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职务(包括兼
职)
拟免职务
拟任职机构
及职务
主要经验、技
能、专业特长
主要工作、研究
成果
学习及培训简
历
工作简历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08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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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职务(包括兼
职)
拟免职务
拟任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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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验、技
能、专业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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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
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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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
记录
家庭主
要成员
及重要
社会关
系
关系 姓名 年龄 任职机构及职务
是否移居国外
或拥有外国永
久居留权
本人已阅知了任职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如实填写了任职资格申请表中的上述
信息,并郑重声明:本人不存在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
项实施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任何情形。同时,本人承诺:核准任职资格后
将诚信、尽责履职,遵守监管规定,服从银保监会的监管。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拟任人家庭住址及
联系电话
申请机构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09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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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政治面貌、是否拥有外国永久居留权栏目由中国公民填写。
2. 最高学历及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栏目应与申请材料中提供的
学历、学位及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一致。
3. 学习及培训简历,学习简历从最早接受高等教育的经历开始填写
(包括脱产及在职接受的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习),培训简历是指较为
正式的、授予相应证书或书面证明的培训经历。
4. 工作简历的时间应连续填写,如中间有未工作的时段,应填写“未
工作”或“无工作”。
5.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6. 表格中不应留有空白内容,没有内容的栏目应填“无”。
7. 代为履职人员情况表按照本表格式填报,“拟任职机构及职务”填
写代为履职的职务。
附件 3
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承诺书(模板)
本公司拟成为(拟增持)XX 非银机构股东(股权),(拟)持
股比例为 。现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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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行为
(一)本公司严格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
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不滥用股东权利,不干预 XX 非银
机构的日常经营事务,不向 XX 非银机构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不干预 XX 非银机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
不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影响 XX 非银机构的经营
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损害 XX 非银机构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关联交易的
相关规定,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 XX 非银机构。不与
XX 非银机构进行违规、不当关联交易, 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非
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的关联交易,不利用对 XX 非银机构经营管
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公司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本公司、
XX 非银机构以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四)本公司对与 XX 非银机构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
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
范利益冲突。
(五)本公司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自取得
XX 非银机构股权之日起 5 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本公司在法
律法规许可条件下转让所持有的 XX 非银机构股权,将告知受让
方需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非主要股东不
需要提供本项承诺)
(六)本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非银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11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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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设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还应承诺将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报送自身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八)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股东的还应承诺不将所持有的
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
二、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非主要股东及货币经纪公司股东
不需要提供本项承诺)
(一)本公司在必要时向 XX 非银机构补充资本,并通过 XX
非银机构每年向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资本补充能力。
如无资本补充能力,不阻碍其他投资人以公允价格入股 XX 非银
机构。
(二)本公司在 XX 非银机构出现流动性问题时不撤资,并
尽可能提供流动性支持。
(三)本公司支持 XX 非银机构董事会制定的恢复和处置计
划并履行必要义务。
(四)XX 非银机构因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本公司
将积极配合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三、失信承担后果
如违反《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本公司
自愿接受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能采取的责令控股股东
转让股权,限制或禁止 XX 非银机构与本公司开展关联交易,限
制本公司持有 XX 非银机构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限制本
公司的股东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
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12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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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法人股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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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非银行金融机构股东声明书(模板)
本公司拟成为(拟增持)XX 非银机构股东(股权),(拟)持
股比例为 。现作出如下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
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本公司入股 XX 非银机构的
目的是 。
二、本公司近 2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本公司非涉黑涉恶组织。
四、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无故意或
重大过失犯罪记录。
五、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
六、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
务。入股 XX 非银机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不
存在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的情形,不存在委
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 XX 非银机构股权的情形。
七、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主要股东入股
非银行金融机构(含本次出资)的家数未超过 2 家,其中对同一
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未超过 1 家或参股未超过 2 家。(非主
要股东不需要提供本项承诺)。
八、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14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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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持有 XX 非银机构股份的行为,也不存在通过其他方式控制
XX 非银机构股份或表决权的行为。
九、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以下情形: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
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 XX 非银机构股权;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八)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
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可能对 XX 非银机构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
情形。
十、本公司向监管部门或非银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和相
关数据真实、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对出具的所有声明或承诺均
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法人股东):
年 月 日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15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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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便函〔2021〕26 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为规范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行为,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银保监会已批复同意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
心)以试点方式进一步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和处置方式。经与财政
部协商一致,现就试点开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
量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明确试点原则
试点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市场自愿、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真
实洁净转让原则。试点过程中,应按照不良贷款转让法规和试点工作
要求,严控业务风险,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确定试点机构
首批参与试点银行包括:6 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 12 家全国性
股份制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收购机构包括: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管
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其中,参加试点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应经营管理状况较好、主营业务突出、监管评价良好,并由省级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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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同意文件。试点范围内的银行和收购机构按照自
主自愿原则参与试点业务。
三、参加试点的不良贷款类型
本次试点不良贷款包括: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个人不良贷款。
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
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受让个人
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以已经纳入不良分
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
四、不参加试点的不良贷款类型
下列银行不良贷款不参与本次转让试点工作: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
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贷款,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
信息的贷款;
(二)精准扶贫贷款、“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等
政策性、导向性贷款;
(三)虚假个人贷款、债务关联人涉及刑事案件或涉及银行内部
案件的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银行员工及其亲属在本行的贷
款;
(四)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贷款;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限制转让的其他贷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消费抵(质)押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17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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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等抵(质)押物清晰的个人贷款,应当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原
则上不纳入对外批量转让范围。
五、坚持真实洁净整体转让
银行、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按照真实性、洁净
性和整体性原则开展不良贷款转让,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
移。严禁在转让合同之外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条款等,杜绝虚假岀表、
虚假转让、逃废债务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债务关联人进行利益输送、
转移资产。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受让的单户对公贷款,
不得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
六、强化不良贷款转让风险控制
银行应制定试点业务内部管理规定,明确转让方案,并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尽职调查和资产评
估工作。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打折出售和
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进行论证,充分考量回收价值,审慎选择处置
方式,并建立对试点工作的专项审计机制,加强内部约束,严格控制
和防范转让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银行转让不良贷款后,应
及时通知债务人。
七、严格受让个人贷款清收要求
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个人贷款的相应催收制度、投诉处理制度,
配备相应机构和人才队伍。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
能采取自行清收、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禁止暴
力催收不良贷款,严禁委托有暴力催收、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记录的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18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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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开展清收工作。
八、规范转让信息披露
转让方应当通过监管部门认可的平台,对外发布包含资产基本信
息、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要求、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的转让公告。在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应当及时通过上述渠道发布转让
结果公告,公告应包括出让方机构、受让方机构、转让时间等信息。
公告信息应当在公告平台永久保留。
九、做好征信记录衔接
不良贷款转让后,仍属于信贷业务范围的,征信数据报送、异议
处理等征信权责自不良贷款转让之日起,由原出让方转至受让人履行。
原出让方仍需对转让前的征信工作负责。原出让方、受让人要做好工
作衔接,保障信息主体合法的征信权益。受让人需要原出让方协助的,
由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
十、依法保护有关贷款主体信息
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应依法依规获取原贷款合
同约定的债务人相关的个人信息,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使用个人信息。
同时,应釆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或非法
使用的情形。
十一、积极发挥银登中心试点平台作用
银登中心应严格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制定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
规则,具体承担不良贷款资产登记、挂牌展示、转让服务、信息披露
和市场监测等工作,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试点情况。对转让过程中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19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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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
门实施相关监管措施,促进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开展。
十二、依法加强监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对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对试点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可停止其参与不良贷款转让试点的资质,依法
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十三、其他事项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债转股为目的受让试点范
围内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对公不良贷款,按照债转股相关政策和监管要
求开展工作。
金融企业开展对公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及本通知未说明的其
他不良贷款转让要求,继续按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
法》(财金〔2012〕6 号)执行。本通知暂定施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联系人:王文均 66278375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 年 1 月 7 日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20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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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办发[2021]17号
为健全绩效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绩效薪酬在银行保险机
构经营管理中的导向作用,根据《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保
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等规定,现就建立完善银行保险
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并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
机制,健全劳动合同、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充分运用
薪酬工具,平衡好当期与长期、收益与风险的关系,确保薪酬激励与
风险调整后的业绩相匹配,防范激进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
不断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包括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适用情
形、追索扣回比例、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争议处理、内部监督
及问责等内容。
银行保险机构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时,应
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履行必要程序,人力
资源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落实,风险控制、合规管理、审计、财务等
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配合。
三、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健全劳动
合同,约定双方关于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的处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21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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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途径。
四、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
追回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
其他激励性报酬:
(一)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
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
(二)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
励项目的;
(四)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五、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薪酬制度激励效果的评估,注重
员工教育,合理设置风险偏好。对于因存在明显过失或未尽到审慎
管理义务,导致职责范围内风险超常暴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
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绩效薪酬。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绩效薪酬延期支
付情况等因素,合理设定风险超常暴露标准及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比
例,并充分征求独立董事、监事、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
六、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情形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
键岗位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情形轻重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
内的部分直至全部绩效薪酬。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应当结合高级管理人
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负面影
响进行确定。
七、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索扣回负有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22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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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
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
(一)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
(二)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接管
等风险处置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
形。
八、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拒不配合银行保险机
构按照制度规定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采取警
告、调整工作岗位、司法诉讼等合理有效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银
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九、银行保险机构在披露薪酬信息时,应当增加披露绩效薪
酬追索扣回的有关信息,不断加强薪酬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透明
性。
十、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每年对本公司的绩效薪酬追索扣
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审核,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
十一、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每年定期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报告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银保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可将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设情况和执行
情况,纳入监管评级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考虑因素。
十二、本指导意见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
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23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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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
司、货币经纪公司。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保险机构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
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社。
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
十三、本指导意见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对银行保险机构经
营风险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机构
类型与特点、市场规模大小、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确定关键岗位人员
范围,并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中予以明确。
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适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在银行保险机构领取绩效薪酬的董事和监事参照适用本指导意
见。
十四、本指导意见所称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包括追回已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止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研究探索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方式,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实
现对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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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 月 28 日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24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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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
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20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已
于 2021年 11月 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5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
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第二条 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
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
第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被执行股权
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股权所在地是指股权所在公司的住所地。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下列资料或者信息之一载明的属于
被执行人的股权: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
(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25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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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被冻结股权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
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以其价额足以清偿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冻结。股
权价额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的比例或者数量进
行冻结。
被执行人认为冻结明显超标的额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并附证明股权等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价额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异议成立的,应当自裁定生
效之日起七日内解除对明显超标的额部分的冻结。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
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
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
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依照前款规定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
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并将股权冻结情况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
第七条 被执行人就被冻结股权所作的转让、出质或者其他有碍
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
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被冻
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报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26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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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有关情况。人民法院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但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股权所在公司未向人民法院报告即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依照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股权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通过增资、减资、
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
值严重贬损,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
诉讼。
第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基于股权享有的股息、红利等收
益,应当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裁定书,并要求其在该收益到期时通知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到期的股息、红利等收益,可以书面通知股权
所在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履行。
股息、红利等收益被冻结后,股权所在公司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
或者变相支付的,不影响人民法院要求股权所在公司支付该收益。
第十条 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价被冻结股权,经申请执行人及其
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
以准许,但是应当在能够控制变价款的情况下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完
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程序
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并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
确定参考价需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
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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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并可以依照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
审计机构对股权所在公司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
完整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
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
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
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
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起拍价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预交的保证金数
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
卖方式。
依据处置参考价并结合具体情况计算,拍卖被冻结股权所得价款
可能明显高于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应部分的股权
进行拍卖。对相应部分的股权拍卖严重减损被冻结股权价值的,经被
执行人书面申请,也可以对超出部分的被冻结股权一并拍卖。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由请求
不得强制拍卖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或者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被执行人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28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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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四)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对该股权自行转让有限制。
人民法院对具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股权进行拍卖时,应当在
拍卖公告中载明被执行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等信息。
股权处置后,相关主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五条 股权变更应当由相关部门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
卖公告中载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
的资格或者条件。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就竞买资格或者条件征询相
关部门意见。
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向相关部门
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批准手续。买受人取得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出
拍卖成交裁定书;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批准手续的,应当重新
对股权进行拍卖。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买受人明知不符合竞买资格或者条件依然参加竞买,且在成交后
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相关部门股权变更批准手续的,交纳的保证金
不予退还。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
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
交的,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股权,因股权所在公
司在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后增资或者减资导致被执行人实际持股比例
降低或者升高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交付股权的出资额的,按照该出资
额交付股权;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29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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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效法律文书仅明确交付一定比例的股权的,按照生效法
律文书作出时该比例所对应出资额占当前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
交付股权。
第十七条 在审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出要求公
司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诉讼
请求且其主张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未提出前述诉
讼请求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向其释明。
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股权属于当事人所有,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
法律文书自行向股权所在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营利法人享有的投资权
益强制执行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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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
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1〕18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
的规定》已于 2021 年 9 月 16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4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
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二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动时,发布的拍卖公告载
明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
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
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
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
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31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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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参与司法拍卖房产活动且拍卖成
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该拍卖行为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前款规定,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司法拍卖房产出现流拍等无法正常处置情形,不具备购
房资格的申请执行人等当事人请求以该房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
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除前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组织司法拍卖房产活
动的其他事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
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
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组织司法变卖房产活动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
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 12 月 17 日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32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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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21〕2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
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
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
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5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
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1 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 1 亿元以上
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
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
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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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
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
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 年 9 月 17 日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34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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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
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和《中国
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
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 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
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 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
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山东省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或授权、银保监会备案公布的具备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
购处置资质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负责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包括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的设立、变更、终止、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35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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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变更、终止
第四条 在山东省辖内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审
慎性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二)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适宜于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专业团队;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资质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新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受(四)(五)限制。
第五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
部和银保监会。经银保监会公布后,金融企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地方资产
管理公司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第六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
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二)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
(三)对外投资;
(四)买卖有价证券;
(五)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债券;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36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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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业往来及向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
(七)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
(八)资产及项目评估;
(九)破产管理、金融机构托管与清算;
(十)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七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事前向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书面报告,并于发生后 10 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递交
完整材料备案: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
(六)调整业务范围;
(七)合并或者分立;
(八)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
(九)公司董事长、监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任免;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依法进
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督。清算结束后,
清算机构应出具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37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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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报告,一并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
销登记,并抄报银保监会,由银保监会予以公布。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九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全面的公司治理框架,建立健全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为主体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自的职责划分,
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与约
束机制。
第十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
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一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管理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
专业事项进行决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逐步建立独立、全面、有
效的综合风险管理体系。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内控机制、
内部审计和合规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应履行对公司管理的监督职
责,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十三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对公司管
理的决策。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38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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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参照同行业标准,按市场化原则,
依据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适当的提取比例,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和稳健
的薪酬制度。
第十五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
构审计。
第十六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市场变化、
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等因素,确定审慎、可行的年度经营计划,实施
全面预算管理,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坚持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以市
场化方式、法治化原则、专业化手段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以
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
主要经营目标。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用于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
良资产的资金不低于公司资本金的 60%。
第十八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加强项目全流程管理,严格落实
尽职调查、审查审批,风控措施、后续管理等各项风险管理要求,健
全风险管控机制,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定期开展风险排查,摸清薄弱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39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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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加强监督约束。项目风险及化解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报送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九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切实做好尽职调查工作,确保尽
职调查的独立性,全面了解和收集与收购标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
性及认定为不良资产相关的证明材料,不能单纯依赖于资产出让方、
债务方等交易相关方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的不良资产应符合真实、
有效等条件,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
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不得开展以下业务:
(一)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
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
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
(二)设置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
(三)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
(四)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
(五)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
(六)向股东或关系人输送非法利益;
(七)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八)收购非金融机构的正常资产;
(九)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实体进入禁止性领域。
第二十一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收购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
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40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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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资产、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或代理
处置不良资产,应当基于商业原则,制定相应的委托代理处置方案并
按内部管理流程进行审批,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不良资
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委托方与受托方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各自
的权利和义务,不得约定各种形式的实质上由受托方承担清收保底义
务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
理体系,稳健的资本管理政策、制度及实施流程,建立可持续的资本
补充机制,充分抵御各类风险。
第二十四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2.5%。
第二十五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流动性比率不得低于 25%。计算
公式为: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未来一年内到期的有息负债×100%。
其中,流动性资产包括以下七类: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结构性存款;
(四)货币市场基金;
(五)国债逆回购;
(六)可随时赎回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七)不限售股票投资且持股比例低于 5%。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41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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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 100%。计
算公式为:流动性覆盖率=(货币资金+可随时赎回商业银行理财产
品)/未来 3 个月内到期的有息负债×100%。其中,货币资金包括以
下四类:
(一)现金;
(二)银行存款;
(三)结构性存款;
(四)货币市场基金。
第二十七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风险拨备制度,对预计可
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
第二十八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遵循安全、合规的原则,积极
有效降低杠杆率,谨慎选择融资渠道,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
债务性融资工具。
第二十九条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应逐步建立信息系统,满足监管信息报送、风险管理、资本管理和经
营分析的需求,并持续提升对数据的分析和运用能力。
第三十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
内部管理职责,规范披露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方式、途径、频率、
对象等。
第三十一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及时披露可能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42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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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及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除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有关事项之外,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还应及时报送下列事项:
(一)公司或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
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公司重大财务支出和财务决策,可能带来较大财务或者经
营风险;
(三)涉及占净资产 10%以上或者对其经营风险有较大影响,公
司作为被告的诉讼;
(四)公司与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且交易金额占股东持股 25%
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资本的自救安排机制,以
抵御系统性风险对公司的影响,提升公司资本损失吸收能力。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要求
公司股东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
第三十三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风险防范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主
体,应增强责任意识,建立内部预警机制,完善预警指标体系和风险
处置预案。建立风险责任制和内部问责机制,强化内部问责,按半年
频度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问责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43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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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权采取
现场检查、约谈、询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查阅复制与检查
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系统数据等方式,深入了解地方资产管理公
司的运营状况,分析、评价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状况,判断地方资
产管理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现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
有效监管。
第三十五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定期向省
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
经营管理资料,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时向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报送半年及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以及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重要会议的决议。
第三十六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违法经营或有危及公司稳健运行、
可能引发金融风险行为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改正、
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严重违法经营的,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可撤销该公司参与本地区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
的资质,但应书面征求银保监会意见。达成一致意见的,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可作出撤销决定,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抄报银保监会,由银保
监会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加强与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的沟通
协调,建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研究防范和化
解区域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监管措施。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44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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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等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授权、银保监会备案
公布的具备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资质的地方资产管理公
司,由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参照本办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月 日。《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资产管理
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字〔2016〕152 号)同时废止。
银保监会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45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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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常见问答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2021 年 1 月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46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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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监管政策篇....................................................................................................- 4 -
1. 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4 -
2. 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试点主要包括哪些机构?......................................- 4 -
3.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须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参与业务试点?..............- 4 -
4. 哪些不良贷款可以试点转让?..............................................................- 5 -
5. 对转让的不良贷款有哪些限制?..........................................................- 5 -
6. 监管部门对受让方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有哪些要求?......................- 5 -
7. 不良贷款转让后,债务人的征信记录如何衔接?..............................- 6 -
二、业务流程篇....................................................................................................- 6 -
1. 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办理流程包括哪些环节?..............................- 6 -
2. 哪些机构需要在银登中心开立业务账户?..........................................- 7 -
3. 开户机构应提交哪些开户材料?..........................................................- 7 -
4. 如何提交开户材料?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8 -
5. U-Key 中的数字证书有何作用?..........................................................- 8 -
6. 受让方应如何开展尽职调查?..............................................................- 8 -
7. 办理资产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8 -
8. 资产登记的要素及文件有哪些?..........................................................- 9 -
9. 不良贷款转让公告有哪些内容?如何提交?....................................- 11 -
10. 如何进行项目挂牌?............................................................................- 11 -
11. 挂牌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12 -
12. 意向受让方如何报名参与不良贷款公开竞价?................................- 12 -
13. 出让方如何确认合格意向受让方?....................................................- 12 -
14. 出让方确认后,只产生 1 个合格意向受让方,如何处理?............- 12 -
15. 出让方确认后,未产生合格意向受让方,如何处理?....................- 13 -
16. 什么条件下可申请重新挂牌?............................................................- 13 -
17. 如何进行重新挂牌?............................................................................- 13 -
18. 公开竞价可采用哪些方式?................................................................- 14 -
19. 竞价条件包含哪些内容,如何设置?................................................- 14 -
20. 什么是起始价?....................................................................................- 14 -
21. 什么是保留价?....................................................................................- 14 -
22. 什么是加价幅度?................................................................................- 15 -
23. 出让方如何选择竞价时间?................................................................- 15 -
24. 采用一次竞价方式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如何报价?........................- 15 -
25. 采用多轮竞价方式的,合格意向受让方如何报价?........................- 15 -
26. 什么是自由竞价和延时竞价?............................................................- 15 -
27. 竞价期间,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是否可以看到相关报价?............- 16 -
28. 竞价成功条件是什么?........................................................................- 16 -
29. 竞价失败后,如何处理?....................................................................- 16 -
30. 如发生重大事项,出让方如何进行披露?........................................- 17 -
31. 协议签署、资金支付与档案移交有没有时间要求?........................- 17 -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47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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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如何获取业务办结通知书?................................................................- 18 -
33.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是谁?主要渠道有哪些?....................................- 18 -
34. 何时提交转让结果公告?....................................................................- 18 -
35. 是否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 18 -
36. 银登中心是否可以协助推介不良贷款?............................................- 18 -
37. 如何联系银登中心?............................................................................- 19 -
38. 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收费标准如何制定? - 19 -
三、系统操作篇..................................................................................................- 19 -
1. 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开放时间?............................................................- 19 -
2. 如何下载安装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客户端?........................................- 19 -
3. 不良贷款转让系统如何操作使用?....................................................- 20 -
附件一:项目信息登记要素..............................................................................- 21 -
附件二:不良贷款登记要素..............................................................................- 22 -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48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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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管政策篇
1.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
战取得阶段性进展,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制度不断完善,处置流程
持续优化,处置力度显著增强。鉴于我国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
优化经济结构的攻关期,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存在,2019 年末银
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 2.41 万亿,较 2018 年末增加 20%,不良贷
款处置压力持续增大,银行呼吁丰富不良贷款处置方式,拓宽处
置渠道。
2.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试点主要包括哪些机构?
答:试点银行包括:6 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 12 家全国性
股份制银行。
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收购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
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
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
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
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
管理公司可以债转股为目的受让试点范围内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对公不良贷款,按照债转股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开展工作。
3.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须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参与业务试
点?
答:根据监管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经营管理状况较
好、主营业务突出、监管评价良好,并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49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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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出具同意文件。
4.哪些不良贷款可以试点转让?
答: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包括出让方在经营中形成的、按规
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或损失类的对公贷款。
批量个人不良贷款,以已经纳入不良分类的个人消费信用贷
款、信用卡透支、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
5.对转让的不良贷款有哪些限制?
答:下列银行不良贷款不参与本次转让试点工作:
(1)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列
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贷款;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
全和敏感信息的贷款;
(2)精准扶贫贷款、“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各项贷款
等政策性、导向性的贷款;
(3)虚假个人贷款、债务关联人涉及刑事案件或涉及银行
内部案件的个人贷款、个人教育助学贷款、银行员工及其亲属在
本行的贷款;
(4)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贷款;
(5)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限制转让的其他贷款。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等抵(质)押物清
晰的个人贷款,应当以银行自行清收为主,原则上不纳入对外批
量转让范围。
6.监管部门对受让方的不良资产处置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受让的单户对公贷款,
不得再次转让给原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50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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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只能采取自行清收、
重组等手段自行处置,不得再次对外转让,禁止暴力催收不良贷
款,严禁委托有暴力催收、涉黑犯罪等违法行为记录的机构开展
清收工作。
资产管理公司对批量收购的个人贷款,应依法依规获取原贷
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相关的个人信息,并按照原合同的约定使用
个人信息。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防止发生个人
信息泄露或非法使用的情形。
7.不良贷款转让后,债务人的征信记录如何衔接?
答:不良贷款转让后,仍属于信贷业务范围的,征信数据报
送、异议处理等征信权责自不良贷款转让之日起,由原出让方转
至受让人履行。原出让方仍需对转让前的征信工作负责。原出让
方、受让人要做好工作衔接,保障信息主体合法的征信权益。受
让人需要原出让方协助的,由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债权转让合
同中约定。
二、业务流程篇
1.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办理流程包括哪些环节?
答: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办理流程主要包括账户开立、资
产登记、项目挂牌、公开竞价、信息披露、协议签署和资金支付
等环节。其中资产登记、项目挂牌、公开竞价、协议签署和资金
支付均需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完成相关操作或上传有关材料,
开立账户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申请 ,信息披露通过银登网
(www.yindeng.com.cn)或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完成。
不良资产管理领域2021年度监管规定动态分享 第 151 页,共 2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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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哪些机构需要在银登中心开立业务账户?
答: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业务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均应在
银登中心开立账户。
出让方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监管
部门同意的其他机构。此外,经机构总行(总公司)授权同意,
分支机构也可作为出让方。
受让方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
产投资公司,以及监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机构。此外,经总公司授
权同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也可作为受让方。
3.开户机构应提交哪些开户材料?
答: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开户材料包括:
(1)《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账户申请表》;
(2)《不良贷款转让业务承诺书》;
(3)三证合一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如
有);
(5)银登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分支机构申请开户的,还须提交由总行或总公司出具的《分
支机构开户授权书(不良贷款转让业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申
请开户的,还须提交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同意文件复
印件(加盖公章)。
相关开户材料模板参见《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
贷 款 转 让 业 务 账 户 办 理 指 南 ( 试 点 )》, 可 通 过 银 登 网
(www.yindeng.com.cn)“不良贷款转让专区-业务规则”处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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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提交开户材料?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开户申请机构须将开户材料用印版扫描件发送至银登中
心指定接收邮箱(yindengkaihu@chinabond.com.cn),银登中心
将于 2 个工作日内以邮件形式回复开户材料审核结果。材料审核
通过的,银登中心将为申请机构开立业务账户,制作数字证书(储
存于 U-Key 中)并出具开户通知书。申请机构收到材料审核通
过的邮件后,可于 3 个工作日后,携带开户材料原件、《授权委
托书》、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来银登中心现场领取 U-Key
及开户通知书。
5.U-Key 中的数字证书有何作用?
答:数字证书(CA 证书)是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
颁发的,用以鉴别参与者身份,证实相关电子操作记录的工具,
并存储在 U-Key 中。CA 证书使用前,应首先通过银登网
(www.yindeng.com.cn)“业务专区-下载专区-程序下载”栏目下
载客户端并安装 U-Key 驱动程序。每次登录客户端时,都须通
过 U-Key 认证,才能进行后续操作。
6.受让方应如何开展尽职调查?
答:受让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不良贷款的尽职调查
工作,科学评估资产价值和风险,独立进行决策。出让方应为受
让方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
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
7.办理资产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答:出让方自行完成资产组包、卖方尽调、转让方案制定及
内部审批等不良贷款转让准备工作后,便可向银登中心提交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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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并进行资产登记。
相关材料包括不良贷款转让项目说明书、已履行内部决策的
证明文件、转让协议文本以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中,
不良贷款转让项目说明书(参考格式)详见《银行业信贷资产登
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规则(试行)》(银登字〔2021〕1
号)。出让方须将上述材料(加盖公章)电子版发送至银登中心
指定邮箱(dengjibu@chinabond.com.cn),并将不良贷款转让项
目说明书原件邮寄至银登中心。
资产登记由出让方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录入不良贷款的
要素信息并上传文本材料。详细系统操作步骤可参见银登网
(www.yindeng.com.cn)“不良贷款转让专区-业务规则-《银登中
心试点专区系统操作手册》”。银登中心将对资产登记信息和材料
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及时向客户反馈核对结果。核对通过后配发
唯一的项目编号和资产代码,出让方可进行后续的项目挂牌、公
开竞价等操作。
8.资产登记的要素及文件有哪些?
答:资产登记是出让方对截至交易基准日的不良贷款所作的
一般性描述,登记内容包括不良贷款项目信息、不良贷款要素信
息和不良贷款相关文件,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内容应与相关文件内
容保持一致。
项目信息登记要素包括项目名称、资产笔数、资产户数、未
偿本息总额、未偿本金总额、未偿利息总额、其他费用和交易基
准日等(项目信息登记要素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一)。
不良贷款登记要素信息包括贷款基本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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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发放机构信息,其中针对部分个人信息,请脱敏后填写(不
良贷款登记要素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二):
(1)贷款基本信息:原始贷款合同编号、原始贷款借据编
号、贷款类型、贷款五级分类、币种、未偿本金、未偿利息、未
偿本息合计、贷款发放日、贷款到期日、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单
位、贷款投向行业、担保方式、抵押率(%)、担保详情、诉讼
详情等;
(2)借款人基本信息:借款人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借
款人证件号码、借款人所在地区、借款人类型、机构注册地址/
借款人住址、所有制、借款人所属行业;
(3)贷款发放机构信息:贷款发放机构全称、贷款发放机
构简称、贷款发放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贷款发放机构地区、
贷款发放机构所属总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相关文件包括债权文件、担保文件和诉讼文件等:
(1)债权材料:借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如有)、
授信合同(协议)、展期协议(凭证)、垫款通知书/垫款凭证、
债权确认书、抵债协议、合同变更协议、垫款通知书回执、借款
申请书等;
(2)担保材料:抵(质)押合同及附件、保证合同(担保函)
及附件、抵(质)押物清单、他项权证、房产证、履行担保责任
催收通知书等;
(3)诉讼材料:起诉状、立案通知书、一审判决书、二审判
决书、上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债权申报书、
申请执行书、法院执行裁定、中止执行裁定、终结执行裁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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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查封裁定、法院保全裁定、债权凭证、委托代理协议、催收公
证书等;
(4)其他材料:借款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财务
报表、公司章程、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等。
9.不良贷款转让公告有哪些内容?如何提交?
答:转让公告内容包括不良贷款基本信息、转让方式、交易
对象要求、竞价方式、有效期限、竞价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其中,交易对象要求不得为法律法规及监
管要求以外的非审慎要求,阻碍潜在受让方参与竞价。具体模板
详见《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不良贷款转让业务信息披露
细则(试行)》(银登字〔2021〕2 号)。
出让方应至少于公开竞价前 10 个工作日,将不良贷款转让
公 告 ( 加 盖 公 章 ) 电 子 版 提 交 至 银 登 中 心 指 定 邮 箱
(dengjibu@chinabond.com.cn)。银登中心确认转让公告内容无
误后,通过银登网(www.yindeng.com.cn)“不良贷款转让专区- 信息披露-转让公告”栏目向市场发布。转让公告内容一经披露,
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出让方应发布更正公告,阐明更改
原因和更改内容。
10. 如何进行项目挂牌?
答:出让方应在不良贷款转让公告发布后 2 个工作日内,通
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将已完成登记的不良贷款转让项目向市场
挂牌展示。银登中心将对挂牌信息进行核对,并于 1 个工作日内
向客户反馈核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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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挂牌信息包括哪些内容?
答:挂牌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贷款信息、挂牌信息、合
格意向受让方要求和其他信息。其中“项目信息”和“贷款信息”
部分应与已登记资产的登记信息保持一致;“挂牌信息”、“合格
意向受让方要求”、“其他信息”部分应与不良贷款转让公告的相
关内容保持一致。
12. 意向受让方如何报名参与不良贷款公开竞价?
答:竞价报名截止时间不得晚于公开竞价前 5 个工作日。意
向受让方可以在竞价报名截止前,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向出让
方提交报名申请。意向受让方可上传与合格意向受让方要求相关
的资质证明文件。
13. 出让方如何确认合格意向受让方?
竞价报名截止后,出让方应至少于公开竞价前 3 个工作日在
系统内确认可参与竞价的意向受让方,确认操作需一次性完成,
完成确认后不得撤销。对于未被出让方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
出让方应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说明具体原因。
14. 出让方确认后,只产生1个合格意向受让方,如何处
理?
答:出让方与合格意向受让方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达成交易,
或取消本项目挂牌。
交易双方达成协议转让意向后,原则上应于原定竞价日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银登中心业务系统确认协议转让结果。银登中
心据此为交易双方出具协议转让确认书。交易双方应对协议转让
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对于蓄意破坏合格意向受让方申请程序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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