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各区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10-26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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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法律法规

(一)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表决材料在项目现场、项目所 在社区、辖区街道办事处及光明电子政务网进行公告,并通过邮寄或其它方式送达物业权利人。(二)物业权利人按要求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期限届满后,辖区街道办事处在公证处现场监督下核实并统计表决情况。表决同意的物业权利人占总人数 95%以上且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95%以上的,视为表决通过。表决同意的物业权利人占总人数且专有部分面积不足 95%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票期限,或调整方案后再次组织物业权利人表决。(三)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将表决结果及通过的方案在项目现场、项目所在社区、辖区街道办事处及光明电子政务网进行公告。单一物业权利人或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且零散旧住宅区按规定应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农场城市更新项目,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就零散旧住宅区范围公开选择市场主体;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就农场更新项目范围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第二十八条 原光明农场范围内的更新项目涉及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的土地由辖区街道办事处配合完善土地收回手续。第六章 项目监管第二十九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对农场更新项目的前期服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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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各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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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页

(一)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表决材料在项目现场、项目所 在社区、辖区街道办事处及光

明电子政务网进行公告,并通过邮寄或其它方式送达物业权利人。

(二)物业权利人按要求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期限届满后,辖区街道办事处在公证处现场

监督下核实并统计表决情况。

表决同意的物业权利人占总人数 95%以上且专有部分面积占比 95%以上的,视为表决通过。

表决同意的物业权利人占总人数且专有部分面积不足 95%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

投票期限,或调整方案后再次组织物业权利人表决。

(三)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将表决结果及通过的方案在项目现场、项目所在社区、辖区街道

办事处及光明电子政务网进行公告。

单一物业权利人或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主体、且零散旧住宅区按规定应公开选择市场主体的

农场城市更新项目,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就零散旧住宅区范围公开选择市场主体;辖区街道办事处

作为申报主体的农场更新项目,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就农场更新项目范围公开选择市场主体。

第二十八条 原光明农场范围内的更新项目涉及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的土地

由辖区街道办事处配合完善土地收回手续。

第六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九条 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对农场更新项目的前期服务机构、市场主体进行履约监管,

并签订协议。

第152页

前期服务机构、市场主体应缴纳履约保证金,可采取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供由商业银行开

具的以辖区街道办事处为受益人和被保证人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履约保函的方式。

第三十条市场主体按规定形成单一主体后,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申请取得实施主体

确认文件。

第三十一条 政府分成物业应纳入项目实施监管。项目实施

资金监管标准按照相应政府分成物业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 3000 元核算,由区城市更新和土

地整备局予以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后, 政府分成物业移交区住房建设局统一管理、并办理不动产

权登记。

政府分成物业的监管解除手续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创新型产业用房、公共住

房的监管解除手续等一并办理。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责任,对发现违

法、违规、违纪工作人员,移送 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农场更新项目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及有关规定开展计划立项、

规划审批、实施主体确认、项目 用地审批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综合整治、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及其他事项,按照《深圳经

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153页

第三十五条 未适用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旧屋村范围认定、历史用地处置政策的原光明

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土地,按照国有未出让土地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原光明农场未完善用地手续建成区是指原光明农场范围内未签订

征(收)地补偿协议、未取得合 法用地手续的建成区域。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达到”“高于”“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4 月 24 日施行,有效期 5 年。

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明区旧工业区改造提升工作,加快推动旧 工业区综合提升,根据《深圳市城市

更新办法》(市府令第 290 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 府

办〔2016〕38 号)、《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 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规划资

源规〔2019〕5 号)等文件精 神,结合光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有 序推进”的原则,推动光明区旧工业

区开展综合提升,完善园 区配套设施,促进旧工业区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指旧工业区为消除 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而进行综合整

治,不增加经营性面积 ,包括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和环境综合提升类(外立面改造 )两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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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提升项目。旧工业区出 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目

的,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 状建筑面积 15%的电梯、连廊、平台、楼梯、交通辅助坡道、立 体停车

库、配电房、垃圾转运站(房)、泵房、消防设施、污 水废气处理系统、公厕等辅助性公用设施,

并同步开展环境综 合提升。

(二)环境综合提升类项目。旧工业区建筑外立面及内部 残缺损坏部分进行修补、防护加固,

对工业区环境进行整治, 提升工业区内内部道路、停车、装卸货平台、围墙、出入口、 绿化、遮雨

棚、运动休闲设施及其他宣传服务设施,消除安全、 消防等隐患,达到使用安全性和舒适性要求。

第四条 申报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业主或经业主授权的园区改造实际投 资方。存在多个业主的,需取得所有

业主的授权。

(二)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原则上不改变现有工业用途,经 整治提升后的生产用房建筑面积原则

上不得减少。

(三)园区应遵循我区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市、区产业发 展计划,重点引进相关产业的优质企

业和龙头项目企业。

(四)园区用地范围未占用近五年市政道路等公共服务和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未纳入城市更新

和土地整备五年专项规划 及年度实施计划范围,未占用基本农田,未列入林地范围。

(五)优先支持改造运营主体为制造业企业且自用比例超 过 60%的工业园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155页

第三章 第五条 成立光明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旧工业区提升领导小

组”),统筹推进旧工业区综合提升 工作,协调解决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分管区

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区政府领导担任, 成员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

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规划 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区住房 建设局、

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局、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区 规划土地监察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以及各街

道分管负责人。 旧工业区提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 化局,办公室主任由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旧工业区提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如下:

(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工作的开 展,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相关工作,并

对园区综合提升必要性提 出意见。协助园区开展招商引资,推动园区产业转型升级。指 导园区改造

运营主体申报适用的政策资金。

(二)各街道配合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旧工业区综合提 升项目计划申报相关工作,督促指导

改造运营主体组织项目实 施和验收,牵头负责项目日常监管工作。

(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审查增加辅助性公用 设施类综合提升项目建筑设计文件材

料。核查用地范围是否已 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范围;是否列入土地整备、房屋征收计 划范围。

(四)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指导园区委托专业机构对建筑物 结构安全进行检测鉴定。对符合办理

条件的项目,负责办理《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职责进行项目建筑施工图备案,并对办理施工

许可的项目进行监管。对需申报消防手续的项目,负责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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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负责核查土地权属、 法定图则规划用途、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核查旧工业区用地范 围是否占用市政道路等公共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否列 入林地范

围、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影响近期建设规划等情 况。

(六)区国资局负责出具由区属国企所有或运营的园区权 属证明文件。

(七)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 和综合执法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等

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项目 进行监管。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核准

第七条 园区改造运营主体申请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时, 应提交如下材料(纸质及电子版各一

份):

(一)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申报表及申请书。主要包含: 项目概况(建筑现状、权属情况、

产业发展情况、未来园区产 业发展规划、现有企业情况、近 2 年产值税收等)、项目申报原 因、

改造意向及改造内容等。

(二)园区改造运营主体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包含:营业 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项目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 ― 6 ― 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等。申报项目可由权利 主体

申报或委托单一市场主体代为申报。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 权利主体共同委托其中一个权利主体或

委托单一市场主体代为 申报。

(三)专业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

(四)专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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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业区权属证明。有合法权属的项目改造运营主体 需提供权属证明。无法提供权属证明

材料的项目改造运营主体 需提供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和街道意见(如涉及区属国企所有或 运营的园区,

项目改造运营主体需提供区国资局意见)。租赁厂 房的改造运营主体需提供产权人的综合提升项目

委托书、产权 证明、租赁合同、街道或区国资局意见。

(六)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建筑设计方案,包括现状图、 改造方案图、总平面图、各层平面

图、剖面图、立面图、效果 图等。

(七)园区改造运营主体出具不违法加建、抢建,以及规 模以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优

质企业不流失,并承担建 筑安全主体责任的承诺书。

第八条 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受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 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告 知改造运

营主体补齐补正相关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在 2 个工作日内征求旧工业区提升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意见。各成员 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书 面意见应结合各

自职责明确是否同意项目开展。

第九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收齐各相关单位意见后,以旧工 业区综合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 室”)名义按程序提请相关会议审议有关项目。其中,增加辅助 性公用

设施类综合提升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提请旧工 业区提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环境综合提升

类综合提升项目由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审议。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审 议通过后,由领导

小组办公室函复项目改造运营主体,并将有 关意见抄送区土地监察等部门及各街道。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综合提升园区应遵守以下规定:

第158页

(一)园区改造运营主体在园区综合提升过程中不得出现 违法抢建、加建、扩建等行为。

(二)原则上不得将厂房、研发用房改为酒店、公寓等功 能。

(三)除出于消除结构安全隐患对结构进行加固外,严禁 改变建筑主体结构。

(四)园区改造运营主体须监督入驻企业守法经营,入驻 企业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

要求。

(五)现状园区存在规模以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 优质企业的,应采用分期改造、就近

安置等方式于区内妥善安 置企业,确保优质企业不外流、注册地不外迁。

(六)园区改造运营主体应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清理“散乱污

危”企业,并加强园区安全 隐患排查,督促园区内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

责任。

第十一条 改造运营主体在取得项目函复意见后,向区发展 改革局申请社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

第十二条 在取得同意开展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的函复意见 后,在项目实施前,改造运营主体须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 方机构出具施工图等项目施工文件,在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系统完

成图纸备案,并将建筑施工图报街道备案。

其中,增设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提升项目,改造运营主 体须提供《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等资料,向 区住

房建设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将上述资料 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备案。对不符合《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办理条件的,改造运营主体在开展项目申报前,须委托有资质 的第三方检测机

构开展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并出具相关鉴定 报告,如发现结构隐患则须制定相应加固方案,并对

第159页

原有建筑 完成加固后再开展加、扩建工程。园区所有改造工程(加、扩建工程及加固工程)完成后,

改造运营主体须委托有资质的第 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第二次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并出具鉴定报 告,

上述鉴定报告须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及各街道备查。

改造运营主体须严格按照经备案的建筑施工图组织项目改 造工程,并在实施过程中确保建筑结

构安全。

第十三条 各街道会同区住房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 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区城管和综合

执法局、区规划土地监察 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项目进行监管。工程建设违反申报阶 段审批意见、

设计方案、建筑施工图的,由各街道报区职能部 门后,各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项目改造完成后,改造运营主体应向区住房建设 局申请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并自行组

织检测单位、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辖区街道 应进行监督

和指导。

涉及特种设备的,在安装后投入使用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应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各属地街道和行业部门根据《光明区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 作职责规定》(深光委字〔2020〕6 号)

有关规定,按照“管行 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要求,做好

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管。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开展旧工业区综合提升的园区运营主体,在园 区竣工验收后 1 年以内引进规上工

业企业、国高企业的,按照 新引进企业落地后首个完整年度地方财力贡献 50%,不超过园区 改造

费用给予资金补贴。

第160页

第十六条 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政策资金纳入光明区经 济发展专项政策资金年度预算,按照

《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政策补贴资金申请由园区运营主体将申报材料 报各街道审核,各街道经现场核查新引

进企业情况、园区改造 费用等,出具资助资金申请审核初步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 室复核后,按

照经发资金核准类项目程序审定,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

会议审定,报 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经区工 业和信息化局办公会

议审议通过后,报联席会议审定并制发会 议纪要。

第十八条 改造费用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改造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证合一新版营业 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

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 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改造运营

主体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在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 报告)。

(五)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合同、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

(六)工程变更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表,送审造价汇总 表、招标控制价审定书,含工程结算

计算式的工程结算书。

(七)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第161页

(八)工程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单,经审批的施工组织 设计材料、施工现场照片。

(九)施工、竣工图纸。

(十)新引进规上工业企业、国高企业的租赁合同、纳税 证明等。

(十一)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相关承诺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改造运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承诺 提交的所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

容是真实有效的,如因虚 假而引致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建设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 负责承担

工业区综合提升的施工、消防、建筑质量、生产等安 全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申报和施工工作。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开展综合提升实施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按产业发展要 求,引进优质企业和

龙头项目企业。设计、审图、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旧工业

区 完善现状建筑内部功能及加建辅助性公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必 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街道应按属地管辖原则,根 据职责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对备

案外新增的违法用地和违 法建设行为,各街道应及时制止并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法查 处,坚决遏

止违法抢建、加建、改建等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须对旧工业区综合提升项目产业发展 情况做好日常跟踪,对擅自将厂房、研

发用房改为公寓、酒店 等功能的,在发现并核实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区工业 和信息化局、

区住房建设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各部门根据 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追回相关政策补贴资金。 第

第162页

二十二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项目建设监管不力,造 成项目存在审批外的抢建、加建等违法

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5 日施行,有效期 3 年。 《光明新区旧工业区综合提

升试点工作方案》(深光旧办〔2017〕 1 号)《光明新区关于支持旧工业区综合提升试点的若干措

施》 (深光旧办〔2017〕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区相关部门和各街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工作, 纳入容错机制。各单位应落实职责,

勇于担当,提高效率,齐 心协力做好旧工业区综合提升工作。 第

二十五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项目按照《光明区小散工 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

(深光住建字〔2018〕286 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区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批复流程可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龙华区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龙华府办(2022)6 号

各街道办,区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163页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7 月 20 日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创新国有储备土地分类管理工作机制,依据《深圳

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

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储备土地管理与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龙华区非经营性储备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释义】

(一)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

本办法所称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是指位于我区的国有未出让用地中除工业用地、物流仓储

用地、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等经营性用地以外的储备土地,不含已划定管理线的规划为农

地、林地、水库、公园等土地。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包括:

1. 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且未划定管理线的储备土地;

2. 已明确由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

第164页

(二)入库申请部门

本办法所称入库申请部门,是指按相关规定需向市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入库手续的有关单

位,包括依法收回、收购、置换、挖山、填海、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项目涉及土地入库的职能部门。

(三)日常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日常管理单位,是指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移交入库后、出库前,通过移交管理、

委托管理等方式确定的,负责上述储备土地日常管理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单位。

第三条【适用范围】

龙华区范围内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入库、日常管理、出库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根据城市规划功能,实行依职能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日常管理单位可采用自行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管理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

第五条【储备土地分类】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功能划分为:

(一)农业用地;

(二)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范围内用地;

(三)城市公园(含城市公共绿地)、郊野公园用地和林业用地;

(四)已明确由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

第165页

(五)其他可建设用地。

第六条【职责分工】

建立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是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统筹监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1. 接收市土地储备机构移交的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并统筹监管,接受市土地储备机构的指

导、检查;

2. 会同农业、林业、水务、公园等行业主管部门,将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且未划定管

理线的储备土地分类移交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将已明确由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

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其余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

地委托辖区街道办进行日常管理。

(二)农业、林业、水务、公园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现行体制和管理权限负责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

公园等储备土地的管理工作;区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现行体制和管理权限负责已明

确由区负责建设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储备土地的管理工作。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 组织开展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权属验收;

2. 提供除城市更新无偿移交政府土地外其他土地入库前的规划核查情况,对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用地及时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出库手续;

3. 组织对其依法收回土地办理移交入库工作。

第166页

(四)临时用地审批部门负责对已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的用地及时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出库手

续,对到期临时用地的收回及组织移交入库工作。

(五)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1. 开展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现状验收以及入、出库和移交管理工作;

2. 划定及调整储备土地分类管理范围线,对移交区管非经营性储备土地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3. 统筹建设及更新龙华区储备土地台账。

(六)街道办事处负责以下工作:

1. 接受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并做好现场巡查工作;

2. 按职责开展储备土地相关执法工作,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涉及的违法用地清理和违

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查处工作。

(七)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涉及的违法用地清理和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设施的强制拆除工作。

(八)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安排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经费;负责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

导、监督。

第二章 土地清理及验收入库

第七条【土地来源】

第167页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来源包括:

(一)市土地储备机构移交的非经营性土地;

(二)政府土地整备、房屋征收项目移交的非经营性土地;

(三)城市更新项目移交的非经营性土地;

(四)其他来源非经营性土地。

第八条【土地清理】

入库申请部门负责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权属及现状清理工作。

(一)土地权属清理要求

1. 涉及补偿的范围,均已签订补偿协议,并按补偿协议确定的范围补偿完毕;

2. 地块内土地和房屋产权均已注销;

3. 其他需要达到的标准。

(二)土地现状清理要求

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附属设施等均已按照要求清理完毕,无经济利益纠纷;在验收地

块边界测绘放点并设置界桩,必要时进行围挡。有以下情形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

1. 存在政府投资项目需继续使用的施工工棚等临时建(构)筑物的,在不影响土地近期开发利用的

情况下,如需保留的,由入库申请部门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和承诺,明确管理和安全生产

第168页

责任主体、后续使用时限、现场清理及费用承担主体等内容,经区政府同意予以现状验收后,办理现

状验收手续;

2. 存在提前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入库申请部门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和承诺,明

确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等内容,经区政府同意予以现状验收后,办理现状验收手续;

3. 存在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以及临时道路等市政设施且确需保留的,由入库申请部门协调行业

主管部门出具予以保留的书面说明和承诺,明确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等内容,经区政府同意予以

现状验收后,办理现状验收手续;

4. 存在大范围、成规模的海域、鱼塘、水塘且确需保留的,由入库申请部门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予以保留的书面说明和承诺,明确后续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等内容,经区政府同意予以现状验收

后,办理现状验收手续;

5. 存在较大规模堆土或建筑垃圾导致地形地貌明显改变的,由入库申请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绘

评估并提出意见,需要进行整治的,完成整治后,办理现状验收手续;无需整治的,经区政府同意予

以现状验收后,办理现状验收手续;

6. 其他需要满足的条件。

第九条【分类管理】

在完成权属和现状清理工作后,对于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且已划定管理线的土地,由入

库申请部门负责制定分类管理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实施,不纳入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

第169页

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等且未划定管理线的储备土地,以及已明确由龙华区负责建设的

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储备土地,纳入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

管理。

第十条【验收入库】

入库申请部门负责组织储备土地验收以及验收后的土地移交工作。

(一)申请验收。对于已完成清理达到入库条件的土地,入库申请部门应及时向市土地储备机构提出

验收入库申请并按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二)权属验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负责开展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权属验

收工作。

(三)现状验收。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开展土地现状验收工作。

(四)分类移交。对于应移交农业、水务、城管等职能部门管理的土地,以及已明确由区负责建设的

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由入库申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分类移交

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入库管理。通过权属验收和土地现状验收的非经营性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办理入

库手续。申请入库的土地在完成入库手续前,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入库申请部门组织落实。

第三章 土地接收及移交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接收】

第170页

市土地储备机构组织签订地块移交确认书,将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移交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

备部门,按现状接收、按现状监管。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根据地块移交确认书对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进行台账管理,台账记

录储备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坐标、面积、来源、现状等内容。

第十二条【移交管理】

存在以下情形需使用非经营性储备土地的,可由相关部门申请并明确责任单位及后续用地手续办理时

限,经区政府同意后,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其负责日常管理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规划为农地、林地、水库、公园且未划定管理线的;

(二)确需提前进场的政府投资项目及配套临时用地;

(三)已建成的文教体卫、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期内无法办理用地手续的。

上述规定仅作为储备土地日常管理的依据,相关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限期办理后续用地手

续,在项目建设完成或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函告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

第十三条【委托管理】

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其它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以书面通知的

形式直接移交辖区街道办事处,由其负责日常管理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日常管理要求】

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日常管理包括:

第171页

(一)对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建(构)筑物情况等进行调查,设立标识牌,建立储备

土地管理台账及资料,定期报告储备土地管理情况;

(二)按实际管理需要,可设立界桩、围墙、围网,进行简易绿化;

(三)建立现场管理人员队伍、现场管理工作制度及异常情况快速反应处理机制,落实日常巡查设备,

鼓励采用无人机等新技术辅助现场管理,开展日常巡查,保证合理的巡查频次,做好巡查记录;

(四)对通过巡查、卫片执法、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各种途径发现涉及储备土地的非法侵占、违法

建设、违法经营、乱砍滥伐、乱倒垃圾、倾倒建筑废弃物或余泥渣土等各种违法用地行为予以及时制

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建(构)筑物等;

(六)制定各项安全工作制度及安全工作计划,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建立并

及时更新储备土地安全信息台账,要求做到隐患地块编号和地块位置清楚、安全隐患内容和数量清楚、

安全防护(整治)措施和标准清楚、巡查或整治责任主体清楚。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块及时采取

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警示牌,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对已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块,积极配

合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整治;

(七)制止向储备土地排放污染物,防止土壤污染;

(八)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日常管理单位要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严禁出现任何非法

侵占以及营利性租借行为,不得出现需新增补偿的情形,不得发生补偿费用。

第十五条【日常管理经费】

第172页

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日常管理费用,纳入龙华区各相关单位的部门预算,由区财政统一保障。

其中,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视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预算向区财政部门申

请日常管理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直接委托辖区街道办事处管理的,

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预算编制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向区财政部门申请日

常管理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章 土地监管

第十六条【土地监管】

在市土地储备机构的日常监管下,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加强对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

日常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检查。

第十七条【监管要求】

加强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监管,有关要求如下:

(一)日常管理单位应定期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报告储备土地管理情况,每月 3 日前完成上

月情况报送;每年 7 月 1 日前完成上半年情况报送;每年 1 月 1 日前完成上年度情况报送。报送内

容应包括当期储备土地台账、涉嫌违法侵占行为处理情况以及日常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等。区城

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应及时汇总上述信息,定期向市土地储备机构书面报告。

(二)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对日常管理单位的储备土地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对于发现违

法用地情形通知辖区街道办事处进行查处的,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查处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

馈查处情况;对于发现安全隐患通知日常管理单位进行排查整治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排查整治情况。

第173页

第五章 土地出库

第十八条【出库条件】

下列储备土地应办理出库手续:

(一)已出让、划拨的储备土地;

(二)已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的储备土地;

(三)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已开工建设的市政、交通线性类项目用地;

(四)已划定管理范围线的公园绿地、水库水面、湖泊水面、护坡等;

(五)其他需出库的土地。

第十九条【出库流程】

符合出库条件的储备土地,用地审批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应遵循“一地一通知,一地一抄送”的原

则,按以下流程办理出库手续:

(一)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由市

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储备机构发送出库通知

并抄送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及日常管理单位;市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到出库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办理出库手续,市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出库手续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

门;

(二)已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的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由临时用地审批部门在合同签订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储备机构发送出库通知(附临时用地合同原件)并抄送区城市更新和土地

第174页

整备部门及日常管理单位;市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到出库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出库手续,市土

地储备机构办理出库手续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

(三)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已开工建设的市政、交通线性类项目所涉及的龙华区非经营性国

有储备土地,由日常管理单位备齐相关资料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

部门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到相关资料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出库手续,市土地储

备机构办理出库手续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

(四)已划定管理范围线的公园绿地、水库水面、湖泊水面、护坡等涉及的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

土地,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收到划定管理范围线批复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市土地储备

机构发送出库通知,并抄送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及日常管理单位;市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到出库

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理出库手续,市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出库手续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城

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

(五)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出库的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后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市土地储备机构办理出库手续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

部门。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按照市土地储备机构通知调整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台

账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日常管理单位,以便及时调整储备土地管理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

第175页

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切实履行对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的管理、审批、监督职能,未按规定履责或违反

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照适用】

龙华区政府负责管理的其他土地,可参照《龙华区非经营性国有储备土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管

理。

若依据的相关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以其最新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按

照相关程序进行修订。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

筑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龙华府办规〔2020〕2 号

各街道办,区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同

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176页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 月 21 日

深圳市龙华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公共配套,有效推进龙华区农村城

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违建)的处理,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圳市人民

政府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决定》实施之前在龙华区原农村集体土地上违反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所

建的历史违建的处理工作。历史违建包括:生产经营性历史违建、商业、办公类历史违建、公共配套

类历史违建及其生活配套设施。

生活配套设施包括门卫室、配电房、水泵房,食堂、配套宿舍等,配套设施需与主体建筑同步处理,

原则上不得单独申报处理。

第三条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查违领导小组)负责

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区范围内历史违建的处理,保障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人员,研究解决处理工

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

区查违办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全区历史违建处理工作,开展历史违建分类审查及简易处理,核发处

理文书。

第177页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历史违建处理工作,宣传历史违建处理政策,开展历史违建处理的初审,对符合

处理条件的历史违建召开街道办事处查违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历史违建测量机

构目录,组织开展建筑物测量。街道查违办协调并承担辖区历史违建处理的具体工作;街道城建部门

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街道土地整备部门负责核查历史违建所属地块土地

整备完成情况。

社区工作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负责配合街道办事处历史违建处理工作,对历史违建的

建设时间核查、权属调查、分宗定界、承诺书出具等审查事项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历史违建处理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开展历史违建涉及集体资产处置方面工作,研究原村集体经

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历史违建处理的扶持政策。

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指导历史违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对历史违建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报告给予备案,

办理历史违建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依法对历史违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组织行政处罚的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执

行。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对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且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比例不足 60%但不低

于 50%的城市更新单元和对经批准的区土地整备(含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项目范围内的历

史违建简易处理出具审查意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负责历史违建的规划土地审查,核算地价和出具宗地图,指导、监督

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工作。

第178页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龙华登记所负责办理已取得《处理证明书》的历史违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

所有权首次登记。

区供水,供电、供气单位负责对依法应当拆除、没收或者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历史违建实施停水、停

电、停气。

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历史违建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历史违建当事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持身份证明等资料向辖区街道查违办申请处理确认。

第六条历史违建当事人应当与历史违建所在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共同出具承诺

书,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对承诺书及相关经济利益关系的处理情况按照有关章程规定予以

执行。《承诺书》出具程序如下:

(一)历史违建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所有并在原行政范围内的,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继受单位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表决同意后,历史违建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继受单位出具《承诺书》。

(二)历史违建属原村民、其他企业或非原村民所有,或者上述主体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

共有的,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按照集体资产管理政策文件中履行集体决策的程序进行

表决后,历史违建当事人和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同出具《承诺书》。

(三)历史违建属市、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区属国有企业所有的,或者上述主体与历史违建所在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有,可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执行。

第179页

对确权给市、区政府指定机构的:如被指定机构为机关事业单位等公益性机构、不涉及市场经营运作

的,可以参照第二款第(一)项执行;如被指定机构为非公益性机构、涉及市场经营运作的,应按照

集体资产管理政策文件中履行集体决策的程序进行表决。

第七条街道查违办收到历史违建处理申请后,核实资料是否规范齐全,资料齐全的,予以收文,

出具收文回执,对需要补充资料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资料清单。

第八条街道查违办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建立历史违建房屋测量机构目录,开展测量工作,测量

报告等材料应经深圳市地籍测绘机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测量费用从街道办事处历史违建处理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街道查违办应当以地形图、航拍资料、卫星影像资料作为历史违建建成时间核查的主要依

据,没有地形图、航拍资料、卫星影像资料的,按照历史违建建设时间证明初步确认建成时间。

第十条街道查违办结合当事人申报时填写的历史违建用途,参照本规定第二条处理类型分类进行

现场核查,现状用途应严格按照历史违建实际用途确定,属于申报用途与现状用途不一致的,可依规

定申请申报用途变更。

第十一条历史违建用地范围以建筑覆盖率公共配套类历史违建 20%以上,产业类历史违建 40%

以上的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街道办城建部门应当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可能影响历史违建的地质灾害进行调

查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各街道城建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辖区地质灾害调查及防治方案。

地质灾害排查费用从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排查经费中列支。

第180页

第十三条街道查违办应对权属调查和分宗定界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或者处理过程中有异

议的,异议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街道查违办提出异议诉求,街道查违办收集异议并确定异议人联系方式。

历史违建当事人、异议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与异议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对协调一致的事项由相关各方签署书面确认协议。

异议未妥善处理的,街道查违办暂停历史违建处理,制作《历史违建处理答复书》,告知历史违建当

事人循法律程序依法处理异议之后再申请后续处理。

第十四条街道查违办初审完成后,将申报资料、权属调查及分宗定界等处理材料移送区查违办。

第十五条区查违办按照应当在收到街道查违办移交的资料后的 10《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 1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分类处理,办理移交手续:

(一)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街道查违办需要补充的材料,并将相关资料退回街道查违办;

(二)对于街道查违办初审认定有误的,退回街道查违办重新处理;

(二)(三)处属于历史违建处理范围且资料齐全的,于 20 个工作日内向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

华管理局规划土地管理局发出历史违建征询处理意见函。

第十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征询处理意见函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

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规划土地审查主要核查历史违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

(二)占用基本农田;

(三)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

第181页

(四)占用规划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广场、城市公园绿地、高压走廊及现状市、区级公共设施

等用地;

(五)压占原水管渠蓝线;

(六)不符合橙线管理要求;

(七)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禁止建设区内。

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按照街道办事处核查的用途予以规划现状确

认。

第十七条征转地补偿手续核查适用以下处理原则:

(一)对于历史违建涉及占用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范围用地,街道办事处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

华管理局分别对征地补偿情况进行核查,已经给予补偿的,规划国土审查不予通过。对于未查到补偿

情况和无支付补偿款记录且取得街道办事处书面同意意见(含补偿核查情况)的,规划国土审查予以

通过。

(二)对于历史违建涉及占用由政府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第三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书范围用地,政府对该征地补偿协议书范围内土地实际未予补偿:

申报单位属于第三方,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与第三方共同出具已理清经济利益关系的

证明材料且取得街道办事处书面同意意见的,规划国土审查予以通过;

申报单位不属于第三方,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第三方和申报单位共同出具已理清经

济利益关系的证明材料,且取得街道办事处书面同意意见的,规划国土审查予以通过。若确无法联系

到第三方,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在市一级报纸上刊登公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

第182页

继受单位须出具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书,且取得街道办事处书面同意意见的,规划国土审查予以

通过。

第十八条历史违建存在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形,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不予规划现状确认

的,应当在规划土地审查意见书中载明规划土地审查结果和与规划相冲突坐标、土地用途、规划用途

依法确定的时间等内容。

第十九条规划土地审查予以规划现状确认的历史违建,涉及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建设时间在

2005 年 11 月 1 日后的,除局部调整的情形外,区查违办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区文化广电旅游、

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创新、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发出征询意见函;各主

管部门应当根据基本生态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规划土地审查予以规划现状确认的,已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备案凭证、消防验收或

备案凭证的,并已提交《申报人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继受单位出具的承诺书》的历史违建,提

交街道查违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会议审议通过的,应在区政府网站和历史违建所在社区公示 10 日。

第二十一条区查违办应当在收到历史违建当事人缴纳罚款、地价凭证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函至市规

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宗地图。

第二十二条出具宗地图后,区查违办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历史违建当事人出具《深圳市农村城

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书》(以下简称《处理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历史违建罚款和地价标准按照《处理办法》第四章规定执行。具有两种以上用途的历

史违建,按照各单项功能的建筑面积分别计算罚款和地价。

第183页

第二十四条申请主体已向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递交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权属清晰的合法

土地面积比例不足 60%但不低于 50%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区域内的历史违建,可申请简易处理。

土地整备(含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收回)活动涉及历史违建的,可以参照处理。

第二十五条应申报未申报的历史违建,经当事人申请,街道查违办核查,区查违办核实属于处理

范围的,按规定报市查违办录入处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2004 年 10 月 28 日之后至《决定》实施之前所建的经区政府批准复工的建筑物,按

照批准用地面积、功能和建筑面积建设且当事人自愿的,可以参照本规定处理,免予罚款;取得《处

理证明书》后,申请复工时缴交的处理保证金予以退还;不按照批准用地、功能或者建筑面积建设的,

依照本规定处理,申请复工时缴交的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申报时尚未竣工的历史违建,按《决定》施行时现状封顶后依照本规定处理。

历史违建擅自续建、加建的,或现状封顶竣工后历史违建当事人不申请处理的,整栋建筑物均不予以

处理确认,并将当事人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1999 年 3 月 5 日之前所建的历史违建,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

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处理条件但尚未处理的,参照《若干规定》地价、

罚款处理标准及本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地价标准按照《关于处理宝安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实行同一行

政村统一地价标准问题的批复》(深规土【2003】273 号)执行,土地使用期限自 1999 年 3 月 5

日起算,按照法定最高使用年限确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处理办法》、《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

套类违法建筑处理操作指引》、《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产业类和公共配套类违法建筑处理格式

第184页

文书》等相关文件予以执行。实施后市有关部门出台后续相关处理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市相

关处理政策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实施细则》的通

深龙华府办规〔2019〕12 号

各街道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深圳市龙华区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加快存量违法建筑的消化,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

于印发〈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 10 号),

结合我区查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华区已作出没收处罚违法建筑的没收执行和处置工作。

第185页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或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由规划土

地监察机构依法查处并作出没收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第四条为推进相关工作,成立龙华区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

小组”),统筹协调执行和处置工作,研究确定违法建筑的处置方式,对执行和处置中遇到的问题进

行研究决策,落实主体管辖责任。

领导小组由区分管查违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

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人民法院、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龙华管理局、龙华消防大队、龙华供电局、深水龙华水务公司、各街道办等单位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召开领

导小组工作例会,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汇报;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统筹开展违法建筑台账梳理工作,牵头落实违法建筑没收执行工作;对当

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已没收违法建筑确保控停,做好没收后“二

次违建”行为的巡查防控工作。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已没收违法建筑后续处置工作中所涉及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审批工

作。

(三)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接收后的产业类违法建筑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方

向等指导性意见。

第186页

(四)区财政局:负责接收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进行登记造册,牵头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按照区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置方案或意见进行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工作;指导、委托街道办事处对违法

建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区财政局可指定政府物业管理有关部门作为接收单位。

(五)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组织街道落实违法建筑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做好对已没收违法建筑

分类处置的消防审批工作;统筹住房保障、人才住房专营机构等单位根据市相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指引,

研究将违法建筑用于拓宽产业配套用房、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供应渠道。

(六)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统筹推进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征收整备工作,综合研究运用征

收、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等方式解决土地遗留问题。

(七)区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对已作出没收处罚违法建筑的裁定执行工作,填报、签署相关文书,依

照规定办理相关违法建筑移交手续。

(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负责对土地权属、性质、用途、现状、规划信息进行核查;

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街道办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综合研究运用出让方式解决土

地遗留问题;配合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财政局等单位完善没收后违法建筑的规划手续办理、

处置工作。

(九)龙华消防大队:负责对违法建筑动态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供技术指导。

(十)龙华供电局:负责协助开展已没收违法建筑的停止供电、恢复供电等工作;对已没收违法建筑

后续管理、使用配合办理供电手续工作。

(十一)深水龙华水务公司:负责协助开展已没收违法建筑的停止供水、恢复供水等工作;对已没收

违法建筑后续管理、使用配合办理供水手续工作。

第187页

(十二)街道办事处:统计没收违法建筑的类型、当事人主体身份、违法建筑现状等信息,建立违法

建筑台账;配合落实、推进违法建筑没收执行工作,在区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协

助没收违法建筑接收单位做好整治工作,与区财政局做好工作交接;参与推进未征转地遗留问题处理、

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或未按批准条件使用国有土地收回和社区土地入市等工作。

(十三)区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做好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 没收执行程序

第六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没收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明确当事人腾空或移交违法建

筑的期限。

第七条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填写《没收财物移交书》及《没收建筑

物、构筑物和设施移交清单》,制作现场勘察照片和视频资料。《没收财物移交书》及《没收建筑物、

构筑物和设施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由当事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及区财政局共同签署,并分别保管。

区财政局签署前述文书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将本款规定的文书、照片和视频等资料,连同《行政处

罚决定书》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做好接收工作。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已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建筑可采取张贴封条、通知相关部门停止供水供

电等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八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根据《深圳经济特

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配合人民法院填写《执行标的物移交书》。

第188页

强制执行工作由人民法院指导执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要求,相互协作、配合实施。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实施强制执行工作前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不影响执行,由人民法

院工作人员在执行笔录中进行注明。对于室内未搬迁的物品,可由现场工作人员代为搬迁,并交予当

事人。所搬出的财物无法交予当事人的,由人民法院、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制作强制执行笔录。执行笔录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当事人姓名、住所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被强制没收建筑物的名称、地点。

(三)强制执行时间、过程及结果。

(四)搬迁物品的统计。

(五)强制执行人员、见证人员签名。

(六)执行笔录制作时间。

第十二条强制执行完成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人民法院和区财政局三方共同签署《执行标的物

移交书》并分别保管,《执行标的物移交书》应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移交清单》(载明当事人名称、建筑物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内容)、准予执

行的裁定书等司法文书和执行现场勘查照片和视频等材料,由区财政局对已没收违法建筑进行接收。

第十三条没收执行完毕后的违法建筑属于国有资产,由区财政局接收后登记造册,将土地和地上

建筑物、构筑物等统一登记入库,需载明建筑位置、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等相关内容,并对《行政处

第189页

罚决定书》等案卷材料、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等司法文书、《没收财物移交书》(或《执行标的物

移交书》)等移交文书进行造册存档。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十四条没收违法建筑完成接收后,街道办应对建筑物等进行封闭合围、巡查看护、张贴标识,

在违法建筑按规定程序确定新的使用人(单位)之前,协助区财政局对违法建筑进行有效管控,防止

无关人员进入,确保国有资产不被侵占、破坏。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没收违法建筑完成接收后,区财政局会同各街道办,通知街道城建部门、街道安监部门

等相关单位于 15 个工作日内,分别对没收违法建筑的房屋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进行排

查,并以栋为单位建立排查档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应在相应的期限对没收违法建筑的

土地权属、性质、用途、现状、规划信息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书。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排

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区财政局及其指定的管理没收违法建筑的机构按照

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对整改后仍然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或是无法采取整改措施的,排查单位应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通

报区财政局,报请领导小组研究处置。在最终处置意见作出前,该房屋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建筑的显著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识,住房建设、消防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

门应将其纳入重点监管。

没收的违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整改所需费用根据深圳市有关房屋安全、

消防安全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没收的违法建筑在处置前,应当符合不影响规划实施、符合工程质量、消防安全、地质

安全等要求。没收违法建筑需提请区领导小组处置的,接收部门或管理部门根据建筑现状、土地权属

第190页

性质、规划信息、区域发展需要等情况,参照深圳市现行土地政策、产业用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

房政策,统筹制定分类处置方案。

第十七条没收违法建筑处置根据土地性质不同区分为占用国有土地和占用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

两种处置情形。处置过程中,应当选定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没收建筑物价格进行评估。处置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予以保障,处置收入在抵扣符合规定的相关税

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国有土地上被没收的违法建筑,按以下方式收回国有土地:

(一)对于非法占用国有土地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对规划及土地违法行为一并查处,责令退还土

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依法无偿收回土地。

(二)在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仅违反规划许可相关规定的违法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由市规划和自然

资源局龙华管理局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依照法定程序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遵循等价值原

则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参照市政府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没收违法建筑用地为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征收。对于未完善征转手续土地,可参照市政府征地安置补偿的相关标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解决征转地遗留问题。

(二)出让。没收违法建筑区域内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或征地返还用地指标落地的,参照市政府有关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地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进行出让。以出让方式

处理的,当事人应向区财政局缴纳没收建筑物评估价格等价值的货币。

第191页

(三)统筹。原村集体没有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或征地返还地指标落地的,可参照市政府土地整备利益

统筹或“社区土地入市”的方式进行处置。参照土地整备的整村统筹方式处置的,在核算留用土地、

物业返还的规模和受益分成时,应当扣减与没收建筑物评估价格等价值的留用土地、物业面积或者金

额。参照“社区土地入市”模式处置的,所得受益在根据相关政策分配时,应当扣减与没收违法建筑

地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等价值的物业面积或者金额。

第二十条收回土地或完善征转手续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根据建筑现状实际情况制

定出让方案,并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土地及房产出让价格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区领导小组可根据没收违法建筑现状、土地权属性质、规划信息、区域发展需要等研

究确定没收违法建筑的具体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办公会议批准。

对于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制定

出让方案,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依法公开出让;

对于非经营性用地上的建筑物,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由违建当事人申请购回,由区财政

局与当事人签订回购协议,购回价格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其中,公共配套或公益事业用地上的建筑

物,依法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可用于公共事务管理或公益事业发展;

除上述情形外,区领导小组可根据龙华区发展需求,参照深圳市现行土地政策、产业用房、人才住房

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等,制定具体没收违法建筑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落实没收违法建筑的执行和处置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相关职能

部门要相互加强沟通,建立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落实。

第192页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要加强政策统筹,对执行、处置过程中阻挠执法、采用暴力等违法手段对抗的,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部署,依法严惩。

第二十四条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完成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对怠于履

行职责,影响工作正常推进或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不良后果的,由区领导小组责令有关部门改正,情

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龙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 2020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大鹏新区

1.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深鹏办规〔2022〕8 号

2.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深鹏管[2018]11 号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区放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城市更新在城市提质、产业升级、

经济转型、社会建设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科学、规范、平稳、有序推进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市府令第 288 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

第193页

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

32 号)关于强区放权的要求,结合新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

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按照“三岛一区”和“一标五区”的既

定蓝图,以建设高质量“美丽大鹏”为总抓手,落实“十三五”期间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目标,提高城

区发展质量,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大鹏新区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最

亮丽的名片,为深圳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作出大鹏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规划引领、政府统筹、市场运作、民生优先、安全发展、公众参与”的

原则,强化制度保障,深化组织领导,强化廉政建设,稳步有序推进城市更新。

坚持规划引领。按照“一标五区”的功能定位,围绕大鹏新区“三城四区五镇”空间格局,建立

健全高品质、高效率的城市更新规划体系,充分发挥《大鹏新区保护与发展综合规划(2013-2020)》、

《大鹏新区城市更新 “十三五”规划(2016-2020)》、片区统筹规划、重点区域规划、各相关领

域专项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对城市更新项目的指导作用,坚持规划对城市更新项目的刚性约束。

坚持政府统筹。充分发挥政府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的统筹、协调、监管和服务作用,强化政府引导,

统筹规划布局,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更新程序,推动城市更新平稳健康有序开展。

坚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市场主体多种形式参与更新,充

分尊重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意愿,充分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实现互利共赢。

坚持民生优先。持续加大城市更新对民生的支持,提高城市更新土地贡献率,加大公共服务配套

供给,提高新区住房、教育、医疗等重大民生保障水平,促进社区转型发展,实现更新利益普惠共享。

第194页

坚持安全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红线意识,

扎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发展理念贯穿城市更新全流程,为建设高质量“美丽大鹏”提供坚

实稳固的安全保障。

坚持公众参与。充分调动社会各主体的积极性,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建立互动开放的城

市更新公众参与制度,形成多方互动、和谐共赢的社会参与机制。

二、坚持规划引领,打造具有大鹏新区特色的城市更新规划体系

(三)坚持规划引领。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差异化发展要求,明确“十三五”

期间城市更新的目标和方向,提出更新规模和空间布局。建立健全以片区统筹规划、重点区域规划、

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指导,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抓手的高品质、高效率的规划体系。

(四)坚持片区统筹。强化片区统筹规划,通过片区统筹规划,合理优化各更新单元范围,确定各

更新单元贡献用地功能及公共配套设施,优化片区交通路网。在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时应综合考虑道路

网格、自然条件、产权边界及实施难易等因素,同时划定城市更新中的重点片区,分片区、分重点、

分时序推进,保障新区各片区统筹发展和提升。

(五)坚持绿色更新。倡导低碳、绿色更新理念,在更新计划、规划、实施的全过程、全阶段中,

充分融入低碳生态理念和方法,践行低冲击开发和建筑低碳节能改造等技术手段。重视环境影响评价,

在城市更新建设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绿色建筑、余泥渣土排放、厨余垃圾收集处理等要求。

(六)强化城市设计。结合新区各区域特点,做好针对性、差别化的城市设计及控制指引,对重点

区域、重点街区和重要节点进行精细化城市设计,作为落实、完善、提升城市更新规划高质量可实施

性的重要措施。结合新区各区域特点,充分保护和利用优越的“三山两湾”自然资源禀赋和丰厚的历

史人文资源,注重延续传统街道肌理和宜人的空间尺度,塑造诗意山海、生态人文小镇的整体风貌。

注重历史建筑的保留和保护,鼓励历史村落、文化街区的保护性开发,增强新区特色和吸引力。

第195页

(七)打造大鹏特色。探索契合新区保护与发展的差异化更新路径,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促进旅游及市政府鼓励的产业发展,优先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

务设施,鼓励合法利用有价值历史村落。鼓励开展各类旧区综合整治,推进以城中村、旧工业区为主

要对象的拆除重建,探索历史文化地区保护活化,逐步实现城市空间布局优化、产业转型升级、居住

环境和条件改善,提升公共配套水平,提高基础系统支撑能力与城市安全保障能力,稳步提升更新实

施率,实现城市多元、系统、有机更新,促进大鹏新区的有秩序、高品质、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政府统筹,打造科学、规范、平稳、有序的城市更新推进机制

(八)合理调控推进时序。以计划申报统筹为重要抓手,调控城市更新计划增量质量,积极引导重

点区域、完善独立占地公共配套设施、产业升级等城市更新项目优先列入城市更新计划。建立计划调

整和定期清理机制,促进城市更新市场良性运行。

(九)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全面梳理城市更新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明确办文

时限,缩短行政链条,为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高效的审批及服务。加强更新用地批后监管,对合同落实

情况进行监督和验收,对涉及土地闲置情况及时进行处置,促进城市更新项目实施。

(十)全面规范城市更新行为。按照股份合作公司章程和市、新区有关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项目

交易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梳理新区股份合作公司城市更新合同,重点清查决策程序不规范、选择合

作方不符合规定、利益分配比例不合理等不符合规定的城市更新合同,对其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确认、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等环节予以严格限制。在符合城市更新、新区股份合作公

司集体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前提下,鼓励重点区域、完善独立占地公共配套设施、产业升级等的城市

更新项目优先推进。推行股份合作公司依法依规委托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的做法,建立集体资产处

置的评估机制,确定科学、合理利益分配方案。引导股份合作公司履行民主决策,采用公开方式选取

城市更新合作方,履行民主决策和公开招商等程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长远发展。

第196页

(十一)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社会稳定风险防控贯穿城市更新项目全过

程。强化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办事处、社区和股份合作公司的统筹协调、审核把关、矛盾化解等作用,

加强涉诉涉访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不稳定因素,保障城市更新工作和谐有序开展。

(十二)加强服务监管。优化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规范行政裁量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机会平等、权利平等、规则平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和改进

监管机制,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全流程的监管工作,推动城

市更新健康发展。

四、坚持市场运作,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

(十三)规范企业市场行为。鼓励有实力、有信誉、有经验的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工作。相关企业在

城市更新项目开展过程中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的原则,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基础,共同推动城市更新项目顺利开展,充分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快市场

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的共同监督。

(十四)规范计划申报前相关工作。规范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前期委托申报方开展更新项目计划申报

前相关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长效机制。明确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参与拆

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计划申报前工作规程,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的,必须严格按照城市更新、集

体资产管理等相关规定,按流程向社区党委、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申报相关文件。办事处应切实履行监

管职责,保障集体资产处置程序合规合法,保障集体利益。

(十五)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参与城市更新的开发企业全面落实搬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各项义

务,以及更新单元规划中确定的各项义务。打击野蛮搬迁和暴力拆除行为,强化建筑物拆除监管,切

实维护城市更新项目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更新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开发,建立城市更新开发企业

诚信体系,从根本上保障项目权益人的各项权利。

五、坚持民生优先,打造高端人居环境

第197页

(十六)完善公共配套。通过城市更新有效增加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教育

设施、社会福利设施、文体设施、绿地与广场等公益性项目,实现特区一体化水平显著提升。优先推

进涉及学校、医院、轨道交通、道路、河道整治等重大公共设施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鼓励城市更

新项目在满足市、区相关政策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土地贡献率;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城市更新

项目周边公共设施,实现同步更新建设,同步配套到位。

(十七)加大保障房供给。通过城市更新持续稳定提供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鼓励城市更新项目

在执行有关更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前提下,提高政策性住房配建比例。

(十八)改善人居环境。全面推进新区城中村有机更新,合理划定城中村综合整治分区范围和拆除

重建分区范围。选取一定比例的城中村进行复合式更新,开展参与力量更多元、内容更全面、形式更

多样的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通过综合整治保护城中村的珍贵文化遗存,继承优秀地方文化传统,促

进文化融合,增强社区文化认同。稳步开展拆除重建,逐步完善城中村的公共服务和基础支撑体系,

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生活环境。

六、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应急管理

(十九)深化安全评估。位于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限制区以及位于大鹏新区重大危险源安

全防护范围内的旧厂房、旧村庄和旧住宅区应审慎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因落实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

共服务设施,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等原因确需纳入城市更新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安

全风险专项评估工作。

(二十)强化应急管理。位于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限制区内的旧厂房、旧村庄和旧住宅区

进行城市更新的,应符合《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和《大亚湾核电厂周围

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位于大亚湾核电站和岭澳核电站限制区外,应急计划

区内(烟羽应急计划外区)的旧厂房、旧村庄和旧住宅区进行城市更新的,应按照广东省《大亚湾/

第198页

岭澳核电站场外应急预案(计划)》、《深圳市核电站场外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要求,组织编制项

目核应急工作影响评估报告和项目核电场外应急预案,并依法依规按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二十一)消除安全隐患。优先推进危险边坡等地质灾害和危房集中等重大安全隐患区域的更新

改造工作。通过城市更新改造改善城区面貌,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城区品质及居民生活水平。

(二十二)加强环境承载力评价。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基本生态控制线、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域内的旧厂房、旧村庄和旧住宅区进行城市更新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环境承载力

评价。

七、坚持公众参与,加强宣传引导

(二十三)提高公众参与度。建立互动开放的城市更新参与制度,充分保障城市更新项目权益人的

参与权和知情权。在城市更新计划申报、规划编制、拆迁谈判、开发建设、回迁安置等多个环节为相

关权利方搭建良好的沟通协商平台,加强协调和指导,形成多方互动、和谐共赢的参与机制。

(二十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强化舆论引导,营造

良好氛围。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公开与共享。

八、强化制度保障和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十五)完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差异化发

展要求,结合大鹏新区实际,加快完善具有大鹏新区特色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科学、规范、平稳、

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现大鹏新区在保护中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决策机制,规范议事决策规则

和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科学性,稳步有序推进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工作。

(二十七)加强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规划、建筑、土地管理等专业人才,配强各级城市更新工作

部门的人才队伍,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咨询库,提高城市更新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核查等关键环节

的决策水平。

第199页

九、强化廉政建设,进一步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二十八)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全面实施“留痕计划”,完善工作指引和权责

清单,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促进城市更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透明化。

(二十九)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

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

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透明度,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三十)加强廉政监管,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加强集体资产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管,加大重

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城市更新环境,实现廉洁更新。

4.大鹏新区关于规范社区集体用地城市更新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鹏发财[2018]5 号

各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委第一巡察组反馈意见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工作要求,为推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

资产参与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简称:社区集体城市更新项目)的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项目开发商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股份合作公司委托申报资格或合作开发资格

项目开发商不得通过向股份合作公司提供资助,向社区或股份合作公司干部、员工、股东(股东

代表)提供贿赂,组织、协助私分社区集体所有的各类资金、资产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城市更新委托申

报资格或合作开发资格。有上述行为的,经办事处及新区相关职能部门查实,报新区城市更新局列入

大鹏新区城市更新项目准入黑名单。新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申报

第200页

实施城市更新项目的交易竟标资格时予以严格限制, 5 年内不得参与大鹏新区城市更新项目及其他

集体用地开发项目。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和股份合作公司发现上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办事处及新

区有关部门。城市更新项目各参与方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的原则,以集体资

产保值增值和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基础,共同推动社区集体城市更新项目顺利开展。

二、办事处应切实履行监管,保障集体资产处置程序合规合法,保障集体利益

办事处对社区集休城市更新项目,应强化监督、指导和服务。一是不得对不符合《深圳市大鹏新

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深鹏管规[2017]7 号)

和《深圳市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深鹏发财[2017] 341 号)等规定的合

同进行备案。二是不得对有实质性开发合作条款的委托申报合同进行备案。委托申报合同内容仅为委

托申报列入城市更新单元及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涉及确定实施主体、项目合作主体和项目利益分成

等相关事项,合作开发项目主体应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开发和交易监管实施

细则》(深鹏发财 C 2016 J 453 号,下称《实施细则》)要求,在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三

是不得对委托申报方通过“撒钱换票”等不正当竟争手段,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或股东(股东代表)

个人发放金钱、礼品等方式取得的委托申报合同进行备案;对通过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并巳备案的,

一经查实,备案无效,股份合作公司应依法解除合同。股份合作公司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方式选

取委托申报单位。

三、诚意金、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股份合作公司在城市更新项目中收取的保证金、诚意金等其他相关资金管理和使用应按以下方式

进行:

(一)在《实施细则》(即 2016 年 12 月 30 日)出台前收取的,要转入公司监管账户;在《实

施细则》出台后收取的,应桉规定进入由办事处、股份合作公司设定的资金共管账户共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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