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6-0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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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161(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5.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上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 亿元以下(不含 1 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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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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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页

145

【享受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

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

均不超过 2 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500 人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0 号)第二条

88.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

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

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

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

第152页

146

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

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

【享受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

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

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

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

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

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

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

近 6 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 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且自行权

日起持有满 1 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 3 年,且

解禁后持有满 1 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 3

第153页

147

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0

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

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

的行业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

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

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 62 号)

89.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

纳税期限

【享受主体】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

个人

第154页

148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

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

起,在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

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

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 62 号)

90.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

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第155页

149

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

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

缴纳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

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

技术成果。

2.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

业且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

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

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 62 号)

91.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

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156页

150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

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科技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

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

92.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

第1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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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

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

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

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

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

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

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

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

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

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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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科技人员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

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

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

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

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

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

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

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

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

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

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

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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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

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

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8 号)

三、企业成熟期税费优惠

(一)高新技术类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税收优惠

93.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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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

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

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

识产权的所有权。

(3)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

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

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

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

第161页

155

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

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 号)

5.《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

195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24 号)

9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 10 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1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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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

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

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

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享受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 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

科发政〔2017〕115 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

的企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

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

9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163页

157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

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

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满足的技

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

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50%以

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

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

上,其中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

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

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 50%以上。

第164页

158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

总收入的 3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

通知》(财税〔2017〕7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

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 号)

96.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

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

第165页

159

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

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

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

抵税额。

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022 年 6 月 30 日前,

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

额。

【享受条件】

1.享受上述政策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2)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

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

及以上;

(4)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第166页

160

(退)政策。

2.上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

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

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

超过 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

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

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3.上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

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

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

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4.上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

抵税额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

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

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

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第167页

161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

额为零。

5.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

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中的营业收入

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

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

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

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

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上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

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

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银发〔2015〕309

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

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

(年)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

增值税销售额(年)1 亿元以下(不含 1 亿元)。

第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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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

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6.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

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

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

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

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

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7.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

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

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

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

税人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

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

第169页

163

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

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

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

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

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

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

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和制造业等行业留

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相应留抵退税政

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

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 20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

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4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

第170页

164

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 年第 17 号)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97.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

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编者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调

整为 16%;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

整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第171页

165

通知》(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

税〔2018〕32 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

98.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

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

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

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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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

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

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

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

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

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

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

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

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

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

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第173页

167

2.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

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

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

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3.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

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

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

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

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

4.软件企业按照 2020 年第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

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

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

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第174页

168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

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

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99.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175页

169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

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

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

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

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

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 5000

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

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

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

第176页

170

不低于 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

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

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

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

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

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

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 7%。

3.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

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

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

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

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4.软件企业按照 2020 年第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

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

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

第177页

171

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4.《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

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

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

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100.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

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第178页

172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

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

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

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

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

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

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

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

第179页

173

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

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

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

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

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

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第五条

10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

第180页

174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

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

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

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

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

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

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第181页

175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

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

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

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

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

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

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102.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第182页

176

【享受主体】

企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

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享受条件】

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

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七条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103.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第183页

177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

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

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

一条第二款

104.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享受主体】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第184页

178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

中予以扣除。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

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

〔2011〕107 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

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

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

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 号)

105.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

口增值税

第185页

179

【享受主体】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

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

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

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

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 6 年(连续 72 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

进口环节增值税,6 年内每年(连续 12 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

节增值税总额的 0%、20%、20%、20%、20%、20%,自首台设

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

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承建企业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

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

〔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

项目标准》第四条、第五条相对应规定。除以上条件外,还

应符合下列对应条件中的一项:

第186页

180

(1)芯片制造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对于不同工艺类型芯片制造项目,需分别满足以下条

件:

a.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需超过 8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12 英寸);

b.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模拟、数模混合、

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

缘体上硅工艺等特色芯片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8 英寸);

c.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基于化合物集成

电路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规划月产

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6 英寸)。

(2)先进封装测试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

③封装规划年产能超过 10 亿颗芯片或 50 万片晶圆(折

合 8 英寸)。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

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

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并根据上述标准、条件确

第187页

181

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函告财

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

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通知省

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下同)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

务局。

3.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

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 3 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

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

备金额、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

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省级财政

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

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4.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

目的分期纳税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承建企业名称、分期纳

税起止时间、分期纳税总税额、每季度纳税额等),通知省

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由企

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5.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

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

更登记之日起 60 日内,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

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

第188页

182

税方案相应内容。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

关、省级税务局确定变更结果,并由省级财政厅(局)函告

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税务局,报财政部、海关总

署、税务总局备案。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变更结果告知承

建企业。承建企业超过本款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

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不予

受理,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

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6.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

关关区内申报进口。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承建企业对未

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海关对准予分期缴

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

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如违反规定,逾

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

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 3 个月内缴

纳完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

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

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

第189页

183

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

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六条

106.线宽小于 0.8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

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

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

第190页

184

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

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

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

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第191页

185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

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

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第六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07.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

得税

第192页

186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

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

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第193页

187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

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

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

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

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

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第194页

188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第五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08.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

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

利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第195页

189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

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

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

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

第196页

190

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

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

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

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第五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

109.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

第197页

191

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

亿元,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

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

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

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

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第198页

192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

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

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

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

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

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

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3.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

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

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

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

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第199页

193

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

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

称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

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

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

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第二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10.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200页

194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

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

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

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

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

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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