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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一、加强组织与实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直观反映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和技术要素市场活跃程度,是我国技术市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强化风险意识,压实主体责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建立廉政风险防控责任制,按照依法认定、规则统一、客观准确的原则实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确保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一)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部火炬中心承担全国技术合同登记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依法对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开展全国技术市场年度、季度数据分析和监测,定期对地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划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统筹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对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培训,督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及时、准确、安全向“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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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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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规范管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科技部火炬中心制定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火炬中心2022 年10月28日附件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加速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确保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落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法律最新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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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与实施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直观反映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和技术要素市场活跃程度,是我国技术市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检查,强化风险意识,压实主体责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建立廉政风险防控责任制,按照依法认定、规则统一、客观准确的原则实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确保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科技部火炬中心
科技部火炬中心承担全国技术合同登记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依法对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开展全国技术市场年度、季度数据分析和监测,定期对地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开展指导、监督和检查。(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划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统筹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对本地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培训,督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据及时、准确、安全向“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上传。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应为具备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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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社会团体,负责对技术合同登记主体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核与登记。具体工作职责包括:判断是否属于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分类;核定技术交易额;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四)技术合同登记主体
技术合同登记主体(以下简称“登记主体”)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主体应真实、准确、完整填报登记信息,对提交的书面合同书及附件、电子合同文本、技术交易额证明、知识产权证明等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二、规范技术合同认定与登记为维护技术市场秩序,规范工作流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统一由卖方(进口合同由买方)按照自愿原则在所属地域内选择登记机构进行一次性登记。
(一)注册登记流程
1.实名认证:登记主体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官网(网址https://fuwu.most.gov.cn)进行用户实名认证。2.注册信息:登记主体通过“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网址 https://ctmht.chinatorch.org.cn/admin/login)完善注册信息,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登记主体申请登记技术合同。3.材料上传:登记主体通过“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上传技术合同及相关材料信息,提交登记机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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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使用地方技术合同登记管理系统的地区,其登记主体在所属地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内完成注册登记等相关工作。(二)认定登记要求
1.一般要求: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为已生效并在有效期内合同,登记主体需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机构提交合同书(合同书可参照使用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相关附件、证明材料等文本或电子文档。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及附件为外文形式的,登记主体应当同时提交与原合同释义相同的中文副本及一致性承诺书等材料。登记机构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登记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正。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属于《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不予登记情况的,登记机构不得予以登记。
2.技术合同分类: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技术合同进行分类。技术合同登记包括以下五种类型:(1)技术开发合同
①委托开发合同
②合作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①专利权转让合同
②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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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④其他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许可合同
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②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
③其他技术许可合同
(4)技术咨询合同
(5)技术服务合同
①一般技术服务合同
②技术中介合同
③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交易额核定: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为委托方或受让方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可计入技术交易额。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登记主体应当载明技术合同成交额和技术交易额,登记机构负责核定技术交易额。
(三)已登记技术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撤销1.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当事各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由登记主体向原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原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登记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登记内容。2.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当事各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应由登记主体向原登记机构申请撤销并出具相关证明。经登记机构审核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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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相关技术合同信息报送至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部火炬中心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中予以撤销。3.已变更或解除的技术合同涉及免税或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登记主体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四)异议处理
登记主体或有关部门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最终确认。三、完善工作管理与政策服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完善服务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提供经费支持,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法规和配套政策,构建更加完善的技术要素市场发展环境。(一)登记机构管理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管理、监督与考核。登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专门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条件;有三名以上具备技术合同登记和统计工作能力的专职人员;制定规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流程,建有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制度和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过程中建立相互监督的AB 角工作制度。
2.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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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职业道德;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具备上岗能力。3.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经费,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成绩显著的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适当给予表彰奖励。
(二)技术合同管理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额技术合同(合同交易额一般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建立复核机制。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技术合同,应按有关要求进行脱密处理和保密管理。
2.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认定登记。大额技术合同以及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不受登记时限限制。因合同内容不完整或有关附件不齐全需补正材料的,自补正之日起计算受理时限。3.登记机构要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登记主体应妥善保存已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和登记证明等材料,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留存备查。
(三)政策服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有关优惠政策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积极推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个人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提取,技术交易后补助等专项政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可用于创新券补助,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研发投入绩效评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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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风险防控与数据安全各地要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的廉政风险防控和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科技部火炬中心定期对各省市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一)廉政风险防控
1.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划内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风险防控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和廉政风险监督评估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管理混乱、违规登记、统计失实的登记机构,应当停止其登记工作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存在上述问题的,应撤销登记机构资格。2.登记机构不得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对外委托,不得收取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的任何费用。对泄露国家秘密和技术合同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给国家、登记主体造成损失的,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应对大额技术合同、存在争议的技术合同建立完整的认定和复核流程,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健全专家的遴选、回避、保密、问责机制,确保实事求是,提高技术合同登记质量。认定登记过程中,发现登记主体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予以调查处理。4.对虚构、伪造技术合同骗取财政资金补助、减免税、资质认定、奖酬金提取等优惠政策的登记主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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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数据安全保护
1.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技术合同登记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针对网络攻击的防范措施,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护,保证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安全。建立应急管理和备份机制,保障数据应急恢复和数据溯源。2.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规范系统操作人员管理,制定技术合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加强用户身份验证管理,规范系统操作人员的录入、访问和维护权限。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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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 年)》的通知国科发社〔2022〕157 号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做好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结合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科技创新工作新形势新情况,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科院、工程院、国家能源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 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科院 工程院国家能源局2022 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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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 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支撑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与能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等领域碳减排,对于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长远目标和短期目标、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创新驱动作为发展的第一动力,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构建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创新体系,统筹提出支撑 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目标的科技创新行动和保障举措,并为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目标做好技术研发储备。通过实施方案,到 2025 年实现重点行业和领域低碳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支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单位 GDP 能源消耗比 2020 年下降 13.5%;到2030 年,进一步研究突破一批碳中和前沿和颠覆性技术,形成一批具有显著影响力的低碳技术解决方案和综合示范工程,建立更加完善的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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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力支撑单位 GDP 二氧化碳排放比 2005 年下降65%以上,单位GDP能源消耗持续大幅下降。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科技支撑行动聚焦国家能源发展战略任务,立足以煤为主的资源禀赋,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增加新能源消纳能力,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并降低碳排放,是我国低碳科技创新的重中之重。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各类创新主体作用,深入推进跨专业、跨领域深度协同、融合创新,构建适应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针对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迫切需求,加强基础性、原创性、颠覆性技术研究,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并网消纳、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以及煤制清洁燃料和大宗化学品等提供科技支撑。到2030 年,大幅提升能源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带动化石能源有序替代,推动能源绿色低碳安全高效转型。
专栏 1 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支撑技术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强煤炭先进、高效、低碳、灵活智能利用的基础性、原创性、颠覆性技术研究。实现工业清洁高效用煤和煤炭清洁转化,攻克近零排放的煤制清洁燃料和化学品技术;研发低能耗的百万吨级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全流程成套工艺和关键技术。研发重型燃气轮机和高效燃气发动机等关键装备。研究掺氢天然气、掺烧生物质等高效低碳工业锅炉技术、装备及检测评价技术。新能源发电。研发高效硅基光伏电池、高效稳定钙钛矿电池等技术,研发碳纤维风机叶片、超大型海上风电机组整机设计制造与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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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技术、抗台风型海上漂浮式风电机组、漂浮式光伏系统。研发高可靠性、低成本太阳能热发电与热电联产技术,突破高温吸热传热储热关键材料与装备。研发具有高安全性的多用途小型模块式反应堆和超高温气冷堆等技术。开展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与生物质发电技术研发。
智能电网。以数字化、智能化带动能源结构转型升级,研发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并网及电网安全高效运行技术,重点研发高精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功率预测、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主动支撑、煤电与大规模新能源发电协同规划与综合调节技术、柔性直流输电、低惯量电网运行与控制等技术。
储能技术。研发压缩空气储能、飞轮储能、液态和固态锂离子电池储能、钠离子电池储能、液流电池储能等高效储能技术;研发梯级电站大型储能等新型储能应用技术以及相关储能安全技术。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研发太阳能采暖及供热技术、地热能综合利用技术,探索干热岩开发与利用技术等。研发推广生物航空煤油、生物柴油、纤维素乙醇、生物天然气、生物质热解等生物燃料制备技术,研发生物质基材料及高附加值化学品制备技术、低热值生物质燃料的高效燃烧关键技术。
氢能技术。研发可再生能源高效低成本制氢技术、大规模物理储氢和化学储氢技术、大规模及长距离管道输氢技术、氢能安全技术等;探索研发新型制氢和储氢技术。
节能技术。在资源开采、加工,能源转换、运输和使用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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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力输配和工业、交通、建筑等终端用能环节为重点,研发和推广高效电能转换及能效提升技术;发展数据中心节能降耗技术,推进数据中心优化升级;研发高效换热技术、装备及能效检测评价技术。二、低碳与零碳工业流程再造技术突破行动针对钢铁、水泥、化工、有色等重点工业行业绿色低碳发展需求,以原料燃料替代、短流程制造和低碳技术集成耦合优化为核心,深度融合大数据、人工智能、第五代移动通信等新兴技术,引领高碳工业流程的零碳和低碳再造和数字化转型。瞄准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降低,加强高品质工业产品生产和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研发,加快跨部门、跨领域低碳零碳融合创新。到 2030 年,形成一批支撑降低粗钢、水泥、化工、有色金属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的科技成果,实现低碳流程再造技术的大规模工业化应用。
专栏 2 低碳零碳工业流程再造技术低碳零碳钢铁。研发全废钢电炉流程集成优化技术、富氢或纯氢气体冶炼技术、钢-化一体化联产技术、高品质生态钢铁材料制备技术。
低碳零碳水泥。研发低钙高胶凝性水泥熟料技术、水泥窑燃料替代技术、少熟料水泥生产技术及水泥窑富氧燃烧关键技术等。低碳零碳化工。针对石油化工、煤化工等高碳排放化工生产流程,研发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制氢技术、原油炼制短流程技术、多能耦合过程技术,研发绿色生物化工技术以及智能化低碳升级改造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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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零碳有色。研发新型连续阳极电解槽、惰性阳极铝电解新技术、输出端节能等余热利用技术,金属和合金再生料高效提纯及保级利用技术,连续铜冶炼技术,生物冶金和湿法冶金新流程技术。资源循环利用与再制造。研发废旧物资高质循环利用、含碳固废高值材料化与低碳能源化利用、多源废物协同处理与生产生活系统循环链接、重型装备智能再制造等技术。三、城乡建设与交通低碳零碳技术攻关行动围绕城乡建设和交通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目标,以脱碳减排和节能增效为重点,大力推进低碳零碳技术研发与示范应用。推进绿色低碳城镇、乡村、社区建设、运行等环节绿色低碳技术体系研究,加快突破建筑高效节能技术,建立新型建筑用能体系。开展建筑部件、外墙保温、装修的耐久性和外墙安全技术研究与集成应用示范,加强建筑拆除及回用关键技术研发,突破绿色低碳建材、光储直柔、建筑电气化、热电协同、智能建造等关键技术,促进建筑节能减碳标准提升和全过程减碳。到2030年,建筑节能减碳各项技术取得重大突破,科技支撑实现新建建筑碳排放量大幅降低,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明显提升。突破化石能源驱动载运装备降碳、非化石能源替代和交通基础设施能源自洽系统等关键技术,加快建设数字化交通基础设施,推动交通系统能效管理与提升、交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先进交通控制与管理、城市交通新业态与传统业态融合发展等技术研发,促进交通领域绿色化、电气化和智能化。力争到 2030 年,动力电池、驱动电机、车用操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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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新能源汽车安全水平全面提升,纯电动乘用车新车平均电耗大幅下降;科技支撑单位周转量能耗强度和铁路综合能耗强度持续下降。
专栏 3 城乡建设与交通低碳零碳技术光储直柔供配电。研究光储直柔供配电关键设备与柔性化技术,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体系,区域-建筑能源系统源网荷储用技术及装备。
建筑高效电气化。研究面向不同类型建筑需求的蒸汽、生活热水和炊事高效电气化替代技术和设备,研发夏热冬冷地区新型高效分布式供暖制冷技术和设备,以及建筑环境零碳控制系统,不断扩大新能源在建筑电气化中的使用。
热电协同。研究利用新能源、火电与工业余热区域联网、长距离集中供热技术,发展针对北方沿海核电余热利用的水热同产、水热同供和跨季节水热同储新技术。
低碳建筑材料与规划设计。研发天然固碳建材和竹木、高性能建筑用钢、纤维复材、气凝胶等新型建筑材料与结构体系;研发与建筑同寿命的外围护结构高效保温体系;研发建材循环利用技术及装备;研究各种新建零碳建筑规划、设计、运行技术和既有建筑的低碳改造成套技术。
新能源载运装备。研发高性能电动、氢能等低碳能源驱动载运装备技术,突破重型陆路载运装备混合动力技术以及水运载运装备应用清洁能源动力技术、航空器非碳基能源动力技术、高效牵引变流及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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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系统技术。
绿色智慧交通。研发交通能源自洽及多能变换、交通自洽能源系统高效能与高弹性等技术,研究轨道交通、民航、水运和道路交通系统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技术,建设绿色智慧交通体系。四、负碳及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技术能力提升行动围绕碳中和愿景下对负碳技术的研发需求,着力提升负碳技术创新能力。聚焦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的全生命周期能效提升和成本降低,当前以二氧化碳捕集和利用技术为重点,开展CCUS 与工业过程的全流程深度耦合技术研发及示范;着眼长远加大CCUS 与清洁能源融合的工程技术研发,开展矿化封存、陆上和海洋地质封存技术研究,力争到 2025 年实现单位二氧化碳捕集能耗比 2020 年下降20%,到2030年下降 30%,实现捕集成本大幅下降。加强气候变化成因及影响、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碳汇核算技术和标准研发,突破生态系统稳定性、持久性增汇技术,提出生态系统碳汇潜力空间格局,促进生态系统碳汇能力提升。加强甲烷、氧化亚氮及含氟气体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的监测和减量替代技术研发及标准研究,支撑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下降。专栏 4 CCUS、碳汇与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技术CCUS 技术。研究 CCUS 与工业流程耦合技术及示范、应用于船舶等移动源的 CCUS 技术、新型碳捕集材料与新型低能耗低成本碳捕集技术、与生物质结合的负碳技术(BECCS),开展区域封存潜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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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海洋咸水封存技术研究与示范。
碳汇核算与监测技术。研究碳汇核算中基线判定技术与标准、基于大气二氧化碳浓度反演的碳汇核算关键技术,研发基于卫星实地观测的生态系统碳汇关键参数确定和计量技术、基于大数据融合的碳汇模拟技术,建立碳汇核算与监测技术及其标准体系。生态系统固碳增汇技术。开发森林、草原、湿地、农田、冻土等陆地生态系统和红树林、海草床和盐沼等海洋生态系统固碳增汇技术,评估现有自然碳汇能力和人工干预增强碳汇潜力,重点研发生物炭土壤固碳技术、秸秆可控腐熟快速还田技术、微藻肥技术、生物固氮增汇肥料技术、岩溶生态系统固碳增汇技术、黑土固碳增汇技术、生态系统可持续经营管理技术等。研究盐藻/蓝藻固碳增强技术、海洋微生物碳泵增汇技术等。
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与替代技术。研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监测与核算技术,研发煤矿乏风瓦斯蓄热及分布式热电联供、甲烷重整及制氢等能源及废弃物领域甲烷回收利用技术,研发氧化亚氮热破坏等工业氧化亚氮及含氟气体的替代、减量和回收技术,研发反刍动物低甲烷排放调控技术等农业非二气体减排技术。五、前沿颠覆性低碳技术创新行动面向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和国际碳减排科技前沿,加强前沿和颠覆性低碳技术创新。围绕驱动产业变革的目标,聚焦新能源开发、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前沿储能等重点方向基础研究最新突破,加强学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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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加快建立健全以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导向、有力宣扬科学精神和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的研究模式,加快培育颠覆性技术创新路径,引领实现产业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迭代升级。建立前沿和颠覆性技术的预测、发现和评估预警机制,定期更新碳中和前沿颠覆性技术研究部署。专栏 5 前沿和颠覆性低碳技术新型高效光伏电池技术。研究可突破单结光伏电池理论效率极限的光电转换新原理,研究高效薄膜电池、叠层电池等基于新材料和新结构的光伏电池新技术。
新型核能发电技术。研究四代堆、核聚变反应堆等新型核能发电技术。
新型绿色氢能技术。研究基于合成生物学、太阳能直接制氢等绿氢制备技术。
前沿储能技术。研究固态锂离子、钠离子电池等更低成本、更安全、更长寿命、更高能量效率、不受资源约束的前沿储能技术。电力多元高效转换技术。研究将电力转换成热能、光能,以及利用电力合成燃料和化学品技术,实现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转化储存和多元化高效利用。
二氧化碳高值化转化利用技术。研究基于生物制造的二氧化碳转化技术,构建光—酶与电—酶协同催化、细菌/酶和无机/有机材料复合体系二氧化碳转化系统,制备淀粉、乳酸、乙二醇等化学品;研究以水、二氧化碳和氮气等为原料直接高效合成甲醇等绿色可再生燃料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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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中二氧化碳直接捕集技术。加强空气中直接捕集二氧化碳技术理论创新,研发高效、低成本的空气中二氧化碳直接捕集技术。六、低碳零碳技术示范行动以促进成果转移转化为目标,开展一批典型低碳零碳技术应用示范,到 2030 年建成 50 个不同类型重点低碳零碳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形成一批先进技术和标准引领的节能降碳技术综合解决方案。在基础条件好、有积极意愿的地方,开展多种低碳零碳技术跨行业跨领域耦合优化与综合集成,开展管理政策协同创新。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结合国家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和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等平台网络,综合提升低碳零碳技术成果转化能力,推动低碳零碳技术转移转化。完善低碳零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前沿低碳零碳技术标准研究与制定,促进低碳零碳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
专栏 6 低碳零碳技术示范应用先进低碳零碳技术示范工程。(1)零碳/低碳能源示范工程:建设大规模高效光伏、漂浮式海上风电示范工程;在可再生能源分布集中区域建设“风光互补”等示范工程;建立一批适用于分布式能源的“源-网-荷-储-数”综合虚拟电厂;强化氢的制-储-输-用全链条技术研究,组织实施“氢进万家”科技示范工程;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建设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燃煤机组灵活调峰、煤炭制备化学品等示范工程。(2)低碳/零碳工业流程再造示范工程:在钢铁、水泥、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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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等重点行业建设规模富氢气体冶炼、生物质燃料/氢/可再生能源电力替代、可再生能源生产化学品、高性能惰性阳极和全新流程再造等集成示范工程。(3)绿色智慧交通示范工程:开展场景驱动的交通自洽能源系统技术示范,实施低碳智慧道路、航道、港口和枢纽示范工程。(4)低碳零碳建筑示范工程:建设规模化的光储直柔新型建筑供配电示范工程,长距离工业余热低碳集中供热示范工程,在北方沿海地区建设核电余热水热同输供热示范工程,在典型气候区组织实施一批高性能绿色建筑科技示范工程。(5)CCUS 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大型油气田 CCUS 技术全流程示范工程,推动CCUS 与工业流程耦合应用、二氧化碳高值利用示范。
低碳技术创新综合区域示范。支持地方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施低碳技术重大项目和重点示范工程,探索低碳技术和管理政策协同创新,打造低碳技术创新驱动低碳发展典范。支持国家高新区等重点园区实施循环化、低碳化改造,开展跨行业绿色低碳技术耦合优化与集成应用;以数据中心电源、电动车充电设施等应用场景为重点,开展“百城亿芯”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支持基础条件好的地级市在规划区域内围绕绿色低碳建筑、绿色智能交通、城市废物循环利用等方面开展跨行业跨领域集成示范;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零碳社区示范。在典型农业县域内结合自身特点,综合开展光伏农业、光储直柔建筑、农林废物清洁能源转化利用、分布式能源等技术集成示范。
低碳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建立低碳科技成果转化数据库,形成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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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查询、公布、应用一体化的信息交汇系统。结合国家绿色技术推广目录和国家绿色技术交易中心等目录或网络平台,加快推进低碳技术、工艺、装备等大规模应用。
低碳零碳负碳技术标准。加快推动强制性能效、能耗标准制(修)订工作,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绿色低碳工业、建筑、交通、CCUS、储能等前沿低碳零碳负碳技术标准,加快构建低碳零碳负碳技术标准体系。七、碳达峰碳中和管理决策支撑行动研究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相互影响和规律等重大问题。开展碳减排技术预测和评估,提出不同产业门类的碳达峰碳中和技术支撑体系。加强科技创新对碳排放监测、计量、核查、核算、认证、评估、监管以及碳汇的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的支撑保障,为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决策支撑。研究我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动态方案以及履约中的关键问题,支撑我国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及相关规则和标准制定。
专栏 7 管理决策支撑技术体系碳中和技术发展路线图。围绕支撑我国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零碳电力、零碳非电能源、原料/燃料与过程替代、CCUS/碳汇与负排放、集成耦合与优化技术等关键技术方向,研究构建碳中和技术分类体系、技术图谱和关键技术清单,评估明确主要部门碳中和技术选择以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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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亟需部署的重点研发任务清单并定期更新。二氧化碳排放监测计量核查系统。提升单点碳排放监测和大气本底站监测能力,充分发挥碳卫星优势,构建空天地立体监测网络,开展动态实时全覆盖的二氧化碳排放智能监测和排放量反演。构建支撑二氧化碳排放核查与监管技术体系,研究二氧化碳排放计量评估技术,碳储量调查监测和管理决策技术,开发基于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的数字监测、报告、核查流程,支撑监测数据质量不断提升。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技术。加强科技创新对健全二氧化碳排放核算方法体系的支撑保障,加强高精度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研究与标准参考数据库建设,加强先进碳排放测量和计量方法应用,开发企业、园区、城市和重点行业等层面碳排放核算和测量技术,研究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全生命周期排放的标准与适用范围。低碳发展研究与决策支持平台。研究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协调,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协同的气候治理策略和路径,研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履约中的关键问题,研究国家碳排放清单计量反演技术,实现碳数据的国际互认。开发基于新兴信息技术的碳达峰碳中和综合决策支撑模型,评估相关技术大规模应用的社会经济影响与潜在风险。
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发展评估报告。在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进展评估与趋势预判基础上,评估科技创新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支撑引领作用,动态评估国内外碳中和科技发展对社会经济和全球治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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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碳达峰碳中和创新项目、基地、人才协同增效行动面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求,国家科技计划着力加强低碳科技创新的系统部署,推动国家绿色低碳创新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强项目、基地、人才协同,推动组建碳达峰碳中和产教融合发展联盟,推进低碳技术开源体系建设,提升创新驱动合力和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中央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机制,引导地方、企业和社会资本联动投入,支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和重大示范工程落地。持续加强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总体布局,优化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平台体系,培养壮大绿色低碳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强化科研育人。面向人才队伍长期需求,培养和发展壮大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建立面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可持续人才队伍。
专栏 8 碳达峰碳中和创新项目、基地和人才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项目支持体系。采取“揭榜挂帅”等机制,设立专门针对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的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汽车、循环经济、绿色建筑、地球系统与全球变化等方向实施一批重点专项,充分加大低碳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实施“面向国家碳中和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与对策”专项项目。
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实验室体系。在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储能、新能源汽车等绿色低碳领域加强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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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绿色智能建筑与交通、CCUS 等方向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碳达峰碳中和技术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地方政府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合作建立低碳技术新型研发机构,面向中小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低碳技术和科技服务。
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和创业人才培养。在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发现和培养一批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依托国家双创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培养一批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碳达峰碳中和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储备。在人才计划中,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青年科技人才的支持力度,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科研计划中设立专门的青年项目,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领域的倾斜,培养一批聚焦前沿颠覆性技术创新的青年科技人才。九、绿色低碳科技企业培育与服务行动加快完善绿色低碳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体系,优化碳达峰碳中和领域创新创业生态。遴选、支持 500 家左右低碳科技创新企业,培育一批低碳科技领军企业。支持科技企业积极主持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加快提升企业低碳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低碳技术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建立低碳技术验证服务平台,为企业开展绿色低碳技术创新提供服务和支撑。依托国家高新区,打造绿色低碳科技企业聚集区,推动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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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9 低碳科技企业培育与服务绿色低碳科技企业孵化平台。支持地方建立一批专注于绿色低碳技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载体,做大绿色科技服务业,深度孵化一批掌握绿色低碳前沿技术的“硬科技”企业。
遴选发布绿色低碳科技企业。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国技术合同登记企业中,按照“低碳”“零碳”“负碳”分类筛选和发布绿色低碳科技企业,促进技术、金融等要素市场对接,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绿色低碳科技企业集聚。培育绿色低碳科技领军企业。支持绿色低碳领域创新基础好的各类企业,逐步发展成为科技领军企业,支持其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绿色低碳企业专业赛事。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新挑战赛、科技成果直通车等活动中,设立绿色低碳技术专场赛,搭建核心技术攻关交流平台,为绿色低碳科技企业对接各类创新资源。绿色低碳科技金融。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碳中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贷款、债券、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等支持低碳技术创新成果转化。
低碳技术知识产权服务。建设低碳技术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不断提升低碳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利用能力。支持建设一批低碳技术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低碳技术验证服务平台。支持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搭建低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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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服务平台,开放技术资源,为行业提供产品设计仿真、技术转化加工、产品样机制造、模拟试验、计量测试检测、评估评价、审定核查等技术验证服务。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国际合作行动围绕实现全球碳中和愿景与共识,持续深化低碳科技创新领域国际合作,支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深度参与全球绿色低碳创新合作,拓展与有关国家、有影响力的双边和多边机制的绿色低碳创新合作,组织实施碳中和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计划,支持建设区域性低碳国际组织和绿色低碳技术国际合作平台,充分参与清洁能源多边机制,深入开展“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框架下碳达峰碳中和技术研发与示范国际合作,探讨发起碳中和科技创新国际论坛。适时启动相关领域国际大科学计划。积极发挥香港、澳门科学家在低碳创新国际合作中的有效作用。
专栏 10 碳达峰碳中和国际科技合作多双边低碳零碳负碳科技创新合作。深度参与清洁能源部长级会议、创新使命部长级会议等多边机制下的创新合作,深化与有关国家面向碳中和目标的技术创新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等国际大科学工程。加大国家科技计划对碳中和领域的支持和对外开放力度,组织实施碳中和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计划,探索发起碳中和相关国际大科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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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国际合作平台。与有关国家探索联合建立碳中和技术联合研究中心和跨国技术转移机构。依托南南合作技术转移中心、中国-上海合作组织技术转移中心等技术转移平台,汇聚优势力量构建“一带一路”净零碳排放技术创新与转移联盟。碳中和科技创新国际论坛。围绕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低碳工业流程再造、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推动设立碳中和科技创新国际论坛。深度参与第四代核能系统等国际论坛,宣传交流我国碳中和技术进展。
低碳零碳负碳创新国际组织。在国际能源署、金砖国家、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等合作框架下拓展低碳国际科技合作。围绕亚太、东盟等区域低碳技术创新需求,支持区域性绿色低碳科技合作国际组织建设。
为做好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科技部将联合有关部门,按程序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部际协调机制,协调指导相关任务落实。组织成立国家碳中和科技专家委员会,跟踪评价国内外绿色低碳技术发展动态,对国内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发展趋势和战略路径进行评估和研判,为决策提供支撑。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科技考核评价机制,建立重点排放行业碳中和技术进步指数,将碳中和新技术研发和应用投入作为关键指标进行监测。
完善国家科技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大对低碳、零碳和负碳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迭代。创新财政政策工具,形成激励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创新的财政制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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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体系。加强对全民碳达峰碳中和科学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对碳达峰碳中和的科学认识,引导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按照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要求,持续推进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体系,释放创新活力,营造适宜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发展的创新环境,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持续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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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是极具活力和潜力的创新主体,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为主线,推动科技、金融、财税等政策加大落实力度,从优化资助模式、完善政策措施、集聚高端人才、创造应用场景、夯实创新创业基础条件等方面,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安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大幅提升中小企业研发能力,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二)主要目标。到“十四五”末,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体系,营造全社会支持中小企业研发的环境氛围,科技型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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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数量新增 20 万家。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实现“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 5 万家(即每个科技企业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科技人员占比大于 60%、以高价值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超过 5 项、研发投入强度高于 6%)。二、优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资助模式(三)优化科技计划支持研发的机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中,单列一定预算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精准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加快培养一批研发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科技人才密集、能够形成核心技术产品等“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四)优化政府引导基金支持研发的机制。优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为重要绩效考核指标。支持国家、地方及行业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子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力度。三、落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政策措施(五)促进鼓励企业研发的政策应享尽享。按照应落尽落原则,进一步推动简化普惠性优惠政策兑现程序,进一步落实好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等政策,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活力。推动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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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立金融资本支持企业创新积分制。鼓励各地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指标体系,统筹银行信贷、风险补偿、融资担保、金融债等,完善企业创新积分与涉企金融政策支持联动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升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为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金融服务等,支持形成与北交所、深交所、上交所等证券交易机构的协同机制,拓展融资渠道。四、提升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人才服务(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高端人才。鼓励各地方探索完善校企、院企科研人员“双聘”或“旋转门”机制。探索市场评价人才机制,对市场认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人才及团队,按照一定比例对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给予奖补,在项目支持、政府投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各地将科技型中小企业高端研发人才纳入相应的职称序列。(八)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国际人才。鼓励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聘请国外高水平专家。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国高端人才来华工作许可等程序,推动完善家属签证、子女入学等服务。支持企业聘请的外国专家承担各类外国专家项目。鼓励在企业工作并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科技计划项目。五、创造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应用场景(九)创造应用场景驱动研发模式。国家创新型城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要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智慧城市、重大工程等应用场景,发布场景清单,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商业价值的示范产品。支持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加大装备首台套、材料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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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产品政府非招标采购力度,带动企业新技术研发及产品迭代升级。
(十)探索更加适应研发的新型园区治理模式。完善高新区等评价指标体系,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作为重要评价指标。高新区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试熟化基地、平台建设、场地租赁等支持力度。探索多主体协同创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治理模式。鼓励区内大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揭榜挂帅”制度,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模式。六、夯实支持科技创新创业的基础条件(十一)厚植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根基。进一步优化“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创新创业载体,为初创期中小企业注入研发理念和创新文化基因,推广“投资+孵化”模式,提升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载体效能。加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依托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深化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鼓励国有创业服务载体改革释放活力。(十二)强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评价导向。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加强提升企业研发能力的评价导向作用,精准选择一批研发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调查制度,加强企业研发能力监测和统计分析,为制定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政策提供支撑与服务。七、强化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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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摆在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位置,结合本地方实际,因地制宜、主动部署、主动推进。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工作体系,加大支持力度,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人才、资本、项目、平台等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
(十四)科技部将持续优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制度安排,指导地方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支持,并纳入对地方科技创新能力的绩效评价体系。推动各类国家级创新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开放服务,引导更多资源支持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科技部将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加强交流和经验推广。科技部办公厅2022 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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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 年第16 号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 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四、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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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2022 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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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3〕2 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3 年1月17日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加强各类政策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现制定以下政策。一、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实施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2023 年,抓好省重大项目1000个左右,加速推进省主导的重大项目 20 个左右,计划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带动固定资产投资增长 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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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围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省财政 2023 年预算安排 280.58 亿元。其中,科技创新强基领域资金 16 亿元,综合交通强省领域资金 143.6 亿元,清洁能源保供领域资金1.32 亿元,水网提升安澜领域资金 58.48 亿元,城镇有机更新领域资金19.16 亿元,农业农村优先领域资金 15.69 亿元,文化旅游融合领域资金 4.79 亿元,民生设施建设等其他领域资金21.54 亿元。2.向上争取资金支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金融工具对重大项目的支持,力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占全国份额6%以上,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 60 亿元、支持 200 个左右重大项目建设,力争全省投放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 1600 亿元左右。3.加强土地要素保障。2023 年,全省供应建设用地40 万亩,力争100 个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5 万亩。2023 年 1 月底前,按照2022 年存量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 60%预安排;6 月底前,全额下达2023年盘活挂钩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万亩(其中跨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0.5 万亩),优先保障获得投资赛马激励地区的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允许省重大产业项目中的示范类制造业项目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持续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取消标准农田占补平衡制度和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管理制度,简化用地预审审查,允许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4.强化用能要素保障。2023 年,力争保障重大产业项目新增能耗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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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2000 万吨标准煤以上。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地区统筹使用。对国家能耗单列的重大项目和原料用能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地方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新上“先立后改”超超临界燃煤机组的能耗、用煤指标实行单列。力争腾出存量用能空间150万吨标准煤以上。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规模以下企业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5.支持推进重点领域投资。加快清洁电源、电网、油气储运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继续对投产的光伏、风电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支持建设符合规定的农光互补项目,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强化存量资产盘活,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仓储物流、水利等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二、科技创新政策(由省科技厅牵头实施)聚焦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重点在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高能级创新平台打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企业培育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力争全省研发投入强度达到 3.1%,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 3%。
6.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围绕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省财政2023 年预算安排 124.29 亿元。其中,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资金 75.82 亿元,原创性、引领性技术攻关资金24.91 亿元,人才支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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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23.56 亿元。
7.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用好科技创新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推动“人才贷”“浙科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人才创业险等增量扩面。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试点区域经认证企业不受净资产规模限制,直接给予便利化外债额度。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科技成果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鼓励各地使用创新券给予保费兑付补偿,补偿额可不低于企业实际投保费用的 80%。
8.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育政策。企业招引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省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对在国有科技型企业连续工作3 年以上、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才,探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等激励方式。实行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3 日办结制度。
9.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五星的省实验室,2023 年,省财政延续给予 1 亿元补助经费。每家省技术创新中心在5 年建设期内省财政给予不超过 2 亿元补助经费,市县财政合计补助经费不低于省财政补助经费的 2 倍。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统筹建设,将产业化成果优先纳入首台套产品和“浙江制造精品”目录。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等方面享受省属科研院所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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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部署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单个项目省财政给予最高1000 万元补助经费,对项目绩效突出的给予滚动支持。支持构建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对创新联合体实施的能形成标志性成果的重大科技项目,省市县联动可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经费。
11.落实科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 3%以上且研发费用年增长 20%以上的企业,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投入超过 1000 万元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或基础研究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13.实施海外与外资研发机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对依托企业建设的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联合实验室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激励。支持在我省设立全球或区域性外资研发中心。
14.实施双创载体激励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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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奖励;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排名前 20 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50 万元的奖励,3 年内不重复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等载体为在孵企业减免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房租金。三、“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政策(由省经信厅牵头实施)
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 4 个万亿级先进产业群、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等 15 个千亿级特色产业集群、第三代半导体等一批百亿级“新星”产业群。2023 年,力争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5.5%左右,规上工业亩均增加值增长 5%、亩均税收增长 6%。
15.统筹集成各类财政资金支持。聚焦支持产业链提升、先进制造转型升级、优质企业竞争力提升、集群服务体系构建,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 176.93 亿元。其中,实验室建设资金53.5 亿元,产业链区域协同发展资金 18 亿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资金9.17 亿元,先进制造业平台建设资金 6.5 亿元,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与推广应用、“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产业集群公共服务优化及人才培育等其他资金89.76亿元。2023 年,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前提下,各地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重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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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强化政府产业基金引导。迭代省产业基金3.0 版,设立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现代消费与健康、绿色石化与新材料等4 支产业集群专项基金和 1 支“专精特新”母基金,每支基金规模不低于100亿元,分期设立。
17.优化金融支持服务。争取国家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政策更好更快落地,2023 年,力争全省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2500 亿元。落实新一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培育更多头部、高市值制造业上市公司。
18.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2023 年,全省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 30%,确保省级特色产业集群核心区、协同区所在地工业用地总量稳中有升。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单一工业用地中可突出主导用途(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兼容仓储、物流、研发、办公、商业等混合用途。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 25%以上的出让土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19.促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2023 年,全省完成低效用地再开发5万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10 万亩,盘活的存量土地优先支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加快园区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推动工业设备上楼,经批准实施改造提升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一般不低于 1.5,有建设条件的项目可试点探索容积率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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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加强制造业人才招引培育。各级各类人才计划向“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倾斜。加强卓越工程师培养,纳入省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体系。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新八级”制度试点,大力培养高技能人才。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抢抓服务业发展新机遇,组织实施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百千万”工程,建设百家服务业重点平台,培育千家服务业领军企业,实施万亿级服务业重大项目,培育万名现代服务业人才。2023 年,力争服务业增加值增速达到 5%以上。
21.落实财政资金保障。以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为重点领域,聚焦现代物流、县域商业体系、养老服务等方面,省财政2023 年预算安排 80.71 亿元。其中,农商互联农产品供应链项目建设资金1.7亿元,现代物流体系建设资金46.58 亿元,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资金0.76亿元,诗路文化带建设资金 5 亿元,文化产业和风景旅游发展资金2.84亿元,促进企业融资奖励、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育与就业创业补贴等其他资金 23.83 亿元。
22.支持打造服务业重点平台。支持建设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100个,对首次入选的给予 180 万元补助经费,优先推荐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内企业申报国家服务业专项资金。5 年内择优打造高能级创新发展区 20 个左右,对营收规模、综合评价等居前的给予500 万元补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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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中,优先安排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用地。
23.支持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将符合条件的服务业领军企业纳入“雄鹰行动”培育库,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依法依规给予要素保障支持。支持领军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纳入全省服务业紧缺领军人才目录。支持领军企业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创新基金以及重大科技专项。落实首台套产品、“浙江制造精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企业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对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动产登记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24.强化服务业高端人才支撑。编制全省服务业紧缺领军人才目录。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分层分类纳入各级人才目录,可按照规定享受住房保障等方面优惠政策。对全球顶尖人才实行一人一议,探索实施重要关键岗位人才政聘企用机制。
25.支持信息服务业稳进提质。组织实施百个信息服务业重大项目,支持信息服务业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全面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信息服务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全覆盖。加大列入首版次目录产品的推广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首版次软件奖励和推广应用支持政策。
26.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项目。统筹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生产制造方式转型项目、首台套提升工程等。对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的单位给予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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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补助经费。全面落实国家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27.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争取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覆盖面,将宁波舟山港纳入启运港退税政策离境港范围。出口企业在启运港报关出口后即可申报退税,缩短退税周期,提高资金周转率,降低资金占用财务成本。
28.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对投资达到5 亿元以上、年度投资达到项目总投资 30%以上的文化和旅游重大项目,优先保障土地和资金要素。鼓励城市转型退出的工业用地根据相关规划用于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用地申请使用各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的不超过 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边远有居民海岛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鼓励各类文艺院团、演出制作与演出中介机构等参与旅游景区演艺项目。
五、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政策(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实施)统筹推进港航设施建设、港口集疏运体系构建、现代航运服务业培育、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等重点任务,助推以宁波舟山港为核心的世界一流强港建设,深化“四港联动”发展,打造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29.增强财政要素保障能力。围绕支持轨道交通、现代公路网、世界一流强港、国际航空枢纽建设,省财政 2023 年预算安排166.36亿元。其中,安排省交通集团铁路项目资本金 8 亿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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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14.5 亿元,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 85.1 亿元,高速公路补助资金6 亿元,普通公路一般债券 30 亿元,义新欧班列提质扩容等其他资金22.76 亿元。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城市建设。
30.持续落实交通物流助企纾困政策。继续落实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 ETC 车载装置的 3 类、4 类客车通行费实行阶段性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九五折优惠),实施期限为 6 个月,具体时间由省交通运输厅另行公布。用好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重点支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物流配送企业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个体普通货运车辆车主等“两企两个”群体。
31.支持多式联运发展。对通过嘉兴港从事浙北集装箱海河联运业务的内河港航企业,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引导集装箱海河联运发展。鼓励宁波市等地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海铁联运发展。32.便利货运车船通行。推行货运车辆进城通行证“一网通办”“一城通办”,原则上取消对新能源轻型以下厢式、封闭式货运车辆在平峰时段的禁限行措施。加快提升船闸通过能力,力争平均待闸时间缩短至24 小时(极端天气除外)。对所有黄牌、蓝牌冷藏车(挂车除外)给予同等便利化通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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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便利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取消 2 年一次的继续教育制度,优化驾驶员诚信考核,取消考核结果签注制度。推进沿海运输船舶多证联办,力争审批时间提速 80%以上;开展杭嘉湖内河船舶营运检验省内通检互认试点工作。优化推广网络货物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票模式,方便个体货车司机开具发票。安排“司机之家”运营专项资金300万元,对 3A、4A、5A“司机之家”分别给予 5 万元、8 万元、10 万元运营补贴。六、扩大内需和对外开放政策(由省商务厅牵头实施)积极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巩固提升对外开放优势,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积极抢订单拓市场,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恢复向好。2023 年,确保出口占全国份额14.5%左右,实际使用外资 200 亿美元,力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4.5%左右。34.强化财政资金支持。聚焦稳外资稳外贸促消费,省财政2023年预算安排 25 亿元。其中,招大引强专项激励1.8 亿元,商务展会资金1.9 亿元,外资招引激励资金 5.5 亿元,自由贸易试验区激励资金1亿元,国际新开航线奖补资金 2.06 亿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2亿元,信用保险保费补助资金 2.65 亿元,进口贴息0.85 亿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海运纾困、数字贸易发展、消费能级提升等其他资金7.24亿元。
35.持续释放传统消费潜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等政策。推动杭州市继续梯度增加小客车浙A 号牌增量指标。鼓励预制菜企业加强技术革新,支持预制菜产业园等规模化发展。支持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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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企业创新发展,培育精品国潮国货消费。36.培育发展一批消费新场景。支持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组织开展省级项目评审和发布,专项支持项目100 个左右。到2023年底,累计打造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1500 个。提升城市消费能级,支持推进高品质步行街改造提升、夜经济集聚区和智慧商圈建设。重点支持19个县(市、区)高质量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37.加大外贸支持力度。实施“千团万企”拓市场攻坚行动,2023年,重点支持展会 100 个以上,政府牵头与企业自行组织出国(境)拓市场团组 1000 个以上、企业 10000 家以上。政策性外贸产业专项贷款增长 10%以上,对材料齐全的出口信用保险限额批复办结率不低于90%。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比例不低于 60%、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经费。对我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先进技术、重要设备、关键零部件等,给予贴息支持。
38.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围绕数字技术、数字产品、数字服务、数字平台等 4 个维度,通过“区域+项目清单”的竞争性遴选方式,省级重点培育数字贸易项目 20 个。在自主品牌培育和独立站建设、产业园区建设与运营、人才培养、仓储物流发展等方面,加大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政策支持力度。复评和新评省级公共海外仓20 个以上。39.深化全球大招商行动。加大赴境外招商引资洽谈力度,组织赴境外招商团组不少于 200 个,在经费、审批流程等方面予以支持。探索设立省招商引资基金,组建基金招商联盟、举办基金投资论坛、形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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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清单、搭建基金服务平台、打造投资顾问团队。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提质扩面,推动在外浙商、侨商回归投资。支持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放平台开展外资招引。七、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政策(由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建设高效生态农业强省,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推进城乡风貌整治提升,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加快推进以县城为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引导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40.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聚焦实施县城承载能力提升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省财政 2023 年预算安排280.92 亿元。其中,农业稳产保供资金 22.73 亿元,农业绿色安全保障资金12.25 亿元,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43.12 亿元,农业“双强”资金12.72 亿元,乡村建设和治理资金 65.36 亿元,促进农民共同富裕资金25.69 亿元,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资金 3.6 亿元,区域协调专项激励补助资金21 亿元,山海协作和山区 26 县发展实绩考核奖励资金 26.38 亿元,综合性扶持政策、涉农保险和政策性信贷担保等其他资金 48.07 亿元。41.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对接合作,2023 年,力争全省政府性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余额达到 1650 亿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持平均担保费率不高于 1%的基础上,对小微、“三农”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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