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政策指南

发布时间:2022-12-01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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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政策指南

149引导作用,支持各市设立运营基金,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扶持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转化实施。支持高校通过学校拨款、地方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等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基金,开展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建设、人才培育等,形成转化收益促进转化的良好循环。19.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省级建立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省财政分别给予 60%、40%、60%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20.推进专利奖励制度改革。加大专利奖励对技术转移转化及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考查比重,引导提升专利转化实施效率、效益。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项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山东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三、实施与保障(一)提高重视程度。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走在前列、全面开创”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我省实施知识产权强省战略、实现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和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要求。各市要高度重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知识产权重点工作,纳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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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政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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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作用,支持各市设立运营基金,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扶

持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转化实施。支持高校通过学校拨款、地方奖

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等途径筹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

基金,开展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建设、人才培育等,形成转化收益

促进转化的良好循环。

19.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省级建立贷款增信分险

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省财政分别给予 60%、

40%、60%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

20.推进专利奖励制度改革。加大专利奖励对技术转移转化及

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考查比重,引导提升专利转化实施效率、

效益。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

每项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山东

省专利奖特别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

5 万元、3 万元奖励。

三、实施与保障

(一)提高重视程度。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是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走在前列、全面开创”重要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

是我省实施知识产权强省战略、实现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和十四

五规划目标任务的要求。各市要高度重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

时期知识产权重点工作,纳入有关战略规划予以统筹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成立方案实

施工作专班,细化分解工作任务,督促检查任务落实和目标完成

情况,统筹推进工作落实。

(三)加大财政支持。统筹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对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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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及专利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给予支持。各市、相关部门要研究

制定配套政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做好政策衔接,发挥政策

集成效应,放大支持效果。对积极支持参与配合的有关市、部门

和单位,在政策扶持或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务求工作实效。本实施方案下发后,各市要结合自身

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将跟踪

调度各地实施情况,每年对执行情况开展评价和通报,及时指导

推进重点工作任务落实。2023 年,组织实施情况和效果评价,

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工作模式和方法,全面推进专利转移转化工

作,促进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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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申报

指南

(鲁市监发〔2021〕9 号)

第一条 根据《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财

政贴息类)操作指引》规定,为规范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专利

权)质押融资贴息申报审核工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

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的 6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贴息额最

高不超过 50 万元。

对企业因贷款产生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评估或价值分析费,

按确认发生额的 5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个申报年度补助最高

不超过 5 万元。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计划单列市)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贷款企业是出质知识产权(专利权)的权利人,知识

产权(专利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三)贷款放款前完成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登记。

(四)贷款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还本付息。

(五)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额度或比例

明确。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山东省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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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书(附件 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登记

通知书复印件。

(三)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复印件。

(四)专利权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反担保)合同复

印件。

(五)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所占额度或比例的相关证明

材料。

如贷款属于知识产权(专利权)与其他担保措施组合贷款的,

由贷款银行明确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在贷款中所占额度或比

例,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作为反担保

措施的,由银行和担保机构分别明确知识产权(专利权)质押担

保和反担保的额度或比例,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知识产权(专利权)评估或价值分析协议、报告、发

票复印件。

(七)企业符合中小微划型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

件。

(八)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相关合同、凭证等材料应内容要素完整、

清晰可辨,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五条 资金申报、审核、备案

(一)各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按要求提报申请

材料。

(二)各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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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市市场监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汇总,提出资金分配

方案,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各市市场监管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

提报本级财政部门,并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附件 2)。

(五)各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分配方案拨付资金,并报省级

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加强备案管理。根据《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

专项资金(财政贴息类)操作指引》规定,知识产权(专利权)

质押融资贴息资金,由各市负责组织申报、审核,提出资金分配

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 20 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场监管局备

案。

(二)监督检查。省市场监管局对市知识产权(专利权)质

押融资贴息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

公示及异议、审核程序、资金拨付等情况。

(三)结果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

挤占资金等行为,责令相关单位收回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第七条 本指南由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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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

(鲁科字〔2021〕8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

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

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鲁发电〔2020〕42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

化科技改革攻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6 号)

(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以下简称贷

款贴息)是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

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利息补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指符合《山东省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鲁科字〔2021〕19 号)

相关要求,完成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登记并公

告的贷款。

第四条 省级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资金,列入省级科

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审核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对象为自《若干措

施》印发之日起首次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

还本付息的企业。备案认定周期自上年 10 月 1 日至当年 9 月 30

日,其中 2021 年为 2020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具体时间以省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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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选择备案认定周期内的一笔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享受利息

补贴。

第六条 贷款贴息按企业完成还本付息后,实际支付贷款利

息的 4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贴息 50 万元。实际支付贷款

利息以企业付息凭证为准,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利息补贴。

第七条 省科技厅每年开展一次贴息申报工作,由各设区市

科技局组织属地企业申报。

第三章 申报渠道和流程

第八条 贷款贴息通过线上方式申请,企业登录山东省科技

云平台按要求填报并上传相关资料。

第九条 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由省科技厅和各设区市科技局共

同组织实施。申报流程如下:

1. 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贷款贴息申报通知。

2. 企业申报。各设区市科技局根据申报通知组织属地内符合

条件企业进行线上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填报信息并完成提交。

3. 申报审核。各设区市科技局对属地企业填报的贷款贴息申

报信息进行审核并提交省科技厅审核。

4.复核。省科技厅对全省贷款贴息申报信息向贷款银行复核。

第四章 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级科技资金拨付流程统一拨付贴息

资金。资金拨付采取当年审核,第二年拨付的方式。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应对申报主体、申报材料严格审查。对

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企业,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贴息资金外,

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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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贷款贴息资金使用

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有关企业应按要求积极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21 年9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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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

(鲁科字〔2021〕19 号)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是由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用于企业科技

研发、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贷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实行备案管

理,符合备案条件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一、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

(一)申请主体和条件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申请主体为发放科技成果转化贷款

的商业银行,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贷款企业须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不含青岛市),贷

款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编号。单户企业纳入风

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2. 贷款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

险的能力;已完成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中无抵押、无担保的

信用类贷款笔数占比不低于 50%。

3. 贷款期限为 3 年以内(含 3 年),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 基点(1 个基点

等于 0.01%),贷款发放时间不超过 3 个月。

4. 对已备案贷款通过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方式续贷或按有

关规定办理延期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备案。

(二)备案流程

1. 备案申请

贷款企业注册地的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审核备案申请,具体

流程按各市备案工作要求进行。备案材料包括:《山东省科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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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信息表》(附件 2)《山东省科技成果转

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企业知情承诺书》(附件 3)及市科技局根据

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 备案复核

市科技局按季度汇总贷款备案信息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山东

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 4)及相应

备案材料,省科技厅完成复核并公告。

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一)补偿对象和条件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对象为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或地

方银行总行,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已按程序完成备案并公告。

2. 贷款出现逾期认定不良不超过 3 个月。

3. 贷款银行按程序履行贷后管理,贷款逾期后进行积极催

收,但仍未能收回全部贷款。

4. 年度不良贷款率在 5%以内。

其中,不予补偿情形包括:企业违反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用途

产生的贷款本金损失;贷款银行违规授信、弄虚作假以及违反有

关国家法律法规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已获得其他省级风险

补偿政策支持的贷款。

(二)补偿标准

省级财政按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给予 35%的风险补偿;市级风

险补偿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备案贷款不

良本金的 35%。剩余贷款损失由贷款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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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补偿流程

1. 补偿申请

贷款银行首先向承保的保险(担保)公司申请赔付。赔付不

足以覆盖本金损失的,在申报期限内向备案的市科技局提出风险

补偿申请(附件 5);无承保机构的,直接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市科技局审核确认损失和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数额后出

具正式报告(附件 6)并报送省科技厅。

2. 补偿复核

省科技厅完成风险补偿申请复核,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计划并

报送省财政厅。待省财政厅下达风险补偿资金后,由省科技厅拨

付至贷款银行。各市根据省级风险补偿计划完成市级风险补偿。

(四)贷款损失追偿和风险补偿核销

贷款银行履行不良本金损失追偿责任。不良本金损失收回

后,须于当年度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获得风险补偿的不良

本金经尽责清收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核销并向备

案的市科技局提交风险补偿核销申请(附件 7),市科技局审核后

报省科技厅复核。省科技厅复核后定期发布风险补偿核销公告并

报送省财政厅。

三、其他事项

(一)2020 年 12 月 30 日及以后,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

风险补偿按本指南有关规定执行。截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已

完成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仍按《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145 号)有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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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指南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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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鲁金监发〔2020〕1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

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和《山东省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

政发〔2018〕21 号),鼓励各市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

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

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设立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

奖励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奖励资金”)。为加强省级奖励资金

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

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

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

产品。“人才贷”产品需经各设区市(以下简称“各市”)地方

金融监管局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在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

案并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人才贷”贷款对象范围由各市自行确定。其中纳

入省级奖励范围的“人才贷”贷款对象,为享受山东省级高层次

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或其长期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

册的企业(不含青岛市)。

第五条 各市要自行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

称“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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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贷款风险补偿额原则上不低于贷

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 70%。

第六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成

效,对各市产生的纳入省级奖励范围的“人才贷”,按贷款本金

实际损失额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30%。

第七条 针对同一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人才贷”贷

款余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同一高层次人才在多家银行机构

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 1000 万元。多个高层次

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

层次人才 1000 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超过限额部

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和奖励。

第二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

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

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精准对接人才和人才企业实际需求,积

极开发金融产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做好融资

服务,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

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

补偿奖励范围。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业务情

况,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情况或审查未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

补偿奖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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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0日内将

经认定的“人才贷”业务情况报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及时向认定贷

款属于“人才贷”业务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收到申请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

审查并完成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合作银行可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

本金损失。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省级政

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省级风险补偿奖励资金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并已按时上报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

(二)对合作银行在申请年度内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已按期

审查通过,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及时到位,补偿比例不低于相

关规定;

(三)对项目审查严格、认定准确;

(四)在申请年度,“人才贷”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能够

有效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于每年 7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

度 7 月至本年度 6 月期间(以下简称“申请年度”)拟申请省级

奖励资金的项目汇总并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上报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有关部门提

出奖励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向各市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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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申请省级奖励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出具的申请报告;

(二)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

(附件 1);

(三)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2);

(四)“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及认定文件;

(五)贷款合同(复印件);

(六)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证明文件和相关凭证;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省级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放的补偿资金不视为对合

作银行到期贷款债权的代偿,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可继

续行使债权。在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 10 日内,合作银行将收回

的扣除主张债权所支出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

市级财政,市财政按相应比例返还省级财政。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或借款人弄虚作假或合谋骗贷、套取风

险补偿的,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通报处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返还省级奖励

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各地

做好人才认定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奖励资金的筹集与拨付;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各市提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查,会同有

关部门提出奖励意见,监督、指导各市规范做好风险补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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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督促引导,对地方法人金融

机构发放的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人才贷”,及时对相关贷款全额

给予再贷款支持;山东银保监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

规开展“人才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

前提下适度放宽“人才贷”不良容忍度,实现对金融机构加大人

才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政策协

调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

度发挥政策效用。

第二十一条 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

本地实际修订贯彻落实办法。鼓励将“人才贷”贷款对象扩大到

市、县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其所在企业。支持有条件地区探索以

“人才身价”作为授信依据发放“人才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委组织部、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

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 202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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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立科

技创新再贷款的通知

(银发〔2022〕104 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强国战略的决策部署,

激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常

务会议议定事项,人民银行设立科技创新再贷款,按照精准滴灌、

正向激励和市场化原则,专项支持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贷

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创新再贷款支持范围和发放对象

科技创新再贷款支持范围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科技

企业,优先支持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企业、国家制造业创新中

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关键产业链龙头骨干

企业及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参与组建创新基地平台企业以及国

家级科技园区内企业。具体支持的科技企业分别按照科技部、工

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标准认定,并由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

国家科技创新创业数据平台、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渠道向金融机

构推送。

科技创新再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 21 家金

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向符合要求的科技企业发

放贷款。

二、科技创新再贷款规模、利率和期限

科技创新再贷款额度为 2000 亿元,利率 1.75%,期限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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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展期两次,每次展期 1 年,展期利率不变。

三、科技创新再贷款发放和管理

科技创新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按季度发放,

按照支持范围内且期限 6 个月及以上科技企业贷款本金的 60%

提供科技创新再贷款资金支持。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金融机

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向符合要求的科技企业发放贷款后,于次

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遇节假日顺延)前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

申请科技创新再贷款资金,并报送相应的贷款台账。对于符合要

求的贷款,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科技创新再贷款资金支

持。金融机构需向人民银行提供合格债券或经央行内部评级达标

的信贷资产作为质押品。提供科技创新再贷款资金支持后,人民

银行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进行核

查,对不符合科技创新再贷款要求的,人民银行将收回科技创新

再贷款。审计署按规定加强审计监督。

金融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再贷款支持科

技创新的重要意义,抓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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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再贴现科创引导管理办法

(济银发〔2021〕191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带动作用,加

大再贴现对金融机构科技创新领域信贷投放的支持力度,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科创引导,是指人民银行为金融

机构提供再贴现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为山东省内科创企业签发、

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助力全省科创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人民银行再贴现支持对

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山东省内科创企业是指获得当年国家科

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编号企业和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等。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再贴现科创引导实施专项额度保障。人民银行济南

分行在全省设立 50 亿元再贴现科创引导专项额度,用于支持金

融机构科技创新领域信贷投放。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根据全省业务

情况,适时适度调整专项额度规模。

第六条 再贴现科创引导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中心支

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下同)办理再贴现科创引导业务应建立

专项统计台账,按月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送业务开展情况。

第三章 办理条件

第七条 金融机构用于申请再贴现科创引导的票据中,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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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兑人或贴现人中至少有一方应为名单制管理内的企业,且

贴现企业为山东省内企业。票据承兑行、贴现行同属一家银行且

在同一市辖范围内的票据,原则上不允许办理再贴现;若经过非

关联企业之间的背书转让,并能提供最后一笔交易或者签票时的

增值税发票、交易合同的,可办理再贴现。

第八条 再贴现科创引导利率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再贴现

利率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金融机构贴现次日即可向人

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审核提供山东省内科创企业名

单,并按季度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组织将省科学技术厅提供的

企业名单推送给人民银行分支行及相关金融机构,指导省内人民

银行中心支行规范办理再贴现业务。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化原则,认真评估企业风险,

为企业提供票据融资服务。优化票据贴现业务流程,简化审批手

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围绕科

创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开发票据贴现产品,合理设置票据贴现额

度、期限,给予适当优惠贴现利率,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具体负责再贴现科创引导业务

办理,在专项额度内给予再贴现支持。原则上自收到金融机构纸

质申请资料后工作日 24 小时内完成手续办理。加大政策宣讲、

业务推广和困难问题应对破解力度,营造政策落地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172页

170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科学技术厅负责

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 年1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施行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73页

171

第四篇 重点群体

第174页

172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

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

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

通知

(鲁财金〔2020〕25 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稳就业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

要求,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作用,现将财政部、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

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 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策支持范围

(一)个人借款人范围。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

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

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

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

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

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等 14 类人员基础上,自财

金〔2020〕21 号文件印发之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将

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符合

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创办

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平台就业

人员以及入驻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个

人纳入支持范围。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

第175页

173

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

款。

其中,(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批发零售、住宿

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因疫情影响无其他单位就业、

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且出现经营困难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

条件的个人商户。申请贷款登记时需提供营业执照,相应的注册

登记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2)

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是指申请贷款专门用于购置

车辆,通过该车辆进行出租营运并获得盈利,且已取得出租汽车

车辆经营权、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符合创业担保贷

款借款人条件的个体经营者。申请贷款登记时需提供《巡游出租

汽车驾驶员证》、购车发票、经营权证明等相关资料。(3)贷款

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是指申请贷款专门用于购置

出租营运车辆,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驾驶员证》,加入服务平台并正常运营 3 个月以上的专职驾

驶人员。申请贷款登记时需提供《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购车发票及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4)

创办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

的个人,申请贷款登记时需提供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等相

关证明。(5)平台就业人员是指贷款专门用于购置生产经营必需

工具的依托平台就业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6)入驻

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是指入驻由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及创业园区的

第176页

174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

(二)企业借款人范围。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

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 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

请资格审核前 12 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

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

达到 8%)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含

达到条件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入驻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

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

员(不含视同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

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

二、个人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 15 万元提高至 20

万元;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

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

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

过(含)3 名合伙人,最高贷款额度由 45 万元提高至 60 万元。

三、贷款利率

自财金〔2020〕21 号文件印发之日起,金融机构新发放的

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 LPR+50BP,具体贷款

利率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

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其中,低于一年期(含一年)

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参照一年期 LPR 确定;超过一年期的贷

第177页

175

款,由借贷双方协商选择参照一年期或五年期 LPR,并在贷款合同

中明确约定。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实际利率按规定比例给予

贴息。

四、再贷款政策支持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每年安排不低于 50 亿元再贷款额度,专

门用于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我省发放符合支农、支小再贷款

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及时对相关贷款全额给予再贷款报销。

五、免除反担保要求

(一)自财金〔2020〕21 号文件印发之日起,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的免除反担保要求。(1)新发放的 10 万元及以下的个人

创业担保贷款;(2)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

推荐的创业项目;(3)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或获得省

级有关创业创新赛事活动规定奖项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

企业;(4)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

(5)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

除反担保要求。反担保原则上不再要求贷款人资产抵押,提供相

应的保证反担保即可。借款小微企业的反担保机构一般为银行认

可的企业或银行准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借款个人的

反担保提供者一般为银行认可的有关人员或准入融资性担保机

构、保险公司。鼓励积极通过见贷即保形式,加快工作进度。

六、简化审批程序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使用全省创业担保贷款经办系统,逐步推

行“一站式”服务,积极引导借款人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和山东

第178页

176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实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

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核压缩在 7 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

缩在 3 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压缩在 5 个工作日

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

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

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鼓励各地自主整合担保基金、经办金融机

构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

七、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为优化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由省财政

拨付至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财政部门,再由市、省财政直接

管理县财政部门拨付至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和

人才服务等机构),与创业带动就业资金合并使用开展贴息工作。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借款人新获得担保贷款后,由经办金融机构按

季计算汇总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审核贴息资格后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各地区不得要

求借款人还本付息后再进行贴息,确保财政贴息资金尽快惠及借

款主体。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安

排,每年组织一次清算。

省财政将统筹中央和省级奖励资金,对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规

模大、增速快、不良率低的市县给予重点支持。奖励资金用于补

助当地相关经办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包括承担创

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工作经

第179页

177

费,或补充担保基金。对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突出的金融机构,

省财政在地方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中给予加分支持。

八、职责分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贷款资格审

核、贴息时审核借款人贷款后有无其他单位就业(不含期间创业

失败人员)及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情况。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

负责免除反担保条件人员的审核工作。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审核申

请人及相关人员或机构的个人征信和信用、其他贷款、创业担保

贷款规范使用等情况。

九、政策衔接

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

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山东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

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7

号)等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

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财金〔2020〕21 号)

附件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财金〔2020〕21 号)

第1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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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创业造成一定影响。为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

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复

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扩大覆盖范围

(一)增加支持群体。自通知印发之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

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

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

人;3 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

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

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

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

担保贷款。

(二)降低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

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 20%

下降为 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下降为 8%。

二、适当提高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 15 万元提

高至 2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

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

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 10%。

三、允许合理展期

第181页

179

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

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

四、降低利率水平

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

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 14 个集中连片特

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由不超过 LPR+300BP 下降为

LPR+250BP, 中 、 西 部 地 区 由 不 超 过 LPR+200BP 下 降 为

LPR+150BP,东部地区由不超过 LPR+100BP 下降为不超过

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

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本通知印

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

行。

五、合理分担利息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

贷款利息,LPR-150BP 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

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六、简化审批程序

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全程线上办理。各地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委会、

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推荐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

请渠道,推广依托社会保障卡搭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拨

付功能。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

第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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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

重复提交材料。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 7 个工作日内,

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缩在 3 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

放原则上压缩在 5 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

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

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鼓励各地自主

整合担保基金与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

七、免除反担保要求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发放的 10 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

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

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

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

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

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八、提升担保基金效能

各地相关部门要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制定担保基金尽职免

责和激励约束办法,合理提升担保基金代偿比例和效率。实行担

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

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

收金额)达到 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

存款余额的 10 倍。

九、鼓励地方加大支持力度

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

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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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

财政、人民银行、人社部门要完善协作机制,加快健全完善

创业担保贷款分类统计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

格审核、贴息、贷款发放等数据。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资格审核工

作。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向当地人民银

行分支机构、财政、人社部门报告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

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专项

金融债发行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

明确对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发挥好

奖补资金激励作用,确保贴息、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十一、政策衔接

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

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

知》(银发〔2016〕202 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8〕22 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 号)等原有相关

规定执行。

第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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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创新

金融服务支持妇女创业就业发展的通知

(济银发〔2020〕28 号)

妇女是创新创业的重要力量,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支持妇女在

创新创业中发挥重要作用。做好新时期妇女群体创新创业的金融

服务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妇女创新创业决策部

署的具体举措。为充分发挥金融部门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作用与协

作效应,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更多女

性投身创新创业就业实践,助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

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

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妇女创业就业发展的通

知》(银发〔2019〕224 号,已通过济银翻〔2019〕61 号文翻印),

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健全支持妇女创业就业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各金融机

构要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

强化金融服务功能,找准金融服务切入点,为妇女提供更高质量、

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

探索为妇女提供金融支持的方式方法。国有大型金融机构要发挥

普惠金融事业部作用,下放审批权限,加大内部激励考核和资金

转移定价力度,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做好妇女创业项目、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农业合作社等的对接服务。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

坚持服务地方的市场定位,发挥贴近基层优势,优化业务模式,

加大信贷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妇女个人可申请最高 15

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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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妇女创办小微企业吸收符合创业担保贷款

条件人员达到政策规定的,最高可申请 300 万元贷款支持。对获

得地市级以上“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五好家庭”“最

美家庭”等称号且信用评级良好的创业妇女,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要求。优化贷款服务流程,简化审批手续,为符合条件的妇女创

业者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三、创新推广“巾帼信用贷”业务。为满足妇女小额信贷需

求,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妇联在全省推广“巾帼信用贷”

信贷业务,鼓励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对

获得地市级以上“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五好家庭”“最

美家庭”等称号且信用良好的妇女,提供原则上不超过 30 万元

的小额、免抵押担保的信用贷款,原则上贷款利率应不高于本行

同等条件下该类贷款的平均利率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

《“巾帼信用贷”业务服务方案》有关要求(附件 1),结合本行

业务特点,为妇女量身打造相应信用贷款产品;贷款期限应结合

妇女生产经营特点,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或采用循环贷款、无还本

续贷等方式,减少贷款周转成本。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

部要加强对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工作指导。对创新性突出、

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巾帼信用贷”产品,将在省新旧动

能转换优秀金融产品评选时予以重点倾斜。

四、大力推广“鲁担巾帼贷”业务。有效发挥政策性农业信

贷担保机构增信和散险作用,对符合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

任公司担保贷款准入条件的妇女和妇女创办的家庭农场、种养大

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

第186页

184

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主体,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提供 10-300 万元的

担保贷款,农业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

贷款主体承担的担保费率等各项之和)最高不超过 8%。符合担

保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的,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优先予以贴息。各

级妇女组织、各金融机构、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要按照《“鲁

担巾帼贷”业务操作指引》(附件 2)有关责任分工,共同做好相

关工作,为妇女及妇女创办的经营主体提供方便、快捷的农业担

保贷款服务。

五、积极开展妇女创业就业能力培训。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

争取资源,加大妇女技能培训力度,提升妇女创业意识和创业就

业能力。要及时梳理总结妇女创业致富,以及金融支持妇女发展

的典型经验、成功案例,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金

融机构营业网点、村组、社区公共宣传栏等开展宣传,发挥示范

带动效应。各金融机构要充分依托网点、手机客户端、服务快车、

宣传展板等,加强对妇女群体的金融知识宣传培训,提高女性金

融知识素养。

六、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再贷款、再

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结构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

对妇女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

对妇女及妇女创办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后两个月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办理等额

的再贷款或再贴现,人民银行各级行要给予优先支持。

七、建立金融支持妇女创业就业发展监测体系。人民银行济

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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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分行、省妇联联合建立金融支持妇女创业就业发展监测体系,

加强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的监测,及时了解金融支持情况。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相应的数据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定期

总结支持妇女助力乡村振兴的工作情况、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政策

建议等,按季填写《金融支持妇女创业就业发展统计表》(附件 3)。

各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恒丰银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于季后

10 日内向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报送总结报告和统计表;各市中心支

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汇总辖内法人城商行、村镇银行的总结

报告和统计表,于季后 10 日内报分行。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

保公司要加强“鲁担巾帼贷”业务统计监测,有关情况于季后 10

日内报送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请各金融机构确定一名相关部门工

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做好日常工作沟通,并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前将联络员信息(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报人民银行

济南分行联系人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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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

难帮扶的实施意见

(鲁退役军人发〔2021〕41 号)

为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政策效益,更

好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退役军人保障法》,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新时代退役军人工

作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积极创新扶持政策和帮扶

措施,支持退役军人自主创业,保障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

优抚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不断满足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

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坚持市场

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努力取得稳定较高收益。

(二)严格程序、规范运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

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资金监管。

(三)突出重点、实效帮扶。主要面向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

有针对性、实效性地帮扶。加强绩效管理,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保基本、救急难,坚持雪

中送炭,注重目标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相统一,合理引导预期。

二、基金设立和运行

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

金,委托专业投资机构管理运营,取得的收益用于退役军人创业

第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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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和困难帮扶工作。

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收益按规定缴入省级国

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退役军人创业贷款贴息和不良

损失风险补偿、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选树创业典型、困难帮扶等

方面支出。省级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分配资金。各市、县(市、

区)要及时预拨、结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发放。在基金收益不

能满足支出需求时,由省、市财政根据实际需求安排财政资金补

足。

三、创业扶持

(一)扶持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省创

业,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

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

扶持对象范围。

(二)扶持内容。

1.创业贷款贴息。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

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 3 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 3

年和最长 2 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

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 50%,给予最

长 2 年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

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创业贷

款的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按合同约定用

于创业的开办、经营等支出,不得转借他人使用或为他人担保,

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1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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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

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

供个人最高 20 万元、小微企业最高 50 万元贷款额度,最长 3

年。退役军人申请创业贷款,商业银行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良

贷款本金(含不良贷款认定前逾期利息)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

关要求执行。

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

27 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尚在还款期限内的,不得重复申请。

(2)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

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提供最高 150 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 3 年;有抵

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 500 万元,最长 3 年。

2.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

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 年的,每吸纳 1 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

3000 元一次性奖励。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

述条件,每吸纳 1 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 5000 元一次性奖励。

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

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对吸纳同一退役军人就业的

初创小微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

3.选树创业典型。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有关部门选树退役

军人创业先进典型,大力宣传表扬。

四、困难帮扶

(一)帮扶对象。户籍所在地在本省且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

第191页

189

和其他优抚对象。

(二)帮扶内容。加强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对在全面

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帮扶对象,

再及时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

1.大病专项救助。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在充分享受普惠性

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

城乡医疗救助等)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

按规定程序,对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

助。其中:个人自付费用总额在 0.5 万元(含)—2 万元的,救

助比例为 50%;2 万元(含)—5 万元的,救助比例为 60%;5

万元(含)—10 万元的,救助比例为 70%;10 万元(含)以上

的,救助比例为 8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

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

供养、低收入家庭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

程度给予 0.3 万元—1 万元的一次性帮扶。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

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

后,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 0.5

万元—3 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

五、工作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部门协助核对困难帮扶对象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设立、管理基金,并将基金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基

第192页

190

本医疗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负责运用再贴现等资金,对经办商业银行优先支持;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负责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对象范围、

条件、办理程序等,具体组织实施、跟踪问效。各市应根据本实

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二)加强服务和诚信体系建设。按照“一次办好”改革要

求,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及时受理、审批,实行全过程跟踪服

务管理,及时提供困难帮扶对象转介服务。对违约失信、恶意借

贷不还等行为,纳入诚信档案,严厉惩戒,涉嫌违法的,依法严

肃追究。经办银行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和合作协议履约,严禁擅

自调整放贷条件。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将创业扶

持和困难帮扶情况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市级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应对政策落实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抽查。省退

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强化风险意

识,把好审核审批各个关口,确保良性运转、安全使用。

(四)实施绩效管理。严格项目绩效考核,对资金使用效果、

效益进行跟踪问效,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运行中存在的问

题,及时研究解决、改进完善,确保把好事办好。

本实施意见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7 月 31 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

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

印发〈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

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19〕35 号)同时

第193页

191

废止。

第194页

192

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的工作方案

(鲁银保监发〔2022〕9 号)

为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

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 号),结合山东实际,

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十四

五”规划中“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总体

要求,充分认识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

高质量发展和畅通国民经济循环的重大意义,立足山东三个“走

在前”的总遵循和总定位,将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作为实现共同

富裕和实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内容,提高新市民的

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努力趟出金融服务新市民进城“山东

路子”,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山东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政策扶

持、协同推进、环境营造等方面的引导作用,银行保险机构按照

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金融服务,高

质量扩大金融供给。

(二)聚焦短板,精准突破。找准金融服务新市民的短板和

瓶颈,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在就业、住房、教育、

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着重发力。

(三)依法合规,积极创新。引导金融机构严守合规经营底

线,强化创新驱动,支持和推动金融市场、金融组织、金融产品

第195页

193

和服务模式创新。

(四)防控风险,压实责任。压实风险防控的监管责任、政

府属地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完善信息系统

支持,精准开展线上、线下风险评估,守住金融安全底线。

三、支持对象

新市民指因本人创业就业、子女上学、投靠子女等原因来到

城镇常住,未获得当地户籍或获得当地户籍不满三年的各类群体

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等。

由于新市民在各地市县区分布不均衡,具体可根据当地发展实际

和地方政府安排,进一步明确服务新市民的范围。

四、行动路径

(一)健全机制,加强联动。各地应尽快研究制定符合地区

实际的具体措施,明确新市民群体,建立健全新市民金融服务工

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压实工作责任,健全完善制度。银行保

险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联动,明确新市民群体,争

取配套政策支持,逐步构建金融服务新市民产品服务体系、政策

保障体系和工作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

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发展改革委)

(二)畅通渠道,加强对接。鼓励在新市民集中的社区、园

区开展金融管家试点,提供金融咨询、融资策划、政策宣传等服

务;支持为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的小微企业开展金融辅导,提供

更为精准的金融服务。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整合运用各类政府信

息共享平台,研究开展新市民户籍地、工作或经营地、居住地信

息综合运用,主动与新市民较为集中的城市、城镇、创新创业基

第196页

194

地、产业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对接,不断畅通为新市民提供专业

化、多元化金融服务的信息渠道。(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三)重点突破,加强创新。要深入研判新市民各类群体的

不同需求和特点,鼓励细分服务对象和领域,完善已有机制,创

新专属产品,优化金融服务。研究确定重点服务群体和领域,分

类推进新市民金融服务,逐步建立完善服务高效、配套完善、保

障有力的新市民金融服务体系,为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探索形成

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路径。(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

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创业就业

(一)加强对新市民创业的信贷支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

策,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按规定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鼓

励有条件的市县适当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贴息比例。简化创

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逐步落实免除反担保相关政策要求。银行

机构要加强对新市民创业形态、收入特点、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分

析,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整合银行内部和政府部门数据,精准评估

新市民信用状况,优化新市民创业信贷产品。(责任单位:省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

局)

(二)加大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支

持将新市民金融服务与小微金融服务相结合,对于吸纳较多新市

民就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推动银行机构加强“首贷户”

拓展,提升信用贷款占比,通过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减免服务收

第197页

195

费、灵活设置还款方式等,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开发银行运用转

贷款模式,加强与中小商业银行合作,对相关小微企业给予适当

倾斜。支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市场化

法治化原则,探索优化对相关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模式。持续拓

宽县域数字化金融项目覆盖面。(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人

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提高新市民创业就业的保险保障水平。保险机构要结

合新市民集中的行业特点开展保险产品创新,加强与工伤保险政

策相衔接,发展适合新市民职业特点的雇主责任险、意外险等产

品,提高新市民创业就业保险保障覆盖面和保障水平。聚焦建筑

工人、快递骑手、网约车司机等职业风险突出的新市民群体,扩

大保险保障覆盖面。(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省医保局)

六、住房安居

(一)助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鼓励各银行机构在依法合

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

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支持力度,增加

新市民保障性住房供给。支持商业银行针对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

设、购买、存量资产盘活、装修改造、运营管理、配套市政基础

设施建设等环节,依法合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金融服务。鼓励

保险机构积极发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引导信托公司发挥自身优

势,依法合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责任单位:山东银保

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通过

第198页

196

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发挥信息科技优势,助力政府部门搭

建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等方式,推动增加长租房源供给,完善

住房租赁市场。支持银行机构依法合规为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

租赁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降低住房租赁企业资金成本,助力新市

民缓解住房困难。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在法律法规许可

框架内,探索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

(REITs)项目。鼓励银行机构针对新市民进城、落户过渡阶段的

差异化需求提供消费信贷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研发家庭财产保

险、出租人责任险、承租人责任险等保险产品,支持长租市场发

展。(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住房城

乡建设厅)

(三)满足新市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支持银行机构在落实

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一城一策”合理确定符合

购房条件的新市民首套住房按揭贷款标准,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

度。银行机构要优化收入证明认定标准,多维度科学评估新市民

信用水平,支持具备购房能力且收入相对稳定的新市民的合理购

房信贷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建设,助力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丰富住房公积金手机客户端(APP)、小程序

个人自愿缴存功能,畅通新市民住房公积金缴存渠道。(责任单

位: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教育培训

(一)支持新市民更好获得职业技能培训。各地应落实《“十

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等政策要求,综合运用多种措施,调

动银行保险机构对新市民职业技术教育、技能培训等提供金融支

第199页

197

持的积极性,促进新市民提高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增强创业就

业能力。(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二)优化新市民子女教育金融服务。银行机构要落实好国

家助学贷款政策,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新市民子女就学。鼓励保

险机构创新学幼险、子女升学补助金保险、实习责任保险、教育

机构责任险等保险产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

银保监局、省教育厅)

(三)支持托育和学前教育机构发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加

强对新市民聚集区域托育机构的金融支持,重点支持社区托育服

务设施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针对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的责任

险和意外险产品,促进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责任单位:山东

银保监局、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八、健康保险

(一)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补充作用。支持保险机构加

强与医保部门的合作,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

衔接,积极开发不与户籍挂钩的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满足

新市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

局、省医保局)

(二)提升商业健康保险覆盖面。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市民

群体中短期工、临时工较多的情况,加强保险产品创新,为新市

民提供更加灵活的健康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主动对接新市民

所在企业,提供灵活、实惠、便利的健康团体保险产品。各地应

加大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新市民对商业健康保险的

接受度。(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

第200页

198

九、养老保障

(一)合理满足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支持银行保险机

构积极参与地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助力培养一批能够可持续发

展、运营规范、市场口碑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增加养老服

务供给,支持新市民在常住地就地养老。(责任单位:山东银保

监局、省民政厅)

(二)积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支持保险机构针对新市民养

老需求和特点,探索开发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投保简便、交费

灵活、收益稳健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扎实推进专属商业养老保

险试点工作,引导试点机构积极发挥专属险种“普惠让利”的产

品特色。鼓励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在自身权限内积极为总行提

供信息推介,支持总行中长期债券发行,满足养老保险投资需求。

支持商业银行研究养老储蓄产品,探索开展养老储蓄业务试点。

(责任单位:山东银保监局)

十、基础服务

(一)提升基础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得性。银行机构要针

对新市民流动性强的特点,优化账户开立、工资发放等金融服务。

对新市民的个人借记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服

务费等费用“应减尽减”。银行保险机构要不断完善服务设施,

优化产品设计,更好满足新市民金融需求。为新市民提供更多样、

更便捷的征信查询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

银保监局)

(二)助力保障新市民合法权益。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探索农

民工工资银行保函等金融产品,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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