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毛绒纤维经营者
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毛绒纤维经营者从事毛绒纤维
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
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
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活动中,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
29 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
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行
政处罚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毛绒纤维经营者
在销售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第(三)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
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 10 万元以下的
30 毛绒纤维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未
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按净毛绒计
算公量的行政处罚
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纤维
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
当事人及时改
正违法行为。
补办检验,对拒不补办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毛绒纤维经营者批量销售未经过加工的毛绒纤维(以下统称原
毛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四)对所销售的毛绒纤维按净毛
绒计算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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