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urnalofChongqi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
2022年 第 36卷 第 4期
Vol.36 No.4 2022
收稿日期:2021-05-01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监督权定位及制度构建研究”(18BFX057)
作者简介:张娟,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行政诉讼理论与实务、政府信息公开法治、教育行
政法治等研究;通讯作者:马慧颖,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① 较为广泛的共识是,现阶段我国公民素质、法治意识无法满足提起公益诉讼的要求,赋予公民原告资格可能会造成滥诉,社会团体
人力、财力上的不足也难以代表社会公益,借鉴各国公益诉讼制度,立法规定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业已成为普遍做法,而
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其法律监督职责的应然内涵。
本文引用格式:张娟,马慧颖.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角色混同与二元定位[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2(4):145
-155.
Citationformat:ZHANGJuan,MAHuiying.Theroleconfusionanddualpositioningofprocuratorialorgansinadministrativepublicinterestlitiga
tion[J].JournalofChongqi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2022(4):145-155.
doi:10.3969/j.issn.1674-8425(s).2022.04.013 法 学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
角色混同与二元定位
张 娟,马慧颖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
摘要: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时,其“原告人”“法律监督人”“公诉人”“公益代表人”身份呈现
四元混同的特点,虽然在角色定位之争中“原告人说”被摒弃,但囿于争论的平面化,三元角色定位之争
逐渐被搁置。对定位之争的意义进行正本清源后发现,角色混同对行政公益诉讼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
这种影响主要体现为角色之间的相互牵制。应当摒弃“公益代表人”身份,对检察机关进行双阶构造下
“法律监督人”与“公诉人”的二元定位,在诉前阶段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人”的身份发出检察建议,在诉
讼阶段检察机关以“公诉人”的身份充分参与庭审对抗,并以此打造公诉化构造、完善法律监督机制。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角色混同;角色定位;法律监督人;公诉人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425(2022)04-0145-11
一、引言
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争论由来已久,在 2017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以前就已引发学界讨论,在
立法正式赋权之前,争议问题主要围绕以下 3个方面: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是否适当、
检察机关以何种身份参与到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当中、检察机关是否享有排他性的起诉资格。彼时争论之
后,授予检方起诉主体的资格得到较为广泛的支持①。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角色围绕“原
告人”“公诉人”“公益代表人”“法律监督人”呈现混同状态,学界对角色定位问题并未达成共识。
2017年,我国法律正式开启了由检方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法治化进程,《行政诉讼法》在第 25条第 4
款中赋权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但立法并没有明确其定位。梁鸿飞认为,立法机关有意不谈及
检察机关角色定位,是为了回避诉讼主体的适格性问题,试图以此来平息争议[1]
。次年,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