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6-1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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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94(三)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10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享受主体】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优惠内容】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享受条件】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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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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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页

145

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规定固定

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国家统计

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确定。今后

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

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

题的公告》(2014 年第 64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68 号)

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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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适用范围的公告》(2019 年第 66 号)

(四)进口科研技术装备用品税收优惠

80.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

【优惠内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

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

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

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

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3)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153页

147

(4)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

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

2.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

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3.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

源局核定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每年对新申请享受进

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认定,每三年对已享受

进口税收政策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复核。

4.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可向主管海关提出

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只免征进口关税。企业

及核电项目业主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 个月内不

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

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关税〔2020〕2 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

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

118 号)

第154页

148

3.《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

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 号)

81.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

值税、消费税

【享受主体】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

图书馆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

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

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

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

值税。

【享受条件】

第155页

149

1.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

图书馆是指:

(1)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中央级、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

(含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2)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技术类)。

(3)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

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4)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

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

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省级科技主管

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海关

核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和外资研

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第156页

150

(6)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

学校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校、异地办学机构。

(7)县级及以上党校(行政学院)。

(8)地市级及以上公共图书馆。

2.出版物进口单位是指中央宣传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进口

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科研院所是指上述条件 1 中第一项规

定的机构。

3.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

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另行制定印发,

并动态调整。

4.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

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可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

发和教学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规定的免税进口

科研仪器设备,符合科技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的纳入国家网络

管理平台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的,可

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经海关审核同意,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以

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可将免税进口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

第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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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附件、配套设备用于其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动,或用

于开展临床实验所需依托的其分立前附属、所属医院的临床活

动。其中,大中型医疗检测、分析仪器,限每所医院每 3 年每

种 1 台。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

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 号)

2.《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

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 号)

3.《财政部 海关总 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

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财关税〔2021〕44 号)

(五)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82.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的纳税人。

第158页

152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

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

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

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

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

上开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第159页

153

83.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

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

业。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

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

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

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3.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上述范围内技术的

所有权,5 年以上(含 5 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

第1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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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

转让所得范围。

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

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

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

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

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

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4.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

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

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

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

第161页

155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

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62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2 号)

8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居民企业技术

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

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

税年度内不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20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第162页

156

1.上述所称技术,是指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

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

利是权利人依法就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2.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上述技术的所有权,或 3

年以上(含 3 年)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

为。

3.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相关管理事项按照《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包括:朝阳园、海

淀园、丰台园、顺义园、大兴—亦庄园、昌平园。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61 号)

第163页

157

(六)科研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85.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

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

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

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

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

得税。

【享受条件】

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

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

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 号)第三条

第164页

158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 号)

86.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

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

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

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企业面向全体员

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3.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

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第165页

159

4.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

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

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

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

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

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

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

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

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0 号)第一条

第166页

160

8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

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

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

计划,在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

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

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

过 2 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500 人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

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

号)第三条

第167页

161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

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0 号)第二条

88.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

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

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

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

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

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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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

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

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

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

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 6

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 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且自行权日

起持有满 1 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且解禁

后持有满 1 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上

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0 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

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

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

定。

第169页

163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

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

题的公告》(2016 年第 62 号)

89.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

长纳税期限

【享受主体】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

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

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政策依据】

第170页

164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

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

题的公告》(2016 年第 62 号)

90.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

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

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

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

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

果。

第171页

165

2.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且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

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

题的公告》(2016 年第 62 号)

91.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

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

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科技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

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第172页

166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

92.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

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

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

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

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

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

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第173页

167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

科研机构和高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

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

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

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

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

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科技人员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

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

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

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第174页

168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

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

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

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 个月)内

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

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

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

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

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8 号)

第1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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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成熟期税费优惠

(一)高新技术类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税收优惠

9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

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

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第176页

170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的所有权。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

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

例符合相应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

的比例不低于 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

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第177页

171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

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24 号)

9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

10 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

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

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第178页

172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

政〔2017〕115 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

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9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享受条件】

第179页

173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

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

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

能力,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

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

务贸易类)》执行。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

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其中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

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

入的 3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 号)

第180页

174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

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

96.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

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

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

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

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

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

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第181页

175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

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在

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1.享受上述政策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

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

以上;

(4)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2.上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

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

第182页

176

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

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

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按

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上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4.上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

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

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

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

零。

第183页

177

5.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

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

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

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

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

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上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

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

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银发〔2015〕309 号文

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

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

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

含 100 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 万元

以下(不含 2000 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

1 亿元以下(不含 1 亿元)。

第184页

178

上述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

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6.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

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

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

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

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比重。

7.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

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

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

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第185页

179

8.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

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

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

返(退)政策。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

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

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

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留抵退

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

抵退税。同时符合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

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相应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八条

第186页

180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

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20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7 号)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97.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

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

(编者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调整为 16%;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税

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第187页

181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18〕32 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

98.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第188页

182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

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

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

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

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

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

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

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

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第189页

183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

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

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2.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

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

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

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

再执行原有政策。

3.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第190页

184

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和《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

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

4.软件企业按照 2020 年第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

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

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

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第191页

185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

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99.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第192页

186

1.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

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

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

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 5000 万元;汇

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

比例不低于 7%。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

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

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

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

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

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应

第193页

187

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

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3.符合原有

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

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

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

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

(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

政策。

4.软件企业按照 2020 年第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

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

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

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第194页

188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

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

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4.《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

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

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

三条

100.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

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第195页

189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

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

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

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

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

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

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

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

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第196页

19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

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

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

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

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

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

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第五条

第197页

191

10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

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

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

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

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

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

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第198页

192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

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

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

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

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

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

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

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

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第199页

193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10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企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

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

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享受条件】

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第七条

第200页

194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10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

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

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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