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
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
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 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0 号)第一条
8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
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
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
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