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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规定固定
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国家统计
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确定。今后
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
题的公告》(2014 年第 64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6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