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_鄂州人社高频问答汇编

发布时间:2022-6-30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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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鄂州人社高频问答汇编

—35—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养老保险供养亲属等四类人员需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改制事业单位及编外退休人员、供养亲属(遗属)选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险种进行认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选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险种进行认证;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险种进行认证。75.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时间有何规定?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一个年度内认证一次,间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领取养老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的人员每半年认证一次,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76.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个人认证渠道有几种?答:待遇领取资格个人认证方式主要有三种:(1)支付宝自助认证(首选)。搜索“湖北智慧人社”小程序,在“资格认证”板块选择对应险种,根据提示进行本人自助认证或代亲友认证。(2)微信自助认证。关注微信公众号“湖北12333”,点击下方“微服务”,进入“服务大厅”,在“资格认证”板块选择对应险种,输入待遇领取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根据提示进行本人自助认证或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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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鄂州人社高频问答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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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养老保险供养亲属等四

类人员需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

改制事业单位及编外退休人员、供养亲属(遗属)选择“企业职

工养老保险”险种进行认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

人员选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险种进行认证;享受城乡居民养

老保险待遇人员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险种进行认证。

75.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时间有何规定?

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退休

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一个年度内认证一次,间

隔时间不超过12个月。领取养老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的人员每半

年认证一次,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

76.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个人认证渠道有几种?

答:待遇领取资格个人认证方式主要有三种:

(1)支付宝自助认证(首选)。搜索“湖北智慧人社”小

程序,在“资格认证”板块选择对应险种,根据提示进行本人自

助认证或代亲友认证。

(2)微信自助认证。关注微信公众号“湖北12333”,点

击下方“微服务”,进入“服务大厅”,在“资格认证”板块选

择对应险种,输入待遇领取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根据提示进行

本人自助认证或代亲友认证。

(3)现场认证。待遇领取人员可就近到鄂州市就业社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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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华容区、梁子湖区及葛店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社保窗口进行

现场认证。

(八)工伤保险

77.哪些用人单位需要参加工伤保险?职工需要缴纳工伤保

险费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雇

工、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78.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是多少?

答: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基准

费率为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

1.1%、1.3%、1.6%、1.9%。工伤保险费率根据本单位缴纳工伤

保险费使用情况,实行浮动管理。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费率

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

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

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根据我市2021年底

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工伤保险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

策,在原一至八类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即为0.16%、0.32%、

0.56%、0.72%、0.88%、1.04%、1.28%、1.52%。下调期间,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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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不足,则停止下调费率。

79.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

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

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从而解决职工

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80.建筑业以什么形式参加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答: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

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

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

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在项目所在地的

统筹地区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对象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建筑业

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建筑业职工。

81.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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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2.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

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

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83.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有什么要求?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

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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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4.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1)职工认定工伤申请表(参保单位附事故报告);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职工与用人单

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无劳

动关系证明材料,需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事实劳

动关系;

(3)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

病诊断、鉴定书)、病历、影像资料、出院小结等原件及复印件;

(4)两名以上证人(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的手写证明

材料,材料需证人按手印;

(5)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6)工伤认定机构需要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等资料;

(7)属于下列情形应另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①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人民法院生效裁

决书或公安机关的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

②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提交相关机构出

具的证明或者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

院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③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它有效证明,上下班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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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抢救记录和死亡

证明;

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的,提交民政或其他部门的有效证明;

⑥劳务派遣及人力资源中介机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外包协议》等。

85.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费用报销有什么要求?

答: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

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

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86.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

任?

答: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

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

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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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我省阶段性社会保险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如

何执行的?

答:(1)阶段性降费率: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

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

社发〔2022〕23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

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

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工伤保险费率根据我市2021年

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情况,在原一至八类费率的基础上下调

20%(下调期间,若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不足,

则停止下调费率)。该政策提供“免申即享”服务,通过省企业

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后台直接调整缴费费率,企业免填单、免

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降费政策红利。

(2)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根据《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

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2

号)和《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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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在对餐饮、零售、旅游、

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

保费政策的基础上,扩大实施范围至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

17个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缓缴扩围行业

所属企业在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

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

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

金。

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

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

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缴纳费款有

困难的企业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途径向鄂州市社会保险中心申

请享受阶段性缓缴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

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社保年度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

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

(九)失业保险

89.哪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

费?

答: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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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

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原则参加

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90.哪些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一是按照

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二

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91.失业人员可以获得哪些兜底保障?

答:(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

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92.怎样申请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本人可通过现场或网上申报两种方式申领失业

保险金。现场申报的,可在市、各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网上申

报的,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支付宝、微信等搜索“失业保险

待遇”进入当地失业保险待遇网上申领平台后办理。

93.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多少失业保险金呢?

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及领取期限:目前鄂州市失业保险金

发放标准为1485元/月,领取期限由系统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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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具体期限。

94.到了退休年龄,但是不具备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又没有

工作,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答: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

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不具备领取养老金条件,又没有工作的,

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95.主动辞职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答:一般来说,劳动者处于本人主观意愿向用人单位提出辞

职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满足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是由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四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是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

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是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

96.失业保险金最多只能领24个月吗?

答:失业保险金单次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而非终生只能

领取24个月。劳动者领金期满后重新找到工作并参保,再次失

业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失业保险金。

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有重新就业参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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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情况,应主动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法领取失业保险金

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7.一生只能领一次失业保险金吗?

答:失业人员只要参加了失业保险,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

险金条件,就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没有次数限制。

(十)社会保障卡服务

98.什么是社会保障卡?

答:社会保障卡卡面包含用户的个人信息,采用全国统一标

准,社会保障号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民身

份号码。社会保障卡包含有金融账户与医保账户,两者账号密码

独立。金融账户参照发卡行规定进行管理,需在发卡行激活后使

用;医保账户的初始密码为123456,初始密码不能进行医保报

销。参保人领取新卡后,可在社保卡办理点更换为非123456的

六位数进行医保报销。

99.社会保障卡只能在户籍地办理?异地能办吗?

答: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保卡两种形

态。电子社保卡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客户端、掌上

12333等全国400多个渠道进行申领。实体社会保障卡已实现了

省内跨地市线下异地办理,群众可通过线上服务入口提交申请,

发卡地区制卡完成后邮寄给本人。

100.社会保障卡功能主要包括哪些?

答:一是社会保障卡在人社系统服务领域基本实现业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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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通”,个人可持卡直接办理登记申报、招聘求职、社保缴

费、待遇申请等业务,可通过社保卡领取养老金、失业金、工伤

津贴、生育津贴、就业补贴资金;二是社会保障卡已覆盖城乡医

保参保人员,广泛用于就医结算,人民群众普遍用社会保障卡挂

号、购药、就医结算;三是社会保障卡政务应用陆续开展,在湖

北政务服务网、鄂汇办APP、支付宝、湖北12333、鄂州12333

微信公众号及合作银行手机银行开发多个电子社保卡签发渠道,

已实现线上电子社保卡身份认证、个人参保信息查询、网上业务

申办、扫码购药等线上服务功能。四是民生领域应用不断拓展,

市民可持社会保障卡商超购物、乘坐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

101.省内换城市工作,需要换社会保障卡吗?

答:目前绝大部分省份已实现社会保障卡省内跨地市通用,

无需换卡,具体可拨打各地12333电话咨询。

102.在多个渠道申领了电子社保卡,会产生冲突、影响使用

吗?

答:电子社保卡可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授权的

多个渠道上申领和使用。渠道包括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客

户端微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APP、掌上

12333,工、农、中、建、交、邮储、招商、平安等各大银行,

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30个全国性渠道,以及300多个人社

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渠道、100多个银行和社会渠道。

2021年起,个人申领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时,同步完成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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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的申领。持卡人可通过电子社保卡支付宝小程序、社保卡

服务银行APP、发卡地人社APP(具体以当地人社部门公告为

准)等渠道,经本人授权后直接使用电子社保卡。

个人可以在多个渠道申领,也可以仅在一个渠道申领;在某

一渠道解除关联后,不影响其他渠道上电子社保卡使用。

103.儿童能办社会保障卡吗?

答:儿童可以办理社会保障卡。新生儿家长可以在初次办理

新生儿医保参保业务时,一并申领社会保障卡,部分地区实现了

“出生一件事”,在办理出生证明、户口时,即可一并申领社会

保障卡。也可后期通过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网点或者网上服务平

台申领社保卡。

104.儿童办理社会保障卡需要带哪些资料?

答:七岁以下儿童,社会保障卡上会使用卡通照片代替,无

需相片,监护人持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即可办理。

七岁以上儿童,需准备电子档照片像素要求358x441尺寸白

底,监护人持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即可办理。

105.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后需重新更换吗?

答:当社会保障卡姓名、身份证号、性别、照片等关键信息

变更后需要更换社会保障卡。

106.社会保障卡的密码如何修改?

答:社会保障卡中医保账户的初始密码为123456。参保人

领取新卡后,可在社会保障卡窗口修改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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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密码咨询银行。持卡人启用社会保障卡

金融功能后,在使用过程中可以随时到服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

服务银行自助设备修改自己的密码。

107.什么是电子社保卡?

答:电子社保卡是社会保障卡线上应用的有效电子凭证,与

实体社保卡一一对应、唯一映射,全国社保平台统一签发,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电子社保卡有实体卡全部功能,又

方便携带使用。当实体卡挂失、注销后电子社保卡同样不能使用。

108.如何申领电子社保卡?

答:只要已领取实体社会保障卡且实体社保卡未注销,均可

申领电子社保卡,如果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已激活,且在银行端

预留了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还可进一步关联社保卡银行账户,

开通社保线上快捷支付功能。

除了电子社保卡官方APP、微信小程序和支付宝小程序,国

家政务服务平台、国务院客户端微信小程序、掌上12333、云闪

付、人社部门APP、服务银行APP等渠道均可申领电子社保卡。

109.电子社保卡怎么使用?

答:电子社保卡相比实体卡携带方便使用便捷等特点。领取

电子社保卡后,可以直接使用手机在鄂州市定点药店与卫生院进

行医保账户支付。相对于实体卡忘记密码重置需前往窗口处理,

电子社保卡可自行在手机上进行密码重置,使用更便捷。电子社

保卡还能在手机上进行社保查询、社保转移、查询职称证书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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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业务。

110.电子社保卡有哪些用途?

答:电子社保卡将社会保障卡的服务进一步向线上延伸,向

更多公共服务领域拓展。目前电子社保卡已开通包括展码、亮证、

扫一扫、亲情服务、授权登录等7项基本服务在内的62项全国

“一网通办”服务,还加载了1000余项各省市属地服务。

111.问:领取电子社保卡后,实体社会保障卡就没用了?

答:领取电子社保卡后,实体社会保障卡仍然可正常使用。

可通过展示二维码或扫一扫使用电子社保卡,也可通过电子

社保卡页面上的功能按钮享受就业、社保等服务,均不影响实体

社保卡的线下使用。如果出门忘带实体卡,可通过电子社保卡替

代实体卡使用。

112.电子社保卡密码和实体社会保障卡密码一致吗?

答:申请电子社保卡时设置的密码为电子社保卡密码,与实

体社会保障卡密码无关,电子社保卡是一人一密码,且最新设置

的密码在所有渠道内同时生效。

为了保障社保卡的的安全,电子社保卡密码和实体社保卡密

码尽量避免相同。

113.在支付宝申领电子社保卡时提示社保卡状态异常怎么

处理?

答:已持有实体社保卡,申请电子社保卡时提示社保卡状态

异常,如封存(未激活)、挂失(含临时挂失、正式挂失)等状

第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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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时,可以在微信“湖北12333”或支付宝“湖北智慧人社”小

程序自行办理,也可以携带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到社会保障卡服

务机构处理或咨询发卡地人社相关部门。三、人事人才篇

(十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11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范围有哪些?

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范围

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

(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

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

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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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有哪些作用?

答:(1)招聘和录用。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应聘人员的学

历、经历、奖惩等各类背景信息,辅助企业做好员工的招聘录用。

(2)选拔和使用。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员工在教育培训、工

作经历、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奖惩等方面的信息。

(3)政审和考察。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存档人员录用(聘

用)考察、因公出国(境)政审,为部队提供存档人参军政审,

为党组织提供入党政审等。

(4)协助办理社保和退休。办理社会保险过程时,通常通

过查阅人事档案来核实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

(5)出具相关证明。发挥人事档案材料凭证、依据和参考

作用,依据记载为存档人员出具相关证明。

116.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包括哪些?

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

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

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

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

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7个方面内容。

117.谁来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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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规定,由县级以上

(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

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118.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办理转出手续?

答:本人携带身份证(或单位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

拟调入机构出具的调函前来办理(党组织关系应同时转出)。

119.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转递?

答:转递档案时,档案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

录或清单,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通信、专

人送取方式或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

自带档案。

120.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办理接收手续?

答:(1)流动人员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委托管

理本人人事档案的申请。申请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以及原单位离

职材料或新入职单位证明材料。未就业者向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

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

(2)对符合接收条件的开具《调档函》,办理档案调入手

续。

(3)到现存档机构调出档案。

(4)办理档案存入手续。

第1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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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哪些材料应及时归档,如何办理?

答:(1)国内学历学位材料。由学校通过机要通信或“邮

政EMS标准快递”方式转递。

(2)国(境)外学历学位材料。携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盖红章的归档,盖钢印的本人持有

无须归档)。

(3)职称材料。携带介绍信持有效证件办理。

(4)党员材料。正式党员材料(预备党员材料应在转正后

归档)应由党组织直接通过机要方式转递,或密封后(党委、总

支加盖骑缝章)由所在党组织派专人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

件办理。

(5)工作材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形成材料,

应由材料形成单位通过机要方式或派专人转递。非国有企业等单

位形成材料一般由本人或单位经办人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

件办理。

(6)其他符合《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

发〔2009〕12号)归档范围及要求的材料。

122.哪些单位可以查阅档案,如何办理?

答:(1)公安部门、安全部门、检察部门以及公证处等单

位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档案。查阅人须为两名中共党员,携带单位

介绍信和有效证件查阅。

(2)设有党委(含独立总支)的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经

第170页

—54—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可查阅存档人员人事档案。查阅人须

为两名中共党员,携带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证件查阅。

(3)未设党委(含独立总支)的用人单位,如需要了解存

档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可申请由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代为查阅或出

具相关人事证明。

123.依据档案记载可以出具哪些证明,如何办理?

答:存档证明,经历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以及其他证明等,本人携带身份证(或单位携带介绍信、经办人

有效证件)来办理。

124.如何为有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答:(1)当存档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时,本

人可携带身份证(或单位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带领

相关人员来审核档案。

(2)当存档人员应征入伍时,本人可携带身份证(或单位

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带领相关人员来审核档案。

(3)当存档人员随团因公出国(境)时,本人可携带身份

证(或单位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以及出国任务书等来

办理。

(4)当存档人员或其子女申请入党时,本人可携带身份证

(或单位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以及相关函件来办理。

125.如何复印档案中的材料?

答:(1)复印成绩单。本人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办

第171页

—55—

理。

(2)办理外地父母投靠子女,复印《毕业生登记表》或《干

部履历表》。本人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

(3)复印职称申报表。本人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办

理。

(4)其他材料。

126.存档人员的党组织关系应如何接转?

答:(1)党组织关系转入: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原所在党组

织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

(2)党组织关系转出: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现所在党组织办

理,需提供接收机构党组织的详细名称。

127.用人单位委托存档的应如何办理集体立户?

答:(1)提交立户申请,可由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同

志持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企业法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前来办理。

(2)需签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协议,并加盖单位

公章。

128.哪些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档案应委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机构管理?

答:在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团体组织就业的,自费出国留学

的,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以及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

第172页

—56—

129.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快递寄送至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

机构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关于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有关事项的通知》(教

学厅函﹝2015﹞39号)有关要求,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时

应遵循以下要求:

(1)通过“邮政EMS标准快递”,应使用制作有“高校学

生档案专用”标志的统一封套。

(2)在封套表面填写寄出单位和寄往单位信息,寄出单位

必须是本人的毕业院校。

(3)封套密封完好并在封口处加盖寄出单位骑缝章。

130.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中应该有哪些材料?

答: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登记表,高校毕业生登记

表、学习成绩单、学生登记表、获奖证明、党团材料等相关材料。

131.应届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如何转入公共就业和人

才服务机构?

答:应届高校毕业生持学校出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到拟存档的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132.高校毕业生如何找到自己的人事档案?

答:高校毕业生可通过原就读高校的就业指导中心,查询人

事档案派遣地,一般为生源地所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第1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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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事业单位管理

133.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主要采取什么方式?

答: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我省《事业单位公开

招聘暂行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

会公开招聘。

13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要有哪些程序?

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制定招

聘方案、发布公告、网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

考察、公示等程序。

135.考生如何报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答:我市每年4月份左右在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

户网站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请考生关注招聘公告,按照

公告要求报考。

136.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主要有哪些方式?

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笔

试考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综合应用能力,面试主要采取

结构化面试、专业能力测试(说课、答辩、情景模拟、技能操作)

等方式进行,专业能力测试内容主要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

137.哪些人员报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享受加分政策?

答: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献身国防事业,

第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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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和高校毕

业生退役士兵报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可享受加分政策。上述

项目人员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称职)的,高校毕业生退役

士兵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参加公共科目统一笔试,可

在折合成百分制的笔试成绩上加5分。

138.鄂州市事业单位人才引进有什么政策?

答:鄂州市“新鄂州人计划”涉及事业单位的为事业单位“人

才池计划”,它是我市在事业单位统一组织的一般性招考招聘外,

通过特殊招聘方式招聘高水平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通过专项招

聘方式向特定领域特定专业招聘专业人才的人才计划。通过“人

才池计划”引进的人才可享受以下政策:

(1)工资待遇方面:新聘高水平人才、博士研究生、正高

级职称人才薪酬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对能独立

带领学科或事业发展、特别优秀的人才,年度薪酬实行“一人一

策、一事一议”,最低50万元,最高200万元。

按照全日制博士4000元/月,重点高校(原“985”、“211”

重点大学、科研院所和海外知名大学)全日制硕士1700元/月、

其他全日制硕士1500元/月,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1100元/月、

其它全日制本科900元/月;正高级职称4000元/月、副高级职称

1600元/月的标准,连续3年发放生活补贴。

(2)人才配套服务方面:新聘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

可享受“鄂州人才服务联盟”提供的全方位“i才服务”,包含

第175页

—59—

住房、教育、医疗、婚育、文旅、消费等方面优惠和奖励。其中,

高水平人才、博士研究生、正高级职称人才的子女,可协调安排

市内优质中小学、幼儿园,配偶可按对口对等原则随调。

(3)人才培养方面:打破论资排辈、条条框框,对实绩突出、

潜心钻研的,每年在职称申报、等级晋升等方面予以倾斜。在行

政机关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的情况下,对在事业单位担任副科级以

上领导职务、完成一个聘期(3年,含试用期)及以上且考核合

格的人才,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择优调入机关担任副科级以上领

导职务。

139.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问题

答: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原则上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

制数确定。因机构分立、合并或政策性安置人员等原因超编的事

业单位,可将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与单位有正式的人事关系、

工资关系,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的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纳

入设岗基数。

140.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

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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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141.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原则是什么?

答: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

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

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142.关于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双肩挑”)

有关问题?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从严控制,严格管

理,原则上控制在领导班子成员范围内,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原则

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同时兼任专业

技术岗位职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聘管理岗位的职责任务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负责本

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在岗人员具有本单位主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的任职资格(直管市、县级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和省、市州所属

小学幼儿园可具有主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

(3)在岗人员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承担了教学、医疗、

科研、创作、编辑、采访、演出、设计、制作等具体专业技术任

务;

(4)在岗人员完成了所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达到

第1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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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工作标准,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

143.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对应岗位等级问题?

答:按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原部队职务首次确定岗

位等级时,若单位无相应等级岗位或虽设有相应等级岗位但无空

缺的,可聘任到相应等级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

(十三)职称评审

144.哪些人员可以在我市申报职称?

答:评审范围为现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

组织等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

市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

145.申报职称有哪些渠道?

答: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情

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

办公室。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

申报。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

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由用人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履

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代理

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146.个人如何申报职称?

答:申报人员按照“干什么、评什么”原则,根据各职称系

列(专业)评审委员会发布的年度评审(材料受理)通知要求和

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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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评审条件,如实填报资料,并报送至用人单位。

高级职称须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省人社厅,查找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点击在线申请)申报(自

主评审单位可自主选择使用)。

147.申报职称对外语和计算机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

意见》,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

必备条件,全面取消外语和计算机的门槛设置。

148.申请中初级职称需要什么条件?

答:正常申报:

(1)中级理工类专业:研究生3年、本科5年、专科7年、

中专12年;

非理工类专业:本科5年、专科7年、中专12年;取得并

从事助理工程师4年(或取得二级建造师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2)初级:本科1年、专科3年、中专8年。

破格申报:未达到正常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及专

业工作年限要求的人员,申报职称均属破格申报。对确有真才实

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中级需具备下列条件:

(1)专业工作年限达到20年以上;

(2)年龄满45周岁;

(3)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第1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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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作为技术骨干,所承担的施工项目曾获得过县(市)级

以上奖励;

②在本专业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过1篇以上论文;

③直接主持中型项目或中型骨干企业的专业技术工作,且

连续二年以上取得明显效益者。

149.申请中初级职称需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报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人员花名册(纸质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档);

(5)单位承诺书。

申报个人需提供的材料:

(1)个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的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

诺书、申报职称学历、学位查验表;

(2)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下载)、任

职资格证书、获奖证书、业绩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

位公章、审核人签字)等;

(3)根据人社厅发〔2020〕13号规定,民营企业在“劳动

关系所在地”参加评审。需提供单位用工合同、个人社保证明、

单位发放工资银行流水账单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审核

人签字);

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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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近两年来工作总结,中级需论文一篇;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评审表相片栏内粘贴

本人近期免冠1寸登记照两张(接要求个人填写并加盖单位公

章)。

150.技能人才能申报职称评审吗?

答:目前,在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

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领域建立了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

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通道,按照《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深入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

见》(鄂人社发〔2021〕38号)规定执行。

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在

现有工作岗位上近3年度考核合格,均可参加贯通领域职称评

审。其中,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该职业(工

种)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在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该职业(工种)技术技

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

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该职业(工种)技术技能工作满4

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151.如何领取职称证书?

答:(1)起点、中初级职称证书待评审流程走完后会通知

单位、个人来市职改办领取;

(2)教育、卫生和部分系列高级职称证书由市职改办通知

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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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

(3)其他系列高级职称需本人或单位咨询相应系列省高评

办领取方式。

152.如何申请补办职称证书?

答:补办职称证书由本人或单位携带批准文号、身份证、《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寸彩色登记照直接来鄂州市职

改办(市就业社保中心913办公室))办理,即办即走,外地不

方便来现场可以采用邮寄方式办理,我们将在收到邮件后3个工

作日内寄出。

153.如何查询职称证书真伪?

答:我市2017年之后评审通过的职称可通过全国职称查询

平台(www.12333.gov.cn),2017年之前可电话(027-60358472)

查询。

(十四)专技提升篇

154.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

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本级全面推行证明事

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0号)

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制。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后,根据提示选择承诺制报考,可自行在

网上报名缴费,无需再提供纸质证明材料。

第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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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如何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纸质证书?

答: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理有两种方式:一是网上办

理,考生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zwfw.hubei.gov.cn),在“专

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办理”一栏找到鄂州市,按照操作提示逐步

填写表单提交,付费成功后,证书可通过EMS邮寄到家。二是

现场办理,凭考生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直接到鄂州市人事

考试院领取。

156.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有电子版吗?

答:有。通过全国统一组织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

考生,都可以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

首页点击“证书查验”,可下载和查询验证本人的职业资格电

子证书,此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7.如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查询?

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可在“技能

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系统”(http://zscx.osta.org.cn/)上查询。

158.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认定应该在哪里了解相关政策

和工种认定机构呢?

答: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转变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

能等级认定工作相关政策、各机构开展工种情况可登陆“湖北省

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http://www.hbjdzx.org.cn/)查看。

159.企业如何备案职业等级认定机构?

答:省属企业及央企在鄂分支机构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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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提出申请,其它企业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官网

(http://www.hbjdzx.org.cn/),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与监

管工作服务平台”实名制注册后进行在线申报。或电话咨询市中

心工作人员027-60358481.四、劳动关系篇

(十五)劳动合同

160.劳动关系怎么判定?

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具

备如下三个要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

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

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

部分。

161.劳动合同中应具备哪些条款?

答: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

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

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

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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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62.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不超过11个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

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

163.什么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合同

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

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

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

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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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4.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

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

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65.用人单位能否收取劳动者押金或扣押劳动者证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招用劳

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

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劳动者依

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

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于劳动工具、工作服装等可要求职

工离职后归还,造成损失的也可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向职

工收取押金。

166.用人单位应该在招录劳动者后多久进行社保登记?如

不进行登记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第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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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试用期的自试用期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

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67.什么是招用童工与未成年工?招用未成年工应承担哪

些法定义务?

答: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为招用童工,用人单位

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

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

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

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招用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年成人即为招用未成年工。

招用未成年工,用人单位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成年工不得使其承担

过长、过重及有毒有害危险工作,同时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

检查。

168.什么情况下可以劳动合同终止?

答:(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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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

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

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9.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材料有哪些?

答: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材料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关于确

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

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

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以确定事实劳动关系。

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应妥善保存相关劳

动关系的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

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170.劳务派遣合同应该签订几年?劳务派遣用工遵循哪些

原则?

答:劳务派遣合同应至少签订2年,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应遵

循三性原则,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用工单位应当严格

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

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十六)工时休假

171.《劳动法》对标准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标

第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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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工作时间为: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

的工作时间累计不的超过40个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

的需要,经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后,可以适当的延长劳动者的工

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延长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

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

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72.何为超时工作?超时工作用人单位应支付怎样的工资

报酬?

答: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周不超过36小

时定义为超时工作。工作日安排劳动者超时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

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

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

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

酬。

173.何为违规超时工作?违规超时工作如何处罚?

答:延长工作时间,每日超过3小时,每周超过36小时(综

合计算工时每年工作时间超过2431小时)定义为违规超时工作。

对违规超时工作按规定责令其调整工作时间,停止超时工作。对

于超时工作按规定给予补休,不能给予的支付超时工作报酬。同

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189页

—73—

174.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

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

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

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

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

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175.年休假应该怎么休?

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

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对职工应休

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

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76.产假与育儿假天数如何计算?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

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享受42天产假。根据2021年11月26日第五次修订的《湖北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

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第190页

—74—

177.产前检查能否算作劳动时间?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

此,用人单位应当配合怀孕女职工做好产前检查,允许怀孕女职

工在上班期间去医院做产前检查,同时不得因此克扣其工资。

178.对于女职工哺乳,用人单位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

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

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

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

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179.什么条件用人单位应发放高温补贴?高温补贴怎么发

放?

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

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

温补贴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每年6、7、8、9四个月。

(十七)薪酬工资

180.工资总额的组成?

答: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

第191页

—75—

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

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

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81.当前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最低工资

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1号)精神,我省从2002

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制定时已考虑职工个人缴

纳社会保险费因素。认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是否

符合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包括用人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应由劳

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2021年9月1日起,鄂州市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月,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

低工资标准为16.5元/小时。

18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如何计发?其休息休假如何确

定?

答: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

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

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

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对于

符合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安排其享受带薪年休假。

18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工资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

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

第192页

—76—

合同约定工资的80%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84.哪些假期应当正常支付工资?

答:《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

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

资。”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又具体规定了这些

休假日的范围,即:“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

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185.结束或终止劳动合同,工资什么时间支付?

答: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十八)欠薪维权

186.劳动者欠薪维权可找哪些部门?

答:第一,被拖欠工资,可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举报投诉。第二,工程建设领域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

挂靠、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可向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第三,工资存在争

议的,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第四,如果持有工

资欠条等,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追索劳动报酬。

187.向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时,需要携带哪些

证据材料?

答:(1)劳动者本人身份证;(2)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

第193页

—77—

合同、工作证、出入证等);(3)考勤记录(如考勤表、考勤

卡等);(4)工资发放凭证(如工资条、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记

录等);(5)其他能够证明本人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事实材料。

188.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投诉欠薪时,有什么要特别注意的

地方?

答:建设领域农民工投诉欠薪时,应明确所做工程的项目名

称及地址、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名称及办公地址、项目负责人姓名

及电话,并提供上述1-5项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如确实

无法提供上述直接证据材料的,应提供下列佐证材料原件(或复

印件):原始做工记录(如记工单等);施工单位签章或项目负

责人签字的工资结算单;施工单位签章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工资

欠条;个人施工合同或协议;其他能够证明工资被拖欠事实的材

料。

189.鄂州市劳动维权投诉电话?

答:鄂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局027-60358458

鄂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711-5911588

华容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27-60586055

梁子湖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27-60699926

葛店经济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027-53018951

临空经济区劳动监察大队0711-5901659

第194页

—78—

(十九)仲裁调解

190.什么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自愿把劳动

人事争议提交法定第三者处理,及其就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

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劳动人

事争议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需要先

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1.申请仲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1)仲裁申请书。

正本一份,副本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2)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①申请人身份证的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②用人单位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可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网站查询)。③委托代理人为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提交:

执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及律师事务所或法

律服务所公函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为近亲属的提交:委托代理

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近亲属关系

证明材料一份。委托代理人为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

公民的,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

原件一份及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信原件一份。

第195页

—79—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①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

代码证复印件一份;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一份及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③委托代理人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

的提交:执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及律师事

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公函原件一份。委托代理人为与本单位有劳动

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及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④劳动者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3)填写《送达确认书》,载明准确的送达地址、联系电

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4)证据材料及证据目录。能够体现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

劳动或者人事关系以及与争议事项存在关联的有关证据材料,并

列好证据目录。提交正本一份,副本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数量提

交。

192.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什么内容?

答: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

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

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196页

—80—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该

加盖单位公章。

193.哪些劳动人事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调解仲裁范围?

答:(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

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

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

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94.哪些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答:(1)除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

福利待遇的以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2)经批准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劳动者不服经职代会或

职工大会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与改组改

制企业发生的争议;

(3)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的证券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具

备行业资格证、执业证、委托代理合同)与委托人(证券、保险

等企业)之间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比例、标准,以及社

第197页

—81—

会保险待遇审批、发放数额等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争议;

(5)用人单位与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已依法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

(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

论,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之间发生的争议。

对于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依

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95.用人单位与招用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的争

议属于劳动争议吗?

答:不属于。可按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处理。

196.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

议吗?

答:不属于。可按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处理。

197.劳动者因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按安置方案

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吗?

答:不属于。建议向主管部门进行咨询解决。

198.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该怎么做?

答: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

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

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

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

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198页

—82—

199.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

答: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200.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承担什么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

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

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

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第199页

—83—

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

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

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绩效考核等级,并规定考核末

位淘汰的,用人单位能否据此单方解除与考核末位者的劳动关

系?

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

“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

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发生争议

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及起算点应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侵害的是劳动者的休假

权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

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故适用一般的时效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

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

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

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

计算。

203.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答: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终局裁决书

第200页

—84—

自当事人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204.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不予履行的该怎么

办?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

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

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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