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改)-台州市应对疫情惠企政策汇编定

发布时间:2022-7-13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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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141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复工。各县(市、区)要建立复工企业清单制度,并做好相关核准工作。复工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三、严格企业疫情防控6.企业要按照我省《关于印发返岗返工返学人员健康监测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7 号)的要求,认真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要提前掌握返岗返工人员信息,建立“一人一档”,了解其返浙时间和交通方式,合理安排员工返程,提倡自驾返回,鼓励企业包车接送来源地相对集中职工。要建立主动健康申报制度,返岗返工人员返浙前需填写健康申报表,内容包括前 14 天本人外出情况、与病人接触情况等流行病学史及本人与同住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对疫情严重地区籍员工,必须做好劝返工作,对于未购票的要劝阻,已购票的督促其退票。14 天内有流行病学史的返岗返工人员,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就地隔离,用救护车送当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对有流行病学史、无症状者,通知其现住地基层政府,对其实施不少于 14天的医学观察。无流行病学史、无相关症状者可正常安排工作。7.企业复工前需根据卫健部门的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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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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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复工。各

县(市、区)要建立复工企业清单制度,并做好相关核准工

作。复工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

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企业疫情防控

6.企业要按照我省《关于印发返岗返工返学人员健康监

测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7 号)的要

求,认真加强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要提前掌握返岗

返工人员信息,建立“一人一档”,了解其返浙时间和交通

方式,合理安排员工返程,提倡自驾返回,鼓励企业包车接

送来源地相对集中职工。要建立主动健康申报制度,返岗返

工人员返浙前需填写健康申报表,内容包括前 14 天本人外

出情况、与病人接触情况等流行病学史及本人与同住人员身

体健康状况。对疫情严重地区籍员工,必须做好劝返工作,

对于未购票的要劝阻,已购票的督促其退票。14 天内有流行

病学史的返岗返工人员,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就

地隔离,用救护车送当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对有流行病学

史、无症状者,通知其现住地基层政府,对其实施不少于 14

天的医学观察。无流行病学史、无相关症状者可正常安排工

作。

7.企业复工前需根据卫健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

作,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设立企业测温点或临时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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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室,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

要建立全员健康监测制度,应急响应期间每日上午(必要时

增加中午一次),在人员进入工作场所时对全员测量体温并

进行健康询问,凡有发热及咳嗽等症状的,应阻止其进入工

作场所。要落实好经常性的传染病预防措施,开展传染病防

治知识健康教育。要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加强餐厅的通

风和预防性消毒,推行分餐制、盒饭制,尽量避免员工集体

用餐,可采取分时段进餐、就餐时相隔 1 米以上、送餐到各

单位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要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注意

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空调的单位要定期清洗

空调,并暂停使用中央空调,定期对门把手、电梯、按钮等

公用设施进行消毒,倡导员工养成勤洗手的习惯。

8.企业要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工作场所发现疑似患

者后应立即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当地疾控机构请求指

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

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接受 14 天的隔

离医学观察。

9.用工不够的企业要有计划地与输出地沟通,原则上应

采取线上招聘方式,保障工人及时到岗。在省级疫情一级响

应解除前,企业不得到疫情严重地区开展招聘活动,不得从

疫情严重地区新招聘员工,不得安排员工到疫情严重地区出

差。企业对拟新聘用人员,要严格核查其过去 14 天内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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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情况并做好登记体检等工作,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办理入

职手续。

10.企业必须建立自控机制,要成立由企业负责人担任

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组,每日对企业的疫情防控工

作进行监督检查。要落实信息报送机制,每天按时如实向属

地政府报送相关情况。

11.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

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对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

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

不得退回劳务派遣用工。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

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

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错时、弹性

等方式开展工作。

四、严格疫情防控责任

12.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

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对本地企业疫情防控负总责,

各企业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和企

业要坚持稳控当头,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

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13.各县(市、区)须加强属地内企业的疫情防控管理,

成立工作专班,健全工作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对企

业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指导,督促属地企业制定“一企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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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将各级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每家企业,确保每家企业

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14.对于未制定防疫工作方案、未开展开工前人员排查、

未组织消毒安全检查企业、未经审核报备企业,严禁复工生

产。对不认真开展防疫工作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依法严

肃追究责任。

15.各县(市、区)须确保人员到位、排查到位,确保

疫情防控工作信息畅通,执行有力,对疫情防控不力的将严

肃问责。

五、其他事项

16.经信、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复工

和疫情防控工作,不得要求员工到医院开具健康证明。发改、

经信、商务等部门,要做好复工企业的防疫物资协调保障工

作。人社部门要密切关注复工企业的用工情况,协调解决缺

工问题。卫生健康、公安、经信、商务、交通等部门间要强

化信息共享,全面掌握人员流动状况和健康信息。

1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

区实际情况,制订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

会公布,确保复工有序安全。

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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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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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

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

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

务”活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

助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特提出如

下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

1.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

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

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

格均下调 10%,期限为 3 个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信厅)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

2.减免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

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

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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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

浙江省税务局)

3.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

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

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 3 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

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

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

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

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

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

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

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5.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

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

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

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 50%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

江省税务局)

6.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

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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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

支持力度。对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

区〕政府)

7.减免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

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 1 个月房租免收,第 2、

第 3 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

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

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8.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

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

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9.加强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

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

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

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

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鼓励

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

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积极争取中央

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政策支持。(责任单

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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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银保监局)

10.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

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持

续推进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在内的

中期流贷服务模式,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灵活使用再贷

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

资金,力争 2020 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 0.5 个

百分点左右。充分发挥各地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

影响小微企业转贷。(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

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1.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

企业开展线上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

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积极使用人民银行防控疫情专项再

贷款资金,降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生产运输销售的重点小微

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

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

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精简小

微企业申贷证明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责任单

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2.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

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着力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

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加大对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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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保障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

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

和再担保费率。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

构按不超过担保责任额的 0.3%收取再担保费,省财政对减收

费用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加大对政

策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

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3.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

浙分行(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对接,加大对存在市场化融资

困难的防疫单位和小微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

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

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落地,提供

最优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责任单位:

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

保监局)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

14.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

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

小微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

证明。(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15.降低检验检疫费用。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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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

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

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要按照实际

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小微企业负担。(责任单位:杭州

海关、宁波海关)

16.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

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

五、其他事项

其他各类因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由所在市、县(市、

区)负责认定,可参照此意见给予支持。

本意见有效期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中央出台相关支持

的政策,遵照执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领导小组(代章)

2020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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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我省

外贸企业渡过难关的若干意见》

省疫情防控办〔2020〕34 号

各市、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

组,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

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为积极支持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经

营受到影响的各类外贸企业渡过难关,经省新型冠状病毒肺

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力度。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

大对参与疫情防控外贸企业的资金保障力度,降低企业融资

成本,简化业务审批程序;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还

款困难的外贸企业给予展期或续贷,并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

率、增加贷款额度和延长货款期限等方式,支持外贸企业渡

过难关。引导外贸企业用好进出口银行浙江省分行 50 亿元

应急贷款、法人银行机构 300 亿元贷款减免 3 个月利息等优

惠政策。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向上争取政策,对受疫情影响

较大的外贸企业给予减免息优惠。

二、加大外贸企业财税支持力度。对防疫物资出口转内

供的外贸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受疫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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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税款困难的外贸企业,允许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业

务,延期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受疫情影响无法足额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外贸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

手续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加快各级政府涉企资金拨

付进度,确保各类涉企资金及时拨付到外贸企业。

三、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鼓励扩大出口信用保

险保单融资规模,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外贸企业保险赔付

工作,进一步压缩定损与核赔时间。鼓励创新符合我省外贸

企业特点的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和模式,加大对产品出运前订

单被取消的风险保障力度。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预付款承保

力度,确保保费补助 50%的政策执行到位。对通过地方统保

平台投保的小微出口企业给予保费全额补助,不断扩大出口

信用保险覆盖面。

四、加大防疫物资进口支持力度。落实《关于防控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6 号),明确我省承担

防疫物资进口任务的企业名单,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鼓励

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办理防疫物资进口相关业务,简化单证

审核程序。鼓励海关等部门简化防疫物资进口监管程序,支

持外贸企业拓展多元化进口渠道。

五、加大外贸企业法律援助力度。加强国外贸易壁垒等

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警和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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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工作。发挥省外经贸法律服务律师团作用,开展精准法律

服务。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违约或订单取消的外贸

企业办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支持外贸企业通过商事调解、

商事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六、加大外贸企业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

外贸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及部

分社会保险费。

七、支持外贸企业逐步有序复工。各地要指导外贸企业

按要求有序复工,对经济贡献度较大、订单履行时间紧迫的

重点出口企业,优先安排复工。各地要严格落实对本地企业

疫情防控负总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对经确认复工的外贸企业

落实专人驻点或巡回现场督促检查等各项防控措施。

八、统筹延续外贸企业参展政策。赴境外参加自办类货

物贸易、服务贸易、工程等展会并已支付相关费用,因疫情

防控未能参展并无法退回展位费用的外贸企业,给予一定支

持。鼓励各地对本地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给予支持。鼓

励传统外贸企业和生产型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应用,对企

业开展数字化营销给予支持,帮助企业多渠道开拓多元化市

场。

九、减免防疫物资检验检疫费用。海关等口岸监管部门

对防疫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和物资,要及时办理相关检验检

疫手续;对用于防疫的入境援赠设备和物资,免收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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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因防疫需要增加的人员安检和商品检测项目,按实际

成本收取费用,最大限度减轻外贸企业负担。

十、健全稳外贸防风险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

落实本意见,加快出台具体政策举措,强化属地为主、部门

协同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各地稳外贸防风险工作主体责

任。全力实施“百日攻坚拓市场专项行动”,帮助受疫情影

响企业抢订单拓市场。加快推进“订单+清单”监测预警系

统迭代升级,确保 2020 年一季度全省外贸企业填报率达到

80%、预警响应率达到 90%以上。

本意见自 2020 年 2 月 10 日起实施,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止。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室

2020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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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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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

导小组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渡过

难关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

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帮助小微企

业渡过难关,加大复工复产支持力度,在《浙江省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

渡过难关的意见》(省疫情防控〔2020〕9 号)基础上,现提

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小微企业要素成本

1.降低用电成本。落实好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有关措施,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计收除高耗能

行业外工商业小微企业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

结算。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小微企业,放

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申请

变更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少于 15 天”等条件限制,减免容(需)

量电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2.缓缴用水用气费用。对疫情期间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用

水、用气,实施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

供”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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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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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

3.加强外省员工返岗保障。摸排小微企业员工返岗集中

需求,指导运输企业制定运输组织方案,组织“专人、专车、

专厂、专线”,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实行点对点、一

站式包车、包机、包列接送。对企业通过政府指定包车客运

方式接送返岗员工所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4.免收收费公路通行费。疫情防控期间,对依法通行全

省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保障疫情防控和生

活物资运输,支持小微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省交通

运输厅)

5.分行业指导有序复工。制定行业防疫指南,指导批发

零售、餐饮、家政、连锁便利等生活性服务领域小微企业在

做好经营场所和商品管理卫生防疫的前提下,尽快有序复

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

三、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

6.认真落实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措施。对小微企业基本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 2020 年 2

月至 6 月实行免征,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小微企业执行。(责任

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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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缓缴住房公积金。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受疫情影响严重和较为严重的

地区,可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住房公积金阶段

性自愿缴存政策,小微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

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申请自主确定缴存比例或停缴,停缴

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

积金贷款。(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

心支行)。

8.加大税费优惠。2020 年 3 月至 5 月,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 3%下调至 1%。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

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

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

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应缴费额的 50%减征。(责任单位:浙江

省税务局)

9.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对已建立工会组织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有关规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足额申报缴纳工

会经费的小微企业,定期全额返还其缴纳的工会经费,返还

的工会经费可用于职工疫情防护、困难职工慰问等。(责任

单位:省总工会)

10.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免收防疫防护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和标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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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确认费用,免收疫情防控所需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费,省

级技术机构减半收取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产品质量检验检

测、特种设备检验项目费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省药监局)

11.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对小微企业用于疫情防控

的研发支出,按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75%。(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浙江省税务局)

四、强化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12.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小微企业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

防控期间到期,由于中短期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可与证券

公司等金融机构协商,展期 3 至 6 个月。(责任单位:浙江

证监局)

13.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督促金融机构用

好再贷款、再贴现及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资金,将整体支农再

贷款、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 25 个基点。增加再贷款、再贴

现专用额度,加大对有序复工复产、春耕备耕和受疫情影响

较为严重的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专用额度

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不高于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加 50 个基点,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支

持和推动辖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

债,提升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资金实力。鼓励金融机构

在疫情期间减免普惠小微企业、疫情防控相关和受疫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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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贷款利息,免除金融服务手续费。(责任单位:人行

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4.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

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在浙分支机构加大对制造业、外

贸企业、春耕备耕和生猪生产产业链的小微企业信贷支持。

(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

15.探索保险补偿机制。各地可探索与保险机构合作,

通过市场化运作,针对不同行业,开发相应保险产品,发挥

保险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造成损失的风险分散和补

偿功能。(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浙江银保

监局)

五、其他事项

16.及时支付小微企业账款。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

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小微企业

账款,必须主动、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不得新增逾

期拖欠小微企业账款。鼓励民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引导

大企业做好表率,严格履行合同,及时支付小微企业账款,

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省经信厅)

17.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小

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

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

第171页

浙江省政策篇

161

定。(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

政府)

18.精心精准做好企业服务。发挥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

功能,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发布企业产销供需信

息,推动疫情防控物资供需有效对接等。引导各类社会机构

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帮助小微企业解决受疫

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责任单位:

省经信厅、省司法厅)

本意见和省疫情防控〔2020〕9 号文件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条款中有明确期限的以条款内容为准。中央出台

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 年 3 月 6 日

第172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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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

导小组关于印发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

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

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抓

好落实。

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

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

署,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

落实省委、省政府“ 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的决策部

署,通过省市县联动、政银企协同,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

租减息减支共克时艰行动。紧密结合“三服务”活动,落

实落细惠企助企活企政策,以最大力度推进减负降本,以

最大惠企政策对冲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力争全年新增减

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 1500 亿元左右,确保完成 2020 年各

项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

第173页

浙江省政策篇

163

二、主要任务

(一)最快速度落实减税政策,力争实现减税 90 亿元

左右。

1.迅速落实落细国家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对重点保

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

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快递收派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从 3%降至 1%;允许支持疫情防

控的公益捐赠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对参与疫情防治工

作的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

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执行期限依

照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对住宿餐饮、文

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

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 3 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鼓励引导各类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中小微企业、个

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按实际免租月份相应免征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在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按实际征

用时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财

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二)最大程度加大减费支持,力争实现减费 930 亿

元左右。

第174页

浙江省政策篇

164

2.全面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费 549 亿

元。免征中小微企业 2020 年 2 月至 6 月、减半征收大型企

业 2020 年 2 月至 4 月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的单位缴费 345 亿元。(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浙江

省税务局)减半征收企业 2020 年 2 月至 6 月基本医疗保险

的单位缴费 124 亿元,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

筹地区自行解决,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责任单位:

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将失业保险单位缴

费比例从 1.5%下调至 0.5%,减费 70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全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 18 至 23 个

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20%,累计结余可

支付月数在 24 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

下调 50%,减费 10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全年。(责

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税务局)

3.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返还 105 亿元。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 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

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 1 至 3 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

返还标准按 2019 年 12 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确定。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10 日至 12 月 31 日。(责

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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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165

4.全力减免公路通行费和港口收费,减费 139.7 亿元。

全省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不少于 130 亿元,执行期限

为 2020 年 2 月 17 日至国家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结束;

全省收费公路对安装并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的

三、四类客车通行费实行 8.5 折优惠,省属及市、县(市)

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 ETC 的合

法装载货车通行费实行 8.5 折优惠,减费不少于 3.6 亿元,

执行期限为国家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政策结束后 3 个月;调

整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递远递减”

政策,从 10 个指定收费站扩大到全省高速公路网,通行费

统一按 6.5 折收取,并取消车次费,2020 年全年减费不少

于 0.6 亿元,该政策长期执行。(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

厅)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 5 亿元,将货物港务费、

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 20%,减费 0.47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责任

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5.全力降低企业水电气成本,减费 98.9 亿元。实施支

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减费 13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大工

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用户,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 95%结

算,减费 40.5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减费 40 亿元,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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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166

限为 2020 年全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降低浙江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通气城市燃气企业销

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 0.14 元/立方米,降低企业(不含天

然气发电企业)到户价格 10%,减费 4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

委、省能源局、省建设厅)降低企业到户水价 10%,减费

1.4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责

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

6.全面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减费 20 亿

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全年。(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省残联)

7. 全力减少政府性收费,减费 19.5 亿元。停征小型

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共减费 8.3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全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全面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取消采购

文件工本费,减费 10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3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执行期限为 2020

年全年;降低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12 日至 12 月 31 日,共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160

亿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以非营利方式向企业开放

实验室,减费 0.5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全年;省级和

部分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技术机构减半收取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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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167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免标准咨询服

务费用,减费 0.36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16 日至

4 月 1 日;减免防疫防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减费 0.24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10 日至 4 月 1 日;减半收

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用,减费 0.1 亿元,执行期限

为 2020 年 2 月 10 日至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市场

监管局)

8.全力降低政策性融资担保成本,减费 2 亿元。减收

企业融资担保费 1.2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减收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费 0.8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责任

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三)最大限度落地减租费用,力争实现减租 80 亿元

左右。

9.全面落实国有资产减租政策,减租 27.54 亿元。减

免非国有企业市场主体承租省市县国资管理部门管辖的国

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租金 27 亿元,其中省属国有企业减租

3.77 亿元、市县国有企业减租 23.22 亿元,执行期限从 2020

年 1 月 23 日至 3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减免

承租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省机关事务局经营性房产的企业

(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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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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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0.54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责任单位:省机关事务局)

10.切实降低承租商场经营户租金。充分发挥龙头商业

企业减免经营户租金的示范引领作用,确保实现 5000 平方

米以上商场经营主体减免租金 46.6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1.切实降低开发区企业租金。对受疫情影响、承租开

发区国有经营性房产的非国有生产经营性企业,减租 3 亿

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责任单

位:省商务厅)

12.切实降低非国有商品交易市场租金。非国有商品交

易市场减免经营户摊位租金 3.5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

务厅)

13.切实降低科技创新企业租金。减免各级科技企业孵

化器、众创空间中的在孵企业办公、实验、科研和生产用

房租金 1.8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四)最大力度扩大减息优惠,力争实现减息 170 亿

元左右。

14.大力降低部分行业企业应付贷款利息。全省银行业

金融机构对省内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等受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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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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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影响较重的企业,给予 1 个月的应付贷款利息优惠,减

息 50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

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企业的存量贷款,实施到期展期、延

长还款期限、续贷等措施,全年新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

1000 亿元、企业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1500 亿元。(责任单

位:浙江银保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

局)

15.大力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大对制造业、批

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商务服务业等四个行业的中

型企业贷款减息力度,加大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

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不含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减息力

度,共减息 90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

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6.大力降低企业贷款利率。充分发挥央行专项再贷款

等政策性低息资金的降成本作用,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运

用低息资金降低企业贷款利率,减息 27.3 亿元(含中央财

政贴息 5.3 亿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 2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确保全年信贷总量只增不降,贷款增速高于全省生

产总值增速,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

0.5 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

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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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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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大力降低重点项目融资成本。建立融资总量不少于

500 亿元的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贷款,减息 2 亿元,支

持重大基础设施、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建设,以及金融扶

贫、科技创新、小微企业转贷,执行期限为 2020 年全年。

建立企业债券绿色通道,对存量企业债允许发新还旧,加

大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增信支持力度,2020 年全

年新发企业债超过 350 亿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五)最大幅度加大政府减支,力争实现减支 230 亿

元左右。

18.大幅压减政府开支。坚决落实减支幅度,统筹用于

疫情防控和稳企业稳发展,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压减

幅度不低于 10%,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压减幅度不低于 5%,

“三公”经费压减幅度不低于 5%,减支 156 亿元。按规定

程序审批后,收回根据建设进度可以延后安排或者确实无

法支出的项目经费 34 亿元,收回部门预算结转资金 40 亿

元。执行期限为 2020 年全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保障措施

(一)体系化推进机制。聚焦目标任务清单,夯实责

任分工,形成省市县联动、省级部门协同、部门内部专班

化运作的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工作体系。锚定减税减费

减租减息减支政策百分百兑现,健全行动有方案、实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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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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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操作有流程的政策体系。建立目标量化、进度晾晒、

绩效评估、先进推广、落后约谈的落实体系。

(二)闭环管理机制。省级责任单位要根据实际将减

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工作目标分解到市县,实施分级定量

管理,并确保原有税收、社保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畅通

政企沟通渠道,设立线上问题反馈窗口,及时协调解决问

题。开展第三方评价,迭代完善落实举措,增强企业获得

感。

(三)优服务促落实机制。深化“三服务”活动,发

挥好驻企服务员和驻企健康指导员作用,主动做宣传、答

政策、送服务,打通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政策落地“最

后一公里”。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府数字化

转型,打造整体、智治的现代政府,确保减税减费减租减

息减支政策“一次能看懂、一次能办好、一次能兑现”。

已有政策与本方案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国家出

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第182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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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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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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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

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力稳企业稳经

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服务举措的通知

一、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为各类复工复产企业提

供“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登记注册服务,

加大力度推进企业刻制印章免单全覆盖,试点实行税控设备

免单,进一步降低企业开办费用,推动银行开户认证互认。

对复工复产企业精准推送近期出台的惠企政策,开通企业自

助打印证明文件便捷通道,使企业尽快享受政策红利。

二、优化食品生产许可服务。对粮食加工品、豆制品和

食用油等涉及生活必需的食品生产企业,如企业承诺生产条

件未发生变化的,免于现场核查。对临聘人员较多的食品生

产企业,采用线上培训、组织专家专业指导、组织检验机构

开辟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服务通道等方式,帮助企业尽快复

工。指导食品行业协会发挥作用,建立同业互帮机制,帮助

生产企业解决原铺料采购、成品出厂等问题。食品生产经营

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 2020 年 1 月 23 日以后有效期届满

的,可延期使用到本次新冠肺炎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后 90 日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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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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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转产口罩企业定向帮扶机制。建立“三定二免、

靠前服务”机制,发挥标准制定、质量监测、产品检验等方

面优势,主动服务服装企业转产口罩。根据我省转产口罩企

业名单,滚动确定定点帮扶企业,组织检验检测机构骨干力

量开展“一对一”定人服务,明确覆盖“原料质量检验、生

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验收”全过程的服务定责清单。建立

企业免送检通道,直接通过“浙里检”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

台将送检样品寄递检验检测机构,实现业务全流程“一网通

办”。对企业转产后的产品全部提供免费检测服务,最快速

度提供检验报告。

四、支持餐饮单位开展线上餐饮服务。指导餐饮行业协

会与订餐平台加强合作,支持餐饮单位快速开通线上餐饮门

店、拓宽网络配送等,减少库存,扩大销售,保障群众日常

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中的餐饮服务需求。强化业务指导,在

妥善采取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指导各地尽快恢复餐饮外卖配

送服务,倡议各餐饮配送单位开展无接触配送服务,在小区、

医院等地推广无接触餐柜。

五、优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换证手续。特种设备生产

单位(含充装单位)许可证、检验检测机构(气瓶)核准证

有效期届满不足 6 个月的,可以办理许可证延期,延长的有

效期不超过 1 年。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充

装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对因疫情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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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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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未能按时办理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在疫情解除后的

3 个月内可以重新提交换证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申

请复审(换证)的,可以先行办理网上复审,待疫情解除后

补打印证书。未能按时办理复审导致证书过期的,在疫情解

除后的 3 个月内持证人可以重新申请证书复审。

六、延长部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和电梯维保周期。

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

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

况,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确认,征得相关检验机构同意,

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并在疫情解除后 1 个

月内申报定期检验。电梯维保企业可以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

安全状况,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一致后,适当调整或延长现

场维保周期,鼓励通过物联网、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

检查维护。

七、强化企业复工复产计量帮扶。开辟型式评价绿色通

道,缩短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型式批准获证时间,组织各级计

量技术机构强化技术保障和应急值守,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

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需求,全天候给予协调安

排,满足相关量值溯源需求。强化企业复工复产计量帮扶,

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到期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企

业申请并已由企业自行核查的,可以适当延长强制检定周

期。

第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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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做好标准化工作支撑服务。建立完善疫情防控标准

体系,搭建疫情防控专题标准数据库,为企业提供疫情防控

相关国内外标准网上查阅等服务。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涉及的

防护用品、防疫安全等,开展相关标准技术解读,支持企业

制定实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方面的操作指南、规范等企业标

准。针对疫情可能对出口企业的影响,积极收集和跟踪国外

相关货物入境特殊措施信息,及时向企业发布风险信息预

警,指导受阻企业有效应对。涉及需要提请省局组织的地方

标准立项评估会、标准审评会以及试点项目现场验收等,可

根据情况沟通延期或以网络形式开展。

九、优化便捷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加快认可符合条件的

检验检测机构获得防护用品检验检测资质,鼓励检验检测机

构开通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服务绿色通道,快速便捷开展检验

检测服务。支持实施“品字标浙江制造”、“丽水山耕”和

绿色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有效期满或需监

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顺延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

除后 3 个月。全面下放 CCC 免办行政确认事项,实现 CCC 免

办“无纸化、3 日内办结”。

十、优化疫情期间商标业务办理。因疫情原因,当事人

在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

复审等业务、提交相关证据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

提出的,其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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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当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

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

日起 2 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

十一、推行专利申请优先即办及质押融资上门服务。对

优先复工企业和涉及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专利申请,依规列

入全省专利优先审查名单并即时即办。对全省因疫情相关原

因导致专利权利丧失的所有专利权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

起 2 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并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费用。积

极帮助企业申请专利收费减缴备案,扩大减缴受益面。对因

资金困难急需融资的中小企业,鼓励以专利权质押融资,并

实行上门服务和全程指导。

十二、加大企业检验检测减负力度。疫情期间,减免省

内有关生产企业的防疫防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对餐饮

住宿业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时效为 12

个月;省市场监管局挂靠学会、协会一律减免所有企业会员

的 2020 年度会费。以非营利方式对复工复产企业开放实验

室环境设施、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标准信息、科研成果等科

技资源,全年开放实验室 150 家以上,服务企业 5 万批次以

上,为企业减负 2 亿元以上。加强“浙里检”全流程一网通

办,支持企业获取优质高效检验检测全流程在线服务,实现

“一次不跑、事事办好”。

第188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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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减免农贸市场摊位费。鼓励国有企业举办的农贸

市场,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前三个月免收摊位费。对其

他农贸市场举办单位加强引导,鼓励其减免场内经营户摊位

费。

十四、维护企业公平竞争秩序和权益。认真受理企业维

权方面的诉求,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合

同的,积极帮助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证

明,帮助企业与大型平台、上游大中企业进行沟通协调。严

厉打击侵害企业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和秩序的违法行

为。

有关疫情防控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已经部署

的任务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2 月 10 日

第189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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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出台 10 条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

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

若干意见》,全力扩大有效投资,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力做好当前

稳投资工作的通知》。

一、优先支持新冠肺炎防控设施项目建设

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项目建设。加

强确诊病例尤其是重症患者集中救治能力建设,支持紧急建

设或省级改造感染病例集中收治医院(病区),配备必要的

医疗设备;支持地方加快病毒核酸检验实验室改造升级,配

置检测工作必需设备,优先申请安排中央投资补助 30%。

统筹保障医疗卫生事业补短板项目用地。新增建设用地

计划指标应保尽保、挂账使用,地方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

疫情解除后由设区市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统

一核销。新建非营利性重大医疗卫生设施项目,占补平衡指

标由省统筹解决;其他项目所需占补平衡指标由市、县统筹

优先安排,不足部分可申请省统筹指标。

加快应急建设项目审核报批。防控医疗设备购置类项目

开通采购平台绿色通道,简化环节,缩短时间,确需实行紧

急采购的,由各采购单位实行自行采购,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190页

浙江省政策篇

180

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疫情防控急需的应急

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由项目业主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或在招标时缩短时限要求。

二、建立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

建立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落实浙委发〔2020〕4 号

文件精神,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成立融

资总量不低于 500 亿元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重点保障

2020 年 6 月底前开工和续建的重大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

重点产业项目、疫情防控国家重点企业名单的项目建设,投

资规模原则要在 10 亿元以上(疫情防控国家重点企业名单

的项目除外)。

明确专项政策支持。对应急专项融资项目,在贷款规模

上给予专项保障。对疫情防控国家重点名单内企业的急需贷

款,按照央行再贷款政策给予最优惠利率,原则上在 2 天内

实现发放。对生态环保、地下管廊、科技创新及研发、清洁

能源、集成电路和配套产业等领域符合抵押补充贷款资金

(PSL)运用标准的项目,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对其他应

急专项融资项目,给予国开行政策允许内最优融资利率支

持。

加快授信审批进度。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建立 10 个应急

专项项目工作推进小组,开辟优先审批、急事急办、减利让

费的绿色通道,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加快授信审批进度。

第191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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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项目属地原则,以各设区市发改部门、省级部门(省属

国有企业)为主体申报,依托浙江省重大项目库,实行在线

分批次滚动申报。各地按照应报尽报原则,在 2020 年 2 月

29 日前,汇总报送第一批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融资项目清

单。

三、有序推进重大项目开复工

各地要科学运用县(市、区)疫情动态评估五色分类法

因地制宜、合理计划,派驻专人“一项一策”精准帮扶,督

导属地省重点项目参建单位在严格落实“复工前六个到位、

复工后五个强化”疫情防控要求基础上,加快有序复工,实

现疫情防控和项目建设两手抓、两战赢。续建省重点项目原

则上要在 2 月 21 日前全部实现复工,并逐步有序加大复工

强度,高风险、较高风险县(市、区)酌情统筹。对有度汛

要求的重点项目,要认真分析工期延误影响,提早谋划研究,

提出合理度汛方案,落实相关措施,确保工程度汛安全。加

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力度。在疫情受控基础上,组织总投资

8500 亿元左右的重大项目参加全省集中开工活动。

开通工程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因医疗卫生、防疫管

理、隔离观察、防控物资生产等疫情防控需要实施的工程建

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到位的情况下,

可先行开工建设,并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疫情解

除后再补办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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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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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支持为重点工程提供建筑石料保障的企业复工复

产,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服务,保障市场供应。矿山企业可

直接网上申请办理矿业权延续手续。支持沿海各地积极申报

区域性存量围填海处理方案。

四、协调推进重大外资项目

协同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建设。建立国家重大外资项目专

班为引领的省市县三级外资重大项目专班机制,加强上下联

动、部门协同和协调服务,力争在标志性外资重大项目方面

取得突破,推进稳外资工作落实落细。

强化重大外资项目计划引导。制订印发《2020 年省重大

外资项目推进计划》,协调推进 75 个 1 亿美元以上重大外

资项目,总投资 365 亿美元以上,年度计划投资 50 亿美元

左右。加快重大外资项目开工实施,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示范

效应。制订印发《2020 年省重大外资前期项目名单》,跟踪

服务一批在谈外资重大项目,积极促成投资合作,推动若干

个 5 亿美元以上重大外资项目签约落地。

国家、省级重大外资专班项目优先列入省重大产业项

目,支持省重大外资项目推进计划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省

重大产业项目。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

法实施条例》,研究制订我省配套实施意见,深化“最多跑

一次”改革,打造最佳外商投资营商环境。

五、加快谋划实施重大项目

第193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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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围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

略、“四大”建设和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加快

推进交通投资,生态环保、城市更新和水利设施投资,高新

技术产业投资,民间项目投资。2 月底前制定出台省“4+1”

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年度计划投资 7500 亿元以上。

大力实施“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以高端制造业和

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谋划实施一批数字经济、高端装备、

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重大产业项目。3 月底前制定出台省“六

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投资 6000 亿元

以上。

深入实施省市县长项目工程。各地要坚持两手抓,突出

抓好招商引资,增强投资者信心,各级领导要亲自谋划、亲

自盯引,推动一批具有乘数效应的投资项目落地。2020 年滚

动安排实施 490 个省市县长项目,确保落地率达到 50%以上。

允许疫情防控期间开工建设的项目列入省市县长项目工程。

六、统筹重大项目土地保障

预支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对纳入 2019 年省重大

产业项目库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可提前申请预支建设用

地计划指标。各设市区发展改革委,要主动配合自然资源部

门抓紧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同时报送省发展改革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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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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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报批。对具备用地报批条件

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地抓紧组织上报,实行建设用

地计划指标“核销制”,提高省统筹占补平衡指标支持比例。

加强重大项目用矿、用海保障。

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疫情防控期间,经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同意,对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疾控、民生保障、扩

大有效投资(房地产项目除外)等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延

缓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缴纳。

七、加强专项债券资金支持

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系统,完

善专项债券项目库制度,鼓励依法合规分别采用专项债券、

“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交通基础设施、

能源、社会事业等领域的政府公益性项目。允许将专项债券

资金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各地要按照一一对应

原则,严格将专项债券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相关市县应将我省 1 月份已下拨的专项债券资金,尽快

拨付到相应的项目上,加强项目管理,督促尽快形成实物工

作量,带动有效投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结合疫情防控需要,

优选社会经济效益比较明显、群众期盼、迟早要干的项目以

及补短板项目,作为第二批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协同财政部

门做好项目储备等相关工作,使已发行的债券资金尽快用于

相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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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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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统筹能源要素保障

适当放宽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按年能源消费总量的

2.3%增幅释放给各设区市,同时继续实施腾出用能空间专项

行动,计划腾出用能指标 700 万吨标准煤以保障重大产业项

目(高耗煤项目除外)合理用能需求。

各设区市新增用能指标应当优先保障大湾区新区、万亩

千亿、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等重点产业平台当中单位工业增

加值能耗指标低于 0.6 吨标准煤/万元的高质量重大产业项

目。以削减“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末档企业、高耗能企业用

能用煤量为重点,由各设区市协调煤炭资源配置,全力保障

对防疫工作有重大影响的生物医药、防疫物资、卫生设施、

电力热力等重点保供用户用煤。

对已通过节能审查并计划在“十四五”期间建成、释放

用煤的鼓励类行业重点用煤项目,在完成当年“减煤”目标

任务的基础上,放宽其用煤限制要求。

九、建立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

开展“不见面”远程审批服务。依托投资在线审批平台

3.0(工程审批系统 2.0),进行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

出件,鼓励支持企业通过投资在线平台 3.0(工程审批系统

2.0)开展投资项目事项网上办理、网上查询、下载批文,

审批人员不得要求企业到办事中心提交材料或办理投资项

目相关事项,通过远程安全便捷办理。

第196页

浙江省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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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妥推行承诺制审批。省内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

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平台中需要在 2020 年 6 月底前开

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能

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

重后果的事项实行承诺制。各设区市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实行

承诺制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已经实施区

域评估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可全部实行承诺制。

实施容缺受理、优先审批。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设项目

用地、用矿、用海、用岛、用能,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

优先审批、即收即办;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容缺受理、

先办后补;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先提供电子材料进行办理

并以电子盖章批准件为批复依据,疫情解除后再补交纸质原

件,暂缓提交审批归档纸质材料。涉及土地征收的,要认真

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简化矿

业权抵押备案事项,抵押双方自愿签署矿业权抵押合同的,

可不再向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抵押备案。

2020 年 6 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开工前有关审批事项,

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

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环评审批、

辐射安全许可申领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

十、完善重大项目“三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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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重大项目“三服务”活动,建立重大项目驻企

指导员制度。鼓励各地选派一批政治素质好、担当意识强、

熟悉经济工作和项目建设的干部进驻企业,做到服务主动靠

前、问题不出现场。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期间,要全力推动项

目道路通、物流通、资金通、人员通、政策通。

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重大项目协调例会制度作用,建立

问题清单、责任清单、落实清单。建立省市县长项目“双进”

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有效投资督查考核。完善省领导联系省

重点项目制度,坚持项目集中开工“周通报、旬协调、月检

查”推进机制,通过“担当榜”“亮红灯”等,加快推动项

目建设。

若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出台新的促进稳投资的政策措

施,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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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

厅 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线上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0〕9 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企业

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

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 号),现就疫情防

控期间支持企业开展线上培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培训对象。

在受疫情影响期间停工半停工的各类企业,对职工(含

在本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开展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

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 培训方式和内容。

企业可自主开展线上培训或委托线上培训平台开展培

训。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内容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

确定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培训项目。企业可通过在线直

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教师答疑、考核测试等形式安排

培训课程,也可将适合线上授课、居家练习的实训课程纳入。

三、 补贴申报流程。

第199页

浙江省政策篇

189

企业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向失业保险缴费地人力

社保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培训方案,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资

质证明材料。培训方案包括企业名称、培训对象、培训课程、

培训时长、培训方式及平台、培训成本等,经人力社保部门

备案后开展线上培训。

企业按培训方案完成培训课程后,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以下

材料:学员名册、签到记录、授课记录证明材料、企业开户

银行账户信息等,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经同

级财政部门确认并在三个月内将培训费补贴核拨到企业提

供的银行账户,同时做好台账记录和信息反馈。

四、 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

此次线上培训补贴采取直补企业方式,不得补给个人或

培训机构。补贴标准可按企业实际培训费用不超过 95%的比

例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人每个培训项目实际补贴的培训费用

不超过 800 元。企业职工每人可享受不超过 3 次补贴(同一

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在上一个培训项目结束后方

可参加下一个培训项目,同一培训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线上培训成本可按企业自主开展线上培训的时长、开发费

用、培训运营成本等因素核定,或可按企业购买线上培训平

台服务提供商服务的发票凭证核定。

五、 补贴期限。

本次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自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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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一级响应之日起,至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影响消除之日止。

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在疫情期间已开展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可纳入补贴范围。各地也可根据企业

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补贴期限。

六、其他事宜

1.线上培训补贴费用可从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

资金中列支。

2.各地要统筹使用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和职业技能培

训补贴,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制定细化操作办法。

对申领补贴的线上培训,企业应确保有签到注册、学习记录

和答疑测试,学习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并保存相应的档案

材料备查。企业在受疫情影响期间不得私自组织或借机组织

线下培训、实训或评价活动。

3.各地应加强政策宣传工作,鼓励通过电话、网络、视

频会议等方式,向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咨询等服务。要通过

网上受理、网络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接受企业申报材料,

引导帮助企业开展线上培训工作。

4.各地要统筹线上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做好企业

线上培训的备案、补贴发放等信息的汇总统计,并及时报送

线上培训工作情况,培训人数纳入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计

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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