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审批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
或者深圳商报及区政府网站公告更新单元计划。
第三十条 区城市更新机构应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持更新单元计划备案申请
表、计划公告文件等材料,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区城市更新机构应对计划备案相关材料的
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以下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
行核对:
(一)更新单元计划公告内容的规范化。
(二)拆除范围用地面积。
(三)拆除范围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市或各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管控要求
的落实情况。
(四)更新主导方向。
(五)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用地。
经核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备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书面函告区城市更新机构。不
予备案的,不得开展后续工作。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备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其门户网站
予以公布,由区城市更新机构通知申报主体按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区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重点更新单元的前期工作,由各区城市更
新机构作为申报主体,将重点更新单元计划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初审和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