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表决材料在项目现场、项目所 在社区、辖区街道办事处及光
明电子政务网进行公告,并通过邮寄或其它方式送达物业权利人。
(二)物业权利人按要求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期限届满后,辖区街道办事处在公证处现场
监督下核实并统计表决情况。
表决同意的物业权利人占总人数 95%以上且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95%以上的,视为表决通过。
表决同意的物业权利人占总人数且专有部分面积不足 95%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
投票期限,或调整方案后再次组织物业权利人表决。
(三)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将表决结果及通过的方案在项目现场、项目所在社区、辖区街道
办事处及光明电子政务网进行公告。
单一物业权利人或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且零散旧住宅区按规定应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
农场城市更新项目,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就零散旧住宅区范围公开选择市场主体;辖区街道办事处
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就农场更新项目范围公开选择市场主体。
第二十八条 原光明农场范围内的更新项目涉及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的土地
由辖区街道办事处配合完善土地收回手续。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九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对农场更新项目的前期服务机构、市场主体进行履约监管,
并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