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政策汇编(滨江)

发布时间:2023-9-27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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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政策汇编(滨江)

: 1445.以联合组建形式共同申请的,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以依托单位组建条件为主,可共享共建单位的人财物资源,并附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对属于 26 个加快发展县、海岛县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基本条件要求,建设期满考核时应符合基本条件。(二)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在其他全省重点实验室担任固定人员。(三)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在本省登记注册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依托单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对实验室建设在政策和经费投入上予以充分保障支持。(四)依托单位已建有同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除外)、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综合性重大科创平台的,全省重点实验室不再重复布局建设;建有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临床医学中心等省级科创平台的,区分好各自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仪器设备、科研场地、科研任务等不与已建平台重复。四、申报方式和要求(一)网上申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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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政策汇编(滨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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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联合组建形式共同申请的,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以依托单位组建条件为主,可共享共建单位的人财物资源,并附共建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对属于 26 个加快发展县、海岛县的实验室,可适当放宽基本条件要求,建设期满考核时应符合基本条件。(二)实验室主任应为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全时在实验室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在其他全省重点实验室担任固定人员。

(三)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在本省登记注册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依托单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对实验室建设在政策和经费投入上予以充分保障支持。(四)依托单位已建有同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优势突出的除外)、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等综合性重大科创平台的,全省重点实验室不再重复布局建设;建有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省临床医学中心等省级科创平台的,区分好各自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仪器设备、科研场地、科研任务等不与已建平台重复。

四、申报方式和要求

(一)网上申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搜索“全省重点实验室认定”,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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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额推荐。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大型集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照申报领域,认真梳理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主管的已建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用“存量重组+新建”的方式,按限额数进行择优遴选推荐,限额数登录申报系统查询。

同一依托单位组建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应统一通过1个归口管理部门(单位)申报,不得多头推荐。联合组建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由牵头申报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推荐。同个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不得重复推荐同一领域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各高校附属医院由所属高校审核推荐。(三)诚信管理。申报工作实行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如有)和实验室科研人员诚信情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各依托单位、推荐部门(单位)和设区市科技局在规定时间内对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在申报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记入科研诚信数据库。(四)时间要求。2023 年9 月13 日开放填报,2023年10 月 8 日 17:00 申报截止(中秋、国庆假期系统关闭)。请设区市科技局和推荐部门(单位)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于 10 月 10 日 17:00 前将推荐函、推荐汇总表、承诺书盖章后上传至申报系统,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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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推荐中如有疑问,请联系我厅咨询。联系方式:政策咨询:0571-85058958、87054022;系统咨询:0571-85111186、85118011。附件:全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 年9月3日【申报时间 10 月8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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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第八届“创客中国”浙江赛区暨“浙江好项目”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入围项目公示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举办第八届“创客中国”浙江赛区暨“浙江好项目”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经各赛区推荐、省级行业赛复评,拟确定“显示之光—高性能显示面板偏光片核心材料国产化”等30 个项目入围全省总决赛,现将名单(排名不分先后)予以公示。如有意见或异议,可向大赛组委会反映。公示时间:2023 年 9 月 5 日-2023 年9 月9 日。联系电话:05718705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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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 年浙江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名单公示根据《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推荐工作及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经各地组织申报推荐,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评审,现将 2023 年浙江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工厂名单进行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时间:2023 年 9 月 14 日—2023 年9 月20日联系电话:0571-87058126。附件:

1.2023 年浙江省级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公示名单.doc2.2023 年浙江省级绿色低碳工厂公示名单.doc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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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浙江省化工园区复核认定拟通过名单(第五批)的公示根据《关于开展化工园区复评和扩园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22〕124 号)要求,我厅牵头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开展化工园区复核认定工作。嵊州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等3 家园区拟通过复核认定,现予以公示(见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经信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和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凡匿名、冒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公示期:2023 年 9 月 19 日—2023 年10 月8 日联系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 号省经信厅材料工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 8110

电子邮箱:383767754@qq.com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9 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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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 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35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8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科发基〔2022〕42 号)等文件,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动开放共享,根据《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浙科发基〔2020〕71 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 2022 年度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范围

(一)评价对象。相关本科类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事业单位类型新型研发机构(详见附件),以法人单位为考核对象。(二)评价范围。符合《评价办法》规定的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大仪”),启用时间在2012 年1 月1日至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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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周期。2022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月31日。

二、评价内容

(一)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单位大仪开放共享制度建设与管理、单位大仪管理平台与省平台数据对接、大仪信息数据质量及物联网传感器安装情况等。(二)运行使用情况。包括管理单位大仪运行、入网、服务、收入等情况,以及支撑服务科研任务、科研产出等具体成效等。

(三)开放共享情况。包括管理单位大仪的年度对外开放共享运行总体情况,提供共享服务的满意度评价等。三、评价方式

评价将根据提交的自评报告、仪器数据和大仪平台数据,采用定性和定量、会议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管理单位按照附件 1 数据模板填报,并通过Email:zjdxyq2022@163.com 报送。

四、评价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大仪评价工作,做好组织保障,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有关负责人需加强对本单位报送数据的审核把关,积极主动保障本次评价考核工作顺利开展。数据报送时间截止至 2023 年 10 月 8 日。评价结果将作为各单位科研仪器购置评议、资产管理、财政补助资金安排、高校分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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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考核的重要依据。联系电话:0571-81051438、87056443、87054042

附件 1:2022 年度评价单位名单.doc

附件 2:2022 年度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考核数据模板.rar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2023 年9月12日【申报时间 10 月8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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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项目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深入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 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化项目组织实施机制 加快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的若干意见》(浙科发规〔2023〕21 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 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启动 2024 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围绕三大科创高地战略领域,聚焦研发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共性技术和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根据战略需求、规划需求、市场需求等三类需求,经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征集、筛选、凝练,形成268 个榜单(指南)。年度榜单(指南)滚动发布、动态调整。(一)申报单位根据榜单(指南)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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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主体应整合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目标任务,强化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三)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聚焦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发动各类创新主体公开竞争、揭榜攻关,并强化主动服务,负责做好推荐审核工作。(四)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申报具体工作流程如下。1.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榜单(指南)相关申报要求,在线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创新点、技术路线、研究基础、预期目标和成果等。且应承诺本次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国家和省级等有关部门立项支持,避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

2.项目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须签署上传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可信,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3.申报项目须经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并在线报送。各推荐单位要严格履行推荐主体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并上传推荐承诺函。

二、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省级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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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尚未建有的原则上应达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相关条件。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为 1 项、最多不超过2 项,同年度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原则上不超过 1 项。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 3 的参与人)在研项目数不超过2项。4.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一般为2 项(省级创新联合体牵头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3 项)。鼓励企业牵头开展产学研协同攻关,大型企业(规上企业)牵头承担的项目应联合1 家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参加,并配套相应研发经费。

其他申报单位和申请人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附件 1。

(二)申报项目研发经费要求1.重大专项单个项目省财政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600 万元,“领雁”计划(应用基础类)项目一般不超过 300 万元。具体项目经费由申报主体根据攻关任务要求,结合系统提示,按需据实提出总投入和申请补助金额。

2.重大专项项目作为省地联动项目,原则上由省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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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地方财政按 1:1 比例共同支持(申报主体为省属企业等单位的可除外)。

3.鼓励地方和高校、院所、医院等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联动支持情况以及社会资本投入情况将作为评审立项的重要因素。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研发经费支出增长情况将作为项目推荐数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4.宁波市属单位和企业承担的项目,由宁波市落实省级项目经费、自主管理。

5.自筹经费要求。竞争性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4 倍;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鼓励单位联动加大研发投入,研发总额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

择优委托项目,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2 倍;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 20%。

6.项目立项后,将根据申报书内容生成合同书,关键核心指标不得调整、总研发投入不得低于经评审核减财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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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预算不合理部分后的总投入。7.项目实施均从 2024 年1 月1 日开始,财政补助经费一般分期下达,首期拨款一般不低于50%。对“赛马”项目,首期给予 30%左右经费支持,按期开展对比评估,绩效不及预期的取消后续资助。

(三)申报项目成果管理要求1.成果转化要求。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在立项阶段约定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其中重大科技项目(即“尖兵”“领雁”计划项目)成果转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将科技成果登记、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情况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对于未按照约定实施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纳入“先用后转”实施清单,通过“浙江拍”公开挂牌等方式依法强制推动转化。2.成果登记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期满后三十日内,通过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及时完成成果登记(涉密项目等除外,下同)并做好信息更新、维护工作,确保“应登尽登”。成果登记内容包括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转化方式等信息登记情况,成果登记情况将作为领取项目验收证书的凭证。

3.成果发布要求。加强科技成果库与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科技奖励、知识产权、网上技术市场等系统互联互通、协同管理,确保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应挂尽挂”。对于未转化的应用技术类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相关的基础研究类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会同省科技成果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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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主体公开技术成熟度、市场估值、转化方式等信息;对于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应当公开应用状态、转化方式、转化效益等信息。

三、推荐要求

实行项目申报不设限额和限额择优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探索项目审查制。年度项目推荐数可登录申报系统查询。(一)申报“尖兵”计划榜单项目且指标目标全覆盖的不设推荐限额,由设区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出具推荐承诺函并附论证意见;科技领军型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其他榜单项目的可不纳入推荐限额。不设限额推荐的项目,由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加强把关,如推荐项目明显不符合榜单要求,将扣减次年限额推荐数。(二)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后,由设区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谁能干让谁干”的原则,严格对照攻关榜单的目标任务、目标指标覆盖情况、条件要求,对申报项目组织技术专家、企业专家和行业产业部门等进行初评,在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攻关成果跟踪评价工作的通知》精神,对以往承担过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项目验收后 3 年内未完成项目攻关成果跟踪评价工作的原则上不得推荐。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由设区市科技局单独给予限额推荐支持。

(三)各设区市科技局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单位要认真落实《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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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项目申报和推荐切实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加大对女性科研人员和青年科研人员培养支持力度,高校院所女性科研人员和45 周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承担及为主参与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25%。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搜索“科技创新”,通过“立即办理”“科技攻关在线”“我要揭榜”点击进入。(二)时间要求

2023 年 9 月 4 日开放填报,9 月25 日17:30 申报截止。请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于 9 月 28 日 17:30 前将推荐函和系统导出的推荐汇总表、承诺书盖章后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咨询方式:

1.申报系统咨询:

都康飞 0571-87051059 (项目中心)刘晨晓 0571-85214237 (项目中心)袁凯华 0571-85118011 (技术支持)2.政策咨询:

张培锋 0571-87054743 (项目中心)葛慧丽 0571-87054076 (项目中心)郭荣民 0571-87054693 (规划处)3.业务咨询:

①工业领域:陈 鼎 0571-86512650 (项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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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无悔 0571-81051434 (项目中心)邵 晖 0571-87055372 (高新处)②社发领域:王思越 0571-81051499 (项目中心)李锐清 0571-81051433 (项目中心)温向明 0571-87057036 (社发处)【申报时间9 月2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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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2 年度浙江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组织开展2022 年省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和节水型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经各市组织验收、推荐上报,我厅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杭州水表有限公司等795 家企业通过验收,19 家企业不通过。现将名单进行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单位或者个人如对公示名单持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实名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公示时间:2023年9月18 日—2023 年 9 月 24 日。

省经信厅绿色制造处:0571-87058126;省经信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0571-87053338。附件:1.2022 年度浙江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通过名单.wps

2.2022 年度浙江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验收不通过名单.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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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企业管理提升和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市经信局:

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21-2025 年)》(浙政办发〔2021〕23 号)要求,助力高水平建设“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制造强省,今年将持续开展企业管理对标提升和培训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围绕中心工作,强化省市联动、培基育强,力求管理对标提质增效,企业培训有新突破。2023 年,完成规上制造业企业管理星级评价覆盖率 30%以上,三年累计 70%;创建20 家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 30 位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开展各类企业管理培训不少于300 班次,线上线下培训6万人次以上。

二、年度企业管理提升重点和报送方式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企业梯队培育等工作重点,聚焦 4 个世界级先进产业集群、15 个“浙江制造”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和一批高成长性“新星”产业集群内的企业,突出企业创新力、带动力、竞争力、治理力和企业家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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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力等建设,继续开展企业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按照《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暂行办法》,今年企业管理星级评价工作继续通过诊断、优选、对标、培育、评价等方式开展。各市县经信部门均通过“浙江企管通”平台(登录网址:zjqgt.com;台州登录网址:qgt.dsjgov.cn)指导企业参与自评及申报星级认定。要切实做好组织引导,确保今年完成对辖区内以“415X”产业集群内企业为重点,30%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星级评价和提升工作。同步继续创建 20 家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评选 30 位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充分发挥管理咨询机构作用,积极帮助企业开展对标评价和对标提升,完善辖区四星及五星级企业库建设,并在五星级企业中择优向我厅推荐省级管理标杆企业(推荐名额见附件2)。三、年度企业管理培训重点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培训系统性、计划性,不断提升培训质量,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将以三年为期,举办“服务三个一 助推高质量”为主题的企业管理培训“铸魂行动”。今年将以“铸魂固企”为主题,联合相关部门、高等院校和专业机构,重点开展好新生代企业家、希望之光等企业总裁、高管和领军人才培训。培训中突出“八八战略”成果、“三个一号工程”“415X”产业集群、企业党建等中心工作讲解,并通过“培训+现场教学+外出考察”等方式,提升培训吸引力,振奋企业家信心,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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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要围绕省市中心工作,通过“浙江企业网络学院-浙江省企业家培训管理平台”(wlxy.jxt.zj.gov.cn)发布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进度,并可在平台上选择师资和课件,提高办学水平。全年全省开班 300 个以上,线上线下培训管理人员 6 万人次以上(各市任务分解见附件1)。四、时间要求

原则要求 4 月—9 月初完成今年的企业星级评价工作,请各市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同时,于7 月10 日前上报上半年企业管理星级评价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9 月10日前将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创建申报表(附件3)和企业星级评价评分结果、2023 年度浙江省管理对标提升成绩突出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及五星企业创建名单一式两份上报省经信厅合作处,word 电子版通过浙政钉报送。联系人:合作处 朱伟华 0571-87052859

【申报时间 9 月 10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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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 2023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局、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要求,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现就2023年度浙江省首台(套)装备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求建有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有较强的人才团队。(二)申报装备应符合《浙江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有关领域或全省装备制造业年度工作重点等要求。

(三)申报装备通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以及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医疗器械产品应同时提供产品技术要求和全性能检测报告。

(四)申报企业应提供近两年重大工程应用或产业化应用等初步市场业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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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装备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重大突破。企业依法拥有申报装备的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六)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装备分为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装备三个档次。申报装备应在近两年通过省级及以上部门的鉴定验收,或在近两年通过省级及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鉴定验收并获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装备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其中申报国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申报国际首台(套)应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申报装备应提供国家一级查新资质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存在如下情形的装备不得申报:1.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的。2.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碳排放强度未达到行业先进水平的。3.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4.近三年申报装备已获得首台(套)装备认定,且申报装备无重大技术突破的。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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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于2023年9月15日前申报,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国防科工相关产品需在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系统提交脱密脱敏材料的同时,通过地方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国防科工办报送涉密纸质材料。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各地经信局负责对当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局在推荐限额(附件1)内择优推荐,并通过系统提交企业的申报材料。省属企业集团本级可直接网上申报并行文报送。负责受理企业申报资料的各地经信局和省属企业集团承担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三)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局请于2023年9月22日前联合行文报送省经信厅(材料寄送:杭州市天目山路50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1107室,0571-88229695),并附项目汇总表(附件2),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各县(市)材料同时抄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网上提交的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材料。国防科技工业领域涉密产品须通过机要渠道向省国防科工办报送完整申报材料1套,并附电子版光盘(机要地址:杭 州 市 南 山 路 150 号 省 国防科技工业促进中心,0571-87067307)。

(四)省经信厅组织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确定认定档次,商省财政厅拟定年度资金补助规模,公示后发布。三、其他事项

(一)申报装备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且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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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显著的,以及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项目经验收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的,可优先推荐且不占用各地推荐名额(须提前与省经信厅沟通确认)。浙江省首台(套)装备工程化攻关重点项目通过验收、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地应优先推荐。

(二)申报国际首台(套)认定的,要求获得至少一名院士或者两名浙江省特级专家及相当层次专家推荐。申报国际、国内首台(套)装备的,省经信厅将统一组织专家答辩。(三)为深入贯彻落实“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和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相关决策部署,“415X”产业集群高端装备领域核心区、协同区今年可增加1个申报名额,定向用于所在县(市、区)对应领域装备;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对促共富示范创建县(市、区)(附件3)之间的名额可调剂使用并优先支持产业结对项目企业。以上名额变动须提前与省经信厅沟通确认,并在正式行文中说明,其中调剂名额双方均须行文说明。(四)宁波市首台(套)装备认定相关工作由当地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并报省经信厅审核确定,相关资金由当地安排。其中国际首台(套)装备需参加省经信厅统一组织的专家答辩。

(五)对认定为2023年度首台(套)装备给予认定奖励,其中国际首台(套)装备奖励200万元,国内首台(套)装备奖励100万元,省内首台(套)装备奖励50万元,认定奖励资金将在2024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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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其中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不享受省级认定奖励。(六)经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将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并可享受首台(套)保险补偿等推广应用政策,时间不超过3年。联系人:

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柳世袭0571-88229695

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0571-87058343

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0571-87058450

省国防科工办科工处 钟逸倩0571-81051489

【申报时间 9 月 22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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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届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获奖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一届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获奖者的决定》(浙政发〔2023〕25 号),现将第一届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获奖名单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附件:第一届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获奖名单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 年9月5日附件:

第一届浙江省知识产权奖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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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经信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健全完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三个全覆盖”,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在企业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和综合评估等基础上,确定了2023年度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现予印发(见附件)。各级经信部门要围绕产业数字化“三个全覆盖”目标,加大对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培育和推广力度,通过发挥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赋智赋值作用,实现企业竞争力提升,推动产业集群企业数字化、资源在线化、产能柔性化和产业链协同化,提升产业集群现代化发展水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3 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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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3 年度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通知.pdf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 2023 年度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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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23〕184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省委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决策部署,更好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扎实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浙经信技术〔2019〕1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商有关部门,现就组织开展2023 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工作安排

2023 年制造业和建筑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参照浙江省《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2105—2018)和《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规范》(DB33/T2104—2018)(以下统称《评价规范》)执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参照制造业评价规范执行。《管理办法》和《评价规范》中指标要求有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指标为准。

(一)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原则上应是2022 年8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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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认定为设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且满足《管理办法》《评价规范》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二)申报重点领域

原则上重点支持 415X 先进制造业集群、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标志性产业链、产业基础再造和高端装备攻关工程等领域有关重点企业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山区26县领域可适当放宽领域范围。(三)申报方式及要求

1.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事项在线办理,点击在线办理并登录,选择浙江省、申报类 型 ( 认 定 ) 后填报申报材料( https://www.zjzwfw.gov.cn/zjservice/item/detail/index.do?localInnerCode=26c45564-3e24-4c86-b526-85fb873e76d3)。在线办理企业上传材料截止时间为9 月15日,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

2.各设区市经信局负责对所辖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并通过系统提交有关企业申报材料。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数量实现限额推荐,综合考虑各地规上工业增加值、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等情况,并结合2022年获得省级有关激励、支持建设的示范区、技术创新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申请名额详见附件(宁波名额参照去年基数);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数量按各设区市推荐,其中杭州市、宁波市总数不多于4家,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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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设区市总数不多于 2 家。在征得县(市、区)同意并提前向省经信厅报备的前提下,允许各设区市经信局根据实际对所辖县(市、区)未用完的申报名额进行统筹使用。(四)审核要求

请各地经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予以审核确认,审核意见于 9 月 22 日前通过审批系统“省经信厅网上统一审批平台”(https://xzsp.zjidb.com)提交至省经信厅,同步需上传行文,逾期网上申报系统将关闭,同时将纸质行文附汇总表(附件 2)报送省经信厅(材料寄送:杭州市天目山路 50 号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1107 室,0571-88228749)。属地有建筑业企业参加认定的,须同时寄送 1 份推荐文件至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省属企业可通过政务申报系统直接提交至省经信厅。二、其它事项

申报企业税务和海关涉税证明由我厅协调省级相关部门统一取证,不需地方和企业专门办理。省经信厅技术创新处联系人:王冠、潘婷婷联系电话:0571-87058112、87058172;

省技创中心联系人:章许旷野联系电话:0571-87798107;

省建设厅联系人:邵思茗联系电话:0571-81050843;技术咨询联系人:高 哲联系电话:15669919972。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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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 年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额表(建筑业除外).pdf

2.2023 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推荐汇总表.wps

【申报时间 9 月 15 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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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 2023 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3〕185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宁波不发),省属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有关要求,按照《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工作指南(试行)》(浙经信装备〔2022〕9 号)规定,现就做好2023 年度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3年版)》的首台(套)装备生产企业。二、保险险种

采取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使用方受益的模式,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以下简称“综合险”)示范条款承保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质量风险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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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人身伤亡风险。对于飞机、船舶及海工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三、补贴标准及投保时间(一)申请装备的交付用户时间应在首台(套)装备认定之日起到退出推广应用目录时间之内,起保时间在2022年 9 月 1 日(本通知所列的时间均含本数,下同)至2023年 8 月 31 日期间,且在其保单正式生效并全额交付保费后申请补贴,同一装备由装备研制企业集中统一申报。续保项目应保持连续投保并已获得省财政补贴,如不连续的则按新投保项目提交相关材料。实行分档阶梯(退坡式)保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 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 90%、80%和 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 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 3 年。

(二)对于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生产企业投保“综合险”,采取先保后补的方式,对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或者首批次投保装备给予保费补贴,关键零部件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的覆盖范围可扩展到首年度投保装备。

1.前三套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3 台(套)重大成套装备;

2.首批次投保装备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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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超过50 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 2000 万元);3.首年度投保装备是指用户在首年度内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同批生产的装备产品(原则上投保数量不低于 50 台,且投保装备总价不超过1000 万元)。(三)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当不低于装备价值的 2 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四)已获国家保费补贴的重大装备,省级首台(套)保险补贴资金不再给予重复支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与应用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五)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如通过中间方(包括销售商、融资租赁公司、农业合作社等)到最终用户使用的,需同时提供交付最终用户的相关证明材料。首台(套)装备所有权仍保留在生产企业关联企业的不得申请。

(六)获得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支持后中断申请后再申请的,保险补偿比率按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补偿比例递减10%。

四、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一)申报程序

投保企业通过“首台(套)提升工程数字化集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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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s://stt.jxt.zj.gov.cn/portal/face)填写有关申请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正规合同、最终用户接收证明(明确正式交付时间、地点,通过中间方的还需同时提供最终用户接受或使用证明)、保单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机构开具的保险费发票、保险机构出具的全额保费收取证明、投保企业全额交付保费的支出凭证等申报材料(均为 PDF 扫描件)。企业申报材料无须报送纸质材料。

各地经信局会同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后,于2023 年 9 月 15 日前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并将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三份并报送省经信厅,同时在网上平台上传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PDF 扫描件,并通过网上平台推荐报送相应项目(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县(市、区)推荐函及项目汇总表(纸质版)请同时报送所在设区市经信局、财政局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

(二)审核和资金拨付

省经信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分别在线对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经信厅审核投保企业和产品领域符合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审核保单的合规性。省经信厅对申请补贴的材料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拟定保费补贴比例及额度。经审核确定后,补助资金将在 2024 年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中一并下达。

第1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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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要求

(一)各地经信局、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和配合,积极发动企业投保,有效推进保险补偿工作的开展。(二)各相关保险公司要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对企业投保情况认真核实、及时汇总,提供准确的企业投保费用相关材料,确保工作顺利进行。(三)各地经信局、财政局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发现企业及承保机构违规获得补贴资金的,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的最佳效益。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要加强对首台(套)保险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展不正当竞争及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等经营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并追究保险公司相应责任。

(五)资金申报、使用单位(企业)承担资金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联系人:

省技术创新中心 柳世袭0571-88229695省经信厅装备处 严梦玲0571-87058343省财政厅经建处 毛俊强0571-8705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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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财险处张 浩 0571-87189656

附件:2023 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费补贴申报汇总表.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2023 年8月21日【申报时间 9 月 15 日截止】

第194页

: 187

1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全省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和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名单的公示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和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经营主体、产业基地培育和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经企业自主申报、各地审查推荐和专家评审核定,拟确定浙江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等212家企业为全省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紧固件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等13个产业基地为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培育产业基地,《探索矿产储备与商业运营有机结合 助力内外贸协同发展》等14个案例为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现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省商务厅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异议人为单位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异议人为个人的,请签署实名。公示期截止2023年8月30日,过期不予受理。联系人:聂龙、潘晟

电话:0571-87051834,13656553025

附件:

第195页

: 188

1.浙江省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培育名单.pdf

2.浙江省第五批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培育名单.pdf

3.浙江省内外贸一体化典型案例名单.pdf

浙江省商务厅2023 年8月23日

第196页

: 189

第197页

: 190

15.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3 年版)》(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前期,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科技厅5 部门共同启动了《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1 年版)》修订工作。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并征求行业专家意见,形成《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3 年版)》(征求意见稿)。现予公示,公示期 9 月 13—9 月22 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3 年版)》(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可通过书面形式传真至省商务厅,单位反映请盖公章,个人反映请署实名,并赋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赛,刘影,电话:0571-87051962,传真:0571-87051904。

附件:《浙江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xls

浙江省商务厅2023 年9月13日

第198页

: 191

16.关于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增补名单的公示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增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经企业主体自主申报和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我厅组织专家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评审,拟确定乐富海邦跨境电商产业园等 17 家产业园为增补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

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 年9 月14 日-9月21日(为期 7 天),如有意见请反馈至省商务厅电商处。(联系人:张义敏,赵建华,电话:17367073979,0571-87050852)附件: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增补名单浙江省商务厅2023 年9月14日

第199页

: 192

第200页

: 193

17.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云计算便函〔2023〕73 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有关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210 号)文件相关要求,结合我省今年信息消费重点工作计划, 围绕“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和“信息消费体验中心”两大方向,遴选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效应强的示范项目,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创新信息消费场景,释放信息消费潜力,推动信息消费扩大和升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

(一)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方向)。用户过亿信息消费大平台是指上一年度平均月活用户数量不低于 1 亿,且通过多元化的网络服务连接消费者和生活服务行业,为公众在网络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信息资讯、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等方面提供智能化、数字化、便利化信息消费服务、具有促进消费作用的互联网行业大平台。

(二)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方向)。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是集展示、体验、销售、培训于一体的沉浸式体验消费场所,应用智能感知设施、5G+XR、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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