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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
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
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
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
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
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
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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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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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
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
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
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
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
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
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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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
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
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
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
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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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
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
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39 号)第七
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规定的生产、生
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和铁路运
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 年 2 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
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提供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
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
〔2016〕36 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
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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