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韵古今——古钱 银锭 机制币

发布时间:2023-2-22 | 杂志分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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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韵古今——古钱 银锭 机制币

-143-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15508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包浆均匀,完全未使用品RMB: 500-1,00015509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镜面底板,底光透亮,完全未使用品RMB: 500-1,00015510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淡彩银光,品相完好,完全未使用品RMB: 500-1,00015511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原味彩色包浆,完全未使用品RMB: 500-1,00015512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原汁原味,光泽温润,极美品RMB: 500-1,00015513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挑华版,底板皎洁明亮,近未使用品RMB: 500-1,00015514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竹节花版,光泽银亮,近未使用品RMB: 500-1,00015515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O版三角圆,原味,品相完好,极美品RMB: 500-1,000(正  反) (正  反)(正  反) (正  反)(正  反) (正  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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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韵古今——古钱 银锭 机制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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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151页

-143-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508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包浆均匀,完全未使

用品

RMB: 500-1,000

15509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镜面底板,底光透

亮,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10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淡彩银光,品相完

好,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11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原味彩色包浆,完全

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12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原汁原味,光泽温

润,极美品

RMB: 500-1,000

15513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挑华版,底板皎洁明

亮,近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14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竹节花版,光泽银

亮,近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15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O版三角圆,原味,品

相完好,极美品

RMB: 5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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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页

-144-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516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带字戳一组三枚,美品-极美

RMB: 500-1,000

15517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带字戳一组三枚,美品-极美

RMB: 500-1,000

15518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O版三角圆,人像细节

完好,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19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浅O三角圆,卷首五

彩,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20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O版三角圆,包浆均

匀,底光柔亮,完全未使用品

RMB: 3,000-10,000

15521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竹节花,包浆均匀,

近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22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竹节花,五彩包浆,

底板温亮,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第153页

-145-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523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新疆版,原光,难得

之品相,极美品

RMB: 3,000-5,000

15524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新疆版,极美品

RMB: 3,000-5,000

15525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大扣版,淡彩银光,

品相完好,美品

RMB: 3,000-5,000

15526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中圆银币一枚,底光柔亮,银光充

沛,细节完美无伤,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0-10,000

15527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贰角银币一枚,完全未使用品,完全

未使用品

RMB: 3,000-5,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15528

1914年 民国三年袁世凯像壹角银币一枚,发丝细腻,打製深

峻,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正  反)

第154页

-146-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529

1919年 民国八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结上点,五彩包浆,

品相甚好,近未使用品

RMB: 3,000-5,000

15530

1919年 民国八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原味淡彩,近未使用

RMB: 3,000-5,000

15531

1919年 民国八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厚重五彩包浆,完全

未使用品

RMB: 3,000-5,000

15532

1919年 民国八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田华牛口造,极美品

RMB: 3,000-5,000

15533

1919年 民国八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田华牛口造空心叶,

原味淡彩,底板洁净,完全未使用品

RMB: 3,000-5,000

15534

1919年 民国八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原味淡彩,完全未使

用品

RMB: 3,000-5,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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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页

-147-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535

1919年 民国八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田华空心叶,原汁原

味,完全未使用品

RMB: 3,000-5,000

15536

1920年 民国九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淡彩包浆,美品

RMB: 500-1,000

15537

1920年 民国九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精发版,原味淡彩,

打製深峻,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38

1920年 民国九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精发版,生坑状态,

五彩包浆,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39

1920年 民国九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精发版,原味淡彩,

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40

1920年 民国九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自然五彩氧化 光泽温

润,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41

1920年 民国九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精发版,淡彩氧化包

浆 银光透亮

RMB: 500-1,000

(正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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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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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6页

-148-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542

1921年 民国十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五彩包浆 银光甚佳,

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43

1921年 民国十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丝绸般光洁底板满溢

银光,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44

1921年 民国十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光泽绚丽夺目,完全

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45

1921年 民国十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镜面底板包浆舒适,

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46

1921年 民国十年袁世凯像壹圆银币一枚,原色原味品相难得,

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47

1927年 孙中山像开国纪念壹圆银币一组二枚,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48

1927年 孙中山像开国纪念壹圆银币一枚,军阀版,极美品

RMB: 500-1,000

15549

1927年 孙中山像开国纪念壹圆银币一枚,军阀版,五彩包浆,极

美品

RMB: 500-1,000

(正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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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第157页

-149-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550

1914年 民国共和纪念币袁像壹圆“L.GIORGI”签字版银币一枚,深打淡彩,底板细腻平整。LS251,完全未使用品

民国三年(1914年),天津造币厂铸造袁世凯像中华民族共和纪念币,仅有壹圆一种币值。该品种有样

币“L.GIORGI”签字版,于1918年再版,1914版币直径为39mm,1918年版直径为39.5mm,另1918年

版币内缘高耸,边齿宽厚,也称“高边深打”版,袁像共和纪念币製作精良,人像高耸威严,设计精

美,是民国人像币的典型代表之一。——摘自鲁昊《中国银元谱》

RMB: 100,000-200,000

(正  反)

第158页

-150-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551

1916年 袁世凯像中华帝国洪宪纪元飞龙银币一枚,人像栩栩如生,轻薄原味包浆,完全未使

用品

RMB: 100,000-200,000

(正  反)

第159页

-151-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552

1921年 民国十年九月徐世昌像仁寿同登无“纪念币”样币一枚,齿边,人像立体,浮雕高耸,自然氧

化五彩包浆,打制细节精美,品相全美,完全未使用品

民国十年(1921)九月,天津造币厂为徐世昌六十七岁寿辰特铸纪念章。正面为徐世昌半身像,背面为

中南海怀仁堂外景图案及“仁寿同登”四字,系贺寿颂德之语。而洛克菲勒基金会捐资兴建之北京协和

医院落成时委托天津造币厂铸造,用以赠送出席落成典礼的中外贵宾,其存世数量远远少于有“纪念

币”版银币。而齿边更是少见

RMB: 400,000-600,000

(正  反)

第160页

-152-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553

1921年 徐世昌像中华民国十年九月仁寿同登纪念币银币一枚,

底光犹存,酱五彩包浆,完全未使用品

RMB: 150,000-300,000

15554

1921年 徐世昌像中华民国十年九月仁寿同登纪念币银币一枚,

原味镜面底板,保存良好,完全未使用品

RMB: 200,000-300,000

15555

1 9 2 4 年 段 祺 瑞 像 和 平 中 华 民 国 执 政 纪 念 银 币 一 枚 , 五 彩 镜 面 底 板 打 製 深 峻 有 力 , 人 像 栩 栩 如 生 , 完 全 未 使 用 品

1924年11月24日,段祺瑞出任中华民国北洋奉系军阀临时执政之职。天津造币厂开铸段祺瑞像执政纪念币,以表纪念。此币无纪年、无纪

值,重量与壹圆币相等。——摘自鲁昊《中国银元谱》

RMB: 150,000-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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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反)

第161页

-153-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556

1923年 曹锟戎装像纪念银章一枚,彩氧化包浆,人像高浮雕,

铸造极美,完全未使用品

中华民国十二年(1923)十月六日曹锟被选为大总统,天津造币

厂铸造曹锟像纪念章,十月十日北京政府通过了《中华民国宪

法》,天津造币厂铸造曹锟像“宪法成立”纪念章。根据着装不

同,分为戎装像和文装像两版,俗称武曹和文曹,另武曹又有大

小之分,当时均用以赠送参众两院议员。该品种人像立体感强,

浮雕高耸,人像面的鼻尖为最高点,容易碰触磨损,鼻尖高耸者

尤为难得。——摘自鲁昊《中国银元谱》

RMB: 30,000-50,000

15557

1923年 曹锟戎装像纪念银章一枚,五彩氧化,底板细腻,铸造

精美,状态极佳,完全未使用品

RMB: 150,000-200,000

15558

1923年 曹锟戎装像纪念银章一枚,配绶带,完全未使用品

RMB: 20,000-30,000

15559

1926年 民国十五年龙凤贰角银币一枚,原味,底板细腻,美品

RMB: 1,000-2,000

15560

1926年 民国十五年龙凤贰角银币一枚,美品

RMB: 1,000-2,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第162页

-154-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561

1926年 民国十五年龙凤黼黻贰角金币一枚,银模金币,天津造币厂铸造,币面龙凤黼黻图为

北洋政府时期製定的国徽图案,底板丝滑无瑕,铸造深峻精美 极其稀少,完全未使用品

龙凤黼黻图是民国元年(1912),由鲁迅会同徐寿堂、钱稻孙,以古为今用设计的民国国徽

图案,共由十二种古吉祥物搭配构成,称十二图章纹,象征国运昌盛,社稷长久。天津造币

厂采用龙凤黼黻图案试铸新币,因包含龙凤图样,有明显的帝王色彩,此时已民国十二年

(1923),民主共和之思维已植入人心,壹圆主币未正式发行,贰角与壹角辅币少量发行并参

与流通。——摘自鲁昊《中国银元谱》\"

39mm

RMB: 200,000-300,000

(正  反)

第163页

-155-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562

1929年 民国十八年孙中山像三帆船壹圆银币样币一枚,美国版,五彩氧化,包浆均匀,品相极佳,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00-100,000

15563

1929年 民国十八年孙中山像三帆船壹圆银币样币一枚,美国版,打製深峻,圖案清晰有力,原味包漿,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00-100,000

(正  反)

(正  反)

第164页

-156-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564

1929年 民国十八年孙中山像三帆船壹圆银币一枚 英国版,镜面底版,绚丽五彩包浆,完全未使用品

RMB: 100,000-200,000

(正  反)

第165页

-157-

編號15471-15672

15565

為同一藏家出品 1933年 民国二十二年帆船银币一枚,淡彩银光,原始味道,近

未使用品

RMB: 5,000-10,000

15566

1933年 民国二十二年帆船银币一枚,环彩氧化包浆 光泽温润舒

适,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0-10,000

15567

1933年 民国二十二年帆船银币一枚,加盖同盟胜利字样,原

味,极美品

RMB: 1,000-2,000

15568

1933年 民国二十二年帆船银币一枚,加盖江南省作战纪念字

样,五彩包浆,美品

RMB: 1,000-2,000

15569

1933年 民国二十二年帆船银币一枚,加盖同盟胜利字样,原

味,极美品

RMB: 1,000-2,000

15570

1934年 民国二十三年帆船银币一枚,底光细腻柔和,完全未使

用品

RMB: 1,000-2,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第166页

-158-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571

1890年 广东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原汁原味,

完全未使用品

RMB: 10,000-20,000

15572

1890年 广东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龙面“囍”

字墨戳,底光柔亮,极美品

RMB: 2,000-3,000

15573

1909年 广东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原味包浆,

美品

RMB: 2,000-3,000

15574

1909年 广东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镜面底光,

极美品

RMB: 2,000-3,000

15575

1890年 广东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原汁原味,

极美品

RMB: 10,000-20,000

15576

1909年 广东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环彩包浆,

银光亮丽,极美品

RMB: 2,000-3,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第167页

-159-

編號15471-15672

15577

為同一藏家出品

1890年 广东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包浆轻薄均

匀,银光充沛,极美品

RMB: 2,000-3,000

15578

1890年 广东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字面墨戳,

包浆原色原味,美品

RMB: 1,000-2,000

15579

1890年 广东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三钱六分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10,000-20,000

15580

1895年 湖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近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81

1895年 湖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品相完整,

包浆老旧

RMB: 500-1,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第168页

-160-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582

1895年 湖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美品

RMB: 500-1,000

15583

1909年 湖北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五彩老包

浆,极美品

RMB: 500-1,000

15584

1909年 湖北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原汁原味,

近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85

1909年 湖北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淡彩包浆,

近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586

1899年 光绪元宝二十五年安徽省造库平三分六厘银币一枚,打

製深峻,原汁原味,极美品

RMB: 3,000-5,000

15588

1898年 江南省造戊戌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美品

RMB: 10,000-20,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第169页

-161-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587

1897年 无纪年江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俗称“老江南”,淡彩光泽莹润,龙鳞完整

清晰,原味包浆,无戳无修补,极为难得少见,近未使用品

江南省,是一个地域概念,其范围大致相当于现在的江苏省和安徽省,是清朝最为富裕的地区。清光

绪二十二年(1896)二月,两江总督刘坤一拟在江宁(今南京)筹建银圆总局,并向英国伯明翰喜敦造

币厂订购全套银圆机器。同年九月,刘坤一向清廷奏呈《筹建江南铸造银圆局情形折》,获准后,银

圆局于光绪二十三年(1897)十月竣工,随后开铸江南省造“光绪元宝”银圆,俗称“老江南”。光绪

二十四年(1898),江南银圆局开铸“光绪元宝”干支纪年银圆,从“戊戌”到“乙已”共计八个纪

年品种,但版式变化繁多,江南省造银圆铸造量大,成色足,在中国南方地区广泛流通,深受百姓欢

迎。

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江南省造光绪元宝无纪年系列,计有库平七钱二分、库平三钱六分、库平

一钱四分四、库平七分二厘、库平三分六厘五种币值。因币面无纪年,又是最早发行的版本,俗称

“老江南”。——摘自鲁昊《中国银元谱》\"

RMB: 200,000-300,000

(正  反)

第170页

-162-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589

1898年 江南省造戊戌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凹眼

龙,龙鳞饱满,打製深峻有力,近未使用品

RMB: 10,000-20,000

15590

1898年 江南省造戊戌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包浆舒

适,打製精美,近未使用品

RMB: 5,000-10,000

15591

1900年 江南省造庚子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底板温

润,极美品

RMB: 1,000-2,000

15592

1902年 江南省造壬寅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原色光

泽,极美品

RMB: 1,000-2,000

15593

1904年 江南省造甲辰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旋转光

泽亮丽强劲,状态极佳,极美品

RMB: 500-1,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第171页

-163-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594

1904年 江南省造甲辰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原味淡

彩,极美品

RMB: 500-1,000

15595

1904年 江南省造甲辰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五彩老

包浆,美品

RMB: 500-1,000

15596

1904年 江南省造甲辰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原色原

光,全龙鳞深打,近未使用品

RMB: 1,000-2,000

15597

1904年 江南省造甲辰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反刺龙

版,此版稀少,难得一见,原味包浆,美品

RMB: 1,000-2,000

15598

1904年 江南省造甲辰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铸造精

美,龙鳞清晰,近未使用品

RMB: 1,000-2,000

15599

1904年 江南省造甲辰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底板细

腻,光泽莹润,打製深竣,完全未使用品

RMB: 1,000-2,000

15600

1898年 江南省造甲辰光绪元宝库平七分二厘银币一枚,美品

RMB: 500-1,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第172页

-164-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601

1901年 江南省造戊戌光绪元宝库平七分二厘银币一枚,暖色香

槟包浆,底板细腻,打製完好,极美品

RMB: 500-1,000

15602

1875-1901年 光绪元宝辛丑乙亥库平一钱四分四厘连体三件六

枚,原生态,美品

RMB: 500-1,000

15603

1901-1902年 江南省造湖北省造光绪元宝银毫一组四枚,原色原

味,极美品

RMB: 500-1,000

15604

1911年 福建都督府造辛亥中华元宝库平一钱四分四厘中心闽银

币一枚,近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605

1928年 民国十七年福建省造黄花岗壹角银币一枚,打製深峻,

少见,近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606

1899年 北洋造光绪元宝25年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龙鳞饱

满,原味包浆,极美品

RMB: 1,000-2,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第173页

-165-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607

1899年 北洋造光绪元宝25年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均匀老旧

包浆,极美品

RMB: 1,000-2,000

15608

1899年 北洋造光绪元宝25年库平三钱六银币一枚,原味酱彩包

浆,高额满鳞,少见,极美品

RMB: 10,000-20,000

15609

1900年 北洋造光绪元宝26年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五彩包

浆,打製细腻,极美品

RMB: 1,000-2,000

15610

1900年 北洋造光绪元宝25年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包浆均

匀,极美品

RMB: 1,000-2,000

15611

1903年 北洋造光绪元宝29年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极美品

RMB: 1,000-2,000

15612

1903年 北洋造光绪元宝29年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包浆均

匀,品相完整,极美品

RMB: 1,000-2,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第174页

-166-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Lot15617 空号

15613

1908年 北洋造光绪元宝34年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包浆均

匀,品相颇佳,极美品

RMB: 1,000-2,000

15614

1908年 北洋造光绪元宝34年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龙鳞饱

满,铸造精美,极美品

RMB: 1,000-2,000

15615

1908年 北洋造光绪元宝34年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二枚,龙鳞清晰

完美,五彩包浆,极美品

RMB: 1,000-2,000

15616

1908年 北洋造光绪元宝34年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双面五彩

包浆,光泽莹润,完全未使用品

RMB: 1,000-2,000

15619

1898年 四川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铸造精美,

原味包浆,极美品

RMB: 1,000-2,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第175页

-167-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620

1898年 四川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7.3错版,原

味包浆,难得之品相,极美品

RMB: 10,000-20,000

15622

1902年 四川省造光绪像卢比银币一枚,有领横花五节辫,人像

精美,原色光泽,卢比之名誉品,极美品

RMB: 10,000-20,000

15623

1912年 军政府造四川银币五角一枚,均匀灰黄色包浆,近未使

用品

RMB: 1,000-2,000

15624

1912年 军政府造四川银币五角一枚,铸造精美,底版洁净,光

度绝佳,完全未使用品

RMB: 1,000-2,000

15625

1912年 军政府造四川银币一角一枚,厚重老旧包浆,极美品

RMB: 1,000-2,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15621

1902年 四川省造光绪像卢比银币一枚,无领横花五节辫,不乏

底光,原味五彩,极美品

RMB: 1,000-2,000

(正  反)

第176页

-168-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626

1928年 民国十七年孙中山像甘肃省造壹圆银币一枚,底板洁净,人物精美传神,状态甚佳,此品种

铸造数量稀少,已属尚佳品相,极少见,近未使用品

RMB: 100,000-200,000

(正  反)

第177页

-169-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627

1949年 民国卅八年贵州省造黔字银币一枚,美品

RMB: 5,000-10,000

15629

1905年 吉林省造乙巳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极深

打,铸造精美,原色原光,极美品

RMB: 5,000-10,000

15630

1903年 奉天省造光绪癸卯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戳记,包浆

深厚浓重,美品

RMB: 5,000-10,000

(正  反) (正  反)

15628

1905年 吉林省造乙巳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暖色香

槟包浆,淡彩光泽,极美品

RMB: 5,000-10,000

(正  反) (正  反)

(放大圖)

第178页

-170-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631

1907年 东三省造33年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铸工精

美,极美品

RMB: 5,000-10,000

15632

1907年 东三省造33年光绪元宝库平三钱六分银币一枚,老旧包浆均匀,全深打全龙鳞,带底光,味道状态极佳,近未使用品

RMB: 30,000-50,000

15633

台湾军饷龙马大清壹两臆造银币一枚,打製清晰,底光明亮,较

少见,近未使用品

RMB: 10,000-20,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第179页

-171-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634

1911年 云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七钱二分银币一枚,酱彩包浆,

美品

RMB: 5,000-10,000

15635

1909年 云南省造宣统元宝库平七钱二分一枚,铸打深峻精美,

龙鳞尽出,极美品

RMB: 5,000-10,000

15636

军务院抚军长唐继尧像拥护共和纪念金币當银币拾圆一枚,品相完好,令人惊艳,完全未使用品

RMB: 30,000-50,000

15637

1908年 云南省造光绪元宝库平一钱四分四厘三枚,原始状态,

美品

RMB: 500-1,000

15638

1911年 喀什宣统元宝五钱银币一枚,中星,暖色香槟包浆,淡

彩光泽,极美品

RMB: 500-1,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第180页

-172-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639

1911年 喀什宣统元宝五钱银币一枚,中星,原味包浆,极美品

RMB: 500-1,000

15640

1902年 喀什光绪银圆伍钱一枚,极美品

RMB: 500-1,000

15641

1904年 迪化光绪银圆伍钱一枚,极美品

RMB: 500-1,000

15643

1907年 喀什大清银币湘平壹两一枚,近未使用品

RMB: 20,000-30,000

15644

1907年 喀什大清银币湘平壹两一枚,包浆浓厚,色彩浓郁,极

美品

RMB: 10,000-20,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15642

1899年 喀什光绪银圆叁钱二枚,极美品

RMB: 500-1,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第181页

-173-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645

1910年 新疆饷银一两银币一枚,原包浆,状态颇佳,近未使

用品

RMB: 3,000-5,000

15646

1910年 新疆饷银一两银币一枚,包浆轻薄均匀,带底光,极

美品

RMB: 3,000-5,000

15647

1910年 新疆饷银一两银币一枚,铸工精美,包浆自然,极美品

RMB: 3,000-5,000

15648

1912年 民国元年壬子新疆饷银伍钱银币一枚,二条纹旗,酱彩

包浆,底板温润,美品

RMB: 3,000-5,000

15649

1910年 饷银五钱银币一枚,面泛五彩光泽,原色原味,龙鳞清

晰完整,品相极为难得,极美品

RMB: 3,000-5,000

15650

1912年 民国元年壬子饷银一两银币一枚,四条纹旗,深黑色老

旧包浆,版底不乏彩光,极美品

RMB: 10,000-20,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第182页

-174-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651

1918年 民国七年迪化银圆局造壹两银币一枚,原始状态,近未

使用品,美品

RMB: 1,000-2,000

15652

1918年 民国七年迪化银圆局造壹两银币一枚,老彩包浆,美品

RMB: 3,000-5,000

15653

1918年 民国七年迪化银圆局造壹两银币一枚,淡色包浆,极

美品

RMB: 3,000-5,000

15654

1918年 民国七年迪化银圆局造壹两银币一枚,淡彩包浆,银光

莹润,极美品

RMB: 3,000-5,000

15655

1949年 民国卅八年新疆省造币厂铸壹圆银币一枚,打製深峻有

力,极美品

RMB: 3,000-5,000

15656

1949年 民国卅八年新疆省造币厂铸壹圆银币一枚,版底细腻无

痕,状态极佳,极美品

RMB: 1,000-2,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第183页

-175-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正  反)

15657

清 道光宝藏银饼一枚,美品

RMB: 1,000-2,000

15658

1925年 蒙哥银币一枚,底板干净,银光莹润,极美品

RMB: 1,000-2,000

15659

1932年苏维埃壹圆银币一枚,上写有全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

五彩包浆,底板细腻,难得之品相,少见,极美品

RMB: 30,000-50,000

15660

1934年 全世界无产阶级联合起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川陕省造币

厂造壹圆银币一枚,中五角星,极美品

RMB: 30,000-50,000

15661

1931年中国苏维埃造列宁像工农银行臆造币壹圆一枚,近未使

用品

RMB: 30,000-50,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第184页

-176-

編號15471-15672為同一藏家出品

15667

1907年 英属贸易站像壹圆银币一枚,铸造精美,细节表现淋漓

尽致,极美品

RMB: 500-1,000

15668

1653年 外币打製币一枚,人物肖像凸显,版底无瑕,车轮光,

品相罕见

RMB: 500-1,000

15669

邻国 安南 嗣德通宝交龙银饼一枚,美品

RMB: 30,000-50,000

15670

邻国 安南 绍治银饼一枚,美品

RMB: 500-1,000

15671

邻国 安南 启定宝鑑龙纹银饼一枚,银光温润,状态极佳

RMB: 500-1,000

15672

1972年 民国建国六十年纪念金币一枚,打模深峻,底版细腻无

RMB: 10,000-20,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Lot15662-15666 為空号

第185页

-177-

15673

1886年 普鲁士铜质纪念章一枚,直径:40mm,图文精美,

PCGS SP62

RMB: 500-1,000

15674

1825年 法国铜质纪念章一枚,直径:40mm,图文精美,PCGS

SP

RMB: 500-1,000

15675

1854年 英国铜质纪念章一枚,直径:40mm,图文精美,PCGS

SP63

RMB: 500-1,000

15676

1897年 英国铜质纪念章一枚,直径:40mm,图文精美,PCGS

SP63

RMB: 500-1,000

15677

1863年 俄罗斯铜质纪念章一枚,直径:40mm,图文精美,

PCGS SP64BN

RMB: 500-1,000

15678

1839年 德国勃兰登堡铜质纪念章一枚,直径:40mm,图文精

美,PCGS SP62

RMB: 500-1,000

15679

1856年 比利时铜质纪念章一枚,直径:40mm,,图文精美,

PCGS SP64

RMB: 500-1,000

15680

1876年 国际展览会铜章一枚,直径:76mm,图文精美,NGC

MS63

RMB: 500-1,000

PCGS SP63

PCGS SP63 NGC MS63

PCGS SP64

PCGS SP62 PCGS SP64BN

PCGS SP PCGS SP62

第186页

-178-

15681

1889年 法国世界博览会铜质镀银纪念章一枚,图文精美,NGC

AU58

RMB: 500-1,000

15682

1867年 法国铜质纪念章一枚,拿破仑三世像,NGC MS62BN

RMB: 500-1,000

15683

1807年 法国铜质纪念章一枚,少见单面,NGC MS64BN

RMB: 500-1,000

15684

1894年 比利时铜质纪念章一枚,直径:61mm,NGC MS64BN

RMB: 500-1,000

15685

1802年 法国拿破仑三世银章一枚,直径:35mm,高浮雕工艺,

五彩包浆,NGC MS62

RMB: 500-1,000

15686

1846年 法国铜章一枚,大尺寸,设计精美,PCGS SP3BN

RMB: 500-1,000

15687

1854年 法国亚眠公证处八角银章代用币一枚,直径:39mm,轻

微包浆 NGC MS63

RMB: 500-1,000

15688

1858年 瑞士铜质纪念章一枚,直径:39mm,PCGS SP63

RMB: 500-1,000

NGC AU58 NGC MS62

NGC MS62BN PCGS SP3BN

NGC MS64BN NGC MS63

NGC MS64BN

PCGS SP63

第187页

-179-

15689

1860-79年 法国八角银章一枚,轻微包浆,可见底光,PCGS

MS64

RMB: 500-1,000

15690

1808-19年 代外国币章二枚,均PCGS评级

RMB: 500-1,000

15691

19世纪 英国打製纪念银章及1888年普鲁士纪念银章各一枚,均

PCGS评级

RMB: 500-1,000

PCGS MS64

(正  反)

(正  反)

15692

1880年 法国八角代用币及1890年瑞士射击节纪念章各一枚,均

PCGS评级

RMB: 500-1,000

15693

1887-1895年 瑞士射击节铜章及瑞士城市景观纪念章各一枚,

NGC MS63/PCGS SP63

RMB: 500-1,000

(正  反)

NGC MS63/PCGS SP63

第188页

-180-

15696

1840-1845年 法国及英国钱币各一枚,PCGS SP66/PCGS

VF98

RMB: 500-1,000

15697

1758年 法国纪念铜章一枚,保存完好,PCGS MS64

RMB: 500-1,000

15698

1892年 瑞士射击节铜章一枚,细节精美,PCGS SP63

RMB: 500-1,000

PCGS SP66/PCGS VF98

15694

1804-1809年 法国银质铜质纪念章各一枚,PCGS SP/NGC

MS63

RMB: 500-1,000

15695

1821-1835年 英国银质纪念币章二枚,NGC AU/PCGS PR68

RMB: 500-1,000

PCGS SP/NGC MS63

NCG AU/PCGS PR68

PCGS MS64

PCGS SP63

第189页

-181-

15699

1727年 法国纪念铜章一枚,人像高浮雕工艺,PCGS MS63BN

RMB: 500-1,000

15700

1672年 法国纪念铜章一枚,保存完好,PCGS MS63BN

RMB: 500-1,000

15701

1659年 法国纪念铜章一枚,保存完好,PCGS MS62BN

RMB: 500-1,000

15702

1807年 法国镀银纪念章一枚,底光充沛,NGC MS62

RMB: 500-1,000

15703

1901年 瑞士纪念银章一枚,人像高浮雕,设计精美,PCGS

SP64

RMB: 500-1,000

15704

1807年 俄罗斯镀银纪念章一枚,光度充沛,NGC MS61

RMB: 500-1,000

15705

1643年 法国纪念铜章一枚,深色包浆,PCGS MS63BN

RMB: 500-1,000

15706

1865年 法国拿破仑三世银章一枚,环彩包浆,人像高挺,

PCGS SP61

RMB: 500-1,000

PCGS MS63BN PCGS SP64

PCGS MS63BN NGC MS61

PCGS MS62BN PCGS MS63BN

NGC MS62 PCGS SP61

第190页

-182-

15707

1897年 瑞士银质纪念章一枚,设计精美,浅色包浆,PCGS

SP64

RMB: 500-1,000

15708

1890年 德国铜质纪念章一枚,直径:26mm,人像立体,PCGS

SP65

RMB: 500-1,000

15709

1830年 瑞典铜质纪念章一枚,人像高浮雕工艺,PCGS SP63

RMB: 500-1,000

15710

1892年 瑞士铜质纪念章一枚,设计美观,PCGS SP64

RMB: 500-1,000

15711

1648年 法国铜质纪念章一枚,铸打深峻,PSGS MS61BN

RMB: 500-1,000

15712

1846年 比利时铜质纪念章一枚,保存完好,PSGS SP63

RMB: 500-1,000

15713

1671年 法国铜质纪念章一枚,设计精美,PCGS MS64BN

RMB: 500-1,000

15714

19世纪 法国农业题材播种银章一枚,少见题材,NGC MS64

RMB: 500-1,000

PCGS SP64 PCGS MS61BN

PCGS SP65

PCGS SP63

PCGS SP63

PCGS SP64 NGC MS64

PCGS MS64BN

第191页

-183-

15716

1881年 德国吕贝克园艺协会银章一枚,底光洁净,五彩包浆,

带原盒,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717

1885年 英国铜质纪念章一枚,大尺寸,设计精美,PCGS

SP63

RMB: 500-1,000

15718

1887年 英国维多利亚女王像铜章一枚,高浮雕工艺,设计美

观,PCGS SP61

RMB: 500-1,000

(正  反)

PCGS SP63

PCGS SP61

15719

1888-1918年普鲁士银章、维多利亚女王像各一枚,NGC UNC/

PCGS UNC Detail

RMB: 500-1,000

15720

19世纪法国八角代用银币一组2枚,均PCGS评级

RMB: 500-1,000

NGC UNC/PCGS UNC Detail

(正  反)

15715

19世纪 德国威廉一世与俾斯麦铜章一枚,少见双人像主题,

PCGS SP63B

RMB: 500-1,000

PCGS SP63B

第192页

-184-

15723

1890年 瑞士索路瑟斯纪念章射击节一枚,高浮雕工艺,设计精

美,NGC AU58BN

RMB: 500-1,000

15724

1891-1892年 瑞士射击节银章及铜章各一枚,做工精美,PCGS

UNC Detail

RMB: 500-1,000

15725

1891年 瑞士芙尔射击节纪念章一枚,幻彩包浆,味道诱人,设

计美观,UNC品相

RMB: 500-1,000

NGC AU58BN

PCGS UNC Detail

15721

1927年 德国5马克及学院纪念银章各一枚,品相完好。均经

PCGS评级

RMB: 500-1,000

15722

法国代用银币二枚,品相完好,均经PCGS评级

RMB: 500-1,000

(正  反)

(正  反)

(正  反)

第193页

-185-

15726

1892年 意大利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四百周年纪念铜章一枚,直径

102mm,设计者:意大利著名艺术家Ludovico Pogliaghi(代表

作:米兰大教堂青铜门),製作者:Angelo Cappuccio.(意大利

著名章牌製作家)原铸,超大尺寸,设计美观,可见底光,NGC

AU55

RMB: 8,000-12,000

15727

1902-1945年 南方俱乐部代币二枚,均评级为PCGS AU Detail

RMB: 500-1,000

15728

1920-1930年 瑞土射击节镀金银章一枚光泽充沛,人像立体,

NGC MS66。

RMB: 500-1,000

15729

1927年 德国兴登堡80大寿纪念银章一枚,发丝根根分明,打製

深峻,原味包浆,NGC MS63

RMB: 500-1,000

15730

1928年 德国铁血宰相俾斯麦银章一枚,人像立体,少见题材,

轻微包浆,可见底光,NGC PF61

RMB: 500-1,000

15731

1929年 梵蒂冈教皇银章一枚,原味包浆,底板细腻,细节立体

PCGS SP63

RMB: 500-1,000

15732

1965年 英国丘吉尔银章一枚,人像面打製栩栩如生,底光温

润,底板无瑕,五彩包浆,NGC MS65

RMB: 500-1,000

NGC AU55

NGC MS63

NGC PF61

PCGS AU Detail

PCGS SP63

NGC MS66

NGC MS65

第194页

-186-

15733

1965年 英国丘吉尔纪念大银章一枚,大尺寸,炫彩包浆,带原

盒。完全未使用品

RMB: 500-1,000

15734

2017年 奥利地夜光动物鳄鱼纪念币一枚,特殊夜光材质,打製

深峻有力,少见冠军分。NGC MS70

RMB: 500-1,000

15735

外国纪念银章、铜章一组二十枚,均带有评级盒

RMB: 500-1,000

15736

外国纪念银章、铜章一组二十枚,均带有评级盒

RMB: 500-1,000

(正  反) NGC MS70

第195页

-187-

第196页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

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

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 违约责任;

(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 拍卖标的;

(三)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

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

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

定的方式确认後,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

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

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

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

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

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

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

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

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

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

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

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

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

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

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

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

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

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

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

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

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

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

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

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

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

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

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

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

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

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

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

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

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

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

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

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

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

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

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

律性组织。

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後,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

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

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

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

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後,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

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

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

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

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

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後,委托

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

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

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

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

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

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

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

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

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

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

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

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 违约责任;

(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 拍卖标的;

(三)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

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

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

定的方式确认後,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

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

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

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

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

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

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

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

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

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

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

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

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

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

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

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

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

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

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

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

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

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

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

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

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

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

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

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

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

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

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

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

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

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

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

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

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

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

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

律性组织。

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後,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

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

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

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

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後,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

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

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

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

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

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後,委托

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

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

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

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

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

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

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

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

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

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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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

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

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 违约责任;

(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 拍卖标的;

(三)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

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

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

定的方式确认後,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

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

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

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

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

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

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

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

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

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

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

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

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

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

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

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

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

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

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

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

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

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

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

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

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

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

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

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

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

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

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

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

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

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

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

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

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

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

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

律性组织。

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後,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

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

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

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

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後,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

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

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

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

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

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後,委托

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

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

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

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

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

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

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

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

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

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

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

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 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 违约责任;

(九)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 拍卖标的;

(三) 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 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

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

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

定的方式确认後,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

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

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

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

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

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

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

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

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

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

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

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

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

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

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

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

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

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

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

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

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

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

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

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

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

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

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

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

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

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

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

卖或者参加竞买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拍卖企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本法规定的条

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收缴营业执照。具体实施办法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

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

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

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

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

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

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

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 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 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 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 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 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 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

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

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

律性组织。

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人接受委托後,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

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

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

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

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後,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

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

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

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

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

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後,委托

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

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

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

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

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

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

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

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

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

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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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

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宣传,推

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五)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後,若因任

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

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

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

解除。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

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

合同解除後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

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

後,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

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

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

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

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回其拍

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己开始

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

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

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

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

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後,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

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

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

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

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

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

拍卖成交後,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

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

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含成交日)终

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拍卖品

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

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

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

诉讼做出赔偿;

(二)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

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

热、氧化、恂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

或温度转变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

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

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

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

物的毁损、灭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

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

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後,将保险赔款扣

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 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

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

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扣

除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

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它

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

向其收取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未拍出手续费的标准为该拍

卖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

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35天後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

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税项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

代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

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六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的同时,被视为授权本公司有权代委

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

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

五十五条之约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亦有

权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

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

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

相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

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

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

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 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

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之制定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同时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

第二条 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本公司”系指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公司举

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它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

的资格所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

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

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

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

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

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

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

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

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後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

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

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

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後书面确定的拍卖品

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後标明的拍

卖品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

第三条 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

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北京保利、

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

买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

本规则约束,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

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

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

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

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 瑕疵之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任何

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

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 / 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应

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

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

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

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

真伪及 / 或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

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

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北京保利、委托人及买

受人均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

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

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务

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

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

合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三)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

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

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

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

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

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

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

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

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

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

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

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经委托方授权之拍卖标的流标

之後,拍卖方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後出售,委托方须向拍卖

方支付佣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

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

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宣传,推

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五)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後,若因任

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

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

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

解除。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

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

合同解除後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

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

後,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

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

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

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

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回其拍

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己开始

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

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

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

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

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後,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

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

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

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

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

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

拍卖成交後,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

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

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含成交日)终

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拍卖品

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

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

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

诉讼做出赔偿;

(二)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

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

热、氧化、恂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

或温度转变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

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

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

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

物的毁损、灭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

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

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後,将保险赔款扣

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 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

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

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扣

除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

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它

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

向其收取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未拍出手续费的标准为该拍

卖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

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35天後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

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税项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

代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

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六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的同时,被视为授权本公司有权代委

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

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

五十五条之约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亦有

权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

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

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

相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

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

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

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 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

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之制定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同时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

第二条 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本公司”系指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公司举

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它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

的资格所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

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

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

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

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

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

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

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

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後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

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

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

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後书面确定的拍卖品

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後标明的拍

卖品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

第三条 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

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北京保利、

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

买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

本规则约束,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

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

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

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

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 瑕疵之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任何

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

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 / 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应

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

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

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

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

真伪及 / 或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

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

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北京保利、委托人及买

受人均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

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

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务

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

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

合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三)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

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

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

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

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

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

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

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

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

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

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

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经委托方授权之拍卖标的流标

之後,拍卖方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後出售,委托方须向拍卖

方支付佣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

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199页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

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宣传,推

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五)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後,若因任

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

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

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

解除。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

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

合同解除後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

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

後,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

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

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

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

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回其拍

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己开始

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

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

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

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

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後,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

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

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

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

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

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

拍卖成交後,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

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

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含成交日)终

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拍卖品

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

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

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

诉讼做出赔偿;

(二)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

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

热、氧化、恂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

或温度转变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

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

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

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

物的毁损、灭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

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

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後,将保险赔款扣

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 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

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

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扣

除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

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它

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

向其收取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未拍出手续费的标准为该拍

卖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

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35天後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

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税项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

代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

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六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的同时,被视为授权本公司有权代委

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

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

五十五条之约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亦有

权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

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

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

相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

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

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

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 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

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之制定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同时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

第二条 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本公司”系指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公司举

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它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

的资格所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

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

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

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

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

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

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

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

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後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

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

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

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後书面确定的拍卖品

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後标明的拍

卖品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

第三条 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

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北京保利、

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

买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

本规则约束,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

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

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

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

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 瑕疵之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任何

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

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 / 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应

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

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

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

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

真伪及 / 或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

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

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北京保利、委托人及买

受人均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

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

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务

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

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

合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三)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

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

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

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

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

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

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

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

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

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

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

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经委托方授权之拍卖标的流标

之後,拍卖方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後出售,委托方须向拍卖

方支付佣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

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它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

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品宣传,推

广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四)某拍卖品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

(五)拍卖日期、拍卖地点、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第十一条 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後,若因任

何原因致使本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本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

自本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

负),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

解除。若拍卖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取走拍卖品,则本公司与委托人之间

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委托人在委托拍卖

合同解除後七日内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本公司有权以本公司认为合

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

後,若有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 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

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

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

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托人保证的准确性

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的任何条款;

第十三条 委托人撤回拍卖品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均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撤回其拍

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若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宣传品己开始

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保险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及其它各

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它宣传品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

品保险金额百分之十的款项及其它各项费用。因委托人撤回拍卖品而

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四条 自动受保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与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

拍卖品交付本公司後,所有拍卖品将自动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

金额以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

的,以该拍卖品的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

卖品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

该拍卖品价值的保证或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品由本公司拍卖,即

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第十五条 保险费

拍卖成交後,除非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落

槌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如拍卖品未成交,委托人也应支付相当于保

留价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保险期间

如果拍卖品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七日(含成交日)终

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品之日终止(以二者中较早者为准)。如果拍卖品

拍卖未能成交,则保险期限至本公司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起七

日届满为止。

第十七条 委托人安排保险

如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卖品,则风险由委托人自行

承担。同时,委托人还应随时承担以下责任(除非仲裁机构另有裁定):

(一)对其他任何权利人就拍卖品的毁损、灭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赔或

诉讼做出赔偿;

(二)赔偿本公司及/或任何他方因任何原因造成拍卖品毁损、灭失等

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三)将本条所述的赔偿规定通知该拍卖品的任何承保人。

第十八条 保险免责

因自然磨损、固有瑕疵、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

热、氧化、恂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湿度

或温度转变或其它渐变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啸、战争、敌对行为、武

装冲突、恐怖活动、政变、罢工、社会骚乱等不可抗力及核辐射及放

射性污染对拍卖品造成的任何毁损、灭失,以及由于任何原因造成的

图书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

物的毁损、灭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

第十九条 保险赔偿

凡属因本公司为拍卖品所购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

卖品毁损、灭失,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

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後,将保险赔款扣

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条 竞投禁止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本公司拍卖的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

投。若违反本条规定,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之法律责任,并赔偿因

此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二十一条 佣金及费用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落槌价之百分之十扣

除佣金,同时扣除其它各项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委托

人同意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酬金及其它

各项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未成交手续费

如果某拍卖品的竞投价低于保留价而未能成交,则委托人授权本公司

向其收取未拍出手续费及其它各项费用。未拍出手续费的标准为该拍

卖品保留价的百分之三。

第二十三条 出售收益支付

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则本

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35天後将出售收益以人民币方式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四条 延迟付款

如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

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

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五条 税项

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如有关法律规定本公司有代扣

代缴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人应协助办理所有手

续,并承担相应税费。

第二十六条 协助收取拖欠款项

委托人在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的同时,被视为授权本公司有权代委

托人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欠价款。如买受人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

起七日内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第

五十五条之约定向买受人追索其应付的酬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外,亦有

权在本公司认为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

法律途径解决)协助委托人向买受人收取拖欠的款项。

上述约定并不排除委托人亲自或委托任何第三方向买受人追索相应拖

欠款项的权利,亦不赋予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代委托人向买受人追索

相应拖欠价款的义务。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因买受人未能支付购

买价款而向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

本公司有权接受委托人授权(由委托人支付费用)并视具体情况决定下

列事项:

(一)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付;

(二)搬移、贮存及投保已出售的拍卖品;

(三)根据本规则有关条款,解决买受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提出的索

赔;

(四)采取其它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第二十八条 拍卖品未能成交

如拍卖品未能成交,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

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

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则之制定

本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同时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

第二条 规则名词之定义

本规则各条款中,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一)“本公司”系指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系指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公司举

办的拍卖活动中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参加竞买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它组织。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对拍卖品的买卖条件或对竞买人

的资格所规定的条件或资格。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

要,竞买人均包括竞买人的代理人;

(三)“买受人”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品

的竞买人;

(四)“委托人”系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本规则中,除非另有说明或根据文义特殊需

要,委托人均包括委托人的代理人;

(五)“拍卖品”系指委托人交予本公司拍卖的物品,尤其指任何图录内

编有任何编号而加以说明的物品;

(六)“拍卖日”系指在某次拍卖活动中,本公司通告公布的正式进行拍

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开始日期与开始拍卖活动实际日期不一致,则

以拍卖活动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七)“拍卖成交日”系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

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任何拍卖品达成交易的日期;

(八)“落槌价”系指拍卖师落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九)“出售收益”系指支付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落槌价减去按比率

计算的佣金、各项费用及委托人应支付本公司的其它款项後的余额;

(十)“购买价款”系指买受人因购买拍卖品而应支付的包括落槌价、全

部酬金。应由买受人支付的其它各项费用以及因买受人不履行义务而

应当支付的所有费用在内的总和;

(十一)“各项费用”系指本公司对拍卖品进行保险,制作拍卖品图录及其它

形式的宣传品、包装、运输、存储等所收取的费用以及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或本规则规定而收取的其它费用;

(十二)“保留价”系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後书面确定的拍卖品

最低售价;

(十三)“参考价”系指在拍卖品图录或其它介绍说明文字之後标明的拍

卖品估计售价,并非实际售价。

第三条 规则适用范围

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拍卖

活动。凡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包括北京保利、

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竞

买人、买受人的代理人),均应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条款的约定,受

本规则约束,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享有本

规则规定的权利,承担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竞买人,无论是自己亲自出席

或者由代理人出席竞投,无论是以在拍卖活动中举牌竞投,还是以书

面、电话或任何其他方式竞投,均被视为完全接受本规则。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发生的各种争议,均应按照本

规则的约定加以解决。

第四条 瑕疵之担保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 / 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拍卖品的任何

描述、说明、意见,仅供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参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

构成对拍卖品真伪及 / 或品质的保证或担保。

所有拍卖品均以拍卖时的状态出售。因此,竞买人及 / 或其代理人应

当亲自或委托专家审看拍卖品原物,并对自己所竞投某拍卖品的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

任何竞买人在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投的行为,应被视为该

竞买人对其准备竞投的拍卖品的真伪、品质等情况已经进行全面的检

验和评估,对该拍卖品的现状和价值感到满意。竞买人参与竞投的行

为表明其愿意承担因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并已放弃对该拍卖品的

真伪及 / 或品质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条 特别提示

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竞买人的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

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时,即表明关于拍卖品的买卖合同关系已合

法生效,该竞买人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北京保利、委托人及买

受人均应承认拍卖品已出卖、成交的事实,并享有法律规定及本规则

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

务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各方务

请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

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可以通过在拍卖会场张贴公告或者通过拍卖师在拍卖会上宣布的方

式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

第六条 委托程序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

(一)委托人若为自然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

合同;

(二)委托人若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持有效注册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

(三)委托人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

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

第七条 委托人之代理人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

件。包括:

(一)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委托人的代理人若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须持有有效注册登记证

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经合法程序做出的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文件以合法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八条 委托人之保证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

证如下:

(一)其对该拍卖品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

品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品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

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三)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造成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声称拥有权

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赔或诉讼,致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蒙受损失

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及/或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

失,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九条 保留价

除本公司与委托人约定无保留价的拍卖品外,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

价。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

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对方同意。经委托方授权之拍卖标的流标

之後,拍卖方有权以其保留价在该次拍卖会後出售,委托方须向拍卖

方支付佣金。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本公司举办的

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的决定权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200页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于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所

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

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承

担其所购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

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

拍卖品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

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

述包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

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

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

物的损坏、灭失不负责任。

如买受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

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

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

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此

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

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对于买受人指定或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

输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

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

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中或在拍卖

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

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後,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

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後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

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

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三)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

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四)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以及因

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

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

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

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五)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

它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六)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

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

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

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

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六条 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

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

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後,方可领

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

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该拍卖品,

以处分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

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

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

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

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

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

担责任。 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

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

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公司在向委

托人或买受人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

的一方。

第六十一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

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

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

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

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

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 可分割性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本规

则的约定确定。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

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

守、执行。

本规则与现行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本规则的规定不

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

有规定的,如果现行法律有规定,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本规则

和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或国内行业惯例。

第六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可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 使用文字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

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及其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

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

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

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风险承担

无论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

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後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

承担责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

起第三十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以先到者为

准),未上拍或未能成交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

委托人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公司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经本公司

同意,拍卖品自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後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

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无义务对拍卖品

在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後予以投保。

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

退回其拍卖品,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

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

委托人已领取该拍卖品。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三十条 拍卖品图录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本公司制作拍卖品图

录,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拍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

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

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

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

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

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

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裁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

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

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

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

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

是否与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

符合,而不应依图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文

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

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

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四条 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

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後五

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

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部分购买价款。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

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

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异常情况处理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现

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身份确认

竞买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竞投号牌,谨防丢失。竞买人不得将自己的

竞投号牌出借他人使用。否则,竞买人需对他人使用其竞投号牌竞投

相应拍品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竞投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

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九条 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

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

规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条 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

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由于委托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而

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

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拍卖

品,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授权委托书发至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

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的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

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为方便竞买人,本公司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

板,其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

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

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时,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四十六条 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

名。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

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後,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七条 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後,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

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买受人

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

各项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

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

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

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币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

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後,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 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後,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後(以较早发生

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二条 领取拍卖品

买受人须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于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所

购买的拍卖品。若买受人未能在此期限内领取拍卖品,则因逾期造成

对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承

担其所购拍卖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即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其它代

理人代为保存,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原因所致的该

拍卖品毁损、灭失,不负任何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包装及搬运

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买受人要求,提供代为包装及处理的服务。

如果本公司工作人员应买受人要求代为包装及处理购买的拍卖品,上

述包装及处理仅应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因此发生的任何

风险及损失均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

成的框架或玻璃、囊匣、底垫、支架、装裱、插册、轴头或类似附属

物的损坏、灭失不负责任。

如买受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运输方式领取其所购买的拍

卖品(包装及邮递、运输费用由买受人负担),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

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

已交付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买受人已按正常程序领取该拍卖品,此

过程中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除非买受人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

在邮寄、快递、运输过程中一般不予投保。

对于买受人指定或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邮寄、快递、运

输部门或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错误、遗漏、损坏或灭失,本公司不承担

责任。

第五十四条 拍卖品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带

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本公司将在拍卖品图录中或在拍卖

会现场予以说明;允许带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拍卖品,买受人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未付款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足额付款,本公司有

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後,若未按照规定时间缴付购买价款,保证金

不予退还。同时,还应按照本规则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在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如买受人仍未足额支付购买

价款,本公司则自拍卖成交日後第八日起就买受人未付款部分按照日

息万分之三收取利息,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买受人与本

公司另有协议者除外;

(三)要求赔偿本公司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因买受人迟付或拒付

款项造成的利息损失;

(四)留置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拍卖的该件或任何其它拍卖品,以及因

任何原因由本公司占有该买受人的任何其它财产或财产权利,留置期

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若买受人未能在本公

司指定时间内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留置物。处分留置物所得不足抵偿买受人

应付本公司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另行追索;

(五)撤销在同一或任何其它拍卖中向同一买受人售出的该件或任何其

它拍卖品的交易,并保留追索因撤销该笔交易所蒙受损失的权利;

(六)经征得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可按照本规则规定再行拍卖或以其它

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原买受人除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及委托

人应当支付的酬金/佣金及其它各项费用并承担再次拍卖或以其它方

式出售该拍卖品所有费用外,若再行拍卖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该拍卖品

所得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五十六条 延期领取拍卖品之补救方法

若买受人未能按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时间领取其购得的拍卖

品,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之一种或多种措施:

(一)将该拍卖品储存在本公司或其它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

或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在买受人如数支付全部购买价款後,方可领

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

(二)对该拍卖品行使留置权,若买受人延迟领取该拍卖品超过三十日

时,本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依照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处分该拍卖品,

以处分所得抵偿本公司垫付的保管费、保险费、搬运费等。

第四章 其他

第五十七条 保密责任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和本规则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本公司的正当权

益不受侵害。

第五十八条 鉴定权

如果本公司认为需要,可以对拍卖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

合同载明的拍卖品的状况不符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委托

拍卖合同。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

本公司有权自行对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的任何物品制作照片、图

示、图录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并依法享有上述照片、图示、图录

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的著作权,有权对其依法加以使用。

第六十条 免除责任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对委托人或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

担责任。 在委托人或买受人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

据自己的判断决定向委托人或买受人披露另一方的名称和地址,使受

到损害的一方得以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但是,本公司在向委

托人或买受人披露该等资料之前,将采取合理步骤通知将被披露资料

的一方。

第六十一条 通知

竞买人及委托人均应将其固定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告知本公司,若有

改变,应立即书面告知本公司。本规则中所提及之通知,仅指以信函

或传真形式发出的书面通知。如以邮递方式发出,一旦本公司将通知

交付邮递部门,则视为本公司已发出该通知,同时应视为收件人已按

正常邮递程序收到该通知。如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传真发送当日为收

件人收到该通知日期。

第六十二条 可分割性

参加本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照本规

则的约定确定。

如本规则之任何条款或部分因任何理由被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不

可强制执行,本规则其他条款或部分仍然有效,相关各方必须遵

守、执行。

本规则与现行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如果本规则的规定不

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该优先适用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

有规定的,如果现行法律有规定,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本规则

和相关法律均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惯例或国内行业惯例。

第六十三条 争议解决

因依照本规则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而发生的任何争议,相关各方均可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该等争议的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第六十四条 使用文字

本规则以中文写就,英文文本仅供参考。中文文本如与英文文本有任

何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十五条 施行时间

本规则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解释权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北京保利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及其他各项费用。超过上述期限,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

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并有权从出售收益中扣

除第一次拍卖中委托人应支付的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及再次

拍卖该拍卖品的所有费用,将余款支付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风险承担

无论是未上拍或未能成交的拍卖品,委托人均应对其超过本规则规定

期限未能取回其拍卖品而在该期限後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

承担责任。自本公司向委托人发出领回拍卖品的通知之日(含通知日)

起第三十日,或自委托人按本规则约定领取拍卖品之时(以先到者为

准),未上拍或未能成交拍卖品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如

委托人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要求本公司协助其退回拍卖品并经本公司

同意,拍卖品自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後的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

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预先支付保险费,本公司无义务对拍卖品

在离开本公司指定地点後予以投保。

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以邮寄、快递或其他通过第三方的运输方式

退回其拍卖品,一旦本公司将拍卖品交付邮寄、快递、运输部门、公

司或其雇员 / 分支机构,则视为本公司已退回该拍卖品,同时应视为

委托人已领取该拍卖品。

第三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

第三十条 拍卖品图录

为便于竞买人及委托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本公司制作拍卖品图

录,以文字及/或图片的形式,对拍卖品之状况进行简要陈述。拍卖品

图录中的文字、参考价,图片或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仅供竞买

人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实性、价值、色

调、质地、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三十一条 图录之不确定性

因印刷或摄影等技术原因造成拍卖品在图录及/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图

标,影像制品和宣传品中的色调、颜色、层次、形态等与原物存在误差

者,以原物为准。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

何方式(包括证书、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裁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

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

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之介绍及评价中的不准确或遗漏之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之审看责任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及/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及/

或其代理人有责任自行了解有关拍卖品的实际状况并对自己竞投某拍

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郑重建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

以鉴定或其它方式亲自审看拟竞投拍卖品之原物,自行判断该拍卖品

是否与本公司拍卖品图录以及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品所描述相

符合,而不应依图录及影像制品和宣传品的描述做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登记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明填写并签署登记文

件;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

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手续填写并签署登记

文件,领取竞投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三十四条 保证金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应在领取竞投号牌前交纳保证金。保证

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上述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後五

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

竞买人购得拍卖品,则抵作部分购买价款。若有余额,则于竞买人领

取拍卖品时,一并返还。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之选择权

本公司有权酌情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

场,或在拍卖会现场进行拍照、摄像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异常情况处理

在拍卖现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做出紧急处理。如拍卖现

场出现任何争议,本公司有权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身份确认

竞买人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竞投号牌,谨防丢失。竞买人不得将自己的

竞投号牌出借他人使用。否则,竞买人需对他人使用其竞投号牌竞投

相应拍品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竞投

通常情况下,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采用书面形

式委托本公司代为竞投。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委托。

第三十九条 委托手续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

时)办理委托手续,向本公司出具书面委托竞投授权书,并应根据本

规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同时缴纳保证金。

第四十条 取消委托

委托本公司竞投之竞买人如需取消委托授权,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

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十一条 委托竞投之免责

由于委托竞投是本公司为竞买人在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现场参加竞投而

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因而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竞投未成功或代理

竞投过程中出现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投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二条 委托在先原则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之竞买人以相同委托价委托本公司竞投同一拍卖

品,且竞投成功,则最先将授权委托书发至本公司的竞买人为该拍卖

品的买受人。

第四十三条 拍卖师的决定权

拍卖师有权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拒绝任何竞投。在出现

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四十四条 影像显示板及货币兑换显示板

为方便竞买人,本公司可能于拍卖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它形式的显示

板,其所示内容仅供参考。本公司对显示板所示之数额、拍卖品编

号、拍卖品图片或参考外汇金额可能出现的误差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

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拍卖成交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

时,即表明该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达成了关于该拍卖品的买卖合同。

第四十六条 拍卖记录

本公司进行拍卖时,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由拍卖师、记录人签

名。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它

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後,买受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四十七条 酬金及费用

竞买人竞投成功後,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应支付本公司

相当于落槌价百分之十五的酬金,同时应支付其它各项费用。买受人

承认本公司可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及其它

各项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付款时间

拍卖成交後,买受人应自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内一次付清购买

价款并领取拍卖品(包装及搬运费用自负),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支付币种

所有价款应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支付,如买受人以本公司指定的货币

以外的其它货币支付,应按买受人与本公司约定的汇价折算或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于买受人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人民币与该币种的汇

价折算。本公司为将买受人所支付之该币种外币兑换成人民币所产生

的所有银行手续费、佣金或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十条 所有权转移

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後,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

第五十一条 风险转移

竞投成功後,拍卖品的风险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後(以较早发生

日期为准)即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一)买受人领取所购拍卖品;

(二)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有关拍卖品的全部购买价款;

(三)拍卖成交日(含成交日)起七日届满。

第五十二条 领取拍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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