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
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
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和条件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
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除非竞买人在拍卖日前向本公司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表明其身份是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位竞
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如果本公司有证据推定某竞买人是在以其他方式代理他人或与他人合作进行竞买,则该
竞买人与其所代理的人或与其合作的人均视为共同竞买人。拍卖成交后共同承担付款、领取拍品、支付违约金、赔
偿损失等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拍卖日前的任何时间中止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
司要求交付担保金,同时书面表示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的;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的;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的;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的。
第十三条: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回其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
录或其他宣传品己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
他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留价百分之十的款项及其他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引起
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
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约定的
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
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保险费
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按照如下规则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一)拍卖品成交的,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二)拍卖品未成交的,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无保留价的按拍卖品的约定保险金额)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含成交日)终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
准)。如果拍卖品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含通知发出之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
任(除非法院或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诉讼做出赔偿;
(二)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保险免责
(一)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
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或温度转变或其他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
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
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物的毁损、灭失;
(三)因任何情形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九条: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
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
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费用,且认可
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未成交手续费
如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向其收取该拍卖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手续费及其
他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日后以人民
币的货币形式将出售收益扣除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税费后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买受人
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但该时限亦应在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五日后)将出售收益扣除本规则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税费后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税项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拍卖人按照政府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委托人应缴纳之税费。
第二十六条: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如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向买受
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并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
施,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但本公司不代表委托人向买受人提起诉讼。
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之最终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赔;
(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拍品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
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
在上述期限,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
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內,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
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拍卖
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领取。
第二十九条:风险承担
委托人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向本公司支付按委托拍卖合同约定之拍卖底价的每日万分之三的逾期保管费。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
《上海匡时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释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 本公司”系指上海匡时拍卖有限公司;
(二)“ 本公司住所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成都北路199 号恒利国际大厦1901 室 200041;
(三)“ 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
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的资格所
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竞买人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四)“ 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五)“ 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
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六)“ 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七)“ 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
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八)“ 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
达成交易的日期;
(九)“ 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十)“ 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
公司的其他款项后的余额;
(十一)“ 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和全部佣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他各项费用以
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二)“ 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
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他费用;
(十三)“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十四)“ 参考价”指在拍卖品图录
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之后标明的拍卖估计售价,并非确定或实际售价,不具有法律效力;
(十五)“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机构制定并不时修正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
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均应遵守本规则。
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
投,还是以书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凡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规则的约定予以解决。
第四条: 瑕疵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 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且不会对拍品进行全面尽职审查。竞买人知悉此事,竞买人或其
代理人应当亲自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当时的状态出售。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竞买人对其
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及/ 或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
竞投的行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经放弃对该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本公司一般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
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委托人与该竞买人之间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
受人。本公司、委托人及买受人须承认拍卖品已被售出且成交的事实,各方均应享有法律及本规则约定的权利及承担法
律及本规则约定的义务。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
活动的行为负责。竞买人务请细阅本规则,如因未细阅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关於委托人
第六条: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护照或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本公司
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三)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进行展览、展示、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
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宣传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委托人之代理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护照或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二)委托人之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的授权委托
证明文件;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完整且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处分权,对该拍卖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
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和支出。
第九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
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经委托方授权之拍卖标的流标之后,拍卖方有权以其保
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后出售,委托方须向拍卖方支付佣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拍会
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拍卖前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的先后顺序、位置、版面大小等安排以及收费标准;拍卖品的展览/展示方式;拍卖品在展
览/展示过程中的各项安排及锁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除非另有约定,本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
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
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取回该拍卖品( 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