改 (一)企业与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经认定,给予拟 上市、拟挂牌新三板企业 100 万元、50 万元补助,分别在完成辅导备案、挂牌新三板后兑现。 (二)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资金”, 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归投资者所有。 (三)企业股改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形成的对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待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 证券交易所)递交申报材料并获受理或挂牌新三板后,全额奖励给相应主体: 1.企业在股改过程中,涉及资产过户、资产评估升值以及股权转让对地方综合贡献部分; 2.企业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以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 配利润等转增资本金而形成的对地方综合贡献部分。 (四)对企业在股改时涉及土地、房屋等权证办理以及后续的项目备案、规划建设许可、 消防验收、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出具合规证明等事项,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 二、鼓励企业上市挂牌 (五)企业从上市辅导备案当年起至挂牌上市前(最长三年),企业对地方综合贡献增长 超出上一年度 15%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从企业挂牌上市当月起(或终止上市当年起),不 再享受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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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完成股改后,向浙江证监局报上市辅导备案、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 交申报材料并获受理、首发上市环节,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补助;对企业 在境外上市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搬迁到我县的,给予 400 万元补助。对实现境内或境外二 次上市的,给予 100 万元补助。 (七)对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补助,进入创新层挂牌的再补助 30 万元。 报精选层挂牌辅导备案后补助 100 万元。进入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助 100 万元。对企业 在浙江股交中心台州小微板挂牌的给予 1.5 万元补助,在科创助力板挂牌的给予 30 万元补助。 (八)对从新三板精选层转板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 120 万元补助。 (九)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将个人限售股托管在我县证券机构的(含县外迁入),给予减 持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 90%补助。补助资金在清算完成后一个月内兑付完毕。 三、鼓励项目落地 (十)上市公司、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首次募集资金投资在三门辖区内的项目,以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为依据,按实际投资额的 0.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十一)确保落实要素配置,各部门要结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超前谋划预留募投项 目发展空间。优先保障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和拟上市挂牌企业所需的用地、用电、用水、环 保容量指标,对进入上市辅导期企业的募投项目涉及新增用地的,经县政府同意,土地出让 时可以以基准地价或收储成本价作为起始价。 (十二)对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地、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 业注册地迁至我县的,按照企业年度地方综合贡献的 80%给予补助,从企业迁入满一个完整 会计年度开始,连续补助三年。 四、鼓励企业开展直接融资和兼并重组 (十三)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发行股份收 购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等)并投在三门辖区内的项目,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 告为依据,按融资实际投资额的 0.3%给予融资成本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十四)上市公司对外开展并购重组并达到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完成后 给予 300 万元补助。涉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方式重组的,不重复享受(十三)条融资成本补 助。 五、完善保障机制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三门县上市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工作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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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需要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以督办件形式予以督促落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 自职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六)建立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推进机制。建立以县政府分管县长为组长的上市工作 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定期协商处理企业上市过程及上市后的各类问题、难题。完善县领导联 系走访上市公司制度。建立工作专班制度,发挥部门间协同作用。 (十七)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纾困帮扶机制。对有困难且需要帮助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按照属地负责、市县联动、分类处置的原则进行帮扶。通过对接市级专项基金、参与定 增、提供增信等方式参与纾困。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帮扶,提供综合金融 服务。 (十八)加强党建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 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企业上市工作专员制度,专门从事推动企业上市、上市公司做优做 强等工作。鼓励拟上市企业培育、引进具备上市公司相应任职资质的董秘、财务总监人才(该 董秘或财务总监在一家(含)以上企业上市前后均担任董秘或财务总监,并在企业成功上市 后担任该企业相应职位一年以上),但未列入高层次人才的,按县人才政策的研究生档次享受 同等待遇。 六、其他 本意见每年兑现一次,由奖励补助对象在次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县金融工作中心审核, 报县政府同意后兑现。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涉及同一事项或条件的不重复享受。企业因上市进行股份制 改造后,按原政策规定可享受但未兑付的优惠政策仍可按原政策执行。原《关于推进企业上 市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发〔2011〕32 号)、《关于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三政 发〔2015〕73 号)、《关于县内拟上市企业财务奖励政策有关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县政府 专题会议纪要〔2012〕51 号)等相关挂牌上市政策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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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必备政策工具附录 附录 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 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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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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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 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 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 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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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21 年 4 月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研究修订工作,已形成修订 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 2021 年 5 月 23 日前以书面(个人需署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 留联系方式)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传真:010-66017331 邮箱:mushuhui@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 13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邮编:100804 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 2021 年 4 月 23 日 附件 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以下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 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 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 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各行业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0 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下的为中 型企业。 (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 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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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2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三)建筑业,组织管理服务。营业收入 8 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 1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800 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 8000 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8 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 10 亿 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5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2 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 5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六)住宿和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且营 业收入 4000 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为中型企业。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5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 业人员 1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 50 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 1 亿 元以下且资产总额 5 亿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且资产总额 50 亿元以下 的为中型企业。 (九)房地产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不含组织管理服务),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 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5 亿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且营业收入 5 亿 元以下的为中型企业。 五、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以企业有关指标上年度数据为定量依据。 没有上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划分,从业人员、资产总额以划型时的数据为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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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营业收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六、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的企业即为大型企业。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 微型企业统计分类。 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大型企业: (一)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 50%的企业; (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 50%的企业; (三)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 八、企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 登记所在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 5 年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十、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十一、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财政部 2011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2 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情况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以下简称《划型标准》) 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 2011 年 6 月发布的。《划型标准》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和国民经济统计分类的基础依 据,发布十年来,得到了较好地执行,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 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了基础数据和决策参考。但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执行中也遇到 了一些问题,主要是:一是部分中小企业规模过大。因采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 双指标并集划型,导致少数从业人员少而营业收入高或资产规模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二 是行业分类复杂繁琐,且未覆盖“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三是定性标准缺位。四是部 分行业划型指标不适合行业大多数企业经营特征。五是定量标准需随劳动生产率提高等进行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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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订的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划型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路径。 二是综合现实发展需要和历史衔接。《划型标准》修订既要适应国民经济和促进中小企 业发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是注重与国际一般标准的可比性。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各行业划型指标 及标准,为中小企业发展国际比较提供参照。 四是注重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从实际出发,注重易于理解、识别和执行。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行业分类的修订 一是部分行业分类保持不变。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涉及企业数量约占 60%)。 二是以门类为基础调整简并行业分类。如将住宿业、餐饮业合并,按“住宿和餐饮业” 门类统一划型;将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合并,按“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门类统一划型;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合并,按“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门类与工业统一划型。 三是增加《划型标准》尚未覆盖的行业,如“教育”门类和“卫生”大类。 四是行业性质或特征相近的行业归并划型。将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除外),租赁 与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除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新增的教育、卫 生等八个行业门类归并统一划型。 五是将不属于中小企业扶持重点领域的“组织管理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门类, 主要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资源与产权交易服务”等资产密集型行业 小类)采用建筑业指标划型,降低其小微企业占比。 本次修订后,行业分类由原来的 16 类减少为 9 类,覆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除金融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三个门类之外的所有行业企业。 (二)关于划型指标的修订 各行业划型指标基本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主要是采用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双指标划 型,仅有农业采用营业收入、建筑业和组织管理服务采用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划型。 (三)关于双指标并集转交集的调整 本次修订借鉴欧盟双指标交集模式,即双指标同时低于微型、小型、中型企业的阈值标 准,才能划入相应规模类型,强调“小企业要有小企业的样子”。这样可有效解决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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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营业收入高或资产总额大的企业划入中小企业的问题,更为客观地反映中小企业的经营 规模,并可降低从业人员统计口径对企业规模变化的影响。 (四)关于定量指标阈值的调整 1.关于从业人员指标阈值。鉴于现行《划型标准》从业人员指标标准基本具有国际可比 性且符合国情。微型企业的人员标准基本与其他国家接近;中型和小型企业标准与其他国家 有所差异,但基本适应我国人口众多、劳动生产率相对较低的基本国情。因此,本次修订中 从业人员指标阈值主要沿用现行《划型标准》,仅对仓储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物业管理业等少数涉及行业分类调整的从业人员指标进行调整。 2.关于财务指标阈值。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次修订主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影 响:一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影响;二是双指标划型区间并集转交集的影响;三是定量指标阈 值调整与部分行业现有统计规模(或限额)口径衔接;四是各行业规模类型比例相对稳定。 修订后,各行业各类型企业比例与《划型标准》制定时的大中小微企业类型分布比例相 对稳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比例。所有行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 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 (五)增加定性标准 为解决实践中大型企业所属子公司因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挤占中小企业有限的 政策资源或悬空大型企业法律责任义务问题,借鉴欧美日等设置中小企业独立经营方面定性 标准的经验,增加“定性”标准,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视同大型企业:单个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 50%的企业;两个以 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超过 50%的企业;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全资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企业。”将大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小企业之外。 (六)增加有关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我声明及认定内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实践做法,《划型标准》修订中明确“中小企 业规模类型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企业对自我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明确“在监 督检查、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有争议的企业登记所在 地同级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认定”。 (七)建立《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 借鉴国际经验,设立我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定期评估制度:“由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综合管理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 5 年定期评估,根 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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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工业“四基”发展目录》(2016 年版)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 (一)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 1.嵌入式 CPU; 2.支持 DDR4 的存储器; 3.手机应用处理器; 4.HK 金属栅; 5.鳍式场效应晶体管; 6.量子器件; 7.FPGA 及动态重构芯片; 8.高速光接口器件; 9.>10GE 的高速交换芯片; 10.高集成度,低功耗基带 SOC 芯片; 11.低成本、低功耗、小尺寸、精度满足 1pps 的时钟芯片; 12.高性能滤波器; 13.毫米波雷达、激光雷达、摄像头等核心传感器; 14.大带宽和射频采样 ADC; 15.大带宽和射频输出 DAC; 16.大容量高性能基带处理芯片; 17.高频段低相噪低杂散频综; 18.计量检测标准芯片; 19.高性能、大带宽基带处理 SOC 芯片; 20.支持 6.4Tbps 的全双工核心交换芯片; 21.基于 16nmCMOS 工艺的高速数字信号处理芯片; 22.高速(10Gb/s)大容量(100G/400G)的光电子器件; 23.单 SerDes28Gbps 及以上超高速背板; 24.超大容量信元交叉芯片; 25.超大容量 FIC 芯片; 26.大功率电源模块; 27.高速率网络处理器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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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高速数字信号处理芯片; 29.高密度 PONMAC 芯片; 30.低能耗快速读取 eID 电子芯片; 31.长距离 RFID 读写芯片; 32.光互连模块; 33.光背板; 34.TFT-LCD、OLED 显示器件; 35.新能源汽车专用高压直流继电器; 36.56Gbps 高速背板连接器; 37.高铁用薄膜电容器; 38.基于 400G 带宽(干线网)的超低损耗光纤; 39.高性能流媒体处理器; 40.高性能射频 DPD 芯片; 41.高性能基站射频模块及组件; 42.智能存储关键模块; 43.智能传感节点模块; 44.智能硬件处理控制模块; 45.智能光通信模块; 46.多模星地一体接收模块; 47.办公信息系统关键部件; 48.MEMS 喷墨头关键部件 (二)关键基础材料 1.8 英寸/12 英寸集成电路硅片; 2.先进半导体材料; 3.新型显示材料; 4.光刻胶; 5.光掩膜材料; 6.集成电路制造材料; 7.集成电路封装材料; 8.GaN; 9.高导热轻型金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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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性能柔性导热材料; 11.高性能介质材料; 12.低损耗高频介质板材和高速板材; 13.基于 500G 容量的 OTN 帧处理器及复用映射芯片 14.硅光材料 15.TunableLD 16.抗盐雾纤维材料 17.高性能射频人工材料 18.非易失存储材料 19.光模块材料 20.高性能 PCB 材料 21.陶瓷基板、覆铜板等电子封装材料 22.新一代光纤材料 23.高性能磁性材料 24.SiC 25.区熔硅单晶 26.封装 DBC 基板用高纯铜箔 27.微波组件封装材料 28.吸气材料 (三)先进基础工艺 1.28-14nm 集成电路先进制造工艺 2.CPU 专用工艺 3.存储器超精密工艺与模具技术 4.16-14nm 集成电路制造工艺 5.毫米波硅基三维集成工艺 (四)产业技术基础 1.传感器创新平台 2.集成电路工艺和材料共性技术创新平台 3.新型显示关键基础技术研发及验证公共平台 4.新型显示共性技术创新平台 5.智能硬件共性关键技术创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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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斗地面辅助系统平台 7.基于宽带移动互联网的智能汽车和智慧交通应用公共服务平台 8.数字化普及型医疗设备公共服务平台 9.服务器系统安全技术与检测验证公共服务平台 10.开放式机器人基础技术服务平台 11.集成电路产业计量检测创新服务平台 12.集成电路制造装备、材料一体化应用验证平台 二、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领域 (一)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 1.高档智能型、开放型数控系统 2.大型精密高速数控机床轴承 3.机器人专用摆线针轮减速器和谐波减速器 4.高速高性能机器人控制器和伺服驱动器 5.高精度机器人专用伺服电机和传感器 6.激光线阵检测元件 7.高速贴装头 8.喂料装置 9.工业相机、镜头、光源 10.真空吸嘴 11.真空发生器 12.数控高精度大扭矩回转工作台 13.IGBT 电源 14.多功能多模式送料单元 15.六自由度调姿柔性装备 16.多自由度精密转台 17.高效隔热屏 18.滑枕和摆角头一体化功能单元 19.蒙皮钻铆多功能末端执行器 20.高压液压泵 21.高频响伺服阀 22.大行程伺服液压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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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分布式高速总线控制器 24.结构应力应变测量传感器 25.结构损伤检测传感器 26.多孔多直径送粉喷嘴 27.感应加热辅助装置 28.多形状多尺寸镀笔 29.便携式电刷镀集成装置 30.感应加热器 31.精密铸造齿轮 32.多轴联动装置 33.电磁阀 34.液压泵 35.液压密封器件 36.示教器 37.专用焊接电源 38.无人机飞控系统及云台控制系统 (二)关键基础材料 1.钛合金 2.高强合金钢 3.高温合金 4.高强铝合金 5.吸嘴材料 6.PSA 材料 7.半导体材料 8.吸光材料 9.表面改性专用材料 10.高压液压元件材料 11.应变感知材料 12.高性能熔覆用金属与合金粉末材料 13.冶金制备齿轮钢所需的合金成分材料 14.冶金锻造齿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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