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文件选編(下册)

发布时间:2023-12-29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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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文件选編(下册)

-477-5. 省规范性文件布速率大大提升。电视、应急广播及新媒体等渠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随时播发“直通车”机制基本建立。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 95%。——应急联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全社会快速响应联动机制更加完善,基于重大气象灾害高级别预警信息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自动停工停业停课机制基本建立,全社会防御意识和防御能力显著提升。形成灾害隐患排查制度,强对流天气防御标准更加科学规范细致。三、重点任务(一)提高强对流天气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1 ﹒优化综合立体监测网,提升精密监测能力。智能化升级改造国家级地面站点,建设小型村级气象观测站,在强对流天气灾害多发区建设局地多普勒天气雷达,在全省建设对流层风廓线雷达、微波辐射计、激光雷达,构建覆盖全省的高精度雷达协同观测网,强化图像识别、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及卫星、雷达、自动站等观测数据的融合应用,提升强对流天气自动识别和追踪能力。2 ﹒加强新技术应用,提升精准预报预警能力。加强地面、雷达、卫星资料的融合应用,研发强对流天气实况产品,构建强对流识别、初生算法。利用深度学习、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和优化强对流天气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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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文件选編(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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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11年12月(由原安徽省安全生产科技协会经省民政厅核准更名而来),一直秉承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企业、服务于会员的宗旨,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和行业自律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作用,被省民政厅授于AAAA级社团组织。
协会常年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安全生产新理论、新科学、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研究,为安全生产领域“五新”推广和创新提供咨询服务;组织省内外安全专家、中介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指导和服务,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规、科技以及安全生产中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等。协会现有会员194人,其中,高级职称100人。协会成立了省级专家库,共有色、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危化、矿山、消防、交通等省内具有深厚专业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86人。下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行业的三个专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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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规范性文件

布速率大大提升。电视、应急广播及新媒体等渠道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随时播发“直通车”机制基本建立。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 95%。

——应急联动。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全社会快速响应联动机制更加

完善,基于重大气象灾害高级别预警信息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

群的自动停工停业停课机制基本建立,全社会防御意识和防御能力显著提升。

形成灾害隐患排查制度,强对流天气防御标准更加科学规范细致。

三、重点任务

(一)提高强对流天气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1 ﹒优化综合立体监测网,提升精密监测能力。智能化升级改造国家级

地面站点,建设小型村级气象观测站,在强对流天气灾害多发区建设局地多

普勒天气雷达,在全省建设对流层风廓线雷达、微波辐射计、激光雷达,构

建覆盖全省的高精度雷达协同观测网,强化图像识别、人工智能、大数据分

析等技术及卫星、雷达、自动站等观测数据的融合应用,提升强对流天气自

动识别和追踪能力。

2 ﹒加强新技术应用,提升精准预报预警能力。加强地面、雷达、卫星

资料的融合应用,研发强对流天气实况产品,构建强对流识别、初生算法。

利用深度学习、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和优化强对流天气短临预报

技术,提高预报预警的精准化、客观化水平。发展精细到乡镇(街道)的强

对流天气灾害预报预警。开发短临预警平台,提高智能化、精准化预警水平。

实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提升工程。

3 ﹒拓展发布渠道,提升预警快速靶向传播能力。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传播纳入城乡网格化社会管理体系,统筹新媒体和社会传播资源,建立预警

信息传播规范,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高级别预警信息发布传播的“绿色通道”。

建立面向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预警信息“直通车”机制,扩

大信息覆盖面。充分利用农村应急广播和手机短信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等

优势,开展面向特定地区和人群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精准靶向推送,实

现基于位置的精准高效发布。政务服务平台(皖事通)和市、县政府门户网

站实现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的实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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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规范性文件

(二)提高强对流天气灾害防范应对能力。

1 ﹒着力提升强对流天气灾害风险防范能力。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

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强对流天气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风险区划,建立健全

灾害重点防御单位认定机制,制定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

理办法。制订风险防控标准,提升重点区域和敏感行业设防水平。建立自然

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文化和旅游、气象等重点行

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联合制定灾害应急联动阈值指标和防御指南,特别

是要明确地下隧道、涵洞、地铁、构筑物、高空作业、广告牌及山岳型、涉

水型景区等的防御标准。加强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加强建筑工程规划

设计和施工审批监管。

2 ﹒建立高效协同的强对流天气灾害应急联动机制。不断完善以气象灾

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制定完善基于重大气象灾害高级别预警信息

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的自动停工停业停课机制。针对山洪、

地质灾害及城市重点防范区域,设立警示标志,明确避险路线和避险方式,

建立关键时段专人值守制度。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责任人队伍,明确针对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应急处置

责任和程序。针对城市、乡村重点区域,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交通运行管控规范。

扎实推进“6+N”重点领域“三大系统”建设,推进各重点领域系统平台中

同步设计的气象监测设施及相关应用模块互联互通,实现气象灾害应对防范

快速响应和高效联动。

3 ﹒切实提升公众防灾避险能力。将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纳入

科普场馆、基层防灾减灾县(社区)建设以及科普作品创作的重要内容。面

向公众加强对强对流天气灾害致灾风险、预报预警信息、灾害防御措施的宣

传和解读,科学、权威解释天气气候成因和天气极端性,引导公众正确认识、

科学防范气象灾害风险,提高全民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推动灾害舆情、

灾情及救援等信息部门间对接共享,及时组织专家回应社会关切。

(三)提升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科技创新水平。

1 ﹒强化监测预报预警关键技术研发。大力推进大气科学与卫星遥感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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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规范性文件

域省重点实验室等相关省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开展强对流天气发生发展机

理研究及典型气象灾害和恶劣天气的精细化探测监测、预报预警关键核心技

术攻关。鼓励相关部门与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加快研究成果的应用示范和

产业转化,及时将最新成果应用于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工作。

2 ﹒构建灾害风险防范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加强重大基础设施的气候

可行性论证技术研发,加快强对流天气灾害风险普查与成果应用。开展城市

强对流天气灾害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设计研究,强化城市内涝预防、通风廊道、

高层建筑抗风等方面城市安全规划设计研发,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

防灾减灾标准。推动建筑物和构筑物气象防灾减灾工程技术研发,以及应急

资源区域保障合作机制研究。

四、工作计划

(一)2021 年 12 月—2022 年 6 月。

1 ﹒依据《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

目标纲要》中“提升气象监测预报预警能力”要求,加快《安徽省气象事业

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工程立项批复。(责任单位:

省气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 ﹒优化强对流天气监测站网布局,在薄弱地区新建或更新自动气象站

178 个,X 波段局地天气雷达 4 部。完成安徽省强对流天气监测预警平台升

级改造,完善基于多元观测资料的强对流天气快速监测和临近预警。完善短

临预报预警业务,实现全省精细到乡镇(街道)的强对流天气灾害预报预警。

(责任单位:省气象局、各市人民政府)

3 ﹒推动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短消息发送平台立项及建设,与省突发事

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接,发展基于位置信息的预警精准靶向发布业务。(责

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4 ﹒实现全省应急广播与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有效对接。完善

重大气象灾害高级别预警信息发布传播“绿色通道”,建立电视滚动插播预

警信息机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上线至政务服务平台和市、县政府门户

网站实时发布。(责任单位:省广电局、省应急厅、省数据资源局、省气象局,

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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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规范性文件

5 ﹒制定《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建立灾害重点防

御单位认定机制,建立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名录。相关部门及单位建立健

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责任人队伍,明确针对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应急处

置责任和程序。(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

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6 ﹒推进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和社会响应机

制,建立面向高风险区域、高敏感行业、高危人群预警信息“直通车”机制,

制定基于重大气象灾害高级别预警信息的停工停业停课机制。针对城市、乡

村重点区域,建立重大气象灾害交通运行管控规范。(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气象局等相

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7 ﹒实施“6+N”重点领域“三大系统”建设,各重点领域系统平台中同

步设计的气象监测设施及相关应用模块实现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

省林业局、省数据资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气象局)

8 ﹒推进典型气象灾害和恶劣天气的精细化探测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关

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强对流天气灾害科学普及和应急演练。(落实单位:

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应急厅、省气象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2022 年 7 月—2023 年 12 月。

1 ﹒完成《安徽省气象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气象监测预

报预警工程立项并实施。(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 ﹒持续优化强对流天气监测布局,开展强对流易发区观测设备建设和

协同观测,升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展基于深度学习、人工智能

等技术的强对流天气短临预报技术,建立逐 5—10 分钟快速更新的强对流天

气短临客观预报产品。(责任单位:省气象局、各市人民政府)

3 ﹒完善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短消息发送平台,优化基于位置信息的预

警精准靶向发布业务。(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

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4 ﹒健全灾害重点防御单位认定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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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规范性文件

优化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应急处置流程。完善基于重大气象灾害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停工停业停课制度。(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各市

人民政府)

5 ﹒制定出台《安徽省灾害性天气应对办法》。(责任单位:省气象局

等相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6 ﹒制定出台《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责任单位:

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

7 ﹒将气象灾害预警传播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基层网格员队

伍能力建设,建立基于社区网格员的气象灾害预警传播和应急联动机制。(责

任单位: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省气象局,各市人民政府)

8 ﹒推进强对流天气灾害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等关键技术研究,构建灾

害风险防范技术支撑体系,支持鼓励市级推广应用研究成果。开展强对流天

气灾害科学普及和应急演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省应急厅、

省气象局,各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组织

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合力调配保障资源,完善强对流天气

灾害防御责任体系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应急联动机制,

全面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加强项目支撑。坚持规划引领,积极统筹各类项目资源,充分发

挥重大项目对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的支撑作用。建设任务纳入相关

部门“十四五”规划重点工程,充分发挥重大项目对强对流天气灾害防御关

键技术突破和业务应用的支撑作用。

(三)加强科技创新。各地要加大对强对流天气灾害机理、监测预报预警、

预警信息精准靶向发布等关键技术研发支持力度,鼓励推动科技创新团队建

设。加强雷达、超级计算机及气象卫星应用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

积极开展交流合作,加强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提升重大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

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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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

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意见

皖政办〔2019〕26 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应急广播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应急体系和防灾

减灾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扎实推进我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经省政

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统筹利用现有广播电视资源,建设形成省、市、县、乡、村五级贯通,

与全省各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有效对接的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加快实现全天

候、全方位、全时段的预警信息发布和政策宣讲服务,进一步提升全省应急

管理能力和社会治理水平。

按照国家应急广播标准规范要求,部署应急广播终端,建立省、市、县

三级应急广播平台,配套完善乡镇、村适配平台,实现纵向与上级应急广播

平台对接、横向和本级政府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连通。

2019 年,全面启动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各市要于年底前完成本辖区

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明确工作推进计划;完成 10% 以上的县级应急

广播体系建设任务;完成省级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二期工程,其中包括无

线分发平台和有线分发平台。

到 2020 年,完成省级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三期工程,完善安徽广播电

视台交通广播同步覆盖网。当年完成 20% 以上的县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任务。

到 2021 年,建立省级应急广播融媒体制作播发平台,推进应急广播与各

级融媒体中心建设有机结合。当年完成 30% 以上的县级应急广播体系建设任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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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规范性文件

到 2022 年,初步完成本地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基本建成统一协调、上

下贯通、可管可控、分级负责、安全可靠的全省应急广播体系。

二、基本要求

坚持统一规划。制定应急广播体系规划、制度和预案,遵循国家应急广

播技术标准体系,保障应急广播系统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运行。

坚持分级建设。依托广播电视多种传输覆盖网络资源,利用各级广播电

视基础条件,调动各级广播电视机构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开展省、市、县三

级应急广播系统建设。

坚持安全可靠。强化网络安全、信号传输覆盖安全,采取多种安全技术

措施,确保应急广播技术系统运行安全,应急广播覆盖网络和信息内容可管

可控、安全可靠。

坚持快速高效。注重应急效率,综合利用实时发布、高效传送、定向接

收等多种技术手段,确保预警接收、制作播发、传输覆盖、终端接收等环节

信息传送的快速高效。

坚持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并升级改造现有广电有线、无线等传输覆盖网络,

整合城乡公共广播设施,建立互为备份的应急广播传输通道,避免重复建设。

坚持平战结合。按照平时服务、战时应急的要求,进行应急广播系统的

规划建设与系统运行,实现应急广播体系的综合利用。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应急广播平台。

1.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广播平台。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包括制作播发、

调度控制两大系统,对应急信息进行收集、汇聚和共享,按照统一标识、统

一播报方式等要求,制作应急广播消息。各级应急广播平台遵循统一的数据

格式和接口标准,平台之间建立专线链路,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建立

多种应急广播消息发布模式,制定相匹配的网络资源调度预案,及时有效调

度控制传输覆盖网络资源,进行应急广播消息的分发。

2.推进应急广播与各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的有机结合。把主流舆论宣传寓

于日常信息服务和应急服务当中,实现系统资源共享、信息内容互通,不断

深化拓展应急广播的宣传、服务功能。建立省级应急广播融媒体制作播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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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规范性文件

(二)完善传输覆盖网络。

1.建设主备信号传输通道。建立以全省现有广播电视信号覆盖网络为基

础,以通信运营商的通信网络为补充的应急广播传输覆盖网络。信号传输方

式中,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两种以上的信号传输方式(须含调频广播),在

各级应急广播平台的统一调度下,达到通道备份和覆盖资源最优利用的目的。

2.优化有线电视覆盖网。推进有线电视网络双向化改造,省、市、县三

级应急广播平台应与各级有线数字电视前端分别通过光缆、微波建立传输通

路,采用 IP 方式和以太网接口,传输应急广播消息。各级有线数字电视前端

部署相应的应急广播适配器并进行相关技术系统改造,接收本级应急广播平

台发送的应急广播消息,按照有线电视标准以及相关应急广播技术规范,发

送唤醒指令,实现有线电视机顶盒终端的自动唤醒和强制接收,并以滚动字

幕或切换频道图像、伴音等方式播发应急信息。

3.完善广播覆盖网。完善安徽广播电视台交通广播同步覆盖网,解决地

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以及公路隧道等重点区域的覆盖盲区问题;

完善市、县本地调频广播信号覆盖。部署发射机应急广播适配器并进行相关

技术系统改造,接收应急广播平台发送的应急广播消息,通过调频副载波、

音频基带等方式,实现覆盖区域内终端的自动唤醒和强制接收。

4.推进地面数字电视广播覆盖网建设。部署应急广播适配器并进行相关

技术系统改造,接收本级应急广播平台发送的应急广播消息。按照国家地面

数字电视标准以及相关应急广播技术规范,发送唤醒指令,实现终端的自动

唤醒和强制接收。

5.建设应急广播大喇叭系统。按照《县级应急广播系统技术规范》及相

关技术标准规范,配套完善乡镇、村适配平台。采用 IP 方式和以太网接口,

与县级应急广播平台进行连接,接收应急广播消息;采用调频副载波、TS 或

IP 等方式传送唤醒指令和音频信号到应急广播终端,实现终端的自动唤醒和

强制播出。

(三)部署应急广播接收终端。

1.加强户外终端建设。实现农村行政村户外终端全覆盖,进一步加强灾

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救灾避难场所、公交车站、社区广场、重要经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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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规范性文件

标及毗邻区、防空地下室、高速公路隧道等重点区域户外终端建设。应急广

播户外终端应支持两种以上的信号接收方式(须含调频广播),且具备强制

唤醒功能,每个行政村至少配置一个具有不间断电源的多模终端。

2.加强室内终端建设。积极探索具有应急唤醒功能的有线、无线入户终

端部署。主动对接人员密集区域(包括城市社区、广场、商场、校园、医院等)

的公共接收终端,实现应急广播更大范围的覆盖。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现

实作用和重要意义,担负起本地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

工作领导机制,将应急广播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范畴,作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积极推进本地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自然资源部门要设置应急广播分控系统,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发布、宣传、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预警信息。水利部

门要将已建的无线预警广播系统与应急广播建设实现有机结合。应急管理部

门要将应急广播纳入全省应急体系建设内容,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应急广

播开展预警信息发布、人员疏散避险、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工作。林业部门

要积极参与、配合应急广播系统建设,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生态

重点区域部署应急广播,宣传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发布

预警信息。气象部门要完善预警发布和反馈机制,实现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发布系统与应急广播的有效对接和信息的靶向发布。电力部门要做好应急广

播平台和户外终端的供电保障,加强应急状态下的应急广播系统供电保障。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统筹安排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及运维经费。

贫困县(市、区)要统筹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

设等资金,支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其他市、县(市、区)要主动作为,尽

快落实建设资金。在项目实施中,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工程实施。应急广播工程建设单位要按照应急广播技术标准,

科学制订技术方案,报经省广播电视局审核同意后,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管理

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要规范建设流程,加强监督审核,实现全过程、全方位

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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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规范性文件

质量控制,确保应急广播系统规范化、可贯通、成体系。

(四)推进有效使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应急

广播体系使用规范,指导推动相关部门积极使用应急广播体系开展社会治理

和应急处置工作。通过培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利用报刊、广播、电视、

新媒体等多种传播手段,大力宣传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

极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支持参与,为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和使用营造良好

氛围。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加强对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管理,

建立监督考核制度、信息通报机制,对工程进展和工作绩效等情况加强跟踪

调度。建立健全应急广播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机制,确保应急广播长

期发挥作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 8 月 21 日

第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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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规范性文件

省级应急广播项目

序号 建设内容 分项内容 备  注

1 基础设

施改造

监控大厅及

机房改造 包括应急广播调度指挥大屏、中心机房 UPS 改造等。

2

省级

管理

平台

建设

调度控制系统 包括资源管理、调度控制、生成发布、系统监测和

效果评估等部分。

制作播发系统 包括信息接入、信息处理、信息制作、播发确认和

信息传输等部分。

省无线应急

广播分平台

主要包括调频 RDS 应急广播适配器、地面数字电视

应急广播适配器、前置机等设备。

省有线应急

广播分平台

主要包括有线数字电视应急广播适配器、前置机等

设备。

机动应急

广播系统

主要包括载车平台分系统、电子信息分系统、综合

保障分系统三个部分构成。电子信息分系统是应急

广播车的核心部分,主要包含信息发布、通信保障、

通信安全子系统等三个部分。

国产密码应用 主要包括加密机、网络安全模块等技术与设备。

3

台站及传

输覆盖网

络建设

省调频 90.8MHz

台站改造

主要包括 RDS 编码控制器、带副载波接口的调频广

播激励器等。

市级应急广播项目

1 市级管理

平台建设

调度控制系统 实现应急广播消息发布决策和调度控制等功能。

制作播发系统 负责应急信息的综合接入、审核播发等。

机动应急广播

系统

主要包括载车平台分系统、电子信息分系统、综合

保障分系统三个部分构成。电子信息分系统是应急

广播车的核心部分,主要包含信息发布、通信保障、

通信安全子系统等三个部分。

县级应急广播及大喇叭系统项目

1 县级管理

平台建设

调度控制系统

及大喇叭管控

包括日常广播、应急切播、资源管理、调度控制、

生成发布、系统监测、大喇叭管控和效果评估等部

分。

2 大喇叭乡

镇平台

实现对本乡镇

内、街道的应

急信息发布

包括应急广播分控系统、数字编码控制器等设备。

3 大喇叭村

平台

实现对本行政

村内的应急信

息发布

包括数字编码控制器、UPS 不间断电源等设备。

第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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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规范性文件

县级应急广播及大喇叭系统项目

4

应急广播

收扩机

(或音柱)

按照每村委会

( 居 委 会 )8

个进行配置,

具体数量由各

县按照实际情

况配置

具备多模接收 (FM-RDS、DVB-C、DTMB、IP、4G

全网通等,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两种以上接收方式 ),

支持软件在线升级,具备有线 IP(或 4G)数据回

传功能;必须具备 FM-RDS 接收功能,包含双调谐

器接收模块,实现对设定频点的轮询功能等。

5 机动应急

广播系统

机动应急广播

系统

主要包括载车平台分系统、电子信息分系统、综合

保障分系统三个部分构成。电子信息分系统是应急

广播车的核心部分,主要包含信息发布、通信保障、

通信安全子系统等三个部分。

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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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办秘〔2020〕11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国办函〔

2019〕109 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水上搜救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

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

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统筹资源、

专群结合、就近就便、快速高效的思路,合理布局建设搜救基地(站点),

建立全覆盖、网格化、扁平化的快速响应机制,推动决策指挥科学化、应急

搜救标准化、队伍装备正规化、巡航救助一体化,加快构建指挥统一、协调高效、

救援有效、保障有力的水上搜救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水上搜救指挥体系。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将水上搜救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

系,省、市建立水上搜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级可根据本地实际视情建立,

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统筹协调。交通运输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牵头工作,

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督促指导。(牵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

县政府;协同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二)完善水上搜救硬件设施。

2.加快搜救基地(站点)建设。各市要结合水系分布和不同水域的风险

程度,科学布局建设搜救基地,在重点干线航道、重点湖库区配套建设搜救

站点,形成快速反应的救助网络,提升水域救援、巡航救助能力。(牵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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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规范性文件

任单位:各市政府;协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长江海事局)

3.优化搜救装备配备。适应区域水上搜救需求,合理配置巡航搜救船艇、

监管救助装备,实现搜救站点常规装备全面配备、搜救基地重要装备分步配备,

不断提升应急搜救保障能力。推动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在水上搜救中的

应用,提升搜救装备科技含量,实现复杂情况下的快速救助。(牵头责任单位:

各市、县政府;协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长江海事局)

(三)提升水上搜救能力。

4.构建水上搜救预案体系。各级政府要制定本辖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构建覆盖全面、相互衔接的预案体系,加强预案宣传、贯彻和评估、修订工

作,定期组织开展演习演练。(牵头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协同责任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

5.推进巡航救助一体化。结合“一纵两横五干”航道规划建设,推进内

河巡航和救助一体发展。加强公务船艇的搜救装备配备和日常巡航执法,提

升救助功能技能。建立应急值守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形成“装备先进、监管

有效、救助有力”的巡航救助一体化格局。(牵头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协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长江海事局)

6.建设现代化水上搜救人才队伍。各级政府要依托交通运输、应急管理、

农业农村、公安、水利等部门所属水上搜救、水域救援力量,以及民兵水上

抢险专业力量,加强水上搜救队伍建设。建立跨地区、跨部门、多专业的水

上搜救应急专家库,健全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商船、渔船等社会力量作用,

鼓励引导社会搜救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发展。加强水上搜救专业技能培训。

(牵头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协同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

省文明办、省民政厅等)

(四)健全水上搜救工作机制。

7.搭建水上监管搜救指挥平台。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推动 12395 水上

遇险求救电话全覆盖;建设具有指挥调度、应急资源数据库、预测预防预警、

险情信息收集等功能的水上搜救指挥平台,提高组织、指挥和协调能力。(牵

头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协同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8.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健全值班值守、信息报告发布、指挥协调、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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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规范性文件

响应决策、资源配置征用等机制,制定平台建设、预案管理、装备配备等方

面工作制度,实现水上搜救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牵头责任单位:各市、

县政府,协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长江海事局)

9.完善工作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省际、省内跨区域水域应急救助协同、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资源共享、长三角区域水上搜救合作、长江干线安徽段搜

救信息互通等工作机制,形成区域联动、行业协同的工作格局。(牵头责任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协同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五)培育水上搜救文化。

10.推广普及水上搜救文化。把水上搜救文化纳入社会公益宣传,开展

水上搜救避险自救知识进企业、进校园等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水上

安全意识和水上搜救自救互救能力。建立水上搜救激励机制,大力宣传水上

搜救工作先进典型,讲好水上救助故事,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自

豪感,积极打造我省水上搜救行业文化品牌。(牵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协同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省总工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水上搜救工作联席会议

统筹协调全省水上搜救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承担

起水上搜救责任。各市、县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

指挥体系和水上搜救工作机制。通航水域水上搜救工作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牵头组织,非通航的水库、湖泊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

等水域的水上搜救工作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责任单位:联席会

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水上搜救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水上搜救基地、设施设备等软硬件建设。对于符合《安

徽省重点航道建设及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设项目,遵照规定给

予省级资金补助。适合社会力量承接的水上搜救服务事项,鼓励以政府购买

服务方式开展。(牵头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协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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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规范性文件

(三)强化制度保障。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根据国家部署适时推

动水上搜救领域立法,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制度体系。强化水上搜救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制度落实,切实提升水上搜救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牵头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政府;协同责任单位:联席会议相关成

员单位)

(四)强化督促指导。省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各市、

县政府要积极推进,合力推动各项任务有序有效落地。各地、各有关部门在

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等,及时报告水上搜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牵头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协同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

员单位,各市、县政府)

附件:省水上搜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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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规范性文件

附件

省水上搜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构建指挥统一、协调高效、救援有效、保障有力的水上搜救体系,经

省政府同意,建立省水上搜救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研究全省水上搜救工作重大事

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安排;统筹协调各领域水上搜救工作,指导督促各地、

各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承担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织架构

联席会议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

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长江海事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

同志担任召集人,省应急厅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

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

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省交通运

输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处

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视情邀

请其他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参加。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至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

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办公室主任主持,督

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通报议定事项进展情况,研究讨论需要提交联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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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省规范性文件

会议审议事项及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各自领域内水上搜救工作有关问

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建议;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按时报告进展

及落实情况;及时处理水上搜救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互通信息,

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全省水上搜救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跟进了解和督促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及时

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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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

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

应急〔2023〕3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

2023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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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工作规范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因灾倒塌、损坏住房(以

下简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相关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

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工作,地方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制定相关制度。

一、总体要求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是为了支持帮助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倒塌或

损坏的受灾群众及时恢复重建和修缮倒损房屋,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

问题。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由灾区各级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统筹指导。地方各级财政应足额安排因灾倒损住

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采取“自主申请、不建不补;逐户统计、发放到户”

的方式管理。

二、倒损住房情况统计、调查和核定

(一)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应急管理部负责组织建设完善国家自然灾

害灾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灾情系统),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灾情系

统上报倒损住房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

力量,依托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逐户全面排查倒损住房情况(具

体界定标准见附件 1),摸清底数,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

定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

倒损情况,在核报阶段通过灾情系统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并制作倒

损住房照片等影像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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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二)倒损住房核定。设区的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

倒损住房情况,采取抽样调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

房情况。应急管理部视情组织开展灾情核查评估。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的确定

(三)救助对象统计、调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为因自然灾害

导致住房倒塌或损坏、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恢复重建救助申请、经审核后符

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家庭。救助对象分为重建户、修缮户,重建户是指基本住

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法正常居住,需要重建的受灾家庭;修缮户是指

基本住房因灾一般损坏,需要修缮的受灾家庭。房屋性质和产权归属以不动

产登记为准,倒塌和损坏情况应参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在倒损

住房核定工作基础上,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的程序,组织调查统计救助对象信息,逐户建立档案,具体程序如下:

1. 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

明户主基本信息(含身份证号和户籍地址)、家庭成员情况、受灾情况、倒

损住房地址和间数(分别列明倒塌、严重损坏、一般损坏房屋间数)、恢复

重建类型(重建或修缮)、拟恢复重建方式等,同时提交倒损住房不动产登

记证书复印件。受灾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出建

议。采取原址重建、异地重建、集中重建、购置住房等方式解决基本住房的,

均可申请救助。

2. 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

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家庭经济状况、受灾家庭书

面申请或村(居)民小组建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住房倒损鉴定等,

对受灾家庭申请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是否纳入救助对象范围的意见(区分重

建户、修缮户)。

3. 公示。经民主评议需救助的受灾家庭,在村(居)民委员会范围内公示(区

分重建户、修缮户),公示信息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人数、倒损房屋地

址和间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的倒损鉴定等。公示无异议或者经调查核

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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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4. 上报。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力量,根据已核定的本区域倒损住房情况,对申请救助

对象(区分重建户、修缮户)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县级应急管理、财政

部门。

(四)救助对象确定。县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报送材料,确定救助对象,汇总救助对象信息,区分重建户、修

缮户,建立分户台账(见附件 2),补充填写恢复重建救助情况,通过灾情

系统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其中银行账号信息留存县级备查。设

区的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采取抽样调查等方法对下级部门上报的

需救助家庭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省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在灾害

发生后 2 个月内将本省(区、市)需救助对象分户数据报应急管理部、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组织对各地通过灾情系统上报的数据台账进行审核,明确各省份

救助对象规模(区分重建户、修缮户)。

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和下达

(五)补助资金安排。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因灾倒损

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指导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灾区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

民政府应认真履行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将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纳入年

度财政预算。

(六)补助资金申请。地方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可按照《中央自然

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地区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申请上级补助

资金。省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须在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

害救灾资金的文件中,据实申报本省(区、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

情况。

(七)补助资金拨付。应急管理部根据地方上报并经审核的救助对象分

户数据,统筹考虑灾害损失评估结果,区分重建户和修缮户,按照中央财政

补助标准及相关规定,测算提出补助资金安排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按程

序下拨中央补助资金预算。设区的市级和省级财政部门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

安排资金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等情况,会同同级应急管理

部门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及时拨至县级,同时报上一级财政、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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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部门备案。

五、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

(八)具体补助标准的确定。接到上级补助资金拨款文件后,县级财政、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省级救助指导标准、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等情况,研究提出

当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发放条件和发放

时间等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

的原则,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防止

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其他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人员,应纳入重点救助对象范围,

给予倾斜支持。

(九)补助资金发放。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因灾倒损住

房重建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补助资金应通过“一卡(折)通”或社保卡等发

放到户,可根据恢复重建进度分期、分批发放。对统一组织集中重建(含购

置)住房的,签订重建(或购置)协议后,应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县级应

急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织做好资金发

放公示工作,公示信息应包含救助对象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补助金额等信息,

与此前录入灾情系统的信息一致。

(十)补助资金退回。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应在灾害发生

后次年 10 月底前完成。对于确因受灾群众放弃重建等原因,未能按期完成重

建(含购置)工作的,应将补助资金按程序退回中央财政。省级应急管理、

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因灾倒损住房重建工作情况,按季度报应

急管理部、财政部。省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次

年年底前,将未完成重建(含购置)住房数量及应退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情

况报财政部驻地监管局,财政部驻地监管局按程序审核后于年底前将审核结

果报财政部。财政部按程序审核后将相关补助资金收回中央财政。

六、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十一)规范有序发放资金。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

部门加强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指导乡镇(街

道)、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救助对象及补助资金发放的公示工作,定期通

报补助资金的发放进度,检查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及时汇总并按要求

第1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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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上报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3)。应急管理部汇总各地倒损住房

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及相关工作情况,会同财政部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

并通过抽样检查、台账抽查、电话核实、评估核验等方式,加强恢复重建补

助资金监督检查,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派工作组,赴相关省份开展实地督促

检查,检查指导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十二)加强社会监督。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

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政策、资金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有关情况,加强救助

工作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增强救助工作的透明度,

增强救助效果,提高政府公信力。同时,采取抽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检

查补助资金分配、发放等情况,配合本地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

监督检查。

七、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

(十三)绩效目标审核与自评报告。地方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加

强补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

进行跟踪监控,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将自评结果报

上一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并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确保评价

结果客观有效。省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按要求及时向应急管理部、财政部

报送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绩效自评报告。

(十四)绩效自评复核与重点绩效评价。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通过组

织开展书面审核、实地检查、抽样调查或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相关省

份补助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开展复核。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补助资

金管理工作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八、协调推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十五)建立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协调机制。应急管理部充分发

挥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定期调度统计进度,及时通报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加强跟踪督促指导。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恢复

重建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协同推进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定期调度统计

并及时通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进度,按要求汇总填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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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统计表(见附件 4)。

(十六)协同配合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应配合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项目选址工作,确保重建方案符合防灾减灾要

求,协调推动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并按规定落实恢复重建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配合加强重建和维修住房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及时组织验收评估。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 5 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

一致的 , 以本规范为准。

附件:1. 基本指标解释

2. 倒损住房户台账

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统计表

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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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

标准化定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应急〔2022〕1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部所属有关事业单位: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管理办法》已经应急管理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规范》(AQ/T1009)认真抓

好贯彻落实。

应急管理部

                            202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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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工作,全面提高矿山救护队

整体建设水平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安全、快速、高效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执行《矿山救护队标准化考核规范》(AQ/

T1009,以下简称《考核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国矿山救护队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负责全国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组织管

理工作,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以下简称省

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分为 3 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

有效期均为三年(以公告确认的等级时间起算)。

第六条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一级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

级由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组织考核

定级;二、三级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由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审核并组

织考核定级。

第七条 独立中队、矿山救护大队所属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标准化自评,

矿山救护大队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标准化自评。矿山救护队依托单位需将矿山

救护队标准化与矿井标准化工作同规划、同考核、同总结、同奖惩(事业单

位及其他性质矿山救护队应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

第八条 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应加强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工作的组

织领导,建立专家库,组织业务培训,保障工作经费。

第三章 定级程序

第九条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报、审核、评定、公示、公告”

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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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的程序进行,原则上于队伍自评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

级工作。

(一)自评申报。矿山救护队应按照《考核规范》明确的等级条件和要

求进行自评,并于等级有效期满 3 个月前向队伍所在地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

部门提交自评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新建矿山救护队及拟升级的矿

山救护队符合条件的,可随时申报。申报需提供下列材料:

1. 矿山救护队依托单位意见;

2. 矿山救护队自评得分情况;

3. 队伍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

4. 队伍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5. 矿山救护队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包括大队长、副大队长、总工

程师、副总工程师及部门 < 科室 > 负责人,中队长、副中队长和技术员);

6. 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

7. 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情况说明;

8. 矿山救护队所有人员工伤保险和救护队指战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

表及保单复印件;

9. 全体人员体检情况统计;

10. 服务矿山企业数量及简要情况,服务矿井救护协议签订情况,主要系

统图纸及应急预案(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更新管理情况;

11. 队伍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处置情况;

12.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与矿井标准化工作同规划、同考核、同总结、同奖

惩情况(事业单位及其他性质矿山救护队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情况)。

(二)审核。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收到矿山救护队等级申报材料后,

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符合申报一级矿山救护队的,报应急管理

部矿山救援中心。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矿山救护队可补正一次所

需材料。

(三)评定。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对符

合标准化等级申报条件的矿山救护队,应采取现场考核、检查抽查等方式,

严格按照《考核规范》规定要求组织考核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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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1. 根据工作需要,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可委托相关省级标准化定级

管理部门,组织评定一级矿山救护队。

2. 对申报上一等级的矿山救护队,现场评定等级与自评申报材料不符,

按现场评定等级定级。

3. 凡与被评定矿山救护队有工作关系的专家及有关人员均应回避。

(四)公示。评定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应面向社会公示,时

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应急管理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管理

部矿山救援中心)官方网站公示一级矿山救护队定级结果,省级标准化定级

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示二、三级矿山救护队定级结果。

(五)公告。应急管理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应急管理部矿

山救援中心)和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分别对公示无异议的矿

山救护队进行公告确认。

第十条 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矿山救护队标

准化定级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同时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重点对一级矿山救护队标准化等级运

行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同时对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开展标准化定级工作

及日常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十二条 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矿山救护队标准化等级运

行情况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应跟进检查、动态指导矿山救护队标准

化建设,重点加强一级矿山救护队及新建评级、升级或降级矿山救护队的监

督管理。发现等级不符的严重问题,一级矿山救护队由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

中心组织重新评定,二、三级矿山救护队由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组织重

新评定。

第十三条 矿山救护队标准化定级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扣 10 分,

作为标准化评定补充内容,组织重新评定等级。

1. 实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时,响应命令不及时、推诿拖延、临阵退

缩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2.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战机、谎报灾情、隐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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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实真相,造成严重后果的;

3. 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中,出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造成严

重影响的;

4. 经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严

重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级标准化定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矿山救护队标准化

定级实施细则。同时,可参照《考核规范》和本办法加强兼职矿山救护队的

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负责解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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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

《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电发〔2021〕37 号

国家矿山安监局、中国地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广播电视局、应急管理厅(局),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

现将《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应急管理部

2021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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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广播管理,提高应急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预

防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

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应急广播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是指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信息传送方式,向

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发布应急信息的传送播出系统。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

统筹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运行和管理,建立国家级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

台和效果监测评估体系,监督管理全国应急广播播出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全国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

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和公共文化发展需求,制定

和调整本地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广播建设、运

行和管理,建立本地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和效果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应急

广播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终端,监督管理本地应急广播播出情况。

第四条 应急广播坚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应急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服

务基层群众的宗旨,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上下贯通、综合覆盖、

安全可靠、因地制宜、精准高效的原则,加快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提高应急

广播服务效能。

第五条 应急广播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建立健全

长效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机制,有效发挥应急广播“最后一公里”传播优势,

提升应急广播发布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推动构建现代化的应急广播

公共服务体系,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应急广播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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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严格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应急广播从事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

以及与该设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

第二章 播出管理

第七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

(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节目;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应急信息,

如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

转移安置、应急科普等应急信息;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

(四)乡(镇、街道)、村(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

部门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

(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类别、内容和发布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确定。

第九条 应急信息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领域的呈现方式,由广播电视

行政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确定。

第十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危害程度等分为

紧急类和非紧急类。应急广播应当优先播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

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紧急类应急信息。

第十一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应当使用文明用语,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

范和公序良俗,积极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

第三章 系统构成

第十二条 应急广播由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传输覆盖网、快速传送通

道、应急广播终端和效果监测评估系统等组成。

第十三条 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承担以下任务:

(一)接收本级政府、应急信息发布部门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布的应

急信息,适配处理为应急广播消息后,根据发布要求,调度传输覆盖网或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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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速传送通道,传送至应急广播终端,播出应急广播信息。

(二)处理上级、下级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发送的应急广播消息;

(三)保障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终端的安全运行;

(四)监测、汇总上报应急信息播发和系统运行等情况;

(五)少数民族地区的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可具备少数民族语言播发

功能。

第十四条 传输覆盖网负责将应急广播消息传送到应急广播终端。传输覆

盖网包括:

(一)中波覆盖网;

(二)短波覆盖网;

(三)调频覆盖网;

(四)地面数字电视覆盖网;

(五)有线数字电视传输覆盖网;

(六)卫星传输覆盖网;

(七)IPTV 系统;

(八)互联网电视系统;

(九)其他。

第十五条 快速传送通道是基于卫星、无线、有线等方式建立的应急信息

快速接入处理和高效传输覆盖系统,承担紧急类应急信息的快速传送任务。

国家级和省级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应当建立基于卫星方式的快速传

送通道。

第十六条 应急广播终端负责接收应急广播消息,主要包括大喇叭类、收

音机类、电视机类、显示屏类、机顶盒类、视听载体类、移动接收类等通用

终端或专用终端。应急广播专用终端优先播发紧急类应急信息。

第十七条 效果监测评估系统负责统计汇总应急广播系统响应情况、发布

情况等,综合评估应急广播工作状态和发布效果。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 应急广播技术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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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二)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

用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核发频率指配证明,依照

频率指配证明载明的技术参数进行发射。

(三)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等,

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

(四)针对应急广播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

的技术措施。

(五)采取录音、录像或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应急广播播出的质

量和效果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当保存 1 年以上。

第十九条 应急广播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应急广播安全保障体系,

确保应急广播安全播出、网络安全、设施安全、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应当进行系

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确保应急广播信息完整、准确、快速传送到指定区

域范围的应急广播终端。

第二十一条 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应具备多种格式应急信息并行处理的

能力,具备精准发布、分区域响应和多区域响应的能力,避免对非相关的地

区和人员发布应急信息。

第二十二条 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应具备综合调度多种传输覆盖网络资

源的能力,本级资源不够或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向上级应急广播调度控制

平台申请支持。

第二十三条 应急广播终端部署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满足耐高低温、耐

腐蚀、耐磨损、耐潮湿等要求,安装地点和高度应综合考虑自然灾害、地理

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重要安装点位应当配置备用电源。

应急广播终端应当支持基于卫星方式快速传送通道的信息接收。

第二十四条 关键应急广播设备应有备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

用、哄抢、私分、截留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应急广播设施。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明确本级应急广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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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运行维护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落实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制,保

证应急广播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 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维护、运行管理、

例行检修等制度,保障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安全防护等所需经费。

第二十七条 应急广播运行维护机构应当加强值班值守,定期对应急广播

技术系统进行测试,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确保应

急广播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采取专兼职相结合方式,指定人员负责

管理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广播终端设施,并加强对上岗人员管理,

确保应急广播终端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本地区的应

急广播统计信息和数据上报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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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应急管理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应急〔2020〕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做好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

同志多次作出批示,对及时掌握报告灾情提出要求。各级灾害信息员承担灾

情统计报送和管理职责,是构建全国灾情报告系统的重要力量和具体实施者。

当前,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各地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面临人员更替、

工作进展不平衡、能力水平亟待提升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关于建立灾情报告系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

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按

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灾情报告系统决策部署,以实现灾情信息及时准

确传递为目标,着力打造覆盖全面、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全国

灾害信息员队伍,切实提高各级灾情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在应急管理部统筹指导下,各级应

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相互协同,

加快推进本地区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

二是坚持专兼结合、社会力量参与。着眼新时代应急管理工作的新使命、

新要求,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建立一支专业性强、一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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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多能的灾害信息员骨干力量和覆盖全面、专兼结合的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

同时,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补充作用。

三是坚持立足实际、统筹相关资源。根据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加

强部门协调沟通,统筹好相关资源和力量,打造一支适应新时代灾情管理发

展需求的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

(三)总体目标。建立覆盖全国所有城乡社区,能够熟练掌握灾情统计

报送和开展灾情核查评估的“省-市-县-乡-村”五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确保 2020 年底全国每个城乡社区有 1 名灾害信息员,为及时、准确、客观、

全面掌握和管理灾情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灾

情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处室(科、股)、责任人和灾害信息员配置。一是建

好各级队伍体系。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灾情管理职责的具体承

担处室(科、股)及责任人;乡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

统筹安排下,落实具体责任人;行政村(社区)灾害信息员一般由村“两委”

成员和社区工作人员担任,工作方式以兼职为主。二是提升队伍应急处置能

力。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灾害信息员 A、B 角,灾

害多发易发地区要适量增配,通过专兼职相结合,确保“省-市-县-乡-村”

五级灾害信息员队伍齐备,确保灾害发生后各级至少有 1 名灾害信息员能够

及时到岗到位,第一时间掌握和报送灾情。三是实现每个城乡社区全覆盖。

根据工作需要和“集约高效”原则,尽可能整合现有各类基层信息员资源,“一

专多能”,确保到 2020 年底全国每个城乡社区有 1 名灾害信息员。

(二)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职责和任务。灾害信息员主要承担灾情统计

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核查等工作,同时兼顾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

险情信息报送等任务,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等工

作。一是规范灾情统计报送。灾情统计报送是灾害信息员的主要职责。灾害

发生后,各级灾害信息员要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要求,在灾

后 2 小时内将本地区灾害情况统计、汇总、审核,并报上一级。对于造成 10

人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城乡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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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各级灾害信息

员应在接报后立即电话上报初步情况,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灾情稳

定前,实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实信息的指令,各级

灾害信息员应及时反馈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概要情

况,随后反馈详情。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 30 分钟,书面反馈(包括

传真、微信、短信等方式)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各级灾害信息员要规范信

息报送渠道,除紧急情况外,应统一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

送灾情。二是规范灾情台账管理。灾情台账是实施灾后救助的主要依据,各

级灾害信息员对于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和房屋倒塌情况,应按照灾情统计制度

要求,及时填报《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

加强台账管理。灾害信息员应按照“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规定格式

和要素填报各项信息,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灾种、影响范围、灾情损失、

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台账(有具体死亡失踪原因描述)、灾害发展趋势、处置

情况、拟采取措施和下步工作建议等要素。三是规范灾情核查核定。灾情稳

定后,各级灾害信息员要及时做好本地灾情核查核定。省、市、县级灾害信

息员对于可能达到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级别的重大灾情,要报请本级应急管理

部门牵头组织灾情会商核定,并逐级建立同本级涉灾部门的会商核定机制,

确保各涉灾部门灾情数据准确、口径一致。

(三)建立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

分级培训机制,将培训工作与提升灾情管理水平结合起来,明确培训目标、

突出培训重点、确保培训全覆盖,不断提升培训效果。一是明确灾害信息员

分级培训目标。针对不同层级灾害信息员开展不同形式内容的专题培训。应

急管理部每年组织实施全国灾害信息员师资培训项目,覆盖全国所有地市级

及部分多灾易灾县灾情管理骨干;省级应急管理厅(局)组织市级、县级、

部分多灾易灾乡级灾害信息员培训;市级、县级应急管理局组织本地区县级、

乡级和部分村级灾害信息员培训;督促推动乡镇(街道)定期组织辖区内村(社

区)灾害信息员培训。二是建立定期培训机制,确保培训全覆盖。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委托专业机构培训、邀请专家讲课、远程教育、

以会代训、组织模拟报灾演练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灾害基础知识、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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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律法规、灾害应急处置、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核定、“国家自然灾害灾

情管理系统”上报操作等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原则上,各级灾害信

息员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三是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确保培训

效果。对于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区域,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参考历年灾害应对

和灾情报送实践,突出重点,着力破解灾情报送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地在

培训工作中要不断丰富优化培训形式和内容,注重培训考核和效果评估,切

实提升各级灾情管理能力和水平。四是推进建立培训师资专家库。各地要结

合培训和实际灾情管理工作,加快构建由灾情管理业务骨干、专家学者等组

成的本地区灾害信息员培训师资专家库,探索建立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培训

专家的稳定合作机制。

(四)强化灾害信息员日常管理。各级灾害信息员承担灾情常态监测、

统计报送和应急值守等任务,要切实加强人员日常管理。一是明确工作要求。

严格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

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要求,

切实抓好灾情统计报送工作。二是做好人员信息动态更新。依托现行全国灾

害信息员数据库,完整登记灾害信息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区、职务、

联系方式)。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本辖区内灾害信息员信息,以不低

于半年一次的频率进行核对更新,并不定期组织抽查,确保在册人员信息有

效可用。三是严格工作纪律要求。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灾害信

息员要强化应急值守,确保在岗在位、通信畅通;灾后应及时、主动、准确

报告灾情,避免迟报、漏报,不得虚报、谎报、瞒报灾情。对故意瞒报灾情,

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不良影响的,应按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四是加强各级灾害信息员装备配备。各地要结合本地灾害特点和救灾实际需

要,为各级灾害信息员配备和提供承担灾情统计报送任务所需的必要装备。

(五)探索将社会力量纳入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社会力量作为救灾工

作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面对灾害多发、频发态势,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形成统筹协调、有序协作的救灾合力。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

岗位等手段,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灾情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二是注重发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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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力量的作用。特别是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基础较好的地区,以及灾害多发

易发重点地区,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基层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作用,与基层灾害信息员形成合力。三是注重甄别、引入有较好专业素养和

公益服务经验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加入灾害信息员队伍。对社会力量参与灾

情统计报送,要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纳入本地灾害信息员统

一培训体系,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灾情统计报送和救灾应急工作的能力和

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灾害信息员是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构建全国灾情报告系统的重要力量,对应急管理决策起到基础性支撑作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大

力支持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争取做到落实责任,明确人员,有制度、有保障,

确保灾情报送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各司其职,相互协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灾害信息员队伍建

设,牵头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编制培训教材,承担灾情统计报送、灾情核查、

灾害损失评估核定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灾害信息员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必要的经费。民政部门负责依法对应急领域有关社会组织

登记管理,支持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参与灾情采集工作。

(三)严格考核,加强管理。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报请省委、省政府,

将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纳入市、县高质量发展考评,指导市县巩固完善灾害

信息员网络。同时,定期对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先

进典型应及时通报表扬,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好做法,加快在面上推广。对

因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落后、导致报灾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严肃

追责。要推动建立灾害信息员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对于工作成效显著、最大

程度挽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要视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下发后,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将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报应

急管理部。

应急管理部  民政部  财政部

            2020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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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通知

安委办〔2019〕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减灾委员会,

应急管理厅(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整合各方资源,推进信息共享共用,对强化灾

害事故风险和隐患监管,提升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水平,推动形成

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的规定,应急管理部将牵头规划建设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现就依

托该平台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工作基础

(一)构建一体化全覆盖的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应急管理部

根据全国应急管理一盘棋一张网的要求,按照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 +

监管”系统建设方案,规划和建设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依托国家

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实现重

大风险和隐患在线监测、超前预警预报和灾害事故高效处置。各地区、各有

关部门、各行业企业要在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健全完善相关系统的基础上,

将本地区、本部门掌握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治领域的风险和隐患信息以

及灾害事故信息逐步接入,形成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安全可靠、覆盖安全

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全部行业领域的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权限使用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协同做好

灾害事故的防范处置工作,全面提升应急管理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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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二、实现风险和隐患信息的动态监测管理

(二)深入开展风险和隐患排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对生

产安全事故风险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价,制定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清单;

要督促企业建立经常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形成隐患排查治理清单;

要与企业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及时采集企业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和风险

隐患清单等信息,监督企业提升履行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主体责

任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巡查、评估制度,

掌握自然灾害隐患底数,分级分类做好各种类自然灾害风险及综合风险的评

估工作。

(三)加强风险和隐患的监测预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遏制重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高起点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动煤矿、非煤矿山、危

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

提升重大风险智能监测系统覆盖密度和建设质量,健全完善多种感知设备科

学布局的先进物联网监测系统,有效管控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要加快

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接入高危行业企业重点安全生产在线监测

监控数据,实现远程网上巡查和在线执法,监督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要综合运用现场巡查、传感器监测、视频监测、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

开展自然灾害隐患动态监测,提高自然灾害监测预警的时效性和工作质量。

(四)建立统一完善的风险和隐患信息监督管理体系。各地区、各有关

部门要在督促指导企业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自

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分级分类建立覆盖所有行业和重点企业以及

各种类型自然灾害的风险和隐患信息数据库,并全部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

据应用平台。应急管理部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托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

用平台,建立抽查巡查制度,对有关部门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测系统运行

情况以及自然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三、强化灾害事故信息的报送管理

(五)动态监测灾害事故发生发展情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

用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第一时间发布和接收预警警报信息,及时

掌握灾害事故线索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苗头性、趋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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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敏感性信息,强化分析研判,实现对灾害事故的动态监测,确保及时发现灾

害事故并迅速开展处置。

(六)第一时间报送灾害事故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

要严格落实灾害事故信息报送主体责任,强化报送意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

报送工作。要在严格执行灾害事故信息报送有关规定的同时,依托全国应急

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开展同步报送。要切实提升灾害事故现场图像信息报送

能力,通过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及时报送灾害事故现场图像、遥感

信息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七)建立完善灾害事故信息直报机制。应急管理部建立灾害事故信息

直报机制,确保灾害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急

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和灾害信息员接到特别重大、重大及可能造成重大

影响的灾害事故信息后,要及时通过全国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直接向应

急管理部报送。应急管理部接报后,立即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视情通

报相关部门和灾害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

四、深化应急基础信息的分析和应用

(八)提升应急智能预测预警水平。应急管理部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

门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分析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信息变化情况,查找潜在

危险源,加强预测研判,提升以数据为支撑的应急智能预测预警水平;利用

应急基础信息深化巨灾和复合型灾难研究,完善灾害事故趋势分析和应急预

测模型,研判灾情发生和发展规律,为应急管理提供前瞻性对策和措施建议,

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强化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托全国应急管理

大数据应用平台实现灾害事故应对的资源调度和力量部署科学化,完善应急

指挥调度体系,开展对灾情态势、受灾群众疏散与安置等信息的综合分析和

动态展示,建立连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灾害事故现场的应

急救援指挥网络,实现统一指挥、多方联动、协同应对,有力保障应急指挥

决策的科学高效。

(十)支撑构建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托全国应

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大力提升各类灾害事故风险和隐患监管的信息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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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平,分级分类构建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风险和隐患监管

体系,努力实现对灾害事故风险和隐患的全领域、全方位、全过程管控,确

保各地区、各行业、各重点企业的风险和隐患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大力推进“互

联网 + 监管”系统建设,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

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五、加强应急基础信息的统一发布管理

(十一)建立统一的应急基础信息发布制度。应急管理部建立健全应急

基础信息发布制度,统筹应急基础信息发布工作。对接入全国应急管理大数

据应用平台的信息,按照预警级别、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程度,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

关规定发布。

(十二)及时发布传播应急基础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与广播、

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渠道的协调对接,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应急基础信息,确保发布内

容准确、传播渠道畅通。应急基础信息发布后,要加强对相关舆情的监测分析,

及时发现处置各类舆情事件,为应急管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严格管理应急基础信息发布行为。应急管理部依托全国应急管

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加强与外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气象、自然

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部门单位

及军队有关单位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交换,定期沟通会商,协调解决应急

基础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严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未经授权擅自发布有

关信息。

六、组织与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由应急管理部负责牵头

实施,国务院安委会、国家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工作。

应急管理部抓好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做好资金保障、任

务落实等方面的协同配合。要把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管理体系放在重要位

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实施方案,防止出现监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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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急部规范性文件

和信息孤岛,确保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十五)确保网络运行与信息数据安全。应急管理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分级、分域建立安全保障系统,保障全国应急

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及运行过程的物理与环境安全、网络和设备安全、

应用和数据安全以及管理安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企业要建立健

全数据安全管理与使用制度,采取措施加强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防止

数据泄露和被恶意篡改。信息的收集、报送单位要做好应急基础信息定密工作,

并在数据采集、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十六)建立健全监督考核责任制。应急管理部建立健全应急基础信息

管理监督考核工作责任制,采用日常监督、定期与不定期网上抽查相结合、

单位自查与现场督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责任;建

立应急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常态化评价机制,督促应急基础信息体系建设、数

据系统统筹整合和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落实,对履职不力的单位及人员依法

依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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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文明办 安徽省民政厅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安徽省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推进安徽省社会应急力量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皖应急〔2023〕76 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应急管理局、文明办、民政局、团委:

为充分发挥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应急志愿者(以

下统称社会应急力量)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的重要作用,筑牢防

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加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根据《应急管理部 中

央文明办 民政部 共青团中央 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的意见》

(应急〔2022〕110 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

推进全省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

上,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社会应急力量政策措施

和制度机制,加强动员引导,统筹社会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依法规范管理,

注重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职责分工及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

用 3 至 5 年的时间,初步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多样、治理有序、充满活

力的安徽特色社会应急力量体系,以社区为重点的网格化、制度化组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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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基本建立,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要任务的应急联动机制基本健全顺畅,以引

导、扶持、鼓励为手段的政策保障措施更加有力,以广泛参与、共建共享为

特征的发展环境不断优化,推动形成一大批管理规范、技能精湛、作风过硬、

严格自律、情怀高尚的社会应急力量。

(二)职责分工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类、自

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社会动员工作。

文明办:会同相关部门宣传推广抢险救援行动中涌现出的志愿服务先进

典型,弘扬志愿精神。

民政部门 : 负责有关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的依法登记管理;协同应急

管理部门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的规范引导。

共青团委:负责动员青年志愿服务组织组建应急志愿服务队伍,并按照

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对相关青年志愿者服务团队进行统一调度,配合做好相关

工作;依托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向社会开展物资劝募工作,着力做好青少年受

灾群体救助。

(三)主要任务

1. 统筹规划发展。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根据实际需要,把社会应

急力量纳入本地区应急力量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省应急厅牵头)依法

依规做好有关防灾减灾救灾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省民政厅牵头)按

照符合登记标准条件、符合本地区防灾减灾救灾需要的原则,支持相关社会

组织依法成立。创新管理方式,研究培育应急救援领域枢纽型社会组织。探

索建立城乡社区应急志愿者网络体系,有规划、分专业、常态化做好志愿者

骨干队伍的建设储备,努力打造适应多种领域需求的应急志愿者队伍。(省

应急厅牵头)

2. 提升行动能力。完善社会应急力量训练保障体系,规范培训大纲、训

练教材、考核标准,组织能力测评和比武活动;探索建立社会应急力量与国

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等共享共用训练资源和联合开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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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演练的工作机制。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完善应急救援、应急志愿服务预案,开

展实案化实战化训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员国家职业资格管理;

建立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重特大灾害救援行动现场协调机制,落实必要的工作

和保障条件。当发生重特大灾害时,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灾情和

本级人民政府指令及时启动现场协调机制,利用应急管理部社会应急力量救

援协调信息平台等,向社会发布灾区救援需求信息,并掌握处理救援、救助

信息,为社会应急力量参加抢险救援行动提供信息咨询、报备统计、任务管理、

装备物资补充协调、救援和撤离灾区保障等支持,确保救援救灾秩序。组织

社会应急力量开展灾区群众工作和社会工作,积极参与监测预警、信息传送、

防灾避险、紧急疏散、自救互救、心理疏导、创伤修复以及应急物资预置预

储和揽收、运输、配送、分发等工作。(省应急厅牵头)

3. 规范日常建设。切实加强党建、团建工作,在社会应急队伍中健全党

团基层组织,积极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广大团员、

青年突击队作用,在急难险重任务中锻炼队伍,在实践行动中提升战斗力。(各

部门按职责抓落实)指导社会应急力量建立健全应急值班备勤、训练演练、

预案制订、装备保管、维修、调用以及人员、标识、行动等管理制度,完善

队员招募、培训、考核、晋级机制。(省应急厅牵头)

4. 加强政策扶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按照“谁使用、

谁负责”的原则,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必

要补偿。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向社会应急力量提供优质专属保险产品,提高安

全保障水平。做好应急舆论动员和应急科技动员工作,建立关键应急技术装

备资源数据库,推动应急资源保障联动机制建设。(省应急厅牵头)开展诚

信评价,健全完善多部门、多主体联动评价机制,将诚信评定情况作为政府

购买服务和落实资助、扶持、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各部门按职责抓落实)

5. 坚持正向激励。注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发现优秀社会应

急力量,对政治素质过硬、组织基础扎实、现实表现良好、工作实绩突出的,

利用多种方式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结合评选全国、全省道德模范、应急管理

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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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省厅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

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最美志愿者和最佳志愿服务组织、先进社会组织、青

年岗位能手、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等,开展重大典型的

挖掘和表彰工作。对标应急需要、群众期盼,打造高质量的应急志愿服务项目;

积极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广泛宣

传先进典型事迹,强化社会影响力和榜样带动力。(各部门按职责抓落实)

坚持奖惩并举,完善惩戒约束措施,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不服从指挥调度、

虚报瞒报情况、违规发布信息、盲目组织救援等不良行为的社会应急力量予

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省应急厅、省民政厅牵头)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社会应急力量建设是提升全社会防范化解安

全风险能力水平的有效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动形成全社会

关心支持社会应急力量的良好氛围,切实把有志于应急管理事业的社会应急

力量凝聚起来,积极投身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要坚持“深入发动,多方参与;

分类引导,突出特色;搭建平台,创新发展;依法规范,注重诚信”的基本原则,

持续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

(二)突出建设重点。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正确方向,指导社会应

急力量加强党团基层组织建设,以党建引领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对标应急管

理部《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基础规范》,突出建筑物倒塌搜救、山地搜救、水

上搜救、潜水救援、应急医疗救护等能力建设,确保救援工作的实效。

(三)培养优良作风。推动社会应急力量培育求真务实的思想作风,强

化诚信教育,在参与应急管理工作中说真话、报实情、干实事;培育雷厉风

行的工作作风,加强养成教育,注重从一点一滴抓起,严格要求、严格训练,

强化业务能力建设,在任务面前闻令即动、快速反应;培育令行禁止的战斗

作风,强化纪律教育,注重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摔打锻炼队伍,塑造敢于

直面挑战、勇于担当作为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支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和教育引导力度,营造关心、支持、

爱护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的良好氛围,增强荣誉感、归属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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