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汇编手册9.19

发布时间:2022-9-20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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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汇编手册9.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执行。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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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广阳区优化营商环境 促进经济发展政策汇编手册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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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级 及 以 上 政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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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

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

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

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

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

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

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

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5〕11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

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 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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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2022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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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

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

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

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

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

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

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

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

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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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

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

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

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

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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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

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

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 39 号)第七

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规定的生产、生

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二、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航空和铁路运

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 年 2 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

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提供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

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

〔2016〕36 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

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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